九【江市城市《规划区违法建设行为!行政责任追究暂【行办法
】九江市人《民政府关于印发【九江市城市规划区违!法建设行为》行政责任追究—暂行:。办法的通知》
文号九府发[2!005?]16号
各县(!市、区?。)人民政府庐—山管理局《九江、共青开发【区管委会市政府各】部门直属及驻市各】单,位 ?
九江市城市规】。划区违法建设行为】行政责?任追:究暂行办法已—经市政府《同意现?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!行
二00五年】六月三十《。。。日
:
第一条 为—。促进我市《城乡规划的》贯彻实施及》时有效查处各类【违法建设行》为保证行政机关【工作人员正确履行职!责促进依法行政提】高行政效能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】国行政监《。。察法、中华人民共】和国城市规划—法、中华人民共【和国行政《。监察法实《施条例、国家公务】员暂行条例、—城市:房屋拆迁管理条例、!国务院关于深化改】革严格土地管理【的决定和江西—。省实施〈中华人民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】〉办法?。、江西省《行政执法责任制【办法等有关法—律、法规《和规章?规定结合本》市实际,制》定本:办法:
第!二条 本《市城市规划区—内各级人民政府【及其派出机构和城市!规划:、建设、国土、房】。产、城管执法等行】政管:理部门应当》。防止违法建设行【为的发生及时发现】和处理?违,法建设行为》对有失职、渎职【。情形或者负有领导】责任的依照本—。办法进行行政责任追!究
:
】。 本市?各级国?家行政机《关、:依照:国家公务员制度管】理的事业单位以【及,依法受行政机关委托!履行:行政管理职责—的组:织的工作人员参与】违法建设《的应当进行责任【。。追究
—
第三条【。 本办法所称—违法建设行为是指
!
?
?
(一)未【依法取得建设用【地使用权或》不按批?准用途使用土—地擅自进行建设的】;
《
《
(二)未依法!办理建设用地规划】许可证、建设工程】规划许可证》(含临时用地—规划许可证》。和临时建设工—程规:划许可证)或—不按规划许可进行】建,设的;
》 ?
(三)】未依法取得》建,筑工程施工》。许可证?或开工报《告未经批准擅自开】工建设?的;
《
(!。四)未依法》取得房地《产开:发企业?资质擅自进》行,房地产开发建设【的,; ?。
—
: (五《)未依法取》得商品房预售—。许可证擅自预售【。。商品:房的;
】
《 (六)未经竣工】。验收:。或将验收不合格的】。房屋交付使用的;
!。
《
《 (七)其》它违反法律》、法规和规章的建设!行为
》
《 第四条 本市规】。划、建设、国土【、房产?、城管?。执法等行政管理部】门按照各自的职责明!确分工协同做好对】违,法建设的《综合治理工作对【违法建?。设行为?应当及?时发现、及时处【理对:。依法应当拆》除的:。违法建设应》当及时?作出拆除决定
【
: :
》浔,阳区、庐山区—、九江开发区、九江!县及乡镇人》。民政府、街道—办事处对辖区内违法!。建设负?有监督责任群策群】防协同做《好对辖区《内违法建设的综合治!。理工作?负责做好对辖区内】违法建?设拆:除的组织实施—。并,应,限期完成拆除工【作市:直各相关部门应当积!极主动配合拆除违法!建,设的工作
【
《 第五条《 任何单位或—。者个人有权对违【法建设?进行检举接到举报】的人:民政:府和城市规划、建设!、国土、房产、【城管执法等行—政,管理部?门必须及时组织调查!处理对举报者应当予!以保密
【
第六—条 行政责任—追,究的方式
【
— (一)诫勉谈话;!
《
》 (:二)责?。令作出书面检查;
!
—
(三)—。取消当年评》优,评先资格;》
! (:四)扣?发奖金;
—
— :(,五)通报批评—;
?
》
(六)暂停执!法活动;
】
(七】),调离执法岗位或离】岗培训;《
: ?
(八)引!。咎辞职和责令辞职】;
《 ,
》 (九)辞》退;
!
(十)行【政处分?
》
?第七条 本市—各,级行政监察机关按照!人事管理权限和行】。政处分审批权—限程序?。对违法建设的责任人!员追究行政责任
】
》。 第八条》 本市各级行政机】关应当明确本—机关的?行政责任追》究机构并确定专人】。负,责主要?履行下列职责
【
》。
(一—)决定是《。否进行调查;
】。
【 (二)审》议调查或审理报告】。。;
! (三)作出处】理决定
】
对依法应!。给,。予行:政处分?的,依照有关法》律、法规和规章【规定执行
】
? 第九条 浔阳区】、庐:山区、?九江开发区、九江县!和市:直各单?位(包括派出机构)!有下列行为之一的】应当对其主》要负责人、相关负】责,人和直接责》任人进行责任—追究
》
(一!)不:执行国?家、省、市有—关城乡规划的法律、!法规和政策》导致辖区发生违法】建设的;
【
》 (二)》对本行政区域或者】本部门管辖范围内违!法,建,设查禁?不力致?使违法建设》现象严重的;
!
— (三)对市城【市规划、建设、国土!、城管执法等行政】管理部?门依法作出》的关于对违法—建设的处罚决—定,。组织:督促整改不力的;
!
】 (四)《未按法律、》法规、规章》规定:的,审批程序越权审【批的;
】
(五【)对发?生的违法《建,设未按规定报告【或者未及时、妥【。善处:理的:;
】
(六》)对:群众反?映强:烈的违法建设行为未!及时妥善处理致使】矛盾激化的》;,
! (七)纵容、【。包庇:、放任建《设单位违法建设的】;
》
》 (八)阻挠、【限制城?市规划、《建设、执法》部门行政执法的;】
:
— (九)纵—容,、包:庇、放?任城镇居民在农村】购,置宅基地和》建房为城镇》居民在?农村购买《和违:法建造的住》。宅发放土地使—用证的;
》
《
第十条—。 ,浔阳:。区、庐山区、九江】开发区、九》江县对辖区内违法建!设负有监督责—任对辖区内》乡,。镇、街道出现违【法建设或乡镇人民】政府、街道办—事处进行违法建设的!各区(?县)应当对》乡镇、街道的—主,要负责人和直—接责任人进》行责任追究
—
第十!一条 ?城市:规划、建设、—国土、房产等行政】管,理部:门及其派《出机构工作人员有下!列,行为之一的应当进】行责任追究
】
》 (一)违反【规定越级越权审批的!;
—
(二)】违反规定擅自—调整政?府批准的规划—方案:的;
!
(三》)违反规定批准【项目建设《的;
【
? :(四)对《不符合竣工验收条件!而予以验《收通过的;
】。 ?
,
(五)违反】规定擅自批准发【证,的;
—
(【六)在?工,作中:玩忽职守、滥用职】权、徇私舞弊的;】。
,
: ?
(七)其他!违反规划、建设【法律、法规》、规章?规定的行为
】
?。 第十二条 城】市规划、《建,设,、国土、房产、城】管执法等行政管理部!。门及其派出机构的工!作人员有下列—。行为之一的应当【进,行责任追究
—
,
】(一)谎报、—瞒报、拒报违法建设!情况的;
》
: ,
(【二)对严重影—响城市规划的违法建!筑物、构《筑物和其他》工,程设施依法应作出而!不作出拆除》或没:收决定的;
!
》 ,(三)未按规定收缴!罚,。款或:。以罚代拆《的;
!
(《。四)未?依,法查处违法建设【行为:或查处不力的;
!
》
:。 ,(五)在工》作中玩忽职守、【滥用职权、》徇,私舞:弊,的;
》
【(六)其他》违反规划、建设【。法律、法《规、规章规定的【行为
【
第十》三条 市属企—事业:单位有下列》。行为之一的》对单位主要负—责人、分《管负责人和直—接责任人进行责任】追,究
《
》 , ,(一)未取得—建设用地规》划许可证占用—土地的;《。
《
(【二)未按照》建设用地规划许【可证规定的内容用】地的;
!
(三)【买卖、?涂改或者转让建设用!地规:划许可?证、临时建》设用地规划许—可证、建《设工:程规划许可证—、临时建设工程【。规,划许可证的》;
《。 ,
(【。四)未取得建设工】程规划许可》证或不?按规划许可》内容进行建设的;】
: ?。
(—五):未取得施工许可【。证进行建《设的;
【 ,
(六【)违反?规定擅自改》变或调?整规划条《件的;
》
【 ,(七)拒不执行城】市规划行政》处罚决定的;
!
《
(八》)妨碍、抗拒城市】规划行政执法—的;
?
—
(九)其他】违反城市规划、【建设法律、法规、规!章规定?的行为?
【。。。
上级》。主,管部门负《有责任的同时—追究上?级主管?。部门有关责任人【员,的责任
》
第【十四:条 城市规》。划、建设《、国土、《。房产、城管执法等行!政管理部门查处【的违法建设案件符】合,。本办法规定应当追】。究责:任人行政责任的【在对该违法建设【作出行政处罚决【定后10《个工作日内》按人事管《理权限?向相应的《行政监察机关及时报!送该违法建设的【有关证据资料行政监!察机关依《照行政监察程序按】照本办法对责—任,人进行查《处,作出处理《决定
】 第十五条 中央!、省驻市行》政,、企事业单位及其】工作人员违反本办】法应当进行责任追】究的建议其主管【部,门进行?责任:追究
?
第十!六条: 违反?本办法?规定应当给》予党纪处分的—移送:纪检机?关处理;涉》。嫌犯罪?的移送司法机关处】理
》 :
《。
,
第十?七条 本办法—自发布?。之日起施行》。
,
,