。
:
? 九江市城》市绿线管理办法【
九—江市人?民政:府办公厅关》于印发?九江市城市》。绿线管理办法的通知!
?
文件编号!。。九府厅发《〔2010》〕11?8号
《各县(市《、区)?人民:政府庐山《管理局九江经济技】。术,开发:区,、共青城开》发区管委会云居【山柘林湖风景名胜区!管委会市政府各【。部门市直及驻—市各:单位:。
,
, 》 ,九江市城市》绿线:管理办法已经市政】府研究同意现印发】给你们?请,认真贯彻执行
【
,二○一○年》。八月二十六日—
第一章 总则
!
第一条 为—严格实施城市绿地】系,。统规划切实加强城市!绿化保护管理—维,护城市生态环境和自!然景观?推动城市绿化工【作根据中华人民【。共和:国城乡?规划:法、国务院城市【绿化条例、住房和】城乡建设《部城市绿《线管:理办法、江西省城市!绿化管?理办法等法规规【章规定结合我市实际!制定本办法》
第!二条 本办法—。适用于本《。。市城市规划区—内城:市绿线的划定、绿】地建设、《监督和管理
】 ,
,
, 第三条》 本办法所称城市绿!线是指根据城—市规划和城市绿【化的需要对公园绿】地、居住区》绿地、单位附属【绿地、道路绿—。地、防护绿地、生】。产绿:。地、风景林地—等各类城《市绿地以及对城市生!态和:。景,观产生积极》作用的区域明确予以!界定并进行严格保护!和,管理的控《制线包?括已建成绿地的【。控制线和规划预留】绿地的控《制线
】 第四《条 市建设》规划行政主管部【门负责?城市规划区内城市】绿线:的管理?工作市城市》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!责查处有《关城市绿线管理【的违法?行为市政府其—它有:关部门依《照各自职责协助做】好城市绿线的监督和!。管理工作
第【二章 绿线的划定】
,
第五条 市建【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!组织编制城市—绿,地系统规划划—定城市绿线下列区】域,应当划定《城,市绿线
《
(】一,),城市规?划区内现《有和规划《确定的公园绿地【、居住区绿地、单】位,附属绿地、道—路绿地、防护绿【地,、生产绿地、风【景林地
【 (》二):城市规划区内的江河!、湖泊、池塘、湿地!、山体、滩》涂等城市景观、【。生,态需控制的区—域
【 (三)城市【规划区内的》风,景,名胜:区、散生《林,植,被、古树名木等的】保护范围
! (四)其它】对城:市生态和《景观产生积极作用】。的区域?
: ,
》第,六条 控《制性详细规划—应当:提出不同类型用地】的界线、规定—绿化率?控制指标和绿化用地!界,线的具体坐标
! ? 第?七条 修建性详【细规划应当》根据控?制性详细规划—明确绿地布局提出】绿化配?置的原则或》方案划定绿地—界线
【 第八》条 城市绿》线的:调整、审批按照【城乡规划法、城市】绿化条?例的规定执行
【。
第三章 绿地建设!
,
第九条 》新建、改建、扩建】工程建设项》目的绿地率》按以下?。规定执?行
:
》 (一)新建居】住区不低于》30%其中居住小区!人均:公共绿地《不少于1平》方,米
— , :(二:)工业企业、交通枢!纽、仓储、商—业中心不低》于20%
】 (三—)产生有害气体及】污染的?工厂不低于》。30%?并根据国家》标准设立防护林带】
: (【四)学校、医院、】机关团体、》公共:。文化设施、部队等单!位不低于3》5%
》。。 (五【)园:林景观路不》小于4?0%红线宽度大【于,50米的道路不【小于30%红—线宽度在40—-50米的道路不】小于25%红—线宽:度小于40米的道】路不小?于20%
【 属于旧】城改造区的》可以按照上述—条款规定降低5【个百:分点:执行
?
— 建成区内现—有单位和《居住区内的绿—。地率低于本条规定】指标的应当制—定,绿地建设目标—计划采取相应措【施逐步达到规定指】标
》
第十条 】新建、改建》。、扩建工《程建设项目在—办理建设《工程:审批时市建设—规划行政主管部门】应当按照第九条规定!划定城市绿线—建设单位应》当按照城市绿线的要!求,委托有资质》的,设计单位《编制附属绿地设计】方案与建筑方案【一并上报审批
】
第十】一条 ?建设项目附》属绿化工程要按照划!定的绿线和审定的方!案,。委托有资质的施工】单位与主体工程同步!施工、同步》验收: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!应将附?属绿化?工程列为验》收,内容并请园林绿化】。。主管部?。门参加附属》绿化工程《验收不合格的—。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备!案
【 第十二条 因城!区规划?调整或者其》它特殊情况确需【建设的工程项目【其绿化用地面积达不!。到本办法第九条【规定标准《。的,需经市园林》绿化主管《部门审?核并报?市政府批准后由【建设单?位在市园林绿化【主管部门指定—的,地点按所缺面—积补足绿化用—地建设单《位未:补足的?由市园林绿化主管】部门代?为聘请有专业资质】的企:业补足所需费用由建!设单位承担
第四!章 监督和管理
】
第十三条 经批准!的城市绿《线,应当向社会》公布接受《公众监督
】 任》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!护城市?绿地、服从》城,市,绿线管理的义务【有监督城市》绿线管理、》。对违反城市绿—线管理的行为进行】。检举的权利
!
? 第十四条 城【。市绿:线范围内的现有绿】地和:规划绿?化用地由市园林绿化!主管部门登》记造:册建立档案》
《。 : 城市绿》。线,范围内的现有绿【地由:市建设规划》行政:主管部门明确管【理单位
【 , 城市》绿线范?围内的规划》绿地由市建设规划】行政:主管部?门,负责监督《管理建成后由市园】林绿化主管部门登记!造册并建立》数据:库实施?绿地数据的动态管理!
【 ,第十五条《 任何单位》和个人?不,。得擅自改变城—。市绿地系《。统规划用《地性质;不得擅自】占用城市绿线范围】内用地
》 》 因建设或者—其他特殊情况—需临时占用城市绿地!的必须向市园林绿化!主管部门申请办【理审批手续》并按规定交纳恢【复绿化补偿》费占用期满后占【用者:。应,当恢复原状
—
, 在【城市绿?线范围内不符合【规划:。。要,求的建筑物、—构筑物?及其它设施应—。当限期拆除或者迁】出
?。
第十】六条 任何单位【和个人不《得在城?市绿线范围内进行】拦河截?溪、取?土采石、设置垃圾】堆场:、排放污《水,以,及其他对《生态环境构成破坏的!活动
】 ,。 近期不进行绿化建!设的规划绿地范围内!的临时建设活动应】予以严格控制经【批准的临时建—设实施前应当进【行生态环境影—响分析
】
第十》七条 在《绿线范围内砍伐、移!植树木?的必须?经市园林绿化主管】部门审查后报市政】府批:准并按照国家—有关规定补植树【木或者采取其他补救!措施
【
第十八条【 违:反本办?法规定擅自改变城】市绿线以内土地用】途,占用或?。破坏城市绿地的由】市城市管理》行,政执法主管部门依】法,予以处罚
》
,
第十】九条 违《反本办?法,规定在城市绿地范围!内进行拦河截溪、】取土采石《、设:置垃圾堆场、排放】污水以?及其他对城》市生态环境造成破坏!活动的由城》市管理?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!正并处1万元以上】3万:元以下的罚款
】
《 第?二十条 违反—本办法规定在—。已经划定的城市绿】线范围内违》反规定审《批建设项目》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由!有关机关给予行政处!分;:构,成,犯罪的依法追究【刑事责任
【
第二十一!条 市建设规划行】政主:管部门和市》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】行政:。主管部门《应当建立《工作联?系,和协调制度相互配】合做好城市绿—线管理工作定期对本!行政区域内城—市绿线的管理情况进!行监督检查对违法行!为及时纠正和—处罚:并向市人民》政府:和上级?行政主管部》门报告
》第五章 附》则
:
第二十二》条 本?办法由市建设—规,划行政?主,管部门负责解释【
《
,
第二十—三条 城镇体—系规划所确定的城】市规划区外防—。护绿地、绿化—隔,离带等绿线的—划定、监《督和管?理参照本办法—执行
】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!自发:布之日?起施:行
?