九【。江市城市绿线管理】办,法
—九江市人民政府办】公厅关于《印发:九,江市城市绿线—管理办?法的通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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文件编—号九府?厅发〔2010〕1!18号
各县(】市、区)人》民政府庐山管理局九!。江,经济技术开发—区、共青城开发区】管委会云《居山柘林湖风景名胜!区,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!市,直及驻市各单位
! 》 九江?。市城市绿线》管理办?法已经市政府研究】同意现印发给你们】请认真贯彻执行
!二○一?○年:八月二十《六日
第一章 总!则
第《一条 为严》格实施城《市绿地系统规划切实!加强:城市绿化《保,护管理维护城市生】态环境和自然景观推!动城市绿化工—作根据中华人民【共和国?城乡规划法、国务院!城市:绿化条例《、住房和城乡建设】部城市绿线》管理办法、江西省】。城市绿化管理—办法等法规规章【规定结合《我市实际制定—本办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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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》二条 本办法适【用于本市城》市规划区内城市绿】线的划定《。、绿地建《设、:监督和管理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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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第,三条 本《办法所称《城市绿线是指根【据城市规划和—城市绿化的需要对】公园:。绿地、居住区绿地、!单位附属绿地—、道路绿地、—防护绿地、生—产,绿地、风《景林地等各类城市绿!地以及?对城市生态》和景:观产生积极作用【的区:域明确予以界定并进!行严格保护和管理】的控制线包括—已建成?绿地的控制》线和规划预留绿地】的控:制线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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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四条! ,市建设规划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】城市规划区内城市】绿线的管理》工作:市城市管《。理,行政执?法部门负责查处【有关城市《绿线管理《的违法行为市—。政府其它有关部门依!照,各自职责《协助做?好城市绿《线的监督和管—理工作
第二章 !。绿线的划定
【第五条 市建设规】划行政主管部门【组织编?制城市绿地系统规】划,划定:城市绿线下列区域】应当划定城》市绿线
】 , (一)城市【规,划区内现有和规【划确定的公园绿地】、居住区绿地—、,单位附属绿》地、:道路绿?地、防护绿地、生】产绿地、风景林地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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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(二)城市》规划:区内的江河》、湖泊、《池塘、?湿地、山《体、滩涂等城市景观!、生态需控制的区域!
: : (》三,)城市规划区内的风!景名胜区、散生【林植被、古树名木等!的保护范围》
(!四)其它对城市生态!和景观产生》积极:作用的区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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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六条 】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!提,出不同?类型用地的界线【、,规定绿化率控制指】标和绿化《用地界线的》具,体坐标
【。 :。 :第七条 修建性【详细规划应当根据】控制性?详细规划明确—绿地布局提出绿化】配置的原则或方案】划定绿地界》线
》 第》八条 城市绿线的】调整、审批按照城乡!规划:法、城市绿化条例的!规定:执行
《第三章? 绿地建设
【第,九,条 新?建、改建、》扩建:。工程建设项目—的绿地率按以下【规,定执行
【 (一—)新建?居住区?不低于30%其中】居住小区《人均公共绿地不少】于1平?方米: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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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(二)工业【企业、交《通枢纽?、仓储、《商业中心不低—于20%《
】(三)产生有害气体!及污染的工厂不低】于,3,0%并根据国家标】。准设立防护林带
!。 (【四)学校、医—院、机关《团体、公共文化【设施、部队等单【位不低于35%
! (【。五)园林景观路不小!于4:0%:红线宽度大于50米!的道路不《小于30《%红线宽度在—。40-?5,0米:的道路?不小于25%红【。线,宽度小于40—米的道路不》小于20%
】 属于【旧城:改造区的可以—按照上述条》款规定降低》5个百?分点执行
! ?。建成区内现有单【位和居住区内的【绿地:率低于本《条规定指标》。的应当?制定绿?地,建设目?标计划采《取相应措《施逐步达到》规定:指,标
【 第十条 —新建、改建、扩建】工程建设项》目在办?理建设工程审批【时市建设《规划行政主管部门】应,当按照第九条规定划!定城:市绿线建《设单位应《当按照城《市绿线的要求委【托有资质的设计单】位编制附属绿地设计!。方案与?建筑方案一并上报审!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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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第十一条 建—设项目?附属绿?化工程要按照—划定的绿线和审定的!方案:委,托有资?质的:施工单位与主体工程!同步施工《、同步验收建设【项目竣工验收时应】将附属绿化》工程列为《验收内容并请园林绿!化主管?部门:参加附属绿化工程验!。收不合格的》不得办?理竣工验收》备案
! 第十二条 因城区!规划调整《或者其它特》殊情况确需》建设的?工程:项目其?绿化用地面积达不】到本办法第九—条规定标准的需经市!园,林,。。绿化主管《部门审核并报—。市政府批准》后由建设单位在市园!林绿化主《管部门指定的地点按!所缺面积补足—绿化用地建设单位】未补足?的由市园林》。绿化主管部门代为聘!请有专业资质—的企业?补足所需费用由建设!单,位承担?
第四章 监【督和管?理
第十三条【 经批准的》城市绿线应当向【社会公布接》。受公众监督
! 任何—单位和个人都—。有保护城市绿地、】服从城?市绿:线管理的义务有监督!城市绿?线管理、对违反【城市绿?。线管理的行为进行检!举的权?。利
!第十:四条 城市》绿,。线范:围内:的现有绿地和—规划绿化用》地由市园林绿化【主管部门登记造【册建立档案
】 ? 城市绿线—范围内?的现有绿地由市建设!规划行政主管部门】明确管理单》位
》。 城市绿线】范围内?的规划绿地由—。市建设规划行政主管!部门:负,责监督管理建—成后由市园林绿化主!管部门登记造册并建!立数据库实施绿地数!据的:动态管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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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五条【 任何单《位和个人《不得擅自改变城市绿!地系统规划》用地性质;》不得擅自占用城【市绿线范围内—。。用地
?。
》 因建设或者其他!特殊:情况需临时占用城市!绿地的必须向市【园林绿化《主管部门《申请办理《审批手?续并:按规定交纳恢—复绿化补偿》费占用期满》后,占用者应当恢复【原,状
— 在城市绿【线范围内不符—合规划要求的建【筑物、构筑》物及其它设施应当】限期拆除或者—迁出:
第!。十六: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!不得在城市绿线【范围内?进行拦河截溪、【取土采?石、设?置垃圾堆场、排放污!水以及其《他对生?态环境构成破坏的】活动
— , 近期》不进行绿《化建设的规划绿【地范围内的》临时建设《活动应予以严格【控制经批准的临时】建设实?施前应当《进行生态环境影响】分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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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第十七《条 在绿线范—围内砍伐《、移植树木的—必须:。。经市园林绿化主【管部:门审查后报》市政府批准并按【。照国家有《关规定?补植:树木或者采》取其他补救措—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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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第十八条 违反!本办法规定》。擅自:改变城市绿线以内】土地:用,途占用或《。破坏城市绿地—的由市城市管理行】政,执,法主:管部门依《法予以处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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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九【条 违反本》办法规定在城市绿】。地范围内进行拦【河截溪、取土—采石、?设置垃?圾堆场、排放污水以!。及其他对城》。市生态环《境造成破坏活—动的由城市管理行】政执法部门责令【改正并?处1:。万元以上3万元【以下的?罚款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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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第二十?条, 违反本办》法规定在已经划定的!城,市绿线?范围内违《反规定审批》建设项目的对有【关责任人员由有关机!关给予行《政处分;构》。成犯罪的依法追究】刑事责任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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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第二:十一条 市建设【规划:行政主管部门和市】城市管理行政执【。。法行政主《管部门应当建立工】。作联系和协调制【度相互配合做好城】市绿:线管理工作定期【对本行政区》域内城?市绿线的管理情况进!行监督检查》对违法行为及时纠正!和处:罚并向市人民—政府:和上级行政主管部门!报告
《第五章 《附则
第二十【二,条 本办法由市建设!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】负责解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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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三条 !城镇体系规划所【确定的城市规划【区外防护绿》地、绿化隔》离,带等绿线的划定【、监督和管》。理参照本《办法执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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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第二十四条 —本办法自发布之【日起施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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