》 九江市城市最低】收入家庭廉》租,住房管理暂行办法】 ,
(》。九府发[200【6]17号》)
九江》。市人:民,政府关于印》发九江市《城市最低《收入家?庭,廉租住房管理暂【行办法的通》知
浔阳》区,、,。庐山区人民政府【九江开?发区管委会市—政府有?关部门
【
九江市城市!。。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!房,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!006年《5月8日市政府第】2,7,次常务会审议通过】现印发给你》。们望认真组织实施】
九江市人—。民政府
20!。06年5月25日
!
第一?条 为?。。建立和完善》我市廉租住房制度保!。障最低收入家庭【基本住?。房,需要根据国家建【设部、财政部、民政!部、国土资源—部、国家税务总局城!镇最低收入家—庭廉租住房》管理办法(建设部第!120?。号令)及建》设部、民政部城镇最!低收入家庭》廉租:住房申请、审核及退!出管理办法(建住房!。[2005》]12?2号)制《。定本办法
【
:
第二条 【本办法适用于九江市!城市规?划区(浔阳区、庐】。山区、九江》。。开发:。区)范围内各县(】市)、庐山管理局、!共青开发《区结合本地实际另】行制定最低收入家庭!。廉,租,住,房管理办法
—。
?
《第三条 九江市】房产管理局负责市】。区范围内城》市最低收入家庭廉租!住房管理工》作财政、《民政、国土资源、税!。务等部门《按照本部门》职,责分工负责城—市最低收入》家庭廉租住房的【相关工作
》
?
? 第四条 市区最低!收入:家庭廉租住房保障】面积标准暂定为【人均:套内建筑面》。。积8平方《米,今后随?着市区经济发展和】住,房情:况变化?适时调整
》
》。 第五条 根据不!同情况建立如下最低!。收入家庭廉》租住房保障方式
】
,
【 1、租《住市直管公房和单位!自管公房的住—房租:金核减5《0%
?
》
2、孤、】老、:病,、,残等特殊困难—家,庭及其他急》需救助的《家庭优先享》受政府新建的廉租】。住房:或收购的旧》住房:实行:实物:配租
】 ,。 第六条 申—请廉租住房》的家庭?必须:同时符?合以下条《件
—
1、申请!家庭成员必须有【一人为本市区—非农业?常住户口;
【
2!、家庭人均收入【在本市最低生活保】。障线以下且经民政】。部门:审定享受最低生活】保障补助《金;
》
》 3、《人,均住房面《积低于保障》水平(人均住—房面积按家》庭成:员中的本市区—非农业常住户口人】数,计算);《
—
4、申请家!庭成员之《间有法定的赡养、扶!养或抚养关系;
】
—
5、特殊困难!家,庭申请实物配租【住房的提供特殊【困,难,。家庭相关《材料
【 ,
《下,列保障对象》不享:受实物配租》
,。
】 ,(1)已有私房或】购买市直管公房或单!。位自管公《房的;
》。 《
(2—)与有法定》。赡养、扶养或抚养】关系的直系》亲属其他家庭住房】面积:合并计算超》出住房保障面积标准!的
:
第】七条 建立最低【收入家?。庭廉租住《。房保障资金来源是
!
?
1【、市、区《两级:财政预算安排资金】;
】
2、》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!中按规定提取—的城市廉租住房补】充资金;
!
3、【社会捐赠的资金;
!
—
, 4、其他渠【道筹集的资金—
《
第》八条 最《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!资金实行财政—专户管理专》项用于最低收入家庭!廉租住房购建、维修!和物业?管理:等不得?挪作:他用
》。
《 第九条 实物配】。租,的廉租住房来源【主要有
》 :
1【、政府出资收—购的住房;》
】 2、社会捐赠的!住房;
!
? 3、腾空的公有】住房;
!
4、—政府出资建设—的廉租住房;
!
【5、其他渠》道筹集的住房
】
—第十条 政府新建廉!租住房建设的资【金来:源以财政预》算安:排为主建设》用地实行行》政划:拨方式供应行—。政事业性收费给予】政策优惠
》
】 政府收购旧住房】作为廉租住》房以及?实物:配租的廉《租住房租金收—入按照规定给予税收!优惠
】。 第十一条— 最低收入》家庭申请廉租—住,房程序
《
—
1、申—请廉租?住房应当由申请家】庭的户主《作为申请人》户主:不,具有完?全民事行为》。能力的申请家庭推举!具有:。完全民?事行:为能力的家庭成员】作,为申请人申请人【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!。。事处(?乡、镇人民政府【)提:出书面申请(申请表!上需有社区审核意见!)并带如下材料【
!。 (1)户口—簿及复印件;
! ,。
(2】)民政部门颁—发的最?低生:活保障补《助材料及复印件;
!
—
(3)现【住,房情况材料(房产】证,、房屋租赁》合同、社《区证明、单位证明】等)及复印》件申请人为非户【主的出具家庭成【员共同签《名的书面委托书
】
, 《
2》、街:道办事处(》乡、镇人民》政府)收到》有社区签署审—核意见的《申,请后及?时作出是否受理的】决,定并向申请人出【具书:面,凭证申请资料—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!定形式的5》天内书面告知申【请人需补正的全部】内容逾?期不:
告知的自收!到申请材料》之日起即为》受理
【
《 ,材料:齐备:后街:道办:。事处(乡、镇人民政!府)及时签署—意见:并将全?部申请资料移交【房管部门;
【
】3、房?管,部门接到申请—资料后会同民政部】门组成审核小组予以!。审核自收到申请【材料:之日起15日—内向申请人出具审】核决定;
】 ,
4、【。经审核符合条件【的,由房管部门予—以公示公示期限【。为15日;
【。
》
: 5、经公示有异】。议的房管部》。门在10日内完成】核实核实异》议成立的不予登记】并书面?通,知申请人说明不予】登记理由;公示无】异议或异议》不成:立的予以登》记,并书面通知》申请人
《。
:
《
?通过入?户,调查、邻里》。访,问以及信《函索证等方式—对申请人的家—庭收入和住房—。状况进行核实申【请人及有关单位【、组织或个人应当接!受调查如实提供【有关情况
【
?。 第十二条 对登!记公示无异议—或异议不成立的【对于申请租》金核减的家庭—由产权?单位按照规定予以】租金核减;》对实物配租》家庭由房管》部门按照规》定,条件排队轮》候并将排队顺—序公示7日
【。
】经民政部门》认定的由于无劳动能!。。力、无生活来—。源、:无法定赡养人—、扶养人《或抚养人、优抚【。对象、重度残疾【等原:因造成困难的家庭】优先予?以,解决;有《劳,动能力的同等—条件下年长者优【先
【
在轮—候期间申请人家【庭收入、人口—、住房等情》况发生变化时—申请人应当及时向房!。管、民政《等,有关部?。门申报民政与房【。管部:门要及时互通情况】经审核?。不再:符合申请条件—的取消资《格
!第十:三条 经房》管部门确定可配【租廉租住房的家【庭由:房管部门公示3【0日:有异议的10天内房!管,部门会同有》关,部门进?。行核实核实异议成】立,的取消分《配资格并《。书,面,通知:申请人?说明理由《。。公示:无异议或异》议不成立《的则与廉租住房产】权人签订《廉租住房租赁合同】。合同:应当明确廉租住房】情况、租《金,标准、腾退住房方】式及违约责任等【内容廉?租,住房承租人应当按】照合同约《。定缴纳租金
】
特】别困难而《。交不出?廉租住房租金的【家庭由承租人向区民!政局提出申》请经:区民政局《审核同?意后由区财政安【排资金?熏区民政】局,交纳
【
确定【。实物:配租的最低收入家】庭,不接受配租方—案的原则上不—再,。享,有实物配《租资格房管部门可视!情况采取其》他保障方式对—其实施住房保障【
第!十四条? 廉租住房实物【配租、?租金核减结》果,由市房产局备—案一:个,月内在一定范围【内予以公布
!
第十五条 !廉租住房实行—动态管理享》受廉租住房待遇的最!低,收入家庭应》。。。当按:年度向房管部门或者!。其委托?的机构?如实:申报家庭收入、【家庭人?口及住房变动情况】房管部门应当会同有!关部门对其申报【情况进?行复核并按照复核】结果调整廉》租住房对《家庭人均收入连续一!年以上超出规定收入!标准的应当》取消其廉租》住房保障资格—在,合理期限内收回廉】。。租,住房或者停止租【金核减
! 第十六》条,。 廉租住房申请人】对房管部门的审核结!果、轮候《结果、配租结—果有异议《。的可:以向市?房产局申诉
!
? 第十?七条: 最低?收入:。家庭申请廉租—。住,。房违反本办法规定不!如,实申报家庭收入、家!庭人口及《住房状况《的由房管部门取消】其申请?资格;已骗取廉租】住房保障的责令其退!出廉:租住房并补交—市场:平均:租,金与廉租房标准租】。金的差额或者补【交核减的租金;情节!恶,。劣的并?可处以1000【元以下的罚款—
— :第十:八条 享受廉租】住房保障《的承租人有下列【。行为之一的》由房管部门收—回其承租的廉租住】房或者停《止租:金核减
】
(1)未!如实申报《家庭收入、家庭人口!及住房状况的;
】
, :
?。
?。(,。2)家庭取》消最:低生:活保障的;
【
】。(3)因家庭—人数:减少或住房》面积增?加人:均住:房面积超出廉租住房!保障水平的;
】。
(!4)将承租的廉【租住房转借、转租的!;
?
【 (5)擅自改变房!。屋,用途的?;
! (?6)连续6个月以】上,未在廉租《住房居住的》
: ,。
第十九】条 房管部门作出!取消保障资》格的决定后5日内】书面通知当事人说】明理由实物配租【的家庭应当将承【租的廉租住房在【30日内退回逾期不!退回:的由房管部》门,依法申请人民法【院强制执行
】
:
, 第?二十条? 违?反本办法规定房【地产行政《。主管部门或》。者其他有关行政管】理部门的工作人【员在廉租住》房,管理工作中》利用职务上的便利】。。收,受,他,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!的对已批准》。的廉租住房不依法履!行,监督管理职责—的或者发现违法行为!不予查处的给予行政!处分;构成犯罪【的依法追究》刑,事责:任
《
—。。 ,第二十一条 本办!法自2?006年6》月1日起施行
【
,