长【春市历史文化—街区和?。历史建筑《保护条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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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20《12年8《月2:9日长春市》第十三届人民代【表大会?。常务委员会第3【8次会?议,通过
》 20《1,2年11月21日吉!林省:第十一?。届,人,民代:表大:会常务委员会—第3:5次会议批准
】2012年11月2!8日长?春市:人民代?。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!告,第48号公》布 自2013年1!月1日起施行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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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章 总 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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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第一条 《为,了加强历史文化街】区,和历史建筑的保护与!管理促?进城市经济、—社会:发展与历史文化【遗产保护相协调【根据:有关法律法规的【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!定本条?例
第二条— ,本市市区范围内历】史,文化街区和》历史建筑的保护【与,管理适?用本条例
》
第三?。条 本条例所—称历史文化街区【是指经省《。人民政府核定公布的!保存文物《特别:。丰,富、历史建筑集中】成片、能够比较完】整和:真实地体现传统格局!和历史?风貌并具有一定规】。。。模的:区,域
》 本条《例所称历史建筑【是指:经市人民政府确定公!布的具有一定保【护价值能够反映【历史风?貌,和地方特色未公布为!文,物保护单位》也未登记《。为不可?移动文物的建—筑,物、:构筑物
第四条】 市: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!责本市历史文化【街区和历史建筑的】保护管理《工作
】 区人民政府负】责本辖区内历史文】化街区和历史建筑】的日常保护管—理工作
— , :文物、?房地:、建设、市》容,环卫、市政公用、园!林,。绿化:、财政、国土—、旅游、环保、民族!宗教、公安、消防】等,部门应当按照职【责分:工依法做好历史【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!保护管理的相关工作!
:第五条 历史文化】街区和历史建筑【的保:护应当遵循政府主导!、,社会参与、统筹规】划、整体保》护、合?理利用的《。原则维护历史文化】街区和历史建筑的真!实性、完整性—和典型性保》持、延续其传统格】局和历史风貌
】第六:条 :市、区人民》政,府应当加强对历【。史文:化街区和历》史建筑保护》。工作的领导将历史】文化街区和历史【建筑保护规划—纳入国民经》济,和社会发展规划、城!市总体规划、城市】土地利用《规划
】历史文?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!护所需?经,费应当列入本—级财政预算并—随着财政收入—增长而增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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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七条 市、区人!民政府应《当设立历史文化【街区:和历史?建筑保?护专项资金专款专用!。其来源是
》
? (一)财政【预算安排《的资金;
】 (二)》国有历史建筑转【让、出租《的,收益;
!(三)境内外单位】、个人和其他—组织的捐赠;
! (四)其他依!法筹集的资金
】。第八:条 本市设立—历史文化《街区和历史建筑保】护专业委员会(以】下,简称专委会)负责】历史文化街》。区和历史《建筑:。认定、调整、撤销】以及历史文化街【区保护规划》等有关?事项的论证为市【人民政府决》策提供咨询》意见
》 , 专委会由规划、!建筑、文物、历史、!文化、经济、社【会和:法律等方面的专家组!成
第九条 鼓励!、支持符合条件【的企事业单位、社】会团体和个人参与历!史文化街区和—历史建筑的保护和开!发利用工作》
第十条 —。任何单位和个—人都有依法保护历】。史,文化街区《和历史建筑》的义:务对破坏《、损害历《史文化?街区和历史建—筑的行为有权—进行举?报
? 《对在历史文化街区和!历史建筑《保护与管《理工作?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!位和:个人市、区人—民政府应当给—予表彰和奖励—
第二章历史文化!街,区,和历史建筑的确【。定
第十一条【 市:城乡规划主》管部:门应当会同市—文物主管部门和区人!民政府对《本市市区范围内【能够体?。现城市历史传统风貌!和地域文化特征的街!区、建筑进》行普查有关》单位和个《人应当予以》配合
?
第十二条》 市城?乡规划?。主管:部门应当会》同,市文物主管部—门和区人民政府依】据普查的结果制定历!史文:化街区?和,历史建?筑的初步《名录经专《委会论?证并公示征求—。。意见后?依法报批
【 申《报历史文化街区由市!人民:。政府提?出申请?。报省人民政府—。核,。定公布
— 申报》历史建筑由区人【民政府?提出申请报市人民政!府确定公《布
第十三条【 市人?民政府应当》在历史文化街区【。的主:要出入?口或:者重要地段设置【标志牌在历》史建筑正《立面:设置保护标志
! ?任何单位《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!、移动、涂改或者】损毁标志牌和保护标!志
第《十四条 经批准公】布的:历,史文化街区和历史】建筑不得擅》自,调整或者撤销
】。 ? 因不可抗》力因素导致历史文】化街区和历史—建,筑损毁?、确:已失去?保护意义需要—调整、撤销的由市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!同市文?物主管部门和区【人民政府提出意见】经专委会论证后依】法报请原批准—机关决定调整或【者撤销
第—三章 历《史,文化街区的保护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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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五条》 对历史文化街【区以及与其相—互依存的自然景【观、周边环境和非物!质,文,化元素应当》实施整体保》护保持其传统格局、!历史风貌和》空,间,尺度
第十六条 !市城乡规划主—管部门应当会同市】文物主管部门和区人!民政:府依据城市总体规】划组织编制历—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!经专委会论证后报】。市人民政府批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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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市人民政府批准【保护规划前应当报经!省人民政《府城乡规《。划主管部门审查同意!
保【护规划涉及居—民搬:迁、房屋征收、【土地征用、基础设】施,和公共服务设施建】设等:公众:。利益的应当征求利】害,关系人的意见并组】织专家进《行,论证
第》十七条 历史文化街!区,保护规划的主要内】容包括:
】 (?一)历史文》化价值评判》传统格局和历史风】貌保护要求;
【
(—二)保护原则、保】护内:容、:保,护范围(核心保【。护区和建设》。控制地带);
】 (》三)保护措施、开发!强度:和建设控制要求;】
—。。(四)核心保—护区空间整治—、,环境整治和建—筑整:治规划;《
? ,。 :(五)道路交—通,规划、公共服—务设:施,规划和市《政工程规划;
! , (?六)保护规划—分期实施方案;
! , : (七)项目实【施政策和管》理措施
第十【八条 历史》文化街区保护—规划经批准后—不得擅自调整—因改善?和,加强保护工作的需】要确:需调整的由市人民】政府提出专题报告】经省人民政府—。城乡规?划主管?部门审查同意后方】。。可组织编制》调整方案《
? 调《整后的保护规—划方案公《示后按照原》审批:程序报批
—第十九?条历史?文,化街区保护》规划批?准后市人《民,政府应当《及时公布并在批准】历史文化街区保【护规划后的》三十日内《将保护规划报省人民!政府城乡规》划主管?部门备?案
?第二:十条市、区人民【政府应当依据保护规!划对历史文化街区】。进行整治和更新以】改善人居环境为前提!。加强基础设施和【公共:服,务设施?的改造和建设
第!二十:。一条 历《史文化街区保—护范围内的土地【利用和各《项,建设应?当符合保护》规,划的要求不得损害历!史文化遗产的真实】性和完整《。性不得对《其传统格局和—历史风貌构》成破坏性影响
第!二十二条 在历史文!。化街:区,保护范围内新建【、改建?、扩建建筑物和构】筑物以?及各类基础》设,施的其退《让、间距、》日,照、节能、抗震以及!道,路路幅宽度等应当符!合现行规范》标准法达《到现行规范标准的有!关部门?应当会同市城乡【规划主管部门确定基!础设:施建设方案或者安全!保障方案
—第二十三条》 经批准在历史文化!街区保护范围内设置!户外广告、》牌匾等设施应当【符合历史《文化街区《保,护规:划,的要:求不得破坏空—。间环境?和,景观现有的户外【广告、牌《匾等设施不符合历史!文化街区保护规划要!求的应当限期整改】或者拆除
第二十!四条 禁止擅自改变!。历史文化街区保【护范围内建》筑物、构筑》。物的高度、立—面、:体量:。、色彩等
】 对?历史文化《街,区核心?保护区内的建筑物、!构筑物应当实行【分类保护属于文【物保护单位的建【。筑物、构《筑物应当依法实施原!真性保护;属于【历史建筑的重点保】护建:筑物、构《筑,物的外立面内部可】以进行加固》和改:。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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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五条 【在历史文化》街区核心保护区内新!建、:。改建:、扩建必《要的基础设施和公】共服务设施的应当向!。市,城乡规划《主管部?门提出申请》市,城乡规划主管部【门在核发建设工程】规划许可证前应【当征:求,市文物主管部门的】意见并经专》。委会:论证
市城乡规】划主管?部,门应当在审批前予】以公示公示时间【不得少于二十日【。。利害关系人》有听:证要求的应当在【公示期间提出—市城乡规《划主管部门应当【在公示期满后—及时举行《听证会?
: 在》历史文化街区核心】保护区内拆》除历史建《筑以外的建筑物、】构筑物或者其他设】。施,的应当经市城乡【规划主管《部门会同市文物主】。管,部,门批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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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六条—在历史?文化街区建设控【制,范围内进行》。建,设活动应当加强对用!地,性质以及建筑形式】。、高度、体量、色】彩等方面《的控制?。确,保与历史文化街【区的风貌相协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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新—。建、:扩建、改建道—路时不得《破坏传统《格局:、历史风貌和历【史建筑不得改—变街区肌理和尺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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因—保护:历史文化街》区,需要按照保》护,规划在历史文化【街区建?设控制范围内新建、!改建、?扩建建筑物、构【筑,物其容?积率受到限制的市】、区人民《政府可以采取—适当的方式给予补】偿
第二十七条 !对于传统民》居型历史文化街区】的改造项目市—、区人?民,政府:应当采取《政,策扶:持、资金补贴等方式!给予支持
第四章! 历史?建筑的保护
第】二十八条 市城乡】规划主?管部:门应当?会同区人民政府根】据历史?建筑的具体情况划定!历史:建筑保?护范围经专》委会论证后报市【人,民政府?批,准
第二》十九条 市城乡【规划主?管,部门应当会同区人】民政府建立》历史:建筑:档案
】历史建?筑档:案,应当包?括下列内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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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(一)建筑艺术特!征、历史特征、【建设年代《以及稀有程度—;
》 (二)建筑的有!关技术资料;
【
, 《(三)建筑的—使用现?状和权属变化情况】;
【(四:)建:筑的修缮、装饰装修!过,程中形成的文字【、,图纸、图片、影像等!资料;
《
(五)建!筑的测绘信息记【录,和相关资料
【第三十条 》历史建筑的所—有权人负责》历史建筑的维护和】。修缮
【 区人民政府应当将!历史:建筑的保护要求书】面告知所《有权人并与其签【订保:护责任书明》确应当承担的保护】责,任
【历史建筑的所—有权人不具备维护】和修缮能力》或者历史《建筑无法确定—所有权人的》所在地区人民政府应!当采取措施》进行保?护,
? , 市、区人—。。民政府可以从保护专!项资金?中对历史建筑的维护!和修缮予以补助或者!奖励
?
: : 任何单《位和个人不得损坏】或者擅?自迁移、拆除—历史建筑
第三】十一条 在历史建】筑保护范《围内不得新建建【筑物、构筑物—确需建造历史建筑】附属设施的应当报市!城乡:规划主管部门审【。批并:在使用性质、—。高度、体量、立面、!材料、色彩等—方面与历史建筑相协!调不得改《变历史建筑周边原有!的空间景《观特征不得影响历】史建筑的正常—使用
第三十二】条 对历《史建筑进行外部【修缮、装饰、添加】设施以及改变—历史建筑结构或者】使用性质的应当编】制修缮方《案经专?委会论证《后报市城乡规划【主,。管部门会同市文【物,。主管部门批准—并依法办理》相关手续《后方:可施工
《
第:三十三条 建设工程!选址应当尽可能【避开历史建筑;【因特殊情况不能避开!的应当尽可能实施原!址保护
— : 对历史建筑实【施原址保《护的建设《单位应当事》先制定保护措施报市!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!同市文?物主管部门批准【
因公】共利益需要进行建设!。活,动对历史建筑无【法实施原《址保护、必须—迁移异地《保护或者《拆除的由市城乡规划!主管:部门会同市》文物主管部门依法报!批
【历史建?筑原址保护、迁移、!拆除所需费》用由:建设单位列入—建设工程《预算
第三十四条! ,经依法批准迁—移、拆除的历史建】筑,,市:城乡规划主管—部门应当会同市文物!主管部?门、所在地区—人,民政府做好历史【建筑的测绘、信【息记录?、档案资料保存等】工作并按照》有关规定《及,时将档案资料—报送相关档案机构】
? ?市文物?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对!从历史建筑上拆【卸,的构件?、部件进行鉴定属于!文,物的按照《文物管理有关法律、!法规的规定处理【
? 建设单位应当!将迁移、拆除的【历史建筑构件、【部件:进,行编号、整理、妥善!保存迁移历》史建筑的原构件【、部件用于迁—。移历史建筑的组【装、还原;拆除历】史建筑的构》件、部件整理清【点后交由所》在地区人民政府保管!用于历史文化街区】和历史建《筑保护范《围内建筑物》、构筑物的复建、】新,建和改建
—第三十五条历史【建筑经市房地—产,主管部门鉴定属于危!险房屋的应当由所有!权人进行加固—、修缮确实无法加】固、修缮的由历史建!筑所有权人依法【进行拆?后复原?重建重建的历史建】筑设计方案应—。当经:专委会?论,证,。后依法办理审—批手:续
》 , 所:有权人拆《后重建确有困难【的市、区人民政府应!当给:予适当补助;历史建!筑无所有《权,人的由所在》地区人民政府负【责,组织拆后重建
第!三十六条 》历史建筑有损毁危险!的所有权人应当及时!采取加固保》。护措施并向所在地】区,。人民政府《报,告
第三十七条 !严格控制在历史建筑!上设置户外广告、】牌匾、空调》、,霓虹:灯、泛光《照明等外部设施【经批准设《置的应?当与:历史建筑的》外立面相协调
! 改建》卫生:、排水、电梯等【内部设施的》应当符合该历史建筑!的具:体,保护要求
第五】。章法律责《任,
第三十八—条 违?反,本条例规定》。损坏或者擅自迁移】、,拆除历史《建筑的由市城乡【。规划主管部》门责令停止违法【行,为、限期恢复原【状或者采取其他补】救措:施;有违法所得【的没收违法所得【;逾期?不恢复原状或者不】采取其他补救—。。措施的市《城乡规?划主管?部门:可以:指定有能力的单位】代为:恢复:原状或者采取其他】补救措施《所需费用由违法【者承担;造成严重】后果的对单位并处】二,十万元以上五十万】元以下的罚款对【个人并处十》万,元以上二十万元以】下的罚款;造成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】。偿责任
《
第三十九条— 违反本条例规定】。。擅自设?。置、移动、涂—改或者损毁历—史文化街《区标志牌、》历史:建筑保护标志的【由市:城乡规划主管—部门责令限期—改正;逾期不改正的!对单位处一万—元以上五《万元以下的罚款对】个人处一千元—以上:一万元?以下的罚款
第】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!规,定历史建筑的所有权!。人未按照历史建【筑的具体保护—要求及时对历史建】筑进行?维护:、修缮的《由市城乡规划主管】部门责令限期改【正;逾期《不,改正的处二千元以】上一万元以下罚款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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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:四十:一条 市城乡规划】主管:部门:和其他有关》部门的?工作人员在》。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!建筑:的,保护:。管理过?程中:滥用:职权、玩忽职守、徇!私,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!处分;构《。成犯罪的依法追究】。刑事责任
—第六:章 附 则
第四!十二:条 各县《(市)历史文化街区!和,历史建筑的保护【与管理可以参照【本条例执行》
第四十三—条 本条《例自20《1,3年1月1》日起施行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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