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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长春市历》史文化街区》和历史建《筑保护条《例 : : (20》12年8月29【日长春市第十三届人!民代表大会》常务委员会第—38次?会,议通过 《 : 2012—年11月21日吉】林,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!大会常?务委员会第35次】。会议批准 20】12:年11月28日【长春市人民》。代表:大会:常务委员会》公告第48号公布 !自,2013年1月【1日起施行) 第!一章 总 则 】第,一,条 为了加强—历史:文,。化街区和《。历史建筑的保护与】管理促进城市经济、!社会发展《与历史?文化遗产保护相协】。调根据有关法律【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!实际制定本条例 !第二条 本市—市区范?围内历史文化—街区和历《史建筑的保护与【管,理适用本条例 【 第三条 本—条,例所称?历史文化《街区是?指经省人民政—府核定公布》的保存文物特—别丰:富、历史建筑—。集中成片、》能,够比较完整和真实】地体现传统格局【和历:史风貌并《。具有一定规模的区域! :  : , 本:条例:所称历史《建筑是指经市—人民政府确定公布的!具有一定《保护价?值能:够反映?历史风貌《和地方特色未公布为!文物保护单位也未登!记为不可移》动文物的建筑物、构!筑物 第四条【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!门负责本市历—史文:化街区和《历史建筑的保护【管,理,工作    ! 区:人民政府负责本【辖,区内历史文化街区】。和历:史建筑?的日常保护管理【工作     文!物、房地《、建设、市》容环卫、市政公用、!。园林绿化、财政、国!土、旅游、环保【、民族宗教、—。公安:、消防等部门应当按!照职:责分工依法做—好历史文化》街区:和历:史建筑保护管理的】相关工作 》 第五条《 历史?文化街区和历史【建筑的保护应当遵】循政府主导》。。、社:会参:与、统筹规划、整】体保护、合理利用】的原则维护》历史文?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!。真实性、完整性【。和典型性保》。。持、延续其传—统格局和历史风貌 ! 第六条 市、区】人民政府应》当加强?对历史文化》街,区和历史建筑保护工!作的领?导将历史文化—街区和历史》建筑保护规划纳入】。国民经济和》社会发展规划、城】市总体规划、城市土!地利用规划   ! , 历史文化街区和历!史建筑保《护所需经费应当列】入本级财政预算并】随着财政收入增【长而增加 第七条! 市、区人民政府】应当设立《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!建筑保护专项资金专!款专:用其来源是   !  (一)》财政预算安排的【资,金;    【 (二)国有历史】建筑转让《、出租的收》益;:   《。  (三)境内外】单,位、个人和其他组织!的捐赠; 》  :。   (四》)其他依法筹集【的,。资金 第八条【 本市设立历史文化!街区和历史》建筑保护专》业,委员会(以下简称】专委:会)负责历史文化】街区和历史建—筑认定、调整、撤】销以及历史》文,化街区保护规—划等有?。关事项的论证为市】人民政府决策—提供:咨询意见  【   ?专委会由《规划、建筑、文【物、历史、文—化、经济、社会和法!律等方面的专—家组成 第九【条 鼓励、支持符】合,条件的企事业—单位、社会团体和】个人参与历史文化街!区,和历史建筑的保护】和开:发利:用工作 第—十,条 任何单位—和个人都有依—法保护历史文化街区!和历:史建筑的义务—对破坏、损》害历史文化街—区和历史《建筑的行为有权【进行举报《    》 对在历史》文化街区《和历史?建筑:。保护与管理工作【中做出显著》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市!、区:人民政府应当—给予表彰和奖励 !第二章?。。历,史文化街区和历史】建筑的确定 第十!一条 市《城乡规?划主管部《门,应当会同《市文物主管部门【。和区人民政府—对本市市区范围【内,能够体现城市历【史,。传统风貌《和地域文化特征的】街区、?建筑:进行普查有关—单位:和个人应《当予以配合 —。。 第十二条 —市城:乡规划?主管部门《应当会同市文—物主管?部门和区人民政府依!据,普查的结《果制定历史文—化街区和历史—建筑的初步名录经专!委会论证《并公示征求意见后依!法报批 《 ,    申报—历史文?化街区由市人—民政:府提出申请》报省人民政府核【定公布    】 申:报,。历史建筑由区人民政!府提出申请报市【人民政?府确定公布 第十!三条 ?市人:民政府?应当:在历史文化街区的】主要出入口或者重要!。地段设?置标志?牌在:历史建筑正立面设】。置保护?标志  》   ?任何单位和》个人不得《擅自设?置、移动、涂改或】者损毁标志》牌和保护标志— , 第十四条 经批准!公布的历史文化街】区和历史建》筑不得擅自调整或】者撤销 《 ,  :  因不可》抗力因?素,导致历史文化街【区和历史建》筑损:毁、确已《失去保护意义—需要:调,整、撤销《的,由市城?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!市文物?主管部门《和区人民政》府提出意《见经专?委会论证后依法报】请原批准机关—决定调整或者—撤销 第》三章 历史文化街】区的保护 第十】五条: 对:历史文?化街区以及》与其相互依存的【自然景观、周边环境!和非物质文》化元素应当实施整】。体保护保持其传统】格局、历史风貌和空!间尺度 第—十六:条 市城乡规划主】管部:门应当会同市文物主!管部门和区人民政】府依:据城:市总体规《划组织编《制历:史,文化街区保》护规划?经专委会论证后报市!人民政府《批,准 :     》市人民政府批准保】护规划前应当报【经省人?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!部门:。。。审查同意《 ,     保护规划!涉及:居民:搬,迁、房屋《征收、土地征用【、基:础设施和公共—。服务设施建设等公众!利益的应当征求【利害关系《人的意?见并组织《专家进?。。行论证 第十【七条: 历史文化街区【保护规划的》主要内容《包括: 》    (》一)历史文化价值评!判传:统格局?和历史?风貌保护要》求,;     (】二)保护原则、保】护内容、保护范【。围(核心保》护,。。区,和建设控制》地带);  【   (三)保【。护措施?、开发强度和建【设控制要《求; 《    (四)核】心保护区空》间整:治、环境整治和建筑!整治规?划;     】(五)道路交通【规划、公共》服务设施《规划和市政工—程规划;  【  : ,(六)保《护规划分期实施方案!。;     (七!。)项目实施政策和管!理措施 第—十八:条 历史文化街区保!护规:。。划经批准后不—得擅自调整因—改善和加强保护工作!的需要确需调整的】由市人民《政府:提出专题报告经【省人民政《府城乡规划主管部】门审查同《意后方可组织编制】调整:方,案   》。  调整后的保护规!划方案公示》。后按照原审》批程:序报批 第十九】条历史文化街区保护!规,划批准后市人民政】府应当及时公—。布并:在批准历史文化街】区保护规划后的【三,十日内将保护规划】报省人?民政: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!备案 第二—十条:市、区人民政府【应当依据保护规【。划对历史《文化街区进行整治和!更新以改善人居【环境为?前提加强基础设施和!。公共服务设施的【改造和建设 【第二十一条》 历史文化街区保护!范围内的土地利【用和各项建设应【当符合保护规划的要!求不得损害历史【文化遗产的真实【性,和完整性不得对【其传统格局》和,历,史风貌?构成破坏性影响 !第二十二条 在历史!文化街区保护—范围内新建、—改建、扩建》建筑物和构》。筑,物以及各类基础设】施的其退让、间距】、,日照、节能、抗【震以及道路路幅宽度!。等应当?。符合现行规》范,标准法达到现行【规范标准的有关部】门应当?会同市城乡规划【主管部门确定基础设!。施建设方《案或者安全保障方案! 第二十三—条 经批准》在历史文化街区【保护范围内设置户外!广告、牌匾等—设施应当符合—历史文化街区—保护规划的要求【不得破坏空》。。间环境和景观—现有的?户外广告、》牌匾等设施不符【合历史文化》街区保护规划—。要求的应当》限期整改或者拆除 ! 第二十四条 禁止!擅自改变历史—文化街区《保,护,范围内建《筑物、构《筑物:。的,。高度、立面、—体量:、色彩等 —    对历史文】化街区核心》保护区?内的建筑物、构筑物!应,当实行分类》保,护属:于文物保《护单:位的建筑物、构筑物!应当依法实施原真性!保护;属于历史【建,筑,的重点保护建筑【物,、构筑物的外立面】内部可以《进行加固和》。改造 第二十五条!。 在历史文化—街区核心保护区内】新建:、改:建、扩?建必要的基础—设施和公《。共服务设《施的应当《向市城乡规划主【管部门提出申—请市:城乡:规划主管部门在【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!。可证前应当征求【市文物主管部—门的:意,见并:经专:委会论证 —市城:乡,规划:。主,管,部门应当在审批【前予以公示公—示时间不得少于二十!日利害关《系人有听证要求【。的应当在公示期间】提出市?城乡规划主管部门】应当在公示》。期满:后及时举《行听证会《     在历史!文化街区《核心保护区内拆除历!史建筑以外》的建筑?物、构筑物或者其】他设施的《应当经市城乡规【划主管?部门会同市文物【主管部门批准 第!二十六?条在历史文化—街区建设控制—范围内进行建设活动!应当:加强对用《地性质?以及建筑形式、高】度、:体量、色彩等方【面,的控制确保与历【史文化街区的风【貌相协调《     —。新建、扩建、—改建道路时不得破坏!。传,统格局、历史风貌】和历史建筑不得【改变街区肌理和【尺度   —  因保护历史文】化街:区需要按照保护【规划在历史文—化街:区建设控制范围【内新建、改建、扩建!建筑:物、:构筑物其《容积率?受到限制《的市:、区人?民政府可以采—取,适当的方式给—予补偿 《 ,第二十七条 —对于传统民居型历】史文化街区的改【造,。项目市、区人民【政府应当采取政策】扶持、资金补贴【等方式给予支持【 第?四章 历史》建,筑的保护 —第二十八条 市城】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!会,同区人民政府根据历!史建筑的具体—情况划定历史建【筑保护范围经—专委会论证》后报市人民政府【批准 第二十九】条 市城乡》规划:。主管:部门应当会同区人】民政府?建立历?史建筑档案  】   历史》建筑档案《应当包括下》。列内容    】。。 (一)建筑—艺术特征、历史特】征、建设《年代以及稀有程度;! :    (二)建筑!的有关技术资—料; ?     (三【)建筑的使》用现状?和权:属变化情况;—    》 (四)建筑的修】缮、装饰装修过【程中形成的文—字、图纸、图片、影!像等资料;   ! , (五)建筑的测】。绘信息记《录和相关资料 第!三十条 《历史建筑《的所有权《。人负责历史建—。筑的维护和修缮 】 ,。    区人民政】府应当将历史建筑的!保护要求书面告知】所,有权人并与其—签订保护责》任书明确应当承担的!保护责任   】  历史建筑的所有!权人不?具备维护和修缮【能力或者《。历史建筑无法确【定所有?权人的所在地—区人民政府应—当采取措施进行保护! ,     市、区】人民政府可以从保】护专:项资金中对历—史建筑的《维护和修《缮予以补《助或者奖励  】   任《何单位和个人—不得损坏或者擅【自迁移、拆除—历史建筑 第【三十:一,条 在历史建筑【保护范围内不—得新建建筑物、构筑!物确需建造历—史建筑附属设施的应!当报市?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!批并在?使用性质、高度、体!量、立面、材—料、色彩等方面【与历史建筑》相协调?不得改变历史建【筑,周边原有《的空间景观特征不得!影,响历史建筑的—正常:使,用 第三十—二条: 对历史《建筑进行外部修【缮,、装饰、添加设【施以及改变》历史:建筑:结构或者使用性【质的应当编制修缮方!案经:专委会论证后报市城!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!市文物主管部门【批准并依法办—。理相关手续后方可施!工 第三十三【条 建设工程选址】应当尽可能》避开历?。史建筑;因特—殊情况不能避开的应!当,。尽可能?实施:原址保护  【   对《。历史建筑实施原址保!护的建设单位应当事!。先制定?保护措施报》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!会同市文物主管部】门批准  —   因《公,共利益需要进—行建设活动对历史建!筑无法实施原址【保护:、必须迁《移异地保护或者【拆除的?由市城乡规划主【管部门会同市文物主!管,部门依法报批 】    《历史建筑原址—保护、?迁移:、拆除所需费用由】建设单位列入建【。设工程预算 — ,。第三十四《条 :经依法批准迁移、拆!除的历?史建筑,市城乡规划!主管部门应当会同】市文物?主,管,部,门,、所在?地区人民《政府做好历史—。建筑的测绘、信息】记录、档案资料【保存等工作并—按照有?关规定及时将档案资!料报送相《关档案机构 【   ? ,市文物主管》部门应?当及时对从历史【。建筑上拆卸的—构,件、部件进行鉴定】属于文物的按照文物!管理:有,关法:律、法规的规定【处理     】建设单位应当将迁】移、拆除的》历史建筑构件、部】。件进行编号、—整理、妥善保存迁】。移历史建筑的原【。构,件、部件用于迁【移历:。。史建筑?的组装?、还:原;拆除历》史建筑的构件—、部件整理清点后】交由所在地区人【民政府保管用于历】史文化街区》和,历史建?筑保护范围》内建筑物、构筑物的!复建:、,新,建和改?建 ?第三十?五条历史建筑经市房!地产主管部门鉴定】属,于危险房《屋的应当由所有权人!进行加固、修缮【确实无法加固、修缮!的由:历史建筑《所有权人《依,。法进行拆后复原重】建重建的历史—建,筑设计方案》应当经专委会—。论证后依法》办理审批手》续     所】有,。权人拆后重建确有困!难的市、区人民【政府应当给予—适,当补助;历史建筑】无所有权人的由【所在地区人》民政府负责组织拆后!重建 第三十六】条 历?史建筑有损毁危险】。的,所,有权人应当及时采】取加:固保护措施并向所】在地区人民政府【报告 第三—十七:条 严?格控制?。在历史建《筑上设置户外广告】、牌匾、空调、霓】虹灯、泛光照明【等外部设施》。经批准设置的应当】与历史建筑的外立】面相协调《     改建】卫生、排水、电梯】等,内部设施的应—当符:合该历史建筑—。的具体保《护要求 第五章法!律责任 》第三十?八条 违反本条【例规定损坏或者擅自!迁移、拆除》历史建筑的由市城乡!规划主?管部门责令停止【违法行为、限期【恢复原状或者—采取其他补救措施】;有:违法所得的没收违】法所得;逾期不【恢复原状或者—不采取其他补—救措:施的:。。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!可以指定有能力的】。单位代为《恢复原状《或者:采取其?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!由,。违,法者承担;造—成,严重后?果的对单位并处【。二十万?元以上五《十万元?以下的罚款对个人】并处十?万元以上二十万【元以:下,的罚款;造成损失的!依法:承担赔偿责任 第!三,十九条 违》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设!。置、移动《。、涂改或《者损毁历史文化街区!标志牌、历史建【筑保:护标:志的由市城》乡规:划主管部门》责令限期《改正;逾期不—改正的对单位处【一万元以上》五万:。元以下的罚》款对个人处一千元以!上一万元以》下的罚?款 第四十条【 违反本条例规定】历,史建筑的所有—权人:未按照历史》建筑的具体保护要求!及时对历《史,建筑进?行维:护、修?缮,的由市城乡规划主管!部门责令限期改【正;逾期不》改正的处二千元【以上一?。万元以下罚款 【。 第四十一条 市】城,乡规:划主管部门和其他有!关,部门的工《作人员在历史—文化街区和历史【建筑:的保护管《理,过程中滥用职权、玩!忽职守、徇私—舞弊:的依法给予》行政处分;构成犯罪!的依法追究刑事【责任 第六章【 ,附 则? 第四十二条【 各县(《市)历史文化街区和!历史建?。筑的保护《与管理可以参照本】条例执行 第【四十三条 本条【例自2?0,13年1月1日起施!行 ?