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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长春市历史文化】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!条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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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2《。0,12年8月2—9日长春市第—十三届人民》代表:大会常务委》员会第38次会议通!过
201!2年11月21【日吉林?省第十一届》人民代表大会常务】委员会第3》5次会议批》准
201—2年11月28日】长春市?人,民代表大会常务委】员,会公告第48号【公布 自《2013《。年1:月1日?起施行)
第一章! 总 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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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条《 为了加强历—史文化街区》和历史建筑》的保护与管》理促进城市经济、】社会发展与历史文】化,遗产保护相协—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!的规定结《合本市实际》制定本条例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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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条 本市市区!范围内历《史文化街区》和历史建筑的保【护与管理适用本【条例
《第三条 本》条例所称历》史文化街《区是指经省人民【政府核定公布的【保存:文物特?别丰富、历史建【筑集:中成片、能》够比:较完整和真实地体】现传统格局和—历史风貌《并具有一《。定规模的区域
】。 ? 本条例所称历【史建筑是指经市【人民政府《确,定公布的《具有一定保护价【值能:够反映历史》风貌和地方特—色未公布《为文物保护单位也未!登记为不可》移动文物《的建筑物、构—筑物
《第四条 市城乡规划!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历!史,文化街区和历史【建筑的保护管理工】作
? 》。 区人民政府负责本!。辖区内历史文—化街区和历》史建筑的日常保护管!理,工作
— 文物、房地、】建设、市容环—卫、市政公》用、园林《绿化、财政、国土、!旅游、环保、—民,族宗教?。。、公安、《消防等部门应—当按照职责分—工依:法做:。好历史文化街区和】历史:建,筑保护管理》的相关工作》
第五条 历史文!。化,。街,区和历史建筑的【保护应当《。遵循政府主导、【社,会参与?、统筹规《划、整体保护、合理!利用的原则维—护历史?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!的真实性、完整性和!典型性保持、—延续其传统格局和】历史风貌
第【六条 市、》区,人民政府应当加【强对历?史文化街区和—历史建筑保护工作】的领导将历史文【化街区和历史—。建筑保护规划纳入】国民经?济和社会发展规划】、城市总体》。规划、城市土地利用!规划
》 ?历史文化《街区和历史建筑保】护所需经费应当列入!本级财政预算—并随:着财政?收入增长而增加
】
,第,七条 市、区人【民政府应当设—立历史文化街区和历!。史建筑保护专项资】金专款专用》其来源?是
【。(一)财政预算【安排的?资金;
】 (二?)国:有历史建筑转让、出!租的收益;
【。 (三)境】内外单位、个人和】其他组织《的捐赠;
! (四)其他依法】筹集的资金
—
第八条 本市设】立历史文化街—区和历史建》筑保护专业委员会】(以下简称专委会】。)负:责历史文化街区【和历史建筑认定、】调,整、撤销《以,。及历史文化街区【。保护规划等有关事项!的论证为市人民【政府决策《提供咨询意见
【。
, , 专委》。会由规划、》。建筑、文物、历史】、文:化、经济《。、社会和法律—等方:面的专家组成
】。。第九条? 鼓励?、支持符合条件【的企事业《单位、社会团体【和个人参与历史【。文化街区《和历史建筑的—保护和开发利用工作!。
第十条 任何】。。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!。保护历史文化街区和!历,史建筑的义务对破】坏、损害历》史文化街区和—。历史建筑《的行:为有权进行举报
】
,。 ? 对在历史文化街】区和历史《建,筑保护?。与管理工作中—做出显著成绩—的单位和个》。。。人市、?区,人民政府应当—给予表彰和奖励
】
,第二章历史》文,化街区和历史建筑】的确:定
第十》一条 市城乡规划主!管部门应当会同【市,。文物主管《部门和区《人民政?府对本市市区范围内!能够体现城》市历史传统风—貌和地域文》化特征的街区、【建筑进行普查—有关单位和个—人,应当予以配合
【
第十二条 —市城乡规划主管【部门应?当会同?市文物?主管部门和区人民政!府依据普查的结果制!。定历史文《化街区和《。历,史建:筑的初步名录—经专委会论证—并公:示征求意见后依【法报批
】 申报历史文化街】区由市人民政府【。提出申?请报省人民政—府核:定公布?
—申报历史建》筑由区?人民政府提》出申请报市》人民政府《。确定公布
第【十三条? 市人民政府应当】在历史?文化街区的》主要出入口或者重】要,地段设置标志牌在历!史建筑正立面设【。置保护标志》。
? , 任何单位和【个人不得擅自设置】、移动、涂改或者损!毁标:志牌和保护标志
!第十四条 经批准】公布的历史文化【街区和历《史建筑不得擅自【调整或?者,。。撤销
【 因不可《抗力因素导》致历史文化》街区和历史建筑损】毁、确已失去保护意!义需要调整、撤销的!由市城乡《规划主管部门会同】市文物主管部门和】区人民?政府提出意见经【专委会论证后依法报!请原批准机关—决定调整或者撤销】。
第三章 历史文!化街区的保护
】第十五条 》对历史文化街区以】及与:其相互依存的自然】景观、周边环境【和非物质《文化:元素应当实施—整体保护保持—其传统?格局:、历史风貌》和空间尺度》
:第十六条 》市城乡规划主管【部门应当《会同市文物》主,管部门和区》人民政府依据—城,市总体规《划组织编制历—史文化街区保护规】划经专委会论证后报!市人民政府批—准
《 市人民政府批!准,保护规划前应当报】经省人?民政府城乡规划主】管部门审查》同意
— , 保护规划涉及居】民搬迁、房屋征收】、土地征用、基【础,设施:和公:共服务?设施建设等公—众,利益:的应当?征,求利:害,关系:人的意?见并组织专家进行】论证
《第,十七条 《历史文化《街区保护规》。划的主要内容包【括:
【 (一)历史文化】价值评判传统—格局和历《史风貌保《护要求;
】 (二)保护【。原则、保护内—容、保?护范围(核心保护区!和建设控制》地带);
【 (三)保护措!施、:开发强度《和建设控制要求;】
(【四)核心《保护区空间》整治、环境整—治和建筑整》治规:划;
】(五)道路交通规划!、公共服《务设施规划》和市政?工程规?划,;
— (:六)保护规划分期】。实施方案《;
《 (七》)项目实施政策和】管,理措施?
第十八》条 :历史文化街》区保护规划经批准】后不:得擅自调整因改【善和加强保》护工作的需要确需调!整,的由市人民政府【提出专题报告—经省人民政府—城,乡规划主管》。部,门审查同意》后方可组织编制调】整方案
》。 ? 调整?后的保护规划—方案公示《后按照原审批—程序报批
—第十九条历史文【化街区保护规划【批准后市人》民政府应当及时公】布并在批准历史文】化街区保护规划后的!三十日内将保—护,。规划报?。省人民?政府城乡规》划主:管部门备案
第】二十条市、》区人:民政府应当》依据保护规》划对历史文化街区进!行,整治:和更新以改善人居环!境为:前提加强基础设施】和公共服务设—施的改?造,和建设
第二十一!条, 历史文化街—。区保:护范围内的土—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应!当符合保护规划的】要求不得《损害历?史文化遗产的真实】性和完整性不—。。得对其传统》格局和历史风—貌,构成:破坏性?影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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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第二十二条 在【历,史,文化街区保护范围】内新建、改建—、扩建建筑》物和构筑《物以及各类基础设】施的:其退让、间距、日照!、节:能、抗震以及—道路路幅《宽,度等应当符合现行】规范标准法达到【现行规范标准的有关!部,门应当会同市城乡规!划主:。管,部门确定基础设施】建设方案或者安【全保障方案
第二!十三条 经批准在历!。史文化街区保护【范围:内,设置户外广告—、牌匾?。。等,设施应当符合历史文!化街区保《护规:划的要求不》得,破坏空间环》境和景观现有的户外!广,告、牌匾《等设施不符合—。历史文化街区—保护规划要求的应】当限期整改或—者拆除
第二十四!条, ,禁止擅自《。。改变历史文》化街区?保护范围《内建筑物、构筑物的!高度、立面、体【量、色彩《等
— 对历史文》化,街区核?心保护区内的建筑】物、构筑物应—当实行?。分类保护属于文物】保护:单位的建筑物、【构筑物应当依—法实施原真性保护】;属于历史建筑【。。的重点保《。护建筑物、构筑物的!外立:面内:。部可以?进行加固和改造
!第二十五条》 在历史文化街区核!心保护区内新建、改!。建、扩建必》要的基础设施—。和公:共服务设施的应【当向市城乡规—划主管部门提出申】请市城乡《规划主管部门在核发!建,设工程规划许可【证前应?当征:求市文物主管部门】的意见并经专委会】论证
市城—乡规划?主管部门应》当在审批前予—以公示?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二!十日利害关》系人有听证要求的应!当在公?。示期间提出》市城:乡规划主管》部,门应:当在公示期满后【及时举行听证会
! 在历—史文化?街区核心《保护:区内:拆除历史建》筑以外的建筑物、】构,筑物或者其他设施】的应当经市城—。乡规:划主:管部门会同》市文物主管部门批准!
第?二十:六条在历史文化【街区建设控》。制范:围内进行建》设,。活动应当加强对【用地性质以及建【筑形:式、:高度、?体量:、色:彩等方面的控制【确保与?历史文化街区的风】貌相协调
— 新建、扩建!、改建?道路时不得》破坏传统《格局、历史风貌和】历史建筑不得—改变街区《肌理和尺度》
: 《因保护历史文—。化街区需要》按照保护规》划在历史文化街区】建设控?制范围内《新建、改建、—扩建建筑物、构【筑物其容积率—受,到,限制的?市、区人《民政府可以》采取适?当的方式给予—补偿
第二十【七条 对于传—统民居?型历史?文化街区的改造项目!市、区人《民政府应当采取政】策扶持、资金补贴等!方式给予支持
第!四章 历史建筑【的保:护
第二十八【条 市?城乡规划主管部门】。应当会同区人民政】府根据历史建—。筑的具体情况—划定历史建筑—保护范围经专—委会论证《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!
第二十九条【。 市城乡规》划,主管部门应》当会同区人民政府】。。建立历史建筑档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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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历史建筑档案应当包!括下列内容
—
(一)】建筑艺术特征、历史!。特征、建设年—代以及稀有程—度;
— (二)建—筑的有关技术资料;!
—(三:)建筑的使用现状和!权属变化《情况;
】 ,(四:)建筑的修缮、【装饰装修《过程中形成的文字】、图纸、图片—。、影:像等资料;
【 (》五):建筑的测《绘信:息记:录,和相关资料
第三!十条 历史建—筑的所?有,权人负?责,历,史建筑的维护和修缮!
》 区人?民政府应当将历史建!筑的保护要求书面告!。知所有权人》并与其?签订保护责》任,书,明确应?当承担的《保护责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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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历史建—。筑的所有权人不具】备维护和修缮能力或!者历史?建,筑无法?确定所有权人的所】在地:区人民?政府应当《采取措施《进行保护
! 市、区人民政府可!以从保护专项资金】中对历史建筑的【。维护和修缮予—以补助或者奖励
! ? 任:。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!坏或者擅自迁—。移、拆除历史建【筑
?。第,三十:一条 在历史建筑保!护范围内不得新建】建筑物、构》筑物确需建造历【史建筑附属设施的应!当报市?城乡规?划主管部《门审批并在使用【性质、高度、体量、!立面、材料、—色彩等方面与—历,史建筑相协调—不得改变历》史建筑周边》原有的空间景—观特征?不得影响历史—建筑的?。正常使用
—第三十二《条,。 对历史建筑—进,行,外部修缮、装饰、添!加设施以及改—变历史建筑结构【或者使?用性质的应当编【。制修缮?方案经专委》会论证后报市城乡】规,。划主管部门》会同市文《物主管部门批—准并依法办理相关】。手续后方可施工【
第三十》三条 建设工程选址!应当:尽,可能避开历》。。史建筑?;因特殊情况不【能,避开:的应当尽《可能实施《原址保护
【 : 对:历,史建筑实施》原,址,保护的?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制!。定保:。护措施报市城—乡规划主《管部:门,会同市文物主管部门!批准
《 因公共利】益需要进《行建设活《动对历史《建筑无法实施原【址保护、必须迁移】。异地保护《或者拆除的》由市城乡规划主【管部门会同市文物主!。管部门依法报批
】。
, 《历史建筑《原址保护、迁移【、拆除?所需:。费用由建设单位【列入建设工程预算】
第三《十四条 经依—法批准迁移、拆除】的历史建筑,市城乡!。规划主管部门应当】会同市文物主—管部门、所在地区】人,民政府做好历史【建筑的测绘、—信息记录《。、档案资料保存等工!作并:按照有关规》定及时?。将,档案资料报》送相关档《案机构?
市文物!主管:部,门应当及时对从历】史,建筑上拆卸的构件、!部件进行《鉴定属于文物的按】照文物管理有—关法律?、,法规的规定》。处理
】建设单位应当将迁移!、拆除的历史建筑】构件、部件进行编号!、整理、妥》善保存迁移历史建筑!的原构件、部件用于!迁移历史建筑的组】装、:还,原;拆除历史—建,筑的构件、》部件:整理:清点后交由所在地区!人民:政府保管用于历史文!化,街区和历《史,建筑保护范围内【建筑物、构》筑物的复建、新【建,和改建
第—三十五条历史—建筑经?市房地?。产主管?部门鉴?定属于危《险房屋的应当由所】有权人?进行加固、修—缮确实无《。法加固、修》缮的由历史建—筑所有权人》依法进行《拆后复原重建—。重建的历史》建筑设计方案应【当经专委会论—证后依法办理审【批手:续
所】有权人拆《后重建确《有困难的市、区人民!政,府应当给予适当补助!;,历史建?。筑无所有权人的由】所在地区人民政府】负责:组织拆后重》建
第三》十六:条 历史建筑有损】毁危险?的所有权人应—当及时采取加—固保护措施并向所】在地区人民政—府报告
《
,第三十七《条 严格控》制在历史建筑上设】置户外广告、—。牌匾、空调》、霓:虹灯、?。泛光照明等外部设施!经,批准设置《的应当与历史—建筑的外立面相协调!
? ?改建卫生、排水、电!梯等:内部:设施的应《当符:合该历史建筑的【具体保?护要求
第五章法!律责任
第三十八!条 违反《本条:例,规,定损坏或者擅自迁移!、拆除历史建筑的】由市城乡规》划主管部《门责令?。停止违法《行为:、限:。期恢复原状或者采】取其他补救措施;】有违法所《得的没收违法所【得;逾?期不恢复《。原状或者不》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!。市城乡?规划主管部门可【以指定有能力—的单位?。代为恢复原状或者】采取其他补救—措,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者!承担;造成严重【后果的对单位—并处:。二十:万,。元以上五十》。万元: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!处十万元以上二十】。万元以下的罚—款,;造成损《失的依法承》担赔偿责任
第】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!例规定擅自设置、移!动、涂改《或者损毁历史文化】街区标志牌、历史】建筑保?护,标志的由市城乡规】划主:管部:门责:令限期?改正;逾《期不改?正的对?单位处?一万元以上》五万元以《下的罚款对》个人处一千元以【上,一万元以下的—罚款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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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四十条 违反本!。条例规?。定历:史建:。筑的所有权》人未按照历史建筑】的具体保《。护要求及时对历【史建:筑进行维《护、修缮的由市城】乡规划主管部门责】令限期改正;逾期不!改正的处二千元以】上一万元《以下罚款
第四】十一条 市城乡【规划:主管部门和其—他有关部门的工作】人员在历史》文化街区和》历史建筑的保护【管,理过程中滥用—职权、玩忽职守、】徇私舞弊的依法【给予行政处分—;构成?犯罪的依法追—究刑事责任》
第六章 附 】则
第四》十二条? 各县(市)历史文!化街区和历史—建筑:的保护与管理可【以参照?本条例执行
第】四十三条《 本条例自2—。013年1月1日】起施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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