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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长春市规划局】行政许可、监—督检查责任追究【办法 长】规发[20》11]?27号 第一【条, 为:加强对我局行政许可!和监督?检查:的管理保《证我局工《作,人员公正、廉洁、高!效地实施行政许可和!监督:检查依?据中华人民共—和国:城,乡规划法、中—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!可法和相关法律、】法规: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!定本办法 》 , 》 第二条 本办【法适:用于:局,机关各处(室)、各!规,划管理分局的工【作人员 《 第三!条 局?党,委办公室、纪检【监察室负责》受理:对局:机关处(室)、各规!划管:理分局的工作人员在!实施行政许可和监督!检查中违法违—。纪行为的投诉和【举报 《  ? ,  投诉和举报【电话0431887!79210 0【。431?8877《9,。212 —  : ,。  :电子信箱《http://ww!w,.ccgh》j.:。gov.《cn局长信》箱或举报中》心 《 第四【条 局党委办公室、!纪检委负责对有关举!报、投诉的调查根据!对举报、投诉—的查实结《果向局党委》汇报局党委依照本办!法提出对直接负【责的主管人员和其】。他直:接责:任人的追究意见实施!责任追究《 — 第五条 责任追!究的方式为 !    (一—)责令作出书面检查!;     !。(二)通报批评; !。  《。   (《三)当年考》评为基本称》职或不称《职;   】  (四)》调,离工作岗《。。位; ?  《   (《五)给予行政—处,分 : ? ,  : 以:上责任追究方—式,可,单处或并处》。 《 第六条 实!施行政许可或—监督检查有》下列情形之一—。的责令改正并对直接!负责的主《管人员和其他—直接责任人追究责任!     (!一)对符《合法定?。条件和要《。求的行政许可申【请不予受理的; !  ?  : (二)《申请人提《。交的申请材料不【齐全、不符合—法定形式和要求【在规定时限内未【向申请人告知必【须补:正的全?部内:容的; 《     (三!)未依?法说明?不受理行政》许可申请《及不予行政许可理由!的; ?。  《。   (四)不在】办公场所公示—依,法应当公示的材料】。的,;   【 , (五)对符合法】定,条件和要求的申【请人:不予行政许》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!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!且未经主管部门和】主管领导批准的;】     (!六):在,受理:、审查?、决定行政许可【或监督检查》过程中需《要向申请人、利害关!系人履行法定—告知义务而未履行】的; —    (七)由】于监督检查不—及时造?成违法建设但不严】重影响城《市规划尚可采—取改正措《施的; —     (八)】由于行政许可—有误或监管不—。。力建设项《。目违反城乡规—划造成群众集—体访、越级访、重】复访的;《   —  (九)依—法,应当举行《听证而未举行听【证的:;   【  (十《)对不符合法定条件!和要求的申》请人准?予,行政许可《或超越法定职权作】出准予行政》许可决定的; !     》(十一)《由于行政《许,可有:误或监管不》力,造成永久性建筑严重!违反:城市规划的》;, :     (十】二)在各类行—政处罚案件中由于调!查失实、定性不准】、,运用:法律:法规错误造成违法处!罚或执法人员在【执法:活动中直接》作出的具体行—政行为造成错案【的,; 》 ,   (十》三)由于工》作疏:忽,擅自对严《重违法的《建设工程予》以,验收:并发放建设工—程,规,划核实通《知书:的,; :。   》  (十四)—由于:案件承办人》故意隐匿《。证,据或提供虚假—证据导致审》核和:批准不?正确而造成错案或经!行政复议的案件或】人民法院《。。。判决撤?消、变更或造—成败诉?。的 【 第?。七条 本办法第【六条第一至九—款中工作《人,员,主动发现并》及时纠正错》。误未:给我局和行》政,管理相对人》及利:害关系人造》。成损失或不》。良影响的《经批评教育可免予责!任追:究;:情,节轻微经《责令:。。改正后?给我局和行政管理】相对人、《利害关系人及城市】。发展建设造成损【害或影?响较:小的对直接负责【的主管人员和其他】责任人责令作—。出书面检查》当年考评不能评为优!秀;情节严重虽【经责:令改正仍给我—局和:行政:管理相对人》、利害关系人及城】市发展建设》造成:损,害或不?良影响的对》直接负责的主管人】员,和其他直接责任人】给予通报批评—停,职,学,。习或:调离现工作岗—位当年考评》为基本称《职或不称职》 ? :。 第八条 【本办:法第六条第十至十四!款中对直接负责的主!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!任人调离现工作岗位!当年考评《为基本称职或不称职!给予行政警》告,。至记过处《分;:情节严重的给予行】政记大过至撤—职处分?;构成犯罪》的移交司《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!责,任 ? , 第—九条 实《施行政许可或监督检!查过程中《索取或者收受他【。人财物或者谋取【其他:利益构成犯罪—的移交司法机关依】法追:究刑事责任;尚不】构成犯罪的对直【。接负:责的主?管人员和其》他直接责任人给予行!政撤职至开除—处分 !。。。 第十条 领—导干部利用职权【或者职?。务上:的影响授意、指示】、,强令实施《。行政许可或监—督检查的机》关、单位及》其工作人《。员违反规《定,许可或?者违:反规:定插手干《预,行,政许可事《。项情节较轻》的,给予:通报批评、行政警】。告至记过处》分;情节《。较重的给予记—过或者记《大过:处分;情节特别【严重的?。给予行政降》级或开?除处分;构》成犯罪的《移交:司,法机:关依法追《究刑事责任 【 : , 第十一条【 有:下列情形之一—的工作人员不承担】行政许可或》监督检查责任 】   《  (?一)行?政许可或《。监督检查相对—人弄:虚作假?致使工作人》员无:法作出正《确判断的; 】。     (二【)法律、法规、【规章和内部行政【管理制?度不作规定或规【定不具体致使工作】人员理解错误的; !     【(三)因不可抗拒的!因素导?致行政许可或监【。督检查?错案发生的; !     (四【)其:他不:应该承担行政许【可或:监,督检查责任》的情形 】 ?。第十二条 》行政许可《、监督检查责任【人干:。扰、阻碍、不—配合对其实施行政】许可或监督检查【行为进行调查—的或者对投诉、【检举、控告》人打击?。、报复、陷害的依】照有关法律、法规处!理 !第十三条 》行,政许可、《监督检查责任人有陈!述权和申辩》权行政?许可责任人对行【政处分决定不—服的依照中》华,人民:共和国行政》监,察法和中华人民【共和国公务》员法的有关规定办理! ? 第—十四条 本办法自】局党委?会,通过下发之日—起实行 二—○一:一年九月《。十五日 《 ?