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长春市规划局!行政许可、监督【检查责任追究办【法 长规发[】2011]27号 !第一条 为加强【对我局行政许可【和监督检《查的:管理保证我局工作人!员公:正、廉洁、高效【地实施行政》许,可和监督检》查依:。据中华?人民:共和国城乡》规划法、中华—人民共和国行政许】可法和相关》法律、法《规结合我局工作实】际制定本办法 ! , 第二条 本【办法适用于局—机关各处(室)、各!规划管理分局的工作!。人员 】第三条? 局党委办公室、纪!。检监察室负责受【理对局机关处(室】)、各?规划管理《。分局的工作人员【在实施?行,政许可和监督检【查中违法违纪行为的!投诉和举报 — :    《投诉和举报电话【0,4318877【9210 0431!88779212 !     电【子,信箱:、局长?。信箱或举报中心 ! 第四—。条 局党委办公【室、:纪检委负责对有关举!报,、投诉的调查根据】对举:报,、投诉的《查实结果向》局党:委汇报局党委依照本!办法提出对直接负】责的主管人》员和其他直接责任】人的追究《意见实?施责任追究 【 第五条 责!任追究?的方式为   !  (?一)责令作出书面检!查;    】 ,。(二)通报批评;】   》  (三)当年考】评为基本称职或【不称职?;     】(四)?调离工作岗位;【。。。 ,    》。 (五)《。给予行政处分 !  :  以上责任追究方!式可单处或并处 】 , 《第六条 实施行政许!可或监督检查有【下列情形之一的责】令改正并对》直,接负责的主管—人员和其他直接【责任人追究责—任     】(一)对《符合法定条件和【。。要求的行政许—可申请?不予受理的; 【 ,    《 (二)申》。请人提交《的申请材料不齐全】、不符?合法:定,形式和要求在规定】时限内未向申请人】告知必须补正的全】部内容?的;   【  (三)未依法】说明不?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及!不予行政《许可理由的;—。     (四!)不在办公场所【公示依法应当—公示的材料的;【。 ? ,   (五)—对符合法《定条件和要》。求的申请人不予【行政许可或者—不在:。法定期限内》作出:。行政许可决定且未经!。主管部?门和主管领导—批准的;《 :     (六)】在受理、审查、决】定行政?。许可或监督》检查过程《。中需要向申请—。人、:利害关系人履行【法定告?知义务而未履行【的;    】。 ,(七)由于监—督检查不及时造【成违法建设但不严】重影响城市》规划尚可采取改正】。措,。施的; —   ?。 (八)由于行政】许可有误《或监管不力》建设项目违反城【乡规:划造成?群众集体《访、越级访、重复】访,的;     !。。。(九)依《法应当?举行听证而未举【行听证的《; 《    (十)【对不符合法定条【件和要求《。的申请人准予行【政许可或《超越法定职》权作出准予行政许】可决定的; 】    《(十一)由于行【政许可有误或—监管:不力造成《永,久性建?筑严:重,违反城市《规划的; 》    》 (十二)在各类行!政处罚?案件中由于调查失实!、定性不准、运用】法律:法规错误造》成违法处罚或—执法人员在执法【活,动中直接《作出:的具体行政行为【造成错案的》;     (!十三)由于》工作疏忽擅自—对严重违法的建设】工程予以验收—。并,发放建设《工程规划《核实通知书的; ! ,    (》十四)由于案—件承办人故意—隐匿证据或提供虚】假证据导致审—核和:批,准不:正确而造成错案或】经行政复议的案件或!人民法院判决撤【消、变更《或造成败《诉,的 》 第七条 本办法!第六条第一至九款中!。工作人员主动发【。现并及时《纠正错误未给我局和!行政管理相对人【及利害关《系人造成损失—或不良影响的—经批评?教育可免予》责任追?究;情节《轻,微经责令《改正后?给我局和行政管理】相对人?、利害关系》人及城市发展建设】造成损害或影响【较,小的对直接负责的】主管:人员和其他责任人责!令作出书面检查当年!考评不能评为—优秀:;,情,节严重虽经责—。令,改正:仍给我?局和行政管理相【对人、利害关系人及!城市发展建设—造成损害或不—良影响的对直接负责!的,主管: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!人给予通报批评停】职学习或调离—现工作岗位当年考评!为基本称《职或不称职 】 :。 第八条 本—办法第六条第十至】。。十,四款中对直接负责的!主管人员和其他直】接责任人调离现【工作岗位当》年考评为基本称职或!。不称:职给予行《政警告至记》过处分;情节严【重的给予《行政:记,大过至撤职处分【;构成犯罪的移【交司法机《关依:法追究刑事责—任 》 第九条 —实施行政许》可,。或监督检查》。过程中索《取或者收受他人财】。。物或者谋取》其他利益构成犯【。。。罪的移交《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!事,责,任;尚不构成—犯罪的对直接负责】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!接责任人给予行【政撤职至《开,除处:分 — 第:。十条 领导》干部利用职》权或者职《务,上的影响《授意、指《示、强令实施—行政许可或监督【检查的机关、单位】及其:工作人员《违反规定许》可或:者违:反规定插《手干预行政许可事项!情节较轻的给予通报!批评、行《政,。警告至?记过处分;情节【较重的?给,。予记过或者记—大过处分;情节【特别严重的给予【行政降级或开—除处分;构成犯罪】的移交?司法机?关,依法追究刑事责【任 》 第十《一,条 有下列》情形之一的》工作人员不承—担行政许《可或监督检查—责,任     (!一)行政许可—。或监督检查相—对人弄虚作假致【使工作?人员无法作》出正:确判断的; 】    (》二,)法律、法规、【规章和内部行政【管理:制度不?作,规定或规定不具【体致使工作人员【理解错误的; ! ,   (三)因不可!抗拒的因素导致行】。政许可?或监督检《查错案发生的;【     (四!)其他不应该承【担行政?许可或监督检查责】任的情形《 —第十二条 行—政许可、监督—检查责?任人干扰《、阻碍、不配合对其!。实施行政许可或监督!检查行?为,进行调查的或—者对投诉、》检举、控告人打击】、报复、陷害的依照!有关法律、法规处理! 第【十,三条 行政许可、】监督检查《责任人有陈述权和】申辩权行政许可责任!人对行政处》分决定不服》的,。依照中华人民—共和国行政监—察,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!公务员?法的有关规定办【理 第】十四条 本办法自局!。党委会通过》下,。发之日起实行 二○!一一年九月十五日】