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九江】市城市规划》区违法建设行—为行政责任追—究暂行办法 ! 九江?市人:民政府关于》印发九江市城市规】划区违法建》设行为行政责任追究!暂行办法的通—知 文号九府【发[2005—]16?号 各《县,(市、区)人民政】府庐山管《理局九江、共—青开发?区管委会市政—府各部门直属及驻市!各单位   九】江市城市《。规划:区违法建设行为行政!责任追究暂行—办法已经市》政,府,同意现印发》给你们请遵照—执行 ? 二00五年六月】三十日 《 第一条 》为促:进我市城乡规划的】贯彻实施及时有效查!。处各类违法建设行为!。保,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!正确:履行职责促进依法】行,。。政提高行政效能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】国行政监察法—、,中华:人民共和国》城市规划法、中【华人: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!。实施:条例、国家公务员暂!行条例?、城市房《屋拆迁管理条例【。、,国务:院关于深《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!的决定和江》西省实施〈》中华人民共和—国城市规划法—〉办:法、江西省行政【执法责任制办法等有!关法律、法规和【规章规定《结合本市实际,制】定本办?法 【 第二条》 本市城市》规划区?内各级?人民政府及其派出机!构和城市规》划,、建设?、国土、房产、【城管执?法等行?政管理部门应当【防止违法建设—行,为的发生及时—发现和处理违—法建设?行为对有失职、渎职!情,形或者负有》领导责任的依照【。本办法进《行,行,政责任追究 !   本市各!级国家行《政机关、依照—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!的事业单位以及【。依法受行政机—关委托履《行行政?管理职责的组织【。的工作人《。员参与违法》建,设,的应:当进:行责:任追究 】。。 , 第?三条 ?本办法所《称违法建设行—为是指 【。   》。 (:一,。)未依法取》得建设用地使—用权或不按批准【用途使用土地擅【自进行建设的—; : , :   (二】)未依法办理建设】用地规划许》可证、建设工程规】划许可证(含临时】用地规划许》可证和临《时建设工程》规划许可证)或不】按规:划许可进行建设的;! ?    (三!)未依法取得建筑】工程施?工许:可证或开工报—告未:经批准?擅自开工建设的;】 《   (【四)未依法取得【房地产开发企业资】质擅自?。。进行房地《产开发建《设的;  》   — (五)未依!法取得商品房预【售许可证擅自预【售,商品房?的;  【  《 (六)未经—竣,工验收?或将验收不》合格的房屋交付【使用的; 】   ? (七)其它】违,反法律、法规和【规章的?建设行为《。 ? 第四条】 本:市规划、建设、【。国,土、房产、城—管执法等行》政管理部门按照各】自的职责明》确分工协同做好对违!。法建:设的综合治理—。工作对违法》建,设行为应当及—。时发现、《及,时处理对依法—应当:拆除的违法》建设应当及时作出拆!。除决定  】  》浔阳区、庐》山区、九江开发区】、九江?县,。及乡镇人《民政:。府、街道《。办,事,处,对辖区内违法建设负!有监督责任群策【群防协同做好—对辖区?内违法建《设的综合《治理:工作负?责做:。。好对辖?区内违法建设拆除的!组织实施并应限期完!成拆除工作市—直各相关部门—应当积极主动—配合拆除违法建设】的工作 ! :第,五条 任何单位或者!。个,人有权对违法建设】。进行检举接到举报】的人民?政府和城市规划、建!设,、,国土、房产》、城管执法等行政】管理部?门必:须及时组织调查处理!对举报者应》当予:以保密 》 —第六条 行政—责任:追究的?方式   】 : (一)诫勉【谈,话; 》    — (二?)责令作出书面检】查,;,    ! (三)取消当年评!优评先资格; !    — (四)《扣发奖金《; ?    — (五)通报批评!; ? ,    (】六)暂停《执法活动;》  》  (—七)调离执法岗【位,或离岗培《训; ? ?   —(八)引咎辞职和责!令辞职; — ,    (九!。)辞退;  !  : (十)—行政处分 — : 第七条 本!市各级行《政监察机关按照人】事管理权《限和行?政处:。分审批权限程序【对,。违法建设的责—任人员追究行政责】任 : 第八!条 本市各级行政】机关:应当明确本》机关的行政责任追】究机构并确定专人负!责主:要履行?下列职责 【    【(一:。)决:定是否进行》调查; 》  ?  《 (二?)审:议调查或审理报【告;   】 (三)作出!。处理决定 —。  ?  《。 对依法应给—予行:政处:分的依照有关法律、!。法规和规《章,。规定执行 】 ? 第九?条 浔阳区、庐【山区、九《江开发区、九江县和!市直:各单位(包括—派出机构)有—下列行为《。之一的应当对其【主要负责《人、相关《负责人和直接责【任人进行责任追【究 《 ,   《。 (一)不执行】国家、省、市—有关城乡《规划的法律》、法规和《政,策导致辖区发生【违法建设的》; 》  :。 (二)对】本行政?区域或者《本部门管辖》。范围内违法建设查禁!不力致使《违法建?设现象严重的; 】    — ?。(三)对市城—市规划?、建设、国土、【城管执法等》行政:管理部门《依法作出的》关于对违法》建设的处罚决定组】。织,督促:整,改不力的; 】    (】四):未按:法律:、法规、规章—规,定的审?批程序?越,权审批?的;    ! (五)对发】生的违法建设—未按规定报告或者】未及时、妥善处理的!;    】 (六》)对群?众反映强《烈的违法建设—行为未及时妥善处】理致:使矛盾激化的;【  》  《。 (七)纵容、包庇!、放任建设单位【违,法建设的; 】  :  : ?(,。八):。阻挠、限制城—。市规:划、建设、执—法部:门,行政执?法的; —   ? (九)【纵容、包庇、放【任城镇居民在—农村购置宅基地和建!房为城镇《居民在农村购买【和违法建造的住【宅发放土地》。使用证的; — 》 第十条 浔【阳区、庐山区、【九江开发区、—九,江县对辖区内—违法:建设负?有,监督责任对辖区【内乡镇、街》道出现违法》建设或乡镇人民【政府、街道办事【处进行违法建设的】各区(县)应当对】乡镇、?街道: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!责任人进行》责,任追究? 第!十,一条: 城:。市,规划、?建设、国《土、房产《等行政管理部门及】其,派出机构《工作人员有下—列行为?之一的应当进行责任!追究 《。。。    【 (:一)违反规定越级】越权审批的; 】 :   (二)!违反规定擅自调整政!府,批准的规划方—案的; 《   》 (》三)违反规》定批准项目》建,设的;  】  (—四)对?不符合竣工验收条件!而予以验收》。通过的;  !  (—五):违反规定擅自—批准发?证的;?。  》  (六)】在工作中玩忽职守、!滥,用职权、徇私舞弊】的; 《  ? ,。 ?。 (:七,。)其他违反规—。划、建设法律、法】规、:规章规定的》行为 ! 第十二条》 城市规划》、建设?。、,国土、房《。产、城管执法等行】政管理部门》及其派出机》构,的工作人员有下列】行为之一的应—当进行责任追究 !    — (一)谎报【、瞒报、《拒报违法《建设情况的;—。 ,。    【 :(二:)对严重影响城【市规划的《违法建筑物、构筑物!和其:他工程设施依—法应作出《而不作?出拆除或没收决【定的;?  》  (三)未!按规定收缴》罚款或以罚代拆的】;    ! (四《)未依?法查处违法》建设行为或》查处不力的》;, ,   》 : (?五)在工作中玩忽职!守、滥用职》权、徇私《舞弊的; —    》 (六)其【他违反规《划、建设法律、【。法规、规章规定的】行为 《。。 》 第十三条 市属企!事,业单位有下列行【。为之一?的对单?位主要负责人—、分:管负责人和直—接责任人《进行:责任追究 —    — (一《)未:取,得,建,设用:地规划许可证—占用土?。。地的; 【  : (二—。)未:按照建设用》。地规划许可》证规定?的内容?用地的;  !  》(三)?买卖、涂《。改或:者转让建设用地规】划许可证、临时【建设用地规划许【可证、建设工程规划!许可证、临时建设工!程规划?许可证的; 】。    (四!)未取得建》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!不按规划许可—内容:进行建设的; 【  《 , (五)未取!得,施工许可证进行建设!的;  【  (六【)违反?规定擅自《改变或调整规—划条件的;》    】 (七)拒不执】行城市?规划行政处罚—决定的;  !  (八)】妨碍、抗拒城—。市规划行政执法的;! 《   (九】)其他违反城—市,。规划、?建设法律《、法规、规》。章规定的行为—  》  ? 上?级主管部门负—有责任的同时追究】上级主管部门有关】责任人员的责—任 : 《 ?第十四条 》城市规划《、建:。设、国?。土、房产、》城管执法《等行政管《。理部门查处的—违法:建设案件符合—本办法?规定:应当追究责》任人行政责》任的在对该违法【。建设作出行》政处罚?决定:后10?个工作日内按人事】管,理权:限向相应的》行政:监察机关《及时报送该违法建】设的:有关证据资》料,行政监察机关依【照行政?。监察程序按照—本办法对责任—人进行查处作出【处理决定 ! 第十五条 】。。中央、省驻市行政、!企事业单位及其工作!人员:违反本办法应—当进行责任追究的建!议其主?管部:门进:行责任追究 】 : 第十六条 违!。反本办?法,规定应当《给予党纪处分的移送!纪,检机关处《理;涉?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!关处理 》    【 ,。 第十七条 本办!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! :