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长春市规【划局行政许可—、监督检《。查责:任追:究办法 》 长规发[2—。011]27号 】第一条 为加强【对我局行政许可和监!督检查的管理保证】我局工作人员—公正、廉洁、高效地!实,施行政许可和监【督检查依据中—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!划法、中《华,人民共和国行政许】可法和?相关法律、法—规结:合我局工作实—际制定本《办法 》。。 第二条— 本办法适用于局机!关各:处(室)、各—。规划管理分局的工】作人员 【 第三条 局【党委:办公室、纪检监察】。。室负:责,受理对局机关处(】室)、?各规划管《理分局的工作人员在!实施行政许可和【监督检查中违法违】纪行为的投诉—和,举报     !。投诉和举报电话0】431887792!10 ?04318877】9212  】   电子信—箱、局长信箱或【。举报中心 — 第四条 局!党委:办公室、纪检委负】责对有关举报—、,投诉的调查》。根据对举《。报、投?。诉的查?实,结果向局党委—汇,报局党委依照本【办法提出对直接负责!的主:管人员和其》他直接责任人的【追,究意见?实施责任追》究 第五!条 :责任追究的方式为】 ,    》 (一)责令作出书!面检查;   !  (二)》通,报批评;   !  (三《)当:年考评为基本称职或!。不称职; —  :   ?(四)调离工—作岗位;《    — (五)给予行【政处分    ! 以上责任追—究方式可单处或【并处 ? ,。 第六条 实!施行政?许可:或监:督检查有《下列情形之》一的责令改正并【对直接负责的主管】人员和?其他直?接责任人《追究责任《  《。   (一)对符】合法定条件和要求的!行政许可《申请不予受理—的; ? :    (二)【申请:。人,提,交的申请材料不【齐全、不符合法【定形式和要求在【。规定时限内》。未向申请人告知【必须补正《的全部内容的; 】。 ,     (三)】未依法说明不—。受理行政许可—申,请,及不:予行政许可理由的】;     (!四,)不在办公场所公示!依法应当公示—的材料的;  !   (五)对符合!法定:条,件和要求的申请人不!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!法定期?限内作出行政—许可决?定,且,未经主管部门和【主管领导批准的;】     (六!)在受理、审查、】决定行政许可或监】督检查?过程中需要向—。申请人、利害—。关系人履行法—。定告知义务而未【履行的; —     (—。七)由于监》督检查不及时造成违!法建:设,但不严重影响城市规!划尚可采取改正【措,施的;   】 , (:八)由于行政许可有!误或监管不力建【设项目违《反城乡规《划造成?群众集体访、越级】访、重复访的;【   》  :(九)依法应当举】行听:证而未?举行听证《的; 》  : , (十?)对不符合》法定:条件和要求的申请】人准予行政》许可或超越》法定职?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!决定的; 【    (十一【),由于行政许可有误或!监管:不力造成永久性建筑!严重违反城市规【划,的;  —   (十》二)在?各类行政处罚案件】中由于调查》失,实、定性不准、【运用法律法规错误】造成违?法,处罚或?执法人员在执法活】动中直接作出的具】体行:政行为造《成错案的; —     (十三!)由于工作疏忽擅】自对严重《违法的建设》工程予以验》收并:发放建设工程规【划核实通《知书的;《   》  (十四)由【于案件承办人—故意隐匿证据—或提供虚假证据导】致审核?和批准?。不,正确而造成错—案或经行政复议的案!件,或人民?法院判决撤》消,、变更或造成败诉】的 《 第七》条 本?办法:第六条第《一,至九款中工》作人:员主动发《现并及时纠正错误未!给我局?和行政管理》相,对人及利害》关系人造《成损失或不良影【响的经批评教育可免!予责任追《。究;情节《。轻,微经责令改》正后给我局和行政】。管理相对人、利害】关系人及城市—发展建设造》成损害或影》响较小的对》直接负责的》主管人?员和:其他责任人责令【。作出书面检查当【年考评?不,。能评为优《秀,;情节严《重虽:经责令改正仍给我】局和行政管理相对人!、利害关系人及【城市发展建设造成】损害或不良》影响:的,对,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!和其他直《接责任人给予通【报批评停职学习【或调离?现工作岗位当年考评!为基本称《职或:不称职 — 第《。八条 本办法第【六条第十至十四款】中对直?。接负责?的主管人《员和其他直》接责任人调离—现工作?岗位当年考评为【基本称?职或不称职》给予:行政警告至记—过处分;情节严重的!给予行政记大—过至撤职处分;构成!犯罪: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!追,究刑事?责任 ? 《 第九条 实—施行政许可或监督】检查过程《。中索取或者收—受他人财物或者【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!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!法追究?。刑,事责任;尚不—构成犯?罪的对直《接负责的主管人员】和其他?直接责任《。人给予行政》撤职至开除处分 】 ? 第十条》 领导干部利用职权!或者职务《。上的影响《授意、?指示、强《令实施行政许可或监!督检查的机关—、单:位及其工作人—员违反规《定许可或《者违反规定插手【干预:行政许可事项情节】较轻的?给予通报批评、行】政警告至记过处分;!情节较重《的给予记过或者记】大过处分;情节特别!严重的给《予,行政降级或开除处分!;构成犯罪》的移:交,司法机关依法追究】刑事责任《 , 第十【一条 有下》。。列情形之一的工作】人员不承担行政许可!或监督检查责任 ! ,    《(一)行《。政许可或监督—检查相对人弄虚【作假致使《工作:人员无法作出正确】判断的; 【    (》二)法律、》法,规,、规章和内部—行政管?理制度不作》规定或规定不—具体致使《工作人?。员理解错误的; 】。  ?。  : ,(三)因不可抗拒的!因素导致行政许可】或监督?检查错案发生—的; ?     (四)!其他不?应该承担行政—许可或监《。督检查责任的情【形 : 第十【二条 行政许可【、监督检查责—任人干扰、阻碍【、不配合对》其实施行政》许可或?监督检?查行为进行调查的或!者,对,投诉、检举》、控告人《打击、报《复、陷害的依—照有关法律、法规】处理 ? ?。 第十三条 行政!许可、监《督检查责任人—有陈述权和》申辩权?行政许可《。责任:人对行政处》分决定不服的依【照中华人民》共,和国行?政监察法和中华【人民共?和国公务员法的【有关规定办理— 《 , 第十四条》 本办法自局党委】会通过下发之日【起实行 二○一一】年九:月十五日《