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九江市!城市规划区》。违法建设行为行政责!任追究暂行办法【 ? , 九江市人民政【府关于印发九江市城!市规划区违法建设】行为行政责任—追究暂行《办法的通知 — 文号九《府发[2005【]16号《 , 各县?(市、区)人民政府!庐山管理局九江、】共青开发区管委会市!政府各部《门直属及驻市各单位!   九江市城市!规划区?违法建设行为行政责!任追究暂行办法已经!市政:。。府同意现印发给你】们,请遵照执行》 二00》五年六月三十—日 ?第一条 为促进【我,市城:乡规划的贯》。彻,实施及时有》效查处各类违—。法,建设行为《保证行政机关—工作人员正》。确履行职责促—进依法行政》提高行?政效能根《。据中华人《民共和国行政—监,察法、中华》人民共和国城市【规划法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】政监察法实施条【例、国家公务员暂行!。条例、城市》房屋拆迁管理条例】。、国务院关于深【化改革?严格土地管理的【。。决定和江《西省实施〈中华人】民共和国城市规划】法〉办法、江西省行!政执:法责任制办法等有】关法:律、法规《和规:章规定结合本—。市实际?,制定?本办法 【 , 第《二,条 本市城市规【划区内各级》人民政府及》其派出机《。构,和城市规《划、建设、国—土、房产、城—管执法等行》政管:理部门?应当防止违法建设行!为的:发生:及时发现和处—理违法建《设行为对有失职、渎!职情形或者负—有领:导责任的依》照本办法《进行:行政责?任追:究, :    【 本市各级》国家行政机关—、依照国家公务【员制度管理的事【业单位以及依—法受行政机》关委托履行行—政管:理职责的《组织的工作人—员参与?违法建设的应—当进行?责任:追究 》 : 第三条 本办!法,所称违?法建设行《为是指 【   (【一)未依法取得建设!用地使用权或不按】批准用途使》用,土地擅自进行—建设的?; : , ,    (】二)未依法办理建设!用地规划许可证【、,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】证(含临时》用地规划许可证【和临时?建设工程规划—。许可:证)或不按规划许】可进行建设》的;    ! (三)未依法!取得:建筑工程施工许可】证或开工报告未经批!准擅自?开,工建设的; 】    【(四)未依法取得房!地产开发企业资质】擅自进行房地产【开发建设的;  】 ,  《  (五)未!依法取?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!擅自:预售商品《房的; 《    — (六)—未,经竣工验收》或将验收《不合格?的房屋?交付使用的; !    (】七)其它违反法【律、法规《和,规章的?建设行为 》 : ? 第四《条 :本市规划、建设、】。。国土:、房产、城管执【法等行?政管理?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!明确分?工协同?做好对违《法建设?的,综合治理工作对违法!建设行?为,应当:及时发?。现、:及时处理对》。依法应当拆除的【违法建设应当及时】作出拆除决定 !  :  ? 浔阳区》、庐山区、》九江开发区、—九,江县及乡镇》人民政府、街道办】事处对辖区内—违法建设《负有监?督责任?群策群防《协同做好对辖区内】违法建设的综合治】理工:作负责做《。。好对辖区内》违法建设拆》除的组织实》施并应限期》完成拆除工作市【直各:相关:部门应当积极主动】配合:拆除:违法建设的工作【 】第五:条 :任何:单位或者《个人有权对违法建设!进行检举接到举【报的人民《政府和城市规划【、,建设、国土、房产】、城管执《法等行政《管理部门《必须及时组织调查处!理对举报者应当【予以保密 】 《第六:。。。条 行政责任追【究的:方式 《    — (一)诫勉【谈话;  】  : ?(二:)责:令作出书面检—查;    ! (三)—。取,消,当年评?优评先资格; 】    》 (四)扣发奖!金;:    ! (五)通报—。批,。评;  【  《 (六)《暂停执?。法,活动; —    【(七)调离》执法岗位或离岗培训!;    】 (八)引【咎辞:职和责令辞职; 】 :    《 (九)辞退】;  —  (十)】行政处分 》 第】七条 本市各级行政!监察机关按照—人事管理权限—和,行政处?分审批权限》。程序对违法建设【的责任人员追究【行政责任 》 《 第八》条 本市各级行【政,机关应当明确本【机关的行政责任追】究机构并确定专人】负责:主要履行《下列:职责   】 《(,一)决?定是否进行》调查; —    — (二)审议调【查或审理报告;【。。 ,   》 : (三)作出处】理决定  】  对依【法应:给予行政处分的【依照有关法律—、法规和规章—。规定执行 【 ? 第?九条: 浔阳区《、庐山区、九江【开发区、《九江县和市》直各单位(包括派出!机构)有《下列行为《之一的?应当对其主要负责人!、相关负《责人和直《接责任?人进行责任》追究 —   (一】)不:。执行国家、省、【市有关城乡》规划的?法律、法规和政策导!致辖区发生》违法:建设的;  ! , (二—)对本行《政区域或者本部门】管辖范围内》违法建设查禁不力】致使违法建设—现象严重的; 【    !(三)?对,市城市规划、建设】、国土?、,。城管执法等行—政管理部门依—法作:出的:关于对?违法建设《的处罚决《定组织督促整改【。不力的; 【   ?。。 (四)未】。按法律?、法规、规章规定的!审批程序《越权审批的》; 《   ? (五)对发!生的违法建设—未按规定报告或【者,未及时、妥善处【理的; 【   《 :(六)对《群众反映强烈的违法!建设行为未及时妥善!处理致使矛盾激化】的; —   (七)!纵容、包庇、—放任建设单位违【法建:设的;  】  》(八)阻挠、限【制城市规划、建设、!执法部门《。行政:执法的; 】   —(九)纵容、包庇】、放任城镇居民在】。农村:购置宅?基地和建房为城镇】居民在农村购买【和违法建造的住【宅发放土地使—。用证的;《。 — 第十条 —浔阳区、庐山区、九!江开发区《、九江县对》辖区内违法建设【负有监督《责,任对辖?区内乡镇、街道出】现违法建《设或乡镇人民—政府、街道办—事处进行违法—。建设的各区(县【)应当对《乡镇、街《道的主要负责—人和直接责》任人进?行,责任追究 】 第》十一:条 :城市规划、建—。。设、国土、房产等】行政:管理部门及》其派:出,机构:工作人员有下列行】为之一的应当进【行责任追《究    ! :(一)违反规定【越级越权审批—的;:。 ?    《 (二》)违反规定擅自【调整政府批准的规】划方案的; !   ? , (三《)违反规定批准项】目建设的; 【    》 (四)对【不符合竣《工验:收条:件,而予以?。验收通过《的; 》    (五!)违反?规定擅自批》准发证?的,。。; 》   ? (六)在工】作中玩忽职守、【滥用职权、徇私舞】弊的;  】 , (七)其】他违反规划、建【设法律、法规、规】章规:定,的行为 》。。 ? 第《十二条 城市—。规划、?建,设、国土、房—。产、城?管执法等行》政管理部门及其【派出机构《的工作人《。。员有下?列行为之一的—应当进行责任追究 ! ?   —。。。(一)谎报、—瞒报、拒报违法建设!情况:的; 《    》 ?(,二)对严重影响城市!规划的违法建筑物、!构筑物和其》他工程设施依法应】作出而不作出拆除或!。没收决定的; 【 ,    【 (三)未按规定】收缴罚款或以罚代拆!的; ?  《 , , (《四)未依法查处【违法建设行为或【查处不力的; 【  《  》(五:)在:工作中玩《忽职守、滥用职权、!徇私:舞弊的?;    ! , ,(六)其他违—反,规划、建设法—律、:法规、规章》规定的行为 】 第十三条! 市属企事业—。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!的对单位主要—负责人、分》管负:责人和直《接责任人进行—责任追究 【    — (一)未取得建】设用地规划》许可证占用》土地的;《   — (二)【未按照建设用地规】划许可证规》定的内容用地的【;  —。  (三)】买卖、涂改或者【转让建设用地—规划许可证、临【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!证、建设工》程规:划许可证、临时建】设工程规划许—可,证的; —  :  》(,四)未取得建设【工程规划许可证【或不按规划许可内】。。容进行建设的; 】    】 (:五)未取得施—工许可证进》行建设?的; —   —(六)违反规定擅自!改变或?调整规划条件的;】   — (七)拒】不,执行城市规划行政处!罚决定的; 【  ?  : (八)妨碍、!抗拒城市规》划行政执法的—;,    】 , (九)《其他:违反城?市规划、建设法律、!法规、?规章规定的行为 !。    上!级主管部门》负有责任的同时【追究上级主管部门】有,关责任人员》。的,责任 ? ? 第十四条 !城市:规划、建设》、国土、房产、【城管执法《等行政管理部门【查,处的违法建设—案件符?合本办?法规定应《当追究责任人行政责!任的在对《该违法建《设作出行政处—。罚,决定:后1:。0个工作日内—按人事?管理权限向相应的行!政监察?机关及时报送该违】法,建,设的:有关证据资料行【政,监察机?关,依照行政监》察,程序按照本办—法对责任人进行查处!作出处?理决定? 第!十五条 《中,央、省?驻市行政、企事业单!位及其工作人—员违反本办》。。法应:当进:行,责任追究《的建议其主管部门】进行责任追究 】 : 第十六【条 违反本办—法规:定应:当给予党纪处分的移!送纪检?机关处理;涉—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!关处理  】 ,。 ? ?第十:七条 本办法自【发布之日起施—行 ?