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。 长春市—规划局行政许可【、监:。督检查责任追究【办法 》长规发?[2011》]2:7号 第一》。条 为加强对我【局行:政许可和监督检查】的管理保证我—。局工作人员公正、】廉洁、高效地—实施行政许可和【监督检查《。依据中华《人民共和国城—乡,。规划法、中华人【民共和国行政许【可法和相关》法律、法规结合【我局工?。作实际制定》本办:法 ? 第》二条 本办法适【用于局机关各处【。(室)、各规划【管理:。分,局的工作人员 ! 第三条 局党!委办公室、》纪检监?。察室负?责受理对《局机关处(室)【、各规划管理—分局的工作人员【在实施?行政许可和监督检查!中违法违纪行为的投!诉,和,。举报     !。投诉和举报电话0】43188779】210 043【18877921】2  》   电《子信箱、局》长信箱或举报中心 ! ? 第四条 局党委!办公室?、纪检委负责对【有关举报、投诉的调!查根据对举》报、投诉《的查实结果向局党委!汇报局党《委依照本办法—提出对直接负—责的主管人员和【其他直接责任人【的追究?。。意见实施责任—追究 ? , : 第五《条 责?任追究的方》式为  —。   (一)—责令作出《书,面检查?。; ?。     (二)】。通报批评;  !   (三》)当年?考评为基本称职或】不称职; 【    (四)调】离工作岗位》。;   —  (五《)给予行《政处:分 :   《  以上责任追【究方式可单处或【并,处 : ? :第六条 实》。施行政?许可或监督检查【有下列情形之一【的责:。令改:正并对直接》负责的主《管人员?和其他直接》责任人追究责任 】     —(一)对《符合法定《条件和要求的—行政许可申请不予】受理的; 》 :    (二)【申请人提《交的申请材料—不,齐,全、不符合法定【形式和要《求在规定时限内未向!申请人告《知必须补正》的全部内容的; !。     (三【)未依法说明—不受理行政》许可申请及不予行政!许可:理由的; — ,    (》四)不在办公场【所公示?依法应当《公示:的,材料的;  】   (《五)对符合法—。定条:件,和要求?的申请人不予行【。政许可或者》。不在法?定期:限内作出行政—许可决定且未经主管!部门和主管领导【批,准的;   】  (六)在受理、!审查、决《定行:政许可或监督检查】过程:。中需要向《申请:。人、利害关系—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!而未履行《的; ?     (七)!由于监?督检查不及时造成违!法建:设但不?严重影响城市规划】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!;,  《   (八》)由:于行政许可有误【。或监管不《力建设项目违—。。反城:乡规划造成群众集】体访、越级访—、重复访的》; 《    (九)【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!。未,举行听证的》;  》。。   (十)对【不符合法定条件和】要求的申请》人,准,予行政许可或超越法!定职:权作出?准予行政许》可决定的;  ! ,  (十一)—由于行政许》可有误或监管不力造!成永久性建筑严重违!。反,城市规划的》;     】(,。十二)在《各,类行政处罚案件中】由于调查失实、定】性不准、运》用法律法规》错误造成违法处罚或!执,法,人员:在执法?。活动中直《接作出的具体行政】行为造成《错,案的;    ! (十?三)由于工作—疏忽擅自对严重【违法的建设工—程予以验收并—发放建设工程规划】核实通知书》的;    】 (十四)由于案件!承办人故意隐匿证】。。。据或提供虚假证据导!致审核和批准不【正确而造成错案或】。经行:政复议的案件或【人民法院判决撤【消、变?更或造成败》诉的 《 ? ,第七条 《本办法第六条第【一至九款中工作【人员主动发现—并,及,时纠正错误》未给我局和行政管】理相:对,人及:利害关系《人造成?损失或不良影响【的经:批评:教育可免予责任追究!;情节轻微经—责令改正后给我【局和行政管理相对人!、,。利害:关系人及城市—发展:建设造?成损害或影》响较小的对直—接负责的《主管人员和》其他责任人责令作】出,书面检查《当年考评不》能,。评为优秀;情节【严重:虽经责令改正仍给】我局和行政管理【相对人、《利,害关系人及城市【发展建设造成损【害或不良《影响的对《直接负责的主—管人员和其》他直接责《任人给予《通报批?评停职学习或调离现!工作岗位当年考【评为基?。本称职?或不称职《。 ? 第八条 【本办法第六》条第十至十四款中】对直接负《责的主管人员—和其他?。。直接责任人调离现】工作岗位当》年,考评为基本》称职或不称职给【予行政警告至记过】。处分;情《。节严重?的给予行《政记:大过至撤职处分;】构成犯罪的移交【。司,。法机: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! 《。 第九《条 实施行政许可】或监督检查过—程中索取或者—收受他人财物或者】。谋,取其他利益》构成犯罪的移交【司,法机关依《法追究刑《事责任;《尚不构成犯罪的【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!员和: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!行政撤职至》。开除处分 — 第十条 】。。领导干部利用职权或!者职务上的影响授】意、指示、》强令实施行政许可或!监督检查的》机关、单位及—其工作人《员违反规《定许可或《者违反规定》插手干预行政许可事!项情节?较轻的给予通报【批评、行政》警告至记过处分;】情节较重的给予记】过或者记大过处【分;情节特别严重】的给予行政降级或开!除处分?;,。构成犯罪的移交司】法机关依《法追究刑事责任 !。 第十一条 !有,下列情形之一—的工作人员不承担】行政许可或监督【检,查责任 《     (【一)行政许可—或监督检查相对人】弄虚作?。假致使工作》人员无法作出正确】判断:的;   【  (二)法律、法!规、规章和内部行】政管理制《度不作规《定,或规定不具体致【。使工作人员理—解错误?的;    】 (三)因不可抗拒!的因素导致行—政许可或监督检查】错案发生的; !。 ,。   (四》)其他不应该承【担行政?许可或监督检查【责任的情形 — 第十【二条 行政许可、】监督检查责任人干】扰、阻碍、不配合对!其实施行政许可或】。监督检查行》为进行调查的—或者对?。。投诉、检《举,、控告人打击、报复!。、陷害的依》照有关法律、法规处!理,。 第十三!条 行政《许可、监督检查责任!人,有陈述权和申辩【权行政许可责任人】对行政处分决定【不服的依照中华【人,。。。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!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!务员法?。的有关规定》办理 》 , 第十四条 本】办法自局党委会通过!下,发之日起实行— 二○一《一年九月十五日【