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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 长—春市规划局在建工程!监督检查管理档案】的立卷归档》办,法 》 长规?。。发,[,2,。011?]1:8号 ? 第一条 为了加强!对被许可《人监督?。检查的科学管—理和规范规划—管理工作《平,台进一步完》。善规划实施的监督检!查工作特制》订本办?法 《 《 第二条《。 本办?法所称被许可人监督!检查管理档案—是我局完成城乡规划!实施监督《检查工作和》被许可?人完成许《可内容的真实记录是!规划许可《档案的组成部分【各区:(开发?区)负责城乡规【划实:施的:监督检查工》作必须严格按照规划!管理工作平台—和文书立《卷的:要求认真《。做好被许可》人监督检查管—。。理档案的立卷—归档工作 【 第—三条 被许可—人监督检查管理【档案的立卷归—。档工作由检查—人负责?归档前由科》室主要负《责人完成管》理档案的质量检查】并签字 ! 第四条》 被许可人监—督,检查管理档案—立卷按年度和一证】一卷:、一卷?一号的原则立—卷跨年?度工程按建档时间】立卷 《 第五】。条 被许可人监督】检查管理档案由检】查人整理记载内容必!须,用钢:笔或碳?素笔书写《内容真实填写完【善在工程竣工—核实后?统一编写页码后归】。档 — :。 第六条 档案管理!人员收到被许—可,人监督检《查管理档案后要【认真检查《档案的完善情—况统一编写归档号】装订成册并做好存档!登记工作在检查过程!中如发现档案有错】填、漏填、内容与】目录不符等情况【应及时返还办案人改!正 《 第七条】 ,行政执法人员检查发!现被许可人》开工:建设时应立即开【始收集建《设工程的《许可:情,况着手?立卷:工作 】 第?八条: 卷内档案材—料必:须是真实、准确一般!只保:存一份原件重份【的文书材料一—律剔除照片等—。。声像材料要写—好,。文字说明随纸质文件!一,起立卷? 》 第九条 【管理档案的一般排】列顺:序为 》     档—。。案封面;  !  : 档案目录》; :     建设!工程:规划管?理记:录表;  】   建《设用地批准书—(国土?资源局核发)—;    】 市、区政》府,和有关部门关于立】项,的,相关材料; !    建设项目选!址,意见书; —   《  建?设用地规划许可证】及附件; —     —建设用地《规划许可证附—图;   】  建设工程—规划许可证》及,。附件;   !  :建设工程《规划许可证附图【;   【  附图内容—建设工程《总平面?图; —   ? 建筑设计方案【或建筑施工图;【   —  :管线综合图;— 《   ? 建筑工《程,。施工许可证(建委】核发); —。     建设】。工程定位放线—测量报告; 【     建【设,工程验线交底—。会会议纪要; 【  《   建设工程定】位验线合格》通知书; 】   ? 建设?工程竣工《实测:图纸; 》     建设】。工,程规划管理》。移交单;  !   建《设工程竣工核实【通,知书; 《 ,   《。  :建档、?验档:情况记载 》    — , 第十条 一!个档案的卷内—材,料经过系统排列后一!律使:。用阿拉?伯数字逐页编码页】码位置正面在—右上角背面在左上】。。。角一个档案编一个】流水页号档》案封面、卷内档案目!录、建档、》验档记载不编页码 ! ?。 第十—一条 ?。要认真登记好档案内!文件:目录档案内材料登记!一个顺?序号档?案目录应按卷—宗内:材料排列顺序—逐份登记标明所在】页号 — : 第?十二条 档案封面所!列的各个项目都【。要用钢笔或碳素笔逐!项填写清楚》书写要工整“—长,规管理( )号【”栏填写归档编号如!长,规双管?。理(201》1)1号 》 : 第十【三条 ?装订:前要做好档案—内材料的《检查对破损》或褪色的材》料,应当进行修补—和复制?装订部位过窄或【。有字:迹的材?料,要用:纸加衬?边纸面过小的书【写材料要加》贴衬纸纸张》大于:卷面的材《料要按卷宗大小折叠!整齐对字迹难以辩】认的材?料应当附上》抄件 》 , 第十四条】 卷宗必须使用A】4纸卷宗装订用线】绳三眼或五眼订【牢不要漏订 【 ? 第《十五条? 卷宗装订以—。后应检查文件材【料有无漏订现象【 ? 》第十六条《 录音、录像—带和碟片电子材料】应与卷内文字—材料统一排列编号存!放 ? 第【十七条 档案检查合!。格后由?。。档案管理人专人保管!归档编?号按规?划许可?证号编?号进行登记造册 !。 《 :第十八条 已归档】的管理档《案任何人不得从卷内!抽取:材料 】 第十九条 借阅!、调阅管理档案【应向档案管理—工作人?员履行借阅登记手续! 【 ,第二十条 被—。许可人?。监督检查管理—档案保管期》为,永久 ? 第二!十一条 因档案管】理工作人员》玩忽职守造成—档案损失的或涂【改、伪造《档,。案的:追究相关人员—责任 】 第二十二条【 本办法在实施中的!未尽事?项由长春市》规,划局负责解释 】 《 , 第二十《三条 本规定自公布!之日:起施行 二—○一一?年六月?二十八日 】