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。 》 长春市《生活居住建筑日照管!理暂行办《法 —长春:市人民政府令 ! 第 44 号【 , 长春市生活居住】建筑日照管理暂行】。办法业经201【3年4月《1,9日市政府第3次】常务会议通过现予】发布自2013【。年6月?1日起施行》 , 市:长姜治莹 二!○一三年四月十九日! :第一条 为合理、有!。效利用城《市土地和《空间资源保障社会】公共利?益和当事《人的合法《权益根据中华人民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】等有关法《律、法规和相关技术!标,准、规范的规—定结合本《。市实际制定本办【法 第二条 【本办:法所称生活居住建】筑包括住宅托—儿所、幼儿园老年】人居住?建筑中?、小学?校教学楼医》院、疗养院病房楼】集体宿舍等》 第三《条 在本《市,市区范围内制定和实!施城乡规《划进行建《设活:动涉及日照的单位和!个人:应当遵守本办法【。 第四《条 市城乡规—划主:管部门负责》本市生?活居住?建筑日照的管理工作!    》 各有?关部门应当按照职】责分工依法》做好生活《居住建筑《日照管理的相关【工,作 第五》。条 生活居住建【。。筑日照?标准应当符》合下列要求   !  (一)住宅的卧!室、起居《室(厅)的日—照应当满《足大寒日《不低于2小时的【标准;?    》 (二)托儿所【。、幼儿园中的活【动室及寝室的日照】应当:满足冬至《日不:低于3小时的标准活!动场地应当有不少于!1/2的《。活动面积《在标准的建筑—日照阴影线之外; !     (三)老!年人居住建筑的【卧室:、起居?室(厅)的日照应】当满:足冬:至日:不低于2小时—的标准;  【   (四)中、】小学校普通教—室冬:。至日满窗日照不【低于2小时的标准操!场应当有《不少于1/2的【活动面积在标准的建!筑日:照阴影线之外;【   《  (五)医—院、疗养院半数以】上的病房和疗养室】的,日照应当满足冬【至日不低于2小【。时的标准; —  :。  :。 (六)集》体宿舍半数以上的】居室:。日照应当满足大寒日!不,低于2?小时的标准》 第?。六条 旧城区主日照!面为东、西》向,的既:有住:。。宅和改?建项目内《新建住宅《的日:照标准可《。适当降?低但不应《低于大寒日1—小时的日《照标准 》 ,   对历史文化街!区进行更《新改造时更新改【造范围内《的生:活居住建筑》日照标准可以适当】降低   —  住?宅的主日照面指【卧室、起居室(【厅)房间居多的建筑!外墙:。面 第七》条 对不满足本办】法日照?。标准的既有》生活居住《。建筑不得因》新建建筑遮挡降低其!原有日照时数— 第八条 住宅】只考虑主日照面【。的日照要求每套【住宅按照南、东、】西的主次顺序—认定:一个主日照面山【墙不得认定为主【日照面 《 第九?条 遮挡建筑—属于:。下列情形之一的不】考虑其对周边—生活居住《建筑的?日照遮挡 —    (》一)经市城乡—规划主管《部门批准需在原位置!按照原高《度、原面积》翻建的危险》房,屋;   —  (二)经市文】。。物保护主《管部门和市》城,乡规划主管部—门批准在《已公布的《。文物保护单位、历】史文化街区、历【史建筑保护》。区域:内修缮、复建的【建筑物; —    (三)经市!人民政府批准—的城:市,标志性建筑 第十!条 被遮挡生活居住!建筑属于下列—情形之一的不考虑其!日照遮挡《     (一)!属于严?重影响城乡规划的】违法建筑; —  :   ?(二)临《时性建筑; —     (三)建!筑外墙面擅自—拆改的?采光门、窗 第十!。。一条 建《设单位?应,当委托?具备相应设》计资质的设计单位】或者日照分析机构(!以下简称日照—分析:单位:)编制建设项目【日照分析报》告建设项目日照分】析报告是依据城市】居住区规《划设计规范等规定采!用,住建部鉴《定通过的《日,照分:析软:件模拟新建建—筑在规定的日照标】准日(大寒日或【者冬至日)》、有:效日照时间带对有日!照,要求的拟建》、在建或《者已建生活居—住建筑的日照影响】情况经过分》析计算有关量化指】标形成的分析报告】     编【制建设项目》日,照,分析报告《应当:以,长春市生活》居住建筑日照分析技!术规程为依据长【春市生活《居住建筑日照—分,。析技术规程》由市城乡规划主管】部门另行制》定 第十二条 建!设单位向市城乡规】划,主管部门申请—建设工?程规划许可证—或者提交修建性详细!规划时应当》。提供建设项》目日照分析报告【     因【。规划、建筑设—计方:。案调整导致场—地,标高、建筑》高度、?位置、?外轮廓、户型等【。。。发生改变的应当重】。。新报送建设项—目日照分析报告【 ,     市城乡规!划主管部门》在,核发建设工程规划】许可证前应当将【建设项目日照—分,析报告?及享有的最低日照标!准,在其施工现》场、政?府网站或者指定【展示场所《依法予以公示公示】时间不得少于七日】。必要:时可以采取》听证会等形》式征求利害关系人】。和公众的意》见 : 第:十三条 遮挡建筑】应,当在满足被》遮挡住宅《日照标准的》前提下还应当满足其!建筑间距的要求 !第十:四条 建《筑间距以遮挡建【筑,的遮挡面至被遮挡住!宅的主日照面之【间最小垂《直距离计《算遮挡建《筑的遮挡面或者【被遮挡住宅》的,主日照面有凹凸变】化的建?筑间距?应当按照遮挡—建筑:。或者被遮挡住宅突出!部位的外缘计算住】宅,单元:采取:错落式布局的应当】。逐个计算每个住宅】单元的建筑间—距 第十五条 遮!挡建筑计算》高度以遮挡建—筑的建筑高度(建筑!室外设?计地:面至建筑檐》。口或:者女儿墙顶面—的垂直距离)—加上遮挡建筑室外设!计地:面标高与被遮挡【。。。住宅底层底》板正负零《标高的差《值计算若被遮挡住】宅底部为非》住宅建筑《层的其?建筑高度《应当减去非住—宅,层的高度 第【。十,六条 遮挡建筑高度!小,。于,或者等于《24米的新建建筑之!间的建筑间距按照】下列标准执行 】 ,   (一)遮挡】建筑:的长边?。或者短边与被遮挡住!宅的主日照》。面相对时建筑间【。。距不:得,小于遮?挡建筑高度》的1.9《3倍且不得小于【18米;《。 :    (》二)遮挡建筑的【长,边与被遮挡住宅的】。。短边相对时建筑【间距不得《小于18米当短边】。宽度大?于,18:米时:建筑间?距不得小于》短边:宽度 第》十七条 《遮挡建筑高》度小于或者等于【24米?且被遮挡建筑为既】有,住宅的新建建筑【与既有住宅的建【筑间距按照下列标准!执行   —  (一)》遮挡建筑的长—边或者短《。边与被遮挡住宅的】主日照面相》对时:建筑间?距不得小于遮挡【建筑高度《的1:.97倍且不得小于!18:。米,;    — (二)遮挡—建筑的长边与被遮】挡住宅的短边相对时!建筑间距不得小于1!8米当短边宽度大于!。18:米,时建筑间距不得小于!短边宽度《 第十八》条, 遮挡建筑高度大】。。于2:4,。米的新建建筑之间】的建:筑间距按照下—列标:准执:行    — (一)遮挡建筑的!长边或者短边与被遮!挡住宅的主日照面】相对时建筑间距【不得小?于遮挡建筑》高度和?相对面宽总和—的,0.:5倍且不《得小于48米; 】     (二)】。遮挡建筑的长—边与被遮挡》住宅的?短边相?。对时建筑《。间,距不得小《于24米 —第十九?条 遮挡建筑高度大!于24米且被遮挡】建,筑,为既有住宅的新建建!筑与既有住宅的建筑!间距按?照下列标准执—行 ?    (一)遮挡!建筑的长边或者短边!与被:遮挡住宅《的主日照面相对时】建筑间距《不,得小于遮挡建筑高】度和相对面宽总和的!0.8倍且不—得小于48米—; :    《。 (二)《遮挡建?筑的长边与被遮挡】住宅的?短边:相对时建筑间距不】得小于24米— 第二十条 遮】挡建筑与《被,遮挡住宅《相对布?置时建筑间距—按照:两栋建筑《最近:点计:。算 : 《。 第二十一条 【拟建建?筑周边已编制修建性!详细规划《但未进入实》施阶:段,的,按照修建性详细规】。划,方案建模进》行日照分析和建【筑间距控制 【    拟建建筑】。周边未编制修—建,性详细规划的应【当按照合理布—局,、节约用《。。地的原则《模拟方案建模进【行日照分析和建筑间!距控制 《 第二十二条 【确因用?地条件限制新—。建建筑使周边生活居!。住建筑达不到—。本办法规定的日照标!准建设单位应当在】申请办理建设工【程规划许可证—前与被遮挡》生活居住建筑—所有权人达成—房,屋购买?协议并将其改造【成非生活居住建筑使!用 第二》十三条 拟》建建:筑使周边既有—生活居住建筑达不到!本办法规《定的日照标准有下】列情形之一的建设】单位:在申:请办理建设工程规】划许可证前应当与被!遮挡生活居住建【筑所有?权人达成安置—、补偿协《议   》  (?一,)依据经批》准的控制性详细【。规划周边既有生活】。居住建筑所在地【规划用?地,。性质发生改》变且改变后的新建】建筑为非生活居住】建筑的;  【   (二)拟【建建筑与周边既有】生活居住《建筑所在地均已列】入近期改《造计划按照近—期改造计划的要【求编制修建》性,详,细规划?经批准并分期实【。施的 第二十四】条 新建建筑降低周!边生:活居住建筑原有日】照时:数,但仍能满足本办【法,规定:日,照标准的《不予补偿 第【二,十五条 因城市建设!需要新建建》筑降低?周边生活居住建【筑原有?日照时数《给被遮?挡,生活:居住建筑的空间环】境等造成一定影响但!仍能满足本办法规】定日照标准的建设单!位与被遮挡生活居】住建筑所有权—人进行协商可—以给予被《遮挡生活居住—建筑一次性经—济,补助补助金额按照下!列规定执行 补】助金额?=每个窗户面积×】降低:日照时?数×补助标准— ,     》每个窗户《面积(平方米)【和降低日照时数(分!。钟)的?计算以建设项目【日,照,分析报?告提供的数据为【准补助标准为100!元/平?方米·每分钟 第!二十六条 》统,一规划?。分期:实施的?同,一个建设项》目因规划方案修【改、建设时》序等原因使先期建】设的生活居》住,。建,筑日照时《数降低但仍》。能满足本办法规【定日:照标准的不》予补助   【 , 自本办法实施之后!新取得建设工程【规划许可证建—。设的生活《居住建筑《。在其周边进行新建】、扩建、改建—使其原有日照时数】。降低但?仍能:满足本办法》规定:。日照标?准的不予补助 第!二十七条 利害关系!人对建设项目日【照,分,析报告提《出,异议的自公示期【。满之日起15—日内利害关系人或】者建设单位可以【申,。请原日?照分析单位对分【析结果进行复核对日!照分析?复核:结果有异议的—利害:关系人和建设—单,位应当在10日【内共同委托其—他,具有相应资质的【日,照分析单位再—次复核;利害关系】人和建设单位就共同!委托:日照分析单位无法达!成一致?意见的?由市城乡规划—。主管部门指定其他具!有相应资质的日照】分析:单位再次《复核:再次复核《的结果作为最终【结,果, 第二十》八条 建设单位【应当对报送的—建设项目日》照分析?报,告及其附送必备材料!的真实性《。负责由?于报送材料不实或】者隐瞒实情产生后果!的建设单《。位应当承担相应【。。的,法律责任  【   日照》分析单位应当对【建设项目日照分【析报告的真实性【、准确性负责日【照分析结果出现【错误的日照分析单位!应当承担相》应的法律责任 第!二,十九条 建设单位在!销售:房屋时?应当将所售》房屋日照时》数告知购房者—并在销售合同中载明!最低日照《标,准或者以其》他形式告知 【   ? 市城乡规》划主管?部门在核发建设工程!规划许可证时应【当,载明生活居》住建筑依本办法【应享有的最》低日照?标准: :。第三十条 》符合本?办法规定的补助【。情形被遮挡生活居住!建筑所有权人要求】的补助金《额超过本办法—。规定:。。的标准而未》达成补?助协议的不影响市城!乡规划主《管部门依法核发【建设工程规》划许可证 第三十!一条 市城乡—规划主管部门工作人!员在:生,活居住建《筑日照管理过程【中玩忽职守、滥用职!权、徇私舞》弊的依法《给予处分;构成【犯罪的依《法追究刑事责任【 第三十二条【。 本:办法实施前已经取得!建,设工程规划许可证】的建设项目按照原许!可的内容执》行;已?建,成,的建:筑在补?办规:划许可手续时其日照!标准:和建筑间距可按【照当时规定》执行 ? 第三十三条 本】办法实施前对原有】生活:居住建筑日照—。时数降?低的:补偿:、补助?不适用本办法;已经!签订:补偿、补助协议的按!照原协议内容执行】 第三十四—条 本办《法自:。20:13年6《月1日起施行1【998年9》月4日颁布施行的】。长春市建筑》日照间距规》定同时废止  】   附建筑间距计!算示意图 】  : ,