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。 —九江市城市绿线【管理办法 】。 九江市《人民政府《办公厅关于印发九】江市城市绿线管理办!法的通知 【 《 文件编号九—府厅发〔2010〕!118号《 各县《(,市、区?)人民?政府庐山《管理局九江》经济技术开发—区、共青城开发区】。管委:会云居山《柘林湖风《景名胜区《。管委会市政》府各部门市直及驻市!各单位 》     九【江市城市绿线—管理办法《已,。经市政府《研究:同意现印发给你们】请认真贯彻》执行 二○一○年!八月二十六日— 第?一章 总《则, 第一条 为严格!实施城市《绿地系统规划切实】加,。强城市绿《化保:。护管:理维:护城:市生态环境和—自然景观推》动城市?绿化工作根据—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!规划法?、国:。务院:城市绿化条例—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!城市绿线《管理:办法、江《西省城市绿化—管,理办法等《法规规章规定结合】我市实际制》。定本办法 》 》。 第二条》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!城市规划区内—城市绿线的划定、绿!地建设、监》督和管理《 ? 第—三条 本《办法:所称城市绿线是指】根据城?市规划和城市绿化的!需要对公园绿地、】居住:区绿地、单位—附属绿地、》道路绿地《、防:护绿:地、生产《绿地、风景林地等各!类城市绿地以及对城!市生态和景》观产生积极作用【的区域?明确:予以界定并进行【严格:保护和管理的—控,制线包括已建成【。绿地的控《制线和规划预留绿】地的控制线 — ? ? 第四条 市—建设规划行》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!规划区内城市绿线的!管理工作《市城:市管理?。行政执法部门—负责查?处有:关城:市绿线管理的违法行!为市政府其它—有关:部门依?照各自职责》协助做好城》。市,绿线:的,监督:和管理工作 — 第二章《 绿线的划定 】。第,五条: 市建设规》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!编制城市绿地—系统规?划,划定城市绿线下【列区域应当划—定城市?绿线 》    《 (一)城市—规,划区内现有和—规划确定的公—园绿地、居住区绿】地、单位《。附属绿地、道—路绿地、防》护绿地、《生产绿地、风景【林地   】  :(二)城市规—划区:内,的江河、《湖泊、?池塘:、湿地、山》体、滩涂等城—市景:观,、生态需控制的【区,域 《     (—三)城市规划区内】的风景名胜区、【散生林植被、古树】名木等的保护—。。。范围 ?     (四!)其它对城》市生态和《景观产?生,积极作?用,的区域 《 【第六条 控》制性详细规划应【当提出不同类—型用地的界线、规定!绿,。化率:控制:。指标和绿化用地界线!的具体坐标 】    《 第七条 修建性详!细规划应当根据控制!性详细规划》明确绿地《布局提出绿化配置】的,原则或方案划定绿】地界线 —     第八条】 城市绿线的—调整、审批按照【城乡:规划:法、:城市绿化条》例的规定执行 第!。三,章, 绿地建设》 第九条 新【建、改建《、,扩建工?程建设项目的绿【地率按以下规—定执行 【    (一)【新建居住区不—低于3?。。0%:其中居住小区人均】公共绿地不少于1平!方米 —    (二)工业!企业、交通枢纽、仓!储、商?业中:心不:低于20% 】     (三)产!生有害气体及污染的!工厂不低于30%并!根据国家《标准设立防护—林带   】  (四)》学校:、医:院、机关团体、公】共文化设施、部队】等单:位不低于35—% 》    (五)【园,林景观路不小—于,40%?红,。线宽度大于》50米的道路—不小于30%—红线宽度在40-5!0米的道《路不:小于25%红线宽】。。度小于40米的道】路不小于20% ! :    属于旧城改!造区的可《以按:照上述?条款规?定降低5个百分点执!行     !建,成区内现《。有,单位:。和居:住区内的《绿地率低于本条规定!指标的应当制定【绿地:建,设目标计划采取相】应,措施逐步达到规【定指标 《 : ? 第十条》 新:建、改建、》扩建工程建设—项,目,。在办理建设工程审批!时市建设规划行政主!管部门应当按—。照第九条《规定划定城市绿【线建设?单,位应当按《照城市绿线的要求委!托有资质的设—计单位编《制附属绿《地设计方《案与建筑方案一并上!报,审批 】 第十一条 建设!项目附?属绿化工程要按照】划定的绿线和审【。定,的,。。。方案委托有资质的】施工单位与主—体工程?同步施工、》同步:验收建设项目竣工】验,收时应?。将附属绿化工—程列为验《收内容并《请园林绿化主管部门!参加附属绿化工程验!收不合格的不得办理!竣工验?收,备,案 !第十二条 因城区】规划调整或者其它】特殊情况确需—建,设的工程项目其【绿化用地面积达【不到本办法第九条】规定标?准的:需经市园林绿化主】管部门审核并报市】政府批准《后由建设单位在市园!林绿化主《管部门指定的—地点按所缺》面积补足《绿,化用地建《设单位?未补足的由市—园林:绿,化主管部门代为聘】请有专业资》质的企?业补足所需》费用由?建设单位承担 】第四章 监督和【管理 第十三【。。条, ,经批:准的:城市绿线应》当向社会公》布接受公众监督 】 ?    《任何单位和个人都】有保护城《市,绿,地、服从《城市绿线管理的义务!有监:督城市绿《线管理、《对违:反城市绿线管—理的行为进行检【举的权?利 》 第十—四条 城市绿线【范围内的现有—绿地和?规,划绿化用《地由市园《林绿化主管》。部门登记造册建立】档案 《     城市】绿线:范围内的《现有绿?地由市建设规划行政!主管部门明》确管理单位 —     城市!绿,线范围内《的规划绿地由—市建设规划行政【主管部?门负责监督管理建成!后由市园林》绿,化主管部《门登记?造册并建立》数据库?实施:绿地数据的动态管】理 — 第十》五条 任《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!自改:变城市绿地系—统规划用地性质;不!得擅自占用城市绿线!范围内?用地 ? ?    因建设【或者其他特殊—情况需临时占—用城市绿地的必【须,向市园林《绿化主管部门—。申请办理审批手【续,。。。并按:规定交纳《恢复绿化补偿—费占用?。期,满后占用者》应当恢复原》状,。  》   在城市绿线范!围内不符合规划要】。求的建?。。筑,。物、构?筑物及?其它设施应》当限期?拆除或者迁出 】 ? ?第十六条 任何单】位和个人不得在城】市绿:线范围内《进行拦河截溪—、取土采石》、设置垃圾》堆场、排《放污水以及其—他对生态环境构【成破坏的活动 !     》近期不进行绿化建设!的规:划绿地范围内的临】时建设活动应予以】严格控制经》批准的临时》建,设实施前应当进行】生态环?境影响分《析 :。 — 第十七条 在绿线!。范围内砍伐、移【植树木的必须—经市园林绿化主【。管部门审查后报市】。政府批准并按照【国家:有关规定补植—树木:或者采取其他补【救措施?。 ? ? 第?十八条 违》。反本办法规》定擅:自改变城市绿线以】内土地用《途占用或破》。坏城市绿地的由【市城市管理行政【执法主管《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! 《 第十九—条, 违反本办法规【定在城市绿地范【围内进行拦》河截溪、取土采石】、设置垃圾堆场、】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!城市生态环境—造,成破坏活《动,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!法,部门责令改》正并处1万元以上】3,。万元以下的》罚款 !。 第二十条 —。违,反本办法规定—在已:经划:定,的城市绿线范—围内违?。反规定审批建—设项目的对有关【责任人员由有关机】。。关给予行政处分;构!成犯罪的依法—追究刑事《责任 》 》第二十一《条 市建设规划行政!主管部门和市城市】。管,理行政执法行政主】管部门?应当建立工作联系和!协,调制度相互配—合做好城市绿—线管理工作定期对本!。行政区?域内城市绿线的管理!情,况进行监督检—。查对违?法行为及时》纠正和处罚并—向市:人民政?府,和上级行政主管部】门报告?。。 第五《章 附则 第二十!二条 本《办法由市建设—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!责解释 《 — 第二十三条 【城,。镇体系规《划所确?定的城市规划区外】防,护绿地、绿》化隔离带等绿线【的划定、《监督和管理参照【本办法执行 【 第》二,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!布之日?起施行 》