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长春市规划!局听证工作暂行规】。定
长规发![20?11:]17?号
第一条 【为规范我《局听证工《作,。保护公民、法人和其!他组织的《。合法权?益依据?中华人民共和国行】政许可法、》中华人民《共和国城乡规划【法、: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】政处罚法和有关法律!、法规结合长春【市城市规划管理【实际制?。定本规定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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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》二条 ?我局组织编制的【城,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!和,重要地块的修建【性详细规划》报送审批前以听证】会形式征求公众意见!的;作出许可决定和!行政:处罚决定前依法【。或依申请举》行听证会的应—当遵守本规定
】
《 第三《条 听证应当遵循】合法、公开、公平】、公正?和便民的《原则充分听取—公民、法人和其他】组织:。的意见除涉》及国家秘《。密、商业秘密或【。者个人?隐私外应当公开举】行听证
《
》 第四条 —听证实行告知、回避!制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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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五条 !行政许可事》项的行政许可申【请人、?利害关系人应当【。在被告知听证权利】之,日,起5日内向》市规划局承办—行政许可事项处室提!交书面?听证申请《;行:政处罚事项的当事】。人应:当在被告知听—证,权,。利后3日内向所在】地规:划分局提交书面听证!申请逾期不提交的视!为放弃听证权利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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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第六条 行政许可事!项的承办处室应当在!受理听证申请之日】。起2:0日内组织听证【;行政处罚事项的承!办分局应当在受【理听证申请之—日起1?。5,日,内组织听《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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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。。 第七条 组织编制!的城市?的控:制性详细规划和【重要地块的》修建性详细规—划的承办处室应【。当在举行听证7日前!以公告形式将听证】会的时间、地点【、内容、听》证代表?产生的办法、参【加,听证:须,知等:告知听证会参—加人符合规》定条件的公民—、法人和其他—组织均可申》请或者推《选,代表申请参加听【证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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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八条【 行政许可事项【的承办?处,室应当在举行听证】。7日前以公》告形式?将听:证会的?时,间、地?点、:内容、听证代表产】。。生,的办法、参加听证须!知等:。告知听证会参加人】听证公?告,规定的代表产生办】法、听证事》项及公?民、法?人和其他组织的申】请情况确定听证代】表听证代表》名额一般为五至十】人特殊情《况可:。适,当,增加确定《的听证?代表应当具》有广泛性、代表【性听证代表确—定后应当书面通知或!者公告告知听证代】表
】 第九条《 行:政处罚事《项的承办规划分局】应当制作听》证通知?。书在举行听证会【7日前将送达当事】人由当事《人,在通知?书送达回证上—签字
《 —听证通知《书应当载明下—列事项
【 (》一)听证的事由【与依据;
》
— ,(,二)听证会的—时间、地点;
】 —(三)听证主持人】、记录员《的姓名、职》务;
《 (四)!当事人的《权利:与义务?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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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五!)其他应该》的注意?事项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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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。 第十条》 听证会由承办【行政管理事项的处室!(分局)具体组织】负责确定会》议地点、时间、通知!等但听证主持人【。必,须是局法规处或办】理该行政《管,理事项?以外的人员担当【记,录员由?听证:主持人指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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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第十:一条 ?行政许?。可事:项的听证会参加人包!括行政?许,可申请?的审查人、》行,政许可申《。请人:、利害关《系,人及其?代表:和承办处室认为需】要参加?的相关设计单—位,、监察?机关及人《大代表等
》
》 行?政许可申请人参加】听证人员为》一,至三名利害关—系人和?其委托代理人—参加听证的人员【总数应?为五人以下(—含五:人)利害关系人【超过五人的应—当推举听证代表参】加,
】第十二?条 行政处》罚事项的听证会参加!人包括案《件调查?人、当事人及其委】托代理人
! 当事人—委托代理人参加听】。证的应当《在举:。行,。听证会前提交授权委!托书授权委》托书应当载明委【托事项及代》理权限
《
》 :第十三条 听证主持!人、记录员与听证】事项有直接利害【关系的?应当主动申请回避申!请人、利害关系【人认为听证主持人】、记录员或》者其他工作》人员与听证事项有直!接,利害关系的有权申】请回避听证主持【人、记录员或者【其他工作《。人,员与听证事》项确有直接利害关系!的应当回避
】
? 第十四》条 听证主持人在】举行听?证活动中行使—下,列权力
— : : 决定听证的延期、!中止和?终止;
— ? , 核实听证参—。加人身份及其—。委托代理人身份权限!;,
【 询:问听证参加》人;
》 , : 接?收有:关证据;
》
《 维持》。听证秩序《;
— 本规定赋予】的其他?权利
!
《 第十五条 —听证代表、当事【人,、 行政许可—申请人?和利益关系人—或者其委托》代理人在《听证中的权》利和义务
— , ? (一《),有权申请与》听证事项有利害关】。系,。的听证?主持:人、记录《员及其他相关工作】人员回?避;
【 (二)有权】就听证?事项涉?及,的事实、政策—、法:规及:有,关情:况进行?陈,述和申辩;
! , (三)有权】对行政许可事项审】查人员提出的意见和!证据进行质询—并提出新的证—据;
— , , (四)如实陈述!行政许可《事项的事《实和回答听证—主持人的提》问;
【 ?(五)遵守》听,证会:纪律
】 第十六条 听】证会按下列程序进行!
》 : ,(一)?听证主持人核实听】证参加人《的身份和到场情况;!
: , (二【)听证主《持人宣布听证会开】始公布听证事由介绍!本人、?记,录员及其《他听证参加人—的姓名、工作单【位,及职:务告知听证》参加人的权利和义】务并询问当事人、】行政许可申请人和利!害关系人是》。否申请听证》主持人、记录员回】避;申请听》证,。主持:人,回避:的听:证主持人应当—报市规划局局长【决定是?否回避;申请记【录员:回避:的由听证主持人决定!是否回避
】 (三—。)听证主持人宣【读听证会纪律—
《 : , 1.听证》参加人要《求发言或者提问【需举手示意》经听证?主持人允许后方【可发言或《者提:问未经听证主持【人允许不得随意发】言和提问旁听人员不!。得发言或者提—。问;
— , 2.未—经听证主持人准【。许听证参加》人不得录音、—录像和?摄影;
! 3.未经听证】。主持人准许听—。证,参加人不得随意退】场中途退场的按【放弃听?。证权利处理》;
《 4—.听证参加》人发言不得》使用人身攻》击或者侮辱性语言】有书面发言》材,料的发言《后请将发言》材料上交记录员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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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, : 5.听证参加【。人及旁听人员不得大!。声喧哗、鼓掌、哄闹!或者妨?碍听证秩序的行【为;
《 , 》6.听证会场禁止】吸烟关闭移》动电话和寻呼机【;
【 :7.对?违反听证秩序的听证!主持人有《权予以制止情节严】重的责令其》退场:
《。 (》四,)负责该行政管理】事项的工《作人员?提,出审查意见并陈【。述理由提供》有关依据、证据等】材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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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, (五)当事!人、行政许可—申请人、《利益关系人或—者其委托代理人【陈述维护其合法权益!的事实、《。理由和依据进行【。。申辩和质证;
】 (六)!。负责该行政》管理事项的》工作人员就》有争议的事》。实、:依据、处理建议进行!答辩;?
(!。七)听证代表、当事!人、行政《许可:申请人?和利益关系》人最后?陈述;
— 《 (八)《。记录员将《听证笔?录提交听证代表、当!事,人、行政许可申【请人和?。。利益关系人或者其】。委托代理人确认无】误或者补正后—签字(?或,者盖:章)听证代》表、当事人、行政许!可申请?人和利?。益关:系人或者其委—托代理人无正当【理由又拒《绝签字或者盖章【的记:录员应当在听—。证笔录中记》明情况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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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—七条 听《证笔录应当载明下】列内容
— : (一》)听证?事项名称;
】 (—二):听证主持人、记录】员的姓名、》职务;
! :(三:。),听,。证参加?人的姓?。名或名?称、地址以及职业】、职务等基本情【况;
》 》(四)?听证会举《行的时间、地点【、方式;
! (《五)负责《该项行政管理—事,项的:工作人员提》出的审查《意见;
! (六)当事人、!行政许可申请—人、利害《关系人陈述的—事实、理由和依【据或者听《证,代表发表的意见【;,
》 : (七)《听证员意见及听证会!结论;
》。。 —。。(八)听证代表、】当事人、行政—许可申请人、利害关!系或者其委托代理人!的签字?或者盖章听证代表、!当事:人、行?。政许:可,。申请人、利》害关系或者其委【托,。代理人拒绝签字【或者盖章的应附有】拒绝签?字或者盖章的—情况说明《;
— (九)听证】主持人认《为需要载明的其他】事项:
:。 (十)! 听证?参加人有权》查阅听证笔》录,
《
第》十八条?。 承办处室(—分,局)应当根据听【证情况制《。。作行政听证》。报告报局《例会审定局例—会依据事实作出【决定
【
第十》九条 ?行政:听证:报告应当《包括以下内容—
: (一】)听证事由》。。;
— : (二)《听证主持人和听【证参加人的基—本情况;
— (三】),听,证的时间和地点;】。。
— (四)听—证,的简要?经过;
— ? (?五)事实《及处理意见和—建议
》
? 第二《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!一的听?证主:持人应当作出延【期举行听证的决定】
? 》(一)因《不可抗拒因》素,。导致:听证会无法按—期举:行的;
】 ?(二)提出回—避申请理由》成立暂时不》能确定听证主持人】或记录员《的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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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(三)依—法应:当延:期的其他情》形
》 , 延期听—证的承办《单,位应当书面通知听】证参加人说明理由
!
【延期:听证的?。情形:消失后承办单位应】当在五?日内举行听》证并书面《通知听证参》加人
》
第二十】一条 有下列情【形之一?的听证主《持人应当作出中止听!证的决定
【 , (一)听证!主持人认《为听证过程中提出新!的事实、理由—和依据或者提出的】事实有待调查—核实的;《
》 (二)因【不可抗拒因素导致听!证参加?人无法继续参加听证!会的;
【 (三)依】法应当?中止听证的其—他情形
》 》。 中止听证》的听:证主持人应当—告知听证参》加人并说明理由
! 中止】听证的情形消失后承!。办单位应《当在五日内》恢复:。听,证并通知听证参加】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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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。。 第二十《二条 有下列情【形之一的听证—主持人应当作出【终,止听证?的决:定
》 (一)申】请人撤回听证—申请或在《听,证过程中声明退出】的;
! (二)申请人无正!当理:由不到场的或者未】经听:证主持人允许中途退!场的;
! (三)听证申】请人放弃听证权利】的;
》。。 》(四)依法应当终止!听,。证的其?他情形
【 终止听证的!听证主持人》应当告知《听,证参:加人并说明理由
! 《 终止听》证,后由城市规划行【政主管?部,门依法?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或!者行政?处罚决?定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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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第二十《三条 听证资料(】包括听证笔》。录、:录音、摄像》、行:政管理事项》承办单位及听证【代表、当事人—、行政许《。可申请单《位和利益《关系人及其委托代理!人提供的《有关证据等》)由承?办单位立卷后交档】案室归档
【
? 第二《十四条 组织听【证所需经费由市【规划:局承担听证》事项的申请人、【利,。害关系人不承—担,组织听证的费用;】严禁承办单位向听证!参加人收《取或者变相收取任何!费用
】 第二《十五条 《对,违反国家法》。律和本?规定不履行法—定告知听证义务、不!依法或依申请应【当举行的听证—以及组织听证会中】的违法违规行—为依照?责任追究《的有关法律、法【。规的:规定追究《有关:。人,员的责任
】
第二十六】条 本规定自下【发之日起试行
【。
二○一《一,年六月二十》八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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