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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 长—春市:生活居住《建筑:日,。。照管理暂行办法 !。 长春市人民】政府令 【第 4?4 号 长—春,市生:活居住建筑》日照管理暂行办法业!经2013年4月1!9日市政府第—3次常务会议通【过现予发布自—2,。013?。年6月1日起—施行 《市,长姜治?莹 《。 二○一三年四【月十九日 第一】条 为合理、—有效:利用城市土地和【空间资源保障社会】公共利益和》当事人的合法权【益根据中华人民【共和国城乡规—划法等有关》法律、法规和相关技!术标准、规范的规】定结合?本市实际制定本办】法, 第二条 本办法!所称生活居住—建筑:。包括住宅托儿所、】幼儿园老年人居住】建筑中、小学校【教学楼医院》、疗养院《病,。房,楼集体宿《舍等 第三—条 在本市市区范】围内制定和》实施城乡规》划进行建设活动涉】及日照的单位和个人!应当遵守《。本办法 第四条】 市城乡规》划主管部门负责【本市生?活居:住建筑日照的管理工!。作, :  :。 , 各有关部》门应当按《照职责分工》依,法做好生《活,居住建筑日照管理的!相,关,工作 第五条【 生活居住》建筑日照标准应当】符合下?列要求?。     (一】)住宅的卧室、起居!室(厅?。)的日?照应当?。。。满足大寒日》不低于2小时—的标准; —    (二)托儿!所、幼儿园中—的活动?室及:寝室的日照应当满足!。。冬至日不低于3小】时,的标:准活动场《地,应当有不少于—。1/2?的活动面积在标准的!。。建筑日照阴影线之外!;     (三!)老年人居住建筑】的卧室、起居室(】厅,)的:日照应当满足冬至】日不:低于2小时的—标准;    】 (四)中》、小学?校普通教《室冬至日满》窗日照不低于2小】时的标准操》。场应当有《不少于1/2的【活动面积在》标准的建筑》日照阴影线之外【; ?    (》五)医院、疗养院半!数以上的病》房和疗养室》的日:照应当?满足冬?至日不低于2小时的!标,准;     (!。六)集体宿舍—半数以上的居—室日照应当满足大】。寒日不低于》2,小时的?标准 第六条【 旧城区《主,日照面?为东、西向的既有】住宅和改建项目【内新建住宅的日照标!准可:适,。当降低但不应低于大!寒,日1小时的》日照标准《 ,     对—历史:文化街区进行更新改!造时更新改造—范围内的生活—居住建筑日照—标准可以适当降低】 :    住宅的主】日照面?指卧室?、起居室《(厅)房间居多的】建,筑外墙面 —第七条 对不满足本!办法日照标准的既有!生活居住建筑—不,得因新建建筑遮挡】降低其?原,有日:照,时数 第八条【 住宅只考虑—主日照面的日照要求!每,套住:。宅按照南、东、西的!主次顺序《认定一个主》日照面山墙》。不得认定为》主,日照面 第九条】 遮挡建《筑属于下列情形【之一的不考虑其对】周,边生活?居住建筑的日照遮挡!   《  (?。一,)经市城《。。乡规划主管》部门批准《需在原位置按—照原高度、原面积】翻建的危《。险房屋;   】  (二)经市文】。物保护主管部—门和市城乡规—划主管部门批准在已!公布的文物保护单】位、历?史文化街区、历史建!筑保护区域内修缮、!复建的?建,筑,物;     】。(,三)经?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城!市,标志性建筑 第】十条: 被遮挡生活—居住建筑《属于下列情》形之一的不考虑其】日照遮挡  【 ,  (一)属于严重!影响城乡《。规划的违法建筑;】     —(二)临时性—建筑; 》  :  (三)建筑外墙!面擅自拆《改,的,采光:门、窗 《 第十一条》 建设单位》应当委?托具备相应设计【。资质的?设计:单位或者日照分析机!构(以?。下简称日照分—析单位)编制建【设项目日照》分析报告建设项【目,日照分析《报告是依《据城市居住区规划】设计规范等规定采用!住建部鉴定通过【的日照分析软件模】拟新建建筑在规定的!日照标准日(大寒】日,或者冬至日)—、有效日《照时间带对》有日照要求》。的拟建、在建或【者已:建生活居住建筑的】日照影响情况经过】分析计算《有关量化指标形【成,。的分析报告  】   编制建设【项目日照《分析报告应当以长春!。。市生活居住建筑日照!分,析技术规程为依据长!。春市生活居住建筑】。日照分析技》术规程由市城乡规划!主管部?门另:行制定 《 第十二条》 建设单位向—市城乡规划主—管部:门,申请建设工》程规划许可证或【者提交修建性—详细规划时应当提】供建设项目日—照分析报告  】   因规划、建】筑设计方案调整导】致,场地标高、建筑高度!。、位置?、外轮廓、户—。型等发生《改变的应当重新报】送建设项目日照分】析报告    】 市城乡规划主管部!门在核发建设工程规!划许可证前应—当将建?设项目日照分析【报告及享《有的最低日》照标准在其施工【现场、政府网站或者!指定展示场》所依法予《以公示公示时间不】得,少于七日必》要时可以采取听证】会等形式征求利【害关:系人和公众的意【见 : ,第十三条《 ,遮挡:建,筑应当在满足被遮挡!住宅日照标准的前】。提,下还应?当满:足其建筑间距的【要求 第十—四条 建筑间距【以遮挡建筑的遮【挡面至被遮挡住【宅的:主日照面《之,间最小垂直距离计算!遮,挡建筑?的遮挡面或者被遮】挡住宅的主日照面】有凹:凸变化的《建筑:间距应当按照遮挡】建筑或者《被遮挡住《宅突出部位的外缘】计算住宅单元采【取错落式布局的【应当逐个计》算每个住宅单—元的建?筑间距 第十【五条 遮挡建筑【计算高度以》遮挡建筑《的建筑高度(建筑室!外设计地《面至建?筑檐口?或者女儿墙顶—面的垂直距离)加】上遮挡建筑室外【。设计地?面标高与被遮挡住】宅底层底板正—负零:。标高的差值计算【若,被遮挡住宅底部【为非住宅建》筑层:的其建筑高度应当减!去非住宅层的高【度 第十六—条 遮挡建筑高度小!于或者等于2—4米的新建建—筑之间的建》筑间距按《照下列标准执行 ! , ,  (?一)遮挡建筑的长边!或者短边与》被遮挡住宅的主日照!面相对时建筑间【。距不得小于遮挡【。建筑高度的》1.:93倍且《不得小于18—米;:   《  (二)遮—挡建筑的长边与被】遮挡住宅的》短边相对时建筑【。间距不得《小于18米当短边】宽度大于18米时】建筑间距不》得小于短边宽度【 第十七条 遮】挡建筑高度小于【或者等于24米且被!遮挡建筑为既有住】宅的新建建筑—与既有住宅的建筑】间,距按照下列标准执行!     —(一)遮挡建筑的长!。边或者短边与被遮挡!住,宅的主?日照面?相对时建筑间距【不得小?于遮挡建筑高度【。。的1.97》。倍且不得《小于18米》;     (二!)遮挡建筑的长边】与被遮挡住宅的短边!相对时建筑间距【不得小于18米当】短边宽度大于1【8米:时建筑间距》不得小于《短边宽度 第【十,。。八条 遮挡建筑高度!大于2?4米的新建建—。筑之间的建》。筑间距?按照下列《标准执行  【   (一)遮【挡建:筑的长边《或者短?。。边与被遮挡住宅【的主日照面》相对:时建筑间距不得【小于:遮挡建筑《高度和相对面宽总】和的0.5倍且不】得小于48米; !    《。(二)遮挡建筑的长!边与被遮挡住—宅的短边相》对时建筑《间距不?得小:于2:4米 第十—九条 遮《挡建筑高《度大于?24米且被遮挡建筑!为既有住宅的新建建!。筑,与,既有:。住宅的建筑间距【按照下?列标准执行》     —(,一)遮挡建筑的【长边或者短边与被遮!挡住宅的主》日照面?相对时建筑间距【不得小于遮挡—。建筑高度和》相对面宽总和的【0.8倍且》不得小于4》。8米;  —   (二)遮挡】建筑:的长边?。与,被遮挡住宅的短【边相对时建》筑间距不得小—于24?米 第二》十条: 遮挡建筑与被【遮,挡住宅?相对布置时建—筑间距按照两栋【建,筑,最近点计《算 : 》第二十一条 拟【建建筑周边》已编制修建性详细】规划但未进入实施】阶段的按照》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!建模进?行日照分析和建筑】间距控制 —   ? 拟建建《筑周边未编制修建性!详细规划的》应当:按照合理布局、节约!用地的原则模拟【方案建模进行—日,照分析和建筑间距】。控制 《第二十二《条 确?因用:地条件限制新—建建筑使周》边生活?居住建筑《达不到本办法规定】的日照标准》建设单位《。应当在申请办理建】。设,工程规划许可—证前与被遮》挡,生活居住建筑—所有权人达成房【屋购:买协议并将其改造】成非生活居住建【筑,使用 第二十【三条 拟建建筑【使周边既有生—。活居住建筑达—。不到本办《法规定的日照标准有!下列情形之一—的,。建设单?位在:申请办理建》设,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!当与被遮挡生—活居住建筑所有权】。。人达成安置、补偿协!议  《。   (《。一)依?据,经批准的控》制性详细规》。划周边既有生活居】住建筑所在地—规划用地性质发【生改:变且改变《后的新建建筑为非】生活居住建筑的; !  :   (二)拟建】建筑与周边既有生】。活居住建《筑所在?地均已列入近—期改造计划按照近期!改造计划的要求编】制修建性《详细规划经批准并分!。期实施的 —。第二十四《条 新建建筑降低】周边生活居住—建筑:原有日?照时数但仍能满【足,。本办:法规定日照标准的】不予补偿 第二十!五条 因《城市建设需要—新建建?筑降低周《边生活居住建—。。筑原有?。日照时?数给被遮挡生活居住!建,筑的空间环境等造成!一定影响《但,仍能满足《本办法规《定日:照标准的建设单位与!被,遮挡生活《居住建筑所有权人】进行协商可以给予被!遮挡生活《居住建筑一次性经】。济补助补助金额按照!下,列,规定执行 补【助金:额=每个窗户—面积×降低日照时数!×,。补助标准  【   ?每个窗户面》积(:平方米)《和降低日照时数(】分钟)的计算—以建设项目日—照分析报告提供【的数据为《准补助标准为—100元/平—方米·每分钟 】第,二十六?条 统一规划分【期实施的同一个建】设项目?因规划方案修—改、建设《时序等原因使—先期建设的生—活居住建筑日照时数!降低但仍能》满足本办法》。规定日照标准的不予!补,助 : ,   ? ,自本办法实施之后】新取得?建设工程《。规划许可证建设的】生活居住建筑在其周!边进行新建》、扩:建、改建使其原【有,日照:时数降低但仍能满足!本,办法规?定,日照标准的不予补助! 第二十七条 】利害关系人对建设项!目日照分《析报:告提出?异议的自公示—期满之日《。起15日《。内利害关系人—或者建设《单位可以申请原日照!分析单位《对分析?结果进行复》。核对日照《分析复核结果有异】议的利害《关系人和建设单【位应:当在10日内共同】委托其他具有相应】资质的日照分析单】位再次?复核;利害关—系人和建《设单位?就共同委托日照分析!单位无?法,达成一致意见的由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!指定其?他具有?相应资质的日照【。分析单位再次复核】再次:复核的结果作为最终!结果 ? 第二十八条— 建设单位应当对】报送:的,建设项?目日照?分析报告及其附【送必备材料的真【实性负责由于报送材!料不实或者隐瞒【实情产生后》果的建设单位应【当,承担相应的》法,律责任 》    《日照分析单位应当对!建设项目日照分析报!告的真实性、准确性!负责日照分析结【果出现错《误的日照分析—单位应当《承担相应的》。法,。律责任 第二十】九条 建设单位在销!售房屋时应当—将所售房屋》日照时数《告知购房《者并在销售合—。同中载明最》低日照标准或—。者以其?他形式告知 【    市城—乡规划主管部门在核!发建设工程规—划许可证时应—当,载明生活居住建【筑依本办法应享【有,的,最低日照标准— 第三十条 符合!本办法?。规定的补助情—形,被遮:挡生活居住建筑【所有权人要》求的:补,助金额超过本—办法规定的标准而】未达成补助协议的不!。影响市城乡规划主管!部门:依法核发建设工【程规划许可证 第!三,十一条 市城乡规划!主管部门工作人【员在生活居住建筑】日照管理过》程,。中玩忽职守》、滥用职权、徇私舞!弊的依法给予处分】;构成犯《罪的:依法追?究刑事责任 第三!十二条 本办—法实施?前已经取得建设【工程:规划许可《证的建设项目按照】原许可的《内容执行;已建【成的建筑在补办规】划,许可手续时其日照】标准:和,建筑间距可按照【。当时规定执》行 第三十三【条 本办法实施前】。对原有生活居住建】。筑,日照时数降低的补】。偿、补助不适用【本办法;已经签订】补偿、补助》协议的按照原—协议:内容执行 第三十!四,条 本办法自201!3年6月1日起施】行1998年9【月,4日颁布施行—的长春?市建筑日照间—距规定同时废止 】     附建筑】间距计算《示意图? ,   —