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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长春市规》。划局:在建工程监督检【查管理档案》的立卷归《档办法 《 长规—。发[2011]【1,8号 第》一条 为了加—强对被许可人监【督检查的《科学管理和》规范规划管理工【作平台进一步—完善:规划实施的监—督检查工作特—制订本办法 【 《 第二条》 本办法所称—被许可人监督检查】管理档?案是:我局完成城乡规【划,实施监?督检查工《作和:被许可人完成—许可内容《的,真实记录是规划许可!档案:的组成部《分各区?(开发区)》负责城乡规划实施】的监督检《查,。工作必须严格按【照规:划管:理工:作平台和文书立卷的!要求认真做好—被许可人监督检查】管,理档:案的立卷归档工作 ! 【第三条 被》许可人监督检—查,管理档案的立—卷,归档:工作由检查人负责】归档前由科室主要】负责人完《成管理档案的质【量检查?。并签字? ? 》第四条 被》许,可人监督检查管理档!案,立卷按年度和一证】一卷、?一卷:一号的原《则立卷跨年度工程】按建档时间》立,卷 !第五条 被许可【人监督检查》管理档案《由检:查人整理记载内容必!须用钢笔或碳素【笔书写内容真—实填写完善》在工程?。竣工核实后统一编】写页:码后归?档 !第六条 档》案管理人员收到【被许可?人监督检《查管:理档案后要认真检】查档案的完善情况统!一编写?归,档号装订成册—并,做,。好存档登《记工:作,在检:。查过程中如发现档案!有错:。填、漏?填、内容与目录不符!等情况应《及时返?还办案?人改正 — 第七【条 :行政执法《人员检?查发现被许可人【开工建设时应立【即开始收集建设工程!的许可情况着手【立卷工作 》 , 《 第?八条:。 卷内档《案材料?必须是真实、准【。确一般只保存一【份原件重份的—文,书材:料,一律剔除照片等【声像材料要写好【文字:。说明随纸质文件一】起立:卷 【 第九条 管理】。档案的一般排列顺】序,为,。   —  档?案封面;《 《 ,   档案目录【;   【。  建设工程规划】管理记录表; 【    — 建:设用地批准书—(国土资源局核发)!;, 《    市、—区政府和有关部【门关于立项》的相关材料》;,   —  建设项目—选址意见《书;  【。   建《设用地规划许可证】及附件?; 《    《。 建设用地规划许】可证附?图; —    《建设工程规划—许可证?及附件;《 《    建》设,工程规划许可证附图!;     !附图内容建设—工程总平面图;【 , ?    建》筑设计方《案或建筑《施,工图; —     》管线综合图; !。     建—。筑工程施工许可【。证(:建委核发); 】     —建设工程《定位:放线测量报》告; ? :  :   建设工程【验线交底会会议纪】要;: :。     建设工!。程定位验线合—格通知书; —     【建设工程竣工实测图!纸;   】 , 建:设工程规划管理移交!单;    ! 建设?工程竣工《核实通?知书; 《    — 建档、验档情况】记载 》     》 ? 第:十条 一个档案【的卷内材《料经过系统》排列后一律使用【阿,拉伯数字《逐页编码页码位置正!面,在右上角背面在左】上角一个档案—编,一个流水页号档案】封面、卷内档—案目录、建档—、验档记载不编页码! ? 第十一条! 要:认真登记好档案内】文件:目,录档案内材》料登记一个顺序【号档案目《录应按卷宗内材料】排,。列顺序逐份登记标】明所在页号》 第!十二:条 档案封面—所列的各个项目都要!用钢笔或碳素笔逐】项填:写清楚书写》要,工整“长规管理( !)号”栏填写—归档编号《如长规双管理(20!11)1号 ! 《第十三?条 装订前要做好】档案内材料》的检查对破损或【褪色的材料应—当进行修《补和:复制装订部位过窄】或有:字迹的材料要用【纸,。加,衬边纸面过小的【。书写材料要加贴衬】纸纸张大于卷面的材!料要按?。卷宗大小折》叠整齐对字迹难以辩!认的材?料应当附《上抄件 】 第十四条 】卷宗必?须使用A《4,。纸卷宗装订用—线绳三?眼或:五,。眼订牢?不要漏订 — ? ?第十五?条 卷宗《装订以?后,应检查文件材料有无!漏订现象 ! 第十六条【 录音、录像带【。和碟片电子材料应】。。与卷内文字材料【统,一排列编号存放 ! 《 第十七》条 档案检查合格后!由档案管《理人专人保管—归档编号按规划许可!证号编?。。号进行登记造册【 — 第十《八条 已归档的管理!档案任何人不得从卷!。内抽取?材料 《 》 第十九条》 借阅、调阅管理档!案应向档案管—理工:作人员履行借阅登】记手续 《 》 ,。 第:二十条 被》。。许可人监督检查管理!档,案保管?期为永久 — 》 第二十《一,条 因档案管—理工作人《。员玩忽?职守:造成档?案损:失的或涂《改、伪造档案的追】究相关人员责任 】。 《 第二十—二条 本《办,法,在实:施中:的未尽事项由长【春市规划局》负责解释 】 第》二十三条 本规定】。自公布之《日起施行 二○一!一年六月二十八【日 》