—长春市历史》文化:街区和?历史建筑保》护条例
(!2012年8月【29日长《春市第十三届人【民代表?大会常务委员—会第3?8次会议通》过 :
: 2012—。年11月21日吉】林省第十一》届,人民代表大》会常务委员会第35!次会议批准
20!。12年11月2【8日长春市人民代】表大会常务》委员会?公告:第48号公布 【自2013年1月】。1日:起施行)
第一章! 总 则
—第一条 《为了加强历》史文化街区和历【史建:筑的保护与管理促】进城市经济、社会】发展与历史文—化遗:。产保护相协调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】。的规:定结合本市实际制】。定本条例
第二】条 本市市区范围】内历史文《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!保护与管《理适用本条例
【
第三条 本—条例:所称历史文》化街区是指经省【人民政府《核定公?布,的保存文物特别丰富!、历史建筑》集中成片、》。能够比较完》整和真实地》体现传统格局和【历,史风貌?并具有一定》规模的区域
—
? 本条例所称历】史建筑是指经市【人民政府确定公布】的具有?一定保护价值能够】反映历史风貌和【地方:特色未公布》为文:物保护单位也未登记!为不可移动文物的建!筑物、构筑物—
:第四条 市》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!责本市历史文化街】区和:历,史建筑的保》护管理工《作
《 《 区:人民政府《负,责本辖区内历史【文化街区和》历史建筑的日—常,保护管理工作
】 文》物、:房地、建设、市【容环卫、市政—公用、园林》。绿化、财政、国【土、旅游、环保、】民族宗教、公安【、消防等部门应当按!照,职责分工依法做好】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!建筑保护管理的相关!工作
第五—条 历史文化街区和!历史建筑的保护应】。当遵循政府》主导、社会参与、】统筹规划、整体保护!、,。合,理利用的原则维护】历史文化《街区和历《史建筑的《真实:。性、:完整性和典》型性保?持、延?续其传统《格局和历史风—貌
第六条 市】、区人民政府—应当加强对历史文化!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!工,作的领导《将历史文《化街区和历》史建筑?保护规划纳入—国民经济和》社会发?展规划、城市总体】规,划、城市土地利用规!划
《 , :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!建筑保?护,所需经费应》当列入本级财政【预,算并随着财》政收入?增长而增加》
第七条 —市、区人民政—府应当设立》历史文化《街区和历史》建筑保护专》项资金专款专用其来!。源,。是
— (一)财政预【算安排的《资金;
【 (二《)国有历史建筑转】让、:出租的收益;
】。 (》三,),境内外单位、个【人和其他《。组织的捐《。赠;
《 : (四)其他依法!筹集的资金
第】八条 ?本市设立历史文【化街区和历史建筑】保护专业委员会【(以下简称专委会)!负责历史文化街【区,和历史建筑认定、调!整、撤销以及历【史文化街区保护规】。划等有关事项的【论证为市《人民政府《决策提供咨》询意见
《
》专委会由规划、【建筑、文物、历【史、文化《、经:济、社会和》法律等方面的专【家组成
《
第九条 》鼓励、支持符合条件!。的企事?业,单位、社《会团体和个》人参与历史文化街】区和:历史:建筑:。的保护和开发—利用工作
第十条! 任何单位》。。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!历史:文化街区和历—。史建筑?的义务?。对破坏、损》害历史文化街区和历!史建筑的行》为有权进行举报【
》 对在历《史文化街区》和历史建筑保护与】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!成绩的?单位:和个人市、区人民政!府应当给予表彰【和奖励
第二【章历史文化街区和】历史建?筑的确?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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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一《条, 市:城乡规划《主管部门应当会同】市文物主管》部,门和区人民政—府对本?市市区?范围:内,能够体现《城,市历史传统》。风貌和地域文化特】征的:街区、建筑进行普查!有关单位和个人【应当:予以配合
第十】二条 市城乡—规划主管《。部门:应当会同市文物【主管部门和》区人民?政府依?据,普查的结果制定历史!文化街?区和历史建筑的【初步名录经专委会】论,证并公示征求意【。。见后依法报批
! 申报历—史文化街区由市人民!。政府:提出申请报省—人民政府核定公布】
申报历!史,建筑由区《人民政府提出—申请报市人民政府确!定公布
第—十三条? 市人民政》。府应当在历史—文化街区的》主要出入口或者重】要地段设《置标志牌在》历史建筑正立面设】置保护标志》
:。 : :任何单位和个人【不得擅自设置—、移:动、涂改《或者:损毁标志牌和保【护,。标,志
?第十四条 经批【准公布的《历史文化街区和【历,史建:筑不得擅自》调,整或者撤销
【 ? 因不可抗》力因素导致》历史文化街区和【历史建筑损毁、【确已:失去保护意义—需要调整、撤销的由!市城乡规划主—管部门会同》。市,文物主管部门—。。和区人?。民政府?提出意见经专委会论!。证后依法《报请:原批准机《关决定?调整或者《撤销
第三—章 历史文化街区的!保,。护
?第十五?条 :对历史?文化街区以》及与其相互依—存的自然景观—、周边环境和非【。物质文化元素应当】。实施整体保护保持】其传:。统格局、历史—风貌和空间尺度
!第十六条 市城乡规!划主管部门应—当会同市文物—主管部?门和区人《。民政府依据城市总体!规划组织编制—历,史文:化,。街,区保:。护规:划经专委《会论证后报市人民政!府批准?
,
市人【民政府批准保护【。规划前?应当报?经省人民政》。府城乡规《划主管部门审查同意!
: , , 保护规划涉及】居民搬迁《、房屋征《收、土地征用、基础!设施:和公共服务设施【建设等公众》利益:的应当?征求利害关系—人的:意见:并组织专家》进行论证
—第十七条 》历史文化街区保【护规划的主要内【容包括:
【 ?(一:)历史文化价值【评判传统《格,局,和历史风貌保—护要:。求;
(!。二)保护原》则、保护内容、【保护范围(核心保】护,区和建设控制地带)!;,
(【三)保护措施、【。开发强度和建设控制!要求;
【 (四《),核心保护区空间整】治,、环境整治》和建筑整治规划;】
(五】)道路交通规—。划、:公共服务设施—规,划和市政工程规划;!
(六】)保护?规划分期《实施:方案:;
?。 (七—)项目实施政—策,和管理措施
第】十八条 历史文化】街区保?护,规划经批准后—不得擅自调》整因改善和加强保】护工作的需要确需调!整的由市人民政【府提出专题报告【经省人民政》府城乡规划主管部】门审查同意后—方可组织编》。制调整方案
—
调整后】的保护规《划方案?公示后按照原审批程!序报批
第十九】条历史文化街区保】护规划批准》后市人民政府应当及!时公布?并在批准历》史文化街区保—护规划后《的三十日《内将保护规划—报省人民政府城乡规!。划主管部门备案
】
第二十条市、区人!。民政:府应:当依据保护规—划对:历,史,文化:街区进行整治和更新!以改善?人居环?。境为前提加强基【础设施和公共服务】设施:的改造和建设—
第二十》一条 历史》文化街?区保护范围内的【土地利?用和各项建设应当符!合保护?规划的?要求不得损害历史】。文化遗产的真实性】和完整?性不得对其》。传统格局和历史风】貌构成破《坏性影响
第二十!二条 在历史文【化街区保护》范围内新建、改【建、扩?建,建筑:物,和构筑物以及各【类基础设施》的其退让、间距、日!照,、节能、抗震—以及:道路路幅宽度等应】当符合现行规范【标准:法达到现行规范标】准,的有关?部门应当会同市【城,乡规划主管部—。门确定基础设施建设!方案或者安全保障】方案
第二十三】条 :经批准?在历史文化街区保】护范围内设置户【外广告、牌匾等设】施应当符合》历史文化街区保护】。规划的要求不得破坏!空间环?境和景观《现有:的户外广《告、牌?匾,。等设施不符合历【。史,文化街区保护规【划要求的应》当,。。限期整改或者—拆除
第二十四条! 禁止擅《自改变历史文化【街区保护范围内建】。筑物、构《筑物的高度、立面】、体量、色》彩等:。
对历】史文化街区核心保】护区内的建筑物、】。构筑物应当实—行分类保护属于【文物:保护单位的建筑物】、构筑物《应当依法实施原真】性保护;属》于历史建筑的—。重点保护建》筑,物、构筑物的外立面!。内部可以进行加【固,和改造?。
第?二十五条 在历史】。文化街区核心保护区!内,新,建,、改建、扩建必要的!基础设施和公共服】务设施的应》当向市城乡规划【主管:部门提?出申请?市,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!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!可证前应当》征求市文物主管部门!的意见?并经:专委会论证
—
市:城,乡规:划主管部《门应:当在审批前予以【公,示公示时《。间不得?少于二十日利害关】系人有听证要求的应!当在公示期》间提出市城乡规划主!管部门应当在公【。示期满后《及时举行听证—。会
在历!史文化街区》核心:保护区内拆除历【史建筑以《外的建筑物、—构,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!应当经市城乡规划主!。管部:门,。会同市文物主管部】门批准
第—二十六条在》历史文化街区建设控!制范围内进行—建设活动应当加【强对用地性质以及建!筑形式、《高度、体量、色【彩等方?面的控制《确保与历《史文化?街区的?风貌相协调
】 : ,新建、扩建、改建道!。路时不?得破:坏传:。。统格局?、历史风貌和历史】建筑不得改变街【。区肌理和尺度
】 , 因《保护历史文化街区】需,要按照保护规划在】历,史文化街区建设控】制范围?内新建、改建、扩】建建筑?物、构筑物其容【积率受到限制—的市、区人》民,政府:可以采取适当的【方式给?。予补偿?
第?二十七条 对于【传统民居型历史文】化,街,区的改造项目市【、区人民政府应【当采取政策》扶持、资金补—贴等方式给》予支持
第—四章 历史建筑的】保护
第二十八条! 市城乡规划主管】部门应当会同—区人民政府根—据历史建筑的具体情!况划定历史建—筑保:护范围经《专委:。会论证后报市人民】政府批?准
第二》十九条? 市城乡规划主【管部门应当会—。同区人民政府建立】历史:建筑档案
! 历史建筑档案应】当包括下《列内容
—。 ?(一:)建筑艺术特征【、历史?特,征、建设年》代,以及稀有程度;
】
, (》二)建筑的有关【技术资料;
【 (三)建筑!的使用现状》和权:属,。变化情况;》。
? (四)建筑的!修缮、装饰》装修过程中形—成的文字、图纸、】。。图片、影《像等资料;
】 : (五)建筑—的测绘信息记录和相!关资料
》第三:十条 历史》建筑:的所有权人负—责历史建筑的维护和!修缮
】区人民?政府应当将历—史建筑的保护要求】书面告知所有权人并!与,其签订保护责任书明!确应当承担》的保护责任
! 历史建筑的【所有权人《不具备维护》和,修缮能力或者历史】建筑:无法确?定所有?权,人的所在地区人民】政府应当采取—措施进行保护
】 ?。 ,市、区?人民政府可》以从保护专》项资金中对》历,史建筑的维》护和修?缮予以?补助或者奖》励,
,
: ?任何单位《和个人不得损坏或者!擅自迁?移、拆除历史建【筑
:
,第三十?一条 在历史建筑保!护范:围,内不得新建建筑【物、构筑物确需【建造:历史建筑附属设施】的应当报《市城乡规《。。划主管部门》审批并?在使用性质》、高度、体》量、立面《、材料、色》彩等方?面与历?史建筑?相协调?不,。得改变历史建筑周边!原有的空间景观【。特征不得影响历史建!筑的正常使用
】第三:十二条 《对历史建筑进行外部!修缮、装饰、—添,加设施以及改—变,。历史建?筑结构或者使用【性质的应当编制修】缮方案经专委会论证!后报市城乡规—划主管部门会同市文!物主管部门批准并】依法办理《相,关手续后方》可施工
第三十】三条 建设工程选】址应当尽可能避开历!史建筑;《因特殊情况不能【避开的?应当尽可能实施原】址保护
【。 对历史建筑【实施:原,。址保护的建设单【位应:当事先制定保护措施!报,。市,城乡规划《主管部门《会同市文物主—管部门?批准
《。 因公共【利益需要《进行建设《活动对历史建—筑无法?实施原?址保护、必》须迁移异地保护或】者,拆,除,的由市城乡规划主管!部门会同市文物【主管部门依法—报批
》 历史建筑【原址保?护、迁移、拆—除所需费《用由建设单位列【入建:设工程预算
【第,三十四条 经依【法批准迁移、拆【除的历史建筑,市】城乡规划主管部【门应当?会同市文物主管【部,门,、所在地《区人民政《府做好?。历史建筑的测绘、】信息记录《、,档案资料保存—等工作并《按照有关规定及【时将档?案资料报送相关档案!机构
》 ,。 市?文物主管《部门应当及》时对从历史建—。。筑上拆卸的构件、部!件进行鉴定属于【文物的按照文物管】。理有关?法律、法规的规【定处理
!建设单位应》当将迁移、》拆,。除的历史建筑构件、!。部件进行编号—、整理、《妥善保存《迁移历史建筑—的原构件、部—件用于?迁移:。。。历史建筑的组装、】还原;拆除历史建】筑的构件、》部件整理清》点后交由所在—地区人民《政府保?管用于历史文化街】区,。和,历史建筑保》护范围内建筑物【、构筑物《的复建、新建和改建!
第三十》五条历史建筑经【市,。房地产主管部门鉴】定属于危险房—屋的:应当由所有权人进行!加固、修缮》确实无法《加固、修缮的—由历史建筑所有权人!依法进行拆后复原】重建重建的历史建】筑设:计方案应当经专委】会论证后依法办理审!批手续
!所有权人拆后—重建确有困难的市、!区人:民政府应当给予【适,当补助?;,历史:建筑无?所有权人的由所在地!区人民政府负责组】织拆后重建
第】三,十六条 历史—建筑有损毁危险的所!有权人应当及—时,采取加固保护—。措施并向所在地区人!民,政府报告《
第三十》七条 严格控制在】。历,。史建筑上《设置户外广》告、牌匾、空调、霓!虹灯、泛光照明等】外部:设,施经批准设》置,的应当与历》史建筑的外立面【相协调
【 改建卫》生、排水、电梯等】内部设施的应当符合!该历史建筑》的具:体保护?要,求
第五章—法律责?任
第三十八条 !违反本条例规定损坏!或,者擅自迁移、—拆除历史建筑—的由市城乡规划主】。管部门责令停止【违法:行为、限《期恢复?原状或者采取其【。他补救?措施;有违法—所得的没收违法【所得;?逾,期不恢复原状—或者不采取其他【补救措施的》市城乡规划》主管部门《可以指定有能力的】单位代为《。恢,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!补救措施所》需,费用:由违法者承担;【造成严重《后果的对单位并【。处二十万元》以上五?十万元?以,下的罚款《对,个人并处十万元以】上二十万元以下的】罚,款;造成《。损失的依法》承担赔偿责》任
?第三十九条 违反】本条例规定擅自设置!、移:动、涂改《或者损毁历史文化街!区标志牌、历史建】筑保护标《志的由市城》乡规划?主管:部门责令限》期改正;逾期—。不,改,正,的对单位处一—万元:以上:五万:元,以下的?。罚款对个人处一千元!以上:一万元以下》的罚款
第四【十条 违反本—条例规?定历史建《筑的所有《权人未按照》历史建筑的具—体保护要求及—时对历史建筑进【行,维护、修缮的由市城!乡规:划主管部门》责令限期改正;逾】期不改正的处—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!下罚款
第四十一!。条 市城乡》规划主管部门和【。其他有关部门—的工作人员在历【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!筑的保护管理过【程中滥用职权、【玩忽:职守:、徇:私舞弊的《依法给予行政处分;!构成犯?罪的:依法追?究,刑事责任
第【六,章 附 则
第四!十二条 各县(【。。市)历?史文化街《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!与管:理可以?参照本条例执行【
第四《十三条 本条—例,自201《3年1月1日起施行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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