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九江市城【区征收土地管理办法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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文件编号九府厅】发,。〔2011〕—。25号?
各县(市、区!),人民政府庐》山管理局九江经济】技术开发区、云居】山柘林?湖风景名胜》区,管委会市《政府各部门市—直及驻市各单位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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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九江市城区征收土地!管理办法已》经2011年4【月6日九江》市,人民政府第51次政!府常务会审议—通过现印发给你们】请认真遵照执—行
二《〇一一年六月—。十四日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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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章 】 【总 则
》第一条 《为加强土地征收管】理规范土地征收程序!维护土地《所有者和使用—者的合法权》。益根:据中:华人民共《和国土?地管理法江西—省实施<中华人【。民共和国土》地,管理法>办法江西省!。征用土地管理办法等!有,关法律法规》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关!于公布全省新—征地统?一年产值《标准:和区片综合地价【的通知规定结合本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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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条— 征收市《区范围内(浔阳区】、庐:山区、九江经济技】术开:发区)?农民:集体所有土地适用本!办法
— ? 大中型水利、水】电工程建设》征地:及国:家、省重点工程建设!征收土?。地按国务院大中型】水利、?水电:工程建设征地补偿】和移民安置》办法及国家、省政府!文件相关规》定执: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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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条 本!办法所称《征收土地(以下简】称,征地)是《指国家为了社会公】共利益?的需要依据法—律,规定程序和批准权】限并依法给予农村】集体经济组织—及农民补偿后将农民!集体所有土地—变为国有土地的【。行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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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。 :第四条? 征地?应当符合土地利【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!体,规划严格执行土地利!用年度计划并按法】律规定程序组织实】施
】 第五条 征—地应当遵循统—一规划、统一—征地、?统一管理的原则用】。地者不得《直接与土地所有者签!。订征:地补偿协议》。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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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《六条 浔阳区人民】政府、庐山区—人民政府《、九江经济技术开】。发区管理委员会【对辖区内的》征,地工作负《总责乡(镇)—人,民政府(街》道办事?处)负责《做好征地具体—工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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市】国土:。资,。源局负?责征: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!各分局负责征地的具!。体业务?工作
! 相关职能部门应】当按照各《自的:职责:支持、配合征地工】作的实?。施
《第二章 《征收土地的程序
!第七条 建设项目】需,要,征地的由建》设,项目用地单位持【下列文件向市国【土资源局提》。出用地申《请
《 (一)】建设项目立项批【准文件;
【。 ? (二《)建设项目》选址意见《书及规划《用地红线图;
】 (三)!建设资?金落实证明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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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。 《 市国土资源局应】当自收到用地—。申请之?日,起10日内作出是否!受理的答复凡不符】合土地利《用总体规划、城市】。总体规划以》及未:纳入年度建》设用:地计划?。的建设项目用地申】请不得受理》。
【 第八条《 征:地工作按《照下列规定实施
! 》。 (一)拟定征地补!偿,安置方案国土资源】分局根据用地报【批要求拟定》征地:补,偿、:安置方案后报所在】区人民政府或管委】。。会审:查同意
! (二)告知征】地事:项,国土资?源分局发布征地预】告,:将拟征土地的建设】项目:名称、用途》、位置、补偿标准、!安置途径等》。以书:面形:式告知被征地的农村!集体经济组》织和:。农户
【 , (三)确认征地!调查结果国土资【源分局对拟征—。土地的权属》、地:类,、面:积以及?地上附着《物权属、种类、数量!等现状进行调查【并与:被,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!组织:。、,。农户:和,地上附着物产权【人共同确认》;
】 (:四)组织《。征地听证在征地依】法报批?前国土?资源分局应书—面告知被征地的农村!集体经?济,组织和农户对拟征地!。的补偿标准、—。安置途径有申请【听证的权利被—征,收土地农村》集体经济组织、农村!。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!对土地征收补偿【、安置方案有异议】要,求举:行听证的应当在【收到听证告》。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!日内向被《征收土地所在地国土!资源:分,局提出申请国土【资源分局应按照国】土,资源:听证:规定的程序和有关要!。求组织听证;
】。 《 , ,(五)征地报批国】土资源分局应—当按照建设用地审批!规定编制《 “一书《四,方案”即建设—项目用地呈报说明】书、农用地》转用方案、补充耕】地方案、征》收土地方案》、供地方案(单独】选址用地)》逐级上报有批—准权的人民政府【批准申请用》。地单位在用地材料】上,报前必须将测算【的征地补偿费用全额!缴入财政征地预存】款专:用账户用地经—依法批?准后根据批准情况对!预存的征地补—偿款及时核算多退】少补:;
!(六:)公开征地批—准事项除涉及国家保!密规定等《特,殊情况外被》征收土地所在—地的区人《民政府?(管委?会)应?当在征收土地—方案批准文件下发】之日起?10个工作》日内将?批准征地机关—、批准?文号:、征:。地的用途、范—。围、面积《、人员安置途径和办!理征地补偿登记【的期限、地点等【在被征地的乡(镇】),、,村、组予以公告国土!资源分局负责具体实!施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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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七!)制定?项目征地实施方案国!土资源分局根据建设!用,地批准文件》结合:实际制定具体征地实!施方案报所》在区人民《政府(管委会)批】准后报?市国土?资源局备案;
! (八)签!。订征地补偿协议根据!批准的?征地:实施方案被征—。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!组织、农村》村民及其他权—利人应当在》公告规定期》限内持?土地权属证书到公】告指定的地点办理】征地补?偿,登记并?与国土资《源分:局签订征地补偿协议!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!济组织、农村—村民及其《他权利人《未如期办理征地补】偿登记的其补偿内容!以国:土资源分《局与:乡,。(镇)、街道—、村共同调查的结】果为准;
】 (九)【支,付征地补偿费用征】地补偿费应当自【签订征?地补:。偿协议之日起三【个月内?全部支?付给被征地的—农,村集体经《。济,组织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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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九条 征地!。补偿费用支付到位后!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!济组织和《土地使用《权人应当按照规定】期限将已《征土地上的附—着物、青苗自行【清除完毕《交付土?地逾期未《交付的由《项目所在地的区人】民政府(《。管,委会:)组织?有关部门进行—。依法清除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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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条 已征!土地:不能:。按期进行开发建设】的耕地可由浔—阳区人民政》府、:庐山区?人民政府、九江经济!技术开发区管—。理委员会组织—被征地的农村集体】经济组织和土地使】用权人?继续耕作但建—。设项:目使用时只对—青苗进行适》当补偿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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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一条 】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!勘查需要临时用【地的应当在申请【报批建设《项目用地时提出申请!经市国土局审核同意!后由国土资源分局办!理相关手续临时用地!应当避开基本农田】。。保护区
— ,抢险救灾《等急需临时用地的按!照国家有关规定【。办理
》。 《 临时用地应当按】照批准?的用:途使用土地》不,得修建永久性建筑】物其使用期》限一:般不得?超过两年《
第三《章 征?收土地的补偿安【置
第《十,二,条征地补偿费包括】土,地补:偿费、安《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!着物和青苗补偿【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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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第十三条 土】地,补,偿费:。和安置补助》费、青苗补偿—。费按九江《。市人民政府公布的九!江市城区征》地区片综《合地:价执:行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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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—四条 被征》土地上的《地面附着物应—根据有关规定—给予补偿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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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五—条 :支付给被征地单位】的各项征地补偿费】应当按下列规定管理!使用:
— (一《),属,于个人或承包经【营者所有的青苗【、附着物以及房屋征!收的补偿费被—征地:的农:村集体经济组织应】当足额付给个人或】者承包经《营者;
】 (二)土【地补偿费、》安置补助费主—要用于兴办乡(【镇)村企业,—发展农副业生产,进!。行农用土地开发和农!田基:本,建设其中安置补【助费经村民会议同意!可,以按:安置补助《费除以需要安置的农!业人:口数的平均数—分别拨给自谋—职业者作为就业【的补助、拨给不【能就业的人》员作为生活补贴【或者按?已安置人员数量【转拨给吸纳》安置:人员的就业》单,位抵交劳《动力就业费
【 —土,地补偿费依法属于】被,征,地的农村集体—经,济,组织集体所有主要用!于,补助被征地农—民,。发展生产《、社会保障、安【排富余劳动》力就业以及不—能,就业:人员的生活补贴
! , ,被征地单位使—。用,土地补偿费和安【置补:助费时应制定分配方!案,经村民会议或—村民代表大》会讨论通过报乡(】镇)人民政府或街】道办事?。处备案后执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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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第十六?条, 对征地《补偿标准有争—议的由市人》。民政府?协调;协调不成【的由批准征地的人民!政府裁决征地补偿、!安置争议不影响征地!方案的实施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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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七】条 各部《门、乡镇人》民政府(街》道办事处)》、村(居)民委【员会在征地中不得截!留、挪?用征地费《用,。
? 》征地工作经费按2】000?元/亩安排列入【征地成?本国土部门、乡(镇!、街:道)、村之》间具体分配比例【由区政府(管委会)!根据三方实际承担】工作量情况在征【地实施方《。案中进行确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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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八】。条 :。征地:。中有:下列情况的不予补偿!
? (一【)未经依法》批准:建设的建(》构,。)筑物;
!。 (《二)征?地告知后被征地农村!集体:。经济组织和个人在拟!征土地上抢栽—。、抢种的附着—。物和青苗;》
(!三)经批准的—临时建(构)筑物】使,用期超过《两年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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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,第,十九条 浔阳区【人民政?府、庐?山区人民政府、九江!。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!理委员会应当结【合实际积极拓宽【被征地农民安—置途径探《索重新择业、入【。股分红、纳入社会】保障、?异,地,移民以及调整产【业结构等多种安【。置方式
— 各区(管!委会)必须》。设立社会保障—。专项费用账户实【行专户储存专项支付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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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【十条 农村集体经】济组织土地征收后需!要预留生产就业【安置用地的按照【市政府相关规定办理!
— 第二十一条 征!收土地涉及房—屋征收?的必须给被征收房屋!。的所有者支付房屋】征收:。补偿费
》 房屋】征收安置办法和补】偿标准按国家和【省政府有《。关规定?执行具体由市房产行!政主管?部,门实施监督》管,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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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四?章 征地补偿—费监管
第二十】二条 ?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!济组织?应当建立财务公开制!度公开征地补偿费】用的分配《、支付、使用情况接!受监:督
!第二十三条 —征,地补偿费《用的支付《属区政府(管委会】。)的建设项目由【国土资源分局申【请报区政府》(管委会《)批准同意后由区】(,管委会)财政局从征!地预存款《专用账?户予以支《付
】 市级建设项—目由国土资源—分局:申请市国土资源局】审核报市《政府批准同》意后由市财政局从征!地预存款《专用账户予以—支,付
《 国家?、省:级,重点建设项目按重】大项目有关文—件执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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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四【条 市监察、财政】、审计、国土、农】业、人保、》民政等有关》部,门对被征地的农【村集体经《济组织内部土地【补偿费用的分配和使!用情况进行监督确】保各项费用及时【、足额?支付到位《。
第五章》 法律责任
第二!十五条 违反本办】法规定?,未按规定程序实施!征,地的:由市国土资》源行政主管》。部,门责令限期改正;】逾期:不改正?的依:法追究?相关人员责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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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。 第二十六条 【乡(镇、《街道)、村》委会:。违反本办《法规定,《拒不建?立财务公开制度【拒绝提供征地—。补偿费用分配—方案:和使用情况不—配合监督《检查工作的区人【民政:府(管?委会)应当》责令改正;拒—不改正的依法追【究相关人员》责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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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》二十七?条 :被征地的农》。村集体经《济组织和个人—拒绝、阻扰实施征地!违反:治安管?理规定的由公安【机关给予处》罚;构成犯罪的依法!追究刑事责任—
【 第二十八条 实】施征地的《工作人员玩忽职【守、滥用职》权、徇私舞弊尚不】构成犯罪《的依法?给予行政处分;构成!犯罪:的依法追究刑事责】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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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九!条 侵占、挪用被征!地单位?及个人的征地补偿】费用:和,其,他有:关费用的由监察【、审计部门依法【查处:;构成犯罪的依法追!究刑事?责任: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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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六章《 附 则
第三十!条 本市城区外其它!各县(市)征地工】作可参照本办法另】行制定相关征—地办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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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【三,。十一条 国有农用地!收回、收《购补偿参照本办法】执行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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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—十二条 《本办法由《市国土资源局—负责解释
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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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》十三条 《本办法自发布之【日起施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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