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九《江市城?市规划区违法建设行!为行政责任追究暂】行办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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九江?。市,人民:政府关于印》发九江?市,城市规划区违法建设!行为行政责任追【。究暂行办法的通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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文号?九府发?[2005]16号!
各县(市、区)!人民政府庐山管理局!九江:、共青开发区—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!直属:及驻市各《单位
九江】市,城市规?。划区违?法建设行为行政责任!追究暂行办法已经】市政府同《。意现印发给》你们:请遵照?执行
二》00:五年六?月三十日
第一条!。。 ,为,促进我市城乡规【划的贯彻实施及时】有,效查处各类违—。法建设行为保证行】。政机关工《作人员正确》履,行职责?促进依法行政提高】行政效?能根据中华人民共】和国行政监》察法、中华人民共和!国城市规划法、中】华,人,民共和?国行政?监察法实《施条例、国家—公务员暂《行条例、城市—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】、国务院关于深【化改革严格土—地管理的决定和江西!省,实施〈中华》人民共和国城市规】。划法〉办法、江【西省行政执法责任制!办法等有关法律、法!规和规章规定结【。合本市实《际,制定本办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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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第二条 本市城!市规划区内各级人民!政府:及其派出《机构和城市规划、建!设、国土、房—产、城管执法等【行政管理《部,门应当防止违法建设!行为的发生及时发】现和处理违法建【设行为对有失职、】渎职:情形:或者负有领导责【任的依照本办法进行!。。行政责?任追究
【
—本市各级国家行政机!关、依照国家公【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!单位:以,及依法受行》政机关委托履行行政!管,。理职责的组织的【工作人员《参与违法建设的应当!进行责任追》究
【 :第三:。条, 本办法所称违法建!设行:为是指
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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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一)—未,依法:取得建设《用地使用权或不【按批:准用途使用土地【。擅自进行《建设的;
—
— :(二)未依法办理建!设用地规《划许可证《、建设工程规划【许可证(《含,临时用地《。规划许可证和临时】建,设工:程规划许可证)或不!按规划许可进—行建设的《;
》
(【三)未依法取得建筑!工程施工许可证或开!工报告?未经批准擅》自开工建设的;【
【。
(四)未依】。法取得房地产开【发企业资质擅自进】行房地产开发建【设的;?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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】 (:五):未依法取得商品【房预售许可证擅【自预售商品房的;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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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(六)未经【竣工验收或将验【收不合格的房屋【交付使?用的;
》
(!七):其它违反法律、【法规:和规章的建设行【为
!。第四条 本》市规:。划、建设、》国土:、房产?、城管执法等—行政管理部门—按照各自的职责【明确分?工协同做好对违【法建设的综合—治理工作对违法建】设行为应当及时【发现、?及时处理对依—法应当拆《除的违法建设应【当及时作出拆除【决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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浔阳区—、庐:山区、九江》开发区、九江县及】。乡镇人?民政府、街》道办事处对辖区内】违法建设负有监【督责任群策群防协同!做好对辖区》。内违法?。建设的综合治理工】作负责做好对—辖区:内违法建设拆除【的组织实《施并应?限,期完成拆除工—作市直各相关部门】应当积极《。主,动配合拆除》违法建设的工作【
》
第五》条 任?何单位或《者个人有权对违法建!。设进行?检举:接到举报的人民【政府:和城市规划》、建设、国土、房】产、城管执法等行】政管理部门必须【及时组织调查处理对!举报者应当予以保】密
【 第六条 —行政:责任追究的方式【
! (一)诫勉谈【话;
《
— :(二)?责令作出书面检【。查;
《 ,
【(三)取消当年评】优评先资格;
】
】(四)?扣发:奖金;
》 ,。 ?
(五—)通报批评;—
】 (六)暂停执法!活动: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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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(七)调《离执法岗位或离【岗培训;
!
(—八)引?咎辞职和责令辞职】;
【
(九)【辞退;
】 ,
(十)【行政:处分
》
? :第七条 本市各级】行政监察机》关按照人《事管理权限和—。。行政处分《审批权限程序—对违:法建设的责任—人员追究行政—责任
!。 第八?条 本市各级行政】机关应当《明确本机《关的行政责任—追究机构并确定专】人负:责主要?履行下列《职责
《 ?。。。
》(,一)决定是否进行】调查;
】
》。(二)审《议调查或审理报【告;:
《
—(三)作出》处理决定
》
!。对依法应给予行【。政处分的依照有【关法律、法规和规章!规定执行
—
《 第九条 浔阳区!、庐山区、九—江开:发区、九江》县和市直各单位【。(包括派出机构)】有下列行《为,之,一的应当对其—主要负责人、相关负!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进!行责任追究
!
》 (一)《不执行国家、省【、,市有关城乡规划的法!律、法规和政—策导致辖区》发生违法建》设的;
!
(二)【。对本:行政:区域或?者本部门管辖范【围内违?法建设查禁不—力,致使违法《建设现象严重—的;
》
《
(三》)对市?城市规划、建设【、国土、城管执法等!行政管理部》门依法?作,出的关?。于对违法建设—的处罚决定》。组织督促《整改:不力:的;
—
(四)!。未按法律、法规、】规章规?定的审批程序—越权审批的》;
《
《
(五)对【发生的违法》建设未按规定—报告或者未及时【、妥善处《理的;
》
》
?(六)?。对群众反映强烈的】违法建设《行为未?及时妥善处理致使矛!。盾,激化的;《
—
(七)【纵容、包《庇、放任建设单【位违:法建设的;
!
《 ,。 ,(八)阻《挠、限制城市规【划、:建设、执法部门行】。政执法的;
】 ?
:。 (九)纵—容、包?庇、放任城镇居民在!农村购置《。宅基:地和建房为城—镇居民?在农村购《买和违法建造的住】宅发放?土地使用证的;
!
第十条! 浔阳区、庐—山区、九江开发区、!。九江县对辖区内【违法建设负有监督责!任对辖区内乡镇【、街道出现》违法建设或》乡镇:人民政府、街—道办事处《进行违?法,建设的各区(—县,)应:当对乡镇、街道的】主要负责人》和直接责任人进行责!任追究
【
第十一条 !城市规划、》。建设、国土、—房产:等行政?管理部门《及其派出机》构工作人员》。有下:列行为之一的应【当,进行责任《。追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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】 (:一)违反规定越级越!权审批的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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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 (二)》违反规定《擅自调整政府批【准的规划《方,案的;
!
(三—)违反规定》批,准项目建设的—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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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四)对不符!合,竣工验收条件而予】以验收?通过的;《
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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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五)违反规!定擅自批准发证的;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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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六【)在:工作中玩忽职—守、滥用职》权、徇私舞弊的;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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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(七)其—他违反?。规划、建《设,法律、?法规:、,规章规定《的行为
】。
第《十二条? 城市规划、建设、!国土、?房产、城管执法等】行政管理部》门及其派出机构的】工作人员《有下列行为》之一的应当进行责】任追究?
《
(【一)谎报、》瞒,报、拒?报违法建设情况【的;
】
?。 (二)对严—重影响城市规划【的,违法建筑物、—。构筑:物和其他《。工程设施《依,法应:作,出而不?作出拆除或没收决定!的;
》
(】三)未按《规定收?缴罚款?或,以罚代拆的;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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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】四)未依法查—处违:法建设行为或查处不!力的:;
! (五)在工作中!。玩忽职守、》滥用职?权,、徇私舞弊的;
】
?
—(六:)其:他违反?规划、建设法—。律、法规、规章规】定的行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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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《十三条 市》属企:。事业单位有下列行】为之一的对单位主要!负责:人、分管负责人和直!接责任?人进行责《任,追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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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一)!未取得建《设用地规《。。划许可证《占,用土地的《;
—
(二)未!。按照建设用》地规划许可》证规定的内容用地】的;
》 ,。
(【。三)买卖、涂改或】者转让?建设用?地,。规划许可证、临时】建设用?。地规划许可证—。、,建设工程规划许可】证、临时建设工程规!划许可证《。的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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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四】)未取得建设工程】规划:许可证或不按—规划许可内》容进行建设的;【
《
(五】)未取得施》工,许可证进《行建设?。的;
【
(六)】违反:规定擅自改变或【。调整规划条》件的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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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七—)拒:不执行?城,市规划行政处—罚决定的《;
《
《
(《八,。),妨碍、抗拒》城,市规划行政执法【的;:
【
, (九《),其他违反城市规划】、建设法律》、法规、规》章规定的行为
】 《。
上级主管部!门负有责任的同时追!究上:级主管部门有关责任!。人员的责任
】
第十四条! ,。城市规划、建—设、国土《。、房产、城管执法等!行,政管:。理部门查《处的违法《建,设案件?符合本办法规定应】当追究责任人行政】。责任的在对》该违法建设》作出行政处罚—决定后10》个工作日《。。内按人事管理—权限向相《应的行政监察机【关及时报送该—违法建设的》有关证据《资料:行政监察《。机,关,依照行?政,。监察程序按照本【办法对责任人—进,行查处?作出处理决定
】
第十】五,条, 中央、省驻市【。行政:。、企事业单位及其工!作人员违反本—办法应当《进行责任《追究:的建议其《主,。管部门进行责任追究!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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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六—条 违反本办法规】定应当给予党纪处】分的移送纪检机关处!理;涉?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!关,处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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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七条 本!办法自发布之日【起施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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