安全验证
《 :长春市历史》文化街?区和历史建筑保护条!。。。例, 《 (2012年【8月29日长春【市,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!。会常务委员会第【3,8次会议通过 】 201—2年11月21【日吉林?省,。。第十一届人》民代表大会》常务委员会第—。3,5,。。。次会议批准 20!1,2年11月28日长!春市人民代表—大,会常:务委员会公告—第48号公布—。 自2013年1】月1日起施行—) ?第一章 总 —。则 第一》条 为了加强—历史: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!的,保,护与管?理促进?城市:经济:、社会发《展与历史文化遗【产保护相《协调根?。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!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!本条例 《 第二条 本—市市区范围内历【史文:化街区和历史建筑】的,。。保护与管理适—用本条例 第三条! ,本条:例所称?历史文?化街区是指经省【人民政府核定公布的!保存文物《。特别丰?富、历史建筑集中】成片:、能够比较完整和真!实地体现传统格局和!历史风貌并具—有一定规模的—区域     】本条例所称历—史,建筑是?指经市人民政府确】定公布?的具有一定保—。护价值能够反映历史!风貌:和地方特色未—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!也未登记为不可移】动文物的建筑物【、构筑物 》 ,第四条 市城乡规】划主管部《门,负责:。本市历史文化街区和!历史建筑的保护管理!工作  【   区人民政府】负责本辖区内历史文!化街:区和历史建筑—。的日常保护管理【工作  》   文物、房【。地、建设、》市容环卫、市政公用!、园林绿化》、财政、国土、旅游!、环保、民族宗【教、公安、消防等】部门应当按照—职责分工《依,法做好?。历,。史文化街区》和历史?建筑保护管理的相】关工作 第五【条 历?史文化街《区和历史建筑的【保护应当《遵循政府主》导、社会参与、统筹!规划、整体保—护、合理《利用的原《则维护历史文化街】。。。区和:历史建筑的真实【性、完整性和典型】性保持、延续其传】统格局?和历史风貌 第】六条 市、区人民政!府应:当,加强对历史文—化街区和《历史建筑保护工作】的领导将历史文化】街区和历史》建筑保护规划纳入】国民经济和社—会发展规划、城市】总体规划《、城市土地利用规划!     历【史文:化街区?。和历史建筑保护所需!经费应当列入—。本级财政预算并随着!财政收入增长而增】加 第七》条 :。市、区人民政—府应当设《立,历,史文化?街区:和,历史:建筑保护专》项资金专款专用其】来源是 《  :   (一)财政】预算安?排的资金; —     (二【)国有历《史建筑转让、出租】的收益;   】  (三)境—内外单位《、,个人:和其他组织的捐赠】;     (】四)其他依法—筹集的资金 第】八条: 本市?设立历史文化街区】和,历史建筑保护专【业委员会(以下简称!专委会)负责—历史文化街区和历】史建筑?认定、调整、撤【销以及?历史文化街》区保护?规划等有关事—项,的论证?为市人民政府决策提!供咨询意见  】。  : 专委会由规—。划、建?筑、文物、》。历史、文化、—经济、社会》和法律等方》面的专家《组成: 第?九条 ?鼓励、支持符—合条件的《企事业单位、社会】团体和个人参与历史!文化街区和历—史建筑的保护和【开发利用工作 【 第十?条 :任何单位《和个:人都有依法保护历史!。文化:街区和历《。史建:筑的义务对破坏【、损:害历史文化街区和历!史建筑的行为有【权进行举《报 :  :。  : ,。对在历?。史文化?。街区和历《。史建筑保护与管理】工作中做出显著成】绩的单位和个人【市、:区人民政府应—当,。给予表彰和奖励【。 , 第二章历史文【化街区?和历史建《筑的确定 第【十,一条 市城》乡规:划主管部门应—当会同市文物主管部!门和区?人民政府对》本市:市区:范围内能够体—现城市历史传统风貌!和地域文《化特征的街区—、建筑进行普—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!当,。予,以配合 》。第十二条《 市城乡规划—主管:。。。部门应当会同市文物!。主管部?。门和区人《民政府依据普—查的结果制定历史】文化街?区和历史建筑的初】步名录经专委会论】证并公示征求意【见后依法报批— , ,    申》报历史文化》街区由市人民—政,府提:出申:请报省人民》政府核定《公布     】申报历史建筑由区】。人民政府提》出申请报市人民政】府确定公《布 : 第十三条》 市:人民:政府应当在历—史文化街区的主要】出入口?或者重要《地段设置标志牌在历!史,建,筑正:立面设置保护—标志:     任何】。单位和个《人不得擅《。自设置、《移动、涂改》或者损毁标志牌和】保护标志 第十四!条, 经批准公布的历】史文化街区和历史】建筑不得擅》自调整或者》撤,销   》  因不可抗力因素!导致历史文化街区】和历史建筑损毁、】确已失?。去保:护意义需要调—整、撤销的》。由市:城乡规划主管部【。门会同市文物—主管部门和》区人民政府提出意见!经专委会论证后依法!报请原批准机—关决定?调整或者撤》销 第三章 【历史文化《街区的保护 — 第十五条》 对历史《文化街区以及与其相!互依存的《自然景观、周—边,环境和非《物质文化元素应当】实施整?体保护保持其传统】格局、?历史风?貌,和空:间尺度 《 第:十,六条 市城》乡规划主《管部门应当会同市文!物主管?部门和区人民政【府依据城市总—体规划组《织,编制历?史,文化街区保护规划】经,专,委会论证后报市人民!政府批?。准 ?   ? 市人民《政府批准《保护规划前应—当报经省人民—政府城乡《规,划主:管部门审查同意 】     保护规】划涉及居民搬迁【、房:屋征收?、土地征用、—基础设施和》公共服务《设施:。建设等?公众利益的》应当征?求利害关系人的【意见并组织专家【进行论证《 :第十:七条 历史文化街区!保护规划的》主要内容包括—: :     (一)历!史文化价值评判传统!格局和?历史风貌保护要求】;     (二!。)保护原则、保【护内容、《保护范围(核心保】护区和建设控制地带!);    【。 (三)保护措施、!开发强度和建设控】制要求;  【   (四)核心保!。护区空间整》治、环?境整治和建筑整【治规划;    ! (五)道路交通】。规划、公共》。服务设施规》划和市政工程—。规划; 《   ?  (六)》保护规划分》期实施方案》;    — (七)项目实施政!策和管理措施 【 第十八条 历史文!化街区保护》规划经批准后不【得擅自调《整因改善和加—强保护工作的需【要,确需调?整的由市人民政【府提:出专题报告经省人】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!部门审查同意后【方可组?织编:制调整方《案 :     调整后的!保护规?。划方案公示后按照原!审批程序报批 【 第十九条历史【文化街?区保护?规划批准后市人【。民政府应当》及时公布《并在:批准历史《文化:街区保护规划后的三!十日内将保护规划报!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!主管部门《备案 第二十【条市、区人民政府】。应,当依据保护规—划对历史文化—街区进行整治和【更新以改善人居【环境为前提加强【基础设施和公共【服务设?施,的,改,造和:建设 第二—十一条? 历史文化街区保】护范围内的土地利】用,和各项建设应当【符合保?。护规划的要求不得损!害历史文化遗产【的真实性和完—整性不得对其传统格!局和历史风》貌构成破坏性影【响 第二》。十二条 在历史【文化街?区保护范围内新建】、改建、扩建—建筑物和《构筑物以及各类基】础,设施的其《退让、?间距、日照、节能、!。抗震以及道路—路幅宽度等应—当符合现《行规范标准法达到现!行规范?标准:的有关部门应当会同!市城乡规划主管部】门确定基础设施建设!。方,案或者安全保障方】案 第二十—三条 ?经批准在历史文【化,街区保护《。范围内设置户—外广:。告、:牌匾等设施应当【符合历史文化—街区保护规划的要】求不得?破坏空间环》境和景观现有的户】外广告、牌匾等【设施:不符合历《史文化街《区,保护规划要求的【应当限期整改或【者拆除 《 第二十《四条 禁止擅自改】变历:史文化街区保护【范围内建筑》物、构筑物的高度、!立面、体量》、色彩等    ! 对历史文》化街区核《心,保护:区内的建筑物—、构筑物应当实【行分类保护属—于文物?保护单位的建—筑物、构筑物—应当依法实施原真性!保护;?属于历史建筑的重点!保护建筑物、构筑】。。物的外立面内部【。。可以进行加固和【改造 第二—十五条 在历—史文化街区核—心保护区内新建、】改建、扩建必—要的基?础设施和公共—服务设施的应—当向市城乡规划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市!城乡规划主管部【门,在核发建设工—程规划许可证前【。应当征?求,市文:物,。主管部门的》。意见并经专委会论】证 市《城乡规划主管部【门应当?在审批前《予以公示公示—时间不得少于二【十日:利害关系人有听证要!求的应当《在公示期间提出市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】应当:在公示期满后及时】举行听证会  】   ?在历史文化街—区核心?保,护区内拆除历史建筑!以外的建筑物—、构筑物或者—其他设施的应当经市!城乡规划主管部门】会同市文物主管【部门:批准 第二十【六条在历史文化【街区建设控制范围】内进行建《设活动应当加强对用!。地,性质以及建筑—形式、高度、体量】、色:。彩等:方面的控制确保与历!史文化街区的风貌相!协调     新!建、扩建《、改建道路时不得破!坏传:统格局?、历史风貌和历史】建筑不得改》变街:区肌理和尺》度     因】保护历史文》化街区需要按照保】护规划在历史文化街!区建设控制范—围内新?建,、改建、扩》建建筑物、构筑物其!容积率受到限—制的:市、区人民政府可以!采取适当的方式给予!补偿 ? 第二十七》条 对于传》统民居型历史文【化街区的改造—项目市、区人—民政府应当采取政策!扶持、资金》补贴:等方式给《予支持 《 ,。第,四章 历史建—筑的保护 —第二十八条》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!门应当会同区—人民政府《根据:。历史建筑的具体情】。况,划定历史建》筑保:护范围经专委—会论证后报市—人,民政府批准》 第二十九—。条 市城乡规划主管!部,门应当会《同区人民政府建【立历史建筑》档案:     历史建!筑档: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!    》 ,(一)建《筑艺术特征、历史】特征、建设》年代:以及稀有程》度;     】(二)建《筑的有关技术资【料;  》   (《三)建筑的使用【现状和?权属变化情况—;  《   (四)—。建筑的?修缮、?装饰装修过程中形成!的,文字、图纸、图片】、影像等资料;【。。。 :    (五)建筑!。的测绘信息记—录和相关资料 【 第:三十:条 历史《建筑的所有权人【负责历史建筑—的维护?和修缮     !。区,人民政府应当将历】史建筑的保护—要求书面告知所有】权,人并与其签订—保,护责任书明确应【当承担的保护责任】 :    历史建筑】的,所有权人不》具备维护和修缮能】。力或者历《史建筑?无法确定所有权【人的所在地区人【民政府应当》采,取措:施进行保护   !  市?。、区人民政府可【以从:保护专项《资金中对历史建筑】的维护和修缮予以补!助或者奖励  】  :。 任何?单位:。和个人不《得损坏或者擅自迁移!、拆除历史》建筑 ? 第三十一条 在】历史:建筑保?护范围内不得—新,建建筑物、》构筑:物确需?建造:。历史建筑《附属设施的应当报市!城乡规划主》管部门审《批并在使用性质、】高度、体量、立面】、材料、色彩等方面!与历史?建筑相协调不得改】变历史?建筑周?边原有的空间—景观特征不得影响历!史建筑的正常使用 ! 第三十《二条 对历史—。建,筑进行外部修—缮、装饰、添加设施!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结!构或者?使,用性质?的应当编制修—缮方案经专委会论证!后报市城乡规划主管!部门:会同:市文物主管》部门批准并》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后!方可:施工 第三十【三条 建设》工程选址应当尽可】能避开历史建筑【;因特殊情况—不能避开《的应当尽《可,能,实,施,原址保护    ! ,对历:史建筑实《施,原址保护的》建设单位《。应当事先制定—保护:措,。施报市城乡规划主】管,部门会同市文物【主管部门批准  !   因公共利益】需要进行建设—。活动:对历史建筑无法实】施原址保《护、必须《迁移:异地保护《或者拆除的》由市城乡规划主管】部门会同《市文物主管部门【依,法报批    】 历史建筑原址保】护,、迁移、拆除所需费!用由建?设单位列入》建设工程预算— 第三十》。四条 经依法批【。准迁移、《拆除:的历史建筑,市城乡!规划主管部门—应当会同《。市文物主管》部门、所在地区人民!政府做好历》史建筑的测》绘、信息《记,录、档案资料保存】等工作?并按照有关》规定及时将档—。案资料报送相关档案!机构   —  市文物主—管部门应当及时对从!历史建?筑上拆卸《的构件、《部件:进行鉴定属于文物的!按照文物管理有关】法律、法规的规【定,处理 ?   ?  建设单》位应:当将:迁移、?拆除:的历史建筑》构件、部件》。进行编号、》整理、?妥善保存迁》移,历史建筑的原—构件、?部件用于迁移历【史建:筑的组装、还—原;拆除历史建筑】的构件、部件整理】清点后交由》所在地区人》民政府保《。。管,用于历史文化街【区和历史《建筑保?护范围内《建筑:物、构筑物的复【建、新建和改建【 , 第:三十五条历史建筑经!市房地产主管部门】鉴定属于危险—房屋的应当由所有权!人进行?加,固、修缮《确实无法加固、修缮!。的由历?史建筑所《有,权人依法进行拆后】复,原重建重建》的历史建筑设—计方:案应当经专委会论证!后依法?办理审批手续 】    所有权【。人拆:后,重建:确有困难《。的市:、区人民政》府应:当给予适当》补助;历史建筑无】所有权人的由所在地!区人民政《府负责?组织拆后重建 】第三十六条 —历史建筑有损毁【危险的所有》权人应当及时—。采取加固保护—措施并?向所在地区人民【政府报告 —第三十七条 严格控!制在历史建筑上设置!户外广?告、牌匾、空调【、霓虹灯、泛光照】。明等外部设施经批】准设置?的应当?与历史建《筑的外立面相协调】     —改建卫生、》排水、电梯等—内部设施的应当符】合,该历:史建筑的《具体保护要求 【 第五章法律责任】 第三十八—条, 违反本《条例规定损坏或【者擅自迁移、拆【。除历史建筑》的由市?城乡规划主管—部门责令停止违【法,行为、限期恢—复原状或《者采取其他》补救:措施;有《违法所得的没收【违法所得《;逾期不恢复原【状或:者不采取其他—补救措施《的市城乡规划—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!能力的单位》代为:。。恢复原状或者—采取其他《补救措施所需费【用,由违法者承担—;造成严重后果的对!单位并处二十万元以!上五十万元以下【的罚款对个》人并处十万》。元以上二十万元【以下的罚《款;造成《损失的依法承—担赔偿责任 — 第:三,十,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!定擅自设《置、移动《、涂改或《者损毁历史文化街】区标志牌、历史【建筑保护《标,志,的由市城乡》规划主管《部门:责令限期《改正;逾期不改正的!对单位处《一万元以上五万【元以:。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一!。千元以上一》万元以下的》罚款 《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!例,规定历史《建筑的所有权人未按!照历史建筑的具体】保护:要求及时对历史【。建筑进行维护—、修缮?的,由,市城乡规划主—管部:。门责令限期改正;逾!期不改正《的,处二千元以上一【万元以下罚款 【 第:。四十:一条 市城乡—规划主管部门和【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!人员在历史文—化街区和《历史建筑的》保护:。管理过程中》滥用职权《、玩忽职守、徇私舞!弊的依法《给予:行政处?分;构成犯罪的【依法追究刑事—责任 第六章 】附 则 《 第四十二》条 各县(市)历】史文化街区和历史】建筑:的保护与管理可以】参照本条例执行 】 第四十三》条,。 本条例自》2013年1月1日!起施行 》