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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, 长《春市历史《。。文化街?区和历史建筑—保护条例 【 , ,。(2012年8月2!。9日:长春市第十》三届人民代表—大会常务委员会【第38次会议通【过 201!2年:11月21》日吉林省第》十一届人民》代表:大会常务委员会第】35次会《议,批准 ? ,2012年11月】。28日?长春市人民代表【大会常务委》员会公告第48号公!布, ,自20?13年1月》1日起施行》) 第一章 总】 则 第一条 为!了加强历史文化街区!和历:史,建筑的保护》与,管理促进《城,市,经济、社会发展【。与历史文《化遗产保《护相协调根据有【关法律法规的—规定结合本市实际】制,定,本条例 》第,二条 ?本市市区范》围内历?。史文化街区和历【史建:筑的保护《与管:理适用本《条例 第》三条 ?本条:例所称?历史文?化街区是指》经省人民政》府核定?公,布的:保存:文物特别丰富—、,。。历史建筑集中成片、!能够比较完整和真实!地体:现传统格局和历【史风貌?并具:有一定规模的区域 ! ,。   ? 本条例所》称历史建《筑是指经市人—民,政府确?定公布?的具有一定保护【价值:能够反映历史风【貌和地方特》色未公布《为文物保护单位也】。未,登记:。为不可移动》。文物的建筑物、构筑!物 : 第四条《 ,市城乡规《划主:管,部门负责本市历【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!筑的保护管理—工作   】 , 区人民政府—负,责本:辖区内历史文化街区!和历史建筑的日常】。保护管理工作  !  : 文物、房地、【建设、市容环卫、市!政公用、园》林绿化、《财政、国《土、旅游《、环保、民族—宗,教、公安、消防等】部,门应当按照》职责:分工依法做好—历史文化街区和历】史建:筑保护管理的相【关工作 第五条】 历史?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!的保护?。应当遵循政府—主导、?社,会参与?、统筹规划》、整体保护、合理利!用的:原则维护历史—。文化:街区:和,历史:建筑:的真实性、完整性和!典型性保持、延【。续其传统格局—。和历史风貌》 第六条 市、区!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!历史文化街区和历】。史建筑保护工—作的领导《将历史文化街区【和历史建筑保护规】划纳入国《。民经济和社》。会发展规划、—城市:总,体规划、城市—土地利用《。规划     历!史文化街《区和历史《建筑保护所》需经费应当列入【本级财政预算并随】着财政?收,入增长而《增加 第七—条 市?。、区人民政府应当】设立历史文化—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!专项资金专款专【。用其来源是 【    《。(一)财政预算【。安排:的资金?;,。     (【二,)国有历史》建筑转让、出租的收!益,; ?  :  (三)境内外单!位、个人和其他【组织的捐赠》;,   《 ,。 (四)其他依【法筹集的《。资,金 第八》条 本市《设立:历史文化街区和历】史,建筑保护专业委员】会(:以下简称《专,委会)负《责历:史文化街区和历史】建筑:认,定、调整《、撤销以及历史【文,化,街区保护规划—等有关事《项的论证《为市人民政府决策提!供咨询意见 【    专委会由】规划、建筑、文物】、历史?、文化、经济—、社会和法律—等方面的专》家组成 《 第:九条 ?鼓励、支持符合条件!。的企事业单位、【社会团体和个人【参与历史文化街区】和历史建筑的保护】和开发利用工作 !第十条 任何—单位和个人都有【依法保护历史—文化:街区和历史建筑的】义务对破坏、损【害历史文化街区和】历史建?。。筑的行?为有权进行举报 !    对在—历史文化街区和历】史建筑保护》与管理工作中—做出显著成绩—的单位和个人—市、区?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!彰和奖励 第【二章:历史文化街》区和历史建筑的确】定 第十一—条,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!门应当会同市文物主!管,部门和?区人民政府对—本市市区范围内能够!体现:城,。市历史传统风—貌和地域文化特征】的街区、建筑进【行普查有关单位和】个,。。人应当予以》配合 第十—二条: 市城乡规》划主管部门应—当会同市文》物主管?部门和区《人,民,政府依据《普查的结果制定历】史,文化街?区和:历史建筑的初步名】录经专委会》论证并公示征求【意见后依法报批【     申报历!史,文化街区由市—人民政?府提出申《请报省人民政—府核定公《布     申】报历史建筑由区人民!政府提出申请报市】人民政府确定公布 ! 第十三条 市【人民:政府应当在历史文化!街区的主要出入【口或者重要地—段设置标志牌在历史!建筑正立面设—置,保护标志 》    《 任何单位》和个人不得擅—自设:置、移动、》涂改或者《损毁标?。志牌和保护标—志 第《十四条 经批准公布!的,历,史文化街《。区和历史建筑不得擅!自调整或者撤销 !  :  因不可抗力【因素导致历史文化】街区:和历史建筑损毁【、确已失《去保护意义需—要,调整、?撤销:的由市城乡规划主管!部门会同《市文物主管部门【和区:人,民政府提《出意:见经:专委会论《证后依法《报请原批《准机关决定调整或】者撤销 第三章 !历史文?化街区的《保,护 第《十五条 对历史文】化街区以及与其【相互依存的》自然景观、周边【环境和非物质文化】元素应当实施整体】保护保持其传统【格局、历史风—貌和空间尺度 】第十:六条: 市城乡规划主【。。。管,部门:应当会同《市文物主管》部门和区人民政府】依,据城市总体规划组】织编制历史文化【街区保护规划经专委!会,论证后报市人—民政府批《准   》  市人《民政府批准保护【规划前应当》报经省人民政府城】乡规划主管》部门审查同意  !   保护规划涉】及居民搬《迁、房屋征收、土】地征用、《。基础设施和公—共服务设施建设等公!众利益的应当—征求:利,害关系人的意见并组!织专家进行》论证 ? 第十七《条 历?史文化街区保—护规划的主要内【容包括:   】  (一)历史文】化价值?评判传?统格局和历史风貌保!。护要求; 》     (—二):保护原?则、:保,护,内容、保护范围【(核心保《护区:。和建:设控制地带)—; ?    (三)【保护措?施、开发强度和建】设控制要求;  !   (四》)核心保护》区空间整治》。、环境整治和—建筑:。整,治规划;   】  (五)道路交通!规划、公共服—务设施规划和市政工!程规:划;   —  (六)保护规】划分期?实施:方案;    】 (七)项目实施】政策:和管理措施 【第十八条 》历,史文化街《区保护规《划经:批准后?不得:擅自调整因改善【和加:。强保护工《作的需要确需调整的!由市人?民政府提出专题报】告经省人《民政府城乡》规划主管部》门审查同意后方可组!织编制调整方案 !   ?。 调整?后,。的保护规《。划方案公《示后按?照原:审,批程序报批 第】十九条历史》文化街区保护—规,。划批准后《。市人民政府应—当及时?公布并在批准历史文!化街区保护规划后】的三十日《内将保护规》划报省人民政府城】乡,规划主管部门备案 ! 第二十条市、区】人民政府应当依【据保护?规划对历史文化街】区进行整治和—更新以改善人居环】境为前提加强基础】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!的改造和建设— , 第二十一条 历史!文化街区《保护范围内的土地利!用和:各项建设应当符合】保护规划的要求不】得损害历《史,文化: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!性不得?对其:传统格局和历史风】。貌构成破《坏性影响 第二十!二条 在历史—。文化街区保》护范围内新建—、改建、扩建建【筑物和?构筑物以及各类基】础设施的其》退,让、间距、日—照、节能、抗震以及!道路路幅《宽度等应《。当符合现行规—范标准法达到—现行规范标》准的有关部门应当】会同市城《乡规划主管》部门确定基础—。。设施建设方案或者安!。全保障?方案 第二—十三:条 经批准在—历史文化街区—保护范围内设置户外!广告、?牌匾等?设施应当符合历【史文:化街区保护规划的】要求不得《破坏空间环境和景观!现有的户《外广告、牌匾—等设施不符合—历史文化《街,区,保护规划要求的应】当限期整改或者拆除! 第二十四条【 ,禁止擅?自改变历史文—化街区保护范—。围内建筑物》、构筑物的高度、】立面:、体量、色》彩等     对!历史文化街》区核心保护区—内的建?筑物、构筑物—应当实行分类—保护属于文物保护】单位的建筑》物、构筑物应当【依法实施原》。真性保护;属—于历史建筑的重点】保护建筑物、构筑】物的:外立面内部》可以进?行加固和改造 】第二十五条 在历史!文化:街区核心保护区内新!建、改建、扩建必要!。。的基础设施和—公共服务《设施的应当向市城】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!申请市城乡规划主管!部门在核发建设工程!规划许可证前应当】征求市文《物主管部《门的意见并经—专委会论证 市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!当在审?。批前予以公示公示时!。间不得少于》二十日利害》关系人有《听证:要求的应当在公示期!。间提出?市城乡规划》主管部门《。应当在公示期—满后及时举行—听证会     !。在历史文化街—。区核心保《护区内拆除历—史建筑以外的建【筑,物、构筑物或者【其他设施的应当经市!城乡规划主》管部门会同市文物】主管部门批准 【 第二十六》条,在,历史文化街区建设控!制范:围内:进行建?设活动应当加强对】用地性质以及建筑形!式、高度、体—量、色?彩等方面的》控制确保与历史【。文化街区的》风,貌相协?调  《   新建、扩建】、改:建,道路时不得》破坏传统《格局、历史风貌和历!史建筑不得改变街】区肌理和《尺度    【 因:保护历史文化街区】需要:按照保护规划—在历史文化街区建设!控制范围内》新建、改建》、扩建?建筑物、构筑物其容!积,率受到限制》的,市、区人民政府可】以采取?适当的方式给予【补偿 第二十七条! 对于传《统民:居型历史文》化街区的改造—项目市、区》人民:。政府应?当采取政《策扶持、资金补【贴等方式给》予支持 》。第四章 历史建【筑的:。保护 第二十八】条 市城乡》。。规划主管部门—。应当会同《区人民政府根据历史!建筑:的具体情况划定【历史建筑保护—范围经专委会论证后!报市人民政府批【准 :。 第二十九条 市】城乡规划《主管部门应当—会同区人民政府建立!历史建筑档案 【   ?  历史建筑档【案,。应当包括下列内容】     (一)!建,筑艺:术特征、历史特征、!建设年代以及稀有程!度;: ,     (二)建!筑的有关技》术资料?; ?   ? (三)建筑的【使用:现状和权《属变化情况; 】    (》四)建筑《的修缮、装饰装【修过程中形成—的,文字、图纸》、图:片、影像等资料【;     【(,五)建筑《的测绘信息记录和】相关资料 》 第三十条 —。历史建?。筑的:所有权人负责历【史建筑的维护和修】缮,     区人民!政府应?当将历史《建筑的保《护要求书面告知所有!权人:并与其签订保护责任!书明确应当承—担的保护责》任    — 历史?建筑的所有》权人不具备维护和修!缮能力或者历史【建筑无?法确定?所有权?人的所在地区—人民政?府应当采取措施进行!保护  》  : 市、区人民政【府可以从保护专项】资金中?对历史建《筑的维护和修缮予】以补:助或者奖励   !  任?何单位和《个人不得损》坏或者擅自》迁移、拆除历—史建筑 第—。三十一?条, ,在历史?建筑保?。护,范围内不《。得新建?建筑物、构》筑物确需建造历史】建筑附属设施—。的应当报市城—乡规划主管》部门审批《并在使用性质、高度!、体量、立面—、材料、色彩—等方面与历》史建筑相协》调,不得改变《历史建?筑周边原有的—空间景观特征不【得影:响历:史建筑的正常使用】 第三十二条 对!历史:建,筑进:。行外:部修缮、《装饰、添加设施以及!改变历史建》筑结构或《者,使用性?质的应当编制修缮】。方案经专委会论证】后报市城乡规划主管!部门会同市文—物主管部门批准并依!法办理相关手—续后方可施工 】。第三十三条 —建设工程选址应当尽!可能避开历史建筑;!因特殊情况》不能避开的应当【尽可能实施原址保护!     对【。历史建筑实施原【址保护?的建设单位应当事】先制:定保:护措施?报市城?乡规划主管部门【会同市?文物主管部门批准 !    《。 因公共《利益需?要,进行建设活》动对:历史建筑无法实【施,原址保护、》必须迁?移异地保护或者拆除!的由市城乡规划【主管部门会》同市文?物主管部门依法【报批:  ? ,  历史建筑原【址保护?、迁:移、拆除所需费【用由建设单位列入建!设工程预算 第】三,十四:。条 经依法》批准迁移、拆—除的历史建》筑,:市城: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!会同:市文物主管部门、】所在地区人民—政府:做好历史建筑的【测绘、信《息记录?、档案资料保存等工!作并按照有关规【定,及时将档案资—料报送相关档案【机构  》   ?市文物主管部门应当!及时对从《。历史建筑上拆卸的构!件、部件进》行鉴定属于文—物的按照文物—管,理有关?法律、法《规的规定处》理     建设!单位应?当,将,迁移、拆除》。的,历史建筑构件、【部件进行编号、整】理、妥?善保存迁移》历,。史建筑的原》构件、部件用于【迁移历?史建筑?的组装、《还原;拆除》历史建?筑,的构件、部件—整理清点后交由所在!地,区,人民政府保》管用于历史文—化街区和历史—建筑保护范》围内建?筑,物、构筑《物,的复建、新建和【改建 第三十【。五,条历史建筑经市房】地产:主,管部门鉴《。定属于危险房—屋的应当由所有权人!进行加?固、修?。缮确实?无法加固、修缮【的由:历史:建筑所有权人—依法进行拆后复【原,重建重建《的历史?建筑设计《。。方案应当经专委会论!证后依法《办理审批《手,续  《  :。 所有权人拆后重建!确有困?难的市、区人民政】府应当给予适当【补助:;历史建筑》无所:有权人的《由所在地区人民政】。。府负责组织拆后重建! 第三十六条【 历史建筑有损【毁危险的所》有权:人应当及时采取加】固保护?。措施并向《所在地区人民—。政府报?告 第《三十七条 严—格,控制在历史建筑【上设:置户外广告、牌【匾、空调、霓虹灯、!泛光照明等外部设】施,经批准设置的应【当与历?史建筑的《外立面相协调 【     》。。改建卫生、排水【、电梯等《内部设?施的:应当符?合该历?史建筑的《具体:保护要?求 第《五,章法律责任》 第三十八条 】违反本条《例规定损坏或者【擅自迁?移、拆除历史建筑的!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!门责令停《。。止违法行为、限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!其他补救措施;【有违法所得的没收】违法:所得;逾期不恢复】原状:或者不采《取其:他补救措施的市城】乡规划主管部门【可以指定有能力的】单位代?为恢复?。原状或?者采取其他补救【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!者,承,担;造成严重后果的!对单位并《处二十万元以上五】十万元以下》的罚款对《。个人并处十万元【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!罚款;造成损失的依!法承担赔《偿责任 第三【十,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!定擅自设置、移动、!涂改或者损毁历史文!化街区标《志牌、历史建—筑保护标《志,的由市城乡》规划:主管部门责令限期】。改正;逾期不—改正的对《单位处一万元以【上五万元《以,下的罚款对个人【。处一:。千元: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!款, 第?四,十,条 违反《本,。条例:规定历史《建筑的所有权人未】。按照历史建筑—的具体保护要求及】时对历?史建筑?进行维护、》修缮的由市城乡【规划主?管部门责令限期改】正;逾期不改—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一!。万元以?下,罚,款 第四十—一条 市城》乡规划主管部—门和:其他有关部门的工】作人:员在历史文化街【区和历史建筑的保】。护管理过程中滥用】职权、玩忽》职守:、徇私舞《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!分;构成犯罪的依法!追究刑事《责任 第六章 附! 则 ? 第:四十二条 》各县(市)历史文】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!保,护与管理可以参【照,本条例?执行 第四十三】条, 本条例自2—。。。013年1月1日起!。施行 《