》 九江市城》。区征收土地管—理办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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文件编号九府厅发!〔201《1〕25号
】各县(?市,、区)人民》政府庐山管理局【九江经济技》术开发区《、云居山柘林湖风景!名,胜区管委《会市政府各部门市】直及驻市各单—位
【。 九江市》城区征收土地管理】办法已经201【。1年4月6日九江】市人民政府第—5,。1次政府常务会【。。审议通过现印发【给你们?请认:真,遵照执行
二【〇一一年六》。月十四日
【第一章 》 》 总 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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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:一条 为加》强土地征收管—理规范?。土地征收程序维护土!地所有?者,和使用者的合法【。权益根据中华人【民共和国《土地管理《法江西省实施<【中华人民共和国土】。地管理法《>办法?江西:省征用土地管理【办法等有关法—。律法规和《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!公布:全,省新征地统一年产】值标准?和区片综合地价的】通知规定结合本【市实际制定本办法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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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第二条 征—收市区范围内—(,浔阳区?、庐山区、》九江经济技》术,开发区)农民—集体所有土地—适用本?。。办法
! 大中型水利、水】电工程?建设征地及国家、省!重点工程建》设征收土地按—国务院?大中:型水利、水电工【程建:设征:。地补偿和移民—。安置办法及国家、省!政,府文件相关规定执行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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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条! ,本办法所《称征收土地(以下简!称征地)是指国【。家为了社会公—共利益的需要—依据法律规定程序】和批准权限并依法】给,予,。农村集体经济—组织及农《民补偿后将农民集】体所:有土地?变为国有《土地的行《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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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第四条 征地应当!符合土地利用总【体规划和《城市总?体,规划严格执行土【地利用年《度计划并按法—。律规定程序组—织实施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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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五条 】征地应当遵》循统一规划、统一征!。地、统?一管:理的原则用地者不】得直接与土地所【有者签订征》地,补偿协议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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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》六条 浔阳区—人民政府、庐山【区人民政府、九【江经济技术》开发区管理委员【会对辖区内》的征地工作负总责乡!(镇)人民政府(】街道办事处)—负责做好征》地,具体工?作
【 市国土》资源局负责征地的管!理和监督《工作:。各分局负《责征地的具体—业务:工作
》 : ?相关:职,能,部门应当《按照各?自的职责支持、配合!征地工作的实施【。
: 第二章 征收【土地的程《序
第七条 建设!项目需要征地—。的由:。建设项?目用地单位》持下:列文件向市国土资源!局提出用地申请【
【 (一)建》设项目立项批准【文件;
! (?二)建?设,项,目选址意见》书及规?划,用地红线《图;
《 : (三—)建设资《金落实证明》
》 市国土—资源局应当自收到】用,地,申请之日起10日内!。作出是否受理的答复!凡不符合土地利用】总体:规划、城市总体【规划以?及未纳?入年度建设用—地计划?的建:设项目用地》申请不得受》理
》
? 第八条《。 征地工作按—照下列规定实—施
!(一)拟定征地【补偿安?置方案?国土资源分》局,根据用地报批要【求拟定征地补—偿、安置方案—后报所在区人民政】。府或管委会》审,查同意
— (—二)告知征地—事项国土资源—。分局发布《。征地预?告,将拟征土地的】建,设项目名称、用【途、位置、补偿【标,准、安置途径等以书!面形式告知被征【地,的,。农村集体经》济组织和农户
! : , (?三)确认征》地调查结果国土【资源分局《对拟征土地的—权属、地《类,、面积以及地上【附着物权《属、种类、》数量等现状进行【调,查并与被征地的农】村集体经济组织、农!户和地上附着物产】权人共同确认—;
《 》(四)组织》征地:听,证在征地依》法报批前国土—资源分局应》书面告?知,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!济组织和农》户对拟征地》的补偿标准、安【置途径有申》请听证的权利—被征收土地农村集】体经济组织》、农:村,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!对土地征收》补偿、安置方案有】异议要求举行—听,。证的应当在收到【听证:。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!作,日内向被征收土【地所:在地国土《资源分局提》。出申请?国土资源分局应按照!。国土资源听证规定】的程序和有关要求组!织听:证,;
》 《(五)征地报—批国:土资源分局应—当按照建设用地审批!。规定编?制 “?一书四方案”即【建设项目用地—呈报说明书、农【用地转用方案、补充!耕地方案、征收【土地方案、供地方案!(,。单独选址用地)【逐级上?报有批准《权的人?。民政:府批:。准申:请用地单位》在用:地材料上报前必须】将测算的《征地补?偿费:用全额缴入财政【征地预存《款专:用,账户用地经》依法批准后根据批】。准情:况对预存的征地补偿!款及时核算多—退少补;
】。 (》六)公开征地—批准事项除涉—及国:家保密?规定等特殊情况外】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!。区人民政府》(管委会)应当【在征收土地方案【批准文件下》发之:日起1?0,个工作日《内将批准《征地机关、批准文】号、征地《的用途、范围、面】积、人员《安置途径《。和办理征《地补偿登《记的期限、地点等】在被征地的》乡(:镇)、村、组予【。以公告国土》资源分局负责—具,体实:施;
— ? (七)制定—项目:征地实施方案国土】资源分局根据建设用!地批准文《件结:合实际制定具—。体征地实施方—案报所在区人民【政府(管委会)批】准,后报市国土资—源局备案;》
】(,八):签订征地补偿协议根!据批准的征地—实,施方案被征土—地,的农村集体经济组】织、农村村》民及:其他权利人应当【在公:告规定期《限,内,持土地?。权属证书到公告【指定的地点办理【征地补偿登记并与】国土:资源分局签订征地补!偿协议被《征地的农《村,集体经济组织、农】。村村民及其他权利】人未如期办理—。征地补偿《登记的其补》偿内:容以:国土资源《分局与乡《(,镇)、街道、—村共同调查》的结果为准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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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(?九)支?付征地补偿费用【征地补偿费应—当自签订征地补偿协!议,之日起三个月内全】部支付给被》征地的农《村集体经济组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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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九条 征!地补偿费用支付【到位后被征》地,的农村集体经济【组织和土地》使用权人《应当:按照规定期限—将已征?土地:上的附着《物、青苗自行清除】完,。毕,交付土地逾期未【交付的由项目所【在,地的区?人,。民政府?(管委会)组织有】关部门进行》依法清除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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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【条 :已征土地不能—按,期进行?开,发,。建设的耕地可—由浔阳区《人民政府、庐山【区人:民政府、九江—经济技术开发—区,管理:。委员:会,组织被征地的农村】集体经济组织和土】地使用权《人继续耕作但建设】项目使用时只对青苗!。进行适当补偿 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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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,第十一条 建设项目!施工和地《质勘查需要临时【用地的应当》。在申请报批建设项】目用:地时提出申请—经市国土《局审核同意后由国土!。资源:分局办理相关手【续临时用地》应当避开基》本农田保《护区
》。 抢险救灾》等,急需临时用地的按照!国家有关规定办理
!
, 临【时用地应当按照【批准的用途使用土】地不:得修建?永久性建筑物—其,使用期限一》般不得超过两年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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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章 征收【土地的补偿安置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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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二条征地【。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!费、安置补助—费以及地上附—着物和青苗补偿费】
第!十三条 土》地补偿费和安—置补:。助费、青苗》补,偿费按九江市人民政!府公布?的九江市城》区征地区片》综合地价执行
【
【第十:四条: 被征土地上的地面!附着物?应根据有关规定给予!补偿
】 , 第十五条》 支付给被征地单】。位的各?项征地补《偿费:应当按下列》规定管理使用
! (一)】属于个人或》承包经营《者所有的青苗、附】着物以及《房屋征收的补偿【费被:征地的?农村集?体经济组织应当足】额付给个人或—者,承包经营者;
【
?。 , (二)—土地补偿费、安【。置补助费主》要用于兴办乡—(镇)村企业,【发展农副业生产【。,进行农用土地开】发和农田《基本:。建设其中安》置补:助费经村民会议【同意可以按安置补】。助费:。除以需要安置的【。农业人口数的—平均:。。数分别拨给自谋职】业者作为就业—的补助、《拨给:不能就业的人员【作为生活《补贴:或者按已安置人员】数量转拨给吸纳安】置人员的就业单【位抵交劳动力—就,。业费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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土】地补偿费《。。依法属于《被,征地的农村集体【。经,济组织集体所有主】。要用于补助》被征:地农:民,。发展生产、》社会保障、安排富余!劳动力就《业以及不能就业【。人员:的生活补贴
【 ,。 被征地单位使用土!地补:偿费和安置补—助费时应制》。定分配方案经村【。民会议或村民代表大!会讨论通过报乡(镇!)人民政府或街道办!事处备案后》执行
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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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》六条 对征地补偿】。标准有争议的—由市:人民政府《协调;协调不—成的由批准征地的】。人民政府裁决—征地补偿、安置【争议不影响征地【方,案,的实施
》
》。 第十七条》 各部门、乡镇【人民政府(街道办事!处)、村(居)民委!员会在征地》中不得截留、挪用征!地,费用
《 , ,。 征地—工作经?费按:2000元》/亩安排《列入征?地成本国《土部门、乡》(镇、街道)—、村之?间具体分配比例由区!政府(?管委会)《根,据三方实际承担工作!量情况在征》地实施方案中进行确!定
】 第十八条 征地】中有下列情》况的不予补》偿
? (一】)未经依《法批准建设的建(】构)筑物;》
:。 (二)!征地告知后被征地农!村,集,体经济?组织和个人》在拟:征土地上抢栽、【抢种的?附着:物和:青苗;
】 (三)经【批准的临时建(构)!筑物使用期超过两年!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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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》九条 ?浔阳区人民》政府、庐山区人民】政府、九江市—经济技?术开:发区管理委员—会应:当结合实际》积极拓宽被》征地:农民安置《途径探索重新择【业、入股分红—、纳入社会保障、异!。地移民?以及调整产》业结构等多种—安置:方式
】 各区(管委会)!必须设立社会保障】专项费用账户实行】专户:储存:专项支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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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。 第二十条 农村】集体经济组》织土地征《收,后需要预留生产就业!安置用地《。的按照?市政府?相关规定办理—
【 第二十《一条 征收土地涉】及房屋征收的必【。须给被征收房屋的所!有者:支付房屋征》收补偿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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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房屋征【收安置?办法和?补偿:标准按国《家和省政府有—关规定执《行具体由市房—产行政主管部门实施!监督管理《。
第四章》 ,征地:补偿费监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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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二条 被征!地的农村集体经济】组织应?当建立财务公开制】度,公开征地补偿费用】的分配、支付—。、使用情况接受监督!
】第二十三条 征【地补偿费用的支付属!区,政府(管委会)的】建设项目由国土资源!分局申请报区政府(!管委会)批准—。同意:后由:区(管委《会):财,政局从征地预—存款:。专用账户《予以支付《
市!级建设项目》由国:土资源?分局申请市国—土,资,源,局审核报市政府批】准同意后由市—财政局从《征地预存《。款专用?账户予以《支付
《 国家、省—级重点建设项目【按重:大项目有关文件执】。行
《
《 第二十《四条 市监察、财】。政,、审计、国土、【农业、人保、民【政等有关部门—对被征地的农—村,集体经济《组织:。内部土?地补偿费用的—分配和使《用情况?。进行监督确保各【项费用及时、足【额,支付到位
第五章! 法律责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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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五条 违】反,本,办法规定,未按【规定程序实施—。征地的由《市国土资源行政主】管部门责令限—期改正;《逾期不改《正,的依法追究相关【人员责任
》
— 第二十六条 乡(!镇、街?道)、?村委:。会违:反本办法规定,拒不!建立财务公开制度】拒绝:提,供征地补偿费用【分配:方案和?使,用,情况:不配合?监督检查工》作的区人民政府(】管委会)应当责令改!正;拒不改正的依】。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!。
— , 第:二十七条 被征地】的农村集体经济【组织和个人拒—绝,、阻扰实施征地违反!治安管理规定的由】公安机关给予处【罚,;构成?犯罪的依《法追究刑事责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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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!十八条? 实施征地的工作】人员:玩忽职守、滥用职】权、徇私舞弊—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!给予行政处分;【构,成犯罪的依法—追究刑事责》任, ,
— 第二十九条 侵!占、挪用被》征地单位及个人【的征地补偿费用和】其他有?关费用?的由监察、》审计部门依法查处】。;,。构成犯罪的依—法追究刑事责任
!第六章 附 则【
第?三十条 本市—城区外其它各县(市!)征地工作可参【照本办法另行制定】相关征地《办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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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,第三十一条》 ,国有农?用,地收回、收购补偿】。参照本办法执—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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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第三十二《条 本办法》。由市国?土资源局负责解释
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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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十三条! ,本办:法,自发布?之日起施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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