《。 长春市人—民政府关于长春市镇!、乡规划编制—和,审批:的实施意见》。
文 号 ! 长府函《。。[2008]—98号
各县(】市)、区《人民政府市政府【各有关部门
!。 为深入贯彻【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!规,划,。法促进我市镇、乡】经济发展与城镇建】设结合?。我市实际制定—长春市?镇、乡?规划:编制审?批的实?施意:见
一】、本:意见:所指镇、乡是—指长春市市区范【围内的所有》镇和乡
— 二、镇—、乡规划包》括总:体规划与《控制性详细规划由镇!、乡人民政》府负责组织编制规】划编制经费纳入本】级财政预算》
三【、,镇、乡规划的编【制应以?中华:人民共和国城乡规】划法为依据结—合,长春市市域城镇体】系规划、土地利用】总体:规划在市规划局提供!的镇、乡规划编【制条件基础》上,进行编制
— 四、镇【、乡规?划成果在报送市政府!前,由市规划《局负:责组织?规,划专家?审查规划方》案编制单位》按照审查意见对【镇、乡规《划进行修改并将修改!的情况形成材料【一,并报送市政府
】 五、镇【、乡规划规划—完,成后经镇、乡—。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并!将镇、乡人民—代,表大会审议意见和】根据审议意见修改规!划的情?况一并报送市—政府
】六、镇、乡规划成果!由,镇、乡人民政府【报所:在区:政府经区政府审查】同意后报市政—府,审批
《 七、市政】府收到镇、》乡规划成果后由市规!划局组织相关—部门联?席审查提出审查意】见镇、乡政府—组织修改后由市规划!。。局,报市政府主管副市长!审批
二○○八年!。。六月十八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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