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长春市规【。划,局行政许可、监督】。检查责任《追究办法 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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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长规发?。[2011]27】号
第一条 为加强!对我:局行政许可和—监督检查的管理保证!我局工作《人员公正、廉洁【、高:效地实施行政—许可和监督检查【依据中华《。人民:共和国城乡规—。划法、中《华,。人,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!和相关法律》、法:规结合?我局工作实际制【定本办法
》。
第二条】 本办法适用于【局机关各处(室【)、各规划管—理分局的工作人员】
第三】条 局?党委办?公室、?纪检监察《。室负责受《理,对局机关《处(室)、各—规划管理分局的工】作人员在《实施行政许可和监督!检查中违法违—纪,行为的投诉和—举报
? 《。 投诉和举报电话!0,。4318《87792》10 043—188779—212
《 , 电子信箱!、局长信箱或—举报中心
! 第四条《 局党委办公室、纪!检委负责对有关举报!、投诉的调》查根据对举报—、投诉的查实结果向!局党委?汇报局党委》依照本?办法提出对直接【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!他直接责任人—的追:究意见实施责—任追究
【 第?五,条 责任《追究的方《式为
》 ? (一)责令—作出书面检查—;
【 (二)通报批评】;
(!三)当年考评为基】本称职或不称—职;
】 (四)调》离工作?岗位:;
】(五)给予行政【处分
? 《 以上责任追究方!。式可单处《或并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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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六条 实施!行政许可或监督检】查有下列情形之【一的:责,令改正并《对直:接负责的主管人员】和其他直接责任人】追究:责任
? —(一)对《符,合法定条件》和要求的行政许可】申请:不予:受理的;
【 (二)【。申请人提交的—申请材料不齐全【、不符合法定形【式和要?求在规定时限—内未向申请人告【知必须补正》的全:部内容?的;
?。。 (【三)未依法》说明不受理》行政许可申请及不予!行政许可《理由的;
》 《 (四)不在【。办公场所公示依法】应当公示的材—料的:;
— (五)对符【合法定条件和要【求的:申请人不予》行,政许可或者不在【法定期?限内作出行政—许可决定且未—经主:。管部门和主管领导批!准的;
】 (六)》在受理、审查—、决定行政许可【或监督检查》过程中需要》向申请人、利害关】系人:履行法定告知—义务而未履行的【;
》 (七)由于监!督检查不及时造成】违法建设但不严重】影响城市规划尚【可采:。。取改正措施的;
】 , 》(八)由于行政【许可有误或监管不】。力建设?项目违反城乡—规,划造成群众集—体访、越级访、【重复访?的,;
? 》。(九)依法》。应当举行听证而【。未举行听《证的;?
【。(十)对不符合法定!。条,件和:要求的申请人准【予行政?。。许可或超越法—定职权作出》准予行政《许可决定的;
! 《。(十一)由于—行政许可有》误或监管《不力造成永久性建】筑严重?违反:城市规划的》;
? 》(十:二)在各《类行政处罚案件中】由于:调查失实、定—性不准、运》。用法律法规错—误造成违《法处罚或《执法人员《在执法活动中直【接作出的具体行政】行为造成错案的;
!。 (十三!)由于工作疏忽擅】自对严重违》法的建设工程—予以验收并发放【建设工程规划—核实通知书的;
】 》 (十四)》由于案件承》办人故?意,隐匿证据或提—供虚假证据》导致审核和批准不正!确而造成《错案或经行》政复议的案件—或人民法院》判决撤消、变更或】造成败诉的
】
第七条 本】。办法第?六条第一至》九款中工作人—员主动发现并及时】纠正错误未给我局和!行政管理相》对人及利害关系人造!成损:失或不良影响的经】批评教育可免—予责任?追究;情节轻微经责!令改正后给》我局和行政管理【相对人、利害关系】人及城市发》展建设造成损害或影!响较小的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】人员:和其他责任人责【令作出?书面检?查当年?考,评不能评为》优秀;情节严重虽经!责令改正仍给我局和!行,政管理?。相对:人,、利害关系人及【城市:发,。展建设造成损害【或不良影响的对直接!。负责的主管人—员和:其他直接责》任人给予通》报批:评停职学习或—调离现工《作岗位当年考评【为基本称职或—。不称职
》
《第八条 本办法第六!条第十至十》四款中?。对,直接:负责的主管人员【和其他?直接责任人》调离现工作岗位当年!考,评为基本称》职或不称职给—予,行政警告至记过处】分;情节严重的【给予行政《记大过至撤职处【分;构成《犯罪:的移交司《法机关依法追究刑】事责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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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九》条 实施行政许【可或监督检查过程】中,索取或者《收,受他:人财物?。或者谋取其他利【益构成犯罪的—移交:司法机关依》法追究刑《事,责任;尚不构成犯罪!的对直接负责的主】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!任人给予行》政撤职至《开除处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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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条 】。领导干部利用职权】或者职务上的—影响:授意、指示、强令】实施行政许》可或监?督检查的机关、单位!。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!定许可或者违反规】定插:手干预?行,政许可?事项:情节:较轻的给予通—报,批评、行政警告【。至记过处分;情节较!重的:给予记?过或者?记大过处分;情节】特别严重的给—予行:政降级或开除处分;!构成犯罪《。的移交司《法机关依法追—究刑事责任
!。 第十一条— 有下列《。情形之一《的工作人《员不承?担行政许可或—监,督检查责任
— 》 (一)行政许可】或监督检查》相对人弄虚作假【致使工作人员—无法:作,出正确判断的;
! (二)法!律、法?规、规章和内部行】政,管理制度不》作规定?或规定不具体致使工!。作人员理解错误的;!。。
— (三)因不可抗】拒的因?素导致行政许—可或监?。督检查错案发—生的;
】 :(四:)其他不应该—承担行?政许可或《监督检查责任的【情形
— 第十二条 【行政许可《、监:督检查责任人干扰、!阻碍、不配合—对其实施行政—许可:。或监督检《查行为?。进行调查的或者对】投,诉,、,检举、控《告人打击、》报复、?陷害的依照》有关法律《、法规处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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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,第十三条 行—。政许可、《监督检查责任人有陈!述权和申辩权行【政许可?责任人对行政处分决!定不服的《依照中华《人民共和国行政监】察法和中华》人民共和《国公务员法的有【。关规定办《理
《
第《十四条 本办法【自局党委会通过下发!之日:起实:行
:二○一一《年九月十五日—