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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九:江市:城市规?划区违法建设行为行!政责任追究暂行【办法
》
九江市人民政】府关于印发九江【市城市规划区违法】建,设行为?行政责任追》究暂:行办法的通知—
文号九府发[2!005]1》6,号
各县(市【、区)人民政—府庐山管理局九江】、共青开发》区管委会市政府各】部门直属及》。驻市各单位 —
九江市城【。市规划区违法—建设行为行政责任】追究:暂行办法已》经,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!你,。们请遵照执》行
二《00五年六月三十】日,
第一条 —为促:进我市?城乡规划的》贯彻实施及时有效】查处各类违法建【设行为保证行—政机:关工作?人员正确履行职责】促进依?法,行政:提高行政效》能,。根据中?华人民共和国行【政监:察法:。、中华人《民,共和国城市规划法、!中华人民共和—国行政监察法—实,施条例、国》。家公务员暂行—条例、城《市,房屋:拆迁管理条》。例、国务院关—于深:化改革?严格土地管理—的决:。定和江西《省实施〈中华—人民共和国城市规】划法〉办法》。、江:西省行政执法—责任制办法等有关】法,律、法规和规章【规定结合本市实【际,,制定本办》法,
,
,
《 第二条 本市城!市规:划区内各级》人,民政:府及其派出机构【和城市?规,划、建设、国土、】房产、城管执法【等行政管《理部门应当》防止违法建设行为】。的,发生及时发现和处理!违法:建设行为对》有失职、渎职情【形或:者负有领《导责任的依照—本办法?进行行政责》任追究
【
本市】各级国家行政机关】、依照国家公—。务员制度管理的【事业单位《以及依法受行政机关!委托履行《行政管理职责的【组织的?工作人?员参与违法建—设的应当进行责任追!究
:
第三!条 本办《法所称?违,法建设行为》是指:
? ?
(一)【未依法取得建—设,用地使?用权或不按》批准用?途使用土地擅自进】。行建设?的;
】。
《(二)?未依法办理建设用地!规划许可证、建【设,工,程规:划许可证(》。。含临时用地规—划许可证和临时【建设:工程规?划许可?证)或不按规划许】可进行建设的;【。
《
(三】)未:依法取?得建筑工程》施,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!未经批准擅自开工】建设的?;
】
(四》)未依法取得—房地产开发企业【。资质擅自《进行房地产开—发建设的;》
!
(五)未依法!取得商品房预售【许,可证擅自预售商品房!的;:
—
? (六?。)未经竣工验收或】将验收不合格的房屋!交付使用的;
! :
《 ,(七)其它违反法律!、法规和规章的建】。设行为
【。
第四条【 本市规划、建【设、国土、房产【、城管?执法等行政管理部】门按照各《自的职责明确分工协!同做好对《违法:建设的综合治—理工:作对违法建设—行为应当及时发现】、及时处《理对依法应当拆除的!。违法建设应当及时作!出拆除决定》
》
浔—。阳区:、,庐,山区、九江开发区】、九江县《及乡镇人民政—府,、街道办《事处对辖区内违法】建,设负有监《督责任群策群防协】同做好对《辖,区内:违法建设的综合治理!工作负责做好对【辖,区内违法建设拆除】的组织实施并—应限期完成拆除工作!。市直各?相关部门应当—积极:主,动配合拆除违法【建设的工作》
,。
?
《第,五条 任何单位或者!个人有权对》违法建设进行—检举接到举报—的人民政《府和城?市规划、建设、【国土、房产、城管】执法等行政管理部门!必须及时《组织调查处》理对举报者应当【予以保密
】
? 第六?条 行政责任追【。究,的方式
《
【 (一)诫勉谈话!;,
,
【 (二《)责令作出书—面检查?;
】
(三》)取消?当年评优评先资格】;
】。
(四)—扣发奖金《;
》
》 (五?)通报?批评;
【。
(六】)暂停执法活动;
!
—
(七)调离】执法岗位或离岗培】训;
《
【 (八)《引咎辞职和责令辞】。职;
】
(九)辞】退;
— :
(十)行】政处分
《
第】七,条 本市各级行政】。监察机关按照人事管!理权:限和行政处》分审批权限程—序对违法建设—的责任人员追究【行,政责任
】
第八条 本】市,各级行政机关应【当明确本机关的行】政责任追究机构【并确定专人负责【。主,要履行下《列职责
!
(一—),决定是否进》行调查?;
【
: (二)审议调查!或审理报告;
!
《
(《三)作出处理—。决定
— ,
《 对依法应给—予,行政处分的》依照有关《。法,。律、:法规和规章规定执】行
—
第九条— 浔阳?。区,、庐山区、九江开发!区,、九江县和市直【。各单位(包括派出机!构)有下列》行为之一的应—当对其主《要负责人、》相关负责人》和直接?责任人进行责—任追究
— ?
(一)【不执:行国家、省、市【有关城乡《规划的法律、—法规和?。政策导致辖》区发生违法》建设的;
【 ?
(二)【对本行政区》域或者本部门管辖范!围内违法建设查【禁不力致使违法【。建设现象严重的;
!
】 (三)对市城市】规划、建《设、:国土、城管执法等】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作!出的关于对违法【建设的处罚决—定组织督促整改不】力,的;
》。 ,
《 (四《)未按法律、法【规、规章规》定的审批程》序越权审批的;
】
:
【(五)对发生的【。违法建?设未按规定报—。告或者未及时、【妥善:处理的;
!
(六【)对群众反映强【烈的违法建设行为】未及时妥《善处理?致使矛盾激化的;】
】 (七)纵容、】包庇、放《任建设单《位违法建设的;
】
【 (八)阻挠、限!制城市规划》、建设、执法部门行!。政执法的《;
—
(九)纵!容、:包庇、放任城镇居】民在农?村购:置宅基地和建房为】城镇居民在农村购】买和:。违法建造的住宅发】放,土地使用证的—;
】 第:十条 浔阳》区、庐山区、九【。江开发区《、九江县对辖区【内违法建设》负有监督责任对【辖区内乡镇》、街道出现违—法建设或乡镇人民政!府,、,。街道办事处》进行违法建设的【各区:(,县)应?当,对乡镇、《街道的主要负责人】和直接责任人进行责!任,追究
《
《 第十一条 城市!规划、建设、—国,土、房产等行政【管理部门及其派出机!构工作人员有下【列行为之一的应【当进行责任追—究
》 :
: (一《)违反规《定越:级越权审批的;
!
】(二)?违反规定擅》自调整政府批准的】规划:方,案的;
【 :
《(三)违反规定批】准项目建设的;【
【
(四》)对不?符合竣?工验收条件》而予以验收》通过的;
—
(!五)违反规定擅【自批准发证的;
!
— (六)在工作】中玩忽职守、滥【用,职权、?徇私舞弊《的;
《 ?
《 (七)其他违【反规划、建设—。法律:、法规、规》章规定的《行为
《 :
,
?第十:二条 ?城市规划、建—设、国土、房产、】城管:执法等行政管理部门!及,其派:出机:构的工作人员—有下列行为之—一的应当进行责任】追究
》
》。 :(一)谎报》、瞒报、拒报违法】建设情况的;
【
】 (二)对严—重影:响城市规划的违法建!筑物、构筑物和其他!工,程,设施依法应作—出而不?作出拆除或没收【决定的;
】 ,
? (三《)未按规定》收缴罚款《或以罚代拆》的;
!
(四)未依法!查处违法建》设,行为:或查:处不:力的;
—
(】五)在工作中玩忽职!。守、滥用职》权、:徇私舞?弊的;
!
(》六)其他违》反规划?、建设法律、法【规、规章规定的行为!
《
第十—三条 市属企事【。业单位?有下列行为之一的】对单位主《要负责?人、分管负》责人和?直接责?任人进行责任追究
!。
《
:
(一》)未取?得建设用地》规划许可证占—用土地?的;
!
?(,二):。未,按,照建设用《地规划许可证规定的!内容用地的》;
】。
(三)买卖】、涂改或《。者转让?建设:用地规划《许可证、临时建设】用地规?划许可证、建设【工程规划许可证、临!。时建设工程》规划许可证》的,;
《
【(,四)未?取得: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!或不按规划许可【内容进?。。行建设的《;
》。 ,
(—。五)未?。取得施工《许可证?进,行建设的;》
?
(】六)违?反规定擅自改变或调!整规划条件的—;
:
—。
?(七)拒不执—行城市规划行—政处罚决定的;
!
— (八《)妨:碍、抗拒城》市规划?行政执法的;
】 ?
《 (九)《。其他违反城市规划】、建设法律、—法规、?规章规定的行为【
—
上级主【管部门负有》。。责任:的同时追究上级主管!部门有关责任人员的!责任
?
:。
? :第十四条 》城市规划、建设【、国土、房产、城管!执法等行政管理【部门查处的违法建】设案件符合本办法】。规定应当《追究:责任人行政责任的】在对该违法建设作】出行政处罚决定【后10个工》作日内按人事管理权!限向相应的行—。政监察?机关及时报送该违法!建设的有关证—据资料行政》监察机关依照行政监!察程序按照》本办法对责任人进】行查处作《出处:理决定
》
《 第十五条 中央!、省驻市行政、【。企事业单位及其工作!人员违反本》。办法应当进行—责任追究的建议【其主管部门进行【责任追究
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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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六】条 违?反本:办法规定《应当给予党纪处分的!移送纪检机关处【理;:涉嫌犯罪《的移:送司法?机关处理
】
第!十七条? 本办?法自发布之日起【施行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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