》 九江市城市—最低收入家庭廉租】住房管理暂行办法】 ,
(九府【发,[20?06]17号)
】
九:江市人?民政府关于印发九】江市城市最低—收,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!暂行办?法的通知《
浔阳区、—庐山区人《民政:府九江开发》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!部门
【
?九江市?城市:最低收入家》庭,廉租住房管理暂行】办,法已经2006年5!月8日市政府第27!次常务?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!你们望认真组织实】施
:
九江市《人民政府
》
2006【年5月2《5日
第一—条 为建《立和完善我市廉租住!房制度?保障最低收入家庭】。基本住房需要根【据国家建设》部、财政《部、民政部、国【土资源?部、国家《。税务总局城镇—最低:收入家庭廉租—住房管理办法(建】设部第12》0号令)及》建设部、民政部城镇!最低: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申!请、审核及》退出管理办法(【建住:房[2?005]1》22号)制定—本办:法
—
第二条 本办!法适用于九江市城市!规划区(浔阳区、庐!。山区、九江开—发,区)范围内各县(市!)、庐山《管理局、《共青:开发区结《。合本地实际另—。行制定最低收入【家庭廉租《住房管理办法
】
—第三条 九—江,市房产?管理局负责市区范围!内城市最低收入家庭!廉租住房管理工作】财政:、民政、国土—资源、税务等部门按!照本:。部门职责《分工负责城》。市最:低收入家庭廉租住】房的相关工作
】
《 第四条》。。 ,市区最低收入家【庭廉租住《。房保:障面积标《准,暂定为?人均套内《建筑面积8平方米今!后随着市区经济发】展和住房《情况变化适时调整
!。
,
?
第五条 根据!不同情况建立如下最!低,收入家庭廉租住房】保障方式
! ,
1、租【住市直?。管公房和单位自【管公房的《住房租金核减50】%
】
: 2、?孤、老、病、残等】特殊困难家庭及其】他急需救助》的家庭优先》享受政府《新建的廉租住房或收!购的旧住房实行实物!配租
【
第《。六条 ?申请廉租住》房的:家庭: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!件
》。 ,
《 1、申请家庭成】员必须有《一人为本《市区:非,农业常住户口;
!
2!、,。家庭人均收》入在本市最低生活保!障线以?下且经民《政部:门审定享受》最低生活保障补助金!;
—
? 3、人》均住房面积低—于保障?。水平:(人均住房面—积按家庭成员中【的本市区非农—业常住户口人—数计算)《。。;,
《
—4、申?请家庭?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!养、扶养《或抚养关系;—
《
》 5、特《殊困难家庭申请【实物配租住房的提供!特,殊困难家《庭相关材料
【
】下列:保障对象不享受【实物配?租
? :
《 (1《),已有私房或购买市】直,管公房或单位自【管公房的《;
《 :
》。(2)与有法定赡养!、扶养或《抚养关系的》直系亲属其他—家,庭住房面积合并计】算超出住房》保障面积《标准的
! 第七条 建立最!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!保障:资金来源是
—
, , :
1、市、!区两级财政预算【安排资金《;
—
2、【住房公积金增值【收益中按规定提取的!城市廉租住房补充资!金,;
:
《
3、【社会捐赠的资—金,;
! :4、其他渠道筹集】的资金
【
第八条 最!低收入家庭廉租【住房资金实行财政专!户,管理专项用于最【低收入?家,庭廉租住房购建、】维修和?物业:管理等不得》挪作:他用
《
第【。九条 实物》配租的廉租》住房来源主要有【
】 1、政府出资】收购:的住:房;
》
》 2、《社会捐赠的住房;】
《
3【、腾空的公有住房】;
】。
4、政—府出资?建设的廉租住房;】
,
《
? 5、其他渠【道筹集的住房
!。
》第十条 政府新建廉!租住房?建设的资金来—源以财政《预算安排为主建设】用地实行行政划【拨方式供应行政【事业性收费给予【政,策优惠
— ,
《。 政府《收购旧住房作为【廉,租住房?以及实物配租的【廉租住房租金收入按!照规定给予税收优惠!
?。
》第,十一条 最低收入】家庭申请廉租住房程!序
—
》1、申请廉租—住,房应当由申请家【庭的户主作为申【请人户主不具有完】全民事?行为能?力的申请家庭推举】具有完全民事行为】能,力的家庭成》员,作为申请人申—。请人向户口所—在,地街道办事处(乡】、镇:人民:政府)?提出书面《申请:(申请表上需有社区!。。。审,核意见)并带如下材!料
】
(《1)户口簿及—复印件;
! ,
: , (2)民政部门颁!发的最低生活保障补!助材料及《复印件;
》
—
, (3)现住房】情况材?料(:房,产证、房屋租赁【合同、?社区证?明、单?位证明?等)及?复印件申请》人为非户主的—出具:家,庭成员共《同签:名的书面委托—书
—
2、街】道办:事处(?乡、镇人民政府)收!到有社?区签署审《核意见的申请—后及时作出是否受理!的决定并《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!证申请资料不—齐全:或者不符《合法定形式的—5天内书面告—知,申请人需补》正的全部内容逾期】不
告知【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!日起:即为受理
【
【材料齐备后》街道办事处》(,。乡、:镇人民政府)及时】。签署意见并将全【部申请资料移交【房管:部门;
【
3【、房管部《门接到申请资料后】会同民政部门组成】审核小组予以审核自!收到申请材料之日】起15日《内向申请人出具审】核决定;
】
《 4、经审核【。符合条件的由房管】部门予以公示公示】。期,限为15日》;
》
》 5、经公示有【异议的房《。管部门在《10日内完成核【实核实异《议成:立的不?予登记并《书,面通知?申,请人说明不予登记理!。由;公示无异议【或异议不成立的予】以登:记并书?面通知申请人
【
】 通过入户调查、邻!里访问以《及信函索《证等方式对申请人】的家庭?收入和住房状况进】行核实申请》人及:有,关,单位、组织或个【人应当接受》调,查如:实提供有关》情况
?
【第十二条 对登记公!。示无异议《或异议不成立的【对于申请《。租金核减的家—庭由产权《单位:按照规定予以租【。金,。核减;对实物配租】家庭由房管部门【按照规定条件排队】轮候并将排队—顺序公示7日—
:
经!民,政,部门认定的由于无劳!动能力、无生活来源!、无法定赡养人、扶!养,人或抚?养人、优《抚对象、重度残【。疾等原因造成困【难的家庭优》先予以解《决,;有:劳动能?力的:。同等条件《下年长者《优先
】
《在,。轮候期间申》请,人,家庭收?入、人口、住房等情!况发生变化时申【请人应当及》时向房管、民—政等:有关部?门申报民政》与房管部门要及时】。互通情况经》审核不再符合申请】条件:的取消资格
【 ,
第—十三:。条 经房《管部门确定可配【租廉租住房的家庭】由房管部门》公示3?0日有异议》的10天内》房,管部门会同有关【。部门进行核实核【。实异议成立的取消】分配资格《并书面通知申请【人说明理由公示无异!。议或异议不》。成立的则与》。廉租:。住房产权人签—订廉租住《房租:赁合同合同应当【明确:廉,租住房情况、租【金标准、腾退住【房方式及违约责【任等内容廉租住房】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!。约定缴纳《租金
?
【 特别困》难,而交不出廉租住房租!金的家庭《由承租人《向区民?政局提出申请经【区民政局审核同意】后由:。。区财政?安排资金?熏—区民政局交纳—
—
确定实【物配租的最低收入家!庭不:接受配租方案—的原:则,上,不再享有实物配【租资格?房管部门可视情况采!。取其他?。保,障方式对其实施住】房保障
《
?
第十—四条: 廉租住房实物配租!、租金核减结果由】市房产局备》案一个月内在—一定范围内予以【公布
—
第十五条】 廉租住房实—。行动态管理享受【廉,租住房待遇的最低】。收,。入,。家庭应当按年度【向房管部门或者【。其委托的机构—如实申报《家庭收入《、家庭人口》及住房变动》情况房管《。部门应当会同有【关部门对其申—报情况?进行复核并按—照复核结果调整【廉租住房对家—庭人均收《入连续一年以—上超出规定收入【标,准的应?当取消其《。廉租住房《保障资格《。。在合:。理期限内收回廉租住!房或:者停止租金核减
!
第十六!条 廉租住房申请】人对房管部门—的审核结果》、轮候结果、—配租结果有异—议的可以《向市房产《局申诉
! , 第十?七条 最低收—入,家庭申请廉租住房违!反本办法规定不【。如实申?报家:庭收入、家庭—人口及住《房状:。况的由房管部—门取消?其申请资格;已【骗取廉租住房—保,障的责令《其退出?廉租住?房并补交《市场平均《租金与廉租房标准】租金的差额或者【补交核减的租—金;情节恶》。劣的:。并可处以100【0,元以下?的,罚款:
,
?
: 第十八》条 ?。享受廉租住房保障】的承租人有下列行】为之一?的由房管部门收【回其承租的廉—租住房或者停止租金!核,减
:
【 (1)未如实申!报家庭收入》。、,家庭人口及住—房状况的;
【
】(2)家庭取消最】低生活?保障:的;:
! ,(3:)因家庭人数减少】或住:房面积增加人均住房!面积超出廉租住房】保障水平《的,;
《 ?
(》。4):将承租的廉》租住房转借》。。。、转租的;
【 ?
(5【)擅自改《。变房:。屋用:途的;
》
》
: (6)《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!廉租:住,。房居住的
【
第—十九条 》房管部门作》出取消保障资格【。的决定后5日内【书,面通知?当事人说明理—由实物配租的家庭应!。当将承租的廉租住】。房,在30日内退回逾】期不退回的由房管】部门依?法申请人民》法院强制执行
】 :
第二十【条, 违反本》办,法规定房地产行【政主管?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!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!员在廉租住房管理工!作中利用《职务上?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!或者:其他好处的对已批】准的廉租住房不依法!履行监督管》理职责的或》者发现?违法行为不予查【处的给予行政—处分;构成犯—。罪的依?法追究?。刑事责?任
《 ?
《第二十一条 — 本办法自2—006年6月1【日起:施行
《