九江】。市城市?规划区违《法建设行为行—政责:任追究暂行办—法
《
:九江市人民政府【关于印发九》江市城市规划区违】法建:设行为行政责任追】究暂行办《法的通?知
:
文:号九府发[2—。005]16号
】
,各县(市、区)人】民政府庐山管—。理,局九江、《。共青:开,发区管委会》市政府各部门—直属及驻市》各单位 《
:
九江?市城市规划》区,违法建设《行为行政《责,任追究暂行办法【已经市政府同—意现:印发给?你们请遵照执行
!二00五《年六月三十日
】。第一条 为促进我市!城,。乡规:划的:贯彻实?施及时有效查处【各,类违法建设行为【保证行政《机关工作人》员正确履行职责【促进依法行政—提,。高行:政效能根据中华人民!共和:国行政监察法、【中华人民共和—。国城市规划法、【中,华人民共和国行政】监察:法实施条例、国家】。公务员暂行》条例、城市》房屋:拆,迁管理条例、—国务院关于深—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!的决定?。和江西省实》施〈中?华人:。民共和国城》市,规划法〉办法、江】西省行政执法—责任制办法等有关法!律、法规和规—章规定结合》本市实际,制—定本办法
》
第二!条 本?市城市规划区—内各级人民政—府,及其派出机构和城市!规,划、建设、国土、房!产,、城管执法等行政管!理部门?应当防?止违:法建设行为》的发生及《时发现?和处理违法建设行】。为对有失职、—渎职情形或者负【。有领导责任的依【照本办法进》行行政责任追究
!
【。 本市各级国家行政!机关、依照国家公务!员制度管《理的事业单位以及依!法受行政机关—委托履?行行政?管理职责的组织的工!作人员参与》违法建设的应当进行!责任追究《。
《。
,。
?第三条 《本办法所称违法建设!行为是指
【 :
》(一)未《依法取?得,建设用地使》用权或不按批准用】途使用土地擅自进行!建设的;
》
:
【(二)未依法办【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!。证、建设工程规划许!可证:(含临时《用地:规划许?。可证和临时建设工程!规划许?可证)或不按规划许!可进行建设》的;
】
(三)【未依法取得》建筑工程施工—许可证或开》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!开工建?设,。的;
!
(四)未【依法取得《房地产开《发,企业资质擅自进行】。房地产开《发建设的《; ?
? ,
(【五,)未依?。法取得商品房预售许!可证擅自预》售,商,品房的;
】
(【六)未经竣工验收或!将验收不合》格的房屋交付使用的!;
《 ?
(七)其它!违反:法律、?法规和规章的—建设行为
】
第四—条 本市规划—、建设、国土、房产!、城管?执法等行政》管理部门按照各【自的职?责明确分《工协同?做好对违法》建设的综合》。治理工作对违—法建设?行,为应当及时发—现、:及时处理对》依法应当拆除—的违法?建设:。应,当,及时作出拆除决定】
】 浔阳区》、庐山区、九—江开发区《。、九:江,县及乡镇人民—政府、街《道办事处对》。辖,。区内违法建》设,负有:监督责任群策群【防协同做好对辖【区内违?法建:设的综合治理工作负!责做好对辖区内违法!建设拆除的》组织实?施并应限期完成【拆除工作市直各【相关部门应当积【极主动配合拆—除违法?建设的工作
—
》 第五《条 任何单位或【者个人有《权对违法建设—进,行检举接到举报【的人民政府和城市规!划、:建设、?国土、房《产、城?管,执法等行政管理部】门,必须及时《组,织调查处理对举报者!应当予以《保,密
》
: 第六条 行政】责任追究的方式
!
】(一)诫勉谈话;
!。
?
—(二:)责令作出》书面检查《;
:
】 (三)取消当年评!优评先资格》;
?
》
(四)扣发奖!金;
!
(五》)通报批评;
【
》。
(六)【暂停执法活》动;
【
(七【),调离:执法岗位或离—岗培训;
【 , :。
? (八)引咎—辞职和责令辞职;】
—
(九—),辞退;?
?
(十!)行政处分
【。。 :
第七条 】本市各级行》政,监察机关按》。照人事管理》权限和行政处—分审批权限程序对】违法建设的责—任人员追究行政责】任,
: :
: , 第八条《 本市各级行—政机关应当明确本】机关:。的行政责任追究机】构并确定专人—负责主要履行下列职!责
》
(一)!决定:是否进行调查;
】
, ?
(—二):审议调查或审理【报告;
》 《
(三)作】出处理决定》。
,
—
对依法—应给予行政处—分,的依照有关法—律、法规和规章【规定执行
—
?
第《九条 浔阳区、庐】山区:、九江开发区、九】江县:和市直各单位(包括!派出机构)有下【。列行为之《一的:应当对其主要—负责人、相关—负责人和直》接责任人进行责任】追究
—
《 (一《。)不执行国》家、省、《市有关城乡规划【的法律、法规和【政策导?致辖区发生》违法建?设的;
》 :
》 (二)《对本行政区域—或者本部门管辖范围!内,违法建设查禁不力】致使违法建》设现象严重的;
】
!(三)对市城市规】划、建设、》国土、?城管执?法等行政管理部门依!法作出的关》于对违法建设的处罚!决定组织督促—整改不力的;
!
《
(四》)未按法律、法【。规,、规章规定的审【批程序越权》审批:的;:
—
(五—)对发生《的违法建设未—按规定报告》或者未及时、妥【善处理的;
【 ,
》 (六)对群众】反映:强烈的违法》建设行为未及时【妥善处理致使矛盾激!。化的;
—
》 (七)纵容、包!庇、放任建设单【位违:法建设的《;
:
【 (八)阻挠【、限制城市规—划、建设、执法部】门行政执法的;
! 《
(》九):纵容、包庇、放任城!镇居民在《农村购置宅基地和建!房为城镇居民—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!造,的住宅发《放土:地使用证的;
!
》第十条 浔阳—区、庐山区、九江】开发区、九江县对辖!区,内违法建《设负有?监督责任对辖—区内乡镇、》街道出现违法建【设或乡?镇人民政府》、街道办事处进【行违法建设的各区】(县)应当对乡镇、!街道的主要负责人】和直接责《任人进行责任追究】
【 第十一条 城市规!划、建设、国—土、房产等行政【管理:部门及其派出—机构:工作人员有下列行】为之一的应当进行】责任追究
— ,。
(一!)违:反规定?越级越权审批的;
!
,
— (二)违—反规:定擅自调整》政府:批准的?规划:方案的;《
【
: (三)违反规【定,批准项目建设—的;
!
(四)对不】符合竣工《验收:条件而予以验—收通:过的;?
】 (?五,)违反规定擅—自批准?发证的;
—
— (六)》在工作中《玩忽职守、滥用职】。权、:徇私舞弊的;
【
—
?(,七,)其:他违反规划》、建设法律、—法规、规《章规定?的行为
》
?
第十》二条 城市规划【、建:设、国土、房—产、:城管执法等行—政管理部门及—其派出机构》。的工作人员有—下列行?为之:一的应当《进行责任追究—
:
— (一)谎—报、瞒报、拒报【违法建设情况的;
!
!(,二)对严重》影响城?市规划的违法建筑物!、构筑物和其—他工程设施依—法应作?出而不作出拆除或没!收,决定的;
—
】(三)未按》规定收缴罚款或以】罚代拆的;
【 ,
— (四?)未依法查处违法建!设行:为或查处不力的;】
,
》
,。
:。 (五)在工作【中玩忽职《。守、滥用职权、徇】私舞弊的;
!
(【六)其?他违反规划》、,建设法律、法规、规!章规定?的行:。为
—
: 第十三条 —市属企事《业单位?有下列行为之一的】对单位主要负责人】、分管负《责人和直接责—任人进行责》任追究
— :
(—一)未取《得,建设用地规划许【可证占用土地—的;
《 ?
(二【)未按照建设—用地规划许可证规定!的内容用地的;
】
!(三:)买卖、涂改或【者,转,让建:设用地规划》许,可证、?临,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!证、建设工》程规划许可》证、临时《建,设工程规划许可【证的:;
?
—。 (四)未取得建!设工程?规划许可证或—不按:规划:许可:内容进行建设的;】
》
》(五)未取得施工许!可证进行《建设的;《
【
(《六)违反规定擅【自,改变或调整规—划条件的;
—
—
,。 (?七)拒?不,执行城市规划行【政处罚决定的;
!
》
?(八)妨碍》、抗拒城市规—。划行政?。执法的;
】
(九】)其他违反》城市规划、建—设法律、《法规、规章规定的行!为
! 上级《。主管部门负》有责任?的同时追究上—级主管部门》有关责任人员的责】任,
—。。 第十四条— 城市规划、建【设、国土《。、房产、城管—。执法等行政》管理部门查》处的:违法建设案件—符合本办法》。规定应当追究责任人!行政责任的在对该违!法,建设作出《行政处罚决定后1】0个工作日》内按:人事管理《权限:向相应的行政—监察机关及时—报送该违法建设【。的有关证据资料【。行政监察《机关:。依照行政《监察程序按照—本办法对责》任人进行查》处作出处《理决定
—
》第十五条 中央【、省:驻市行政《、,企事业单位及其工】作人员违反本—办法应?当进行责任追究的】。建议其主管部—门进行?责任追究
》
,
第十六!条 违反本》办法规定《应当给予党》纪处分的移送纪检】机关处理;涉嫌犯罪!。的移送司法机—。关处理
】。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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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!发布之日起》施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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