《 九江市城市规】划区违法《建设:行为行政责任追究】。暂行办?法
》
,九江市人民政府关于!印发九江市》城市规划区违法【建设行为行》政责任追《究暂行办法的通【知
文《号九府发[20【05]16号
【
各县(《市、区)《人民政府庐山管【理局九江、共青开】发区管委会》市政府各部门直属】及驻:市各单位 》
九江》市城市规划区违法建!设行为行政责任追究!暂,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!意现印发给》。你们请?遵照:执行
《二00五年六月三】十日
第一—条 为促进我—市城乡规划的—。贯,彻实施及时》有效查处各类违法】建设行为保证行政机!关工作人《员正确履《行职责?促进:依法行政提》高行:政,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!和国行?政监察法、》中华人民共》和国城?市规划法、》。中华人?民共和国行》政监察?法实施条例、—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!。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!条例、国务院—关,于,深化改?革严格土地管—。理,的决定和江西省实】施〈中华《人民共和国》城市规?划法〉办法、—江西省行政执法责任!制办法等有关法律】、,法,规和规章规定—结合本?市实际,制定本办】法
【 第二条 —本市城市规划—区内各级人民政府】及其派出机构—和,城市:规划、建设、—国土、?。房产、城管执—法等行政管》理部门应当》防止违法建设行为】的发生及时发现和处!理违法建设行为【对有:失职:、渎职情形或者负有!领导责任的依照本】办法:。进,行行政责任追究
!
本!市各:级国家行政机—关、依照国家—公务:员,制度管?理的事业单位—以及:。依法受?行政机?关委托履行行政管理!职责:的组织的《工,作人员参《与违法?建设的应当进行责】任追究
【
第三条【。 本办法所称违【法建设行为是指
】
!。(一)未依法取得】建设用地使用权或不!按批准用途使—用土地擅自》进行建设的;—
【
(《二)未依法办理【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!、建设工《程规划许《可证(含临》时用地规《划,许可证和临时建【设工程规划许可证)!或不:按规划许《可进行建设》的;
—
(三】。)未依法取得建【筑工程施工许可证】或开工报《告未经批准擅自开】工,建设的;《
,
】 (四)《未依法取得房地产】开发企业资质—擅,自进行?房地产?开发建设的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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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 (五《)未依法取》得商品房预售许可】证擅:自预售?。商品房的;
—
】 (六)未经竣工验!收或将验收不合【格的房屋交付使用的!;
】
(七)其【它违反?法律、?法规和?规章:的建设行为
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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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四条 本】市,规划、建设、国【土、房产、》。城管执法等》。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!自的职责明确—分工协同做好对违法!建设:的综合治理工作【对违法建《设行为应当及时发现!、及时处理》。对依法应当拆除的违!法建设应当及时作】出拆除决定》
【
浔阳区—、,庐山区、九》江开发区、九江县及!乡镇人民《政府、街《道办事?。处,对辖区内违》法建设?负有监督责任群策群!防协同做好》。对,辖区内违法》建设的综合治—。理工作负责做好【对辖区内违法—建设:。。拆除的组织实施并应!限期完成拆除—工作市直各相关部门!应当积极主》动配合拆除违法建】设的:工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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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
《第五条 任何—单,位或者个人有—权对违法建设—进行检举接到—举报的人民政府和】。城市规划、建—设、:。国土、房产、城管】执,法等行政管》理部门?必须:及时组?织调查处理对举报】者应当予以保密
!
?
第六条 行】。政责任追究的方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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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
》(,一)诫勉谈》话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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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
(二)责令!作出书面《检查;
】
(三)】取,消当年评优评先资】格;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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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
(《四)扣发奖金;
!
】。(,五)通?报批:评;:
! (六)《暂停:执法活动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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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(七)《调离执法岗位—或离岗培训;—。
《。
》 (八)《引咎辞职和责—令辞职;
【 ,。
(九)!辞退;
—。
(十!)行政处分
!
?。 第七条《 本市各级行政监】察机关按照人事管理!权限和行政》处分:审批权?限程:序,。对违法建设的责任人!员追究行政责任
】
《
第八条— 本市各级行政机】关应当明确本—机关的行《政责任追究机—构并确定专人负【责主要履《。行下列职责
】 ?
(》一)决定是》否进行调查》。;
:
!(二)审议调查【或审:理报告;
【 ,
—(三:)作出处理》决定
—
《 , 对依?法应给予行政—处,分的依照有关法律、!法规和规章》规定执行
》
【第九条? 浔阳区《、庐:山区:、九:江开发区《、,九江县和《市直各?单,位,(包括?派出机构《)有下列行为之一的!应当:对,其主要?负责人?、相关负责人和【直接:责任人进行责—任追究
【
《 :。(一)不执行国家、!省、市有《关城乡?规划的法律、法【规和政策导致辖区】发生违法建设的;
!
【。 (二)对本【行政:区域或者本》部门管辖范围内违法!建设查禁不力—致使违法建》设现象严重的;【
》
(—三)对?市,城市规?划、建?。设,、,国土、城管》执法等行政管理部】门依法作出的—关于对违法建设【的处罚?决,定组织督促》。整改不力的;
! :
:
(四)未按法!律、法规、规章【规定的审批程序【越权审批《的,;
? ?
(—五)对发生的违【法建设未按规—定,报告或者未及—时、妥善处理的;】。
—
(六)对群!众反映?强烈的?违法建设行为未及时!妥善处理致使—矛盾激化的;
! ?
: ,。 (七?。)纵容、包庇—、放任建设单—位违法建设的—;
《。 ?
? (八)阻挠、限】制城市规划、建【设、执法部门行政执!法的;
!
(九)纵容!、包庇、放任城镇居!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!和建房?为城镇?居民在农村》购买和违《法,建造的住宅发放土】地使用证的;—
— , 第:十条 浔阳区、【。庐山区、九》江开发?区、九江县》对辖区内违》法建设负有监—督责任对《辖区内乡镇、街道】出现违?法建设或乡镇—。。人,。民政:府、街道《办,事处进行违法建设的!。各区(县《)应当?对乡镇、街道的主要!负责人和直接责【任人进行责》。任追究
【
第十—一条 城市规划、】建设、国土》、房产?。等行政管《理部门及《其派出机构工作【。人员有下列行为之】一的应当进行责任追!究
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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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。(一)违反规—定越级?越权:审批:的;
?
《
(二)违!反规定?擅自调整政》府批准的规划—。方案的;
】
《。 (三)违反规】定批准项目建设的】;
》
(四】)对不符合竣工验收!条件而予以验—收通过?的;
!
(五》)违反规定擅—自批准发证的—;
《。
《
(六》)在工作中玩忽职守!、滥用职权、徇【私舞弊的;
【
(!七):其他违?反规划?、建:设法律、法规、【规章规?定的:行为
】 :第十二条 城市规】划、建设《、国土、《房产、城管执—法等行?。政管理部门及其派出!机,构的工作人员—有下列?行为之?一的应当进行责任】追究
【
(一【)谎报、瞒报、拒】报违法建设情—况的;
—
(二!)对严?重影响城《市规划的违法建【筑物、构筑》物和其他工程设施】依法:应作出而不作出拆】除,或没收决定的;【
《
》 (三)未按规定】收缴罚款《或以罚代拆的—;
【。。
,
,。 , (四)未依法查处!违法建设行》为或查?处不:力的;
《
?。
》 (五)在工—作中玩忽职》守、滥用职》权,、徇私?舞弊的;
】
《 (六《)其他?违反规划、》建,设法律、法规、【规章:规定:的行为
《
— 第十三条 市属】企事业单位有下列】行为之一的对单【位,主要负责人、—分管负责人和—直接责任人进—行责任追《究
—
(一)】未取得?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!占用土地《的;
?
《
(二)】未按照建设用地规】划许可证规》定,的内容用地的;
!
(!三)买卖、涂改【或,者转让建设用地【规划许?可证、临时建—设用地规划许可【证、建设工》。程规:划许可证、临时建】设工程规划许—。可证的;
【 ?
(四—)未取得建设—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不!按规划许可内容进】行建设的;
!
(五】),未取得施《工许可证进》行建设的《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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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六)!。违,反规:定擅自改变或调整】规划条件的;—
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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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七—),拒不执行城市规【划行政处罚决定的;!
】。 (八)妨碍、抗!拒,城市规划《行政执?法的;
!
(九)【其他违反城市规划】、建设法律、法【规、规章规定的行为!
】 :上级主管部门负有责!任的同时追究上【级,。主管部门有关责任】人员:的责任
》 :
第十四【条 城市规划—、建设、国土、【房产、城《管执法等行政管理】部门查?处的:违法建设案》件符合本办》。法规:定应当追究责任人】行政责任的在—。对该违法建设作出】。行政处罚决定后【10个工作日内【按,人事管理权》限向相应的行政【监察机关及时—报送:。该违法?建设的有关证据资料!行政监察机关依照行!政监察程序按照本办!。法对责任人》进行查处作出处理】决定
】 , 第十五条 中【。央、省?驻,市行政、企事业【单位及其工》作人员违反本办法应!当进行责任追究【的,建议:其主管部门进—行责任追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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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!六条 违反》本办法规定应当给】予党纪处分的移送】纪,检机:。关,。处理;涉《。嫌犯罪的《移送司法机关—处,理
】
《
第十?七条 本《。办,法自发?布之日起施行
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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