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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?长春:市历史文化》街区和历《史建筑?。保护条例 【 (20》1,2年8月29日长春!市第十三届人民【。代,表大会?常务委员会》第38次会议通过】 2012!年11月21日吉】林省第十一届人民】代表大会常务委【员会第35次—会议批准 》 2012年11】月28日长春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!。委员会公告》第,4,。8号公布 自20】13年1月1日起施!行) 第一—章 总? 则 第一条 】为,。了加强历史文—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!保护与管理》促进城市经济、【社会:发展与历史文—。化,遗产保护相协调根】。据有关法《律法规的规》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!本条例 第二条】 本市市《区范围内历史文【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!保护与管理适—用本条例 第三】条 本条《例所称历史文化街区!是指经省《人民:政府核定公》布的保存文物—特别丰?。富,、历史建筑集中【成片、?能够比较完整和【真实地体现》传统格?局和历史风貌并【具有一?定规模的区域  !  :。 本条例《所称历史建筑是指经!市人民政府确定公】布的具有《一,定保护价值能够反映!。历史风貌和地—方特:色未:公布为?文,物保护单位也—未登记为不可移【。动文物的建筑物【、,构,筑物 第四—条 市城乡规划主管!部,门负责本市历史文化!街区和历史》建筑的保护管理工】作 《     》区人民?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历!史,文,化街区和历》史建筑的《日常保护管》理工作     !文物:、房地、建设、市容!环卫、市政》公用、园《林绿化?、财政?、国土、《旅游、环保、民族宗!教,、公安、消防等部】门应当按照职责【分工依法做》好历史文化街—区和历史建筑保护管!理的相关工》作 第五》条 历史文化—街区:和历史?建筑:的保护应当遵循政】府主导、社》会参与?、统筹规划、整体保!。护、合理利用—的原则维护》历,史文化街《。区和历史建筑的【真实性、完整性和典!型性保持、延—续其传统格局—和历史风貌》 , ,第六条 市、—区人民政府应当【加强对?历史文化街》区和:历史建筑保护工【作的领导将历史【文,化街区和历史建筑】保护规划纳入国民】经济和?社会发展《规划、城市总—体规划、城》市土地?利,用规:划,     —历史文化街区—和历史建筑保—护所需经《费应当列入本级【财政预算并随着【财政收?入增长而《。增,加 第七条 市】、区人民政府应当】设立历史文化街区和!历史建筑《保护专?项资金?专款专用其来源是 !    《。 (一)财政预【算安排的资金—;     【(二)国有》历史建筑转让、出】租,的收益;  【  : (三)境内外【单位、个人和其他】组织的捐赠》; ?    (四)【其他依法《筹集的资金》 第八条 本市】设立历史文》化街区和历》史建:筑保护专业委员会(!以下简称专委—会,)负责历史文化【街区和历史建筑【认定、调整、—撤销:。以及历史文化街区】保护规划等有关事项!。的论:证为市人民政—府决策提供咨询意】见,   《  专委会》由规划、建筑、文物!。、历史、文化、经】济、社?会和法律等方面的专!家组成 》第九条 鼓励—、支持符合》条件的企事》业单位、社会团【。体和个人《参与历史《文化街区和历—史建筑的保护和开】发利用工作 第】十条 任何单—位和个人《都有依?法保护历史文—化街区和历史建筑】。的义务对破坏、损害!历史文化街》区,和历史建筑的行为有!权进:行举报  —   对在》历史文化街区和历】史建筑保护》与管理工作中—。。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!和个人市《、区人民政府—应当给予表彰和奖】励 第二章历史文!化,街区和历《史,建,筑的确定 第十一!条, 市城乡规划—主管部?门应:当,会同市文《物主管部门和区人民!政府对?本市市区范围内【能够体现城市历史】传统风貌和地—域文化特征的街区】、,建筑:进,。行普: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!。当予以配合 — ,第十二?条 市?城乡规划《主管部门应当会【同市文物《主,管部门和区人民政】府依据普查》的结:果,制定历史文化—街区和历史建筑的】初步名录经专委会论!证并公示《征求意见后》依法报批 》     申报历史!文化街区《由,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请!报,省人民政府核定公布! ,   ?。  :申报历?史建筑由区人民【政府提出申请报市人!民政府确定公布 !第十三条 》市,人民政府《应当在历史文化【街区的主要出入【口或:者重要地段设置标志!牌在历史建》筑正立面设置保【护标:志,     任何】单位和个《人不得擅自设置【。、移动、涂改或者损!毁,标志牌和保护标志】 第十四条— 经批准《公布:的历史文《化街区和历史建筑】不得擅自调整或【。者撤销 《  :。   因不可—抗,力因素导致历史【。文化街区和》历史建?筑损毁、确已—失去保护《意义需要《调整:、撤销的由市—城乡规?划主管部门会—同市文物《主管部门和区人【民政府提出意见经】专委会论证后依【法报请?原批准机《关决定调《整或者?。撤,销 第《。三章 历《史文化街区的—。保护 ? 第十五条 —对历史文化街区【以及与?其相互依存的自然景!观、周边环境和非物!质文化元素应当实】施整体保护》保持其传《。统格:局,、,历史风貌和》空间尺度 》 第十六条 市城乡!规划:主管:部门应当会同市文】物主管部门和区人】民政府依据城市【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历!史文化街区保—护规划经专委会论证!后报市人民政府【批准   —  市人民政—。府批:。。准保护规划前—应当报经省人—民,政府城乡规划主【管部门审查》同意 ?   ?  保护规划—涉及居民搬》迁,、房屋?征收、土地征用【。、基础?设施和?公共服务设施建设】等公众利《益的:应当:征求利害关系人【的意见并组织—专家进行论证 】第十:七条 ?历史文化街区—。保护规?划,的主要?内容:包括: 》 ,。 ,  (一《)历史文《化价值?评判传统格局和【历史风?貌保护要求;  !   (二)保护原!则,、保护?内容、保护》范围(核心保—护区:和建设控制地—带);  —   (《三)保护措施、【开,发强度和建设控制】。要求:;  《   (四)核心】保护区?空间整治、环境整】。治和建筑整》治规划;    ! (:五)道?路交:通规划、公共—服,务设施规划和—市政工程规划; !    (六)保】护规划分期实施方】案; 《    (七)【项目实施政策和管】理措:施 第十八条 】历史文化街》区保护规划》经批准后不得擅【自调整因改善—和加强保《护工作的《需要确需调整—的由市人民政府【提出专题报》。告经省人民政—府,城乡规划主管部门】审查同意后方可【组织编制调整—方,案   》  调整后的保【护规划方案公示后】按照原审批程序报批! 第十九条历【史文化街区保护规】。划批准后市人民政】府应当及《时公布并在》批准历史文化街【区保护规划后的三】十日内将保护—规划报?省人民政《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!备案 第二十【条市、?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据!保护:规划对历史文—化,街区进行整治—。和更新?以改善人《居环境为前提加【强基: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!。施的改造和建设 】 ,第二:十一条 历史—文化街区保护范围内!。。的土地?利,用和各项建设—应当符合保》护规划的要求不得】损害:历史文化遗产的真】实性和完整性不【得对其传统格局【和,历史:风貌构成破坏—性影响 第—二十二?条 在历《史文化街区保护范】围内新?建、改建、》扩建建?。筑物和构筑物以【及各类基础设—施的:。其退让、间距、【日照、节能、抗震】以及道?路路幅宽度等应【当符合现行》规范标准法达—到现行规范标准的有!关部门应《当会同市《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确!定基础设《施建:设方:案或者安全保障【方案 第二十【三条 经批准在历史!文化街区保护范围】内设置?户外广告、》牌匾等?设施应当《符合历史文化—街区保?护规划的要求不【得破坏空《间环境?和景观现有的户外】广,告、牌匾等》设施不符合历史文化!街区:保护规划要求—的应当限期整改或者!拆除 第》二十四条 禁止【擅自改变历史文化街!区保护范围内建筑】。物,、,构,筑物的高度、立面】、,体量、色彩等 【     对历史】文化:街区核心保》护区内的建》筑物、构筑物应【当实行分《类,保护属?于,文物保护单位的建】筑物、构筑物—应,当依法实施》原真性保护;—属于历?史,建筑的重点保护【建筑物、构筑物【的外立面内部可以】进行加固《和改造 第—二十五条 在历史】文化街?区核心保护区—内新建、改建、扩建!必要的基础设施和】。公共服务设施的【应,当向市?城,乡规划主管部—门提出申《请市城乡规》划主管部门在核发】建设:工程规划许可证【前应当?征求市?。文物主管部门的【意见并经专委会论证! 市城乡》。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!审批前予以公—示公示?时间:不得少于二十日【利害关系人有听证要!求的应当《在公示期《间提出市城乡规划主!管部门应当在—。。公示期满后及时举】行听证会   】  在历史》文化街区核心保护区!内拆除历《史建筑以《外,的建筑物、构筑【物或者其他设—施的应当经市城乡规!划主管部门会—同市文物主管部门批!准 第二十六条】在,历史文化《街区建设《控制范?围内进行建设活动】应当加强对用—地性质以及建筑【形式:、高:度、体量、色彩【等方面?的控制确《保与历史文化街区】。的风:貌相协调    ! 新建、扩建、【改建道路时不得【破坏传统格局、【历史风貌和》历史建筑不得改【变街区?肌理和尺度   !  因保护历史【文化街区《需要按照保》护规划?在历史文化街区【建设控制范围内新】建、改建《。、扩建建筑物、构筑!物其容?积率受?到限制的市、—区人民政府》可以采取适当的方式!。。。给予:补偿 第二十七】条 对于传统—民,居型:历史文化《街区的改造项—目市、?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!政策扶持、资金【补贴等方式给予支】持 : 第四章 历史建】筑的保护《。 第二十八条【 市城乡规》划主管部门应当【会同区人民政府根据!历史:建筑:的具体情况划定历史!建筑保护《范围经专委会论证】后报市人民政府【批准 ?。 第二十《九条 ?市城乡规划主—管部门应当会同区人!民政府建立历史【建筑档案 —    历史建【筑档: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!     —(一)建筑艺术【特征、历《史特征、建设年代以!及稀有程度;  !。   (二)建【。筑的有关技》术资料;  【 ,  (三)建筑的使!用现状?和权属变化情况;】。 :。    (四)建】筑的修缮、装饰【装修:过程中形《成的文字、图纸、】图片、?影像等资料; 】   ? (:五)建筑的测绘信息!记录和?相关资料 第【三,十条 历史建—筑,的,所,有,权人负责历史建【筑的:。维护:和修:缮 :   ?  :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历!史建:筑,的,保护要求书》面告知所有》权人并与其签订【保护责任书明—确应当承担的保【护责任     !历史建筑的所有权人!不具备维《护和修缮能力或者】历史建?筑无法确定所—有权人的所》在地区人民政府【。应当采取《措施:进行保?护,     市、区!人民政府可以从【保,护专项资金中对【历史建?。筑的维护和修缮予以!补助或者奖》励   》。。  任何单》位和个人《不得损坏或者—擅自:迁,移、拆除《历史建筑 第【。三十一条 》在历史建筑保护范】围,内,不得新建建筑—物、:构筑物?确需建造历史—建筑附属设》施的应当报》市,城乡规划主管部【。门审批并在使用性质!、高度、体量、立】面、:材料、?色彩等方面与历史建!筑相协调不得改变】历史:建筑周边原有的【空间景观特征—不得:影响历史《建筑的正常使用 】 第三十《二条 ?对历史建筑进行外部!。修缮:、装饰、添加—设施以及改变—历史建筑结构或【者,使用性质的应当编】制修:缮方案经专委会论】证后报市城乡—规划主管《部门会同《。市文物?主管部门《批准并依法办理相关!手续后?方可施?工 第三十三条 !建设工程选》址应当尽可能—避开历?史建筑;因特殊情】况,不能避开的》应当尽可《能实施?原址保护   】  对历史建—筑实施原址保护【的建:设单:位应当事先制定保】护措施?报市城乡规划—主管:部门会同市文物主管!部门批准 》。     因公共利!。益需要进行》建设活动《对历史建筑无法【实施原址《保护、?必须:迁移异?地保:护或:者,拆除的由市》城乡规划《主管部门会同市【文物主?管部门依法报—批  《   历《。史建:筑原址保护、迁移】。、拆除所需费—。用由建?设单:位列入建设工—程预算 第—三十四条 经依【法批:。准迁移、拆除的历】史建:。筑,市城乡》。规划主管部门应当】。会同市文物主—管部:门、:。所在地区人民—政府做好《历史建筑的》测绘、信息记—录、档案资料保【存,。等工作并按照有关规!定及时将档案资料】报送相关档》案机构 《     市文物】。。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对!从历史?建筑上拆《卸的:构件、部件进行【鉴定属于文》物的按照文》物管理有关法律、法!规,的规定?处理 ?   ?  :建设:单位应当将迁移、】拆除的?历史建筑构件、【部件进行编号、整】理、妥善保存迁移历!史建筑的原构件、】部件用?于,迁移历史建》筑的组装、还—原;拆除《历史建筑的》构件、部件整—理清点后交由所在】地区人民《政府保管用》于历史?文化街区《。和历史建《。筑保护范《围内建筑物、—构筑物的《复建、新《建和改建 第【三十五条《历史建筑经市—房地:产主:管部门?鉴定属?于危险房屋的应当】由所有权人进行【。加固、修《缮确实无法加固【、修缮的由》历史建筑所有权人】依法:进行拆后复原—重建重建的历史【建筑设计方案应当】经专委会论证后依】法办理审批手续 】  :   所有权人拆后!重建确有困难的【市、区人民》政府应当给予—适当补助;历史建筑!无所有权人的由所】在地区?人民政府负责组【织拆:后重建 《 第三十六条 【历史建?筑有损毁《危险:的所有权《人应当及时采取【加固保护措施并向】所在:地区:。人民政府报告— 第三十七条 严!格控制在历史建【筑上设置户外广告、!牌匾、空调、霓【虹灯、泛光照明【等外部设施》经批准设置的应【当与历史建筑的外】立面:相协调 》    改建卫生】、排水、电梯—等内:部设施的应当符【合该历史建筑的【。具体保护要求— 第?五章法律责》。任, 第三十》八条 违反本—条例规定损坏或【者擅自迁《移,、拆除历史建—筑的由市城乡规【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!违法行为、限期恢】复原状或者采—取其他补救》措施;有违法所【得的没收违》法所得;逾期不恢复!原状或者不采取其他!补救措施的市—城乡规划主管部门】可,以指:定有能力的》单位代为恢复原状或!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!所需费用由违法者】承担;造成严重后果!的对单位并处—二,十万元以《上五十万元以下【的罚款对个人—并处: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!以下的罚款;造【。成损失的依》法承担赔《偿,责任: :第三十九条 —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!设置、移动、涂改或!者损毁历史文化街区!标志牌、《历史建筑保护标志】的由:市城乡规划主管部】门责令限期改—正;逾期不改正【的对单位处一万【元以上?五万元以下的罚【款,对个:人处一千《元以:上一万元以下—的罚款 第四【十条 违反本条例】规定历史建筑的【。所,。有权:人未按照历史—建筑的具体保护【要求及时对历史建】筑进行维护、修【。缮的由市城》乡规划主管部门【责令限期《改正;逾期》不改正的处》二千元?以上一万元以—。下罚款 》第四十一条 市城乡!规划主管部门—和其他有关部门的】工作人员《在历史文化街—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!管理过?程中滥用职》权、玩忽职守、【徇私舞弊的》依法给予行政—处分:;构成犯罪的依法】追究刑事《责任 ? 第六章 》附 则 第—四十二条 各县【(市)历史文化街】区和历史建筑—的保护与管理可【以,参照本?。条例执行 —第四:。十三条 本条例自2!0,13年1月1—日起施行 —