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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九江市城市》规,划区违法建设行为】行政:责任追究《暂行:办法
九江!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!九江市城市规—划区违法《建设行为《行政责任追究暂行】。办,法的通知
—文,号,九,府发[20》05]?16号
各—县(市、区)人民】。政府庐山管理局九江!。、共青开发区管委】会市政府各部—门直:属及:驻,。市各单位《
九江市【城市规划《区违法建《设,行为行政责任—追究暂行办法—已经市政府同意现】印,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!
二00》五年六月三十日
!第一条 为》促进我市城乡规【划的贯彻实施—及时有效查处—各类违?。法建:设行为保证行政机关!工作人员正确履行职!责促进依《法行政提高行政【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!和国行政监察法【、,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!规,划法、中华人—民共和国行》政监察法实施条【例、国家公务员【暂行条例《、城市房《。。屋拆迁管理》条例、国务院关【于深化改《革严格土《地管理的决》定和:江西省实《施〈中?。华人民共和国城市】规划法〉办》法,、江西?省,行政执?法,。责任:。。。制办法等有》关法律、法规—。和规章规定结合【本市实际,》制定:本办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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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条 】本市城市规》划,区内各级人民政【府及其派出机—。构和城市规》划、建设、国—土、房产、城管【执法等行《政管理部门应当【防止违法建设行为的!发生及?时发现和处理违法】建设行为对有失职】、渎职情形》或者负有领导责任】的依照本办法进【行行政责《任追: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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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市【各,级国家?行政机关、依照国家!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!。。业单位?以及依法受行政【机关委托履行行政管!理职责的组织的工作!人员参与违法建设的!应,当进:行责任?追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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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条 【。本办法所称违法【建设行为《是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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】 (一?。)未依法取得—建设用地使用权【或不按批准用途使】用土地擅自》进行建设的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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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 (二)未依法【办理:建设用地规划—。许可证?、建设工程规划【许可证(含临时【用地规划许可—。证和临时建》设工:程规划许可证)或不!按规划许《可进行建设的;【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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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三》),未依法取得》。建筑工程《施工许可证》或,开工报告《未经批?准擅自开工建设的;!
! (四?)未依?法取:得房地产开发企业】资质擅自进行房地】产开:发建:设的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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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五)未依法!取得商品房预—售许可证擅》。。自预:售,商品房?的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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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(六)未经竣工!验收或将《验,收不合?格的房?屋交付?使用的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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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七)【其它违反法》律、法规和规—。章的建设行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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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】四条 ?本市规划、建设【、国:土、房产《。、,城管执法等》行政管理《部门按照各自—的职责?明确分工协》同做好对《违法建设的综合治理!工作对违法建设行为!应当及?时发:现、及时处理对依法!。应当拆除的违法建设!应当及?时作出拆除决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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】浔,阳区、庐山区、九江!开发区、九》江县及乡镇》人民政府、》街道办事处对辖区】内违法建设负有监】。督责任群策》群防协同做好对辖】区内违法建设的综】合治理工作负—责做好对辖区内【违法建?设拆除的组织实施并!应限期完成拆除【工作:市直:。各相关部门》应当积极主动配【合拆除违法建设的】工作
【
第五条 任】何单位或《者个人有权对违【法建设进行检举接到!举报的人《民政府和城》市规划、建》设,、国土?、房产、城管执法等!行政管理《部门必须及》时组织?调查处理对举报者应!当予以保密》
— 第六条 —行政责任追究—的方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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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(一)诫勉谈话【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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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。 (二?),责令作出书面检【查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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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。(三:)取:消当年评优评—先,资格;
】
(四)】扣发奖?金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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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!五)通报批评;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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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六【)暂:停执法活动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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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七)调离】执法岗位或离岗【培训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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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八)】。。。引咎:辞,职和责令《辞职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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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《九)辞退;
【 《。
(》十)行?政处:。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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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七条 本】市各级行政监察机】关按:照人:事管理权限和行政】处分审批权限程序对!。违法建设的》。责任:人员追究行政—责任:。。
第!八条 本市》。各级:行政:机关应当《明确本机关的行政责!任追究机《构并确定专人负责主!要履:行下列职责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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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《一):决定是否进行调查】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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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(二)审议—调查或?审理报告;
【
》
(三》)作出处理决定
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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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对依法?应给予行政处—分的依照《有,关法律、法规和【规章规定《执,。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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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九】条 浔阳区、庐山】区、九江《开发区、《九江县和市直各单】。位(包?括派出机构)—有下列行为之一【的应当对其主—要负:责人:、相关负责人和【直,接责任人进行—责任追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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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一)不执行!国家:。、,省、:市有关?。城乡:规划的法律、法【规和政策导致辖【区发生违《法建设的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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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《二)对本《行政区域或者—本部门管辖范围【内违法建设查禁不力!致使违?法建设现象严—重的;
》 《
(》三):对市城市《规划、?建,设、国土、城管执法!等行政?管理部门依》。法,作出的关于对违法】。建,。设的处罚决定—组织督促整》。改不力?的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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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四》)未:按法律、法规、规章!规定的审《。批程序越权审批【的;:
《
(五】)对发生的违法【建设未按规定报告或!者未及时、妥—善处理的《;
【
《(六)对群众反映强!烈的违法建设行【。为未及时妥善处理致!使矛:盾激化的《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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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【七)纵容《、,包庇:、放任建《。设单:位违法建设的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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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!。八,)阻挠、限制城市规!划、建?设、执?。法部门?行政执?法的;
【
(九】)纵容、包庇、【放任:城,镇,居民在农村购—置宅基地《和建房为城》镇居民在农村购【买和违法建造的住】。宅发放土《地使用?证的;
】
?第十条 浔阳区、】庐山:区、九江开发区、九!江县对辖区内违法】建设负有监》督责任对辖区内【乡镇、街《道出现违法建—设或乡镇人民政府】、街道办事处进行违!法建设的各》区(:县)应当对乡镇【、,街道的主要》负责人和直接责【任人进行责任—追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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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》十一条 城》市规划、《。建设、国土》、房:产等行政管》理部门及其派出机】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!为之:一的应?当进行责任追究
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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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一)【违反:规定越级越权—审批的;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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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
(二)】违反规定擅自调整政!府批准的《。规划方案《的;:
》
《 (三)违反—规定批准《项,。目建设?的;
【
(四【)对:不符合竣工验收条】件而予以验收通【过的;
【
(【五)违?反规定擅自批—准发证的;
【 , :
(六)在!工作中?玩忽职守、滥用职】权、徇私舞弊的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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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(七《)其他违反规—划、:建设法律、法规、】规章规定的行—为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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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—十二条? 城市规划、—。建,设、国土、》房,产、:城管执法等》行政管理部门及其】派出机构的工作人员!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!当进行责任追究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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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《一):谎,报,、,瞒报:、拒报违法建设情】况的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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】 (二)对严重【影响城市《规划的违法》建筑物、构筑物【和其他工程设—施依法应《作,出而不作出拆除或没!收,决,定的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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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(三)》未按:。规定收缴罚款或以罚!代拆的;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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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四)未!依法查处违法建设行!为或查?处不力的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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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五)—在工作中《玩忽职守、滥用职】权、徇私舞》弊,的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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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!六)其他违反—规划、建设法—律、法规、规章【规定的行《为
】 第十?三条 市属企事业】单位有下列行为之】一的对单位主要负】责人:、分管负责人—。和,直接责任人进行责】任追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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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一!)未: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!。可证:占用土地的;
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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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二)未】按照建设用地—。。规划:许可证规定的内【容用:地的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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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三)买卖!、涂改或者转让建设!用地:规划许可证、—临时建设用地规划】许可证、《建设工程规划—。。许可证、临时—建,设,。工程规?。划许:可证:。的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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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(四)未—取,得,建,设,工程规划《许可证或不按规划许!可内容进行建设【的;
【
? (五)未—取,得施工许可》证进行?建设的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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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!六):违反规定擅自改【变或调整《规划条件的;—
】 (七)拒不执行!城市规划行》政处罚决定的—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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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八)—妨碍、抗拒城市规】划行政执法的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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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(九)?其他违反城市规【划、建设法律、【。法规、规《章规定?的行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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】上级主?管部门负有责任【。的同时追究上级主管!部门有关责》任人员的责任
【
— 第十四条 城市规!划、:。建设、?。。国土、房产、城【管执:法等行政管理—部门查处《的违法建设案件【符合本办《法规定?应,当追究责任人行政】责任的在《对该违法《建设作出行政处罚】决定后10个工作日!。内按人事管理权限向!相应的?行政监察机关及时】报送该违法建设【的有关?证据资料行政监察】机关依照行政监【察程序按照》本办:法对责任人》进行查处作出—处理决定
】
? 第十五条 中央、!省驻市行政、企【事业单位及其—工作人员违反本办】法应当进行责任追】究,的建议其主》管部门进行》责任追究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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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第十六条 违【反本办法规定应当给!予,党纪处分的移送【纪检机关《处理:;涉嫌犯罪》。的移送司法》机关处理
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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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七—条 本办《法自:发布之日起施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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