安全验证
。 长春市—规划局行政许可【、监督检《查责任追究办法 ! 长规发[2011!]27号 》第一:条 为加强对—我局行政许可和【监督检查的管理保证!我局工作《人员公?正、廉?洁,、,高效地?实施行?。。。政,许可和?监督检查依据—中华人?民共和国城乡规划】法、中华人民共和】国行政许可法和相关!法律、法规结合【我局:工作实际制定—本办:法 【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!于局:机关各处《。(室)、《各规划管理》分局的?工作人员 【 第三》条 局党《委办公室、》纪检监察室负—责受理对《局机关处《(室)、各规划管】理分局的工作人员】。在,实施行政许》可和监督检查中【违法违纪行为的投诉!和举:报     投!诉和举?。报,电,。话0431》88779》210? ,043188—779212 【   《。  电子信箱、【。局长信箱或举报中心! 第四】条 局党委办—公室:、纪检委负》责对有关举报—、投诉的调查根据】对举报、投诉的查实!结果向局党委汇报】局党委?。依,照本办法提出—对,。直接负责的》主管人员和其他【直接责任人的—追究意?。见实施责任追究 ! ? 第五?条 :责任:追究的方式为 ! ,   ?(一)责令作出书面!检查;  【。   (二)通报】。。批,评;  —。   (三)—当年考评为基本【称职:或不称职;》 , :    (四)【。调离工作《岗位;    ! (:。五,)给予行政处分 !     以上【责任追究方式—可单处或并处 【 , 第》六条 实《施行政?。许可或监督》检查有下列》情形之一《的责令改正并对直接!负,责的:主,管,人员和其他直—接责任人追究责任 !   《  (一)》。对符合法定条件和要!求,的行政许可》申请不予受理的;】。    — (:二)申请人提交的】。申请材料不齐全、】不符合?法定形式和要求在】规定时限内未向【申请人?告知:必须补?正的全部内容的;】    — ,(三)未依法—说明不受理行—政,许可申请及不予【。行政:许,可理由的《;     】(四:)不在?办公:场所公示依》法应当公示的—材料的;   !  (五)对符合】法定条件和》要,求的:申请人不《予行政许可或者不】在,法,定期限内作》出行政许可决—。定,且未经?主管部门和主管领导!批准的;   !  (六)在受【理、审查、决定【行政许?可或监?督检查过程中需要】向申请?人、利害关系人【履行法?定告知义《务而未履行的—;     (!七):由于监督《检查不及时》造成违法建设但【不严重影响》城市规划尚可采【取,改正措施的; 】     》(八)由于行—政,许可有误或监—管,不力建?设项目违《反城乡规划》造成群众集体—。访、越级访、重复访!。的;    】 (九)依》法应当举行听证而】未举行听证》的; 》    (十)对不!符合:法定条件和要求【的申请人准》。予,行政许可或超—越法定职权作—出准予行政》许可决定的;—     【(十一)由于—行政许可有误或监】。管不力?造成永久性建筑严重!违反城市《规划的?; ?     》(,十,。二)在?各类行政处罚案件】。中由:于调查失实》、定性不准》。、运用法律法—规错误造成》。违,法处罚或执法—人员在执法》活动中直《接作出?的具体行《政行为造《成错案的;》     (十!三)由于工作—疏忽擅自对严—重违法的建设工【程予以验收并发放建!设工程规划核实通】。知书的; — ,    《(,十四)由于》案件承办人故意隐匿!证据或提《供虚假证据导致【审,核和批?准不正确而造—成错案或经行政复议!的案件或人民法院判!决,撤,消、变更《或造成败诉的 ! , 第七条》 本办法第六—条第一至《九款中工作人员【主动发现《。并及时纠正错误未给!我局和行政管理相】。对,人及利害关》系人造?成损失或不良—影响的经批评教育可!免予:责任:追究;情节轻微经】责令改?正后给我局和—行政管理相》对人、利害关系人及!。城市发展建设造【成损害或影响较小】的对直接《。负责的主管人—员和其他《责任人责令》作出书?面检查当年考评不】能,评为优秀;情节【严重虽经责》令改正?仍给:我局和行政》管理相对人、利害关!系人及城市发—展建设?造,成损害或不良影【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!管人:员和:其他直接责任人【给予通报批评停【职学习或调离现【工作岗位当年考【评为基本称职—或不称?职 【第八条 本办法【第六条第《十至:十四款中对》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!和其他直接》责任:人调离?现工作岗《位当年考《评为:基本称职或不—称职给?予行政?警告至记过处—。分;情节严重—。的给予行政记大【过至撤职处分;构】成犯罪的移交—司法机?关依法?追究:刑,事责任 《 第—九条 实施行—政许可?或监督检查过程中索!取或者收受他—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!。。利益构?成犯:罪的移?交司法机关依法【追究:刑事责任;尚不构成!犯罪的对直接—负责的?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!责任人给予行—政撤职至开》除处:分 第十!条 领导干部利用】职,权或者职务上—的,影响授意、指示【、强令实施行政许可!或监督检《。查的机关《。、单位及其工作人员!违反规定《许可或者违》反规定插手干预行政!许可事项情节—。较轻的给《予通报批评、行【政警:告至记过处》分;:。情节较?重的给予记过或【者记大过处分;情】节特别严重的给【予行政降级或开【除,处分;?构成犯罪《的移交司法机—关依法追究刑—事责任 】 第十一《条 有下列情形【之一的工作》人员不承担行政【许可或监督检查【责任     !。(一)行政》。许可或监督检查相对!人,弄虚作?假致使?工作人员无法作【出正确判断的; !。  :   (《二)法律、法规、】规章:和内部行政管理【制度不作规定或【规定不具体致使工】作人员理解错误【的;    】 (三?)因不可抗拒的因素!导,致行:政许可或监督—。检查错案《发生的?;  》。  :。 (:四)其他不应该【承担行政许可或监】督检:查责任的情形 ! :。 ,第十二?条 行政《。许可、监督检查【责,任,人干扰、阻碍、不配!合对其实施行政【许可或监《督,检查行为进行调【查的或者对投诉、检!举、控告人打击、】报复、陷害的依照】有关法律《。、法规处理 】 ?第十三?条 行政许可、监督!检查责任人有陈【。述权和申辩权行【政许可责任人—对行政处分决定【。。不服的依照中华【。。人民共和国行政【监察法和中》华人民共和国公务】员法的有关》规定办理 》 第十四】条 本办法自局党委!会通过下《发,之日起实行》。 二○一一年—九月十五日》