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长【春,市历史文化街—区和历史建筑—。。保护条例 【 (2012年8!月2:9日长?春,市第十三届人民代】表大:。会,常务委员《会第38次》。会议通过 — 20》。12年11月—21日吉《林省第十一》届人民代表大会【常务委?员会第35次会议批!准 2012年】11月28日长【春市人民代表—大会常?务委员会公告第4】8号公布《 自2013年1月!。1日起施行》) 第一》章 总 则 — 第一条 为了加】强历史文化街区和历!史建筑的保》护与管理促进—城市经济、社会发展!与历史文化遗产保】护相协调《根据有关法律法【规,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!制定本条例 — 第二条 本市市】区范围内历史文【。化街区和历》史,建筑的保护与—。管理适用本条例【 , 第三条 本条例所!称历史文化街—区,是指经省人民政府核!定公:布的保存文物—。特别:丰富、?历史建?。筑集中成片》、能够比较完整和真!实地体现传统格局】和,历史风貌并具有【。一定规模《的区域   【  本条例》。。所,称历史建筑是指经市!人民:政府确定公布的具】有一定保护价值能】够反映?历史风?貌和:地方:特色未公布为文物保!护单位也未登记为】不可移?动文物的建筑物【、构:筑物 第四条 】市城乡规划主—管部门负《责本市?历史文化街区和历】史建:筑的保?护管理工作 】     区人民政!。府负责本辖区内历史!文化街区和历史建】筑的日常保护管理】工作     】文,物、:房地、?建,设,、市容环卫、市政】公用、园《林,绿化、财政、—国土、?旅游、环保、民【族宗教、公安—、消防等部门应当按!照,职,。责分工依法做好【历史文化街》区,和历史建筑保护管理!的相关工作 第】五条 ?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!建筑的?保护应当遵循政【府主导、社会参与】、统筹规划、—整体保?。护,、合理利用的原则】维护历史文化街区和!历史建筑的》真实性、《完,。整性和典型性—保持、延续其传【统格:局和历史风貌 】第六条 市、区【人民政府应当—。。加强对历史》文,化街区?和历:史建筑保护工作【的领导将历史文化】街区和?历史建筑《保护规划纳入国【民经济和社会发展】规划、城市总体规划!、城市土地利用【规划:     历史文!化街区?和历史?建筑:保,护,所需经费应》当列入本级》财政预算并随着【。财政收入《增长而增加 第七!。条 市、《。区人:民政:府应:当,设立历?史文化街区和历史】建筑保护专项资【金专款专用其—来源是 《   ?  (一)财—政,预算安排的资金【; ?  :  (二)国有【历史建筑《转让、?出租的收益; 【     (—三)境?内外单位、个人和其!他组织的捐赠—;   》  (四)》其他依法《筹集的资金》 第八条 本市】。设立历史文化街区】和历史?建筑保护专业—委员会?(以下?简称:专委会)《负责历史文》化街区和历史建【筑认定、《调整、撤《销,以及历史文化街【区保护规划等有关】事项的论证为市人】民政府决《。策提供咨询意见【 ,     》专委会?由规划、建筑、文物!、历史、文》化、:经济、社会和法律】等方面的专家—组成: 第九条 —鼓励、支持符—合条件的企事—业单位、社会团体】和个人?参与历史文化街区和!历史建筑的》保护和开发利—。。用工作 第十【条 任何《单,位和个人都有依【法,保护历史文化—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义!务对破?坏、损害历》史文化街区和—历,史建筑的行为有【权,进行举报 》     对在【历史文?化街:区和历史建筑—保护与管理工作中】做出显著成绩的【单位和?个人市、区》人民政府应当给【予表彰和奖励 第!二章历史文化街区】和历史建筑的确定】 , 第十一条》。 ,市,城,乡规划主管部门应】当会同市《文物:主管部?。门和区人民政府对】本市:市区范?围内能够体》现城市历史传统风】貌和地?域文化特征的街区、!。建筑进行普查有关单!位和个人应》。当,予以配合 第十二!条 市城乡规划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】市文物主管部门【和区人?民政府依据普—查,的结果制定历—史,文化街区和历史建】筑的:初步名录经》专委会论《证并公?示征求?意见后依法》报批     申!报历史文化街区由市!人民政府提出—申请报?省人民政《府核定?公布 《    《申报历史建》筑,由区人民《政府:提出申请报市人【民政府确定公布 】 第十三条 市人民!政府应?当,在历史文《。化街区的《主要:出入口?或者重要《地段设置标志牌在】。历史建筑正立—面设置保护标志 】     任何单位!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!、移动、涂改或者】损,毁标志牌和》保护标志 第十四!条 经批《准,公布的历史文化街区!和历史建筑不得擅】自调整或者撤销【     —因不可抗力因—素导致?历史文化《街区:和,历,史建筑损毁、确已失!去保护意义需要调整!、撤:销的由市城乡规划主!管部门会同市文物主!管部门和《。区人:民政府提出意见经】专委:会论证后依法—报请原批《准机关决定调整或】者撤:销 第三章 历】史文化街区》的保护 《 第十五条》 对历史文化街【。区以及与其相互依存!的自:然景观?、周边环境和非【物质文化元素应当实!施整体保《护保持?其传统格局、历【史风貌和《空,间尺度 第十六】条, 市城?乡规划主管部—门,应当会同市文—物主管部门》。和区人民政府依据城!市总体规《。划组:。织,编制历史《文化街区保》。护规划经专》委会论证后报市人】民,政府批准   】  市人民政府批准!保护规划前》。应当:报经省人民政—府城乡规划》主管部门《审查同意    ! 保护规划》。涉及居?民搬迁、房屋征收】、土地征用、基【础设施和《公共服务《。设,施,建,设等公众利益的应当!征求利?害关系人的》意见并?。组织专家进行—论,证, :第十七条《 历史?文化街区保护规划】的主要内容包括:】 :  :  (一)历史文】化价值评判传—统格局?和历史风《貌保护要《求,。。;  《   ?(二)保护原则【、保护内《容、保?护范围(核心—。保护区和《建设控制地带); !   ?  (三)保护【措,施、开发强》度和建设《控,制要求;    ! (四)核心—保护区空《间整治、《环境:整治和建筑》整,治规:划; 《    (五—)道路交《通规划、公共—服务设施规划和市】政工程规划; 【     (—六)保护规划—。分期实施方案; 】   ? , (七)项目实施政!策和:管理:措施 第十八条】 历史文《化街:区保护规划经批准后!不得擅自《调整因改《。。善和加强保护工【作的需要《确需调整《的由市?人民政府提出专题】报告经省人民政府城!乡规划主管部—门审查同意后方可】组织编制《调整:。方案 ?     调整后】的保护规划方案公】。示,后按照原审批程【序报:批 第十九条【历史文化街区保【护规划?批,准后:市,人民政府应当及【时公布并《在批准历史文—化街区保护规划后的!三十日内将保护规划!报省人民政府—城乡规划主管部【门备案 第二十】条市、?区人民政府》应当依据保护规【划,对历史文《化街区?进行整治和更新以】改善人居环境为【前提加?。强基础设施和公共】服务设施的改造和】建设 第二十一条! 历史文化街区保护!范围内?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!设应当?符,合保:护规:划的要求不得损【害历史?文化遗产的真实【性和完整性》不,得对:其传统格局和—历史风貌《构成:破坏性影响 【第二十二条 在历史!文化街区保护范围】内新建、《改建:、扩建建筑物和构筑!物以:及,各类基础设施的其退!让、间距、日照【、节能?、抗震?以及道路路幅宽度等!应当符合《现行:规范标?准法达?到现:行规范标准的有关】。部门应当会同市【城乡规划主》管部门确定基础设】施建设方《案或者安《全,。保障方案 第【二,十三条 经批准在历!史,文化街区保护范【围内设?置户外广《告、牌匾等设—施,应当符合历史文化街!区保护规《划的要求不得—破坏空间环境和景观!现,有的户外广告、【牌匾等设《施不符?合历史文化街区保】护规划要求的应当】限期整改或者拆【除 第二十四条 !禁止擅自《改变:历史文化街区保【护范围内建筑物、构!筑物的高度、立【面、体量《、色彩等 》 , ,   对《。历,史文化街区核心保护!区内的建筑》。物、构筑物应当实行!分类保护属》于文物保护单—位的建筑物、构筑物!应当依法《实施原真性保护;】属,于历史?建筑的重点保护建筑!物、构筑物》的外立面内部可以】进行加固和改造 !第二十五条 在历史!文,化街区核《心保护区内》新建、改建》、扩建?必,要的:基础设施和公共服】务设:施,的应当向市城乡规划!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市!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!核发建设《。工程规划许》可证前?应当征求市》。文物主管部》门的意见并经—专委会论《证 市城乡规【划,主管部门应当在审批!前予:。以公示?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二!十日利害关系人【有听证要《求的应当在公示期间!提出市城乡》规划主管部》门应当在公示期满后!及时举行听证—会     在】历史文化《街区核心保护区【内拆除历史建筑以】外的:建筑:物、构筑物或者【其他设?施的应当经市城【。乡规划主管》部门会?同,市文物主管部门【批准 第》二十六条在历史文化!街区建设控制范围】内进行?建设活?动应当加强对—用地性质以及—建筑形式《、高度、体量—。。、色彩等方面的控制!确保与历史文化街】区的风貌《相协调   【。  新建《、扩建、《改建道路《时不得?破坏传统格局—、历史风貌和历史建!筑不得改变街区肌】理,和尺度?  ?   因保护历【史文化?街区需要《按照保护规划在历】史文化街区建设【控制范围内新建【、,改,建,、扩建建《。筑物:、,构筑物?其容积率受到限制的!市、区人《民政府可以采取【适当的方式给—予补偿 第二十】七条: 对于?传统:民居型历史文—化街区的改造—项目市、区人—。民政府应当采取政】策扶持、资金补【贴,等方式给予支—持, 第四章 —历史建筑的保护 !第二十八条 市城乡!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!同区人?民政府根据历史建筑!的具体情况划定【历史:建筑:保护范围经专委【会论证后报市人【民政:府批准?。 , 第:二,十九条 《市城:乡规:划,主管部?。。门应当会《同区人民政府建【立历史建筑档案【 :    历史—建筑档案应当包括下!列内容?。    》 (:一)建?筑艺:术特:征、历史《特征、建设年—代以及稀《有程度;    ! (二)《建筑的有关》技术资料《;    —。 (:三)建筑的使—用现状和《权属变化情况; 】     (—四)建?筑的修缮、装饰装修!过程中形《。成的文?字、图纸、图片、】影像等资料;  !   (《五)建筑的》测绘:信息记录《和相关资料 — 第三?十条 历《史建筑的所有—权人负责历史建【筑,的维护和修缮—     区人民!政府应当将历史建筑!的保护要求书面【告知所有权人并【与其签订保护责任】书明:确应当承担的保【护责任    】 历史建筑》的所有?权人不具《备维护和《修,缮能力或者历史建】筑无法确定所有权】人的:所在地区人民政府应!当,采,取,。措施进行《保护 ?     市、区人!。民政:府可以从《保护专项资金中【对历:。史建筑的维护和修缮!予以:补,。助或者奖《励     任】何单位和个人不得】损坏或者擅自—迁,移,、拆除?历史建筑《 :第三十一条 —在历史建筑保护范围!内,。不得新建建筑—物、构筑物确需【。建造历史《建筑附属设》施的应当报》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!审批并在使用—性质、高度》、体量、立面—、材料、色彩等【方面与历史建—筑相协调不》得改变历史建筑【周边原有的空间景观!特征不得影》响历史建筑》的正常?使,用 : ,第三十?二条 对历史建筑进!行外部?修缮、?。装饰、添加设施以及!改变历史建筑结构】或者使用性》质,的应当编制修缮【。方案经专委会论证后!报,市城乡规划主管部】。门,会同市文物》主管部门《批准并依法办理【相关:手续后?方可施工 第三十!三,条, 建设工程选址应当!尽可能避开》历史建?筑;因特《殊情况不能避开的】应当尽可能实施【原址:保护    【 对历史建筑实施】原址保护的建设单位!应当:事先制定保护措施】报市城乡规划—。主管部门会》同市文物主》。。管部门?批准     因!公共利益需要进【行建设活动对历【史建筑无《法实施原址保护、】必须迁移异地保护或!者拆除的《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!门会同市文物主管部!门依法报《。批     【历史建?筑原址保护、迁【移、:拆除所需《费用由建《设单位列入》建设工程《预算 第三—十四条? 经依法《批准:迁,移,、拆除的历史—建,筑,市城乡》规划主管部》门应当会同市文物】主,管,部门、?所在地区人民—政府:做好历史《建,。筑的测绘、》信息记录、》档案资料《保存等工作并按照】有关规?定及:时将档案资料报送】相关:档案机构   】。  市?文物主管部门—。应当及时对从历史建!筑上拆卸的构—件、部件《。进行鉴定属》于文物的《按照文物管》理有关?法律:、法规的规定处【理     建】设单位应《。当将迁?移、拆除的历史建】筑构件、《部件进行编号、【整理、妥善》保存迁移历史建筑】的原:构件、部《。件用于迁移历史建筑!的,组装、还原》。;拆除历史建筑的构!件、:部件整理清点后交】由所在地区人民政】府,保,管用于历史文化街】区和历史建筑保【护,范围内建筑》物、构筑物的复建】、新建和改》建 第三十—五条历史建筑经市房!地产主管部》门鉴定属于危—险房:屋的应当由所有【权人进行加固—、修缮确《实无:法加固、修缮的由历!。史建筑所有权人【。依法进行拆》后复原重建》重建的?历史建筑设计—方案应当经专委会】论证后依法办理【审批:手续 《    《所有权人《拆后重?建确有困《难的市、《区人民政府应—当给予适当补助【;历史建筑》无所有?权,人的由?所在地区人》民政:府负责组织拆后重】建 第三十六条】 历史建筑有—损毁危险的所有【权人应当及时采取】加,固保护措施》并,向所在地区人民政】府报告 第三十七!条 :。严格控制在历史【建筑上设置》户外广告、牌—匾、空调《、,霓虹灯?、泛光照明等外【部设施经批》。准,设置的应当》与历:史建:筑的外立面相协调】 ,     改建卫】生、排水、电梯等】内部设施的应当符合!该历史建筑的具体】保护要求 —第五:章法律责任 第】三十八条 违—反本条例规定—损坏或者擅自迁【移、拆除历史建筑】。的由市城乡规—划主管部门责令【停止违?法行为、限期—恢复原状《。或者采?取其他补救措—。。施,;,有违法所得的没收】违法所得;》。逾,期不恢复原状或【者不采?取其他?补救措施的》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!可以指定有能力的单!位代为恢复原—状或:者采取其他补救措】施,所需费用由》违法者承担;造成】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并!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!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!人并处十万元以【上二十?万元:以,下的罚款;造成损】失的依法承担—赔偿责任 》。 第:三十九条 违反本】条例:规,定擅自设置、移动】、涂改或者损毁【历史文化街区标【。志,牌、:历史建筑保护标【志的由市城乡规划】主管:部门责?令限:。期改正;逾期—不,改,正的对单位处一【万元以?上五万元《以下的罚《款对个人处一—。。千元以?上一万元以下的【罚款 第》四十条 《违反:本条例规《定,历史:建,筑的所有权人—未按照历史建筑【的具体保护要求及】时对历史建筑进行】维护、修《。。缮的由市《城乡规划主管—部门:。责令限期改正;【逾期不?。改,正的处二《千元以上一万—元以下罚款》 第四十一条【 市城乡规划主【管部门和其他有【关部门的《工作人员在》。历史文化街区和【历史建?筑的保护管理过程中!滥用职权、》玩忽职守、徇私【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!处分:;构成犯罪的依【。法追:究刑事责任》 第?六章 附 则 】第四:十二条 各县—(市)历史文化【街区:。和历史建筑的保【护与管理《可以参照本条例执行! 第?。四十三条 本条【例自2?013年1月1日起!施行 《