:
长春市人民!政府关于长》春市:镇、乡规划编制和】审批的实施意见 】
文》 号 长府函[】2008]98号】
:各县(市)、区人】民政府市政府各【有关部门
! 为深入贯彻—中华人?民共和国城乡规划】法,促进我市镇、乡经】济发展与城镇建设结!合我市实《际制定?长春市镇、乡—规,划编制审批的实施】意见
《 : 一、本意见所】指,镇、乡是《指长春市《市,区,。范围内的所有镇和乡!
《 二、镇、乡规】划包括总体规划与控!制,性,详细规划由镇、乡】人民政府《负责组织编制—规划编制《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!算
【三、:镇、乡规《划的编制应以中【华人:民共和国城乡—规划法为依据结【合长春市市域城镇】体系规划《、土地利《用总体规划在市规划!局提供的镇、—乡规划编制条件基】础上进行编制
【
四、镇】、乡规划成果—。在报送市《政府前?由市规划《。局负责组织规—划专家审查规划【方案编制单位按照审!查意:见对镇、乡》规划进行修改并将修!改的情况形成材料一!并报送市政府—。。
五【、,镇,。、乡:规划规划完成后经】。镇、乡人民代表大】会审议并将镇、【乡人民代表大—会审议?意见和根据审议【意见修改规划—。的情况一并报送市】政府
六!、,镇、乡?规划成果由》镇、乡人民政府【。报所:在区政府经区政府审!查同意后报市政府审!。批
《 七《、市政府收》到镇、乡规划成【果后由市规划局【组织相关部门联席】审,查提出?审查意见《镇,、乡政府《组织修改后由市【规划局报市政—府主管副市》长审批
二○【○八年六月十八日
!
,