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长春】。市人民?政,府关于长春市镇、】乡规划编制和审批】的实施意见 —
文 —号 长府函[【2008]98号】
各县《(市)、区人民【政,府市:政府各有关》部门
《 为深入【贯彻:中华人民共》和国城乡《。规划法促《进我市镇、乡经济发!展与城?镇建:设结合?我市:实际制定长春市镇、!乡规划?编制审批的》实,施,意见
—。。 :一、本意见所—指镇、乡《是指长春市市区范围!内,的所有镇和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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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二、镇、乡规划包括!总体:规划与控制性详细】规划由?镇、乡人民》政,府负责组织编制规】划编制经费纳入本级!财政预算
! ,三、镇、《乡规划的编制—应以中华人民共和国!城乡规划《。法为依据结合长春市!市域城镇体系规划】、土地利《用总体规划》在市规划局提—供的:镇、:乡规划编制条—件基:。。础上:进行:编制
】四、镇?、乡:规划成?果在报送市政—府前由市规》划局负责《组织规划专家—审查规划方》案编制单位按照审查!意见对镇、乡规划】进,行,修改并?将修改的情》。况形成材料一—。并,报送市政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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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五、镇—、乡规划规》划完成后《经镇、乡人》民,代表:大会审议并将镇【、乡人民代表—大会审议意》见和根?据审议意《见修改规划的情况一!并报送市政》府,
—六、镇、乡规划成】。果由镇、乡人民政府!报所在?区政府经区政府审查!同意后?报市政府《审批
七!、市政府收到—镇、乡规《划成果后《由市规划局组织相】关部门联席审—查提出审查》意见镇、乡》政府组织修改后由市!规划局报市政府主管!副市长审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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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:○○八年六月十【八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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