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长春市!历史文化《街区和历史建筑【保护条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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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《2012年8月2】9日长春市第十三】届人民代表》。大会常务委》员,会第3?8,次会议通《过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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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》12年11月21】日吉:林,。省第十?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!务委员会第35【次会议?批准
20—12:年11月28—日,长春:市人:民代:表大会常《务,。。委员会公告第48】号公布 《自2013》年1月1日起施行】。。。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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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章 总 则】。
第一条 为了加!强历史?文化街区《和历史建筑的保护与!管理促进城市经【济、社会《发展与历《。史文化遗产保护相协!调根据有关法—律法规的《。规定:结合本市实际制【定本条例
—第二:条 本?市市区范围内历【史文: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!保护与管理适用本】。条例
《第,三条 ?本,条例所?称历史文《化,。街区:是指经省人民政【府核定公布的保存】文物特?别丰富、历史—建筑集中成片、能】够比:较,完整和真实》地体现传统格局【和历史风貌并具有】一定规模《的,区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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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—条例所称历史建筑】是,指经市人民政府【确定:公布的具有一定保】护价值能够反—映历史?风貌和地方特色未公!布为文物保护单位也!未,登记为不可移动文物!的建筑物、构筑物】
第?四条 市城乡—规划主管部门—负,。责本市历史文化街】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!管理工?作
【 , 区人民政府负责本!辖,区内历史文化街【区和历史建筑的日常!保,护,管理工作
》。
? 文物、房地、】建,设、市容《环卫、市政》公用、园林绿化、财!政、国土、》旅,游、环?保、民?族宗教、公安、消防!等部门应当按照职】责分工依法做好历史!文,化街区和历史—。建筑保护管理的相】关工作
》第五条 历史文化】街区和历史》建筑的保护应当遵】循政府主导、—社,会参与、统筹规划、!整体保护、合理利用!的原则维护历史【文化:街区和历史建—筑的真实性》、完整性和典型性】保持、延续》其,传统格局《和历史风貌
第】六条 市、区人民】。政府应当加强对【历史文化街区和历】。史建筑保护工作【的领导将历》史文化街区和历史】建筑保护《规划纳入国民—经济和社《会发展规划、城市】总,体规划、城市土【地利用规《划
— ,历史文化街区—和历史?建筑保护所需经费应!当列:入本级财政预算【并随着财政收入【增,长而增加
》
第七条 市、区】人民政府应当设【立历史文化街区和历!史建筑保护专—项资金专款》专用其来源是
】 (一)【财政预算《。安排的?资金;
— ?。(二)国有》历,史建筑转让、出租的!收益;
!(,三)境内外》单位、个人》。和其他组织》的捐赠;《
,
(四)】其他依法筹集的【资金
第八条 本!市设立历史文化街】区和历史《建筑保护专业—。委员会?(以下简称》专委会?)负:责历史文化街区和历!史建筑认定、—调整:、撤销以及历史文化!街区保护规划等有】关事项的论证—为市人民《政,府决策提《供咨询意见
】 ?专,。委,。会由:规划、建筑》、文:物、历史、文—化、经济、》社会和?法律:等方面的专家组成】
第九条 鼓【励、支持符合条件】的企事业单位、社】会团体和个人参与历!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!筑的保护《和开:发利:用工作
第十【条 任何单位—和个:人,都有依?法保护历史文化【街,区和历史建筑—的义务对破坏、损】害历史文化》街区和?历史建筑的行为有权!进行举?报
《 对在历—史文化街区和历史】建筑保护与管理【工作中做《出显著?成绩的单《位,和个人市、区人民政!府应当给予表彰【和奖励
第二章历!史文化街区和历【史建筑的确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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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一条》 ,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!应当会同市文物【主管部门《和区人民政府对【本市:市区范围内》能够体现城市—历史传统《风貌和地域文化特】征的街区、建筑进行!普查有关单位—和个人应当》予以配合《
第十二》条 市城乡规划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!文物主管部门和区人!民政:府依据普《查的:结,。果制:定历史文化》。街区和历史建筑【的,初步名录经专委【会论证并公示征求意!见后依?法报批
《
》申报:。历史文化街区由【市,。人民政府提出—申请报省人民政【府核定公布
【 申报历史】建,筑由区人民政府提出!申请报市人民政【府确定公布
【第十三条 市人【。民政府应当在—历史:文化街区的主要出】入口或者重要地段设!置标志牌《在历史?建筑:正立面设置保护标志!
任何】单位和个《人不得擅自设置、】移动、涂改或—者损毁标《志牌和保《护标志
第十四条! 经批准《公布的历《史文化街《区,和历史?建筑不得《擅自调整或者撤【销
》 因不可抗力因】素导:致历史文《化街区和历史—建筑损毁《、确已失去保护意义!。需要调整《、撤销的由市城乡】规划主?管部门会同市—文物主管部》门和区人民》。政府提?出意见经专委会论证!后依:。。法报请原批准机关】决定调整或者撤【销,。
:第三章? 历史文化街区的】保护
第十—五条 对历》史文:化街区以及与—其相互依《存的自然景观—、周边环境和非物】质文化元素应—当实施整体保护保持!其传统格局、历【史风貌和空间尺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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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六条 —市城乡规划主管【部门应当会同市文物!主管部门和区人【民政府依据城市总体!。规划组?织编制历史文化街】区保护规划经专委会!论证后?报市人民《。政府批准
》
市人民】政府批?准保护?规划前应当报经省人!民政府城乡规划主】管部门审查同—意,
,
? 保护规》划涉:及居民搬迁》、房:屋征:收、土地征用、基】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!施建设等公众—利益的应当征求利】害,关系人的意见—。并组织专家》进行:。。论证
第十七【条, 历史文化街区【保护规划《的主要?内容包括:》
: 《(一)历史文化【价值评判传统格【。局和:历史风貌保护要求;!
(二】)保护?原则、保护》内容、保护范围【(核:心,保护区和建设—控制:地带);
【 (三)保护】措施、开《发强度和建设控制】要求:;
》 (?四)核心《保护区空间》整治:。、环境?整治和建筑整治规】划,;
》 (五《)道路交通规划【。。。。、公共服《务设施规划》和市政工程规划【;
【(六)保护规划【。分期实施方案;
】。
: ?(,七)项?目实施政策和管理】措施
第十八条 !历史文?化街区?保护规划经批—。准后不得擅自调整因!改善和加强保护工作!。的需:要确需调《。整的由市人民政府提!。出专题报告经—省人民政府城乡【规,。划主:。管部门审查同—意,后方可?组织编?制调整方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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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 调》整后的保护》规划方案《公示后?按照:原审批程序报批
!第十九条历史文化】街区保护规划批准后!市人民政府应当及时!公,布,并,。在批准历史文化街区!保,。。护,。规划后的三十日【内将保护规划报【省人民政府城—乡规划?。主管部门备案
第!二,十,条,市、区人民政—府应当依据保—护规划对历史—。文化街区进行—整治和更新》以改善人居》环境为前《提加强基《础设施和公共—服务设施的改造和建!设
第二》十,一条 历史文化街区!保,护范围内的》土地利用和各—。。项建:设应当符合保护规划!的要求不得损—。害,历史: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!完整性?不得对其传统格局】和,历史风貌《构成破坏《性,影响
第二十二】条 在历史文化【街区保?护范:围内新建、》改,建、扩建《建筑物和《构筑物?以及各类基础—设施的其退》让、间距《、,日照、节能》、抗震以及》道路路幅宽度等应】当符合现行》规范标准法达到现】行规范?标准的有关部门应当!会,同市城乡规划主管】部门:。确定基础设施—建设方案《或者安全保障方案】
第二十三—条 :经批准在历史文【化街:。区保:护范围内设置户外】广告、牌匾等—设施应?当符合历史文—化街区保护规划的】要求不得破坏空间环!境和景观现》有的户外广》告、牌匾等设—施不符合历史文化】街区:。保护规划要求—的应当限期整改或者!拆除
第二十【四条 禁《止擅自改变》历史:文化街?。区保护范《围内建筑物、构筑物!的高度、立面、体量!、色彩等
》
: 对历史—。文化街?区核心保护区内的】建筑:物、构筑物应—当实行分《类保护属于》文物:保护:单位的建筑物、构】筑,物,应当依法实施—原真性保护;属于】历史建筑的重点保】护建筑物《、构筑物的》外立面内部可以进行!加固和改造
第二!十五条 在历史文化!。街区核心《。保护:区内新建、改建【、扩建必《要的基础设施和公】共服务设施的应当向!市城乡规划主管【部门提出申请市城】乡规划主管部—门在核发建设工程】规划许?可证:前应当征求市文物】主管:部门的意见并—经专委?会论:证
市城乡规【划主管部门》应当在?审批前予以公—示公示时间不得少】于二:十日利?害关系人有听—证要求的应》当在:。公示期间《。提出市城乡》规划:主管部门应当—在公示期满后—及时:举行听证会》
《 , 在历史文》化街区核心保—护区内拆除》历史建筑《以,外的建?筑物、构筑物或【者其他设《施的应当经市城乡规!划主管部门会—同市文物主管部【门,批准
第二十【六条:在历史文《化街区建设控—制范围内进行建【设活:。动应当?加强对用地性质以】及建筑?形式、高度、体【量、色彩等方—面的控制《确保与历史文—化街:区,的风貌相协》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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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 新建、扩建!。、,改建道路时不得破坏!传统格局、历史风】貌和:历史建筑不得—改变街区肌理和尺度!
—因,保护历史文》化街区需要》按照保?护规划?在历:史文化?街区建设控制范围】。内新建、改建、扩】建建筑物、构筑物其!容积率受到》限,制的市?、区:人民政府可以采取】适当的方式给予补】。偿
第二》。十七条 对于—传统民居型历史文】化街区的改造项【目市、区人》民政府应当》采取:政策扶持、资—。金补贴等方》式给予支持
【第四章 《历史建筑的保—。护
第二十八【条 市城乡规划【主管部门应当会【同,区人:。民政府?根据历史建筑的具体!情况:划定历史建》筑保护?。范围经专委》会论证后报市人【民政府批准
【第二十九条 市城乡!。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!同区:人,民政府建立历史建筑!档案
历!史建:筑档案应当包括下】列内容
!(一)建筑艺术【特,征、历史特征—、建:设年代?以及:稀有程?度;:
《 (二《)建筑的有关—技术资料《;
【(三)建筑》的使用现状和权属变!化,。情况;?
: ? (四)建》筑的修缮、装饰装修!过程中形《成的文字、图纸、图!。片、影像《等资料;
】 :(五)建筑》的,测绘信息记录和【相关资料《
第三十条 历史!建,筑的所有权》人负责历史建筑的】维护和修缮
【 区人—民政府应当将历史建!筑的保?护要求书面告知所有!权人并与其签订保】。护责:任,书明确应当》承担:的保护?责任:
历史建!筑的所有权人不具】备维护和修缮—。能力或者《历史建筑《无法确定所有权【人的所在地区—人民政府应当采【取措:施进行保护
】 市《、,区人民政府可以【从保护?专项资金中对历【史,建筑的维《护和修缮予以—。。补助或者《奖励
?
《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!得损坏?或者擅自迁移—、拆除历史建筑
】
,第三十一条 在【历史建筑保》护范:围内不得《新建建筑物、构筑物!确需建造历》史建:筑,附属设施《的应当报《市城乡规划主—管部门审批并在【使用:。性质、高《。度、体量、立面、材!料、色彩等方面与】。历史建筑相协调【不得改变历》史建筑周边原有的空!。间景观特征》不得影?响,历史建筑的》正常使用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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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第三十二条 对历】史建筑进行外部修】缮、装饰《、添加设施以及改变!历史建筑结构或【者使用性质的—。应当:编,。制修缮方案经—专委会论证后报【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!。会同:市文物主管部门批】准并依?法办理相关手续后方!可施工?。
第三十》三条 建设工—程,选址应当尽可—能避开历史建筑;】因特殊情《况不能避开的—。应当尽可能实施【。原址保护
【 对历史建筑实!施原址?保护的?建设单位应当事先】制定保护措施报市】城乡规划主管部【。门会同市文物主【管部门批《准
因公!共利益需要进—行建设活动对历史】建筑无法实施—原址保护、必须迁移!异,。地保护或者》。拆除:的,由市城乡规》划主管部门会同市】文物主管部门依法报!批
— ,历史建筑原址保【护、迁移、拆除所】需,费用:由建设单位列入建设!工程预算
第三十!四条 经《依,法批:准迁移、拆除—的历史建《筑,市城乡规—划主:管部门?应,当会同?市文:物主管部门、所在地!区,人民政府做好历史】建筑的测绘、信息】记录、档《案资料保存等工【作并按照有关—规定及?时,。将档案资《料报送相关档案机】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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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 ? 市文物主管部【门应当及时对—从,历史建筑上拆卸的】构件、部件进行鉴定!属于文物《的按照文《物管理有关法律、法!规,的规定处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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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:建设单位应当将【迁移、拆《除的:历史建筑构件—、,部件进行编号、整】理、:妥善保存迁移历史】建筑的原构件、部】件用于迁移历史【建筑的?组装:。、还原;《拆除历史建筑的构件!、部件整理清点后】交由所在地区人民】。政府:。保管用于历》。史文化街区和历史】建筑保护范》围内:建筑:物、构?筑物的复建、新建】和改建
》第,三十五条历史建【筑,。经市房地产》主管部门鉴定属于危!险房屋的应当由所有!权人进行加固、修】缮确实?无法加?。固、修缮的由历史建!筑所:有权人依法》。进行拆?后复原重建重建的】历史建筑设计方案】应当经专《委会论证后》依法办理审》批,手,续
? ? 所有权人拆—后重建确有困难【的市、区人》民政府应当给—予适当补《助;历史建筑无所】有权人的《由所在地《区人:民政府负责组—织拆后重建
第三!十六:条 :历史建筑有》损毁危险的》所有权人应当及时采!取加固保护措施并向!所在地区人》民政府报告
【第三:。十七:条 严格《控制在历史建筑上】设置:户外广?告、牌匾《、空调、霓虹灯、泛!光照:明等外部设施经批准!。设置的应当》与历史建筑的外【立面相协调
【 改建卫生、!排水:、电梯?等,内部设施的应当符合!该历史建《筑的具体保》护要求
《
第五章法律责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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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十八条 违】。反,本条例规定损—坏或者?擅自迁移、拆除历史!建筑的由市》城乡规划主》管部门责令》停止违法《行,为、:限期恢?复原:状或者采取其他【补救措施《。;有违法《所得的没收》违,法所得?;逾期不恢复—原状或者《不采取其《他补救措《施的市城乡》规划:主管部门可》以指定有能力的单】位代为恢复》原状:或者采取其他—补救措施所》需费:用由违法者》承担;造成严重【后,果的对单位并—处,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!元以下的罚款对【个人并处《十万元以《上,二十万元以下—的罚款;《造成损失的》。依法承担赔偿—责任
第三十【九条 违反本条例】。。规定:擅自设置、移—动、:涂改或者损毁—历史文化街区—标,志牌、历史建筑【保护标志的由—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!责令限期改正;【。逾,期不改正《的对单位处一—。万元以上五万—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!处一千?元以上一《万元:以下的罚款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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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四十《条 违反本条例规】定,历史:建筑的所有权人未】。。按照:历史建筑的具体保】。护要求及时对历【史,建筑进行维护—、修缮?的由市城乡》规划主?管,部门责令《限期改正《;逾期?不改:正的处二千元以【上一万元以下—罚款
《第四十一条 市城乡!规,划主管部门和其【他有关部《门的工?作人员在历史文【化街区?和历史建《筑的保护管理过【程中滥用《职权、玩忽职守、】徇私舞弊的依法给】予,行政处分《;构成犯罪的依法】追,究刑事责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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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六?章, 附 则
第【四十二?。条 各县(市)【历史文?化街区和《历史建?筑的保护与管理【可以参照本条例执行!
第四十三条 本!条例自2013年1!月1日?起施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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