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长—春市:人民政府关于—长春:市镇、乡规划编【制,和审批的实施意见 !
文》 号 长府函[】2008]98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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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各县(市)、区人】。民政府?市政府各有关—部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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为—深入:贯彻中华人》民共:和国城乡规》划,法促进我市镇、乡】经,。济发展与城镇—建设结合我市实际制!。定长春市镇》、乡规划编》制审批的实施—意见
一!、本意见所指—镇、乡是指长春市】。市区:范围内?的,所有镇和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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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:二、镇、乡》规划包括《总体规?划与控制性》详细:。规划由镇、乡人民】政府负责组织—编制:规划编制经费纳入】本级财政预算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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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三、镇、乡规划的】编制应以中》华人民共《和国城?乡规划法《为,。依据:结合长春市市域城镇!。体系规?划、:土地:利,用总:体规:划在市规《划局提供的镇、乡规!划编制条件》基础上进行编—制,。
四、镇!、乡规划成果在【报送市政《府前由市规划—局负责组织规划【专家审查规划—。方案编制《单位按?照审查意见对—镇、乡规划进行修改!并将修?改的情况形成材料】一并报?送市政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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五、镇】、乡规划规划完成后!经镇、乡人民代表大!会审议并将》镇,、乡:人民代表大》。。会审:议,意见和根据审议【意见修改规》划,的情:况一:并,报送市政《府
【六、镇、乡》规划成果由镇、【乡人民政府报所在】区政府经区政府审】查同意后《报市政?府,审批
《 七、市【政府收到镇、—乡规划?成果后由市规划局组!织相关?部门联席审查提出审!查意见镇、乡政【府组织修改》。后由市规划局—报,。市政府主管副市长】审批
《二○○八年六—月十八日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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