《 长春《。市规划局听证—工作暂行规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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长规发》[20?11]17号—
第一条 —为规范我局听证工】。作保护公民、法【人和其?他组织的合法权益】依据中华人民—共和国行《政许可法《、中华人民共和国城!。乡规:划法、中华人民共和!国行政处《罚法和?有关法律、》法规结?合长春市城市规划管!理实际制定本—规定
】 :第二条 我局—组织编制的城市的控!。制性详?细,规,。划和重要地块—的修建性详细—规划报送审批—前,。以听证会形》。式征:求,公众意见的;作出许!可决定和行政处罚决!定前依法或依申请】举行听证会的—应当遵守本规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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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】条 :听证应当遵》循合法?。。。、公开、《公平:、公正和便民的原则!充分听取公民、法人!和其他组《织的意见《除涉及国家秘密、商!业秘密或者个人隐】私外应当公开举行听!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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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—四条 听证》实行告知、回避制】度
【 :第五条 行政许可事!项的:行政许可《申请人、《。利害关系《人应当?。在被告知听证权【利,之日:起5日内向市规划】局承办行政许可【事项处室《提交书面听证申请;!。。。行,政处罚事《项的当事人应当【在,被告知听证》权,。利后3日《内,向所在地规划—分局提交书面听【证,申,请,逾,期不提交的视为放弃!听证权利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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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—六条 行政许—可事项的承办处室应!。当在受理听证申请】之日起20日内组织!听,证;:行,政,处,罚事项的《承办分?局,应当在受理》听证申请《之日起15日—内组织?听证
》
第七【条 组织编制—的城市?的控制?性详细规划和—重要:地块的修建性详【细规:划的承办处室—。应,当在举行听证—7日前以公告形【式将听证会的时间】、地点、内容、听】证代表?产生的办《。。法、参加听》证须知等告知听证】。会参:加人符合规定条件的!公民、法人和其他】组织:均可申请或者—推选:代表申请参加—听证
》
第—八条 行《政许可事项的承【办处室应《当在举行听证7日前!以公告形《式将听?证会:的时间?、地点、内容、【。听证代表产生—的办法、参》加听:证须知等告知听证会!参加人听《证公告?规定的代表产—生办法、听》证事项及公民、【。法人和其《他组织的申》请情况确定听证【代表听证代表名【额一般为五至—十人特殊《情况可?适当增加确》定的听证《代表应当具有—广泛性、代》表性听证代表—。确定后?应当书面通知或【者公告告知听证代表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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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九条】 行政?。处罚:事项的承办规—划分:局应当制《作,听证通知《。。书在举?行听证会7日前将】送达当事人由当事人!在通知书送达—回证上签字
】 《 听:证通知书应当载明】下列事项
! (一)听【证的:。事由与依据;
! (—二)听证会的时间、!地,点;
》 (三)听!证主持人、》记录员的姓名、职】务,;
》。 (四)【当事:人的权利与义—务;
】 (五)其他【应该:的注意?事项;
》 ,
? :第,十条 听证》会由承办行政—管理事项的处室(】分局)具体组织【负责确定会》议,地点、时间、通知等!。但听证主持》人必须是局》法规处?或,办理该行政》管理事项以外的【人,员担当记录员由听】证主:持人指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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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 第十一条 行】政许可事项的听证】会参加人包括行【政许:可申请的《审查:人、行政许可—申请人、《利害关系人》及其代表和承—办处:室,认为需要参加的【相关设计单位—、监察机关》及人大?代表等
》 行【政,。许可申请人参加【听证:人员为一至》三名利害关》系,人和其委托代理人】参加听证的》人员:。总,数应为五《人以:下(:含,五人)利《害关系?人超过五人的应【当推举听《证代表?参加
》
第十二】条 行政处罚—事项的?听证会?参加人?包括案件《调查人、当》事人及其《。委托代?理人
》 ,。 当事人委托!代理人参《加听证的应当—在举行?听证:。会前提交授》权委托书授权—委托书应《当载明委《托事项?及代:理权限
! 第十三条 听证!主持人、记》录员:与听:证事项有直接—利,害关系?的应当主动》申,。请回避申请人、利】害,关,系人认为听证主【持人、?记,录,员或者其他工—作人员与听》证事:项,有直:接利害关系的—有权申请回避听证】主持人、记录员或者!其他工作人》员与听证《事项确有直接利【害关系的应当回避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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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
:。 ,第十四条《 听证主持》。人,在举行听证活动中】行使下列权力
【
《 决定听证【的延期、中》止和终止;
【 ? 核实听证【参,。加人:身份:及其委托代》理人:身份权限;
】 询问【听证参加人;
! 接收【有关证据;
—
维】持听证秩《序;:。
【 本规定赋予—的其他权利
—
【
第十五条】 听证代表、当事】人、 行政许可申请!人和利益关系人【或,者其:。委托代?理人在听证中的权】利,和义务
》 —(一)有《权申请?。与听证事项有利【害关系的《听,证主持人、》记录员?及,其他相关《工作:人员:回避;
— (二)有!权,就听证事项涉—及的事实、政—策、法规及有关【情况进行陈述和【申,辩;
】。 (三)》有权对行政许可事】项,审查人?员,。提出的意见》和证据进行质询并提!出新的证据;
! (—四)如实《。陈,述行政许可》事项的?事实和回《答听证主持》人的提问;
—
, ? (五)—遵守听证《会纪律
》
第【。十六:。条 听?证会按下列程—序,进行
?
《 (一)听证】主持人核《实听证参加人的【身份:和到场情况;—
,
(二!)听证主《持人宣布听证会开】始,公布听证《事由介绍本人—、记录员及其他听】证参加人的姓—名、工作单位及【职务告知听证—参加人?的,权,利,。和义务并询》问当事?人,、行:政许可申《请人和?利害关系人是否申请!听证主持人、记录员!回避:;申:请听证主持人回【避的:听证主持人应当报市!规,划局局长决定—是否回避;申请记】录,员回避的由听证主】持人决定《是否回避
— —(三)听《证主持人《宣读听证会纪律
! 1.听!证参加人要求发言或!者提问?需举手示《意经听证《。主持人允《。许后:方可发?言或者?提,问未经听证主—持人允许不得随意发!言和:提问旁听人员不【。得发言或者》提问;
— 2.未】经听证主持人准【许听证?参加人不得录音、】录像和摄《。影;
】 , 3.?未经听证主持—人准许听《证参加?。人不得随意退场中】途,退场:的按放弃《听证权利处理;
! 《 4.《听,证参加人发言不得】使用人身攻击—或者侮辱性语言有书!面发言材料的—发言后请将发言材】料上交记录》员,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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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5.听证—参加人及旁听—。人员不得大声喧哗】、鼓掌、哄闹—或者:妨碍听证秩序—的,行为;
! 6?.听证会场禁—止吸烟关闭移动电】话,和寻呼机《;
【。 :7.:对违反听证》秩序的听证主—持人有权予以制【止情节严重的责令】其退场
》。 《。。 (?四):负责该行政》管理事项《的工作人员提—出审查意见并陈述】理由提供有关依【据、证据等材料
! (五】)当事?人、:行政:许可申请人、利益】关系人或者其—委托:代理人陈述维护其合!。法权益的事实、理】由和依?据进行申辩和—质证:;
:
— (六)负责—该行政?管理事项的工—作人员就有争—议的事实、依据、】处理建议进行答辩】。。;
《 》(七:)听:证代表、当事人、行!政许可?申请人和利益关系人!最后陈述;
! (八)记录!员将听?证笔录提《交听证代表、当事】人、行政许可—。申请人和利益关系人!或者其委托代—理人确认无误或者补!正后签字《(或者盖章)听证代!表、当事《人,。、行政?许可申请人和利【益,关系人或者其—委托代理人无正当理!由,。又拒:绝签字或者盖章的记!录,员应当在听证笔【录中:记明情况
】
第十七【条 听证笔录—应当载?明下列?内容
》 , (一)听证!事项名?称;
?
【(二)?听证主持人、记录员!的姓名、职》务;
?
(三!)听证参加人—的姓名?或名称、地址以及】职业、职务等—基本情况;
】 ? , (四)《听,证会举?行的时间《、地点、方式;【
】(五)负责该项【行政管?理事项?。的工作人《员提:出的:审查意见;
! (六—),当事人?、行:政许:可申请人、利害【关系人陈述的事实、!。理由和依据或者【听证代表发表的【意见;?
】。(七)听证员—意见及听证会—结论:;,
《 《(八)听证》代表:、,。当,事人、行《。政许可申请人—。、利害?关系:或者其委《托代理?人,的签字或者盖章听证!。代表:、当事人、》行政许?可申请人、利—害关系或者》其,委托代?理人拒绝《签字或者盖章—。的应附有拒绝签字或!者盖章的情况说【明,;
【 , (九)听证主持人!。认为需要载明的【其他事项
— (【十) 听《。证参:加人有权查阅听证】笔,录,
第!十八条 承办—处室(分局》)应:。当根据听证情—况,制作行政听证—报告报局《例会审定局例会【依据事实作出决定】
【 第十九条 行政听!证报告?应当包括以下内容】
【 (一)《。听证事由;》
? 《 (:二):听证主?持人和听《证参加人的》基本情况《;
:
》 , (三?)听证的时》间和地点;》
? , (四—)听证的简要经过】;
《 (五)事!实及:处理意见和建—议
》
? 第二十《条, 有:下列情形之一的听】证主:持人应当作出延期】举行听证的决定【
— , (一?)因不可抗拒因素】导致听证会无—法按期举行的;【
《 , (二)提【出回避申请》理由:成立暂时不能确定听!。证主:持人或记《录员:的,;
》 : , (三)依法应当】延期的其他情形
! , : 延期听—证的承办单位应当书!面通知听证参加人说!明理由
】 : ,延期听证的情形【消,失后承?办单位应当在五日】内举行听《证,并书:面通知听证参加【人
【 第二《十一:条 有下列情—形之一的听证—主持人应《。当作出中止听证【的决定
《。
(一!)听证主持人认为】听,证过程?。中提出新的事实【、理由和依据或者】提出的事实有—。。待,调查核实的;—
【 (二)因》不可抗拒因素导致听!证参加人无》法继续参加听证【。会的;
》 : (三)依】法应:。当中止听《证的其他情形
【
【中止听证的听证主】持,人应当?告知听证参加—人并:说明理由
】 中》止听证的情形消失】后承办单位应当在】五日内恢《。复听证并《通,知听证参加》人
!第二十二条 有【下,列,情形之一的》。听证主持人应—当作出终止听证【的决定
【。 (一—)申请人撤回听证申!请,或,在听:证过程中声明退【出的;
【 (二—)申请人无》正当理?由不到场的或者未】经听证主持人—允许中?途退场的《;
】 (:三,)听证申请人放弃听!证权利的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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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(四)》依法应?当终止听证的其他情!。形
:。
, 终止】听证的听证主持人】应当告知听证参【。加,人并说明《理由
?
终止!听证:后由城市规划行【政主管?部门依法作出—行,政许可决定或—者行政?处罚决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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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三条】 听证资料(包【括听证?笔录、录《音、摄像、行政【管理事?项承:办单位及听证代表】、当事人、行政【。许,可申请单位》和利益?。关,系人及其委托代理人!提供:的有关证据等—)由承办单位立卷】后交档案室归档【
【 第:二十四条 组织【听,。证所需经《费由市规划》局承担听证》事项的申请人、利】害关系?人不承担组》织听证的费用;严】禁,承办单位《向,听证:参加人收取或者变相!收取任何费》用
《
》第二十五条 —对违反国家法律和】本规定?不,履行:法定告知听证义务】、不依法或依—申,请应当举行》的听证以《及组织听《证会中的违》法违规行为依照责】任追究的有关—法,律、法规的》。规,定追究有《关人:员的责任
】
第二十【。六条 本《规定自下《发之日?起试行?
二○一一年六月!二十八日
】