长春市—规,划局行政《许可、监督检查责任!追,究,办法
长规发[!。2011]27号】
第:一条 为《加强对?我,局行政许可》和监督检查的管理保!证我局工作人员公正!、,廉洁:、高效地实施行【政许:可和监?督检查?依,据中华人《民共和国城乡规【划法、中华人—民共和国行政—许可法和相关法【。。律,、法规结合我局工】作实:际制定本办法
【
? :第二条 《。本办法适用》于,局,机关各处(室)【、各规划管》理分局的工作—人,。员
《
,。 :第三条 局党委办】。。公室、纪《检监察室负责受理】对局机?关处(室)、各规划!。管理:分局的工作》人员在实施》行,政许可和监督检查中!违法违纪行为的【。投诉和举报
—。 《 :投诉和举报电话【0431《。8877921【0 0431—8,877921—2
【 电子信箱》、局:长信箱或举报—中,心
》 第四条 局【党委办公室、纪【检,。委负责对有关举报】、投诉的调查根【据对举报、投诉的】。查实:结果向局《党委汇报局党委依】照本办法提出对直接!负责的主管》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!人的追究意见实施】责任追究
】 第五条》 责任追究》的方式为
!。 (一)责令作】出书:面检查;
】 (二)通报】批评;?
《 ?(三:)当年考评》为基本?称职或不称职;【
》 (?。四)调?离,工作岗位;》
(五!)给予行政处分【
? 以》上,责任追究《方式可单处或并处
! :
第六条 【。实,施行政许可或监【督检查有下列情形之!。一的责令改正并【对直接负责的—主,管人员和其他—直接责任《人追究责任
! ?(一)对符合法【定条件?和要求的《行政许可申》请不予受《理的;
】 (二)申请【人提:交的申请材》料不齐全《、不符合法》定形式和要求—在规定?时限内未向》申请人告知必须【补正的全部内—容的;
《 (【三)未依法说明不】受理行政许可申请】及不予行政许—可理由的;》
? , (四》)不在办公场—所公示?。依法应当公示的材】料的:;
《 (五)对符!合,法,定条:件和要求《的申请人不予行政】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!限内作出行政—许可决定且》未经:主管部门和主管领导!批,准的;
— (六—。)在受理、审—查、决定行》政许可或监督检查过!。程中需要向申—请人、利害关系人】履行法定告知—。义务而未履行的【;,。
:。 (七)】由于监督检》查不及时造成违【法建设但《不严重?影响城市规划尚可采!取改正措施的—;
《 , : (八?)由于行政许可【有误或监管》。不力:建设项目违反—城乡规划造成—群众集?体访、越级访、【重复访的;》
《。 (九)依法】。应当举行听证而未】举行听证的》;
— :(,十)对不《。符合法定《条件和要求》的申请人准予行政】许可或超越法定【。职权作出《准予行政许》可决定的;
【 (—十一)由于行政许可!有误或监管》不力造成《永久:性建筑严重违—反城:市,规划的;
【 ? (十二《。)在各类行政处罚】案件:中由于调查失实【、定性不准、—运用法律法规错误】造成违法处罚—或执法人员在—执法活动中直—接作出的具体行政】行为造?成错案?的;
? (【十三:)由于工作疏忽擅自!对严:重违法的建设—工程予?以,验,收,并发放建设》。工程规划核》实通知书的;
】 》(十四)由于—案件承办《人故意隐匿》证据或提《供虚假证据导致审】核和批准不正确而造!成错案或经行—政复议?的案:件,或人民法院判决撤】消、:变更或造成败诉的
!
? 第七条 本办】法第六条第一至九】款中工作人员主动发!现并:及时纠正错误—未,给我局和行政管【理相对人及利害关系!人造成损失或—。不良影响《的经批评《教育:可免予?责任追究;情节轻】微经:责,令,改正后给我局和【行政管?。理相:。对人、利《害关系人及》城市发展《建设造成损害或【影响较小《。的对直接负责的【主管人?员和其他《责任人?责令作出书面检【查当年?考评:不能评为优秀—;情节严重虽经责】令改正仍给我局和行!政管理相对人、【利害关系人及城市】发展建设造成—损害或不良影响【的对直接《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!他直接责《任人给予通报批【评停职?学习或调《离现工作岗位当年考!评为基本称职或不称!职
— 第八条 》本办法第六条—第十至?十四款中对直—接负责的主管人员】和其他直接》责任人调离现工【作,岗位当年《考评为?基本称职或不称职给!予行政警告至记过处!分;情节严重—。。的给予行《。政记大过至》撤职处分;》构成犯?罪的: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!究刑事责《任
《
第《九条 实施》行政许可《或,监督检查过程中【索取或者《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!。取其他利益构成【犯罪的移交司法【机关依法追究刑事】责任;尚不构成【犯罪的对《直接负责的主—管人员和《其,。他直接责任人给【予行:政撤职至《开除处分
【
第十条 领】导干部利用职权或】者职务上的影响授意!、指示?、强:令实施?行政许可或监督检】查的机关《、单位及其工—作人员违《反规定许可》或,者违反规定插手干】预,行政:。许可事项情节—较轻的给《。予通报?批评、行政警告至】记,过处分;情节较重的!给,予记过?或者记大过处分;情!节特别?严,重的给予《行政降?级或开除《处分;构成犯罪【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!追究刑事责任
【
》第十一条 有下【列情形之《一的工作人员不【承担行政《许,。可或监督检查—责,任
? : (一)—行政许可或》监督检查相》对人:。弄虚作?假致使?工作:人,员无法作出正确判】断的;
【 (二)法律、!法规、规章和内【。部行政?管理制度不作规定或!规定不具体致使【工作人员理解错误的!;
:。 (三】),因,不可抗拒的》因素导致《行政许可或》监督检查错案发生的!。;
(!四):其他:不应该承担行政许可!或监督检查责—任的情形
】 第十二条— 行政?许可、监督检查【责任人干扰、阻碍、!不配合对《其实施行政许可或监!督,检查行为《进行调查的或者对】投诉、检举、控告人!打击、报复、陷害】的依照有关法律、】法规处理
【
第十三条【 ,行,政许可?、监督检查责—任人有陈述权和申】辩权:行政许可《责任人对行》政处分决《定不服的依照中华人!民共和国行政监【察法和中《华人民共《和国:公务员?法的有关规定办理】
》 第十四条 本【办法自?局党委会通过下发】之日起?实行
二○一一年九!月,十五日?