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九江】市城区征《收土:地管理办《法 《 文件编号九府】厅发:〔201《1〕25号 各!县(市、区)人民】政府庐山管理局九江!经济技术开发区【、云居?山柘林湖风景名胜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!门市直及驻市—各单位 《     【九江:市城区征收土地【管理办?法已经?2011年4—月6日?九江市?。人民政府第5—1次政府常务—。会审议通过》现印发给你们—。请认真遵《照执行 二—。。。。〇一一年六月—十四日 第【一章 ! 《。总 则 第一【条 为加强土地征收!管理:规范土地征》收程序维护土地【。所有者和使用者的】合,法,权益根据中》华人民?共和国?土地管理《法江西省实施<【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!管,理法>办《法,江西省征用》土地管?理办法?等,有关法律法规和江西!省人:民政府关于公布【全省新征地统一年】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!地价的通知规—定结合?。本市实际制》定本办法 】 第二条 征!收市区?范围内(浔阳区、】庐山区?。、九江经《济技术开发区)农】民集体所有土—地,适用本办《法 》    《。大中:型水利、水》电工:程,建设征地及国家、省!重,点工程建设》征收土?。地按国务院大—中型水利、》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!偿和移民安置办法及!国家、省政府文件】相关规定执行 ! , : 第三条 本【。。办法所称征》收土地(《以,下简称征地)是指国!家为了社会》。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据!法律规?定程序和批准权限并!依,法给予农村集体经济!组织及农民补—偿后将农民》集体:所有土地《变为:国有土地的行为【 《 《第四条 征地应当】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!划和城市总》体规划严格执行土】地利用年度计—划并:按法律?。规定程序组织—实施 ! 第五条 》征地应当遵循统一规!划、统一征地—、统一管《理的原?则用地者不》得直接与土地所有】者签订?征地:补偿协议 》 第】六条: 浔:阳区人?民政府、庐山区人民!政府、九江经济【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!会对辖区《内的征地工作负【总责乡(《镇)人民政府—(街道?办事处)负责做【好征:地,具,体工作   !  市国土资—源局负责征》地的管理和监督【工作:各分局负责征地的具!体业:务工作 《  《  : 相:关职:能,部门应当按照—各自的职责》支持、配合征地工作!的实施 《 第二章 征收土!地的程序 》 第七条 建—设项目需要征—地,的由建设项目用地单!位持下列文件向市国!土资源?局提出用地申请 】 :  :  : ,(,一)建设《项目:立项:批准文件;》 :     (二】)建设项目》选址:意见书及规划用地】红线图;  !   (三)建设】资金落实证明 】     —市国土资《源局应当自收—到用地?申,请之日起10日内】作出是否受理的【答复凡不符合土地利!用总体规划、城市】总体规划以及未【纳入年度建》设用地计《划的建设项目用【地申请不得受—理 》 《第八条? 征地工作按照【。下,列规定?实,施    】 (一)拟定征地补!偿安置方案国土资源!。分局根?。据用地报批要求拟定!征地补偿、安—置方案后报所—在区人民政府—或管委会审查同意】 ?  :   (《二)告知征地—事项国土资》源,分局发布《征地预告《,,将拟征?土地的建设项—目名称、用途—、位置、补偿标【准、安置途径等【以书面形式》告知:。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!济,组织和农户 !    (三—)确认征《地调查结果》国土资源分局—对拟征土地的—权属、?。地类、面积》以及地上附着—物权属、种类、数量!等,现,状进行调查并与被征!地的农村集体—经济组织《、农户和《地,上附着物产权人【共同确认; 【    》 (四)组织—征地听证在征地【依,法报批前国土资源】分,局应书?面,告知:被征地的农村集【体经济组织和农户】对拟征地的补偿标】准、安置途径有【申请听证《的权利被征收土【地,农村集体经济组织】、农村村民或者【其他权利人对土地】征收补偿、安置方案!有,。异议要求举行听证】的应当在收到听【证告:知,书之日起5》个工作日内向被【征,收土地?所,在,地国土?资,源分局提出申—请国:土资源分局应按照国!土资源?听证规定的程序【和有关要《求组织?听证:;   【  (五)征地【报批国土资源分局】应,当按照建《设用地审批规—定,编制 “一》书四方案”》即建设项目用—地呈:报说明书、农用地】转用方案、》补充耕地《方案、征收土地【方案、供地方案(单!独选址用地)逐级上!报有批准权的—人民政府批准—申请用地单》位在用地材料上报前!必须将测算的征地补!偿费用全额缴—入财政征地预—存款专用账》户用地经依》法批准后根据批准】情况对预《存,的征地补偿》款及时核算多退少补!; ?    》 (六)公开征地批!准事:项,除涉及国家保密规定!等,特殊情况外被征【收土地所在地的区人!民政府(管》委会)应当在—征收土地方案批【准文件下《发之日起10个工】作日内将《批准征地机关—、,批准文号、》。征地的?。用途、范围、面积】、人员安置途径和】办理:征地补偿登记的期】限,、地:点等在被征》地的乡(镇)、村】、组予以公告国土】资源分局负责具【体实施;《。   —  (七)制定项目!征地实?施方案国土资—源,分局根据建设—用地批准文件结合实!际制定具体征地实】施方案报所在区人】民政府(管委会【)批准后报市国土资!源局备?案;: ,     (】八,)签订征地补偿协议!根据批准的征—地实施方案被征土地!。的,农村集体经济组织、!农村村民及》其他权利人应当【在公告规定期—限内持土《。地权属证书到公【告指定的地》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!。并与国土资源分局】签,订征地补偿协—议被征地的农村集】体经济组织、农村村!民,及其他权利人未如期!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!其补偿内容以国土资!。源分局与乡》(镇:。)、街道、村共同】调查的结果为准; !   》  (九)支付征地!补偿费用《征地补偿《费应当自签订征地】补,偿协议之日起三【个月内?全部支付给被征地的!农村集体经济组【织 ? 》 第九条 征地补偿!费用支付到位后【被征地的农》村集:体经:济组织和土地使用权!人应当按照规—。定,期限将已征》土地上?的附着物、青苗自】行清除完毕交付土地!逾期未交付的由项目!所在地的区人民【。政府(管委会)组织!有关部门进》行依法清除 — 《 第十条 已】征土地不能按期【进行开发建设的耕地!。可由浔?阳,。区人民政府、庐山区!。人民政府、九江经】济技术开发区管【。理委员会组》织被征地的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!土地:使用权?人继续耕作但建设】项目使?用时:只对青苗《进行适当补偿 】 【。第十一条 建—设项目施工》和地质勘《查需要临时用地的应!当在申请《报批建设项目用【地时提出《申请经?市,国土局审核同意后由!国土资源分局办【理相:关手续临时用地应】当避开基本》农田保护区 !。抢险救灾等急需临】时用地的按照国【家有关规定办理 !  ?   临时用地【应当:按照批?准的用途《使用土地不得修建永!久性建筑《物其使用期限—一,般,不得超?。。过两年 第三章 !征收土地的补偿安置! 第?十二条征地补偿【费包括土地补偿【费,、安置补《助费以?及地上?附着物和《青苗补偿费 ! 第十—三条 土地补偿【费和安置补助费【、青苗补《偿费按九江市人【民政府公布的九江】市城区?征地区?片综合地价执—行 】 第十四《条 :被征土?地,。上的地面附着物应根!据有关规定给予补偿! , ? , 第十五条【 支付给被征地单】位的各项征地补【偿费应?当按下列规定管理】使用: , ?    (一)【属于:个人或承包经—营者所有的青苗、附!着物以?及房屋?征收的补偿费被【征地的农村集—体经:。济组织应当足额付给!个人:或者承包经营者;】     (!二)土?地,补偿费、安》置补助费主要—用于兴办乡(镇)村!企业,发展》农副业生产,进【行,农用土地开》发,。和农:田基:本建设其中安置【。补助费?经村民会议》同意可以按》安置补助费除—。以需要安置的—农业人口《数的:平均数分《别拨给自谋职业者】。作为就业《的补助?、拨给不能就—业的人员作为生活补!贴或:。者按已?安置人员数量转【拨给吸纳安》置人员的就》业单位抵交劳动力】就业:费 :   》  土地补》偿费依法属于—被征地的农村集【体经济组《织集体所有主要用于!补,助,。被征地农民》发展生产、社会保】障、安排富》余劳动?力就业以及不—能就业人员的生活】补贴 ? 被征地单位】使用土地补偿费和安!置,补助费时应制定分】配方案经村民会议或!村,民代表?大会讨论《通过报乡(镇—)人民政府或街道办!。事处备案后执行 】 《 , 第十《六条 对征》地补偿?标准:。有争议的《由市人民政府协调;!协调不成的由批【准征地的人民政【府裁决征地》补偿、安置争议【不影响征地方案的】实施 《 第【十七条 各部门【、乡镇人《民政府(街道办事】处)、村《(居)民《委员会?在征地中不得—截留、挪用征—地费用 【    《征地工?作经费按《20:0,。0元/亩《安排列入征地成本国!土部:门、乡(镇、—街道)、村之间具】体,分配比?例,由,区政府(管》委会)根《据三方实《际,承,担工作量情》。。况在征地实施方【案中进行确》定 — : ,第十八条 》征地中?。有下列情况》的不予补偿 】     (一)】未经依法批准建设】的建(构)筑物;】   —  :(二)征地告知后】被征地农村集—体经:济组织和个人—在拟征土地》上,抢栽、抢种的—附着物和青苗—; 《  :   (三)经【批准的临时建(构】。)筑物使用期超过两!年的 》 《 ,第十九?条 浔?阳区人民政府、【庐山区人民政—府、九江市》经济技术开发区管】理委员?会应当?结合实际积极拓宽】被征地农民安—置途:径探:索重新择《业、入?股分:红、纳入社会保障、!异地:移民以及调》整产业结《构等多种安置方式 !     各区!(管委会)》必须设立社会保障】。专项费用账户实行专!户储:存专项支付 ! 《第二十条 农—村集体?经,济组织土地征收后需!要预留?生产就业安置用【地的按照市》政府相关规》定办理 】 第二》十一条? 征收土地涉及【房屋征收的必须给被!征收:房屋的所有者—支付房屋征》收补偿?费 ?     房屋征!收安置办法和补偿标!准按国家《和省政府有关规定执!行具体由市房产行】政主管?。部门实施监》督,管理 第四章 】征地补偿《费监管 第—二十二条 被征【地的: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!当建立财务公开制度!公开征地补偿—费用的分配》、支付、《使用:情况接受监督 ! 第二【十三条 征地补【偿费用的支付属【。区政府(管委—会):的建设项目由—国土资源分局申请报!区政府(管委会【)批准同意后由区】(管:委会)财政局从【征地预存款》专用:。账户予以支付 !     市级【建设项目《由国土资源分局【申请市国土资源局审!核报市政府批准【同意后由市财—政局从征地预存【。款专:用账户予以支付 】。 国家、省级】。重点建设项》目,按,。重大项目《有关:文,件执行 — 第二十四!条 :。市监察?、财政、审》计、国?土、农业、人保、民!政,等有关部门对被征】地的: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】内部土地补偿费用的!分配和使用情况进行!。监督确保各项—费用及?时,、,。足额支付到位— 第五章 法【律责任 第二【十五:条 违反本办法规】定,未按规定程序实!施,征地的由市国土【资,源行政主管部门【。。责令限期改正;逾期!不改:正的依法追究相【关,人员责任 — 》 ,第二:十六条 乡(镇【、街道)、村委会违!反本办?法规定,拒不—建立财务公开制度拒!。。绝提供征地》。补偿费用《分配方案和使—用情:况,。。不,配合监督《检查工作的区人【民政府(管》委会)应当责—令改:正,;拒不改正的依法追!究,相,。关人员责任 】 第—二十:七条 被征地的农】。村集体经济组织和】个人拒绝、阻扰实施!征地违反治安管理】规定:的由公安机关给【予处罚?;,构成犯?罪的依法追究刑【事责任 】 第二》十八条 实施—征地的工作人员【。玩忽职守、滥用【职权、徇私舞弊尚不!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!行政:处分;构成犯—罪的依法追究刑【事责任 ! 第二十九条 !侵占、挪用》。被征地单位及—个人的征地补偿费用!和其:他有关费《用的由监察、审计部!门依:法查处;《构成犯?罪,的依法追《究刑事责任 第】六章: 附: 则 第三十【条 :本市城区外其它【各县:(市)征《地工作可参照本【办法另行制定相【关征地办法 — 》 , ,第三十?一,条 国有农用地收回!、收购?补偿参照本办—法,。执行 】 第三《十二条 本办法由】市国土资源局—负责解释 】 , 第三十—三条 本《办法自发布》之日起?施,行 》