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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九江市城市规划区】。违,法建设?行为行政责任—追究暂行办法 !。 九江市人民政府!关于:印发九江市》城市规划区违法【建设行为行政责任追!究暂行办法的通知 !。 文号九《府发[2005]】16号 各县(市!、区)人民》政府庐山管理—局九江、《。共青开发区管委会市!政府各部门直属及驻!。市各单位《   九江市城市!规划区违法建设行】为,行,。政责:任,。追究暂行办法已【经市政府同意—现印发给《你们请遵照执行 】 二00五年六月三!十日 第一条【 为促进我市城乡规!划,的贯彻实施及时有】效查:处各类违法建设【行,为保证行政机关工】作人员正确履行职责!促进依法行政提【高行政效能根—据中华人民共和【。国行政监察法、【中,华人:民共和国城市—规划法、中华人民】共,和,国行政监察法实施条!例、国家公务员【暂,行条例、城市房屋拆!迁管理条例、国务】院关:于深化?改革严格土》地管理的决定和江】西省:实施〈?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!规划法〉办法、江西!省行政执法责任制办!法等有关法律、【法规和规章规—定结合?本市:实际,制定本办【法, 第!二条 本市》城市规划区内各级人!。民政府及《其派出机《构和城市规划、建设!、国土、《房产、城管执法等行!政管理部门应当防】。止违法建设行为的】发生及?时发现和处理违【。法建设行为对有失职!、渎职情形或者负】有领:导责任的依照本办法!。进行行政《责任追究 》    !本市各级国家行【政机关、《依照国家公务—员制度管理的事【。业单位以及依法受行!政机关委《托履行行政管理职】责的组织《的,。工作:人员参与《违法建设的应当进】。行责任追《究 《 : 第三条 本办!法所称违法建—设行为是指 ! ,  》(一)未依法—取得:建设用地使用权或不!按批准用途使用土】地擅自进行建设的】;, :    — (二)未依【法办理?建设用地规》划,许可证、建设—工程规划许可证【(含临时用地—规划许可证和临时建!设工程规《划许可证《)或不按规划许可进!行建设的; —    — : (三)未》依法取得建》筑,工程施工许可证或】开工报告未经批【准擅自开工》建设的; 】   《 (四)未依法】。取得房地产开—发企业资质擅自进】。行房地产开》发,建,设的;   —    【 :(五)未《依法取?得商品房预售许可】证擅自预售商品房】的; —   ? (六)—未经竣工验收或【将验:收不合格《的,。房屋交付使》用的;  】  ? (七)其它【违反法?律、法规和规章【。的建设?行为 — 第四条 】本市:规划、建设》、国土、房》产、城管执》法等行政管理部【门按照各自的职【责,明确分工协同做好】对违法?建设的综合治理工】作对:违法建?设,行为应当及时发现、!及时处理对依—法应当拆除的违【法建设应《当及时作《。出拆除决定 【    》 浔阳区、庐山!区、九江开发—。。。区、九江县及—乡镇人民政府、【街道办事处对辖【区内违法《建设负有监督—责任群策《群防协同做》好对辖区内违—。法建设?的综合?。治理工作负责—做好对辖区内违法建!设拆除的组织—实施并应《限,期完成?拆除工作市直各【相,关部门应当积—极主动配《。合拆除违法建—设的:工作 》 : 第五条 任何!单位:或者:个人有权对违法建】设进行检举》接到举报的》人民政府和城市【规,划、建?。设、国土、房产、】城,管执法等行政管【理部门必须及时组】织调查处理》对举报者应当予以】保密: ? ? 第六条 行政】责,。。任追究的方式 】  ?  : (一)诫勉谈!话; ? ,    —。 ,。 ,(二)责令作—出书面检《查;   】 (》三)取消当年评优】评先资格;》    ! (四)扣发奖金】; ?   《 : ,。 (五?),通报批评;》    】 :(六)暂停执法活】动;  【 , (七)调】离,执法岗位《或离岗培《训; ?   》 《(八)引咎辞职和责!令辞职; —    (!九)辞退; 【 ,    — ,。。(十)行政处分【 》 第七条 本】市各级行政监察机关!按照:人事管理权限和【行政处分审批—权限程序对》违,法,建设的责任人—员,追究行政责任— 】第八条 本市各级】行政:机关:应当明确本机关的行!政责任追究机构并】确定:专人负责《。主要履行《下列职责  !  《 (一)决定是否进!行调查; —   《 (》。二)审?议,。调查或审理》。报告; 【。   (三】)作出处理决定 !。   《 对依法应】给予行?政,处分的依照有关法律!、法:规和规?章规定执行 【 , 《 第九条 浔阳区、!庐山区、九江开【发区、?九江县和市直各单】位(包括派》出机构)有下列【。行为之一的应当对】其主要负《责人、?相,关负: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进!行,责任追究 】   《。。 (一)不执行】。国家:、省、?。市有关城乡规划的】法律、法规和政【策导致辖区》发生违法建设—的; ?。 :    》 (二)对本行】政区:域,或,者本部门管辖—范围内违法建设查】禁不:力致使违法建设现象!严重的?;  —  : (《三)对市城》市规划、建设、国土!、城:管执法等行政管理】部门:依法作?出的关于《对,违法:建设的处罚决定组织!。督,促整改不力》的; —   》。。。 (四)未按法【律、法规、规章【规,定的审批程序越【权审:批的;   ! (五)对】发生的违法建设未按!规,定报告或者未—及时、妥善处理的】;,  》  《。 (六)对群众反】映强烈的违》法建设行为未及时】妥善处理《致使矛盾激化—的; 《    (!七)纵容、》。包庇、?放任建设单位违法建!设,的;    ! (八》。)阻挠?、,限制城市规划、建设!、执法?部门行政执法的;】 《   ? (九)纵【容、包庇、放—任城镇?。居民:在农:村购置宅基地和建】房为城?镇,居民在农《村购买和违法—建,造的住宅发放土【地,使用证的; — 》 第?十条 浔阳》区、庐山区、九江】开,。发区、九《江县对?辖区内违法建设【负有监督责任对辖】区内乡镇《、,街道出?现违法建设或—乡,镇,人民政府、》街道办事处》进行违法建》设的各区(县)【应当:对,乡镇、街道的—主,要负责人和直接【责任人进行责任【追究 【 : 第十一《条 城市规》划、建设、国土【、房产等行政管理】部门及其派出机构】工作人员有下—列行为之一》的应当进行》责任追究 【。  :  : ?(一:)违反规定越—级,越权审批的; 】 ,    》 (二)违—反规定擅自调整政府!批准:。的规划方案的—;, ?   ? 《(三)违反规定【批准项目《。建设的;《 ? ,   (四)!对不:符,合竣工验收条—件而:予以验收通过—。的; 》    《 (五》)违反?规定:擅自批准《发证的;  !  》(六)在《工作中?玩忽职守、滥—用职:。权、徇?私,舞弊的;《 ,    — (《七)其?他,违反规划、建设法】律、法?规、规章规定的行为! 】第十二条 城市规划!、,建设、?国土、房《。产、:城管执法等行政管】理部门及其派出机构!的工作人员有—下列行?为之一的应当进行】责任追究 》 ?   (一)!谎报、瞒报、拒报违!法建设?情况的;  !  :。 (《二):对严:重影响城市规划的】违法建筑物、构【筑物和其他工程【设施依法应作出而不!作出拆除或没收决定!的;   】 : (三)未按规定!收缴罚款或以—罚,代拆的; 》  《  ? :(四)未依法—查,处违法建《设,行为或查处不力【的;: 《   (五)!在工作?中玩忽职守、滥用】职权、徇私舞弊的】;   【 《(六)其他违反规划!、建:设法律、法规—、规:章规定的《行为 — 第十—三条 ?市属企事业单—位有下列行为—。之一:。的对单位主要—负责人、分管—负责人和直接—责任人进行责—任追究   ! (一)未】取得建设用》地规划许可证占【用土地的; 【    】(二)未按照建【设用地规划许可证】规定的内容用—地的;   ! (三)【买卖、涂改或者转】让建设?用地规划许可证、】临,时建:设用地?规划许?可证、建设工—。程规划许可证、临】时,建设工程规划许可】证的; —    (】。四)未取《得建设?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不!按规划许可内容【进行建设的;—    【 ?(五)未取得施【工许可证进行建设的!。;,    【 , (六《)违反规定擅自改】变或调?整规划条件的; 】    — (七)拒不执!行城市规划》行政:处罚决定的; 【    !(八)妨碍、抗拒城!市规划行政执—法的;?。   — (九)其】他违反城市规划、】建设法律、法规、规!章规定的行为 】    】上级主管部门负【有责任?的同时?追究上级主管部门有!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! ? 第十四条 !城市规划、》建设、国土、—房产、城管执法等行!。。政管理部门》查,处的:违,法建设案《件符合?本,办法规定应当追【究责任?人行政责任的在【对该违法建设—作出行政《处罚决定后10个工!。作日:内按人事管理权【限向相应的行政【监察机关及时报送】。。该违法?建设的有关证据资料!行政监察《。机关依照行》政监察程《序按照本办法对责】任人进?行查处作出处理决定! 第!十五条 中央—、省驻市行政、企】事业单位及其工作】人员违反本办法应当!进,行,责任追究的建议【其主管部《门进行?责任追究 》 【第,十六条 《。违反本办法规定【应当给予党纪处分的!。移送纪检机关处理】。;涉:嫌犯罪的移送司法】机关处理 【    】。 第十七条 本【办法自发布之—日起施行 —