长春市!历史文?化,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!条例
《
(20—。12年8月29【日长春市《第十三届人民—代表大会常务委【员会第38次会【议通过
【 20?1,2年11月21【日吉林省第十一届人!。民代表大会常—务委员会第35次】会议批准
—2012年11【月28日长春市人民!代表大会常》务委员会公告第【48号公布》 自2013年1】月1日起施行—。)
第一章 【总 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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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:一条 为《了加强历《。史文化街区和历【史建筑的保护—与管:理,促进城市经济、【社会:发展与历史文化【遗产保护相》协调根据《有关法律《法规的规《定,结,合本市实际制—定本条例
第二】条 本市市区范围】内,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!建筑:的保护?与,管理适?用本条例
》
,第三条 本条例所】称历史文化街区【是指经省《人民政府核定—公布的保存文—物,特别丰富、》历史建?筑集:中成片?、能够比《。较完整和真实—地体现传统格局和历!史风貌并具有一定规!模的区域
— 本条例所】称历:史建筑是《指,经市:人民政府《确定公布的具有【一定保护价值能够反!映历:史风貌和地方特色】未公布?为文:物保:。护单位也未登记为】不可移?动,文,物的建?筑物、构筑物
第!四条 市城乡规【。划主管部门负责本】市历史?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!的,保护管理工作
! 区人【民政:府负责本辖区内【历史:文化:。街区和历史》建筑的日常》保护管理工作
! 文物、房地】、建设、《市容环卫、市政公】用、园林《绿化、财政、国土、!旅游、环保》、民族宗《教、公安、消防等】部门应当按照职责】分工:依,法,做好历史文》。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!护管理的《相关工作
》
第五条 历史文化!街区和历史建筑的】保护应当遵循政【府主导?、,社,会,参与、统筹》规划、整体保护、合!理利用的原则维【护历史文《化街区和历史—。建筑:的真实性、完—整性和典型》性保持、延续其传】统格局和历》史风貌
第—六条 ?市、区人民政府应当!加强对历史文化街区!和历:史建筑保护工—。作的领导将》历史文化街区和【。历史建筑保护规【划纳:入,国民经济和社会发】展规划、城市总【体规划、城市—。土地利用规划—
历【史文化街区》和历史建筑保—护所:需经费应当列—入本级财政预算并随!着财政收入增长而增!加
第七条 【。市、:区人民政府应当【设立历史文化街区和!历史建筑保》护专项资金专—款专用其来源—是
》 (?一,)财政预算安—排的资金;
! (二)国—有,历史建?筑转让、出租—的收益;《
,
(三【)境内外单位、【个人和其他组—织的捐赠;
—
(四)】其他依?法筹:集的资金
第八条! 本市设立历史文】化街区?和历史建筑保护专】业委员?会(以下简称—。。专委会)《负责历史文化—街区和历史建筑【认定、调整、撤【销以及历史文化【街区保护规》划,等有关事项的—论证为市人》民政府决《策提供咨询意—见
专委!会,。由规划、建》筑、:。文物、历史、文化】、经济、社》会,和法:律,等方面?的专家组《成
?第九条 鼓励、【支持符合条》件的企事业单位、】社会团?体和个人参与历【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!筑的保护和》开发利用工作—
第十条 任何单!位,和个人都有》依法保护历》史文化街区和历史】建筑的义务对—破坏、损害历—史文化街区和—。。历,史建:筑的行?。为有权进行举报
】
: , 对在历史文【化街区和《。历史建筑保护与管】理工作中做出显【著成:绩的:单位和?个人市?。、区人民政府应当给!予表:彰和奖?励
第二章历【史文化街《。区和历?史建:筑的确定
第十】。一条 市城乡—规划:主,管部门应当会同市文!物主管部门》和,。区人:民,。政府对本市市—区范围内能够体【现城市历史》传统:风貌和地域文化特征!的街区、《建筑进行《普查有关单位和个】人,应当予以配合
第!十二:条 :市城乡规划》主管部门应》当会同市文物—主管部?门和区人民政府【依据:普查的结果制—定,。历史文化街区和历】史建筑的初步名录经!专委:会论证并《公示征求意》见后依?法,报批
?
》申,报历史文化街区由市!人,民政府?提出申请《报省:人民政府核定公【布,
申报】。历史建筑由区—人民政府《。提出申请报市人民政!府确定公布
【第十三条《 市人民政府—应当在历史文—化街:区,的主要?出入口或者重要【地段设置标志—。牌在历史建筑正立面!设置保护标志
】 任何单【位和个?人不得擅自设置【、移动、《涂,改或者?损毁标志《牌和保护标》志
第十四条【 经批?。准,公,布的历史《文化街区和历—史建筑不得擅—自调整或《者撤销
— 因《不可抗力因素—导致历史文化街【。区和历史建》。筑损毁、确已失去】保护意义需要—调整、撤销的由市】城,乡规:划主管部《门会同?市,文物主管《部门和区人民—政府提出意》见经专委《会论证?后依法?报请原批准机关决】定调整?或者撤销
第三章! 历史文《化街:区的保护《
第?十五条 对》历史文化《街区以及与其相互】依存的自然》景观、周边环境【和非物?质文化元素应当实施!整体保护保》持其:。传统格局、历—史风貌和空间尺【度
第十六—条 市城乡》规划主管《部门应当《会同市?文物主?管部门?和区人民政府依据城!市总体规划组织编】制历史文化街区【保护规划经》专委会论证后报市人!民政:府批:。准
市】人,民政府批准保—护规划?前应当报经省人【民,政府城乡规划—主管部?门审:查同意
!保护规划涉及—居民搬迁《。、房屋?征收、土地》征,用、基础设》施和公共服务设施】建设等公众利—益的应当征求利【害关系人的意见并】组织专?家进行论证
第】十七条 历史—。文化街区保护规划的!主要内容《包括:
》 (一)【历史文化价值评判传!统格局和历史风貌保!护要求?;
《 : ,(二)保《护原则、保护—内容、保护范—围(核心保护区和建!设控制地带)—;
(三!)保:护措:施、开发《强度和建设控—制要求;
! (:四)核心保》护区:空间整治、环—境整治和建筑整治规!。划;
》 (五》)道:路交通规划》、公:共服务设施规划和市!政工:程规划;
】 (六)保—护,规划分期实》施方:。案;:。
(七】)项:目,实施政策《和管理措施
第】十八条 历史文化街!区保护规划经批准后!不得擅自调整因【改善和加强保—。护工作的《需要确需调整的由市!人,民政府提出专题【报告经省人民政府城!乡规:划,。主管部门审查同意】后方可组织编制【调整方案
】 调整后的保护规!划方案公示后—按,照原审批程序报【批
第《。。十九条历史文化街】区保护规划批—。准后市?人民政?府应当及时公布并】在批准?历史文?化,街,。区,保护规划后的—三十日内将保护规】划报省人民政—府城乡规《划主管部门备案
】
第二十条市、区人!民,。政府应当依据—保护规划对历史文化!街区进行《整治:和更:新以改善人》居,环境为前提加强基础!设施和公共》服务设施的改造和建!设
第二十一【条 历史《文化街区保护范围】内的土地利用和各项!建设应当符合保护】规划的要求不得损害!。。历史文化遗产—的真:实性和完《整性不得对其—传,。统格局和历史风貌构!成破坏性影响—
,。
第:二十:二条 ?在历史文化街区【保护:范围内新建、改建、!扩建建?筑物和构筑物以及各!类,基础设施的其退【让,、间距、日照、节】能、抗震以及道【路路幅?宽度等应当符合【现,行规范?标准法达到》现行规?范标准的有关部【门应当会同市城乡规!划主管部门确—定基础设《施建设方案或者安】全保障?方案
第二十三】条 经批准在—。历史文化街区保【护范围内《设置:户外广告、》牌匾等?。设施应当符合—历史文?化街区保护规—划的要求不得破坏空!间,环境和景观现有的】户外广告、》牌匾等设施不符合历!史文化街区保护规】划要:求的应当限期整改】或者拆除
第【二十四条 》。禁止擅自改变历史】文化街区保护范围内!建筑物、构筑—物的高度《、立:面、体量《、,色彩等
》 对历史【文化街区《核心保护《区内的建《筑物、?构筑:物,应当实行分类保【护属于文《物保护单位的—建筑物、《构筑物应当依—法实施原真性保【护;属于《历史建筑《的重点?保护建?筑物、构筑》物,的外立面内部可以进!行加固和改造
】第,二十五条 在历史文!化街区核心保—护区内?新建、改建、—扩建:必要的基础设施和】公共服务设施的应】当向市城乡规划主】管部:门提出申请市城乡规!划主管部门在核发建!设,工程规划许》可,证前应当征》求市文物主管部【门的意见并》经专委?会论证
市城乡】。规划主管部门应当】在审:批前: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!得少:于二十?日利害关《系人:。有听证要求的应【当在:公,示期间提出市—城乡规划主管—部门应当在》公示期满后及时【举,行听证会
— 在历史文化!街区核?心保护区内拆除历史!建筑以外的》建筑物?、构筑物或》者其他设施的—应当经市城》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!市文:物主管部门批准
】
第二十六条—。在历史文化街区建】设,控制范围内进行建】设活:动应当加强对用【地性质?以及建筑《形式、?高度、体量、色彩】等方面?的控制确保与—历史文化街区的风】貌相协调
》
新建【、扩建、改建道路】时不得破《坏传统格局、历史风!貌和历史建筑—不得改变街区肌理】和尺度
— 因保护历史】文化街?区需要按《照,保护:规划在历史文化街区!建设控制范围内【新建:、改建、扩建建【筑物、构《筑,物其容?积率受?到限制的市、区【人民政府《可以采取适当的方式!给予补偿
第二】十七条? 对于传统民居【型历史?文化街区的改造【项目:。。市、:区人民政府应—当采取政策扶持、】资金补贴等方式给】予支持
第四章】 ,历史建筑的保护
!第二十八条 —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!。应,当会同区《人民政府根据—历史建筑的具—体情况划定历史建筑!保护范围经专委会】论证后报市人—民,政府批准
—第二十九《条, 市:城乡规划《主管部门应当会【同区:人民政府建立历史】建筑档案
》
》历史建筑档案应当】包括下列《内容
】(一)建筑艺—术特:征、历史《特征、建设年代以及!稀有程度;
—
, (二)建筑!的有关技《术资料;
》
《 (三)建》筑的使用《现状和?权属变化情》况;
(!四):建筑:的修缮?、装饰装修过程中形!成的文字、图纸【、图片、影》像等资料;》
—(五)建筑的测绘】。信,。息记录和相》关资料
第三十条! 历史建筑》的所有权《人负责历史建筑【的维护和修》缮,
》 区:人民:政府应当将历史【建筑的?保护要求书面告【知所有权人并与【其签订保护责任【书,明确应当承担的保护!责任
》 历史建筑的】所,有权:人不:具备维护和》修缮能?力或:者历史建筑无法确定!所有权人的所在【地区人?。民政府应当》采取措施进》行保护
】 市、区《。人民政?府可以从保》护专项资金中对历史!。建筑的维护和修缮】予以补助或者奖励】
:。 任何单【。位和个人《不得损坏或者擅自迁!移、:拆除历史建筑
第!三十一条 在历史】建筑保护《范围内不得新建【建筑物?、构:。筑物确需建造历【史建筑?附属设?施的:应当:报市城乡规划主管】部门审批并在使用】性质、高度、体量】、立面、材》料、色彩等方—面与历史建筑—相协调不得改变历】史建筑周边原有的空!间景观特征不—得影响历《史建:筑,的正常使用
第三!十二条 对历史【建筑进行外部修缮、!装饰、添加设施以及!改变:历史建筑结》构或者使用》性质的应当编制修】缮方:案经专委会论—证后报市城乡规【划主管部《门会同市文》物主管部门批准并】依法:办理相关手续—后方可?施工
?。
,第三十三条 —建设工程选址应当】尽可能避开历史建筑!。;因特?殊情况不《。能避开的《应当尽可能实—。施原址保护
—
》对历史建筑实—施原:址保护的建设单位】应当事先制》定保:护,措施报市城》乡规划主管部门【会同市文物主管部】门批准
《。
:。 ?因公共利益需要进行!建设活动对历史建】筑无法?实施:原址保护、》必须:迁移异?。地保护或《者,拆除的由市城乡规】划主管部门会同市】文物主管部》门依法报批
【 《。历史:建筑:原址保护、迁移、拆!除所:需费用由建设单位】列入建?。设工程预算
【第三十?四条: 经依法批准迁【移、:拆除的?历史:建筑,市城乡规【划主管部门应当【。。会同市文物》主管:部,门、所?在地区人《民政府?做,好历史建筑》的测绘、信息记【录、档案资料保【存等工作并按照【有关规?定及时将档》案资料报送相关【档案机?构
【市,文物主管部门应当】及时:对从历史建筑上【拆卸的构件》、部件进行鉴—定属于文物的按照】文物管理有关—法律、法规的规定】处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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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,建设单位应当将【迁移:、拆除?。的历史建筑构件、】部件进行编》号、:整,理、妥善保存迁移历!史建筑的原构件、】部件用于迁移历【史建筑的组装—、,还原:;拆除历史》建筑的?构件、部件整理清点!后交由所在地区人民!政府保管用于—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!建筑保护范围内建】筑物、构筑》物,的复建、新建和改建!
第三十》五条历?史建筑经《市房地产主管部门】鉴定属于《危险房屋的》应当由所《。有权人进行加固、】。修缮确实无法加固】、修缮的由》历史建筑《所有权人依法—进行拆后复》。原重建重建》的,历史建筑设计方案】应当:。经专委会论证—后依法办理审—批手:。续
》 所有权人—拆后重建确有困难】的市、区人民政【府应当给《予适:当,。补助;?历史建筑无》所有权人的》。由所在?地区人民政府负【责组织拆《后重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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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十六条 【历史建筑有损毁【。危险的?所有权人应当及时采!取加固保护措施并】向所在?地区人民《政府报告
—第三十七《条 严格控制在【历史建筑上设置【户外广告、牌匾、】空调、霓虹灯、泛光!照明等外部设施经批!准设置的应当—与历:史建筑的外立面相】协调
改!建卫生、排水、电梯!等内部设施》的应当?符合该?历史建筑的具体保】护要求
第五【章法律责《。任,
第三十八条 违!反本条例规定损坏或!者擅:自迁移、《拆除历?史建筑的由市城乡】规划:主管部门责令停止】违法行为、》限期恢复原状或者】。采取其他补救—措施:;有违法《所,。得的没收违》法所得?;逾:期不恢?复原状或者》不采取其他补救措】施的市城乡规划【主管部门可》以指定有能力的单】位代为恢复》原状或者采取其他】补救措施《所需费?用由:违法者承担;—造成严重后》果的对单位并处二】十,万元以上《五十万元以下—的,罚款:对个人?。并处十万元以—。。上二十万《元以下的罚款;【造成:损失的依法承—担,赔偿:责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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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:三十九?条 :违反本条例规定【擅自设置、》移,动,、涂改或者损毁【历史文化街》区标志牌、历史建】。筑保护标志的由市】城乡规划主》管部门?责令:限期改正;》逾期不改正的对单】。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!元以下的《罚款对个人处一千元!以上:一万元以下的罚款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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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:四十条 违反—本条例规定》历史建筑的所有【权人未?按照历史建筑的【具体保护要》求及时对历史建筑进!行维护、修缮—的由: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!责令限期改正;逾期!不改:正的:。处二千元以上—一万元?以下罚款《
第四《十一条 市城乡【规划主管部》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!工作人员在历史文】化街区和《历史建筑的保护【管理:过,程中滥用《职权、玩忽》职守:、徇私舞弊的依【法给予行《。政处分;《。构,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!事责任?
第六章 附 】则
第四十二条 !。各县(市)历史文化!街区和?历史建筑的保—护与管理可》以参照?本条例执行
第四!十三条? 本条例自20【13年1《月1日起施》。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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