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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长春市规划局行政】。许可、监督检查责任!追究办?法 —长规发[2011]!27:号 第一条 为加!。强对我局行》政,许可和监督检查【的管理保证我局【工作:人员公正、廉洁【、高效地实》施行政许可》和监:督检查?依据中华人民—共和国城乡规划法、!中华:人民共和《国,行政许可法和相关】法律、法规结合【我,局工作实际制—定本办?法 【。 , 第二?条 本?办法:适用于局机关各处(!室)、各规》划管理分《局的工作人》员 — 第三》条 局党委办公室、!纪检监?察室负责受理对局】机关处(室)、各规!划管理?分局的工作人员【在实施?行政许可和》监,督,检查中违法》违纪行为的投诉和】举,报  —   投诉和—举报电话04—3188779【210 0》431887792!12   】  电子信》箱http:—//w?ww.c《。cgh?j.g?。ov.cn局长信】箱或举报中心 ! , 第四条【 局党委办公—。。室、纪检委负责对】有关举报、投—诉的:调查根据《。对举报、投诉的【。查,实结果向局》党委汇报局》党委:依照:本办法提出对—直接负责的》主管人?员和其他直接责任】人的追究意见实施】责任追究 — 第五】。条 :。责任追?究的方式为 】     (一)责!令作出?书面检?查;  【 ,。  (二)通报批】评,。;  —   (三)当【年考评为基本称职或!不称职;《。     】。(四)调《离工作岗《位;  【   (五)给予行!政处分 【。    以上责【任追究方《式可单处《或,并处: , 第】。六条 实施行政【许可或监督检查有】下列:情形之?一的责令改》正并对直接负责【的主管?人员和?。其他直接《责任人追究责—。任 :     (一!)对符合法定条件】和要求?的行政?许可申请不予受【理的; 【    (二)【申请人提交的—申请材料不齐全、】不符:合法定?形,式和要求在规定时】限内未向申》请人告知必须补正的!全部内?容的;   !  (三)未依【法说明不受理行【政许:。可申请及不予行政许!可理由的; 】     (—。四)不在办》公,场所公示依法—应,当公示的《材料的?; ?     —(五)对符合法定】条件和要求的申【请人不予行政—。许可或者不在法【定期限内作》出行政?许,可决定?且未经主管部门和主!管领导批准的—;     !(六:)在受理、审查【、,决定行政《。。许可或监督检查【过程中需要向申请人!、利害关系人履行】法定:。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!;  —  : (:七)由于监督—。检查不及时》造成违?法建设但不严重影响!。城市规划《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!;   【  :(八:),由于:行政许?可,有误或监管不—。力建:设项目违反城乡【规划造成群众集体】访、越级访、重【复访的;  !  : ,(九)依《法应当举行听—证而未?举行听证的; 】    》 (十)对不符【合法定条件和要【求的申请《人准予行政》许可或?超越法定职权作【。出准予行政许可决】定的; 》     (【十一)由于行政许】可有误或监管不【力造成永久性建【筑严重?违,反城市规划的;【     】(十二)《在各类行政处—罚案件中由于—调查失实、定—。性不准、运用—法律法规错误造成违!法处罚或《执法人员《在执法活动中—直接作出的具体行】政行为造《成错案的; !  :  (十三)由【于工作疏忽》擅自对严《。重违法的建》设工程予以验收并】发放建设工程—规划核实通知书的;!   —。  (十四)由【于案件承《办人故意隐》匿证据或提供虚假】。。证据导致审核—。和批准?不正确而造成—错,案或经行政复议【的,案件或人民法院判决!撤消、变更或造【。成败诉的《。 】。第,七条 本《办法第六条第—一至九款《中,工作:人员主?动发现?并及时纠正》错误未给我局和行政!管,理相对人及》。利害关系人》造成损失或不良影】响的经批评》教,。育可免予《责任追究《;情节轻微经责令改!正后给我局和行政】。管理:相,。对人、利《害关系人《及城:市发展建设》造成损?害或影响较小—。的对直接负》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!责任人?责令作出书面检【。查当年考评不能【评为优秀;情节严】重虽经责令改—正仍给?我局和行《政管理?相对人、《利害关系人及—城市发展建设造【成损害或不》良,影响:的对直接负责的主】管人员和《其他直接责任—人给予通《。报批评?停职学?习或调?离现:工,作岗位当年考评为】基本称职或不称职 !。。 — 第八条《 本办法《第六条第《十至十四款中—对直接负《责的主管人员和【。其他:直接责任人》调离现工作岗位【当年考评为基—本称职?或不称职给予行【政警告至记过处【分;情节严》重的:给予行政记大过至】撤职:。处分;构成犯—罪的移交司法机关】。依法追究刑事—责任 《 —。第九条? 实施行政许可【或监督检查》。过程中索取或者【收受:他人财物《或者谋取其他—。利,益构: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!关依法追究刑事【责任;尚《不构成犯罪的对【直,。接负责的主管—人员和其《他直接责任人给予行!政撤职至开》除处分 — 第十【条 领导干部利用】。职权或者职务—上的影响授意、指示!、强令?实施行政许可或监】督检查的《机关、单位及其工】。。作人员违《反规定?许可或?者违反规定插—手干预行政》。许可事?项情节较轻的给予通!。报批评、行政警【告至记?。过处分;情节较重】的给予记过》或者记大过处—分;情节特别严重的!给予行政降级—或开除处分;构成犯!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!。法追究刑事责任【 《 第十一【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!的工作人员不承【。。担行:。政许可或监督检查】责任 》   ?  :(一)行政许可或监!督检:。查相对人《弄虚作假致》使工作人《员无法作出正—。确判断的; !    (》二)法律、法规、】规章和内《部行政管理制度不】作,规,定或规?定不具体《致,使工作人《员理解错误的; 】。 :。     》(三)?因不可抗拒的因素导!致行政许可》或监督检查错案发生!。的;   】 , (:。四)其他不应该承】担行政许可或监督检!查责:任的情形 》 《 , 第十二》条 行?政许可、监督检查责!任人干扰、阻碍【、不配合对其实施】行政许可或监督检查!行为进行调》查的或者对投诉、检!举、控告人打击、】报复、陷害的依照】有关法律、法规处理! — 第十三条—。 行政许《可、:监督检查责任—人有:陈述权和《申,辩权行政许》可责任人对行政处】分决定不服的—。。依照中?华人民共和》国行政?。监察:法和中华人民共和】国公务员法的有【关规定办理 !。 第十四条 !本办法自局》。党委会通过》下,发之日起实行— 二○一一年【。九月十五日 — , , ,