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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长春:市历: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!。筑保护条例 】 (2012年8!月29日长春市第】十三届人《民代表大《会常务?委员会?第38次会议通过 !。 : 2012—年11月21—日吉: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!表,大会常务委员会第】35次会议批准 】。 2012年11月!28日长春市人【民,。代表大?会常务委《员会公?告第48号公布【 自2013年1月!1日起施行) 】第一章?。 总 则 第一】条 为了加强历史】文化街区和历史【建筑的保护与管【理促进城市经济、社!会发展与《历史文化遗产—保,护相协调根》据,有关法律《法规的规定结合【本市实际制》定本条例 第【二条 本市市区【范围内历史文化【街区和历《史建筑的保护—与管理适用》本条例? 第三条 本条】例,所称:历,史文化街区是指经省!人民政府核定公【布的保存文》物特别丰《富,、历史建筑集中【成片、?能够比较完》整和真实地体—现传统格局和历史风!貌并具?有一定规模的区【域     本】条例所称《。历史建筑是指—经市:人民政府确定公【布的具有一》定保护价值能够反】映历:史风貌?和地方特色》未公布为文物—保护单位也未—登记为不可》移动:文物:的建:。筑物:、构筑物 第【四条 市城》乡规划主管》部门负责本市历史】文,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!保,护管理工作 !    区人民【政府负责本辖区【内历史文化街区和历!史,建筑的日常》保护管理《。工作     】文物、房地、建设、!市容环卫、》市政公用、园林绿化!、,。财政、国土、—旅游、环《保、民族宗教、公安!、消防等部》门应:当按照职责分工依法!做好历史文化街区】和历史建筑保—护管理的《相,关工:作 第五条— 历史文化街区【和历史建筑的—保护:应当遵?循政府主导、—社会参与、统筹规】划、整体保护、【。合理利用的原则【维护历史文化街【。区和历?史建:。筑的:真实性、完整—性和典型性保—持、延?续其传统格局—和历史?风貌 第六条 市!、,。区,人民政府应当—加强:对历史文化街区和历!史建筑保护工作的领!导将历?史文化?街区和?历史建筑保护—规划纳入国民经【济和社会发》展规划、城市总【体规划、城市土【地利用规划  】   历史》文化街?区和历史建筑保【护,。所需经?费应当列入本级财】政预算?并随着财政收—入增:长,而增加 第七【条, 市、区人民政府应!当,设立历史《文化街区和历史建】筑保护专项资金【专款专用其来—源是  》。   (一)财【政预算?安排的资金;  !   (二)国【有历史建筑转让【、出租的《收益; 《    《 (三)境》内外单位、个人【和其他?组织的捐《赠;     】(,四)其他依法筹集的!资金 第八条 本!市,设立历史文化街区】和历史建筑保护专】业,委员会(以下简【称专委会)负责历史!。文化街区和历史【建筑:认,定、调?整,、撤:销以及历史文化街】区保护规划等有关】。事项:的论证为市人民【政府决策提供咨【询意见     !专委会由规划、【建筑、文《物、:历史、文化、经济】、社会和《法律等方面的专家组!。成 第九》条 鼓励、支持符】合条:件的企?事业单位、社会团】体,和个人参《与历史文化街区【和历史建筑的保护】和开发利用工作 】 第十?条 任?何单位和个人都【有依法?保,护历史文《化街区和历》。史建:筑,的义务对破坏、【损害历史文化街区和!历史:建筑:的,行为有?。权,进行举报  【   对在》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!建筑保护与管理【工作中做出显著【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市!、区人民《政府应当给予表彰和!奖励 第二章历史!文化街区和历史建】筑的确定 》。 第十一条 市【城,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!会同:市文物主管部门和】区人民?。政府对本市市—区范围内能够—。体现城市历史传【统风貌和地域文【化特:征的街区、建筑【进行:普查有关单》位和个人应》。当予:以配合 《 ,第十:二条 市城乡规划主!管部:门应当会同市文物】主管部门和区—人民政府依据—普查的结果制定【历史文化街区和历】史,建筑的初《步名录经专委会【论证并公示》征求:意见后?依法报批 —    申报历史文!。化街区?由市人民政府提【出申请?报省人民《政府核定公》布    — 申报历史建筑由】区人:民政府提《出申请报市人民政府!确定公布 第【十三条 市人民政】府应当?在历史文化街区的主!要出入口或者—。重要地段设置标志】牌在历史建》筑,正立面设置保护【标志 ? ,    任何—单位和?个人不得擅自设【置、移动《、涂改或者》。损,。毁标志牌《和保护标志 — 第十四条 —经批准公布》的历史文化街区【和历史建《筑,不得擅自调整或【者撤销  —   ?因不可?抗力因素导致—历史:文化街区和历史【。。建筑损毁、确已【失去保护意》。义需要调《整、撤?销的由市城乡规划】主管部门《会同:市文物主管部—门,。和区人民政府提出意!见经专委会论证【后,。依法报请原批准机】。关决定调《整或者撤销》。 :第三章 历史文化】街,区,的保护 第十五条!。 对历史文化街区】以及与其相互依存】的自然?景观、周边环境【和非物质文化元素应!当实施整体保护保持!其传:统格局、历史—风貌和空间尺—。度 第十六条 市!城乡规划主管部【门应当会同市文【物主管部门》和,区人民?政府依据城市总体】规划组织编》制历史?文,。化街区保护》规划:经专委会论》证后报市人民—政府批准   】 , 市人民政府批准保!护规划前应当报【经省人民政府城乡规!划主管?部门审查同意  !   保护》规划:涉及居民搬迁、房屋!征收、土地征—用、基础设施和公】共服务设施建设等公!众利:。益的应当征求—。利害关系《。人的意见并组织专】家进:行论证 第十【七条 历史文化街区!保护规划的主要内容!包括:    】。 (一)历史—文化价值评判传【统格局和历史风【。貌保护?要求; 》    (二)【。保,护原则、保护内容】、保护?范围(核心保护区和!建设控制地带)【;     【。(三:)保护措《施、开发强度—和建设控制》要求; 《     (四)】核心保?护区:空间整治《。。、环:境整治和建筑整【治规划?。; :。     (五)】道路交通规划、公】共服务设施规划【和,市政工程规划;【 :    (六—。),保护规划分期实施方!。案;:  ?。   (七)项【目实施?政策和管理措施 】。 第:十八条? 历史?文化街?区保:护规:划经批准后》不得擅?。自调:整因改?。善和加强保护工【。作的需要确》需调整?。的由市人民政府提】出专题报告经省人民!政府城乡规划主管】部门审查同》意后:方可组织编制调整方!案  《   ?调整后的保护规划方!案公示?后按照原审批程序报!批, 第十九条历史文!化街区?保护规划批准后市】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公!布并在?批准历史文化街区】保护规划后的三十】日内将保护规—划报省人民》政府城乡规划—主管部门《备案 第二—十条市?、区:人民政府《应当依据保护—规,划,对历史文化街区进行!整治和更新以改【善人居环境为前提加!。强基础设施和公共】服务设?施的改造和建设 !第二十一条》。 历史?文化街区保护范围】。内的土?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应!当符合保护》规,。划的要求不得损害】历史文化遗》产,的真实性《和完:整性不得对其传【统格局和历史风【貌构成破坏》性影:响 第二》十二:条,。 在历史文》化街区保护范围内】新建:、改建、扩建建【筑物和?构筑:物,以及各类基础设施】的其退让、》间距、日照》、节能、抗震以及道!路路幅宽度等应【当符合现行规范标】准法达到现》行规范标准的有【关部门应当》会同:市城乡规《划,主管:部,门确定基础》设,。施建设方案或者【安全保障方案 【。 第:二十三条 》经批准在历》史文化街区保护范】围内设置户外广【告、牌?匾等设施应当符合历!史文化街区保护【。规划的要求不得【破坏空间环境—和景观现有的—户外:。广,告、牌?。匾,等设施不符合—历史文化《街,区保护规划要求的应!当限期整改或者拆除!。。 , 第二十四条 禁止!擅自改变历史文化】。街区保护范围—内建:筑物、构筑物的高度!、立面、体》量、:色彩等     !对历史?文化街区核心保护区!内的建筑物、—构筑:物应当?实行分类保护属于】文物保护单位的【建筑物、构筑—物应当依法实施【原真性保护;—属于历史建筑的重】点保护建筑物、构】筑,物的外立面内部可以!进行:加,固和改造 第二】十,五条 ?在历史文化街区核】心保:护区内新建》、改建、扩》建必要的基础设【施和公共服》务设施的《应,当向市城乡规划【主管部门《提出申请《市城乡规划主管【。部门在核发建设工程!。规划许可证前应当】征求市?文物主?管部门的意见并经】专委:会论证 》市城乡规《划主:管部:门应当?在审:批前:予以公示公示时【间不得少于二十日利!害关系人有听证【要求的应当》在公示?期间提出市城乡【规划:主管部门《应当在公示期满【后及时举行听证【会  《   在历史文化】街区核心保护—区内拆除历史建筑以!外的建筑物、构【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!应当:经市: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!同市文物主管部【门批准 第二十】六,。条在历史文化街区建!设控制范围内进行】。建设活动应当加强对!用地性质以及建【筑形式?、高度、体量、色彩!等方面?的,控制确保与》历史文?化街区的风貌相【协,。调     新】建,、扩建、改建道路时!不得破坏传统格局】、历史风貌》和历史?建,筑不得改变街区肌】理和尺度《 ,  :   因保护历史】文化街区需》要按照保护规划在历!史文化街区建设控制!范围内新《建、改建、》扩建建?筑物、构筑》物其容积率受到限】制的市、区人民政】府可以采取适—当的方?式给予补偿 第】二十七条《 ,对于传统民居型【历史文?化街:区的改?造项目?市,、区人民政》府应当采取政策扶持!、资金?补,贴等方式给予支持 ! 第四章 历史建筑!的保护? 第二十八条 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!。应当会?同区人民政府根据】历史建筑的具—体情况划定历史建筑!保护范围经专委【会论证后报市人民政!府批准 《 第二十九条 【。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!应,当会同?区,人民:政府建立历史建【筑,档案 ?    《 历史建筑》档案应当包括下列】内容   —。  (一)建筑艺】术,特征:、历史特征、—建设年代以》及稀有程度; 【    《 (二)建筑—。的有关技术资料【;     (三!)建筑的使用现【状和:权属变化《情,况;  》   ?(四)建筑的修【缮、装饰装修过程中!形成的文《字、图?纸、图?。片,、影像等资料;【 ,   ?  (五)建筑的】测绘信息记》录和相关资料 】第三:。十条 历《史建筑?。的所有权人》负责历史建筑—的,维护和修《缮    — 区人?民政府应《当将历史建筑的保护!要求书面《告知所有《权人并与《其签订保护责任书明!确应:当承担的保护责任 !     历史【建,筑的所有权人不具】备维护和修缮能力或!者,历史建筑无法确【定所有权《。人,的所在地区人民政府!应当采取《措施进行《保护  》。 ,  市、《区人民政府可以从】保护:专项资金中对历史建!筑的维护《和修缮予以补—助或者奖励   ! , 任何?单位:和,个人不得损坏或者】擅自迁移《、拆除历史》建筑 第三十【一条 ?在历:。史建筑保护范围内】不得新建建筑物【、构筑物确需建【造历史建《筑,附属设?施的应当报》市城乡规划》主管部门《审批并在使》用性:。质、:高度、体量、立【面、材?料、色彩等方面【。与历史建筑相—协,调不得改变历史建筑!周边原有的空间景】观特征?不得影响历史建筑】的正常使用 第三!十二条 《对历史建筑进—行外部修缮、装饰、!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!。史建筑结构》或者使?用性质的应》当,编制修?缮方案经专委会【论证:后报市城《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!市文物主管部—门批准并依法办理相!关手续后《方可施工 第三十!三,条 建设《工程选址应当尽可能!避开历?。史建筑?;因特殊《情况不能避开—的应当尽可》。能,实施:原址:保护  》   对历史建筑实!施原址保护的建设】。单位应当事》先制定?保护措施报》市城乡规划》主管部门会同市文物!主,管部门批准 —     因公共】利益需要进行建设】。活,动对历?。史建筑无法实施原址!保,护、必须迁》移异地保护或者拆】除,的由市城《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!市,文物主管部》门依法报批 —    《 历史?建筑原址保护、迁移!、拆:除所需费《用由建设单位列入建!。设,工程预?算 第三十—四条 经依法批准迁!。移、拆除的历—史建筑,市城乡规】划主管部《门应:当会:同市文?物主管部《门、:所在地?区人民?政府做?好历史建筑》的,。测绘、信息记录【、档案资《料保存?等工作并按》照有关规定及时将】档案资料报送相关】。档案机构  【 , , 市文物主管部门应!当及时对从历史建】筑上:拆卸的构件、部件进!行鉴定属于文物的】按照文物管理有关】法律、法规的规【定处理  — ,  建设单位应当】将迁移、拆》除的历史建筑—构件、部《件进行编号、整理、!妥,善保存迁移历—史建筑的原构—件、部?件用:于,。迁移历史《建,筑的组装《、,还原;拆除历—史建筑的构件、【部件整理清点后交】由所在地区人民【。。政府保管用于历史】文化街区和历史【建筑:保护:范围内建《筑,物、构筑物》的复建?、新建和《改建 第》三十五条历史—建筑经市《房地:产主管部《门,鉴定属于危险房屋的!应当由所《有权人?进行:加,固、修缮确实—无法加固《。、,修缮的由历》史建筑所有权人【依法进行拆后复原】重建重建的历史【建筑:。设计方案应当经专委!会论证后依法办理】。审批手续   】  所有权人—拆后重建确有困难】的,市、区人民政—府应当给予适当【补助;历《史,建筑无所有权人的由!所在地区人民政府】负责组织拆》后重建?。 第三十六条 历!史建筑有损毁危险的!。所有权人应当—及时:采取加固《保护措施并》向所在地区人民政府!报告 ? 第三十《七条 严格控制【在,历史建筑上设—置户外广告、牌【匾、空?调、霓虹灯、泛光】照,明等外?部设施经批准—设置的应当与历【史建筑的《外立面相《协调    【 改:建卫生、排水、【电梯等内部设施的】应当符合该历—史建筑的具体保【。护要求 第五【章法律责任 — 第三十《八条 违反本条【例规定损坏》或者擅自迁移、【拆除历史建筑的由】市城乡规划主—管部门责令》停止违法行为、限】期恢复原《状或者?。采取其他《补救:措,。施;有违法所得的没!。收,违法:所得;逾期不恢【复原状或《者不采取其他补救】措施的市城》乡规划主管部—门可以指定》有能:力的单位代为恢复】原状或者采取其他】补救措施《所需费用由违法者】承担;造成严重后】果的对单位并处二】十万元以上五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】对个:人并处?十,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!下的罚款《;,造成损失的依—法承担赔偿》责任: 第三《十九条?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!自设置、移》动,、涂改或者损毁【历史文化街区标志】牌、历史建筑—保护标志的由—市城乡规划主管【。部,门责令限期改—正;: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!处一:万元以上五万—元以下的罚款对个】人处一千元以—上一万?元以下的罚》款 第四》十,条 违反本条例规】定历史建《筑的所有权人未按】照历史建筑的—具体保护要求及时】。对历史建筑进—。行,维护、修缮的由市】城乡规划主管—部,门责:令限期改正》;逾期不改正—的处二千元以—上,一万元以下》罚款: :第,四十一条 市—城乡规划主管—部门和其他有—关,部,门的工作人员在【历史文化街区和历】史建筑?的保护管理过程中滥!用职:权、玩忽职守—、徇私舞弊的依法给!予,行,政,处分;?。。构成犯罪的》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! 第六章 附— 则 第四十二】条 :各县(市)历史文化!街,区和历史建筑—的保护与管理—可以参照本条例执行! , 第四十三》条 本条例自2【013?年1月?。1日:起施行 》