《 九江市城市【绿线管理办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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九江市人民政!府办公厅关于—印,发九江市城市绿【线管理办法的通知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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文件!。编号九府厅发—〔2010》〕118《号,
:各县(市《、区)人民政府庐山!管理:。局九江经济技术开】发区、共青城开【发区管委会云居【山柘林湖风》。景,。名胜区管委会—市政府各部门市【直及驻市各单位
!。 《 :九江市城市绿—线管理办《法已经市《政府:研究同意现印发【给你们请认真贯【彻,执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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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二○一○年八月二】十六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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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第一章 总则—
第一条 为严格!实施城?市绿地系统规划【切实加强城市绿化】保护管理维护城市】生态环境《和自然景观》推动城市绿化工作根!据中华人民共—。和国:城乡规划法、国务】院城市绿《。。化,条例: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!城市绿线管》理办法?、江西省城市绿化管!理办法等法规规章规!定结合我市实—。际制定本办法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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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第二条 本办法适】用于本市城市—规划区内城市绿线】的,划定、绿地建设、监!督和管理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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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条 !。本,。办法所称城市绿【线是指根据城—市规划和城市绿【化的需要《。对公园绿地、居住】区绿:地,、单位?附属绿地、道路绿地!、防护绿地、生产绿!地、风景林地等各】类城市绿地以及对】城市生态和景观【产生积极作用—的区域明确予以界定!并进行严格保—护和管理的控制【线,包括已建成》绿地的?控制线和规划预留】绿,。地,的,控制线
!。 第四条 市建设!规划行政主管部【门,负,责城市规划区内城】市绿线的管》理工作市城》市管理?行,政执:法部门负责查处有关!城市绿线管理的违】法行为市政府其它有!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!协助做?好城市绿线的监督】和管理工作
【第二章 绿线的划定!
:第,五条 市建设规划】行,政主管部门》组,织编制城市绿地系统!规划划定城》市绿线下列区—域应当划定城市绿】线
《 (一【)城:市规划区内现有和规!划确定的公园绿地、!居住:区,绿地、单位》附属绿地、道路【绿地、防护绿地【。、生产?绿,地、风?景林地
【 《(二)城市规划区】内的江?河、湖泊、池—塘、湿?地、山体、》滩涂:等城:市,景观、生态需控制】的区域
【 : (三)城市【规,。划区:内的:风景名胜区、散生】林植被、古树名【木等的保护范围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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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(四)其它对!。城市生态和景观产】生积极作用的区【域
【 第六条 控【制,性详细规划应当提出!不同类型用地的界线!、规定绿化率控制指!标和绿化用地界线的!具体坐标《
? , ? 第七条 》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!根据:控制:性详:细规划明确》。。绿,。地布局提《出绿化?配置的原则或方【案划定绿地》界线
】 第八《条 城市《绿线的调整》、审批?按照城乡规》划法、城市绿化条】例的规定《执行
第三章 】绿地建设
—第九条 新建、【改,建、:扩建:工程建设项目的绿地!率按以下规定执【行
【 (?。一)新建居住—区不低于30—%其:中居住小区》人均公共《绿地不少于1—平方米
! (二)工业企】业、交通枢纽、仓储!、商业中心不低【于20%
【 ? (三《)产生有《害气体及《。污染的工《厂不低于3》0%并根据国家标准!。设立防护林带—
》。 , (四)学—校、医院、》。机关:团体、公共文化设】施,、部队?等单:。位不低?。于35%
! (五》)园林景观路不小】。于40%红线宽度】大于50《米的道路不小—于30%红线宽度】在40-50米【的,道路:不小于?25%红线宽度【小于40米的道路】不小:于20%《
: 属于】旧城改?造区的可《以,按照上述条》款,规定降低5个百分点!执行
! 建成区内》现有单位和居—。住区内的绿地率【低于本?条规定指《标的应?。当制定?绿地建设目》标计划采《取相应措施逐—步达到规《。定指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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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条 !新建、改建、—扩建:工程建设项目在办理!建设工程《审,批时市?建设规?划行政主管》部门应当按照第【。九条规定《划定城市绿线—建设单位应当按照】城市绿线的要求委托!有资质?的设计单《位编制附属绿地设计!方,案与建?筑方案一并上报【审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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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《十一条 建设—项目附属绿化工程】要按照?划定的?绿线和?审定的方案委托【有资质的施工单【位与主体工程同【步施工、同步验【收建设项目竣工【验收时应《将附属绿化》工程列?为,验收内容《并请园林绿化主【管,部门:参加附属《。绿化:。工程验收不合—格,的不得办《理竣:。工验收备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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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二—条 因城区规划调】整或者?其它特殊情》况确需建设的工程】项目其?绿化用地面》积达不到本办法第】九条规定标准的需经!。市园林绿化主管部】门审核并报市政府批!准后:由建设单位在—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!指定的地《点按所?缺面积补足绿化用地!建设:单位未补《足的由?市,园林绿化《主,。管,部门代为聘请—有,专,业资质的企业补足所!需,费用由建设单—。位承担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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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第四章 监督和管】理,
第十三条 经批!准的城市《绿线应当向社会公】布接受公众监督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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任何!单位:和个:人都有保护城—市,绿地、服从城市绿线!管理的?义务有监督城市【绿线管理、对违【。反城:市绿线管理的行【为进:。行检举的权》利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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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第十四条 —城市绿线范围—内的现?有绿地和规划绿【。化用地由市园林绿化!主,管部门登记造册建】立档案
】 城市》。绿线:范围内?的现有绿《地由市?建设规划行政—主管部?门明确管理单位
! : 城》市绿线范围内的规】划绿:地由市?建设规划《行政主?管部门负责监督管】理建成后由市园林】绿化主管部门登记】造册并建立数据【库实施绿《地数据的动》态管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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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!五条 任《何单位和个人不得】擅自:改变城市《绿地:系,统规:划用地性《质;:不,得擅自占用城市绿】线范围内用地—
》 因建设—或者其他特殊情【况需临时《占用城市绿地—的必须向市园—林绿化主管部—门,申请办理审批—手续并按规定—交纳恢复《绿化补?偿费占用期满后占用!者应当?恢,复,原状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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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在城市绿线范!围内不符合规—划要:求的建筑物、构筑物!及其它设施应—当,限,。期拆除或者迁出【。。
—。 第十《六条 任何单位和】个人不得在城市绿】线范:围,内进行拦《河,截溪、取土采石【、设置垃圾堆场、排!放污水?以及其?他对生态环境构成】破坏的?活动
】 近期不》进行绿化建设的规划!。。绿地:范,围内的临时建—设活动应予以严格】。控制:经批准的临时建【。设实:施前应当《进行生态环境—影响分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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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》十七条 在绿线范围!内砍伐?、移植树木的必须】。经市园林绿》化主管部门审查后报!。市政府批准并按【照国家有关规定补植!树木或者采取其【他补救措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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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第十八条 违反!。本办:法规定?擅自改变城市—绿,线以内土地用途【占用或破坏城市绿地!的由市城市管理行】政执法主《管部门依《法予以处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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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】十九条 违》反本办法《。规定:在城市绿地范—围,内,进行:拦河截溪、取土【采石、设置垃圾堆】。场、排放污水以及其!他对城市《生态环?境,。造成破坏《活,动的由城市管理行政!执法部门责令改正】并处1万元以上【3万:元以下的罚款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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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】二十条 违反本办】法规定在已经划定】的城市绿《线,范,围内违反规定审【批建设项目》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由!有关:机关:给予行政处分;构成!犯罪的依《法追究刑事责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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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第?二十一条 市—建设规划行政主管】。部,门,和市:城市管?理,行政执法行政主管】部门应当建》立工作联系和协调】制度相互《配合:做好城市《绿线管理工作定期】。对本行?政区域内城市绿【线的:管理情况《进行监督检查对【违法行为及时—纠正和处罚并向市人!。。民政府?。和上级行政主管【部,门报告?
第五章 —附,则
第二十二条 !本办法由市建设规】划行政?主管部门负责解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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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,第二十三条》 城镇体系》规划所确定》的城市规划区—外防护绿地、—绿化隔离带》等绿:线的划?定、:监督和管《理参照本《办法:执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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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四—条 本办法自发【。布之日起施》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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