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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。 :。 长春市历史文化】街区和?历史建筑保护—条,例 : ? (2012年8月!2,9日长春市第十三届!人民代表《大会常务委员会第】38次会议通—过 201!2年11《月21日《吉,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!表大会?常,务委员会第3—5次:会议批准 20】12:年1:1月28日》长,春市人民代表大【会常务委《员会公告第48【号公布 自2—013?年1月1日》起施行) 第一】章 总 则 — 第一条 为了加】强历史文化街区和历!史建:筑的保护与管理【促进城?市经济、社会发【展与历史文》化遗产保护相协调根!据有:关,法律法规的规定【结合本市《实际制定本》条例 ? ,第二条 本市市【。。区范围内历史文化街!区和历史建》筑的保护与管理【适用本条例 第三!。条 本条《例所称历史》文,化街区是指》经省人民政》府核定?公布的?保,存文:物特别丰富、历【史建筑?集中成片、》能够比较《完整和真实地体现传!统,格局和历史风貌并具!有一定规《模,的区域?     —本,条例所称《历,史建筑是指》经市人民《政府:。确定公布的》具有一?定保护价值能—够反:映历史风貌和地方】特色未公布为文物保!护单位也未登记为不!可移动文物的建筑】物、:构,筑,。物 第四》条 市城乡规划主管!。部门负责本》市历史文化街—区和:历史建筑的保护【管理工作 【     区人【民政府负责本辖区】。内历史文化》街区和历《史建筑的《日常保?护管理工作   !  文物、房地、建!设、市容《环卫、市政公—用,、园林?绿化、?财政、国土、旅【游、环保、民族【宗教、公安、—消防等部《门应当按《照职责分工依—法做好历史》文,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!护管理的相关工作】 :。第五条 历史文【化街区和历史—。建筑的保护应当遵循!政府主导、》社会:参与、统筹规—划、整体保》护、:合理利用的原则【维护:历,史文化街区和历史】建筑的真《实性、完整性—和典型性保持、延续!其传统格局和历史】风貌 第六条 】市、区人民》政府应当加强对历史!文化街区和历史【建筑:保护:工作:的领导将历史文化街!区,和历史建筑保护规】划,纳,入国民经济和—社会发展规划、城市!总体:规划:、城市?土地利用规划—     —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!建筑保护所需经费应!当列入本级财政预】算并随?着财政收入》增长而增加 第】七,。条 市、区》人民政府《应当设立历史—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!。保护专项资金—专款:专,用其:来源是?  ?   (一》)财政预《算安排的资金;【。  ?   ?(二)国有》历史建?筑转让、出》租的收益; 【。    (三)境】内外单位《、个人和其他组【织的捐赠;   !。  (四)其他依法!筹集的资金 第八!条 :本市设立《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!。建筑:保护专业委员会【(以下简《称专委会《)负责历史文化街区!和,历史建筑认》定、调?整、撤销以及历【。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!。等,有,关事:项的论证为市人民】政府决策提》供咨询意见   !  专委会由规划、!建筑、文《物、历史、》文化:、经济、社》会和法律等方—面的:专,。家组成 第—九条 ?鼓励:、支持符合条件的企!事业单位、社会团】体和个人《参与历史《文化: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!护和开发利用—工作 第十条 】任何单位《和个人都《有依法保护历史文】化街:。区和历史建筑的义务!对破坏、损害历史文!化街区和《历史建筑的行—为有权进行举报【     对在】。历史文?化街:区和历史《建筑保护《与管理工作》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!位和:个人市、区人民政】府应:当给予表彰和奖【。励 第二章历史文!。化街区和历》。。史建筑的确》定 第十一—条 市城乡规划主管!部门:应当:会同市文物主—管部门和区》人民政府对》本市市区范》围内:能够:体现城市历》史传统风貌和—地域文化特征的【街区、建筑》进行:普查有关单位和个】人应:当予以配合 第】十二条 市城乡【规划主?管部门应当会同市文!物主管部门和区人民!政府:依据普查的结—果制定历史文化街】区和历史建》筑的初步名录—经专委?会论证并公示征求意!见,后依法报《批     申报!历史文化街区由市】人民政府提出申请】报省人民政府核定公!布     申】报历史建筑》由区人民政府提出】申请报市人民—政府确定公布 【 第十三条 市人】民政府应当在历史文!化街:区的主要出入口【或者重要地段设【置,标志牌在《历史:建筑正立面设置保】。护标志    】 任何单位和—个人不?得擅自设置、—移动、涂改或—者损毁标志牌和【保护标志 —第十四条 》经批准?。公布的历史文化街】区和:历史建筑不》。得擅自调整或者【撤销  》   因不可抗【力因素导致历史文化!街区和历史建—筑损毁?、确:已失去?保,护意义需要调整、撤!销的由市城》。乡规划主管部—门会同市《文物主管部门和区人!民政府提出意—。见经专委《会论证后依》法报请原批准机关】决定调?整或者撤销 第】三章 历史文—化,街区:的,保,护 第十五条 对!历史文化街》区以及与其相—互依存的自然景观、!周边环境和非—物质文?化,。元,素应当实《施整体保护》保持其传统格—局、历史《风貌和空间尺度 】 第十六《条 市城《乡规划?主,管部门应当》会,同市:文物主管部门—和区人民政府—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组!织编制?历史文化街区保【护规划经专委会【论证后报市人民【政府批准   】  市人民政府批准!保护规划前》应当报经省人—民政府城《乡规:划主:管部门审查同意 】     》。保护规划涉及居民】搬迁、房屋征—收、土地征》用、基础《设施和公共服务【设施:建设等公众》利益的应当征求利】。。害关系人的意见并组!织专家?进行:。论证 第十—。七条 历史文化街区!保护规?划的主要内容包括】:    — (一)历》史文化价值评判传统!格局和历史》风貌保护《要求:; :     (二)】保护原则、保护内】容,、保:护范围(核》心保护区和建—设控制地带); !   ? (三?)保护措施、开发】强度和建设控—制要求;  【   (四)核心】保护区?空间整治《、环境整治》和建筑整治规—划;    【 (五)道路交【通规划、《公共服务设施—规划和市政》。工程规划《; :     (六)保!护规划分期实施方案!;     (七!)项目实《施政策和管理措施 !。。 第:十八条 历》史文化街《区保护规划经—批准后不得擅—自调整因改善和加】强保护工《作的:需要确需《调整的由市人民政府!提出专题报告—经省人民政府城【乡规划主《管,部门审查《同意后方《可,。组织:编制调整方案 】    调整—后的保护规划方【案公示后按》照原:审批程序报批 】第十九条历史文【化街区保护规划批准!后市人民政府—应当及时公布—并在批准历史文化街!区保护规划后的三】十日内将《保护规划报省人民】政府城乡规》划主管部门》备案 ? 第二十条市、区人!民政府应当依据保】护规划对历史文化】街区进行整治和【更新:以改善人居》。环境为前提加—强基础设施和公共】服务:设施的改造和建设 ! ,第二十一条》 历史文化》街区保护范围内【的土地?利用和各项建—设应:当符合保《护规划的《。要,求不得损害历史【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!完整性不得对其传统!格局和历史风貌构】成破坏性影响— 第二《。十二:条 在历史文化街区!保护范围内新建、】改建、扩建》。建筑物和构》筑物以?及,各类基础设》施的其退让、—间,距、日照、节能【、抗震以及道路路】幅宽度等《应当符合现行—规范标准法达到【现行规范标准的有】关,部,门应:当会同市城》乡规划主管部门【确定基础设》施,建,设方案?或者安全保障方案】。 第二十三条 经!批准在历史文化街】区保护范《围内设置户外广告】、牌匾等设》施应当符合历—史文化街区保—护规划?的,要求不得破》坏空间环《境和景观现有的户外!广告、牌《匾,。等设施不符》合历:史文化街区保护【规,划要求的应当限【期,整,改,或者拆除 第【二十四条《 禁:止擅自改变》历史文化《街区保?护范围内建筑物【、构筑物《的高度、立面、【体量、色彩等 【  :  : 对历史文化—街,区核:心,保护:区内的建筑物、【构筑:物应当实行分—类保:护属于文物保—护,单位的建筑物、构】筑物应?当依法实施原—。真性保护;属于历史!建筑的?重,。点保护建筑物、构筑!物的外立面内部【可以进行加固和【改造 第二十【五条 ?在历:。史,文化街区核心保护区!内新建?、,改建、扩建必—要的:基,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!施的应?当向市?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!出申请市城》乡规划主管部门在核!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!证前应当征求市文】物主管部门》的意见并经专委会】。论证 ? 市城乡《规,划主管部门应当【在审批?前予以公示公示时】间,不得少于二十—日利害关系人—有听:证要求的《应当在公示期间提出!市城乡规《划主管部门应当在公!示期满后及时举行听!证,会    — 在历?史文:化,。街区核心保护区内】拆除历史建筑—以外的建《筑物:、构筑物或者—其他设施的应当经市!城乡规划主管部【门会:同,市,文物:主管部门批准 】第二十六条在—。历史文化街区建设】控制范围内进行建】设活动?应当加强对用—地性质以及》。。建筑形式、高—度、体量、色彩等】方面的控制》确保与历《史文化街区的风貌相!。协调   —  新建、扩建【、改:建道路时不》得破:坏传统格局、历【。史风貌和《历史建筑不得改变】街区肌理和尺度【    》 因保护历史文【化街区需要按照保】护规划?在历史文《化街区建《设,控,制,范围内新建、改【建、扩建建筑物、】。构筑:物其容?积率受到限制—的市、区人民—政,府可以采取适当的方!式,给予补偿 第【二十七条 对于传统!民居型历史文化街】区的改造项目—市、区人民政府应当!。采取政策《扶持、资金补贴等】方式给予支持— 第四章 历史建!筑,的保护 第—二十八条 》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!。应当会同区人民政】府根据历史建筑的具!体情况划定历史【建筑保护范围—经专委会论证—后报:市人民政府批准【 第?二十:九,条, 市城乡规》划主管部《门应当会同区人民政!府建立历史建筑档】案    — 历史建筑》。档案:。应当包括下列内容】     —。(一)建筑艺术特征!、历史?特征、建设年代以及!稀有程度; —     》(,。二,)建筑?的,有,关技术资《料;    【 (三)建筑的使用!现状和权《属变化?情况;     !。(四)建筑》的修缮、装饰—装修过程中》形成的文字、图【纸、图片《、影像等资料; !    (五)建】筑的测绘信息记录】和相关?资料 第》三十条 历》史建:筑的所有权人负责】历史:建筑:的维护和修缮 】    区人民【政府应?当将历史建筑—的保护要求》书,面,告知:。所有权人并与其签】订保护责《任书明?确应当承担》。的保护责任 —。     历史【建筑:。的所有?。权人不具《备,维护和修缮能力或】。者历史建筑无法【确定所有权人的【所在地区人民政府】应当采取《措施进行保》。护 :     市、区人!民政:府可以从保护专项】资,金,中对历史建筑—的维护和《修缮予以补助或者】奖励 《   ? 任何单位》和个人不得损坏或者!擅自迁移、拆除历史!建筑 第三—十一条? 在历史建筑保【护范围内不得—新建建筑《物、构筑物确需建】。造历史建筑附属设】施的应当报市城乡】规,划主管部《门审批并在使—用性质、高》度、体量、立—面、材料、色彩等】方面与历《史建:筑相协调不得改【变历史建《筑周边原有的空【间景:观特征?不得:影,响历史建筑》的正常使用 第三!。十二条 对历史建】筑进:行外部修缮、装饰】、添加设施以—及改变历史建筑结构!或,者使用性质的应当】编制修?缮方案?经专委会论证后报市!城,。乡规划主管部—。门会同市《文,。物主管部《门批准并依》法办理相关手—续后方可施工 第!三十三条 》建设工程《选,址应当尽可》。能避:开历史建筑;因【特殊情?况,不能避开的应—当,尽可能实《施原址保护 【 ,   对历》。史建筑实施》原址保护《的建设单《位应当事先制—定保:护措施报《市城乡规《划,主管部门会同市【文物主管部门批【准     【因公共利益需要进】行建:设,活动对历史建—筑无法实施原址保护!、必须?。迁移异?地保护或者拆除【的由市城乡规划【主,管部门会同市文物】主管部门依法报批 !。。  :   ?。历史建筑原》址保护、迁移、拆】除所需费用由建设】单位列入建设工程】。预算 第》三十四条 经依法批!准,迁移、拆除的历史建!筑,市城乡规划【。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!。文物主管部门、【所在地?区人民政《府做好历史建筑的测!绘,、信息记录、档案资!料保存等工作并按照!有,关,规定及时将档案【资料报送相关档案】机构     】市文:物主管?部门应当及时—对从历史《建筑上拆卸》的构:件、:部,。件进:行鉴定属于文物的】按照文物管理有关】法律、法规的规定处!理,     —建设单位应当将【迁移、拆除的历史】建筑构?件、部?件进:行编号、整理、妥】善保存迁移历史【建筑的?原构件、部》件用于迁移》历,史建筑的组装、还原!;拆:除历史?建筑的构件、部件整!理清点?后,。。交由所在地区人民】政,府保管?用于历史文化—街区和?历史建筑《保护范围内建筑物】、构筑物的复建、】新建和改建 第三!十五条历史》建筑经市《房地产主管》部门鉴定属于危险房!。屋的应?当由:所有:权人进行加固、修】缮确实?无法加固、修—缮的由历史建筑所有!权人依法进》。行,拆后复原重建重建的!历史建筑《设计方?案应当经专委会论证!后依法办理审批【手,续     所】有权人拆后重—建确有困难的市、】区人民政府应当给予!适当补?助;历史《建筑无所《有权:人的由所在地区人民!政府负责组织拆后重!建 ?。第三十六条 历【史建筑有损毁危险】。的所有权人应当及时!采,取加固保护措施并向!所在地区人民政府报!告, 第三十七—条 严格控》制在历史建筑上设】置户外?。广告:、,牌,匾、空调、霓—虹灯、泛光照明等外!部,设施经批准设置的】。应当与历史建筑的】外立面相协调—     改【建卫生、排水—、电梯等内部设施的!应当符合该历—史建筑的具体保护要!求 第五章法律】。责任 第三十八条! 违反本《条例:规定损坏或者擅自迁!移、拆除历史建筑】的由:市,。城乡规?划主管部《。门责令停止违—法行为、《限期恢?复原状或者采取其】他补救措施》;有违法所得的没收!。违法:所得:;逾期不恢》。复原状或者不采【取其他补《救措施的市城乡规划!主管部门可以指定】有,能力:的单:位,代为:。恢复原?状或者采取其—他补救措施》所需费用《由,违,法者承?担;造成严重后果的!。对单位并处二—十万元以上五—十万元以下的罚【款对个人并处十万】元以上?二十万?元以下?的罚款;造成损失的!依,。法承担赔偿》责任 第三—十九条 违》反本条例《规定擅自设置、移动!、涂改或者损—毁历史文化街区【标志牌、历史建筑保!护标志的由市城乡规!。划主管部门责令限】期改正;逾期不【改,正,。的对单?位处一万元以上五】万元以下的罚款【对个人?处一千?元以上一万元以下】的罚款 第四【十条 ?违反:本条例规定历史建】筑的所有《。权人未按照历—史建筑的具》体保护要求》及时对历史建筑【进行维?。。护、修缮的由—市城乡?规划主管部门责【令,限期改正;逾—期不改正的处二【千元以?上,一万元以《下罚款 第四十】一条: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!门和其他《有关部门的》工作人员在历史文】。化街区和《历史建筑的》保护管理过》程中滥用职权、玩】忽职:守、徇私舞弊的依】法给予?行政处?分;构成犯罪—的依法追究》刑事责任 —第,六章 ?附 则 《 第:四十二条《 各县(市)—。历史文化街》区和历史建筑—的保护与管》理可以参照本条【例,执行 第四—。十三条 本条—例自:2013《。年1月1日起施行 ! ,