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九江市城【区征收土地管理【办法
【文件编号九府—厅,发〔2?011〕《25号
》 各县(市、区【。)人民政府庐山管理!。局九:江经济技术开发【区、云居山柘林湖风!景名胜区管委会【市政府各部门市直】及驻市?各单位
《
, : 九江—市城区?。征收土?地管理办法已经【2011年4—月6日?九江市人民政府第5!1次政?府常务会审议—通过:现印发给你们请【认真遵照《执行
二〇一【一年六?月十:四日 ?
第一《章 《 【 总 则
—第一条? 为加强土》地征收管理规范【土地征?收程序维护土地所】有者和使用》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!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!理法江西省》实施<中《华人民共和国土地】管理法>办法江西省!。。征用土地《管理办法等有—关法律?法规和江《西省人民政府关【。于公布全省新—征地统?一年产?值标准和区片综【合地:价的通知规定结合】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!
》
第二》条 征收《市区范围内(浔阳】区、庐山区、九江经!济技术开《发区)农民集—体所有?土地适用本办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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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大中型水利!、水电工程建设征】。地及国?家、省重点工程建设!征收土地按国务院】大中:型水利?、水电工程建设征】地补偿?和移民安置办法【及国家、省政府文件!相关规定执》。。行
【 第三条 —。本办法所称征收土地!(,以下简称征地)是指!国,。家为了社会》公共利益《的需要依《。据法律规定》程序和批准权限并依!法给予农村》集体经?济组织及农民—补偿后将农》民集体?所有土?地变为国有》土地的行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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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第四条 征—地应当符《合,土地利?用总体?规划和城《市总:体规划严格执—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!并按法律《规定程序组织实施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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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【五条 征地应—当遵循?统一规划、统—一征地?、统一管理的原【则用地者不得直【接与土地所》有者签订征地补偿协!议
》
第六条 】浔阳区人民政府【、庐山区《人民政?府、九江经济技术开!。发区管?理委:员会对辖区内—的征地工《作,。负总责?乡(镇)人》。民政府(街道—办事处)负责做好】征地具体工》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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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市国土资《源局负责征地—的管理和监督工【作各分局负责—征地的具体业务【工作
【 ?相关职能部门应当按!。照各自的职》责支持、配合征【地,工作的实施
【。 第二章 征—收土地?的程序
第七条 !建设项目需要征地的!由建设项目》用地:单位持?下列文件向市国【土资源局提出用【地申请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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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(一:)建设项目立项批】准文件;
— (【二)建设项目选址意!见书:及规:划用:地,红,线图;
! (三)建设【资金落实证明—
: —市国土?资,。源局应当自收—。到用:地申请?之日起10日内作】出是否受理的—答复凡不符合—土地利用总体规划】。、城市总体规划以及!未纳入年《度建设用地计划【的建设项目用地申】请不得?受理
》。
》第八条 《征地工?作按:照下列规定实—施
》 (一)拟】定征地补《偿安置方案国土资】源分局根《据用地报《批,要求拟?定征:地补偿、安置—方案后报所在区人民!政府或管委》会审查同意
—
【。(二)告《知征地事项国土资】源分局发布征地预告!,将拟征土地的建设!。项,目,名称:、用途、位置、【补偿标准《、安置?途径等以书面—形,式告知被征》地的农村集体—经,。济组织和农户
! 《。 ,(三)确认征地【调查结果《国土资?源分:局对拟征《土地的权《属、地类、面积【以及地?上附着物权》属,、,种类、数量等—现状进行《调查并与被》征地的农村集—体经济组织》、农户?和地:上附着物《产权人共《同确认;
》
【(四)组《织,征地听证在征地依】法报批前国土资源分!局应书面告知被【征地的农村》集体经济《组织和农户对拟征】地的补偿标准—、,安置途径有申—请听证的权利被征收!土地农村集体—经济组?织、农村村》民或者其他权利【人对土地征》收补偿、安置方【案有异?议要求举行听证的应!当在:收到:听,证告知书之日起5个!工作日内向被征【。。收土地所在地—国土资源分局提【出申请国土资—。源分局应按照—国土资源听证—。。规定:的程序和《有关要求《组织听证;
—
, (五)!征地报批国土—资源分局应》。当按照建设用地审批!规定编制 》“一书四方案”即】建设: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!、农用地转用—方案、补充耕—地方案、征收土【地,方案、供地方—案(单独《选址:用地)逐级上报有批!准权的人民政府批】准申:请用地单位在用【地材料上报》前必须将测算的【征,地补偿费用全额缴入!财,。政征:地预存款专用—账户用?地经依?法批:准,。后,根据批准情况对预存!的征地补偿》款及时核算多退【少,补;
! ,(,六)公开征地批准】事项除涉及国家【。。保密:规定等特《殊情况外被征收土地!所在地的区》人民政府(管委【会):应当在征收》土地:方案批准文件下发之!日起10个工—作,日内将批准》征地机关、》批准文号、征地的】用途、范围、面积、!人员安?置途:径和办理征地补偿】登记的期限》、地点?等在被征《地的乡(镇)—。、村、组予以—公告国土资源分局负!责具体实施》;
】 (七)制定项目】征,地实施方案》国土资源分局根【据建设用地批准文件!。结合实际制定具体】征地实施方案报所】在区人民政》府(管?。委会)批准》。后报市国土资源【局备案;
! , (八《)签订征地补偿【。协,议根:。据批准的征地实施】方案被征土地的农】村集体经济组织、农!村,村民及其他权利【人应当在公》告规定期限内—持土地权《属证:书到公告指定—的地:点办理征《地补偿登记并与【。国土资?源分局签订征地补偿!协,议被征地的》农村集体经济组【。织、农?村村民及其他权利人!未如:期办:理征地补偿》登记的其补偿—内容以国土》资源分局与》乡(镇)、》街道、村共同调查】的结果为准;
】 ? (九)—支付征地补偿费【用征地?补偿费应当自—签订征地补偿协【议之日起三个月内】全部:支付:给被:征,。地的农?村集体?经济组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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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九条! 征地补偿费用支】付到位后被征地的】农村集体《经济组织和土—地使用权人》应当按照《规定:期限将已征土地【上的附着物、青苗】自行清除完毕—交付土地逾期—未交付的由项—目,。所,在地的区人民政府】(管委会《)组织有关部门【进行依法清除
!
第十【条 已征土地不能按!期进行开发建—设的耕地可由—浔阳:区人民?政府:、庐山区《人民政府、九江【经济: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!会组织被征地的农村!集体经济组织和土地!使用权人继续耕作】但建设项目使—用时只对青苗进【行适当补偿 —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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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一条 建!设项目施《。工和地质勘》。。查,需,要临:时,用地:的应当在申》请报批建设》项目用?地时提出申请经市】。国,土,局审:核同:意后:由国土资源分局办理!相关手续《临时用地应》当避开基本农田保】护区
抢【险救灾等急需—临时用地的按照【国家有关规》定办:理
《 临时用】地,应当按?。照批准?的用途使用土地不得!修,建永久性建筑—物,其使:。用,期限一般不得—超过两年
第三章! 征收?土地的?补偿安置
—。第十二条征地—补偿费包括》土地补偿费》、安置补助费以【。及,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!偿费
! 第十三条》 土地补偿费—和安置?补助费、《青苗补偿《费按九江市人—民政府公布的九江市!城区征地区片综【合地价执《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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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第十四《条,。 被征土地》上,的地面附着物应根据!有,关规定给予补偿【
】第十五条 》支付给被《征地单位《。的各项征地补偿【费应当按下列规定管!理使用
【 (一)属于!。。个人:或,承包经营《者所有的《青苗、附《着物:以及房屋征收的【补偿费被征地的【农村集体《经济:组织应当足额付给个!人或者承包》经营者;
! , :(二)土地》补偿费、《安置补助《费主要用于兴办乡(!镇)村企业,—。发展农副业生产,进!行,农,用土地开发和农田基!本,建设其中安置补助费!经村民?会议同意可以按【安置补助费除以【需要:安置的农业人口【数的平均《数分别?拨给自谋职业者作】为就:。业的补助、拨—给不能就业》的人:员作为生《活,补贴或者按已安【置人员数量》转拨给吸纳安置人】。员的就业单》位抵:交劳动力就业费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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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?。土地补?。偿费依?法属于被征地的农村!集体:经济组织《集体:所有主?要用于?。补助被征地农民【。发,展,生产、社会》保障:。、安排富余》劳动力就业以及【不能就业人员的生】活补贴
— ,被征地单位使用土】地,补偿费和安》置补:助费时应制定分配方!案经村民会》议或村民代表—大会讨论通》过报乡(镇》)人民?政府或街道办事处】备案后执行
【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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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》六条: 对征地补偿标【准有:争议的?由市人民政府协调;!。协,。调不成的由》批准征地的人民【政府裁决征地补偿】。、安置争议不影响征!地方案的实施—
— 第十七条— 各部门《、乡镇?人民:政,府,(街道?。办事处)、》村(居)民委—员会在征地中—不得截留、挪用【征地费用《
? , ? ,征地:工作经费按20【00元/亩安排列】入征地成本国土【部门、乡(》镇、街道)》、村之间具体分【。配比例由区政府【(,。管委会)根》。据三方实际》承担工作量情—况在征地实施方案】中进行确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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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八【条 征地《中有下列《情况的不予补偿【
: ? (一)未经】依法批准建设的【建(构)筑物;【
— :(二)?征地告知后被—征地农村集体—经济组织《和个人?在拟征土地上抢【栽、抢种的附着物】和青:苗;
】 (三)经批准】。的临时建(构)筑】物使用期超过—两,年的
?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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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》十九条 《浔,。阳区人民政府、庐山!区人民政府》、九江市经济—技术开发区管—理委员会应当结合实!际积极?拓宽被征地农民安置!途径探索《重新择业、入股分红!。、纳入社会保障、】异地移民以及调整产!业结构等《多种安置方式
【
, 《 各区(管—委,会)必?须设立社会保障【专项费用《。。账户实行专户—储存专项支》付
【 第二十条— 农村集体经济组】织土:地征收后需》要,预留:生产就业《安置:用地的按《。。照市政府相关规【定办理?
《
第二十一】条 征收土地涉及】房屋征收的必须给被!征收房屋的所有者】支付:房屋征收补偿费
! , ? :房屋征收安置—办法和补偿标准【按国家?和,省政府?有关规定执》行具体由市房产行】政主管部门》。。实施:监督管理
—第,四,章 征地《补偿费监管
第】二十二条 》被征地的《农村:集体经?。济组织应《当建立财务公开制】度公开征地补偿【费用的分配、支付、!使用情况接受监督
!
—。 ,第二十?三条 征地补—偿费用的支》付属区?政府(管委会—)的建设项目—由国土资源分局申】请报区政府(管【委,会,)批准同意后—由区(管委》会)财政局》从征地预存款专用账!户予以支付
—
, 市【级建设项目由国【土资源分局申—请市国土《资源局审核报市政府!批准同意后由市【财政局从《征地预存款专用账户!予以支付
国!家,、,省级重点建设项目】按重大项目有—关,文件执行《
第!二十四条 市监察】、财政?、审计、国土—、农业、《人保、民政等—有关部?门对被征《地的农村集》体经济组织内—部,土地补?偿费用?的分配和使》用情况进行监督确】保各项费用》及时、足《额支:付到位
第—五,章, 法律责任
第二!十五条 违》反本:办法规定,未—按,规定程序实施—征地的?由市国土资》源行政主《。管,部门责令限期改正;!逾期不改正的—依法追究相关人【员责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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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, 第二十六》条 乡(《镇、:街,道)、村委会违反】本办法规定,拒不】建立财?务,公开制?度,拒绝提供征》地补偿费用分配【方案和使用》。。情况:不配合监督检查工作!的区:人,。民政:府(管委会)应当责!令改正;拒不改正的!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!任,
—。 第?二十七条 被征【地的农村集体经济】组,织和个?人,。。拒绝、阻扰实施【征地违反治安管理规!定的由公安机关给】予处罚;构成犯【罪的依?法追:。究刑:事责:任
!第二十八条 实【施征地的《。工作人员玩忽职守、!滥用职?权、徇私舞弊尚【不构成犯《。罪的:依法给予行政处分;!构成犯罪的》依法追究《刑事:责任
! :第二十九条 侵【。占、挪用《被征地单位》及个人的征地补偿费!用,和其他有关》费用的由监》察、审计部门依法查!处;:构成犯?罪,的依法追究》刑事责任
第【六章 附 则
【
第:三十条 本市—城区外其它各县【。(市)?征,地工作可参照本办法!另行制?定相关?。征地办法
【
? 第三十一条 国!有,农用地收《回、:收购补偿参照—本办法执行
】
《 第三十二》条, 本办法由市—国土资源局负责【解释
?
【第三: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!布,之日起施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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