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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长春市规划—局听证工作暂—行规定
长!规发[201—1]17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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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:一条 ?为规范我《局听证工作保—护公:民、法人和其他组织!的合法权益依据【中华人?民共和?。国行政许可法、【中,华人民共和国城乡】规划法、中华人【民共和国行政处罚】法和有关法律、法规!。结合:长春市城市》规,划,管,理实际制定》本规定
《
— 第二?条 我局组织—编制的城市的控制】。性详细规划》和重要?地块的修建性详【细,规划:报送审批前》以听:。证会形式征求公众意!。见的;作出许可【决定和行政处—罚决定前依法或依申!请举行听证会—的应当遵守本规定
!。
— 第:三条 听证应当遵循!合法、公《开、公平《、公正和便民—的原则充《分听取?公民、法《人和其他《。组织的意见除涉及】国家秘密、商业秘密!。或者个人隐私外应】当公:开举行听证
】
? 第四条 听证】实行告知、回—。避制度
! 第五条 —行,政许可事项的—行政许可申请人、】。利,害关系人应当在【被告知听《证,权利之日《起5日内向市—规划局承《办行政许可事项处室!提,交书面听证申请【;行政处《罚事项的当》事人应当在被告知听!证权利后3日内向所!在地规?划分局提交书面【听证申请逾期不提】交的视为《放弃听证《权,利
!第六:条 行政《许可事项的承办处】室应当在受理—听证申请之日起2】0日:内组织听证;行政处!罚事项的承办—分局应当在受—理听证申请之日起】15日内组织听【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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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七》条 :组织编制的》城市的控制性详细规!划和:重要地块的修—建,性详细规《。划的承办处室应【当在举行听》证7日前《以公告形式将听【证会的时间、地点】、内容、听证代【表产生的办法—、参:加听证须知等告【知听证会参加—人符:合规定条件的—公,民、法人和其他组织!均可申?请或者推选代—表申请参加》听证
》
? 第八条》 行:政许可事项》的承办处室应当在举!行听证7日前—以公告形式将听证】会的时间《、地点、内容—、听证代表产生的】办法、参加听证【须知等告知》听证会参加人听证】公告:规定的代表产—生办法、听证事项】及公民、法》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!情况确?定听证代表听证代】表名额一般为五至十!人特殊情《况可适?当增加确《定的听证代表应当】具,有广泛性、》代表性听证代表确定!后应当?书面通?知或:者公:告告知听证代表【。
【 第九条 行政处罚!事项的承办规划【分,局应当制作听—证通知书在举行【听证会7日前将送】达当事人《由,当事人在通知书送】达回证上《签,字
】 听证通知书应当载!。明下:列事项
《
? ? (一)听证—的事由与依》据;
! ,(二)听证会的时】间、地点;
—
【(,三)听证主持人、记!。录员的?姓名、职务》;
》 (四)当】事人的权利与义务】;
《 (—。五)其?他应:该的注意事项—。;
》
? 第十条《 听证会由承办行政!管理事项的处—室(分?局)具体组》织负责确定会议地点!。、时间、通知等但听!证主持人必须是局】法规处或办理该行政!管,理事项以《外的人员担当记录】员由听证主持人【指定
! 第十一条》 行政许可事项的】听证会参加人—包括行政许可申请的!审查人、《行政许可申请人【、利:害关系人及其代表】和承办?处室认为需要参加的!相关设计单》位、监?察机:。。关及人大代表—等
—。 行政》许可申请人参加【听证人员为一至三】名利害关系人和其委!托代理人《参加听证的》。人员总数应为五人以!下(含?五人)利害关—系人超过五人—的应当推举听证【代表参加《
》
第十二条 】行,政处罚事项的听证】会参加人《包括案件调查人、当!。事,人及其委托》代理:。人
? ?。 当事》人委托代理人参加】听证的应当在举行】听证会前提交授【权委:托书授权委》托书应?当载明?。。委托事项及》代理权?限,
第!十三条 听》证主持?人、记录员》与听:证事项有直接—利害关系的》。应当主动《。申请:回避申请人、—利害关系人认为【听证主持人》、记录员或者其他工!作人员与听证事项有!直接利害《关系的有权申请【回避听证主》持,人、记录员》或者其他《。工作人员与》听证事项确有直接利!害关系?的应:。当回:避
】。 第:。十四条 听证主持】人,在举行听证活—动,中行使下列权—力
】 决定听证的延【期、中止和终止【。;,
【 核实听证参—加,人身份及其》委托代理人身份权限!;
《 ? 询问听证—参加:人;
! 接:收有关证据;—
《 《维持听证秩序;
】
— 本规定赋予的其】他权利
《
》
第十】五条 听证代—。。表、当事人》、 行政许可申请】人和利益《关系人?或者其委托代理人】在听证中的权利和】义务
! (一)有权申请】与听证事《项有利害《关系:的听:证主持人、记录员及!其他相关工作人【员回避;
】 : (二)》有权就听证事项涉】及,的事实、政策、法】规及:有关情况进行陈述】和申:辩;
— , ?。(三)有权对行政许!可事项?审查:人员:提出的意见》和证据进行质询【并提出新的证—据;
》 (—四)如实陈》述,行政许可事》项的事实和回答【听证:主,持人的提问;
】 , : , (五)遵守听证!会纪律
】。
, 第十六条 听证!会按下列程序进行
!
《 , (一)听证【主持人核实听—证参加人的》身份和到场情况;】
,
《 (二)听证】。主持人宣《布,听证:会开始公布听证【事由介绍《本人:、,记,录员及其他听证【参加人的《姓名:、工作单《位及职务告》。。知,听证参加《人的权利和义务并询!问当事?人,、行政许可申请人和!利害:关系:人是:。否申请听证》主持人、记录员回】避;申请听证主持人!回,避的听证主持—人应当报市规划局局!。长决定是否回避;申!请记:录员回避的由听【证主持人决定—是否回避
】 《(三)听证主持【人宣读听证会—纪律
— 1.听证】参加人要《求发言或者》提问需举手示—。意经听证主持—人允许后方可—发言或者提》问未经听《证主持人《允,许,不得随意发言—和,提问:旁听人员不得发言或!。者提问;
— 2.】未经听证《主持:。。人准许听《证参:加人不得《录音:、录像?和摄影;《
: 3.未!经听:证主持人准许—听证参加《。人不得随意退场【中途退场的按放【弃听证权利》。处理;
! :4.听?证参加人发言—不得:使用人身攻击或【者侮辱性语言有书面!发言材?料,的发言后《请将发言材料上【交记录员;
】 5.【听证参加人及旁听】人员:不得大?声喧哗、鼓掌、【哄闹或?。者妨碍听《证秩序的行》为;
《 : , : 6.听《证会场禁止吸烟关闭!移动电话和》寻呼:。机;
《 , 《 7.对违反—听证秩序的听证主持!人有:权予以制止情节严重!的责令其《退场
【 (四)—负责该?行,政,管理事项的工作人员!提出审查意见并【陈述理?由提:供有关依《据、证?。据等材?料
? (【。五)当事《人、行政《许可申请人、利益关!系,人或者其《委托代理人陈述维】护其合法权益的事】实、理?。由,和依据进行申辩和质!证;
》 《。 (六)负责该行】。政管理事《项的工?作人员就有争—议的事?实,、依据、《处理:建议进?行答辩?;
】 ,(七)听证》代,表,、当事人、行政【许,可申请人《和利益?关,系人最后《陈述:;
【。 (八)记录员将!听证笔录提交听证】代表、当事人、行政!。许可申请人和利益关!系人或者其委托代理!人,确认无误或者补正后!签,字(或者盖》章)听?证代表、当事—人、行政许可申请人!和利益关系人或【者其委?托代理人无正当理】。由又:拒绝签字或》者盖章的记录员应】当在听证笔》录中记明情况—
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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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七条 听!证笔录应《当载明下列内容
】
,。 (一)!听证事?项名称;
【 (—二)听?证主持人、记—录员的姓名》、职:务;
《 ? (《三,)听证参加人的姓】。名或名称、地址以及!职业、职务等基【本情况;
》
【(四)?。听证会举《行,的时:间、地点、方—式;
! (五)《负责:该项行政《管理事项的工—。作人员提出》。。的审查意见;
! : , (六)》当事人、行政许可申!请人、利害关—。系人陈述的事实【、理由和依据—或者听证代》表发表的意见;
】
, —(七)听证员意【见及听证会结—论;
?
《 (《八)听证代表—、当事人、》。行政许可申》请人、利害关系【或,者,其委托代理人—的签字或者盖章听证!代表、当《。事人、行政许—可申请?人、利害关系或【者其委?托,代理人拒绝签字或】者盖章的应附有【拒绝签字或者盖章】的情:况说明;
》。
: ? (九)听证主】持人认为需》要载明?的其他事项》
? (—十) 听证》参,加,人有权查阅听—证笔录
】
第十》。八条 承《办处室(《。分局)应《当根据?听证情况制作行【政听证报告报—局例会审定局—。例会:依,据事实作出决定【
》
第十九条 】行政听证报告应当】包括以下内》容
:
(】一)听证事》由;:
【 (二)听证—主持:人和听证参加人【的基本情况》;
:
: (三)】听证的时间和地点;!
《 (四—)听证的简要经过】;
】。 (五)《事实及?处理意见和建议【
】第二:十条 ?有下列情形》之一的听证主—持人应当作出延期】举行听?证的:决定
【 (一)因不】可抗拒因素导致听】证会无法按期举【行的;
》 (二)!提出回避申请理【由成:立暂:时不能?确定听证主持人【或记:录员的?;
】。 (三)依》法应当延期的其他】情形
【 延期听—证的承办单》位应:当书面通知听证参加!人说明理《由
? 》 延期听证的情【形消失后《承办单位应当—在五:日内举行听证—并,书面通知听证参加】人
】 第二十《一条 有下列情形】之一的听《证主持?人,应当作?出中止听《证的决定
】 (》一)听证主持—人认为听证过程【中提出新的事实【、,理由和依《据或者提出的事实有!待调:查核实的;
】 (二【)因不可抗拒因素】导致:听证参加人无法继】。续参加听证会的;】
《 《(三:)依法应当中止听】证的其他《情,。形
》 , 中止听证的听!证主持人《应当告知听证参加】。人并说明理》由,
【 中止?听,证的情形消失—后承办单位应—当在:五日内恢复听—证并通知听证—参加人?
?
》第二十二《条 有?下列情形之一的听证!主持:人应当作出终—止听证的决定
! 《 (一)申请人撤回!。听证申请或在听证】过程中声明退出的;!
》 (二)申请人!无正当理由不到【场的或者《。未经听证主》持人允许中途退场】的;
【 (三》)听证申请人放弃】听证权利的;—
—。 (四)》依,法应:当终止?听证的其他》情形
【 终止听证的】听证主持人应当告】知听证参加》人并说明理由
! 终—止听证后由城市【规划行政主管—部门依法作出行政许!可决定?或者行政《处罚决定《。
》
: 第二十三条 听】证资料(包括听证】笔,录、录音、摄像、】行,政管:理,事项承办单位及听】证代表、当事—人、行政许可申【请单位和利益—关系人及其委托代】理人提供的有—关证据等)由承办】单位立卷后交—档案室归《档
【 , 第二?十四:。。。条 组织听证所需经!。费由市规划局承【担听证事《项的申请人》、利害关《系人不?承,担组织听证的费用】。;严禁承《办单:位向听证参加人【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任!何费用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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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—十五条 对违反国家!法,律和本规定不履【行法定?告知听证义务、不】。依法或依申请应【当举:行的听证以及组织】听证会中的违—法违规?行为依照责任追【究的有?关法:律、法规的规定【追究有关人员的【责,任
】 第二?十六条 本规定【自下发之日》起试行?
二?○一一年六月—二十八日
】