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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。 九江市城【市最低收《入家庭廉租》住房:管理:暂行办法《 ? (九府发[20!06]?17号) —。九江市人民政府关】于印发九江市城【市最:低收: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!暂行办法的通知 !浔阳区、庐山区人】民政府九江开发区】管委:会市政府有关部【门, ,    — 九江市城》市,。最低收?入家庭廉租住房【。管理暂行《办法:已经2006年5】月8日市《政府第27》次常务会审》。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!望认真组《织,实施 ? ,九江市人民政府 ! 2006年5月!25日 第一【条 为建立和完善】我,市廉租住房制—度保障最《低收入家庭基本住】房需要?。根据国家建设部、】财,政部:、民政部、国—土资源?部、国家税务总局城!镇最低收入家—。庭廉租?住房管理办法(建设!部,第1:20:号令)及建设部【。、民政?部城镇最低收—入家庭廉租住房【申请、审核及退出管!。理办法?(建住房[20【05]122号)】制定本办法 — , : 第二条 】本办法适用于—。九江市?城市规划区(浔阳】区、庐山区、九江】开发区)范围内【各县(?市)、庐《山管理局、共青【开发:区结合本地实际另】行,制,定最:低收入?家庭廉租住房管【理办法 《 第三!条 九江市房【产管理局负责市【区范围内城市最低收!入家庭廉租住房管】理工作财政、民【。政、国土资源、【税务等部门按照本部!门职:责分工负责城市【最,低收入?家庭廉租住房—的相关工作》 ,。。。。 , : 《第四条 市区最低】收入:家庭:廉,租住房保障面积【标准暂定为》人均套内建筑面【积8平方米今后【随着市区经济发展和!住房情况变化适时调!整 ? —第五条 《根据不同《情况建立如下最低收!入家庭廉租住房保】障方式? ?。    1、!租住市直管》公房和单位自—管公房?的住房租《金核减50%— ?。 ,  : ? 2、孤、老、【病、:残等特殊困难家【庭及:其他急需救助的家】庭优先享受政—府新建的廉》租住房或收购—的旧:住房:实行:实物配租 》 【第,六条 申请廉租住房!的家庭必须同时符合!以,下条件 —。 ,   1【、申请家庭成—。员必须?有一人为本市区非农!业,常住户口; !   2、】家庭人均收》入在本市《最低生活《保障线以下且—经民政部门》审定享受最低—生,活,保障补助金; ! ,   》 3:、人均?住房面积低于—保,障水平(人均住房】面积按家庭成员【中的本市区非农业常!住户口人数计算);! ,   》 4、—申请:家庭成员《。。之间有法定的—赡,养、:扶养或?抚养:关系; 【   5【、特殊困难家—庭,申请实物配租住【房的提供特殊困【难家庭相关》材料    ! ,。 下列保障对象】。不享受实物配租 !。    】(1)已有私房或】。购买市直管》公,房或单位自管—公房的;  ! , (2)【与有法?定赡养、扶养或抚】养关:。系的直系亲属—其他家庭《住房面积合并计算超!出住房保障面积标准!的 】 第七条 》建立最低收入家庭廉!租住房保障资金来】源是 《    — 1、《市、区?两,级,。财政预算安排资金】;,    【 2、住—房公:积金增?值,收益:中按规定提取—的城市廉租住—。房补充资金; 【 :    》。 3?、社会?捐赠的资金》;  —  4、其他!渠道筹集《的,资,金 !第八条 最》。低收:入家庭?廉,租住房资金》实,。行财政专户》管理专项用于最低收!入家庭?廉租住房购建—、维修和物业—管理:等不得挪作他用 ! 第【九条 实《物配:租的廉?租住房?来源主要有 】    【1、政府出资收【购的:住房; 《 ? ,  2、社】会捐赠的住》房,; 》   —。3、腾空的公有住】房,; : ,    【。。 4、政府》。出资:建设:的廉:租住房;《   —。 5》、其他渠道筹集的住!房 》 : 第十条 政府】新建廉租住房建【。设的资金来源以【财政预?算安排为主建设用地!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!应行政事业性收费】给予政?策优:惠 《   ? ? 政府收购旧—住房作为廉》租住房以及实物配】租,的廉租住房租金【收入按照规》定给予税收优—惠, ? 第十一】条 最低收入家庭】申请廉租住》房程序 《。    !1、申请廉租—。住房应?当由申请家庭—的户主作为申—请人户?主不具有完全民事】行为:能力的申请家庭【推举具?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!的家:庭成员作为申请人】申请:人向户口所在—地街:道办事处(》乡、镇人民政府)提!出书面申请(申请表!上需有社区》审核意见)并带如】下材料  】  (1)户!口簿及复印件;【 ?    (】。2)民政部》门颁发的最低生活保!障补:助,材料及复印件; !    】(3)现住房情况材!料,(房产?证、房屋租赁合同、!社区证明、单位证】明等)及复印—。件申请人为非户【主的出?。具家庭成员共同【签名的书面委托书】 ?    2】、街道办事处(乡、!镇人民政府)—收到有社区》签署:审核意见的申—请后及时《作出是否受》理,的决定并向申请人】。出具书面凭》证申:请资料不齐全或者】不符:合法定?形式:的5天内《书,。面告知申《请人需补正的全部】。内容逾?期不: 告知的【自收: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!为受理 【   《 材料齐备后【街道:办事处(乡、镇人民!。。政,府)及时签署意见】并将全?。部申请资料》移交房管《部门;?    】 3?、房:管部门?接到申请资料—后会同民政部门组】成审核小组予以【审核自收《。到申请材料之—日起15日》内向申请人出具审】核决定;  !  4、经审!核符合条件的由房】管部门?予以:公示公示期》限为1?5日; 》    【 5、经公示—。有异议的房管部门】在10日内完—成,核实核实异议成【立,的不予登记》并书面通知申请人】说明不予《登记理由;公—示无异议或》。。异议不成立的予【以,登记并书面通知申】。请人 《 ,   ? 《通,过入户调查、邻【里,访,问,以及信?函索证等方》式,对申请人的》家庭:收入和住房状况进】行核实申请》人,及有:关单位?、组织或个人应【当接受调《查,如实提供有关—情况 】 :第,十二条 对登记公】示无:异议或异议不成立】的对于申请租金核】。减的:家庭由?产权单位《按照规定予以租金】核减;?对实物?配租:家庭由房管部门按照!。规定条件排》。队轮候并将》排队顺序公示7【。日   【 经民政部门!认定的?由于无劳动能力【、无生活来》源、无法定赡养人】、扶养人或》抚养人、优抚对【象,、重度残疾等—原因造?成困难的家》庭优先予以》解,。决;有劳动能力的】同等条件下年长者】优先 ? :  :  ? 在轮候期间【。申请人家《庭收入、《人,口、住房等情况发生!变化:时申请?人应:当及时向《房管、民政》等有关部门申报民】政与房管部门要及】时互通情《况,经审核不再》符合申请条》件的取?。消资格 》 《 :第十三条 经房【管部门确《定可配租廉租住房】的家庭由房管部门】。公示30日有异议的!1,0天内房管部—门会同有关部门【进行核?实核实异《议成立的取消分【。配资格并书面通知】申请人说明理由公示!无异:议或异?议不成立的则与廉租!住房:产权人签《订廉租住房租赁合】同合:同应当明确廉租住】房情况、租金—标准、腾退住—房方式及违约责【任等内容廉租住房】承租人?应当按?。照合:同约定缴纳租金【    】 特别《困难:而交不出廉租住房租!金的家庭由承—租人向?区民政局提出申请】经区民?政,局审核同意后—由区财政安排—资,金?熏?区,民政局交《纳 ?    》 : 确定实物配租的最!。低收:。入家庭?不接受配租》方案的原则上—不,再享:有实物?配,租资格房管部门可】视情况?采取其他保障方【。式对其实施住—房保障 】 第十》四条 廉租》。住房实物配租—、租金核减结果由市!房,产局备案一个月内在!一定:范围:内予以公布》 — 第?十五条 廉》租住:房实行动态》管理享受廉租住【。。房待:遇的最低收》入家庭应当按年【。度向房管部门或【者其:委托的机《构,如实申报家》庭收:入、:家庭人?口及住房变动情况房!。管部门应当会—同有:关部门对其申报情况!进行复核并按照【复核结果调》整廉租住房对—家庭人均收入连续一!年以上超出规定收入!标准的?应当取消其廉租住】房,。保障资格在合理期限!内收回廉租住房或】者停止租金核减【。 —。 :第十六条 廉租【住房申请人对房管】部,。门的审核《结果、轮候结果、】配租结果有异议【的可:以向市房产局申诉】 — 第十七条— 最低收入家庭申请!廉租住房违反本办法!规定不如实申—报家庭收入》、家庭人口及—住房:状况的?由房管部门取消【其申:请资格?。;已骗?取,廉租住房保障的责令!其退出廉租住房并补!交市场平均租金【与廉:租房标准租》金的差额《或者补交《核减的租金;—情节:。恶劣:的并:可处以10》0,0元以下《的罚款 】 第十八条【 享受《廉,租住房?保障的承租人—有下列行为之一的】由房:管部门?收回其承《租的:廉租住房《或者停止租金—核减   】 (1)未】如实申报家庭收入、!家庭人口及住—房状况的;》    ! ,(2)家庭》取,消最低生活》保障的; —   《 ,。 (3)因【家庭人数减少或住】房面积增《加人均?住,。房面积超出廉租住房!保障水平的; !    》 (4)将承租的!廉租住房转借、转租!。的; 》 ,   (【5)擅?自改变房屋用途的】; ?    (!6)连续6个月【以上未在廉租住房】居住的? , 》 第十九条— 房管部》。门作出取消保障资格!的决定后5日—内书:面通知当事人说明】理由实物配租—的,家庭应当将》。承租的?廉租住房在30日内!。退,回逾期?不退回的由房管【部门依法申请人民】法院强?制执行 ! 第二十条 【 违反本办》法规定房《。地产行政主管部门】或者其他有关行政】管理部门的工—作人员?在廉租住房》管理工?作中:利用职务《上的便利收受他【人财物或者其他好】处的对已批准—的廉租住房》。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!职责:的或者?。发现:违法行为不予查处】的给予行政处分;构!。成犯罪?的依法?追究刑事责任 】 ,    》。 第二十一条 !。本,办法自2006【年,6,。月,1日起施行 【