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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:长春市规划局听【证工作?暂,行规定 长!规发[20》11]1《7号 第一—条 为规范我局听证!。工作保?。护公民、《法,人和其他组织的合】法,。权益依据中》华人民共和国—行政许可法、中华】。人民共和《国城乡规划》法、:中华人?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!和有关法律、法规结!合长春市城市规【划,管理实际制定—本规定 《 : 《。 ,第二条 我局组织编!制的:城市的控制性—详细规划和重要地块!的修建性详细规【划,报送:审批前?以听证会形式征求公!众意见的《;,作出许可决》。定,和行政?处罚决定前依法或】依申请举《行听证会的应当遵】守本规定 ! 第《三条 听证应当【遵,。循合法、公开、【公平、公正和便民的!原则充分听》取公民、法人和【其他组织《的意见?除涉及国家秘—。密、商业秘》密或者个《人隐私外应当公开举!行听证 】 第四条 听】证实行告《知、回避制度— 第!五条 行政许—可事项的行政许可】申,请人、利害关—系人应当在被告知】听,证权利之《日起5日内向市规】划局承办行政—许可事项处室提交】书面听证申请;【行政处罚事项的当事!人应当?在被告知听》证权利后3》日内向所《在地规划分局提【交,书面听证申请逾期】不提交的视为放弃听!证,权利 《 第【六条 行政许可事项!的承:办处室?应当在受理听—证,申,请之:日起20日》内组织听《证;行政处罚事项】的承办分局应当在受!理听:证申请之日》起15日内组—织听证 》 : 第七—条 组织编》制的城市的控制【。性详细规划和—重要地块的》修建性详细规—划的承办处室应【。当在举行听证7日】前以公告形》式,将听证会的时—间、地点、》内容、听证代—表产生的办法、【参,。加,听证须?知等告知听》证会参加人》符合规?定条件的公民、【法人和其《他组织?均可申?请,或者推?选代:。表申请参加听证【 : 第八条! 行:政许可事《项的承办《处室应当《在,举行听证《7日前以公》告形式将听证—会的时间、》地点:、内容、听》证,代表产生的办法、】参加听证须知等告】知,听,。证会参加人》听证公告《规,定的代表产生—办,法、:听证事项及公民、法!人和其他组织—的申:请,情况确定听》证代表?听证代表名额一般】为五至十人特殊情】况可适当增加确【定的听证代表应当具!有广泛性、代—表性听?证代:表确定?后应当书面通知【或者公告告知听证代!表 【 第九条 行【政处罚事项的承办规!划分局应当制作听证!。通,知书:在举行听《证会7日《前将送达当事人由当!事,人,在通知书送》达回证?。上签字?。 ,  《   听证通知【书应当载明下列事】项 :。 :     (一【)听证的《事由与依据; 】 :  :  (二)》听证会的时间、地点!;    】 (三?)听证主持》人、记录员的姓【名、职务《;   【 , (:四)当事人的权利】与义务?;    】 (五)其他—应该的注意事—项,; — ?第十条 《听证会由承办行政】管理事?项的:。处室(分局)具体组!。。织负责确《定会议地点、时【间、通知等但—听证:主持人必须》是局:。法,规处或办理该行政管!。理事项?以外的人员担当记】录员由听证主持人指!定 》 第》十一条 行》政许可事项的听证】会参加人包括行政许!可申请的审》查人、?行政许可申请人、利!害关系人及》其代表和《承,。办,处室认为《需要参?加的相关设计单位、!监察:机关及人大代表等】     行!政许:可申请人参》加听:证人员为一至—。三名利害关系人和其!委托代理人参—加听证的人》员总数?应为五人以下—(含五人)利害【关系人超过》五人的应当推举【听证代表参加 【 ? 第十二条 !行政处?罚事项的听证会【参加人包《。括案件?调查人、当事—。人及其委托代理人 ! ?    当》事,人委托?代理人参加听证的】应当在举行听证【会前:提交授权委托—书授:权委托书《应当载明委》托事项?及代:理权限 ! 第十三》条 听证主持人、记!录员与?听证事项有直接利害!。关系的?应当主动申请回【避申请人、利害关】系人认?为听证?主持人、记录员【或者其他工》。作,人员与听证事项有】直接利害关系的【有权申请回》避听证主持人—、记录员《或者其?他工作?人员与听证》事项确有直接利【害关:系的应当回避 【 》 第十《。四条 ?听证:主,。持人在举行听—证活动?中行:使下列权《力   【  决?定听证的延》期、中止和终止【;, 《 ,   核实听证参】加人身份及其—委托:代理人身份权限【。;    】 询问听《证参加人; !    接收有关证!据;   】  维持听证秩序;!   —  本规定赋予的其!他,。权利:  》    第】十五条 听证—代表、当事》。人,、 行政许可申【请人和利益关系人】或者其委托代—理人在听证中的权利!和义务?     (!一):有,权申请与听证事【项,有利害关系的听证】主持人、《记录员及其他相关工!作人员回避;— 《    (二)有】权就听?证事:项涉及的事实、政】策、法?规及:有,关情况进行陈述【和申辩; 【  :   ?(三)有权对行【政,。许可事项审查人员】提出的意见》和证据进行质询并提!。出新的证据;—     】(四)如《。实,陈述行政《许可事项《的事实和回答—听证主持人的提问】;,    【 (五)遵守听【证会纪律 》 , ? 第十六条【 听证会按下—列程序进行》 《    (一—)听证主持人—核实听证参加人的身!份和到场情》况,;    】 (二)听证主【持人宣布听证会开始!公布:听,证,事由介绍本人、记录!员及其他听证—参加人的姓名、工作!单位及?职务告?知听证参加人的【。权利和义务并询【问当:事人、行政许可【申请人?和利害关系人是【否申请听《。证主持人、记录员回!。避;申请听证主【持,人回避?的听证?主持人?应当:。报市:规划局?局长决定是否回【避;申?请记录?员,回避的?由听证主《持人:决定是否回》避   【  :(,三)听证主持人宣】读,听证会纪律 】     》1.听证参加—人要求发言或者提问!需举手?示意经听证主—持人:允许后方可发言或者!提问未经《听证主持人》允,许不得随意发言和】。提问旁听人员不【得发言或者提问;】    【 2.未经听证【主持人准许听—证参加人不》得录音、录像—和摄影;  !   3.》未经听证《主持人准许听证【参加人不得》随意退场中途退场】的按:放,弃,听证权利处理;【    【 4.听证参加人】发言:不得使用人》身攻击?或者侮辱性语言有】书面发言材料的【发言后请《将发言材料上交记】录员; 《     5.!听证参?加人:及旁听人员不得【大,声喧哗?、鼓掌?、哄闹或者妨碍【听证秩?序的行为; 】     6.听证!会场禁止吸》烟关闭移动》电,话,和寻:呼,机;    ! 7.?对违反听证》秩序的?听,证主持人有权予以】制止情节严重的【责令其退场 】  :   (四)—负责该行《政管理事《。项的工作人员提出审!查意见?并陈述理由提供【有,关依据、证据等【材料 —  :  (五)当事【人、行政许》可申:请人、利《益关系人或》者其委托代理人【陈述:维护其合法权益的】事,实、:理,由和依?。据进行申辩和—质证;  】。   ?。(六)负责该行政】管理事项的》工作人员就》有争议的事实、依据!、处理建议进行答辩!;   【  (七)听证代】表、:当事人?、行政许可申请人】和利益关系》人最后陈述; 】   《  (?八)记录员》。将听证?笔录提?。。交听证代表、当【事人、?行政许可申》请人和利益关系人或!者其委托代理—人确认无误或者补正!后签字(《或,者盖章?)听证?代,表、:当事人、《。行政许可申请人和利!。益关系人或者其【委托代理人无正当】理由又拒绝签—字或者盖章》的记录员应当—在听证?笔录中记《明情况? : ? 第十七条 】听证笔录应当载【明下列内容 】。   ?  (一《。)听证?事项:名称; 《     (二!)听证主持人—、记录?员的姓名、职务; ! :     (三【)听证参加人的姓】名或名称、地址以及!职业、职务等基【本情:况; 《  ?   (《四)听证《会举:行的时间、》地点、方式; 【   》  (?五)负责《该项行政管理事项的!工,作人员提出的—审查:意,见;  【   ?(六)?。当事人、行政许【可申:请,人、利害关系人【陈述的事《。。实、理由和》依据或者听证—代表发?表的意见; !    《(七)听《证员意见及听—证会结论; !    (八)听】证代表、《当事:人、行?政许可申请人、【利害关系或者其【委托代理人的签【字或者盖《章听证代表、当事人!、行政许可申请人】、利害关系》或者其委托代理【人拒绝签字或者盖章!。的应附有拒绝签字】或者盖章《的情况说《明; 》     (九)听!证主持人认为需要载!。明的其?他事项 —。    《 (:。十,) :听证参加《人有权查阅听证笔录! 《 第》十八条 承办处【室(分局《)应当根据听—证情况制《作行政听证报告报局!例会审定局》例会:。依据事实作出决定】 , 第十!九条 行政听证报】告应当?。包括以下《内容  【   (一)听证】事由; 《     (二!)听证主持》人和听证参加—人的基本情况; !    》 (三)听证的时】间和:地点;   !  (四)》听证的简要经过【; 》  :  (五《)事实及处理意见】和,建议: : —第二: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!一的听证《主持人应当作出延期!举行听证的决—定     !(,一,)因不可抗拒—因,。素,导致听证会》无法按?期举行的《。。;    】 (二)提出回避】申请理由成立暂时】不能确定听证主持】人或记录员的; 】 :。。     》(三)依《法应当延期的—其他情形 【 ,    延期听【。证的承办单位应当】书面通知听证参加】人说明理由》     】。。延期听证的情形消】失后承办单位—应当在五日内举【行听证?并,。书面通知听证参加】人 《 , : 第二十一条 】有下列情《形之一的听证主持】人应:当作出中《止听证的《决定  【   (《一)听证主持人【认为听?证过程中提出新的】事,实、理由和》依据或者提》出的事?实有待调查》核实的;《。 :     —(二)因不可抗拒】因素导致听》证参加人无法继续参!加听证会的; !。 ,。    《(三)依法应—当中:止听:证的其他情形— ?  :   中止听证【的听证?主持人?应当告知《听证参加人并—说明理由《 , , ,     中—止,听证的情形消失【后,承,。办单位应当在—五日内恢复》听证并通知听证【参,加人 《 ? : 第二十《二条 有下列情形】之一:的听证?主持人?应当作?出终止听证的决【定 《 ,  :  (一)申请【人撤回?听证申请或在听【。证,。过程中声《明退出的; 】     》(二)申请人无【正当理由《不到场?的或者未经听证主】持人允?许中途退场的; !     (三)!听证申请《人放弃听证权利的;!   —  (四《)依法应当》终止听证的其他情形!     】终止听证的》听证主持人应当告】知听证参《加人:并说:。明理由 【   ? 终止听证后—由城市规划》行政主管部门依法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或!者行政处罚决定 】 ? 第二十三条! 听证资《料(包括听》证笔录?、录:音、摄像、行政管】理事项承办单—位及听证代表、当】事,。人、行政许可申请单!位和利?益关系人《及其委托代理人提】供的有关证据等)】由承办单位立卷后】交档案室归档— 【 第二十四条 组】织听证所《需经:费,由市规划局承担【听证事项的申请人】、,利害关系人不承担】组织听证的费用【;严禁?承办单位向听证【参加人收取或者变】相收取任何费用 ! ? , 第二十》五条 对违》反国家法《律,和,本规:。定不:履行法定告知听【证义务、不依法【或依申请《应当:举行的听证以及组织!听证会中的违—法违规行为依照责任!追究的有关》法律、法规的规定】追究有关人员的责】任, , ?。 第二十【六条 本规定自【下发之日起试行【 , 二○一《。一年:。六月二?。十八日 》 , ,