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长春市!规划局在建工程监督!。检查管理档案的立卷!归档办法 — : 长规?发,[2011]—18号 《 第:一条 为《了,加强对?被许可人监督检【查的科?学管理和规》。范规划管理工作平台!进一步完善规划实】施的监督检查—工作特?制订本办法 【 》 ,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!被,许可:人监:督检查?管理档?案是我局完成城乡】规划实施监督检【查工作?和,被,许可人完成许可内容!的真实?记录是规划》许可:档案的组成部—分,各区(开发》区):负责城乡规划实施的!监督检查工》作必须严格按照【规划管理《工作平?台和文书立卷的要】求认:真,做好被许可人监督检!查管:。理档案的立》卷,归档工作《 】第三条 被许可【。人,监督检查管理档案】的立:卷,归档工作《由检查人负责—归档前由科室主要】负,责人完成管理—档案的质《量,检查并签字》 【 第:四条 被许》可人监督检查管理】档案立卷《按年度和一证—一卷、一卷》一号:的原则立卷跨—年度工程按建档时】间立卷? , , 第五】条 被许《可人监?督检查管理档—案由检查人整理记载!内容必须《用钢笔或《碳素笔书写内容【真,实填写完善》在工:程竣:工,核实后统《一编写页码后归档】 第!六条 ?档案管理人员收【到被许可《。人监督检查管—理,。档案后要认》真检查档案的完【善情况统一编—写归档号装订成册】并做:好存档登记》工作在?检查:过程中如发》。现档案有错填、漏填!、内容与目录—不符:等情况应及》时返还办案》人改正 【 第七条 行!政执法人员检—查发现被许可人【开工建设时》应立即开始收集【建设:工程的许可》情况着?手,立卷工作 【 : ?第,八条 卷内档案材料!必,须是真实《、准确一般只—保存一份《原件重份的文书【材料一律剔除照片】等声:像材料要写好—文字:说明:随纸质文件一起立】卷 : 【第九:条, 管理档案的一般】排列顺序为 —  《   档案封面【。; 《   ?  档案目录; !     —建设:工程:规划:管理记?录表; 【    建》设用:地批准书(国土资源!。局核发);》     市!、区政府和》有关部门关于立项的!相关材料; 】     建设【项目选址意见—书; 《  ?   建《设用地规《划许可证及附件【; 《     》建设:用,地规:划,许可证附图; 】     —建,设工程规《划许可证及附件【; 》。 ,   建设》工程规划许可—证附图; 】    附图内容】建设工程总平面【。图;   】 , ,建筑:设计方案或建—筑施工图; !    管线综【合图; —。     》建,筑工程施工许可证(!建委核发)》;    】 建设工程定位放】线测量报告; 【     建设!工,程验线交《底会会议《纪要;? ?     建设工程!定,位,。验线合格通知书;】    【 建:。设工程竣工》实测图纸《;   【  建设《工程规划管理移交单!; :  《。   建设》工程竣?工核实?通,知书; 》    》 建档?、验档情况记载 】。 :  :    【第十条 一个档【案的卷内材料—经过系统《排列:后一律使用阿—拉伯数字《逐页:。。编码页码位置—。。正面在右《。。上角背面在左—上,。角一个档案编一个流!水页号档案》封面:、卷内档案目录、建!档、验档记载—。。不编:页码 】 第十《一条 要认真登【记好档?案内文件目录档案内!材料登记一个—顺序号档《案目录应《按卷宗?内材料排列顺序逐】份登记标明所在页号! 《 第十二【条 档案《。封面所?列的各个项目都要用!钢笔或碳素笔逐项】填写清?楚书写?要工整“长规管【理( )号》”栏填写归》档编号如长规—双管理(20—11)1号 ! : 第十三条 【装订前要做》好档案内材料的【。检查对破《损,或褪色的《材料应当进行—修补和复制装订部】位过:窄或有字迹的材【料要用纸加衬—边纸面?过小的书写材—。料要加贴衬纸—纸,张大于卷面的材【料要按卷宗大小【折叠整?齐对字迹难》以辩认的材》料应当附上抄件 】。 第】十四条 卷宗必【须使用A4纸卷【宗装订用线》绳三:眼或五眼订牢不要】漏,订 —。 ?第十五条 卷宗【装订以后应检查文件!材料有无漏》订现象 】 第十》六条: 录音?、录像带和碟片【电,子,材,料应:与卷内文字材料统一!排列编号存放— 【 第十七条 档案】检查合?格后由档案管理人专!人保管归档编号按规!划许可证号编—号进行登记造册【 , — 第十八条 已【归档:的管理档案任—何人不得《从卷内抽取材料 ! 《 第十九条 借阅!。。、调阅管理》档案应向档案管理工!作人员履行借阅登记!。手,续 : , 》 第二十条 被许可!人监督检查管理【档案保?管期为永久 【 第二】十一条 因档—案管理工作人员【。玩忽职守造成档【案损失?的或涂改《、伪:造档案的追究相【关人员责《任 — 第二》十二条? 本办法在实施【中的未尽事项—由长春市规划局负】责解释 】 第《二十:三条:。。 本规定自公—。布之日起施行 【 二○一一年—六月二十八日 【 , :