长【春市历史文化街【区和历史《建筑保护条》例 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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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2012年8月!29日长春市第十三!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!委,。员会第38次会议通!过
201!2,年11月21日吉林!。省第:十一届?人民代?。表大会常务》委员会第35次会议!批准
20—12年11月28】日长春市人民—代表大会常务—委员会公《告第48《号公布? 自2?013年1月—1日起施行》)
第一》章 总 则
第一!条 为了加强历【史文化街区和—历史建筑的保护与】管,理促进?城市:经济、?。社,会发展与历史文化遗!产保:护相协调根据有【关法:律法规的规定结【合本市?实际制定《本,条例
第二条 】本市市区《范围内历史文—化街区和历史建【筑的保护与管理【。适用本条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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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条 本条例所!称历史文化》街区是指经省人民】政府核定公》布的保存文》物特别丰富、—历史建筑《集中成片、》能够比较《。完整和真《实地:体,。现传统格局和历史风!貌,并具有一定规模【的区域
》 本条例【所称历史建筑—是指经市人民—政府确定公布的具】有一定保《护价值能够反映【历,史风貌和地方特色未!公布:为文物保护单位也】未,登记为不可移动文】物的:建筑物、构筑物
!第四条 市》城乡:规划:主管部门负责本【市历史?文化街区和历史建】筑的保护《管理工作《
》 区人民—政府:负,责本:。辖区:。内历史文化街区和】历史:建筑的日常保护管理!工作:。
?。。。 , 文?物、房地、建—设、市容《环卫、市政公—用、园林《绿化、财政、—国土、旅游、环【保、民族宗》教、公安、消防【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!分工依法做好历【史文:化街区和历史建【筑保护管理的相关】工,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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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第五条 历史文化街!区和历史建筑—的保:护应当遵《循,政府主导、社会【参,与、统筹规划、整体!保护、合理利用的】原则维护历史文化】。街区和历史建筑的真!实,性,、完:整性和典型性—保持:、延续其《传统格局和历史【。风貌
第六条 】市、:区人民政府》应当加?强对历史文化街【区和:历史:建筑:保护工作的》领导将历史》文,。化街区和历史建【筑,。保护规?划纳入国民经济和】社会发展规划、【城市:总体规划、城市土地!利用:规划
— 历史文》化街区和历史建筑】保护所需经费应【当列入本级》财政预算并随—着财政收入增长【而增加
》第七条 市、—区人民政府》应当设?立历史?文化:街区和?历史建筑保护—。专项资金专款专用其!来源是
— (一)财政】预算安排《的资金;
】 (二《)国有?历史建筑转让、【出租的收益;
! : (三)境内外单位!。、个人和其他组织】的捐赠;
】 (四)》其他:依法筹集的资金
】
第八条 本市【设,立历史文化街—区和历史建筑保【护专业委员会—(,以下简称专委—会)负责《历史文化街区和【历史建筑认定、调整!、撤销以及历史文化!街区保护规划等【有关事项的论证【为市人民《政府决策提供咨询】意见
《 ? 专委会由规划、】。建筑、?文物、历《史、文化《、经:济、:。社会和法律等方面】的专家?组成
第九—条 鼓励、支—持符合条件的企【事业单位、社会【。团,体和个人《参与历史《文化: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!护和:开发利?用工作
》第十:。条, 任何单《位和个?人都有依法保护历史!文化:街区和历史建筑【的,义务对破坏、—损害历史《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!的行为有权》进行举报
】 对在《历史文?化街区和历史建筑】保护与管《理工作中做出显【著成绩的单位和【个人市、区人民【政府应当给予表彰和!奖励
第二章【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!建,筑的确定
第十】一条 市城乡—规划:。主管部门应》当会同市《。文物主管部》门和区人《民,政府对本《市市区?范围内能够体现【城市历史传统风貌】。和地域文化特—征的街区、建—筑进行普查》。有关单?位和个人应当予以】配合
第》十二:。条, 市城?乡规划主管》部门应当会》同市文物主》管部门和区人民【政府:依据:普查:的结果?制定历史文》化街区?和历史建筑的初步名!录经专委会论—证并公示征》求,意见后?依法报?。批
【申报历史文化街区由!。市,人民政府提》出申请报省人—民,。政府核定《公布
【 申报历史建—筑由区?人民政?府提出?申,请报市人民政府确定!公布:
第十三条 市人!民政府应当》。在历史文化街区【的主要出入口或者】重要:。地段设置《标志牌?在历史建筑正立【面设置保护标—。志
任何!单位和个人不得擅】自设置、移动、涂改!或者损毁《标志牌和保》护标志
《。。
第:十四条 经批准公布!的历史文化街区和历!史建筑不《得擅自调整或—者撤销
【 因不可》抗力因素导》。致,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!建筑损毁、确已【失去保护意义需【要调:整、:撤销的由市城乡规】划主管?部门会?同市文物主管部门】和区人民政府提【出意见经专委会论证!后依法报请原—批,准机关决定调整或】者撤销
《。
第三章 》历史文化街区的保】护
第十五—条 对历史文化街】区以及与其相互【依存的自然景观、】周,边环境和非物质文】。。化元素应当实—施整体保护保—。持,其传统格局、历【史风貌和空》间尺度
《
,第十六条 市城【乡规划主管部门应】当会同?市文物主管部—门和区人民政—府,依,据城:市总体规划组—织编:制,历史文化街》区保护规划经专【。委会论证后报市人民!政府批准
— , 市人民—政府批准保护规划】前应:当报经?。省人民政府城—乡规划主管部门审】查同: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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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 保护—规划:涉及居民搬迁、【。房屋征收《、土:。地,征用、基础》设施和公共服务【设施建设等公众利】益的:应当征求利》害关系人的意—见并组织专》家进:行论证
第十七】条 历史文化—街区保护规》划的:主要内容包括—:
【(一)历《史文化价值评判传统!。格局和历史风—貌,保护要求;
【 (二—)保:护原则、《保护内容《、保护范《围(核心保护区和建!设控制地带》);
(!三)保护措施、开发!强度:和建设控制要求【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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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四【)核心保护区空间】整治、?环境整治和建筑整】治规划?;
《 ?(五)道路交—通规划、公共服务】设施规划和市政工】程规划;
【 , (六)保护【规划分期实施方案;!
《 (七)项目实施!政策和管理措施
】
第十八条 历【。史文化街区保护规】划,经批:准后不得《擅自调?整因改?善和加强《保护工作的需要【确需调整的》由,市人民政府》提出专?题报告经省人—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!部门:审查同意《后方可组织编制【调整方?案
》 调整后的—保护规划方案—公示:后按照原审》批程序报批
第十!九条历史文化街区】保护规划《批准:后市人民政府—应当及时《公布并在《批准历史文》化,街,区,保护规划后的三十】日,内将保护规》划报省人《。民政府城乡》规划主管部门备案】
第二十条—市、区人民政府【应当依据《保护:规划对历《史,文化:街区进行《整治和更新》以改善人居环境【为前提加强基—础设:施,和公共?服务设施的》改造和建设》
:第二十一条》 历史文化街区保】。护范围内的土地利】用和各?。项建设应当》符合保护《规划:的要求不《。得,损害历史文化遗产的!真实性?和完整?。性不得对其传统格】。局和历史风》。貌构成破坏性影【响
?第二:。十二:条 在历史文化街区!保护范围内新建【、改建、扩建建筑物!和构筑物以及各类】基础设施的其退让、!间距、日照、节能】、抗震?以及道路路》幅宽度?等应当符合现行规】范,标准法达《。到现:行规范标准的—有关部门应当会同市!城乡规划主管部门】确定:基础设施建设方【案,或者:安全保障方》案
第《二十:三条: 经批?准在历?史文化街区保护范围!内设置户《外广告、牌》匾,等设施应当》。符合历史文》化街区保《护规划?的要求不得破—坏空间环境》和景:观现有的户外—广告、牌匾等设【施不符合历史—文化街区保》护规划要《求的:应当限期整》改或者拆除
【第二十四条 禁【止擅自改变历史文化!街,区保护范围内建筑】物,、构筑物的》高度、立面、体量、!色彩等
!对历史?文化:街区核心保护—区内的建筑物—、构筑物应当—实行分类《保护属?。于文物保护单位的】建筑物、构筑—物应当依法》实施原真《性保护;《属于历史建筑的重】点保:护建:筑物、?。构,筑物的?外立面内部可—。。以进行加固和改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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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五条 【在历史文化》街区核心保护—。区内新?建、改建、扩—。。建,必要的基础》。。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!的应当向市城乡规】划主管部门》提出:申请市?城乡规划主》管部门在核发建【设工程规划许可【证前应当征求市【。文物主?管部门的意见并经】专委会论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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市城乡规划主管部!门应当在审》批,前予以公《示公示时间》不得少?于二十?日利:害关系人有听—证要求的应当在公】示,期间提出市城乡【规划主?管部门应当在公【示,期满后及时举—行听证会《
? 在历史文化】街区核心保护区【内拆:除历:史建筑以《外的建筑《物、构筑物或者其他!。。设施:的应:当经:市城乡规划主—管部:门会同市文物主【管部门批《准
第《。二十六条在历史文化!街区建设控制—范围内进行》建设:活动应当加强对【用地性质以及建筑】形式、?高度、体量、色彩等!方面的控《制确保与《。历史文化街区的风】貌相协调
—。 : 新建、扩建【、改建道《。路时不得《破坏传统格局—、,历史风貌和历—史建筑不得》改变街区肌》理和:尺,。度
《 : 因保护历史文化】街区需要按照保护规!划在历史文化街区】建设控?。制范围内新建、【改建、扩建建筑物】、构筑物其容积【率受到限制》。的市、区《人民政府可以采取适!当的方式《。给予补偿《
第二十七条 对!于传:统民居型历》史,。文化街区的改造项】目市、区人民政府】应当采取政策扶【持、资金补贴等方式!给予支持
第【四章 历史建筑的保!护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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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八条— 市城乡规划主管】部门应当会同区人】民政府根据历史【建筑的具体情—况划定历《史,建筑保护范》围经专委会》论证后?报市人?。民政府批准
第】。。二十九条 市城【乡规划主管部门【应当会同区人—。民政府建立》历史建筑档案
! 历史》建筑档案应当包括】下列内?容
?。 : (一)建筑艺术!特征、历史特—征,、建设年《代以及稀有程度【;
— (二)建》筑的有关《技术资料;
—。
(—三)建筑《的使用现状和权属变!化情况;
】 (四)建筑【。的修缮、装饰装修】过程中形成的—文字、图纸、图片】、影像等资料;
! (五—)建筑的测绘信息记!录和相关资料
第!三,十条 历史建—。筑的所有权》人,。负责历史建筑的维护!和修缮
《
《 区人民政》府应:当将:历史建筑的保护要】求书面?告知所有权人并与其!签订保护责任—书明确?应当承?担的保护责任—
《 历史建筑—。的所:。有权人不具备—维,护和修缮《。能力或者历史建【筑无法确《定,所有权人的所—在地区人民政府应当!采取措施进行—保护
市!、区人民政府可以】从保护专项资金【中,对历史?建筑的?维护和修缮予—以补助或者》奖励:
任何】单位和个人不得【损坏或者擅自—迁移、拆除历史建】筑
第三十—一条 在历史建筑保!。护范围内不》得新建建筑》。物、构筑物》确需:建,造历史建《筑附属设施的应当报!市城乡规划主管部】门审批并在使用性质!、高度、体量—、立面、材料、色彩!等方面与历史建【筑相协调不得改变历!史建筑周《边原有的空间—景观:特征:不得影响《。历史建筑的正常使用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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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十二条 对历!史建筑?进行外部修缮、装】饰,、添加设施以及【改变历?史建:。筑结构?或者使用性质的应】当,编制修缮方案经【专委会论证后报市城!乡规划主管》部门会同市》文物主管《部门批?准并依法办理相关】手续后方《可施工
第三【十三:条 建设《工程选址应当—尽可能避开历—史建筑;因特殊情】况不能?避开的应《当,尽可能?实施原址保护—
: 对历史建】筑,实施原?址保护的建》设单位应当事先【制定保护措施报【市,城乡规?。划主管部门会—同市文物主管部门】批准
— 因公共利益需】要进行建设活动对】。历史建筑无法实施原!址保护、必须迁移】。异地保护或者拆除】的由市城乡规划主】管部门会同》市文物主管部—门,依法报批
! 历史建筑》原址保护、迁—移,、拆除?所需费用《由建设单位列入建设!工,程预算
第—三十四条 经依【法批准迁移》、拆:除的历史建筑—,市城乡规》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!市文物主管部门、】所在地区人民政【府做:好历史建筑》的测绘?。、信息?记录、档案资料【保存等工作并按照】有关规定及时将档】案资料报送相关档】案机构?
》 ,市文物主管》部门应当及时对【从历史建筑上拆【卸,的构件、部件进行鉴!定属于文《物的按照文物管理有!。关法律、法》规的规定处理
】 建设单位】。应当将迁移》、拆:除的历史建筑构件、!部件:进行编号、》整理、?妥善保?存迁移历史建筑的】原,。构件、部件用—。于迁:。移历史建筑》的组装、还原;【拆除历史建筑的【构件、?部件整理《。清点后交《由所在地区人民政府!。保管用于历史文化街!区和历史建筑保护】范,围内建筑物、—构,筑物的复建、新建和!改建
第三十【五,条历史建《筑经市房地产—主管部?门鉴定属于》危,险房屋的应当由所】有权人进行加—固、:修缮确实《无法加固、修缮的由!历史建筑所有—权人依法进行拆后复!原重建重建》的,历史建筑设计—方案应当经专委会论!证后依法办理审批】手续
】所有:权人拆?后重:建确有?困难的市、区人【民政府应当给—予适当补助》;,历史建筑无所有权人!的由所在《地区人民《政府负责组织—拆后:重建
第三十六条! 历史?建筑有损毁危险的】所,有权人?应当及时采取加固保!护措施并向》所在地?区人民政府报告
!第,三,。十,七条 严格控制在】。历史建筑上》设置户外广告、牌】匾,、,空调、霓虹灯、泛】光照:明等外部设施经【批准设置《的应当与历史建筑的!。外立面相协调
】 改建卫【生、排水、电梯等内!。部设施的应当符合该!历,史建筑的具体保【护要求
第五【章法律责任
【第三十八条 违【反本条例规定—损坏或者擅自—迁移、拆除历史建筑!的由: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!责令停?止违法行为》、限期?恢复:原,状或者?采取其他补救—措施;有违法所【得的没收违》法所得;逾期—不,恢复原?状或:者不采取其他补救】措施的市城乡规划主!管,部门可以指定有能力!的单位代为恢复原】状,或者采取其》他补:救措施所需》费用由?违法者承担;造成严!重后果的对单位并处!二十万?元以:上五十万《。元以下?的罚款对个人并处】十万元以上二十万】元以下的罚款;造】成损:失的依法《承担赔偿责任
【
第三十《九条: 违反本条例规定】擅自设置、移动【、涂:改或者损毁历史文化!街区标志《牌、历?史建筑保护标志【的由市城乡规划主】管部门责《令限期改正;逾期】不改正的对单位【处一万元以上—五万元以下的—罚款对个人处一千】元以上一万元以下】的罚款
第四【十条 违反本条【例规定历史建筑【的所:有权人?未按:照历史建筑的具【。体保:护要求及时对历【史,建筑进行维护、【修缮:的由市城《。乡规划主《管部:门责令限期改—正;逾期不改正【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!元以下罚《款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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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四?十,一条 市城乡规划主!管部:门,和其他有关部门的】工作人?员在历史文化—街区和历《史建筑的保护管【。。。理过程中《滥用职权、玩忽【职守、徇《私,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!处,分;构成犯罪—。的依:法追:究刑事责任》
第六章》 附 ?则
第《四十二条《 各县(《市)历史文化街区和!历史建筑的保护与管!理可以参照本条例】执行
《第四十三《条 本条《例自2013—年1:月,1,日起施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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