安全验证
九江市!城市最低收入家庭廉!租住:房,管理暂?行办法?。 》(九府发[200】6]17号) 九!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!发九江市《城市:最低收入家庭廉租】住房管理暂行—办法的通知 【浔阳区、庐山区【人,民政府九江开—发,区管委会市政—府有关部《门 ?  ?  九江市城市最!低收入家庭廉—租,住房管理暂行办【法已经2006【年5月8日市政府】第27次常务会审】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!。望认真组织实施 !九,江,市人民政府 !2006《年5月25》日 第一条 为建!立和完?善我:市廉租住房制度保】障最低收《入家:庭基本住房》需要根据《国家建设部》、财:政部、民《政,部、国土资源—部,、国家税务总局城】镇最低收入家—庭廉租住房》管理办法(》建设部第120号】令):及建设部、民—政,部城:镇最低收入家庭廉】租住房申请、审核及!退,出管理办法(建住房![20?05:]122号)—制定本办法》 【 第二?条 本办法适—用于九江市城市【规划区(浔阳区【、庐山?区、九江开发—区)范围内各县(市!。)、庐山《管理:局、共青开发—区结合本地》实际另?行制定最低收—入,家庭廉租住房管理】办,法 : 》 第三条》 , ,九江市房产管理局】负责市区范围内【。城市最低《收入家庭廉租住房】管理工?作财政?、,民,政、国土资源、税】务等部门按照本【部门职责分工—负责城市最低收入】。家庭廉?。租住:房的相关工作 ! 第—四条 市区最低收】入家庭廉租住房【保障面积《标准暂定为》人均套内建筑面【积8平方米》今后随?着市区经济发展和住!房,情,况变化适时调整 !。 第五条! 根据不同情—况,建立如下最低收入】家庭廉租住房保障方!式  —  1、租住!市直管公房和单位】自管公房的》住房租金核减5【0% ? ,    【 2、孤、老、病】、残等特殊困—难家庭及其他急【。需救助的《。。家庭优先享受—政府新建的廉租住】房或:收购的?旧住房?实,行实物?配租 】 第六《条 申?请廉:租住房的家庭必须同!时,符合以下条件 【    【 1、申请家庭成!员必须有一人—为,本市区非《农业常住《户口:。;,。 《   ? 2、家庭【人均收入在本市最低!生活保障线以下且】经民政部门审—定享受最低生活保障!补助金; —。    3!、人均住《。房面积?低于保障水平(人】均住房面《积按家庭成员中【的本市?区,非农业?常,住户口人数》计算)?;    !。。 4、申请家【庭,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!。养、扶养或抚—养关系; 】   》 5、特殊困难【家庭:申请实物配租住房的!。提供特殊《困难家?。庭相关材料 】    《 下列》保障对象不享受实】物配:租 ?    — (1)》已有私房或购买市】直管公房或单—位自管公房的—。;,    【 (2)与有法!定赡养、扶》养,或抚养?关系的直系亲属【其他家庭住房面积合!并,计算超出《住房保障面积标准的! — 第七《条, 建立最低收入家】庭廉:租,住房保障资金来源是! 《   ?。 , 1、市》、区两级财政预【。算安排资《金;  【  2—、住房?公,积金增?值收:益中按规《定提取的城市—廉租住房补充资【金;   】 3、社会】捐赠的资金;—    【 4、其—他渠道筹集的—资金 《 第八】条 最?低收入家《庭廉租住房资金实】行财政专《。户管理专《项用于?最低收?入家庭廉租住房购建!、维:修和:。。物,业,管理等不得》挪作他用 【 第—。九条 实物》。配,租的廉租住房来【源主:要有  【  《 1、政府出资收购!的住房;《  》 , 2、社【会捐赠的住房;【   — : :3、:腾,空的公有住房; !    — , 4、政府出资建设!的廉租住房; 【  《  5、其他!渠,道筹集的住房— 【 第十条 政府【新建廉租住房建【。。。设的资金来》源以财政预算安排】为主建设用地实行】行政:划拨方式供应行【政事业性收》费给予政策优惠【   — 政》府收购旧住房作为廉!租住房以及实物配】租的廉租住房租【金收入按照》规定给予《税收优?惠 【 第十一条 最低!收入家庭申请廉租住!房程序 《    【 1、申请廉租住!房应当由申请家庭】的户主作为》申请:人户主不具有完【全民事行为能力【。的,申请家庭推举—具有:完全民事行为—能力的家《庭,成员作为申请—人,申请人向户口所【在地街道《办事处(乡、镇人民!政府)提《出书面申请》(申:请表上需有社区审核!意见)并带如—下材料   ! (1)户】口簿及复印件—; 《    — (:2)民政部门颁发的!最低生活保障补【助材料及复印件【;  —  : , (3)现—住房情?况材料(房》产证、房屋》。租赁合同、》社区证明、》单位证明等)及复印!件申:请人为?非户主?的出具家庭成—员共同签名的书面委!托书 ?    — : 2、街道办事处(!乡、镇人《民政府)收到有社】区签署审核》意见的申请后及时作!出是:否受理的决》定并向申《。请人出?具书面凭《证申请资料不齐全或!者不符合法定形【式的5天《内书面告知申请人需!补正的全部内容逾】期不 告知】的自收到《申请材料之》日起即为《受理    ! 材《料齐备后《。街道办事处(—乡、镇人民政府)及!时签署意《见并将全部申—请资料移《。交房管部门》; ?    — 3、房管—部门接到申请资料】后会:同民政部门组成【审核小组予以审【核自:收到申请《材料之日起15【日,内向申请《人出具审核决定【;,   — : 4、经审核符】合条件?的由房管部》门予以公示公示【期限为1《5日; 【  : ? 5、经公》。示有异议的房管部】门在10日内完成】核实核实异议成立的!不予登记并书面通】知申请人说明不予】登记理由;公示无异!议或异议不成立的予!以登记并书面通知】。申请人?。   — 通过—。入,户调:。查、邻里访问—以及信函索证等【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!收入和住房状—况进行核实申请人及!。有关单位、组织【或个人应当》接受:调查如实提供有关】情况 ?。 — 第十?二条: 对:登记: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!成立的对于申请租】金核:减的家庭由产—权单位按照规定予】以租:金核减;对》实物配租家庭由房管!。部门按?照规:定,条件排队轮候并【将排队顺序》公示7日 》 ,    — 经民政》部门认定的由—于无劳动能》力、无生《活来源、无法定赡】养人、扶养人或抚】养人:、优:抚对象、重度—。残疾等原因造—成困难的家庭优【先予以解《决;有劳动能力的同!等条件下年长者【优先 ?  《。  ?。 在轮《候期间申请人家庭】收入、人口》、住房等《情况发生变化时【申请人应当及时向】房管、民政等—有关部门申》报民政与《房管部门要》及时:互通情况经审核【不再符合申请条件】的取消资格 ! 第十三条】 经房管部门—确定可配租廉租【住房的家庭由房管】。。。部门公示《30:日,有异议的10天内房!管,部门会同有关—部门进行《核实核实《异议成立的取消【分配资?格并书面通》知申:请,人说:明理由公示无异【。议,或异议不成立—。的,则与廉租住房—产权人签订廉租【。住房租赁合同合【同应当明确廉租住】房情况、租金标准】、腾退住房》。。方式及违约责—任等内容廉》租住房承租人应当按!照合:同约定缴纳租金 !。    》 ?特别困难而》交不出廉租》住,房租:。金的家庭由承—租,人向区民政局提【出申请经《区民政局审核同【意后由区财政—安,排资金?熏区—民政局交纳》 ,。    】 确定?实物配租的最—低,收入家庭《。不接受?配,租方案?的原则?上,不再享有实物配【租资格房管部—。门可:视,情,况采取其他保—障方式对其实—。施住房保障 】 第十四条! 廉租住房》实,物配租、租金核减】结果由市房产局备案!一个月内《在,一定范围内予以公】布 !第十五条《 ,廉租住房《实行动态管理享受】廉租住房《待遇的最低收—入家庭应《当按年?度向房管部门或者其!委托的机构》如实:。申报家庭收入、家】庭人口及住房变【动情况房《管部门应《当,会同有关《部门对其《申报情况《进行复核并按照复核!结果调整廉租住房对!家庭人均收入连续】。一年:以上超出规定收入标!准的应当取消其【廉租住房《保障:资格在合《理期限内收》回,廉租住?房或者停《止租金核减 】。 ? 第十六条 【廉租住房申》请人对房管部—门的审核结果、【轮候结果、配租【结果有异议的可【以,向市房产局申诉 】 【。第十七条 最低收】入家庭申请廉—租住房违《反本办法规定不如】实申报家庭收入、家!庭人口及住房—状况的?由房管部门取消其申!请资格;《已骗:取廉租?住房保障的责—令其退出《廉租住房并补交市】场平均租金与廉租房!标,准租金的《差额或者补交核减的!租,金;情节恶劣的【并可处以《1000元以下的】罚款 《。 ? 第十八条 】 享受廉租住房保】障的承租人有下【列行:为之:一的由房管部门【收回:其承租的《廉租住房或者停止租!金核减   ! (1)【未如实申报家庭收】入、家庭人》口及住房状》况的; 《    !(2)家《庭取消最《低生活保障的; 】    !。(,3)因家庭人数【减少或住房面积【增加人均住房—面积:超出:廉租住房保障水【。平的; 》    (!4):将承租的《廉租住房转》借,、转租的; 】    — (5)擅自改【变房:屋用途的《;, :    》 (6)连续6!个,月以:上未在廉租住房居住!的 ? —第十九条 房【。管部门作《出取消保障资—格,的决:定后5日内书面【。通知当事人说明理由!实物配租的家—庭应当将承租的廉租!住房在30》日内退回逾》期不退?回的由?房管部门依法申请人!民法院强制》执行 《。 《 第二十条— 违?反本办法规定房【地,产行政?主管部门或者其【他有关行政管理部】门的工作人》员在廉租住房管理】工作中利用》职务上?的便利?收受他人财物或者】。其他好?处的对已批》准的廉租住》房不依法履行—监督:管理:职责的?或者发现违法行【为不予查处的—。给予:行政处分;构成犯罪!的依法追究刑—事责任  】  : 第二十一条 ! 本办法自2—006年6月1日】起施行 》