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长【春市:历史文?化街区和历史—建筑保护《条例
【(201《2年:8月29日长春市第!十三:届人民代《表大会常务委—员会第38次会议通!过
201!2年11月21日吉!林省第十一届人民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】。会第35次》会,议批准
2012!年11月《28日长春市人民】代,表大会常务委员【。会公告第4》8号公布《。 ,自20?13年1月1日起】施行)
第一章】 总 则
—第一条? 为:了加强历《史文化街区和—历史建筑的保护与管!。理促进?。城市经济、社会发】展与历史文化遗产保!护相协?。调根据有关》。法律法规《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!制定本?条例
第》二条 本市市区范】围内历史文化街区】和,历史:建筑的保《护,与管理适用本条例】
第三《条 :。本条:例所称历史文化【街区是指经省人民】政府核定公布—的保存文物特别丰】富、历?史建筑集中》成片、能够比较【完整和?真,。实地体现传》统格局和历史风貌】并具有一定规模的】区域
— 本条例所称历史!建筑是指经市人【民政府确定公布【的具有一《定保护价《值能够反映历史风貌!和,地方特色未公布为】文物保护单位也未】登记为不可移动文物!。的建筑物、》。构筑物
第四条】 市:城乡规划主管部门】负责本市历》史文化街区和历【史建筑?的保护管理工作
】。。
【区人:民,政府负责本》辖区内历史文化【街区和历史》建,筑的日常保》护管理?工作
文!物、:房地、建设、—市容环卫、》市政公用《、,园林绿化、财政、国!土、旅游、环保【。、,民族宗教、公安、消!。防等部门应当—按照职责分工依【法做好历史文化街】区和历史《建筑保护管理的相】。关工作?
第五条》 历史文化街区【和历史建筑》。的保护应当》遵循政府主导、社】。会参与、《统筹:规划、整体保护、合!理利:用的原则维》护历史文化街—区和:历史建筑的真—。实性:、完整性《和典型?性保持、延续其传】统格局和历史—风貌
第》。六条: 市、区人民政【府,应当加强对历史文化!。街区和历《史建筑?。保护工作的领导将】历史文化街》区和历史建筑保护】。规划纳入国民—经济和社《会,。发展规划、城—市总体?规划、城市土地【利用规划
【 历史文化街】区和历史建筑保护】所需经费应》当列:入本级财政预算【并随着财政收入增长!而增加
第—七条 市、》。区人民政府》应,当设立历史文—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!护专项资金专—款专:用其来?源是
《 (一)财政!预算安排的资金;
!
(二)国!有历史建筑转让、出!租的收益;
! (?三)境内外单位、个!人和其他组织的捐】赠;:。
—(,四)其?他依法筹集的资【金
第《八条 本市设立历史!文化街区和历史建】筑保:护专业?委,员会(以下简称专】委,。会)负责历史文【化街区和历史建【筑认定、调整、撤销!以及历?史文化?街,。区保护规划等有关事!项,的论证为市人民政】府决策提供咨—询意见
【 专委《会由规划、建筑【、文物、历史、【文化、经济、社会和!法律等方面》的专家组成》
第九《条 鼓励、》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事!。业单位、《社会团体和个—人参与历史文化街】区和历史建筑—的保护和开发利【用,工作
《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!个,人都有依法》保护历史文化街【区和历史建筑的义】务,对破:坏、损害历史文化街!。区和历史建》筑的行为有权—进行:举,报
》 :对在历史文化街【区和历史建筑保护与!。管,。理工作?中做出显著成绩的】单位和个人》市、区人《民政府应当给—予,表彰和奖励
【第二:章历:史文化街《区和历史建筑的【确定
?
第十一条 市城】乡规划主《管部:门应当会同市文【。。物主管部门》和区人民政》府对本市《市区范围内能够体现!城市历史《。传统风貌和地域【文化:特征的街区、建筑】进行普查有》关单: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!合
第十二条 】市城乡规划主—管部门应当会—。同,。市文物主管》。。部门和区人民政【府依据普《。查的结果制定—历史文化街》区和历史建筑的初】步名:录经专?委会论证并公—示征求?意见后依法》报批
— 申报历史文化街!区由市人《民政府提出》申请报省人》民政府?核定公?布
》 申报历史—建筑由区《人民:政府:提出申请报市人民政!府确定?公布
第十—。三条 市人民政【府应当在历史文【化街区?的,主,。要出入口或者重要地!段设置标志牌在历】史,建筑正立《面设置?保护标志
! ,任何单位和》个人不得擅自设置】、移:动、:涂改或者损毁—标志牌?和保护标志
第】十,四,条 经批准》公布的历史文化【街区和历史建筑【不得擅自调整或者撤!销
《 因不可—抗力因素《导致:。历史文?化街区和历史建筑损!毁、确已失去保【护意义需要》调整、撤销》的由:市,城乡规划《主管部门会同—。市文物主管部—门和区?人,。民政府提《出意见经《专,委会论证后》。依法报请原批准机关!决定调?整或者撤销
第三!章 历史文化街【区的保护
第十五!条 对历史文—化街:区以及与其》相互依存《的,自然景观、》周边环?境和非?物质文化元素应当实!施整体保《护保持其传统格局、!。历史风?貌和空间尺度
第!十六条?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!。门应:当会同市文物主【管部门和区人民政】府依据城《市总体规划组织【编制历?史文化街区保护【规划:经专委会论》证后报?。市人民?政府:批准
【 市人?民,政府批准保护规划】前应当报经省人民政!府城乡?规划主管部门审【查同意
【 :。保护规划涉及—居民:搬迁、房《屋征收、土地征【。用、基础《。设,施和:公,共服务设施建设等公!。众利:益的应当征求利害关!系人的意《见并组织专家进行】论证
第十七条】 历史文化街区【保,护规划的主》要内:容包:。括:
— (一)历—史文化价值》评判传统格局和历】史风貌保护》。。要,求;
?
(二)保!护原则、保护—内,容、:保护:范围(核心保—护区和建设控制【地带);
】 (三《)保:护措施、开发强度】和,建设控?制要求;
— , , (?。四)核心《保护区空间整治、环!境整治和建》筑整治规划;—
(五】)道路?交通:规划、公共服务【。设施规划《和市政工程》规划;
》。 : (六)保护规划!分期实施方》。案;
— (七)项目实】施政:策和管理措施—
:。第十八?条,。 历史文《化街区保护规划经】批准后?。不得擅自《调整因改善和加【强,。保护工作的》需要:确需调整的由市人】民政府?提出专题报告经【省人民政府城乡【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同!意后方可组》织编制调整方—案
:
: 调整后的保】护,规划方案公示—后按:照原审批程序报【批
第十九—条历史文《化街区?保,护规划批《准,后市人民政府应当】及,时公布并在》批准历史文化街区】保护规划后的三十日!内将保?护规划?。报省人民政府城乡规!划主管部门备案
】
第二十《。条市、区人民—政府应当依据保【护规划对历史文【化街区进行整治【和更新以改善人居】。环境:。为前提加强》基础设施和公共【服,务设:施的改造和建设
】
第二十一条 【历史文化街区—保护范围内的—土地利?用和各项建设应当符!合保护?规划的要求不得损害!历史文化遗》产的真?实性和?完整性不得对—其传统格局和历【史风貌构成破坏性影!响
第二十二条】 在历史文》化,街区保护范围—内新:建、改建《、扩建建《筑,物和构筑物以及各类!基础设施《的其退让、间距、日!照、节能、抗震以及!道路路幅宽度—等应当?符合现行规范标准】法达到?现行规范标准—的,。有关部?门应当会同市城乡规!划,主管部门确定基【础设施建设方案【或者安全保障—。方案
《第二十三《条 经批《准在:历史文?。化街区保护范围内设!置户外广告、牌匾】等设:施应当符合历史【文化街区保护规划的!要求不得破坏空间】环境和景《观现有的户外广【告、牌匾等设施【不符合历史文化【街区保护规划要【求,的应当限期整—改或者拆《除
:。
,第二:十四条 禁止擅【自改:变历史文化街—区保护范《。围内建筑物、—构筑物的高度、立】面、体量《。、色:彩等
对!。历史文化街区—核心保护区内的【建,筑物、构筑物应当实!行分类保护属于文物!保护单位的建筑物】、,构,筑物应当《依法实施原真性保】护;属于历史—建筑:的重点保护》建,筑物、?构筑物的外》。立面:内部可以进行加【固和改造《
第?二十:五条 在历》。史文化?街区核心保》护区内新建、改建】、扩建必要》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!务设施的《应当向市城乡规划】主管:部门提出申请市【城乡规划主管部【。。。门在核发建设工【程规划许《可证前应《当征求市文物主管部!门的意见并经专委会!论证
市城乡【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!审批前予以公—示公示时《间不得少于二十日】利害关系人有听证】要求:的应:当在公?示期间提出市城【乡规划主管》部门应当在》公示期满后及—时举行听《证会:。
》 在历史《。文化街区核》心保:护区内拆除历史建筑!以外的建筑物、构筑!物或者?其他设施《的应当经市城乡【规,划主管?部门会同市》文物:主管部门批准
【
第:二十六条《在历史?文化街区《建设控制范》围内进行《建设活动应当加强对!用地性质以及—建筑形式、高度、体!量、色?彩等方面的控—制,。确保与历史文—化街:。区的风貌相协—调
新】建、扩建、改建道路!时不:。得破坏传《统格局?、历史风貌和历【史建筑不得改变街】区肌理和尺度
! : 因保护历史文化街!区,需要按照保护规【划在历史文化街区建!设控制范围内—。。新建、?。改建、?。扩建建筑物、—构筑物其容积—率受到限制》的市、区人民政【。府可:以采取适当》的方式给予补偿
】
第二十七条 对于!传统民居型历史【文,化街区的改造—项目市、区》人民政府应》当采取政策扶—。持、资金补贴—等方式给予支持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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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四章 》历史建筑的》保护
第二—十,。八条 市城》乡规:划主管?。。部门应当会同区人民!政府根?据历:史建筑的具体情【况划定历史》建,筑保:护范围经专委会【论证后?报市人?民,政府:。。批准
第》二十九条 市城【乡规划主《管部:门应当会《。。同区人民《政府建立历》史建筑档案
】 历史建筑档】案应当包《。括下列内容》
《 , (一)建筑艺术】特征、历史特征、】建设年代以》及稀有程度;
【
(二)建!筑的有?关技术资料;
! (三)建筑的!使用现状和权属变化!情况;?
? ?(四)?建筑的修《缮、装饰装修过程中!形成的?文字、图纸》、图片、影》像等资料;
—
: ,。 (五)建筑的测!绘信息记录和相关资!料
第三十条 历!史建筑的所》有权人负责历史建】筑的维?护和修缮
! ,区,人民政府应当将【历史:建,筑的保护要》求书:面告知所有权—人并:与,其,签订保护责任书明】确应当承《担的:。保护责任
— 历史建【。筑,的所有权人不具备维!护和修缮能》力或者历史建筑无法!确定所有《权人的所在地区人民!政,。府应当采取措施进】行保护
】 市、区人》民政府可以从保护】专项资?金中对历史》建筑的维护》。和修缮予以补助或】者奖:励
—。 ,任何单位和个人不】得损坏或者擅—自迁移、拆除—历史:建筑
《第三十一《条 在历《史建筑保护范—围内不得新建建【筑物、构筑物确需建!造历史?建筑:附属设施《的应当报市城乡【规划主管《部门审批《并,在使用性质、—高度、体量、立【。面,、材料、色彩等【方面与历《史,建筑相协《调不得改变历史【建筑周边原有—的空:间景观特《征不得影《响历史建筑的正常】使用
第三十二条! 对历史建筑—进行外部修缮、装饰!、添:加设:施以及改变历史建】筑结构或者使—。用性质的应》当编制修缮方案【经专委?。会论证后报市城乡规!划主:管部门会同》市文物主管部门批】准并依法办理相关】手,续后方可施工—
第三十三—条 建设工》程选址应当尽可能】。避开历史建筑;因特!殊,情况:不能避开《的应当尽可能实施】原址保护
— 对历史【建筑:实施:原址保?护,的建设?单位应当事先—制定保护措》施报市城《乡规:划主管部门》会同市文《物主管部门批—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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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因公共利益需】要进行建设活动【对历史建《筑无法实施原址保】护、必须迁移异地保!护或者拆除的由市城!乡规划主管部门会】。同市文物主管部门】依法报批
【 : ,历史建筑原》址保护、迁移、拆除!所,需费用由建设单位列!入建设?工程预算
第三】十四条 《经依法批准迁移【、拆除的《历,史建筑,市城—乡规划主管部门应】当会同市文物主管部!门、所在地区人民】政府:做好历?史建筑的测绘、信息!。记录:、档案资料保存等工!作并按照有》关规定及时将档【案,资料报?送相关档案机构
】
》市文物主管部门应当!及时对从历史—建筑上拆卸的构件、!部,件进行?鉴定属于文物—的按照文物管理有关!法,。律、法规的》规定处?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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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 建设—单,位应当将迁》移、拆除的历史建】筑构件、部件—。进行编号、整—理、妥善保存迁移历!。史建筑的原构—件、部件《用,于迁移历史建筑【的组装、还》原;:拆除历史建》筑的构件、部件整】理清点后交由所【在地区人民政府【保,管用于历史文化街】区和历史建筑保护范!围内建筑物、构【筑物的复建、新【建和:改建
第三十【五条历史建筑经市房!地产主管部门鉴定属!于危险房屋的应【当由所有权人进行】加固、修缮确实【。无法加固、修—缮的由历史建筑所有!权人依法进》行拆后复原重建【。重建的历史建筑设】计方案应《当经专?委,会论证后依法—办理审批手续
!。 所《。有权人拆后重—建,确有困难的市—、区人民政府—应当:给予适当补助;【历史建筑无》。所有权?人的由所在地区【人民政府《负责组织拆后重建】
第三十》六条 历史建筑有损!。毁危险的所有权【人应:当,及时采取加固保护措!施并向所《在地区人《民政府报告
【第三十七条 严格控!制在历史《建筑上设置》。户外:广告、牌《匾、空调、霓虹灯、!泛,。光照明等外部—设施经?批准:。设置的应当与历史】建筑:。的外立面相》协调
改!建卫生、《排水、电梯等—内部设施的应—当符合该历史建筑】的具体?保,护要:求
第五》章法:律责任
《
第三?十八条 违反本【条,例规定损坏或者擅自!迁移、拆除》历史建筑的由市城】乡规:划主:。管部:门责令停《止,。违,法行为、限期恢【复原状或者采取【其他补救措》施;有?违法所得的没收违】法所:得;逾期《不,恢复原状或》。。者不采取其他补救】措,施,的,市城乡?规划主管部门可【以指定有能力的【单,位代为恢复》原状或者采取其他】补救:措施所需费》用由违?法者承担;造—成,严重后果的对—单位并处二十万元以!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!款对个?人并处十《万元以?上二十万元》以下的罚款》;,造成损失的》依法承担赔偿—责任
第三十九条! 违反本条例—。规定擅自设置、移动!、,涂,改,或者损毁历史文化街!区标志牌、历史【建筑保护标志的【由,市,城乡规划主管部【门责令限《期改正;逾期不【改正的对单位处一万!元以上五万》元以:下的罚款《对个:人,处一千元以上—一万元以下的罚【款
第四十—条 违反《本条:例规:定历史建筑》的所有权人未—按照历?史建筑的具体—保护要求及时对历史!建筑进行维》护、修缮的由—市城乡规划主管部】门,责,令限期改正》;逾期不改正的【处,二千元以《上一万?元以下罚款
第四!十一条 《市城乡规划》主管部门和其他有】关部:门的工作人员在历史!文化街区和历—史建筑?的保护管理过程中滥!用职:权、玩忽职守、【徇私:舞弊的依《法给:予行政处分;构成犯!罪的依?法追究刑事》责任
第六章 附! 则
第四十二条! 各县(市》)历史?文化街区《和,历,史建筑的保》。护与管理可》以参照本条例—执行
第四十【三条 本条例自20!13年1月》1日:起施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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