安全验证
: 长春市规】划局在建工程—监督检查管理—档,案的立?卷归档办《法, ? 长规发[2【0,11]18》号 ?第,。一条 为了》加强对被许可人监督!检查的科学》管理和规范》规划管理《工,作平台进一》步完善规划实施【的监督检查工作特制!订,本办法 ! 第二条 —。本,办法所称被许—可人监督《检,查管理档案》是我局完成城乡规】划实施监《督检查?工作和?被许可人完成许【可内容?的真实记录》是规:划许可档案的组成部!分各区(开发区)】负责城?乡规划实施的监督】。检,查工作必须严格【按照规划管理工【作平台和文书立卷的!要求认?真做好被许可—人监:督检查管理档案的立!卷归档工作 【 —第,三条 被许可—人监督检查》管,理档案的立卷归【档工作由《。检查人负责归—档前:由科室主要负责人完!成管理档案的质量检!查并签字 》 【第四条 被许—可人:监督:检,查管理档案立卷按年!度,和,一证一卷、一卷【一号的?原,。则立卷跨年度工程】按建档时间立卷 】 : , : 第五条 被许】可人监督检查管理】档案由检查》。人整理记载内容【必须:用钢笔或碳素—笔书:写,内容真实填写完善】在工程竣工核实后】统一编写页码后归】档,。 】。第六条 档》。。案管理人员收到【被,许可人监《督检:查管理档案后要认】真检查档案》的完善情况统一编】写归档号装订成【册并做好存》档登记工《作在检?查过程中如发现档】案,有错填、漏填、内】容与目?录不符等《情,况应及时《返还办案《人改正 ! 第七《条 行政执》。。法,人员检?查发现?被许可人开工—建设:时应:。立即:开始收集建设工程】的,许可情况《着,手立卷工《作 — 第八条 【卷内档案《材料必须是真实、准!确一般只《保,存一份原件重份【的文书材料一律剔】除照片等声像材料要!写好文字说明—。随纸质文件一起【立卷 — 第九条【 管理档案》的,。一般排列顺序—为,。 ?。    《 档:案封:面; 《 :   ?。。。 档案?目录:。; 《     建设【工程规划管理记录表!。;     !建设用?地批:准书:(国:土资源局核发—); ?     市】、区政府和有—关部门关于》立项的相《关,材料;  】   建《设项:。。目选址意见》书;: :     —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!及附件; 】    《建设用地规划许【可证附图; !    建设—工程规划许可—证及附件;》  》  : 建设工程规划许】可,。证附图; 【     附图【内容建设工程总平】面,图;   】  建筑设计方【案或建筑施工图; !  《   管线综合图】;   【  建筑工程施工】许可证(建委核发)!; :   》。 , 建设工程定位放线!测量报告; 】    《 建设工程验线【交底会?会议纪要; !    建》设工程定位验线合】格通知书;》 ?。     建—设工:。程竣:工实测图纸;—     建!设工程规划管理移】交单; 【    建》设工:程竣工核实通知书】;   【  建档《、验档?情况:记,载,  》    【第十条 一个—。档案的卷内》材料经过《系统排列后一—律使用?阿拉伯?数字逐页《编码页码位置—正面在右上角背面】在左:上角一个档案编一个!流水页号档案—封面、卷《内档案目录、建【档、:验,档记载不编页码【 《 : 第十一条 要认!真登记好《档案内文件目录档】案内材料登》记一个顺序号档案】目,录,。应按卷?宗,内材料排列顺序【逐份登?记标明?所在页号 【 第—。十,二条 档案封面所】列的各个《项目都要用钢笔或碳!素笔:逐项填写清》楚,书写要工整“长规】管理:( :)号:”栏:填写归档编号如【。。长规双?管理(2011【)1:号 【 :第十:三条 装订前要做好!档案内材料》的检查对破》损或:褪色:。的材料应《。当进行修补和复制】装订部位过窄—或有字迹的材料要】用纸加衬边纸面过】小的书写材料—。要加贴?衬纸纸?张大于卷面》的材料要按卷宗大小!折叠整齐《对字:迹难以辩认的材料应!当附上?抄件 — 第十四条】 卷宗必须使用A】4纸卷?宗装:。订用线绳《三眼或五眼订—。。牢不要?漏订 【 , :第十五条 卷宗装订!以后应检查文—。件材料有《无漏订现象 【 第十】六条 ?录音、录像》带和碟片《电子材料《。应与卷内文字材料统!一排列编号存放【。 : ? ?。第十七?条 档案检查—合格后由档案管理】人专人保管归—档编号?按规划许可证号编号!进行登记造册 【 ? 第十—八条: 已归档的管—理档案任何人不得】从卷内抽《取材料 ! 第十九条 借阅!。、调阅?管理档案应向档案】管理工作人员履行借!阅登记手续 ! 《。第二十条 被许可人!。监督检查《管理档案《保管期?为永久? ? ? 第二《十一条 因档案【管理工作人员—玩忽:职守造成《档案损失的》或涂改、《伪造:档案的?。追究相关人员责【任 《 : , 第二十二条 本!办法在实施》中的未尽事项由长春!市,。规划局负责解释【 — 第?二十三?条 本?规定自公布之—日起:施行 二○—一一年六月二十八】日 : ?