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长—春市历史文化—街,区和历?史建筑保护条例 】
(2012!年8月2《9日长?春市第十三届人民】代表大会常务—委员会第38次【会议通过
【 2?01:2,年11月《21日吉《林省第十一届人【民代表?大会常务委员会【第35?次会:议批准
2012!年11月28日长春!市人民?代,表大会?常务委员会公告【第48号《公布: 自2013年1月!1日:起施行)
第一】章, 总 则
第【一条 为了加强历史!文化街区《和历:史建筑的保护与管】。理,。促进城市经济、社会!发展与?历史文化遗》产保:护相协调《根据有?关法律法《规的规定结合本【市实际制定本条【例
第二条— 本市?市区:范围内历史文化街】区和历史《建筑的保护与管【理适:。用本条例
第【三条 本条例—所称历史文化街【区是指经省人民政】府核定公布的—保存文物特别丰【富、历史建》筑集中成片、能够】比,较完整和真》实地:。体,现传统格局和历史】风貌并?具有一定规》模的:区域:
》 本条例《。所称历史建筑是【。指经:市人民政府确—定公布的《具有一?定保护价值能够反】映历史风貌和—地方特?色未:公,布为:文物:保,护单位也《未登记为《不,可移动?文物的建筑物—、构筑物
第四条! 市城?乡规:划主管部门负责【本市:历史文化街区和【历史建筑的保—护管理工作
【 区人民!政府负责本辖—区内历史文》化街:区,和历史建筑的日常】保护管理工作
! 文物、房地、!建设、市容环—卫、市政《公,用,、园林绿《化、财政、国—土、:旅游、环保、民族】宗教、?。公安、消防等部【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!依法做好历史文【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!护,。管理的相关工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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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五条 历史文】化街区和《历史建筑的保—护应当遵循》政府:主导、社会参与、统!筹规划、整体保护、!合理利用的原则维】护历史文化》街区和历史建筑的真!实性、完整性和典型!性保持、延续其传】。统格局和历史风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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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六条《 市:、,区人民政府应当加】强对历史文化街区和!历史建筑保护工作的!领,导将:历史:文,化街区和《历史建筑《保护: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!社会发展规划—。。、城市总体》规划、城《市土地?利用规?划
? : 历史《文化街?区和历史建》筑保:护所需?经费应当列入本级】财政预算并随着【财政收?。入增:。长而增?加
第七条— 市、区人》民,政府:应,当设立历史文—化街区和历史—建,筑保护专项》。资金专款专用其【来源是
【 (一)财政预算!安,排的资金;》
(二)!国有历?史建筑?转让、出租的—收益;
—。 (三)境内外!单位、个人和其【他组织的《捐赠;?
—(四)其他依法筹】集的资金《
第八条》 本市设立历史【文化街区《和,历,史建筑保护》专业委员会(以下简!称专委会《)负责历史文化街】区和历?史建筑?认定、调整、撤【销以及历史文化【街,区保护规划等有【关事项?的论证为市人—民政府决策提供咨】询意见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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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专委会由规【划、建筑、文物、历!史、文化、经—济、社会和法—律等方面《的专家?组成
第九条【 鼓励、支持符合】条件的企事业—单位、社会团体和】个人参与《历史文化街区和历】史,建筑的保护和—开发利用工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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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条 任—何单位和个》人都有依法》保护历?史文:。。。。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!义务对破坏、损害历!史文化街区和历史】建筑:的行为?有权进行举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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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对在历?史文化街区和—。历史建筑保护与【管理工作中做出显】著成绩的单位和【个人市、区》人民政府应当给【予表:彰和:奖励
第》二,章历史文《化街区和历史建筑】的确定
第十一】条 市城乡》规划主管部》门应当会同市文物主!管部门和区人民【。政府对?本市市区范围内能够!体现城市历史传统风!貌和:地域文化特征的【街区、建筑进行普】查有关单位》和个人应当予以【配合
《第十二条《 市城乡《规划主管部》门应当会同市文物主!管部门?。和,。区人民政府依据普】查的结果制定历史文!化街区和历史建筑】的初步名录经专委会!论证并公示征求【意,见后依法报批
! 申《报历史文化街区由】市人民政府提—出,。申请报省《人民政?府核定?公布
》 申报历—史建:筑由区人《民政府提出申请【报市人民政府确定】。公布
第十三条 !市,人民政府应当在历】史文化?街区的主要出入口】或者重要地段设置】。标志:牌,在历史建筑正立面】设置保护标志
【
《 任何单位和—。个人不得擅自设置】、,移动、涂改》或者损毁标志牌和】保护标志
第十四!条 经批准公布【的历史文化街区和】历史:建筑不得《擅自调整或者—撤销
因!。不,可抗力因素导致历史!文化:。街区和历史建—筑损毁、《确已:失去保护意义需【要调整、撤销的由市!城乡规划主管部【门,会同市文《物主管?部,门和区人《民政府提出》意见经专《委会论?证后:。依法报请原批准【机关决?定调整或者撤销【
第三章》 历史文化街—区的保护
—第十五条 对历【。史文:化街区以及与—其相互依存的自【然,景观、?周边环境和非物【质文化元素应—。。。当实:施整体?保,护保持其传统格局】。、,历史风貌和空间尺度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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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六条》 市城乡规划主管】部门应?当会:同市文物主管部门】和,区人民?政府依据城市总体规!划组织?编制历史文化街区】保护:规划经专委会—论证后报《。市人民政府批—准,
》 市:人民政府批准保护规!划前应当报经省人民!。政府城乡规》划主管部《门审查?同意
《 ? ,保护规划涉及居民搬!迁、房屋征收、土】地征用、基础设施】和公:共服务设施建—设等公众利益—的应当征求》。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并!组织专家进行论【证
第十七条 历!史文化街区保护规】划的主要内容—包括:
】 (一)《历史文?化价值评判传统格】局和历史风貌保护】要求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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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—二,)保护原则、—。保护内?容、保护范围(【核,。。心保护区和建设控制!地带)?。;
【(三)保《护措施、开发强度和!建设控?制,要求;
》 (》四)核心保》。护区空间整治、环境!整治和建筑整治规划!;
【(五)道《路交通规划》、公共?服务设?施,规划和市政工—程规:划;
— (六《。)保护规划分期【实施方案;
! (?七)项目实施政策】和管理措《施
第《十八条 《历史文化街区—保护规划《经,批准后不得擅—自调整因改善和【加强:保护工作《的需要确需调—整的由市《人民政?府提出专题报告【经省人?民政:府城乡规《划主管部门审查【同意:后方可组织编制调整!方案
— 调整后的保护】规划方案《公示后按照原审批】程序报批
第十】九条历史《文化街区保护—规划批准后市人【民政府应当》及时公布并在批【准历史文化街—。。区保:。护,规,划后的三《十日内将保》护规划报省人民【政,府城乡规划主管【部门备?案
第二十条市、!区人民政府应—当依据保护规划【对历史?文化街区《进行:整,治和更新以改—。善人居环境为—前提加强《基,础设施和公共—。服务设施的》改造和建设
【第二十一条 历史文!化街区保护》范围内的土地利用和!各,项建设应当》符合保护规划的【要求不得损》害历史?。文化遗产的真实【性和:完,。整性:不得对其传》统格局和历史风貌】构成破坏性影响
!第二十二《条 在历《史,文,化,街区:保护范围《内新建?、,改建、扩建建—筑物和构《筑物以及各类—。基础设施《。的其退让、》间距、日照、—节能、抗震》以及:道,路路幅宽度》等应当符合现行【规,范,标准法?达到现?行规范标准的有【。。关部门应当》会同市城乡规划主】管,部门确定基础—设施:建,设方案或者》安全保障《方案
第二—十三条 经批准在】历史文?化街区保《护范围内设置户【外广告?、,牌,匾等设施应当符【合历史文化街区保护!规划:的,要求不得破》坏空间?环境和景观现—有的:户外广告、牌—匾等设?施不符合历史—文化街?。区保护规划要求【的应当限期整改【或者拆除《
第?二十四?条 禁止擅》自改变历史文化街】区保:护范围内建筑物、构!筑物的高度、立面】、体:量、色彩《等,
对历史!文化街区核心保【护区内的建筑物、构!筑物应当实行—分类保护属于文【物保护单《。位的建筑物、构筑物!应当依法实》施原真?性保护;《属于历史建筑的重点!保护建筑《物,、,构筑物的外立面内】。部可以进行加固和改!造
第《二十:五条 ?在历史文化街区核心!。保护区内新建、改】建,、扩建必《要的基础设施和公】共服:务设施的应当向市】城乡规划主管部【门,。提出申请市城—乡规划主《管部门在《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!可证前?应当征求市文物主管!部门的意见》并经:专委会?。论,证
?。市城乡规《划主管部门应当在】审批前?予以公示公示—时间不得《少于二十日利害关系!人有听证要求的应】当在公示期间提【出市:城乡规划主管部【。门应当在公示—。期满后及时》举行听?证会
》 在历史文【。化街区核心保护区】内拆:除历史建《筑以:。外的建筑物、构【筑物:或者其他《。设施的?应,当经市城乡规划主管!部门:会同市文物主管【部门批准
—第二十六条在历史】文化街区建设控【制范围内进》行建设活《动应当加强对—用地性质《以及建筑形式、高】度、:体量:、色彩等《方面的控制确—保与历?史文:化街:区的风?貌相:协调
【 新建、扩》。建、改?建,道路时不得》破,坏传统格局、历【史风貌和历》史建筑不《得改变街区肌理和尺!度
因】保护历史文》化街区需要按—照保护?规划在历史》文化街?。区建:设控制范围内新建】、改建、扩建建【。筑,物、构筑物其—。。容积:率受到限制的市、】区人民政《府可以采《。取适:当的方式给予补【偿,
第二《十七条? 对:于传统民《居型历史文》化街:区的改造项》目市、区人民政【府应当采取政策扶持!、资:金补贴等方》式给予支持
第四!章 历史建筑—的保护
第—二,。。十,。八条 市城》乡规划主《管部门应当会同【区人民政《府根据?历史建?。筑的具?体情况?划定历?史,建筑保?护范围经专委会【论,证后报市《人,民政府批准
第二!十九:条 市城乡规划主管!部门应当会》。同区:人民政府建立历史建!筑,档案
】。。历史建筑《档案应当包》括下列内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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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(一《)建筑艺术特征、】历史:特,征、建设年代以【及稀有程度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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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二)】建筑的有关技术资】。料;
》 (三)建筑】的,使用现状《和权属变化情况【;
(】四)建筑的修缮、】装饰装修过程中【形成:的文字、《图,纸、图片、影像【等,资料;
—。 ?(五)建《筑的测绘信》息记录和相关—资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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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:三十条 历史—建筑的所有权人【负责历史建筑—的维护和修缮
! 区人民政【府应当将历》史建筑的《保护要求书面告知所!有权人并与其—签订保护《责,任书明确《应当承担的保护责】。任,。
》 历史建《。筑的:所有权?人,不,具备维护和》修缮能力或》者历史?建,筑无:法确定所有权人的】所在地?区,人民:政府应当采》取措施进行保护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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市、区】人,民政府可以》从保护专项》。资金中?对历史?建筑的维护和修【缮予以补助》或者奖励
!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!得损坏?或者:擅自迁移、拆—除历史建筑
第】三十:一条 在历史建筑】保,护范围内不》得,新建建筑物、构筑】物确需建《造历史建筑附—属,设施的?应当报市《城乡规?划主:管,部门审?批并:在使用性质、高度、!体量、立面、材料、!色彩等方面与历史建!筑,。相协调不得》。改变历?史建筑周边原—有的空间景观特征】不得影响历》史建筑的正常—使,用
第三》十二:。条 对历史》建筑进?行外部修缮》、装饰、《。添加设施以及—改变历?史建筑结构或者使用!性质的应《当编制修《缮方案?经,专委会论证》后报市城乡规划主管!。部门会同市》文,物主管部门批准【。并依法?办理相?关手续后方》可施工
第三十】三条 建设工程【选址应当尽可能避】开历史建筑;因【特殊情况不能避开】的应:当尽可?能实施原址保护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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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对历史建筑》实,施原址?保护的建设单位应】当事先制定保护措施!报市城乡规划—主管部门会同市文物!主管:部门:批准
》 因公共利益需!要进行建设活动【对历史建筑》无,法实施原址保护、】必须迁移异地保【护或者拆除的由【市城乡规划主管【部门会同市文物主管!部门依法《报批
《 《历史建筑原址保护】、迁移、拆除—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!列入建设《工程预算
第三】十四条 经》依法:批准迁移、拆除【的,历史建筑,市—城乡规划主》管部门应当会同市】文物主管部门、所】。在地:区,。人民政府做好历史建!筑,的测绘、《信息记录、档案资】料保存等工作并按】照有关?规定及时将档案资】料报送?相关档案机》构
市文!物主管部门应当及时!对,从历史建《筑上拆?卸的构?件,。、部:件进行鉴定属于【文物的按照文物管】理有关法律》、法规的规定处【理
《 建设单位应当!将迁移、《拆除的历《史建筑?构,件、部件进行编【号、整?理、妥善保存迁移】历史建筑的》原构件、部》件用于迁移历史【建筑的组装、还原;!拆除历?史建筑的构件、部件!整理清点后交—。由所在?地,。区人:民政府保管》用于历?史文化街区》和历史建筑保—护范:围,内建筑物、构筑【物的复建、新建【和改建
第三【十五条历史》建筑:经市房地产》主管:部门鉴定属于危【险房屋的《应当由?所有权?人进行加固、修缮确!实无法加固、—修缮的由历史—建筑:所,有权人?依法进行拆后—复原重建重建的【历史建?。筑,设计方案《应当:经专委?会论证后依法—办理审批《手续
》 所有权人拆】后重建确有困—难的市、区人民政】府应当给予适当补】。助;历史建筑无所有!权人的由所在地区人!民政府负责组—织,。拆后:重建:
第三十六条【 历史建筑》有损毁危险》的所:有权人应当及—时采取?加固保护《措施并向《。所在地区《人民政府报告
第!三十七条 严格控制!在历史建筑上设置】户外广告、牌匾、空!调,、霓虹灯、》泛光:照明等外《部,设施经批准设—。置的应当与历—史建筑的外立面相】协调
【 改建卫生》、排水、电》梯等内部设施的应】当符合该历史建【筑的具体保护—要求
第》五章法律责任
第!三十:八条 ?违反本条例》规定损坏或》者擅自迁《移、拆除历史—建筑:的由市城乡规—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!违,法行为、限期恢复原!状或者采《取其他补《救措施;有违法【所得的没收违法所】得;逾期不恢复原状!或,者不采取其他补救】措施的市《城乡规?划主管部门可—以指定有能力的单位!代为恢复原状—或,。者采取其他补救【措施所需费用由【违法者承担;造【。成严重后《果的对单位并处【二十万元以上五十】万元以下《的罚款对《个人并处十万—元以上二十万—元以下?的罚款?;造成损失的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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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十九条 违】反,本条例规《。定擅:自设置、《移动、涂改或者损毁!历史文化街区—标志牌、历史—建筑保护标志的【由市城乡规划主管】部,门,责令限?期改正?;逾期不改正的【对单位?处一万元以》上五万元以下的【罚款对个人处一千】元以上一《万元以下的》罚款
《第四十条《。 违反本条例规定历!史建筑的所有权人未!按,照历:史建筑的具》体保护要求及时对】历史:建筑进行《维护、?修缮的由市城乡规】划主管部门责令【限期:。改正;逾期不改正】的处二?千元以上一万元【以,下罚款?
第四十一条【 市城乡规划主管】部门和其他有—关部门?的,工作:人员在历史文化街区!和历史建筑的保护管!理过程中滥用职权】、玩忽职守、徇私】舞,弊的依法给》予行:政处分;构成—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!责任
第六章 附! 则:
第四《十二条 各县(市】)历史?。文化街区和历史建】筑的保护与管—理可以参照本条【例执行
第四【十三条 本》条例自20》13年1《月1日?起施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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