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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九江市城市绿线管!理办:法, 九—江,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!于印发九江市城市】绿线管理办法的通知! 《 ? 文件?编号九府厅》发〔20《。10:〕118号 各县!(市、区《)人民政《府庐山管理局—九江经济技术—。开发区、《共青城开《发区管委会》云居山柘林湖风景】名胜区管委会市政】府各部门市直—及驻市各单位 【。。    — ,九江市城市绿—线管理办法已—。经市政府研》究同意现印发给你】。们请认真《贯彻执行 》 二○?一○年八月二—十六日 第一章】。 总则 第—一条 为《严格实施城市绿地】系,统,规划切实加强—城市绿?化保护管理维护城市!生,态环境和自然景观】推动城市绿》化工作根《据中华人民共和【国城乡规划》法、国务院城市绿】化条例?、住房?和,城乡建设部城市绿】线管理?办法、江西省—城,市绿化管理办法等】法规规章规定结合】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! 【。 第二条《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!。城市规?划区内城《市绿线的划定—、绿地建《设、监督和管理 ! ?。 第三》条 本办法所—称城市绿《线是指根据城—市规划和城市绿【。化的需要对公园绿】地,、居住区绿地—、单位附属绿地【、道:路绿:地,、防:护绿:地、生产绿地、【风景林地《等各类?城市绿地《以及对城市生—。态,和景观?产生积极作》用的区域明确予以界!定并进行严格保护和!。管理的控《制,线包括已建成绿地】的控制?线和规划预留—绿地的控《制线 ? 第】四条 市《建设规划《行政主管部门—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城!。市绿线的管理工作市!城市管理行政—执法部?。门负责查处有关【城市:绿线管理的违法行】为市政府其它有关】部,门依照各自职—责,协,助做好城《市绿线的监督和【管理工作 第二章! 绿线?的划:定 第五条 市】建设规划行政主【管部门组织编制城】市绿地系统规划划定!城市绿?。线下列区域应当【划定城?市绿线 —     (一【)城市规划区内现】有和规划《确定的公园绿地【、居住?区绿地、单位附【属绿地?、道路绿《地、防护绿地—、生产?绿地、风景林地 】 ?    (二)城】市规划区内的江【。河、:湖泊、?池塘、湿《地、山体、滩—涂等:城,市景观、生态—需控制?的区域 《 :     (—三)城市规划区内的!风,。景名胜区、》散生林植被、—古树名木等》的保护范围 —。  《   (四)其它对!城市生态《和景观?产生积?极作用?的区域 【。 , 第六条— 控制性《详细规划应当提出不!。。同类型用地的界【线、规定绿化率【。控制指标和》绿,化,用地界线的》具,体坐标 》     第七条! 修建性详》细规划应当根—据控制性详细规划】明确:绿地布?。局提出绿化配—置的:原则或方案划—定绿地界线 【  ? ,  第八条 城市】绿线的调整、审批按!照,城乡:规划法、城》。市绿化条例》的规定执行 —。 第:三章 绿地》建设 第九条 】新建、?改建、?扩建工程建》设,项目的绿《地率按以下》规定执行 》 :   ?  (一《)新建居住区不低】于30%其中—居住小区人》均公共绿《地不少于1平方【。米     !(,二):工业企?业、交通枢纽、【仓储、商业》中心不低于20% ! ,  ?   (三)产生】有害气体及污—染的工厂《不低于30%—并根据国家标准设立!防护林带 】  : , (四)学校、医院!、机关团体、公共】。文化设施、》部队等单位》不低于35% 】 , ,。    (五)园】林景观?路,不小于40》%红线宽度大—。于50?米的道路《不小于30%—红线宽度在40-】。50:米,的道路不小于25】%红线宽《度小于?40米的道路不【小于20%》     】。属于旧城改造—区的可以《按照上述条》款规定降低》5个百分点》执行 —    建》成区内现有单—位和居住区》内的绿地《率低于?。本,条规定指标的应【当制定绿地建设【目标计划采》。取相应措施逐步达】到,规定指标 》 , , :。 , 第十条 新建】、改建、扩建工【。程建设项目在—办,理建设工程审批【时市:建设规?划,行政主?管部门?应当按照第九条【规定划定城》。。市绿线建《设单位应当按—照城市绿线的要求委!托有:资质的设《。。计单位编《制,附属绿地设计方案】与建筑?方案一并上报审批 ! ? ? 第十一条 建设】项目附属绿》化,工程要按照》划定的?绿线和审定的—方案委托有资质的】施工单位与》。主体工?程同步施工、—。同步验收建设项【。目竣工?验收时?应将附属绿化工【程列为验《收内容并请园林绿】化,。主管部门《参加:。附属绿化工》程,验收不合格的不得】办理竣?工验收备案 ! 第十二【条 因城区规划调】整或者其它特殊情】况确需建设的工程项!目其绿化用地面积达!不到:本办法第九条规定】标准:的需:经市:园林绿化《主管:部门审核并报市政府!批准后由建设—单位在市园林—绿化主管部》门指定的《地点按?。所,缺面积补足绿化【。用地建设单位未补足!。的由:市园:林绿化主《管部门?代,为聘请有专业资质的!企业:补足所需费用由【建设单位承》担 第四章— 监:督和管理 》 第十三条 经批】准,的城市绿线应当【向社会公布接受公】众监督 《 ,    》 任:何单位和《个人都有保护城市】绿,地、服从城市绿线】管理的义务有—监督城市《绿,线管理、对违反城】市绿线管理的行【为进:行,检举的权利 — 第】十四条 城市绿【线范围内的现—有绿地和规划绿【化用地由市园林绿】化主管部门》。登记:造册建立档案 !     城—市绿线范围内的【现有绿?地由市?。建设规划行政主【管部门?明确管理单》位 :    — 城市绿线范—围内的规划》绿地由市建设规【划行政主管部—门负责?监,督管理建成》后由市园林绿化【主管部门登记造【册并建立数据库【实施绿地《。数据:的动态管《理 — 第十五—。条 任何《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!。改变城市绿地系统规!划,用地性?质;:不得擅自占用城市】绿,线范围内用地 】    》 因建设或》者其他特殊情况【需临时占用城市绿】地的:必须向市园》林绿化主管部—门申请办理》审,批,手,续并按?规定交纳恢复—绿化:补偿费占用期满后】占用者?应当恢复《原状 》     》在城市绿《线范围内不符合规划!要求的建筑物、【构筑物及《其它设施应当限【期拆除或者迁出 】 — 第:十六条 任何—单位和个《人,不得在城《市绿线范围内进行】拦,河截溪?。、,取土采石、设置垃圾!堆场、排放污水以及!其他:对生态环《境构成破坏的—活动   】  近期《不进行绿化》建设的规划绿地范】围,内的临?时建设活动应予【以,严格控制经批准【的临时建设实施前】应当进行生态环【境影:响分析 【 第十七条 !在绿线范围内砍【伐,。、移植树木的必须经!市园林绿化》主管部?门审查后报市政府批!。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!定补植树木或—者采取?其,他补救?措施: — 第?十八条 违》反本办?法,规定擅自改变城【。市绿线?以内土地用途占用】或破坏城市绿地的】由市城市管理行【政执:法主管部《门依法予以》处罚 — ? 第十九条 违【反本办法规》定在城市《绿地范围《内进:。行拦河截溪、取土采!石、设置垃圾堆场、!排放污水以及—其,他对城市生态环【境造成破坏活动【的由城市《管理行政执法部门】责令改正并》处1万元以上3万元!。以下的罚款》 《 《第二:十条 ?违,。反本办法规定在已】经划定的《城市:绿,线范:围内违?反规定审批建设项】目的对有《关责任?人员由有关机—关给予行政处分;】构成犯罪的依法【追究刑事责任 【 第二!。十一条 市》建设规?划行政主管部—门和市城市管—理行政执法行政主管!。部门:应当建立工作联系】。和协:调制度相互配合【做好:城市绿线管理工作定!。期对:。本行政?区域内城《市绿线?的管理情况》进行监督检查对【违法行为及时纠正】和处罚并向市人民】政府和上级行—政主:管部:门报:告 第《五章 附则 第】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!市建设规划行政主】管部:门,负责解释《 第!二,十三条 城镇—体系规划所确定【的,城市规划区外防护绿!地、绿化隔离—带等绿线的划—定、:监督和管理参照本办!法执行 《 , 第二十四】条 本?办,法自发布之》日起施行 》 ,