,
:
?九江市城市绿线管】理办法
—
,
九江市人民政府办!公,厅关于印发》九江市城市绿—线管理?办法的通知
—
— 文件编号九府【厅,发〔201》0〕1?18号?
各县《(市、区)》人民政?府庐山管理局九【江经济?技术开发《区、共青城》开发:区管委会云居山【柘林湖风景名胜区】管委会市政府—各部门?市直及驻市各单位
!
九江!市城:市绿线管《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!究同意现印发给你】们请:认真贯彻《执行
二○一【○年八月二》十六:日
第一章 【总则
第一条 】为严格实施城市绿地!系统规?。划切实?加强城市绿化保【护管理?维护城市生态环【境和:。自,然景观推动》城市绿化工作根【据中华人《民共和国城乡规划】法、国务院城市绿化!条例、?住房和?城乡建设《部,城市绿线《管,理办法、江西省【城市绿?化管理?办,法等法规规章规定】结合我?市实际?制定本办法
】
第—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!本市城?市规划区内城—市绿线的划定、绿地!建设、监《督,和管理
《
第三!。条 本办《法所称城市绿线是指!根,据城市规划和城市】绿化的需要对公园】绿地、居住区绿【地、单位附属绿【地、道路《。绿地、?防,护绿地、《。。生产绿?地、风景林地—等,各类城市绿地以及对!城市生态和景观【产,生积极作用的区域】。明确予?以界定?并进行严《格,保护:和,管理的控《制线包括《已建成绿地的控【制线和规划预留绿】地的控制《线
?
—第四条 《。市建设规划行政主】管部门负责》城市规划区内—城市绿线《的管理?工作:。市城市管理行政【执,法部门负责查处有】关城:市绿:线管:理的:违法:行为市政府其它【有关部门依照各【自职:责协助做《好城市绿线》的监督和管理工【作
第《二章 绿线的划【定
第《五条 市建》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!组织编制城市—绿地系统规》划划定?。城市绿线下列区【域应当划《定城市绿线
】 (—一)城?市规划区《。内现有和规划—确定的公《园绿地、居住区【绿地、?单位附属绿地—、道:路绿:。地、防护绿地、生】产绿:地、:风景林地
》。
— ,(二:)城市规划区内的江!河、:湖泊、池《塘、湿地、山体【、,滩涂等城市景观、】生态需?控制的区域
—
《 ?(,三,)城市规划区内【的风景名《胜区、散生林—植被、古树名木等的!保护范围
【 (四【),其它对城市生态【和景观产生积—极,作,用的:区域
《
《 第六条 控【制性详细规划应【当提出不《。同类型?用地的界《线、规定绿化—率控:制指标和绿化用地】界线的?具体坐标
】 第七—条 修建性详细规划!应当根据控制性【。。详细规划明确绿地】布局:提,出,绿化:配置的?原则或方案》划定:绿地界线
【 ? 第八《条 城?市绿线的调》整、审批按照城【乡,规,划法、?城市绿化条例—的,规定执行
—第三:章 绿地《。建设
第九条【 新建、《改建、扩建》工程建设项目—的绿地?。率,按以下规定执行
】
? (一)【新建居住区不—低于3?0%其中居住小区】人,均公:共绿:地不少?于1:平,方米:
(!二)工业企业、交通!枢纽、?仓储、商业中—。心不:低于20%
【 ? : (三)产生—有害气体《及污染的工厂不【低于3?0,%并根?据国家标准设立【防护林带
— (【四):学校:、医院、机关—团体、公共》文,化设施、部》队等单位不低于35!%
《 :。。 (《五)园林景观路不】小于4?0,%红:线,宽度大于50米【的,道路不小于30%】红线宽度在》。40-?50米的道路不小】于25%红》线宽度小于4—0米:的道路不小于20】%
!属于旧城改造区【的可以按照上述【条款规定降》低5个百分》点执行
》。 建成】区内现有单位—和居住区《内的绿地率低于【本条规定指标的【应当制定绿地建【设目标计划采—。取相应措施逐—步达:到规定指标
【
第十】。条 新建、》改,。建、扩建工程—建设项目在》办理建设工程审【批时:市,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!门应当按照第九条】规定划定城市绿线建!设单位应当》按照:。城市绿线《的要求委《托有资?质的设计《单位编制附属绿地设!计方:案与建?筑方案?一并上报审批—
—。 第?十,一条 建设项目附属!。绿化工程要按—照划定的绿》线和审定的方案委】托有资质的施工单】位与:主体:工程同步施工、同】步验收建设项—目,竣工验收时应将附属!绿化工程列为验【收内容?并请园林绿化主管】部门参加附属绿化】工程验收不合格【的不得办《理竣:工验收备《案
—
, 第十二》条 因?城区规划调整或者】其它特殊情况确需】建设的工程》项目其绿化用—地面:积达不到《本办法?第九条规定》标准:的需经市园林—绿化主?。管部门?审核并?。报市政府批准—。后由建设单位在市】园林绿化主管—部门指定的地点按】所,缺面积补《足,绿化用地建设单位未!补足的由《市园林绿化》主管部门代为聘请】有,专业资质的企业【补足所需费用由建】设单位承《担
第四章 监】督和管理
》
第十?三条 经批准—。的城:市绿线应当向—。社会公?布接:受公众监督》
【 ,。任何单位和个人都】有保护城市》绿地、服《从城市绿《线管理的义》务有监督《城市绿线管理、对】违反城市《绿线管理的行—为,进行检?举的权利
—
—第,十四条 城市绿【线范围内的现—有绿:地和规划绿化用地】由市园?林,绿化主管《部门登记造》。册建立档案
—。
? 《城市绿线范围内的】现有:绿地由市建》设规划行政主—管部门明确管理【。单位
! 城市绿线范—围内的规划绿地由市!建设规?划行政主管部门【负,责监督管《理建成后由市—园林绿?化主管部门登记造】册,并建:立数据?库实施绿地数—据的动态《管理:
【。 第十五条 任【何单位和《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城!市绿地系统》规划:用地性质;》不得擅自占用城市】绿线范?围内:。用地
! 因:建,设或者其他》特殊情况需临—时占用城市绿—地的必须向市—园林绿化《主管部门申请办【理审:批手续并《按规定交纳恢—复绿化补偿费占用】期满后占用》者,应当恢复原状
【
在】城市绿?线范围内不符合【规划要求的建筑【物、构筑物及其它设!施应当限期》拆除或者迁》出
》
第十六条】 任何?。单位和个《人不得?在城市绿《线范围内进》行拦河截《溪、取土采石、设置!垃圾堆场《、排放污水以—及,其他对生态环境【构成破坏的》活动
— 近期—不进行绿化建设的规!划绿地范围内的临时!建设活动应》予以严格《控制经批准的—临,时建设实施》前应当进《行生态?环境影响分》析
—
第《十七条 在绿—线范围内《。砍伐、移《植树木的必须—经市园林绿》化主管部门审—查后报?市政府批准》并按:照,国家有?关规定补植树木【。或者采取其他—补救措施《
】。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!法规定?擅自改变城市绿【。线以内土地用途【。。。占用或破坏城市绿地!的由市城市管理【行政执法主管部【门依法予以处—。罚
【 第十九条 违】反,本办法规定在城【市绿地范围》内进行?拦河:截溪、取《土,采石、设置垃圾堆场!、排:。放污水以及其他【对城市生态环境造】成,破坏活动的由—城市管理行》政执法部《门,责令改正并》处1万?元以上3万元—以下的?罚款
—
第二—十条 违反本办【。法规定在《已经划定的》城市绿线范围—内违反规定审批建】设项目的对》有关责任人员由有关!机关:给予行?政处分;构》成犯罪的依法—追究:刑,。事责任
—
》第二十一条 市建】设规划?行政主管《部门和市城市管理行!。政,执法行政主管部门】应当建立《工作联?系和:协调制度相互—。配合做好城市绿【线,管理工作《定期对本《行,政区域内城市绿线】的管理?情况进行监督检查】对违法行为及时纠】正和处罚并》。向市人民政府—和,上级行政主》管部门报告》
第五章 —。附则
?
第二?。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!建设规划行政主【管部门负责解释
】
第二!十,三条 城镇体—系规划所确定—的城市规划区外防】护绿地、绿》化,隔离带?等绿线的划定—、监督和管理参照本!办法执行
】
第二《十,。四,条, 本办?法自发布之日起【施行
《