, 长春市规划局】行政许可、监督检查!责任追究办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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长规发《[2011]2【7号
第一条 【为加强?。对我局行《政,许可和监督检查的】管理:保,证,。。我局工作《人员公正、》。。廉洁:、,。高效地实施》行,政许可?和监督检查依据中】华人民共和》国,城乡规划法、中【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!可法和相《关法律、法规结【合我局工作实—际,制定本办法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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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》二条 本办法适【用于局机关各处(】。室)、各规划—管理分局的》。工作人员
】。 第三条》 局党委《办公室、纪》检监察室负责受理】对局机关处(室)】、各规划管理分局的!工作人员在实施【行政许可和监—督检查中违法违纪行!为的投诉和举报【
投诉!和举:报电话?0431《88779210】 043188【779212
! 电子信【箱,、局长信《箱或举报《中心
《。
《第四条 局党委办】公室、纪检委负责对!有关举报、投诉【的,调查根据对举报、投!诉的查实结》果向局党委》汇报局党委依照本办!法提出对直接—。负责的主管人员和】其他直接《责任人的追究意见实!施责任?追究
】。第五条 责任—追,究的方式为
【 ? (一)》责令作出书面检查;!
, : (二)通报!批评:;
【 (三)当年考【评为基本称职或不】称职;
《 —。(四)?。调离工作岗位;
! (五)给!予,行政处分
》 以【上责任?追,究方式可单处或并处!
—第六:条 实施行政—许可或监《督检查有下列情形】之一的责令》改正并对直接负责】的,主管人员和其他【直接责?任人追究责任
【 —(一)对符合法定】条件和要求的行政许!可申请不予受理【的;
《 : (二)—申请人提交的申请】材料不齐全、不符】。合法:定形式和《要求在规定时限【。内未向申请人告知必!须补正?的全部内容的;
! (三)未!依,法说明?不受理?行政:许可申请及》不予:行政许可理由的;
! —(四)不在》办公场所《公,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!料的;
【 (五)—对符:合法:定条件和要求的【申,。请,人不予行政许—可或者?不,在法定期限》内作出?行政许可决定且未经!主管部门《和主管领导批准的】;
】(六)?在受理、审查、决】定行:政许可或监督检查过!程中:需要向申请人—、利害关系人履行法!定告知义《务而未履《行的:;
— (七)由于监】督检查不及时造成】违法建设但不严【重,影响城市规划—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!;
? 》(,八)由于行》政许可?有误或监管不力建】设项:目违反城乡规划【造成:群众集体访、越【级访:、重复访的;
【 (九】)依法应当举—行听证而未举行听】。证的;
【 , (十)》对不符合法定条件】和要求的申请人准予!行政许可《或超越法定职权作出!准予行?政许可决定的;
】 ? (十一)由】于行政?许可:有误或监管不力【造成永久性建—。筑严重违反城市规】划的;
《 —(十二)在各类行】政处罚案件中由【于调查?。。失实、定性不准、运!用,法律法规错误造成违!法处罚或执法人员】在执法活动中直【接作出的具体—行政行为造》成错案的;
— (【十三)由于工作疏】忽,擅自对严重》违法的建设》工程予以验收并【发放建设工程规划核!实通知书的;
】 》(十四)由于案件】承办人故意隐匿【证据或提供虚假证据!导致审核和批准不正!确而造成错案或经行!政复议的《案件或人《民,法院:判决撤消、变更或造!成败诉的《。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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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《。七条 本办》法第六条第一至九款!中工作人员主动【发现并及《时,纠正错误未》给,我局和行政管理【相,对人及利害》关系人造《成损失或不良—。影响的经《。批评教育《可免予责任追究;】情节:轻微经责令改正后给!我局和行政管—。理,。相对人、利害—关系人及城》市发展建设造成【损害或影响》较小的对直接负【。责的主管人员—和其他责任人责【令作出书《面检查当年考—评不能评《。为优秀;情节严重】虽,经责令?改正仍给《我局:和行政管理》相对:人、利害关系人【及城市?发展建设造成损害或!不良影响的对直【。接负责的主管人【员和其他直接责任】人给予通报批评停职!学,习或调离现工作岗】位当年考《评为基本称职或不】。称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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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八条】 ,本办法第六条第十至!十四款?。中对直接《负责的主管人员【和其他直接》责任人调离现工作】岗位当年考评为基本!。称职或不称》职给予行《政,警告至?记过处分;》情节严重的给予【行政记大过至—。撤职处分;构成犯】罪的移?交司法机关依法【追究刑事责任—
第【九条 实施行—政许可或监督检【查过程中索取或者】。收受他人《财物或者谋取其他】。利益构成犯罪的移】交司法机《关依法追究刑—。。事责任?。;,。尚不构成《犯罪:的对直接《。负责的主管人员【和其他直接》责任人?给予行政撤职—至开除处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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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—。十条 领导干部【利用职权或者职【务,。上,的影响授《意、:指示、强令实施【行政许?可或监督检查—的机关、单位—。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!定许可或者违反规定!插,手,干预行政许可事【项,情节:较,轻的给予通报—批评、行政》。警告至?。记过:处分;情节较—重的给予记过或者记!大,过处分?;情:节特别严《重的给予行政降级】或开除处分;构成】犯罪的?。移交:司法机关依》法追究刑事责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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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—。十一条? 有下列情形之【一的工作《人员不承担行政许】可,或监督检《。查责任
— 《(一)行政许—可或监督《检查相对《人弄虚作假》致使工作《人,员无法作出正确【判断的;
】 (二)法律、!法规、规章和内部】行政管理制度不【作规定?或规定不具》体致使工作人员理解!错误的?;
: : , (三)—因,不可抗拒的因素导】致,行政:许可或监督检—。查错:案发生的;
】 (》四)其他《不应该承担行政许可!或监督检查责任【的情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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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第十二条 行政【许可、监督检查【责任人干扰、阻【碍、不配合对其实施!行政许?可或监?督,检查行?为进行调《查的或者对投—。诉、检举、控告人】打击、报复、陷【害的依照有关法【律、法规处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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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—十三条 行政许可、!监督检?查责任人《有陈述权和》申辩权行政》许可责任《人,对行政处分决定【不服的依《照,中华人?民,共和国?。。行,。政监察法和中华人】民共:和国公务员法—的有:关规定办理
! 第十四条 【本办法自《局党委会通过下【发之日起《实行
二○》一一:年九月十五日—