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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长春市人民政府关】。于长春市《镇、乡?规划:编制和审批的实施意!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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文 《号 ?长府函[2008】]98号
各【县,(市)、区人民政府!市政府各有》关部门
《
: , 为深入》贯彻中华人》民共和国城乡规划】法促进?我市:镇、乡经《济,发,展与:城镇建?设结合?我市实际《制定长春市镇、乡规!划编制审《批的实施意见
! 一、本意见】所指镇、乡是指【长春市市《区范围内的所有【镇和乡
】 二、?镇,、乡规划《包括总体《规划:与控制性详细规划由!镇、乡人民政府【负责组织编》制规划编制经费纳】。入本级财政预算【
》 三、镇、乡规划】的编制?应以中华《人民共和国》城乡规?划法为依据结合长春!市市域城镇体—系规划、土》地利用?总体:。规划在市规划—。局提供的镇、乡规划!编制条件《基础上?进行编制
【 : ,四,、镇、乡规划—成果在报《送市政府前由市规】划局负责《组,织规划专《。家审:查规划方案编制【单位按照审查—意见:对,镇、乡规划》进行修改并将修改】的情况形成》材料一并报》送市政府
! 五、?镇、乡规《划规划完成后经【镇、乡人民代表大】会审:议并将镇《、,乡,人民代表大会审【议意见和《根据:审议意见修》改规划?的情况一并报送【市政府
— 六、镇、乡】规划成果由镇—、乡人民政府报所】在区政府《经区政府审》。查同意后《报市政府审批
! 七、市政府】收到镇?、乡规划成果后由】市规划局组织相【。关部门联席审查提】。出,审查意见《镇、乡政府组织修】改后由?市规划?局报市政府主管副】市长审批《
二?○○八年《六月十八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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