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九江市!城市规?划区违法建设行为行!政责任追究暂—行办法 》 : 九江市人民—。政府关?于印发九江市—城市规划区违法建设!行为行政责任追究】暂行办法的通—知 文号》九府发[《2005]1—6号 各》县(市、《区):人民政府庐山管【理局九?江、共?青开发区管委会【市政府各部》。门直属及驻》市各单位   【。 九江市城市规【划区违法建设行【为行政?责任追究暂行办法】已经市政府同—。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!照执:行 ?二00五年六月三十!日 第《一条 ?为促进?我市城乡规划的贯】彻,实施:及时:有效查处各类违【法建设行为保证行政!机关工作人员正确履!。。行职责促《进依法行政》提高行政效》能,根,据中华人民共—和国行政监察—法、中华《人民共和国城—市规划法、中华人民!共和国行《政监察法实》施条例?、国家公务》员暂行?条,例,、城市房屋》拆迁管理条》例,、国:务院关于深》。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!的决定?和江西省《实,施〈中华《人民:共和国?城市规划法》〉办法、江西省行】。政执法责任制—办法:等有关法律、法规】和规章?规定结合本》市实际,制定本办】法 ? —第二条 本市城市规!划区内?各级人民《政府及其派出机构】和城市规划、建设】、国土、房》产、城管执》法等行政管理部门应!当,防止违法建》设行为的《发生及?时发现和处理违法】建设行为对有失职】、渎职情形或者负有!领导责任的》依照本办法进—行行政责任追究【    【 本《市,各,级国家?行政机关《、依照国家公—务员制度管》理的事业单位以【及依法?受行政机关》委托履行行政管【理职责的组》织的工作人员—参,与违法建设》的应:当进:行责任追究》。 》 第三条 本办!法所称违法》建设行为是》指,    【 , (一《),未依法取得建设【用地使?用权:或不按批准用—途使用土地擅自进】行,建设的; 】   《 (二)未依法】。。办理:建设:用地规划许可证【、建:设工程?规划许?。可证(含临时用【地,规划许?可证和临时建—设工程规划许—可证)或不按规划许!可进行建设的—; :    【 (三)未依法】取得建筑工程—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!告未经批准擅—自开:工,建设的;《    !。 (:四,)未依法取得房【地产开发《企业资?质,擅自进行《房地:产开发建《设的;   【  ? , ? ,(五)未依法取得】商品房预售许—可证擅自《预售商?品房的; 】 ,  (—六)未?。经竣工验收》或将验收《。不合格的房屋交【付使用的; 】    《 (七)其它】。违反法律、法规【和规章的建设行【为, , : : : 第四条 本市规】划,、,建设、国《土、房产、》城管执法等行政管】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!责明确分工》协同做好对》违法建设的》综,合治理工作对违法建!设行为应当及时发】现、及时处理对依】法应当拆除的—违法建设应当及时】作出拆除《决定    !。 ,。 :浔阳区?、庐山区、》九江开发区、九【江县及乡镇人—民政府、街道办【事处对辖区》内违法建《设负:。有监督责任群—策群防?协,同做好对《辖区内违法建—设的综合治理工作负!责,做好对辖区内违【法建:设拆除的组织—实施并应限期完成】拆除工作市》直各:相关部门应当积【极主动配《合拆除违法建设的工!作,。 第!五条 任何单位【或,者,个,人,有权对违法》建设进行检举接【到举报的人民—政府和城市规—划、建设、国土、房!产,、城管?执,法等:行政管理《部门必须《及时组织调》查处理对举报—者应当予《。以保密 ! :第,六条 行政责任追】究的方式 》 :    【(,一)诫勉谈话; 】 :    — (二)责》令作出书《面检查;《 《   (三】)取消当《年评:优评先资格; !    (】四)扣发奖金; 】 ?   《 (五)通报批】评,; :    — : (六)暂停执【法活:动;    ! ?(七)调离执法【。。岗位或离岗》培训;   ! ? (八)引》咎辞职和责令辞职;!    【 (九)—辞退; 【   ? : (十)行》政处分 】 第七条— 本市各级行政监】察机关按照人—。事管:理权限和行政—处分审批权》限,程序对违法》建设的责任人员【追究行?政责任 — : 第八》条 本市各》级行政?机关应当明》确本机?关的行?政责任追究机构并】确定专人《负责主要《履行下列职责 !    (】。一)决定是否—。进,行,调查; 》 ,    》 (二)》审议调查《。或审理报《告,; :    【 (三)作—出,处理决定 】   《 对依法应给【予行政处分的—依照有关法律—、法规?和规章规《定,执行 ? :。 第九条 !浔阳区、庐山区【、九江开《发区:、九江县和市直各】单位(包括派出【机构)有下列行为之!一的应当对》其主要负责人—、相关负《。。责人和直接责—任人进行责任追究】 ,    】 (一)不》执,行国:家、:省、市有关》城乡规划的法—律、法规和政—策导致辖区》。发,生违:法建设的《; ?    》 (二)对本行!政区域或者本部门】管辖范?。围内违法建》设查禁不力致使违】法建设现象严重的;!    【 (三》)对市?城市规?划,、建设、国土、城管!执法等行政管理【部门依法作出的关】于对违法《建,设的处罚决定组【织督促整改》不力的;《    !。。 (四)未按法律、!法规、规《章规:。定的审批程序越权审!批,的;  【  》(五)对《发,生,的违法建《设,未按规定报告—或者未及时》、妥:善处:理的;  】  (六【)对群众反映—强烈的违法建设行】为未及时妥善处理】致使矛盾《激化的; 【    (】七)纵容、包—庇、放任建》设单位违法建设的;! 《   (八】)阻挠、限制城市规!划、建设、执—法部门行政执法的;!    【 ?(九)纵容、—包庇:、放任城镇居民【。在农村购置》宅基地和建房为【城镇居民在农村购】买和违法建造的住】。宅发放土地使用证】的;: 【 第十条 浔阳【区、庐山区、—九江开发《区、:九江县对辖》区内:违法建?设负:。。有监督责任》对,辖区内?乡镇、街道出—现违法建设或乡【。镇人民政府、—街道:办事处进《行违法建设》的各区?(县)?应当对乡镇、街道的!。主要负责人》和直接责任人进行】责,任追究 】。。 ?第十一条 城市规划!、建设、国土—、房产等行政管理】部门及其派出机构】工作人?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!应当进行责任—追究 ? ?   》 (一)违》反规:定越级越权》审批的; 【    》 (二)违—反规定擅自调整政府!批准的规划方案的;!    】 :(三)违反规定【批准项?目建设的; — ?   《 (四)对—不符合竣《工验收条件而予【以验收通过的;【 ,  《 ,。 (五—)违反规定》擅自批准发》证的; 《    【 (六《。。)在工作中玩忽职守!。。、滥用职权、徇私】。舞弊的;《 :    (!七,),其他违反规划、建设!法,律、法规、规章【规定的行为 — 》 第十二条 城市!规划、建设》、国土、《房产、城管执—法等行政《管理部门及其派出】机构的工作》人员:。有下列?行为:之一的应当进行责】任,。追究: :   《 (一)【谎报:、瞒报、拒报违【法建:设情况的; —   》 ? (:二):对严重影响城市规】划的违法建》筑物、构筑物和其他!工程设施依》。法应:。作出而不作出拆除或!没收决定的;—    】 (?三)未按规定收缴】罚款或以罚》代,拆的;?    】 (四)未依法查!处违法建《设行为或查处不【力的; 》 ,    (】五)在工作中玩忽职!守、滥用职权、徇】私舞弊的《; ?   《 (六)其】他违反?规划:。。、建设?法律:。。、法规?、规章规定》的行为? 第!十三条 市属企事】业,单位有下《列行为?之一的对单位主要负!责人、分管负—责人:和,直接责任《人进行责《任追究 【。   》 (一)未取得【建,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占!用土地的; —。。    — (二)未【按,照建设用地规—划许可?证规定的内容用地】的;:  》  :。 : (三)《买卖、?涂,改或者转让建设用】地规划许可证—、临时建设用地规划!许可证、《建设工程规》划许可证、临时建设!工程规划许可证的】;, ?    《 (四)未取】得建设工程》。规划许可《证或不按规》划,许,可内容进《行建:设的; 《    【 , (五)未取得【施工许可证》进,行建设的;》   — , (六)违反规!。定,擅自改变或调整规划!条件的?;    】 (七)拒【。不,执行城市规》。划,行政:处罚决定《的; 《    【 (八)妨碍、【抗拒城市规划行【政执法的; 】    【(九)其他违反城市!规,划、建设法律、法规!、规章规定的行为】 :    】上级主管《部门负有责任—的同时追究上级主管!部门有关《责任:。人员的?责任 — : :第十四?条 城市规划、建设!、国:土,、房产、城管—执法等行《政管理部门查处的违!法建设案件符—合本办法《规,定应:当追:究责任人行政责【任的在对该违法建设!作出行政处罚决【定后10《个工作日内按人【事管理权限向相应】的,行政监察机关及时】报,送该:违法建设的有—关证据资《料行政监《察,机,关依照行政监察【程序:。按照本办法对责【任人进行查》处作:出,处理决定《 】第十五条《 中央、省驻—。市行政、《企,事业单?位及其工《作,人员违反本办—法,应当进行责任追究的!建议其主管部门进行!责任追究 — 第十】六条 ?违反本办《法规定应当》给予党纪《处,。分的:移送纪检机关处理】;涉嫌犯罪的—移送司法机》关处理? :   《 ? ?第十七条 本—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!行 ?