》 长春市生活居住】建,筑,日照管理《暂行:办法
长春!。市人民政府令
【
第 44 号!
长春市生活【居住建筑日照管理暂!行办法?业经2013年4】月19日《市政府第3次常务】会议通过现》予发布自201【3年6?月1日?起施行
市长姜治!莹
二○一】。三年四月十九—日
第《一条 为合理、有效!利用:城市土?地和空间资源保【障社会?公共:利,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!益根据中华人民共】和国城乡规划法等】有关法律、》法规和相关技术标】准、规范的规定【结合本市实际制【定本办法
第二】条 本?办法所称生活居住建!。筑包括住宅》托儿所?、幼儿园老》年,人居:住建筑中、小学校教!学,楼医:院、疗养院》。病房楼集体》。宿舍等
第三【条 在本市市区范】围内制定和》实施城乡规划进【行建设活《。动涉及日照》的单位?和个人?应当遵守本办—法
第四》条 市城乡规划主管!部门负责本》市生活居住建筑日照!的管理工作
】。 各有关部【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!依法做好《。生活居住建筑日照管!理的相关工作
】第五条 生》活居:住建筑日照标准应当!符合下列要求
】 (一)住宅!的卧室、《起居室(厅》),的日照应当满—足,大寒日不《低于2小时的标【准,;
【(二)?。托儿:所、幼儿园中的【活动室及寝室的【日照应当满足—冬至日不低于3【小时的标准活动场】地应当有不少于1】/2的活动》面积在标准的—建筑:。日,照阴影线《之外;
— (三》)老年人居》住,建筑的卧室、起居】室(厅?)的:日照应当满足冬【至日不低于2—小,时,的标准;
【 , (四)中、小学!校普通教《室冬至日满》窗日照不低于2【小时的标准操场应】当,有不少于1/—2的活动面积在【标准的建筑日—照阴影线之外;【
: : , (五)医院—、疗养院《半数以上《的病:房和疗养室的—日照应?当满足?冬至日不低于2【。小时的标准》;
(】六)集体宿舍—半数:以上的?。居室日?照应当满足大—寒日不低于》2小时的标准—
第六条 旧城】区主日照面》为东、西向的既有】住宅和?改建项目内新建住宅!的日照标准可适当】降低但不《应低于大寒日1小时!的日照标《准
【对历史文化街区进行!更新改造时更新改】造范:围内的生活居住建】筑日照标准可以【适当降低
【 住宅的主日】照面指?卧室、起《居室(厅)》房间居多的建筑【外墙面?
第?七条 对不满足本】办法日照标准的既】有生活居住建筑【。不得因新建》建筑遮挡降低其【原有日照时数—
第?。八,条 住宅只考—虑主日?照面的日照》要求每套住宅按照】。南、东、《西的主?次,顺序认?定一个主日照面山】。墙,不得认定为主—日照面
第—九条 遮挡建筑属】于下列情形》之一的不考虑—其对:。周边:。生活居住建筑的日】照遮挡
《
: (一)经市城!乡规划主《管部:门批准需在原位置】按照原高度、原面】积,翻建的危险房屋;】
? (二)经市】文物保护主管部【门和市城乡》规划主管《部,门批准在已公布的】文物保护单位、【历史文化街区、历】。史建筑?保护区?域内修缮、》复建的?建筑物;
【 :。 (:。三,)经市?人民政?府批准的城市标志】。性建筑
第十【条 被遮挡生活居住!建筑属?于下列情形之一的】不考虑其日照—遮挡:
》 (一?)属:。于严重影响城—乡规划?的违法建筑;
!。 ?(二)临《时性建筑;
【 (》三,),建筑外墙面擅自【拆改的采光》门、窗
第十一条! 建设单位应当委托!具备:相应:设,计资质的设计—单位或者日照分析】。机构(以下》简称日照分析单位)!。编制建设项目—日照分析报告建设】项目日照分》析报告是依据城市】。。居住区规划设—计规范等规》。定,采用住建《部鉴定通过的—日照分?析软:。件模拟新建建筑在】规定的日照标—准日(大《寒日或者冬至日)】、有:效日照时间带—对有日?照要:求的拟建、在建或者!已建生?活居住建筑》的日照?。影响情况经过分析】计算有关《量,化指标形《成的分析报告
【
: ?编制:建设项目日照分析】报告应当以》长春市生活居—住建筑日《照分析技术》规程为依据长—春市生活居住—建筑日照《分析技术《规程:由市城乡规划主管】部门另行制定
第!。十二条 建设单位】向市:城乡规划主管—部门申请建设工【程规划许可证或【者提交?修建:性详细规划》时应当提供建—设项目日《照分析报《告
— 因规划、》建筑设计方案—调整导致场》地标高、建筑高度、!位置、外轮廓、户型!等发生改变的应当重!。新报送建设项目日照!分析报告
】 市城乡规划主管!。部门在核发建设【工程规?划许可证前应—。当将建设项目—日照分析报告及享】有的最低《。日照标准在其施【工现场、《政府网站或者指定展!。示,场所依法予》以公示公示时间【不得少于七日必要时!可以采取听证会等形!。式征求利害关—系人:。和公:众的意见
第【十三条 遮挡建筑应!当在满足被遮挡住宅!日,照标准的《前提下还《应当满?足其建筑间距的【。要求:
第十四条 建】筑,间距以遮挡建筑的】遮挡面?。至被遮?挡住宅的主》日照面之间最小【垂,直距离?计算遮挡建筑的【遮挡:面或者被遮》挡住宅的主日—照面有?凹凸变?化的:建筑间距应当按照遮!挡,建筑或者被遮挡住】宅突:出部位的外缘计【。算住宅单元》采取错落式》布局的应当逐个【计,算每个住宅》单元的?建筑间距
第十五!条 遮挡建筑计【算高度以遮挡建筑的!建筑高?度(建筑室外设【计地:。面至建筑檐口—或者女儿《墙顶面的垂直距离)!加上遮挡建筑—室外设计地》面标高与被遮挡住】。宅底层底板正—负零标高《的差值计算》若被遮?挡住:宅底部为非住宅【。建筑:层的其建《筑高度应当减—去非:住宅层的高度
第!十,六,条 遮?挡建筑高度小于【或者等?于,。24米?的新:建建筑之间的—建筑间距按照下【列标准执行
! (一)遮挡建】筑的长边《或者短?边与被遮挡住宅【的主日照面相对【时建筑间距不得小于!遮挡建筑高》度的1?.93?倍且不得小于—18米?。。;
? (二)遮】挡建筑的长边与被】遮挡:住宅的短边相—对时:建筑间?。距不得小于18米】。当短边宽度大于1】8米时?建筑间距不得—小于短边宽度—
第十《七条 遮《挡建筑高度》小于或者等于24】。米且被遮挡建—筑为既有住》宅的新建建》筑与既有住宅的建】筑间距?按照下?列标准执行》
《。 (一)遮挡建筑!的长边或者短—边与被遮挡》住宅的主日照面相】对时建?筑间距不得小于【遮挡建筑高度的1.!97倍?且不:。得小于18》米;
?
《 (二)遮挡建筑的!长边与被遮挡住宅的!短边相?对时建筑间》距不得小《于,18米?。当短边宽度大于1】8米时建筑间距不】得小于短边宽度【
第?十八条? 遮挡建筑》高度大于24米【的新建建筑之间的建!筑间距按《照下列标准执行
! , (一)遮挡】建筑的?。长,边或者短边》。与被遮挡住宅的主日!照面相对时建筑间】距不得小于遮—挡,建筑:高度和相《对面宽?总和的0.5—倍且:不得小于48—米;
— (二)》遮挡建筑的长边与】被遮挡住宅的短边相!对时建?筑,间距不得小于24米!
,
第十九条 遮挡】建筑高度大于2【4米且被《遮挡建筑为既有住宅!的新:建建:筑与既?有住宅的建筑间【距,按照下列《标准执行
》。
(一)】遮挡建筑的长边【或者短边与被遮【挡住宅的主》日照面相《对时:建筑间距不得—小于遮挡建筑高度和!相对面宽总》和的0?.8倍?且不得小于48【。米;
】(,二)遮挡《建筑的长边与—被遮挡住宅的短边相!对时建筑间距不【得小于24米—
第?二十条 遮挡建筑与!被遮挡?住宅相对布置时【建筑间距按》。照两栋建筑最—近点计算《
第二】十一条 拟》建建:筑周边已编制修建性!。详,细规划但未进入【实施阶段的按照修】建性详细规划方【案建:模进行日照》分,析和建筑间》。距控制
》 《拟建建?筑周边未编制修【建性详细规划的应】当按照?。合理布局、节约用】。地的:原则模拟方案—建模进行日照分析】和建筑间距控制【
第二十二条 确!因用地条《件限制新建建筑使周!。边生活?居住建筑达不—到,。。。本办法规《定的日照标准—建设单位应当在申】请,办理建?设工程规划许—可证前?与被遮?挡生活居住建—筑,所有:权人达成《房屋购买协议并将其!改造成非《生活居住建筑使【用,
:第二十?三条 拟建建筑使周!边既有生《。活居:住建:筑达不到《本办法规定的日照】标准有?下列情形之一的建】设单:位,在申请办《理建设?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!当与被遮《挡生活?居住建筑所有权人达!成,安置、补偿协议
! : (一)依据【经批:准的控制性详—细规划周边既有生】。活居住建筑所在【地规划用地》性质发生《改变且改《变后的新建》建筑:为,非生活?居住建筑的;
】 , (二)—。拟建:建筑与?周边既有《生活:居住建筑所在地均已!列入近期改造计划】按,照近:期,改造计划的要求【编制:。修建性详细》规划经批准》并分期实施》的
:。
第二十四条— 新建建筑降低【周边生活居住建【筑,原,有日照时《数但仍能满足本办】法规定?日照标准的不予补偿!
:第二十五条 因城市!建设需要新建建筑降!低,周边生活居》住建筑原有日照时】数给被遮挡生活【居住:建筑的空间环—境等造成一定影【响但仍能《满足本办法规定日照!标准的建设单位【与被遮挡《生活居住建》筑所有权人进—行协商可以给予被】遮挡生活居住建筑一!次性:经济补助《补助金额按照下列】。规定执行
补【助金额=每个窗户面!积×降?低,日照时?数×补助标准
! 每个窗户面】。积(平方米)和降低!日照时数(》分钟)的计算以建设!。项目日照分》析,报告:。提,供的数?据为:准补助?标准为100元/】平方米·每分钟【
第二十六条【。 统一规划分期实】施的同?一,个建设项目》因规划?方案修改《、建设时序等—原因使先期建设的】。生活:居住:。建筑日照时数降【低但仍?能满足本办》法规定日照标准的】不予补助《
—自本办法实施之后】新取得建设工程规】。划许可证建设的【生活居住建筑在其】周边进?行新建、《扩建、改建使其原】有日照时数降低但】仍能满足本办法规】定日:照标准的不》予补:助
第二十七条 !利害:关系:人对建?。设项目日照分析【报告提?出异议的自公示【期满之日《起15日内利害关系!。人或者建设单位可以!申请原?日照分析单位对分析!结果:进行:复核对日照分析【复核结果有异议的】利害关系《人和建设单位应当】在1:0日内共同委托其他!具有相应资质的日】。。照分析单《位再次复核;利害】关,系人和建《设单位就共同—委托日照分析单【位无法达成一—致意见的《。由市城?乡规划主管部门【指定其他具》。有相应资质》。的,日照分析单位再次】复核再次《复核的结果作为最终!结果
第二十八条! 建设单位应当对】报送的建设》项目日?照分:析报告及其附—。。送必备材料的真【实性负责由于—报送材料不实或者隐!瞒实情产生后果的建!设单位应《当,承担:相应的法律》责任
】日,照分析?单位应当对建设【项目:日照分析《报告的真《实性、?准确性负责日—照分析结《果出现错误的—日照分析单位应【当承担?相应的法《律责任
第二【十九条? 建设单《位在销售房屋时应当!将,所售:房屋日照时数告知购!房者并在《销售合同中载明最低!日照标准或者以【其他形式告知—
市【城乡规划主管部门】在核发建设工程规】。划许可?证时应?当载明?生活居住建筑依【本办法应享有的最低!日,照标准
第三十条! 符合本办》法规定的补助—情形被遮挡生—活居住建《筑所有?权人:要求的补助金额【超过本办法规定【的标准而未达成补助!协议:的不影响市城—乡规划?主管部门依法核发】建设工程规》划许可证
》
第三十一》条 市城乡规划主管!。部门工作人员—在生活居《住建:筑日照管理》。过程中玩忽》职守、滥用职—权、徇私舞弊—的依:法给:予,处分:;构成犯罪的依法追!究刑事责《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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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十二条 本】办法实施前已经取】得建设工程规划【许可:证的建设项目按【照原许可的内容执行!;已建成的建筑【在补办规划许—可,手续时其日照标准】和建筑?。间距可按《照当时规定执行
!第三十三条》 本办法实施前对】原有生活居住建筑】日照时?数降低的补偿、【补助不?适用本办法;已【经签订补偿、—。补助协议的按—照,原协议内容执行
】
第三十四条— 本办法自2013!年6月1日》起施行199—8年9月4日—颁布:施行:的,。长春市建筑日照【间距规定同时废【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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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, 附建筑间距计】算示意图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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