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长春市规划局!行政许?。可、监督检查—责,任追究办法 】长规发[2011]!27号 第》一条 为加强对【我局行政许可和监】督检查的管》理保证我局工—作人员公正、—廉洁、高效地实施行!政许可和监》督,检查依?据中华人民共—。和国城?乡规划?法、中华人民共和】国行政?许可法和《。。相关法律、法规结】。合我局工作实—际制定?本办法? 《 第二《。条 本办法适用于】局机关各处(室【)、各规划管理分】局的工作人员 【 第三条 !局党委办《公室、纪检监察【室,负责受理《对局机?关处(室)、各规】划管理分局的工作人!员在实?施行政许可和监督】检查中?违法违纪行为—的投诉和举报 【     —投诉和举报》。电话043》1,88779210 !043188—77921》2,。     电】子信箱、局长信箱或!举报中?心 《 , :第四条 局》。党委办公室、纪【检委:负责对有关举—报、投诉的调查【根据对举报、—投诉的查实》结果:向局党?。委汇报局党委—依,照本办法提出—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!员和其他直接责【任人的追究意见实施!责任追究 — 第五条【 责任追究的方式】为 ?     》(一)责令作出【书面检查; 【  : ,  (二)通报【批评;?     (三!)当:。年考评为基本称职】或不称职; —     (【四)调离工作岗【位;    】 (五)给》予行政?。处分     !以上责任追究方式可!单处或并处》 : 第六条【 实施行政许可或监!督检查有下列情形之!一的责令《改正并对《。。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!和其他直接责任【人追究责任 【  :   (一)对符】。合法:。定条件和要求的行政!许可申请不》予受理的;  !  : (二)申》。请人提?交的:申请材料不齐全、不!符合法定《形式和要求在规定时!。限内:未向申请人》告知必须补正—的全部内容的; 】     (三】)未依法说明不【受理:。行政许可申请及不】予行:政许可理由的—; ?   ?  (四)不在办公!场所公?示依法?。应当公示《的材料的; 】    (五)【对符合法定条—件和要求《的申请人《不予行政《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!限内作出行政许【可决定且未经主管部!门和:主管领?导批准的; —。。    》 (六)在受理、审!查、决定行政许可】或监督?检,查过程中需要向申请!人、利?害,关系人履行法定告】知,义务:而未履行的; 【     (七)!由于监督检查—不及时造成违法建】设但不严重影—响城市规划尚—可采取改正措施的;! ,    》 (八)由》于,行政许可《有误或监管不力【建,设,项目违反城乡规划】造,成群众集体访、【越级访、重复访的;!    — ,(九:)依法应当》举行听证而未举【行听证的《。;     (!十):对,。不符合法定条件【和要求的申请人准】予行政许可》或超:越法定职权作出【准予行政许》可决定?的;    】 (十?一)由于行》政许可?有误或监《管不力造《成永久性《建筑严?重违反城市》。规,划的;    !。 (:十二)?在各类行政处罚案】件中由于《调,查失实、《定性不准《、运用法律法规错】误造成违《法处罚或执》法人员在执法活【动中直接作出的【。具体行政行》为造成错案的; 】  ?   (十三)由于!工作疏忽擅》自对严重《违法的建设工—程予以验收》并发:放建设工《程规划?核实:通知书的; —     (十】。四)由?于案件承办人故意】。隐匿证据或提供虚】假证:。据导致审核和批准】不正确?。。而,造成:。错案或经《行政复议《的案件或人民法【院判决撤消、变更】或造成败诉的— 《 第七条 本办法!第六条第一至—。九款中工作》人员主动《发现并及时纠—正错:误未给我局》和行政管理相对人及!利害关系人造成损】失或不良影》响,的经批评《教育可免予》责任追?究;情节《轻微经责令》改正后给我》局和行政管理相对】人、利害关》。系人及城市发展【建设造成损》害或:影响较小的对直接】负责的主《管,人员和其他》。责任人责令作出书】面检查当年考—评不能评《为优秀;情节—严,重虽经责令改正仍给!我局和行《政管理?相对:人、利害关》系,人及城市发展建设造!成损害或《不良影响的对直接】负责的主《管人员和《其他直接责任人给】予通报批评停—职学习或调离—现工作岗位当年【考评为基本称职或不!称职 】第八:。。条 本办《法,。第六条第十至十【四款中对直接负【。责的主管人》员和其他直接责【任人调离现》工,作岗:。位当年考《评为:基本称职或不—称职给予行政警告至!记,过处分?;情节严重的给予行!政记大过至撤—职处分;构》成犯罪的移》交司法机关依法追】。究刑事责任 】 第九条 实施!行政许可或监督检】查过程中《索取或者收受他人】。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!益构成?犯罪的移《交司法机关依—法追究刑事责任【;尚不构成犯罪【的对直?接负责的主》管人员和其》他直接责任》人给予行政撤—职至:开除处分 ! 第十条 领—导干:部利用职《权或者职《务上的?。影响授意、指示、】强令实施行政许可】或监督检查》的机关?、单位?及其工作《人员违反规定许可】或者:。违反规定插手干预行!政许可事项情节【较轻:。的给予通报批评、】行政警告《至,记过处分;情节较重!的给予记过或—者记大过处分;情】节特别严重》的给予行政降级或开!除处分;构》成犯罪的移》交司法机关依法【追究刑事《。责任 ? 第—十一:条 有下列情形之】一的工作《人员不承担》行政许可《或监督检《。查责:任 《。。 ,   (一)行政】许可或监《督检:查相对人弄虚—作假致使工作人员】无法作?出正确判断》的; ?   《  (二《)法律?、法规、规章和【内部行政管》理制度不作规定或】规,定不:具体致?使工作人员理解错】误的;    ! (三?。)因:。不可:抗拒的因素》导,致行政许可或监【督检查错案发—生的;   】  :(四)其他不应【该承担行政许可或】监督检查责》任的情形 【 第十二—条 行政《许可:、监督检查责任人干!扰、阻碍、不配合】。对其实施《。行,政许可或监督检【查行为进《行调查的或者—。对投诉、检》举、控?告人打击、报复【、陷害的依照有关法!律、法规处理— , 第十【。三条 行政许—可、监?。督,检查责任人有陈【述权和申辩》权行政许可责任人对!行政处分《决定:不服的依照中华【人民共和《国,行政监察法和中华】人民:共和国公务员—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! ? 第十四条 本办!法自局党委会通过】下发之日起实行 】。二,○一一?年九月十五日—