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长春市!历史文化《街区和历史建筑保】护条例 《 (201】2,年8:月2:9日长春市第十三届!人民:代表大?会常务委员会第3】8次会议通过— 《 2:01:2年11《月21日吉林—省第十一届人—民代表大会》常务委员会第35次!会议批准 2【。012年1》1月28日长春市人!民代表?大会常务委员会公】告第48《号公布 自2013!年,1,月1日起施行—。) 第一章 总 !则 第一》条 为了加强历史】文化街?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!与管理促进城市经】济、社?会发展与历史文化】遗产保护《相协:调根:据有关法《律法规的规》定结合本《市实际制定本条例】 :第二:条 本市《市区范围内历史文】化街区和历史建筑】。的保:护与:管理适?用本:条例 《第三条 《本条例?所称历史文化街【区是:指经省人民政府核】定,公布的保存文—物特别丰富、历史】建筑集中成片、【能够比较完整和真实!地体现传《统格局和历史风貌】并具有一定》规模的区域 【   ? 本条例所称历【史建筑是指》经市人民《政府确定公布的【具,有一定?保护价值能够反映历!史风貌和地方特色未!公布:为文物保护单位【也未登记为不—可移:动文物的建筑物【、构筑物 第四条! 市城乡规划主【管部门?负责本市《历,史文化街《区和历史《建筑的保护管理工作!。 ,  《 ,  区人民政府【负责本辖区内历【史文化街区和—历史建筑的日常保护!管理工作   】  文?物、房地、建设、市!容,环卫、市政》公用:、园林绿化、财【政、国土、旅游【、环保、民》。。族宗教、《公安、消《防等部门《应当按照职》责,分工依法做好历史】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!保护管理的相关工】。作 第五条— 历史文化街区和历!史建筑的保护应【。当遵:循政府?主导、社会参—与、统?。筹规划、整体—保护、?合理利用的原—则维:。护历史文《化街区和《历史建筑的真实【性,、完:整性和典型性保【持、延续其传统格局!和历史风貌》 第六条 市、区!。人民政府《。应当加强对》历史文化街》区和历史建》筑保:护工:作的领导将历史文】化街区和历史建筑】保护规划纳入—国民: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!、城市总体》规划、城市土地利用!规划     】历史:文化街区和》历史建?筑保护所需经—费应当列入本级财】政预算并随着—财政收入《增,长而增?。加, 第七《条 市、区人民【政府应当设立—历,。。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!筑保护专项资—金专款专用其—来源:是     【(,一)财政预算安排】的资金;   】  (二《)国有历史》建筑转让、出租【的收益; —    (三)【境内外单位》、个人和其他组织】的捐赠;   】  (?。四,)其他依法筹—集的资金 第八】。条 本市《。设立历史文化街区】和历:史建筑保《护专业委《员会(以下简称【专委会)负》责,历史文化街区和【历史建筑认定—、调:整、撤销以及历史文!化街区保护规划等】有关:事项的论证》为市人民《政府决策《提供咨询意》见     专】委会由规《划,、建筑、文物—、历史、文》化、经济、社—会和法律等》方面:的专家组成》 第九《条 鼓励、支—持符合条件的企事业!单位、社《会,团体和个人参与历史!文化:街区和历史建—筑的保?护和开发利》用工作 第—十条 ?。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!依法保?护历史文化街区和历!史建筑的义务对破坏!、损害历史》文化街区和历—史建筑的行为有权进!行举报 》    对在历【史文化街区》和历史建筑保护【与,。管理工作中做—出显著?成绩的?单位和?个人市、区人—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!和,奖励: , 第二章《历史文化街区和历】史建:。筑的确定 第十一!条 市城乡规—划主管部门应—当会:同市文物主管部门和!区人民政府对本市】市,区范围内能够体现】城市历史传》统风貌和地域文【化特征的街区—、建筑进行》。普查有关单位和个人!应当:。予以配合 第【十,二条: 市:城,乡规划?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!文物:。主管部门和区人民政!府依据普查的结【果制:定历史文化街区和】历史建筑的初步名】录经专委会论证并】公,示征求意见后依【法报批 》    申报—历史文?化街区由市人民政】府提出申《请报省人民政—府核定公布  】   申报历史建筑!由区:。人民政府提》出申请报市人—民政府确定公布【 第十三》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!在历史文化街区的】主,要出入?口或者?重要地段设置—标志牌在历史建筑正!立面设置保护标志】     —任何单位和个—人不得擅《自,设置、移动、涂改或!者,损毁标志牌和保护标!志 第十四条 经!批准公布的历史【文化街区和历史建】筑不得擅自》调整或者撤销 【     》因不可?抗力因素导致历史文!化,街区:和历史建筑》损毁、?确已:失去保护意义需要调!整、:撤销的?由市城乡规》划主:管部门?会同市文物主管【部门和?区人民政府提—出意见经《专委会论证》后依法报《请原批准机关决【定调整或者撤—。销 第三章 【历史文化《街区的?保护 第十—五条 对历史文【。化街:区以及?与其相互依存—的,。自然景观、周边环境!和非物质文化—元素应当实施整体保!。护,保持其传统格局、】历史风?貌和空间尺度— 第十六条 市城!乡规划?主管:部门应当会同市文】物主管部门和区人】民政府依据城—市总体?规划组织编制—历史:文化:街区保?。护规划经专委会论证!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!  ?  : 市人民政府批【准保护规划前应当】报经省人民政府城】乡规划主管》部门:审查同意 —    保护规划】涉及居民搬迁—、房屋?征收:、土地?征,用、基?础设施和公共—服务:设施建设等公—众,利,益的应当征求—利害关系人的—意见并组《织专家进行》论证 《。第十七?条 历史《文化街区保护规划的!。主要内?容,。。包括::     【(一:)历史?文化价值评判传统格!局和历史风貌保【护要求;《  ?   (二》)保护原则》、保护内《容、保护范围—(核:心保:护区:和建设控制地—。带);  —   (三)保护】措施、开发强度和】建设控?制要求;  【   (四)核【心保:护区空间《整治、环境整治和】建,筑整治规划; 【     (—五)道路交通规【划、公?共服:务设:施规划?和市政工程规划;】    》 (六?)保护规划分期实施!方案;   【  (?七)项目实施—政策:。和管理措施 第】。十八条 历史文【化街区保护规划【经,批准:后不得?。擅自调整因改—善和:加,强保护工作的—需要确需调》整的由市人民政府提!。出专题报告经省人民!。政府城乡规划—主管部门审查同【意后方可组织编【制调整方案 【  :  :调整后的《保护规划方案公示】后按照?原审批程序报—批 : ,第十九条历史文化街!区保护规《划,。批准后市人民—政府应当及时公布并!在批:准历史文化街—。区保护规划后的三十!日内将保护》规划报?省人民政府城乡【规划主管部门—。。备案 第二十【条市:、区人民政府—应当依?。据保护规划对—历史文化街区进【行整治和更新以改善!人居环境为》前提加?强基础设施和—公共服务设施的【改造和?建设 第二十一条! 历史文化街区【保护范围内》。的土地利用和各项】建设应当符合保【护规划的要求不【得损害历史文化遗产!的真实性和》完整性不得对其传统!。格局和历史风貌构】成破:。坏性影响 —第,二十二条《。 在历史文》化街:区保护范《围,内,。新建、改建、扩建建!筑,物和:构筑物以及各类【基础:设施的其退》让、间?距、:日照、节《能、:抗,震以:。及道:路路幅宽度等应当】符合现行规范标准】法达:。到,现行规?范标准的有》关部门应当》会同市城乡规划【主管部门确定—基,础设施建设方案或】者,安全:。保障方案 》 第二十三条 经】批准在历史文化【街区保护范围—内设置户《外,广告、牌匾等设【施应当符《。合历史文化街区【。保护规划的要—求不得破坏空间【环境和景《观现有的户外广告、!牌匾等设施不符合】历史文化《街,区,保,护规划要求的应【当限期整改或者拆除! 第?。二十四条 禁止【擅自改变《历史文?化街区?保护范围内建—筑物、构筑》物的高度《、立面、《。体量:、色彩等   】  对?历史文?化街区核心》保护区内的》。。建筑物、《构筑:物应:当,实行分类保护—属于文物保护单【。位的建筑物、构【筑物应当依法实【施原真性保护;【属于历史建筑—的重点保护建筑物、!构,筑物的?外立面内部可—以进行加固》和改造 第二【十五条 在历史文】。化街区核心保护【区内新?建、改建、扩建必】要的基础《设施和?公共服务设施—的应当向市城—乡规划主《管部门提出申—请市城乡规》划主管部门》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!许可证前应当—征,。求市文?物主管部门的—意,见并经专委会论证 ! ,市城乡规划主管【部门应?当在审批前予—以公示公示时间不】得少于二十日利害】关系人有听证要【求的应当《在公示期间提出市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!当,在公示期满后及时】举行听证会》     —在历史文化》街区:核心保护区内拆【除历史建筑》以外的建筑物、构】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!应当经市《。城乡:规划主管《部,门会:同市文物主管部门】。批准 第二十【。六条在历史文化街区!。建设控?制范围内进行建设】活动应当加强对【用地:性质以及《建筑形式、高度【、体量、色彩等方面!的控制确保》与历史文化街—区,的风貌相协调 【     》新建、扩《建、改建道路—时不得破坏传统格局!、历:史,风貌和历史建筑不得!改变街?区肌理和尺度 【     因保护】历史:文化街区《需,要按照保《护规划在历史文化】街区建设《控制范围内新—。建、改建、扩建【建筑物、构筑—物其容积率受到限】制的市、区人民政府!可,以采取适当》的方式给予补—偿 第二十七条】 对:于传统民居型历【史文化街区的改造项!目市、区人民—政府应?当采:取政策?扶持:、资金补贴等方【式给予支持 第四!章 历史《建筑的?保护 第》二十八条 市城乡】规划主管部门应当】会同区人民政—府根:据,历,史建筑的《具体情况划定—历史建筑保护范围】经专委会论证—后报:市人民?政府批准《 第二十九条 】市城乡规《划主管部门应当会】同区人民政》府建立?历,史建:筑档案?     历史建!筑档:案应当?包,括下列内容》     (一)!。建筑艺术特征、历】史特征、建设—年代以及稀有程度】;     (二!)建:筑的有关技》术资料;   】  (三)建筑的】使用:现状和权属变化【情况;     !(四)?建筑:的修:缮、装?。饰装修过程中—形成:的文字、图纸、图】片、影像《等资料;   】  (?五,)建筑的测绘—信息记?。录,和相关资料 第三!十条 历史建—筑的:所,有权人负责历—史建:筑的维?护和修缮  【 ,  区人民政府【应当将?。历史建筑的保护要】。求书面告知》所有权人并与—其签订保护责任书】明确应?当承担的保护责【。任,    》 ,历史建筑的所—有权人不具备维护】和修缮能力或—者历史建筑》无,法确定所有》权人的所《在,地区人民政府—应当:采取措施《进行保护   】  :市、区人民政府可以!从保护专项》资金中?对,历史建筑的维护和】修缮予以补》助或:者奖励?  ? ,  任何单位和个人!不得损?坏或:者擅自迁移、—拆除历?史建筑? 第三十》。。一条 在《历史建筑《保护范围内》不得:。新建建筑物、构【筑物:确,需建造历史建—筑附属设施》的应当报市城—乡规划主管部门审】批并在使《用,性质、?高度、体量、立【面、:。材料、色彩等—方,面与历史建》筑相协?调不得改变历史【建筑周?边原有的空间—景观特征不得—影,响历史建筑的正常】使用 第三十二】条, 对历史建筑进行】。外,部修缮?、装饰、《添加设施以及改【变历史?建筑结?构或:者使用性《质的应当编制—修缮方?案经专委会》论证后报市城乡【规划主管部门—会同市?文物主管部》门,批准并依法办理相关!手续后方可施工 】 ,第三:十三条 建设工程选!址应当尽可能避开】历史建筑《。;因特殊情况不【能避:开的应当尽》可能实?施原址保护》  ?  : 对历史建》筑实施原址保—护的建设单》位应当事先制定【。保护措施报市城【乡规划主管》部门会?同市文物主管部门批!准     【因,公共利益需》要进:行建设活动对历史】。建筑无法实施—原址保?护,、必须迁移异地保护!或者拆除的由市城乡!。。规划主管部门—会,同市:文物主管部门依法报!批 ?。 ,   历史建筑【原址保护、迁移、拆!除所需费用由建设】单位:。列入建设工程预算 !。。 第三十四条— 经依法《批准迁移《、拆除?的历史建《筑,:市城乡规划》主管部门应当会【同市文?物主:管部:门、所在地区—人民政府做》好历:史建:筑的测绘、信—息记录、《档案:资料保存等》。工作并按《照有关规《定,及时将?档案资料报》送相:关,档案机构   】  :市文:物,主管部门应当及时】。对从历史建》筑上拆卸的构件【、部件进行鉴定【属于文物《的按照文物》管理有关法》律、法规的规定处】理,   《  建设单位应当将!迁移、拆除的—历,史建筑构《件、部件进》行编号、《整理、妥善保存【迁移:历史建筑的原构件】、部件用于迁移【历史建筑《的组装、还原;拆除!历史建筑的构—件,、部:件,整理清点后交由所】在地:。区人民政府保—管用于历《。。史文化街《区和历史建筑—。保护范围内》建筑物、《构,筑物的复建、新建】和改建 第三【十五条历史建筑【经市房地产主管部门!鉴定属于危险房屋的!应当由所《有权人进《行加:固,、修缮确实无法【加固、修缮的由【。历史建筑所有权人依!法进行拆《后复原?重建重?。建的历史建筑设计】方案应当经》专委会论《证后依?法办理审批手续【 :    所有权【人拆后重《建确有困难的市、区!人民政府应当给予适!当补助;历史—建筑无所有权—人的由所在地区【人民政府负》责组织拆后重建 !第三:十,。。六条 历史建筑【。有损毁危险的—所有权人应当及【时采取加固保护【措施并向所在地区】人民政府报告— 第三十》七条 ?严格控制在历—史建筑上《设置户外广》告、牌匾、空—。调、霓虹灯》、,泛光照明等外部设施!。经批准设置的应【。当与历史《建筑的外立面相协调!    》。 改建卫《生、排水、电梯等】内部设施的》应当符?合该:历史建筑的具体【保护要求 第五】章法律责任 第】三十八条《 违反?本条例规定损—坏或者擅自迁移、拆!除,历史建筑的由市城】乡规划主管部—门责令停《止,违法行为、限期【恢复原状《或者采取其他补救】措施;有《违法所得《的没收违法所得;逾!期不恢复原状—或者:不采取?。其,他补救?措施的市城乡规划主!管部门可以》指定有能力的单位】代为恢复原》状或者采取其—他补:救措施所需费用由违!法者承?担;造?成严:重后果的对》单位并处二十万【元以上五十万—元,以下的?罚款对?个人并处十》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!。下的罚?款;: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!赔偿责任 第【三十九条《 违反本条例—规定擅自设》。置、移动、涂改或者!损毁历史文化街区标!志,牌、历史建筑保护】标志的由市城—乡规划主管部—门责令限《期改正;《逾期不改正的对单】位处一万元以上五】万元以下《的罚款对个》人处一千元以—上一万元以下的【罚,款 第四十条 】违反本条例》规定历史建筑的所有!。权人未按照历史建】筑的:具体保护要》求及:时对历史建筑—进行维?护、修缮的由市城乡!规划主管部门责令】限,期改正;逾期不改正!的处二千元以上一】万元以?下罚款 第四十】一,条,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!门和其他《有,关部门?的工作人员在历史】。文化:街区和历史建—筑的保护《管理过程中》滥,用职权、《玩忽职守《、徇私舞弊的—依,法,给予:行政处分;》构成犯罪的依—法追究刑事责任【 第六章 附 】则 ?第四十二条 —各县(市)》历史文化街》区和历史建筑的【保护与管理可以参】照本条?例执行 》。第四十三《条 本条例自—201?3年1月《1日起施行 【