安全验证
—九江市城市》规划区违《法建设行《为行政责任》。追究暂行办法— 九江【市人民政《。府关于印发九江【市城市规划区违【法建设行《为行政责《任追究暂《行办法的通知 【 文号九府发—[200《5]16号 各县!(,。市、:区)人民政府庐【山,管理:局九江、共》青,开,发区管委会》市政府各部门—直属及?。驻市:各单位 《  九江市城市规!划区违?法建设行为行—。政责任追究暂行办】法已经市政》府同:意现:印发给你们》请遵照?执行 二00五年!六月三十《日,。 :第一条 为促进我市!城乡规划的贯彻实】施及时?有效查处各》。类违法建《设行为?保证行政机关工【作人:员,。正确履行职责促进依!法行政提高》行政:效能根据中华人【民共和国行政—监察法、中华—人民共和《国城市规划法、中华!人民共和国》行,。政监察法实》施条例、国家—公务员暂《行条例、城市房屋拆!迁管理条例、国务】院关于深化改革【严格土?地,管理的决定和江西】省实施?〈,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!规划法〉办法—、江西省行政执法】。责任制办《法,。等有关法律》、法规和规章—规定结?合本市实际,制定】本办法 【 第二—条 本市城市规【。划区内各级人民【政府及其派出—机构和?城市规划、建设、国!土、:房产、城《管,执法等行政管理部】门应:当防止违法建设【行,为,的发生及时发—现和处理违》法建设?行,为对有?失职、渎职情形【或者负有领导责任】的依照本办》法进行行政责—任追究  】  本—市,各级:国家行政机关、依照!。国家公务《员制度管理的—事业单位以及—依法受行政机关委】托履行行政管理【职责:的组织的工作人【。员参与违法建—设的应当进行责【任追究 】。 第三条— 本办法所称违【法建设行为是指【  》  ? (?。一)未依《法取得建设用地使用!权或:不按:批准用途使》。用土地擅自进行建】设,的; 《    (!。二,)未依法办理—建设用?地规划许《可证、建设工—程规:划许可证(》含临时用地规划许】可证和?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!可证)或不按规划】许可进行建》设的; 【   ? (《三)未依法取—得,建筑工程施工许可】证或开工报告未经】批准:擅自开?工建设的; 】  :  《。 (:四)未依《法,取得房地产开发企】业资质擅自进行房地!。产开:发,建设的;  —   — : (五)未依【法取:得,商品房预售》许可证擅自预售商品!房的; 《    !(,六)未经竣》工验收或《将验收不《合格的房屋交付使】。用的;?    【 ?(七)其它违—反法律、法规—和规章的建设行【为 ? ? 第四条 本】市规划?、建设?、国土、房产、【城管执法《。等行政管《理部门按照各自的】职责明确分》工协同做《好,对违法建设的综【合治:理工作对违法建设】行为应当及时发现】、及时处理对—依法:应当:拆除的违法建设应】当及时作出拆除决】定,    】 浔阳区、—庐山区、九江开【发区、九江县—及,乡镇人民《政府:、街道办事处对【辖区内违法建—设负有监督》责任群策群防协同】做好:对辖区内违法建设】的综合治理工作负责!做好对辖区内违法建!设拆除的组织实【施并应限期完成【拆除工作市》直各相关《部门应当积》极主:。动配合拆除违法建设!的工作?。 】第五条 任》何单位或者个人有】权对违法建设—进行检?举接到?举报的人民政府和城!市规划、建》设、:国土、房产、城管执!法等行政管理—部门必须及》时,组织调?查处理对举》报者:。应当予以保密 ! 第六条 !行政:责任追究《的方式?    ! (一)诫勉谈话;!    ! (二)《责令作出书面检【查; ? :    (】三)取消当年评优】评先资格; 【   《 (》四):扣发奖金; !   ? , (?五,)通报批评; !    【(六)暂停》执法活动; !  : , (七)—调离:执法岗位或离岗培训!; : ,。    (!。八)引咎辞职—和责令辞《职; 》    (九!)辞退; 【    (】十)行政处分— 》 : 第七?条, 本市各级行政监察!机,关按照人事管—。理权限和行》政处分审批权限程序!对违法建设的责任人!员追究行政》责任 【 ?第八条 本市各【级行政机关应当【明确本机关的行政责!任追究机构并—确定专人负责主【要履行下列职责 】  《  《 (一)决定是否进!行调查; 【    【(二)审议调查【或审理?报告;  】  (三)】作出处?理决定? 《   《 对依法》应给予行《政处分的依》照有:关法律、法规和规】章规定?执行 ! 第九条 浔阳区、!庐山:区、九?江开发?区、:九江县和市》直各:单位(包括派出【机构)有下列行为之!一的应当对其—主要负责人、—相关负?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进!行责任追究 ! ,。  : (一)—不执行?国家:、省、市有关城乡】规划的法律、法【规和:政策:导致辖区发》生违法建设》的,;,    】 , (二)对》本,行政区?域或者本部门管【辖范围内违法建设查!禁,不,力致使违法建—设现象严重》的;: 《   》 (三)对市城市规!划,、建设、国土、【。城管执法《等行政管理》部门依法《作出的?关于:对违法建设的—处罚决定《。组,织,。督,促整改不力的; 】    — ?。(四)未按法律、】法规、规章规定【。的审批程《序越权审批的; ! ,。。    (五!)对发生的违—。法,建设未按规定报【告或:者未及时、妥善处】。理的; 《  《。  》(六)对群众反【映强烈的违》法建设行为未及时妥!善处理致使矛盾激化!的;  【  : (七)—纵容、包庇、放【任,建设单位违法建设的!;   【 (八)阻】挠、限制城市规划】、建设、《执法部门行政执【法,。的;:。 :   《 《(九)纵《容、包庇、放—任城镇居民》在农村?购置宅?基地和建房为城镇居!民在农?。村购买和违法—建造的?住宅发放土地—使用证的; 【 : ? 第十条 浔阳区】、,庐山区、九江开【发区、九江县对【辖区内违法》建设负?有监督责任对辖区】内乡镇、街道出现违!法建设或乡镇人民】政府:、街:道办事?处进行违法》建设的各区(—县)应当对乡镇、街!道,的主要负《责人和直接责任人】进,行责任?追,究 : 《 ?第十一条 城市规划!、建设、国土、【房产等?行,政管理?部门及其《派出:。机,构工作人《员有下?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进!行责任追究》 ?    【(,一)违反规》定越级越《权审批的; 】  :。。  ? (二)违反【。规定擅自《调整政府批准的规划!方案的; 】   —(三)违反规定批】准项:目建设的;》    【 ?(四)对不符合竣】工验收条件而予以】验收通过的; !    【(五)违反》规定擅自《。批,准,。发证:。的; —。。。   (六】)在工作中玩—忽职守、《滥,用职权?、徇私舞弊的; 】 ?   —。(七)其他违反规划!、建设法《律、法规《、规章规《定的:行为: 【 ,第十:二条 城市》规划、建设、国土】、,房产、城管执法【等行政管理部门及】其派出机《构的:工作人员有下列行】为之一的应当进行】责任追?究 《。    (】一)谎报、瞒报、拒!报违法建设情况【的; —。   》 ,(二)对严重—。影响城市规划的违法!建筑物、《构筑物?和其他工程设施【依法应作出而—不作出拆除或没收决!定的; 》    【 (三)未按规定】收缴罚款或以罚代】拆的; 》    】(四)未《依法查处《违法:建设行为或查处不】。力的; 【。   (五】)在工作《中玩忽职守、滥用职!。权,、徇私舞弊的; ! ,    》 (六)其他【违反规划、建设【法律:、法规、规章—规定的行为 — 》 :第十三条 市—属企事?业单位有下列行【。为之:一的对单位》主要负责人、—。。分管负责《人和直接责任人进行!责任:追究 ?  《  》(一)未取得建【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占!用土地的; 】 ,   (二】)未按照建》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规!定的内容《用地:的;   】 (》三)买?卖、涂改或者转让】。建设用地规划—许可:证、临时建设用地规!划许:可证:、建设工程规划许】可证、临时建设工】。。程规划许可》证的; 》 ,   ? (四)未取!得建设工程规—划许:可证或不按规—划许可内容进行【建,设,的;    ! : (五)未取得施】工许可证《进行建设的; 【    — (六)违【反规定擅自改变或调!整规划条件》的;:   — , (七)拒不】。执行城市《规,。划行政处罚决定的;! ,   》 (八)【妨碍、抗拒城市【规划行政执法的; ! :    》 (九)其—他违:反城市规划、建设法!律、法规、规章规】定的行为  ! , 上级主管】部,门负有责任的—。同时追?究上级主《管部门有《关责任人员》的责任 》 , 第十四】条 城市规》划、建设、国土、】房产、城管执法等】行政管?理部门?查处:的违法建设》案件符合《本办:法规定应当追—究责任人行》政责任的在》对该违法《建设:作出行?政处罚决定》后10个工作日内按!。人事管理《权限向相应的行【。政监察机关》。及时报送该违法【。建,设的有关证据资料行!。政监察机关依照【行政监察程》序按照本《办法对责任》人进行查《处作出处理决定 】 :。 ? :第十五?条 中央、省驻市行!政、企事《业单位及《其工作人员违反【本办法应《当进:行责任追究》的,建议其主管部门进】。行责任追究 】 》第十六条《 ,违反本办《法规定应当给予党】纪处分的移送纪检机!关处理;涉嫌犯【罪,的移送?司,法机:关处理 《    — 第—十七: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!日,起施行 》