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长》春市规划局听证【工作暂?行规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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长规发—[2011]1【7,。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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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条 为—规范我局听》证工作保《护公民、法人—和其:他,组,织的合法权益依据中!。华人民共和》国行政许可》法、中华人民—共和国城《乡规划法、中华人】民共:和国行政处》罚法和有《关法律、法》规结合长春市城【市规划管理实际【制定本规定》
第!二条 我《局组织编制的城市的!控制性详细规划和重!要地块的修建性【详细:规划报送审批前【以,听证会?形式征求公》。众意见的;作—出许可决定和行政】处罚决定前依法或依!申,请举行听证会的应当!。遵守本规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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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第?。三条 听证应当遵】循合法?、公开、公》平、公正《和,便民的原则充分听取!。。公,民,、法人和《其他组?织的意见除涉—及国家秘密、—商,业秘密或者》个人隐私外应—当公开举行》听证
! 第四条《 听证实行告知【、回避制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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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第五条 行政许!可事项的行》政许可申请人、利害!关,系人应当在》被告知听《证权利之日起—5日内向《市规划?局承办行《政,。许可事?项处室提交》书面听证申》请;行?政处罚事项的—当,事人:应当在?被告知听证权—利后3?日,内向:。所在地?规划分?局提交书《面听证?申请逾期不提交的视!为放弃?听证:权利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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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六》条 行政许可事项的!承办处室应当在受理!听证申请之》日起20日内组【织听证;行》政处罚事项的承办分!局应当在受理听证申!请之:日起15日》。内组:织,听证
! 第七条 》组织编制的城市【的控制性详细—规划和重《要地块的修建—性详细规划的承办】处室应当在举—行听证?7日前以公告—形,式,。将,听,证会的时《间,、地点、内容、听】证代表产生的办【法、:。。参加听?证须知等告知听【证会参加人符—合规定条《件的公民、法人和】其他组织均可申【请或者?推选代表申请参加听!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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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八条 行政!许,可,事项的承办》处室应当在举行【听,证7日前以公告【形式将听证会的时】间、地点、内容【、听:证代表产生的办法】、,参加:听证须知等告知听】证会参?加人听证公告—规定的?代表产生办法、【听证事项及》公,民、法人和其—他组织?。的,申请情况确定听证代!表听:。证代表名额一般为五!至十人特殊情况可适!当增加确定的听【证,代表:应当具有《。广,。泛性、代表性听证代!表确定后应当—书面通?知或:者公告?。。。告,知听证代表
】。
第九条】 行:政处罚事项的承办】规划分局《应当制作听证通知书!在举行听证会7日】前将送达当事人【由当事人在通知书送!达回证上签》。。字
— 听证》通,知书应当载明下【列事项
! (一)听证的事!。由与依据;
—
【(二:)听证会的时—间、地?点;
【 (三)听【证主持?人、记?录员的姓名、职【务;
— ?。 (四)当事人的权!。利,与,义务;
【。 ? ,(五)?其他应该的注—。意事项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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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!条 听证会由承办行!政管理事项的处室(!分局)具体组织负】责,确定会议地点—、,时,间、通知等但听证主!持人必须是》局,法规处或办理该【行,政管理事项以外的人!员,担当记录员由—听证主持人指—定
》。
? 第:。。十一条 行》政许可?事项的听证会参加人!包括行政许可申请的!审查人、行政许可】申请人、利害—关系人及其代表和】承办:。处室:。认为需?要参加的相关设计】单位、监察机关【及人大代《表等:。
》 :。 行政许《可申请人参加听证人!员为一?。至三名利害关系【人和其委托代理人参!加听证的人员—总数应为五》人以下(含五人)】利害关系人超—过五人的应当推【举听证?代表参加
】
第十二条】 行政处《罚事项的《听,证会参加人包—括案:件调查人《。、当:。事人及其委》。托代理人
》
? 当事人委】托,代理:人参加听证的应当在!举行听证会前提【。。交授权委托书—授权委托书》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及!代理权限
!
, 第十三条 听】证主持人、记录员与!听证事?项有直?接利害?关系的应《当主动申请回避【申请人、利》害关系人认为听证主!持人、?。。记录员?或者:其他工作人员与【听证事项有直接利害!关,系的有权申请回避】听证主持人、记录】员或者其他工作人员!与听:证事项确有直—接利害关系的应【当回避
《
》 第十四条— 听证主持人在举行!听证:活动中行使下列【权力:
】决定听证的》延期:、中止和终》止;
《 》 核实听证参加【人身份及其委托代理!人身份权限;—。
? 询问听证!参加人?;
》 , : 接收有关》证据;
》 ? , 维持《听证秩序;
—
,。 本规定!赋予:的其:他权利
】
【第十五条 听证【代表、当事》人、 行政》许可申请人和利【益关系人或者其【委托代理《人在听证中》的权利和义务
【
(】一)有权申请与【听证:事,项有:利,害关系的听证主【持人、记录员—及其:他相关?工,作人员?回避;?。
? (二)】有权就听证事—项涉及的事实、【政策:、法规?及有:关情况进行》陈述:和申:辩;
! ,(三)有权对行政许!可事项审查》人员提出的意见【和,证据进行质》询,并提出新的证—据;
》 (四【)如实陈述行政【许,可事项的事实和回答!听,证主持人《的提问;《
《 (五—)遵守听证会纪律】。
》
第《十六条 听证—会按:下列程序进行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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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一!)听:证,主持人核《实听:证参加人的》身份和到场情况;
!
: , : :(二)听证主持人】。宣布听证会开始【。公布听证事由介【绍本人、记录员【及其他?听证参加人》的姓名、工作单【位及职务告知听【证参加人的》权利和义务并询【问当事人、行政许】可申请人和利害关】系人是否申请听证主!持人、?记录:员回避?;申请听证主—持人回?避的:。。听证主持人应—当报市规划局局长决!定是否回《。避;申请《记录:员回:避的由听证主—。持人:决定:是否回避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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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,。 (三)听证主【持人宣读听证—会纪:律
— 1.听证参加!人要求?发言或?者提问需举》手示:意经听证主持—人允:许后:方可发言或者提【问未经听证主持人】允许不得随》意发言和提问旁听】人员不得发言或者提!问;
【。 , , 2.?未经听证主持人【准许听证参加人不】得录音?、录像和摄》。影;
》 《 3.未经听—证主:持人准许《听,证,参加人不得随—意退场中途退场的按!放,弃听证权利处—理,;
【 :4.听?证,参加人?发,。言不得使用》人身攻击或者侮【辱性语言有》书面发言《材料:的发言后请将发【言材料上交》。记录员;
! 5《.听证参加人及旁听!人员不?得大:声喧哗?、鼓:掌、哄闹或者妨碍】听,证秩序的行为—;
? 6.】。听证会场禁》止吸:烟关闭移动》电话和寻呼机;【
: 》 7:.对违反听证秩序】的听证主持人有【权,予以制?止情节严重的—责令其?。退场
?。
(四!)负责该《行政管理《事项的工作人员提出!审,查意:见,。并陈述理由提供【有关依?据、证据等材料【
《 ? (:五)当事人》。、行政?许可申请人、利益关!系人或者其委托代理!人陈述维《护其合法权益的事实!、理由和依据进【行申辩和质证;
! : : , ,(六:)负责该行》政管理事项的—工作人员就有争议的!事实、?依据、处理建议进行!答辩;
】 , , (七)听证代表】、当事人、行政许可!申请人和利益关系】人最:后,陈述;
》。 (八)!记录员将听证笔录】提交听证代表、当】事人、行《政许可申《请人和利益关—系人或?者其委?托代理?。人确认无误或者补】。正后:签字(或《者盖:章)听证代表—、当事人、行政许可!申,请人和利益关系人或!者其委托《。代理人无《正当理由《又拒绝签字》或者盖章的》记,录员应?当,在听证?笔,录中记明情况
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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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第十七条 —。听证笔录《应当载明《下列内容
— —(一)听证》事,项名称?;
— ?(,二)听证主持人、】记录员的姓名、职务!;
【 (三)》听证参?加人的姓名或名称】、,地,。。址以及职《业、职?务等基?本情况;
! ?(四)?听,。证会:举行:的时间、《地点、方式;—
》 (《五)负责该项行政】管理:事项:的工作人《员提出?的审查?意见;
— (六)】。当事人、《行政许可申请人【、,利害关系人》陈述的事实、—。理由:和依据或者听—证代:表发:表的意见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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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。。 (七)听证【员意:见,。及听:证会结?。论;
— , ?(八)?听证代表、当—。事人、行政许—可申请人、利—害关系或者其委托】代理人的签字或【者盖章?听证代表、当—事人、?行政许可申请人、利!害关:系,或者其委托代理【人拒绝签字》。或者盖章的应附有拒!绝签字或者盖—章的:情况说?明;
】 (九)听证主】持人认为需要载明】的,其他事项
》
: , ? (十)《 听证参《加人有权查阅听证笔!录
【 第十八条— 承办处室(分局】)应:当根据听证情况制作!行政听证报告报局例!会审定局例会—。依据事?实作出决定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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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九条! 行政听证报告【应,当包括以下》。内容
《 《 :(一)听《证事由;《
《 (二)【听证主持人》和听证参加》人的基本情况;
】
(三!。)听证的《时间和地点;—
《 (四)听】证的:简要经?过,;
— ?(五)事实》及处理意见》。和建议?
— 第二十条 有】下列情形之一的听】证主持人应》当作出延期举行听证!的,决定
!。 ,(一)因不可抗【拒因素导致听证会】无法:。按期举行的》;
? (二】)提出?回避申请理由成【立,。暂时不能确》定听证主持》人或记录员的—。;
《 (—三)依法《。应当延期的其他情形!
【 延期听证的承办单!位应当书面通知听证!参,。加人说明理由
】 》 延期听证的情形】消失后承办单位应当!在五日内举》行听证并书面—通知听证参加人
!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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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一条 !有下列情形之—一的听证主持—人应:当作出中止听证【的决定
】 (一)听【。证主持人认为听【证过程中《提出新的事实、理由!和依据或者提出的】。事,实有待调查核实【。的;:
【 (二)因不可抗拒!因,素导致?听证参加人无法继】续参加听证会的;】。
(!三)依法应当—中止听证的其他【情形
! 中止?听,证的听证《主,持人应当《告知:听证参加人并说【明理由
《
【中止听证《的情形消失后—承,办,单位应当在五—日,内恢复听证》并,通知:听证参加人
】
?。 第二十二条 有!下列情?形之一的听证主持人!应当作出终止听证的!决定
! (一)申请人撤回!听,证申请或在听证【过程中声明退—出的:。。;
】 (二)申请人【无正当理由》不到场的或者未经听!证主持人允许中途】退场的;《
【 (三)《听证申?请人:放弃听证权利的【。;
【 (四)依法应当!终止听证的其他【情形
— ? 终止听证的听证】主持人应当告知【听证参加人并说明】理由
?
终】止听证后《由城市规划行政主】管部门依《法,作出行政《许可决?定或者行政处—罚决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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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》十,三条 ?听证资料(包括听证!笔录、录音》、摄像、行》政管理?事项承办单位及【听,证代表、当事人、行!政许可申请单—位和利益关系—人及其委托》代理人提供的有关】证据:。等,)由承办《单位立?卷后交档案室归【档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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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第二十四—条 组织听证所需经!费由:市规划局承担听【证事项的《申请人、利害关【系人不承担组织听证!的费用?;严禁承办单位向】听证参加人收取【或,者变相收取任—何费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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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第二十五条 —对违反国家法律和】本,规定不履行法定告】知听证义务》、不依法或依申请应!当举行的听证以【及组织听《证,会中的违法违规行】为依:照责任追究的—有关法律、法规的】规定追究《有关:人,员的:责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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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第二?十六条 《本规定?自下发之日起—试行
二○一【。一年六月二》十八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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