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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长春市规划》局听证工作》暂,。行规定
】长规发[《2011]17号】
第一条 为规】范我局听证工—。。作保护公民、法人】和其他组织》的合法权益依—据,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!许可法、中华人民共!和国城?乡规划法《、中:华人民?共和国?行政处罚法和有关】。法律、?法规结合长春—市城市规划管理实】际制定本规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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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第?二条 我局组—织编制的城》市的控制《。性详细规划》和重要地块的修【建性详?细规划报送审—。批前以听证会—形式征求公》。。众意见的;作出许可!决定和行政处罚决】。定前依法《或依申请举行听【证会的应《当遵:守本规定《
,。
第】三条: ,听证应当遵循合【。法、公开、公平【、公:正和便民的原—则充分听取公民、法!人和其他组》织的:意见除涉《及国家秘《密、商业《秘密或者《个,人隐私外《应当公开举》行听证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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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【四条 听证实—行告知?、回:避制度
! , 第:五,。条 行政《。许可事项的行政许】可申请人《、利害关系》人应当在被》告知听证权利之【日起5?。日内:向市规划局承办行政!许可事项处室提【。交书面听证》申请;行《政处罚事项的当事】人应当在《被告知?听证权利后3—日内向所在地规划分!局提交书面》。听证申请逾期不【提,交的视为放弃听证】权利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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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六!条 行政许可事项的!承办处室应当在【受理听证申请之日起!20日内《。组织听证;》行政处罚事》项的承办分》局应当在《。受理听证申请之日起!15日内组织听证】
— 第七条 组织】编制的?城市的?控制性?详细规划和》重要地块的修建【性,详细规划的承办处】室应当在《举行听证《7日前以公告形式】将听证会的时—间,、地点、《内容、?听证代?表产生的办法—、参加听证》须知:等告知听《证会参加人符合规】定条件的《公民:、法人?和其他组《织均可申请或者【推选代表《。申请参加听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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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第八《条 行?政许可事项的承办】处室应?当在举行听证7【日前以公告形式【将听证?会的时间、地点【、内容?、听证代表》。。产生的办《法、:。参加听证须知等告】知听证会参加人听】。证,公告:规定的代表产生【办法、听证》事项及公民、—法人和?其他组织的申请情】况确定?。听证代表听证代表名!额一般为五至十人】特殊情况可适当增】加确:定,的听证代表应当具有!。。广泛性、《代表性听证代表【确定后应当书面通】知或者公告告—知听证代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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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九!条 行政处罚事项的!承,办规划分局应当【制作听证《通知书在举行听证】会7日前将送达当事!。人由当?事人在通知书—送达回证上签字
】
? 听证通知】书应当载明下列【事项
— (一)听证!的事由与依据—;
《 》(二)?听证会的时间—、地点;《
】(三)听证》主持:人、记录员的姓名、!。职务;?
: 》。。 (四?)当事人《的权:利与义务;
】 ? (五)其他应该!的注意事项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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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条 !听证会由《。承办行政管理—事项:的处室(分局)具体!组织负责确定会议】地点:、,时间、通《知,等但听证主持人【必须:是局法?规处或?。办理该行《。政管理事项》以外的人《员担当记录》员由听证主持人【指定
—
第十一条】 行政许可事项【的听证会参》加人包括行政许可】。申请的?审查人、《行政许可申请人【、利害关系》人及其代表和承【办处室认为》需要参加的》相关设计单位、监察!机关及人大》代表等
】 行政许—可申请人参》加听证?人员为一至三—名利害关系人和其】委托代理人参加听】证,的人员总数应为五】人以下(含五人)】利害关系人超—。过五人的《应当推举听证代表】参加
【
第十二条【 行政处《罚事项的《听证:会参加人包括案【件调:查人、当事人及其】委托代理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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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 当事】人委托代理人参加】听证的应当在举【行听证会前提交【授权委托书》。授权委托书应当【载明委托事项及代】理权限?
《
第十—三条 听《证主持人、记录员与!听,证事项有直接利害】关系的应当主动申】请回避申请人、【利害关系人认为【听证主持人、记录员!或者其他工作人【员,与听证事项有直接利!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!避听证主持人—。、记录员或者其他】工作人?员,与听证?事,项确有?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!回避
! 第十四《条 听证主》持人在举行听证活】动,中,行使下列权》力
】。 决定听证的延期】、中止和终止;【
核!实听:证参加?人身份及其委托【代理人?身份权限;》
?。 》询问听证参加人;
!
接】收有关证据;
! 维持听证!秩序;
】。 本规定—赋予的其他权—利
—
》 第十《五,条, 听证代表、—当事人、《 行政许可》申请人和利益—。关系人或者其委【托代理人在》听,。证中的权利和—义务
?
, (一)!有权申请《与听证事项有利【。。害关系的听证—主持人、记录员及其!他,相关工作人员回避】;
!。(二)有权》就听证事项》涉及的事实、政策、!。法规及有《关情况进行陈述和申!辩,;
《 ? (三)有—权对行政许可事项】审查人员提》出的意见和证据进】行质:询并提出新的—证据;
《
— (四)《如实陈述《行政许可事项的事】实和:回答听证主》持人的提问;
【
(五!)遵守听证会—纪律
! 第十六条》 听证会按下—列程序进行
! (》一)听证主持人核实!听证参?加人的身份和—到场情况《。。;,
—。 , (二)听证主持人!宣,。布听证会开》始,公布听证事由介绍本!人、记录员及其他】听证参加人的姓名】、工作?单,位及:职务告知听证参【加人的?。权利和义务并询问】当事人、行政许可申!请人和利害关系人】是否申请听证主持人!、记录员《回避;申请》听证主?持人回避《的听证主持》人应当报市规划【局局长决定是—否回避;申》请记录员回避的由】听证主持《人,决定是否回避—
:。 ? : (三)听证主持人!。宣读听证会》纪,律
【 1.听证参【。加人要求发言—或者提?问需举手示意经听】证主:持人:允许后方可发言或者!提问未经听证—主持人允许》不,得随:意,发,言和提问旁》听人员不得发言或】者提问;
》
— 2:.未经听证主持人准!许听证参加人—。不得录音《、录像和摄影;【
— 3.未经听证】主持:人准许?听,证,参加人不得随意退】场中途?退场的按放弃—听证:权利处理;
—
《 4.听—。证参加人发言不【得使用人身》攻击或?者侮辱性语》言有:书面发言材料的发】。言后请将《发,言材料上交记录员】;
【 5?.听证?参加人?及旁听?人员:不,得大声喧哗、—鼓掌、哄闹或—者妨碍听证秩序的行!为;
— 6.听证会!场禁止吸烟关闭移动!电话和寻呼机;
! 7.】对违反听《证秩序的听证主【持人有权予以制止】情节严重的》责令其退场
! (》四,),负责该行《政管理事项的工作人!员提出审查意—见并陈述理》。由提供有关依据、】证据等材料
—
— (:五)当事人、行【政许可申《请人、利益》关系人或者其委【托代理人陈述维【护其合法《权益的事实、理由和!依据进?行,。申辩和质证;
【
— (六)《负责该行政管理【事项的工作》人员就有《争议的事实、依【据、处理建议进【。行答:辩;
】 , (七?)听证代表、—当事:人、行政许可申请人!和利益关《系人最后陈述—;
【。 (八)记录员】。将听:证笔录?提交:听证代表、》当事人?。、行政许可申请【人和利?益关系人或者其委】托,代理人确认无误或】者补正后《签字(?或者盖章《。),听,。证代表?、,当事人、行》政许可申《请人和利《益关系人或》。者其委托代理人无】正当理由又》拒绝签字或者盖【。章的记?录员应当在听—。证,笔录中记明情况【
《。
第》十七条 听证笔录应!。当载明下列内容【
(!一)听证事项名【称;
?
— (二?)听证主持人、记】录员的?姓名、职务;
【
(三!)听:证参加人的》姓名或名称、—地址以及职业、【职务等基本情—况;
》 (四)】听证会举行的时间、!地点、方式;—
《 (》五)负责该》项行政管理事项的工!作人员?提出的审查》意见;
《
【(六)?当事人、行》。。政许可申请人—、,。利害关系人陈—述,的事实、理由和【。依据或者听证代表】发,表的:意见;
》 (七】)听证员意见及听】证会结论;
【 (【。八)听?证代表、《当事:人、行政许》。可申请人、利害关】系或者其委》托代理人的》签,。字或者盖《章听证代表、当事】人,、行政许可申—请人、利害》关系或者其委托【代理人拒绝签—字或者盖章的应附有!拒绝签字或者—盖章的情《况说明;
》
, 》 (九)听证主【持人认为需要载【明,的其他事《项
:
(十!) 听证参加人【。有权查阅听》证笔录
【
? 第十?八条 承办处室(】分局:)应当根据》听证情况制作行政听!证报告报局例会【审定局例会》依据事实《作出决定《
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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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九—条 行政听》证报告应当包—括以下内容
【 , (一)听!证,事由;?
》 : (二)听证主持人!和听证参《加人的基本情况;】
(!三)听证《的时:间和地点;
—
《 (四)听证的!简要经过;
】。 (五【)事:实及处理意见和【建议
《 ,
第二十条! 有下列情形之一】的听证主持人应当】作,出延期举行听—证的决定《
》 (一》)因不可《抗拒因素导致听证会!无法按期举》行,的;
》 , 《(二)提《出回避申请理由成】立,暂时不能确定听证】主持人或记录员的】;
— (三)依法应!当延期?的其他?情形
】 延期听证的承办!单,位应当?书,面通知听证参加人说!明理由?
延!期听:。证的情形消失后承办!单位:应当在五《日内举?行听证并书》面通知听《证参加人
!
: 第二十《一条 有下》列情形之一的听【证主持人《应当作出中止听证的!决定
】 (一《)听证主持》人认为听证过程中】提,出新的事实、理由】和依据或者提—出的事实《有待调查核实的;
!
》 (二)》因不:可抗拒因素导致【听证参?加,人无法?继续参加听》证会的;
》
— (三)依法应当中!止听证的其》他,情形:
中!止听证的《听证主持人》应当告知《听证参加人并说明】理由
《 《 中止听证的情】形消失后承办—单位应当《。在五日?内恢复听证并通知听!证参加人
》。
:。
第—二十二条 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听!证主持人应当—作出终止听证的决定!
,
(】一,)申请人撤回听证】申请或在听证过程中!声明退出的;
! (二)申!。请人无正《当理由?不到场的或者—未,经听证主持人—允许中?途退场的;》
《 (三)听】。证申请人《放弃听证权利的【;
】 (四)依法应当】终止听证的其—他情形
! :终止听证的听证主】持人应当《告知听?证参加人并》说明理?由
!终,止听证后由城—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!依法作?出行政许可决定【或者:行政处罚决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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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第二十三条》 听证资料(包括听!证笔录、录》音、摄像、行政管理!事项承办单位及【听证代表、当事【人、行政许可申【请单位和利益关系人!及其委托代理—人提供的有关—证据等)由承—办单位立卷后交【档案室归档》
》
第二十四条 !。组织:听证:所需:经费由市规划—。局承担听《证事项的申》请人、利害》关,系人不承《担组织听《证的费用;》严禁承办单位—向听证参加人收取或!者变相收取任何费】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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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】二十五条 》对违反国家法律和本!规定不履行法定告】知听证?义务、不依法或依申!请应当举行的听证以!及组:织听证会《中的违法违规行为】依照责任追究的有】关法律、法规的【规定追究有关人员】的责任
》
《 第二十六—条 本规定自下【发之日起试行
】二,○一一年《。六月二?十八日
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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