长【春市规划局听证工作!暂行规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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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长,规发[?2011《]17号
第一条! 为规范我局听【证工作保护》。公,民、法人和其他组】织的合法权益依据中!华人民共和》。国行政?许,可法、?中华人民共和国【城乡规划法、中【华人民共和国行【政处罚法《和有关法律、法规】结合长春市》城市规划《管理实?际制定?本规: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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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】。二条 我局组织编】制的:城市的控《制性详细《规划和重要地块的】修,建性详细《规划报送审批前【以听证会形式征【求公众意见的—;作出许可决定和行!政,处,罚决:定前依法或》依申请举行听证会】的应当?遵守本?规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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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第,三条 听证应当【。遵,循合法?、公开?、公平、公》正和便民的原则【。充,分听取公民、法【人和其他组》织的意见除涉—。及国:家秘密、商》业秘密或《者,个人:隐私:外应当公开举行【听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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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四条 听】证实:行告知、回避制【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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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】五条 行《政许可事项的行政许!可申请人、利害关系!人应当在被告知听】证,权利之日起5日内】向,市规:划局:。承办行政许》可事项处室》提交书面听证—申请;行政处—罚事项的当事—人应当在被告知听】证权利?后3日内《。向所在地规划分局提!交书面听证申请逾期!不提交?的视:。为,。放弃听证权》利
【 第六条 行政】许可事?。项的承办处室—应当在?受理听证申请之日】起20日内组—织,听证;行政处罚事】项的承办分局—应当在受理》听,。证申请?之日:。起15日内组—织听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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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七条 !组织编?制的:城市的控制》性详细规划和重【要地块的修建—性详细?规划的承办处室应当!在,举行听证7日前【以公告形式将听证】会的时间、地—点,、内:容、听证《代表产?生的办法、参加听证!须知等告知听证会参!加人符合规定条件的!公民:、法人和其他组织】。均可申请《。或者推选代表—申请参加听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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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八条 !行政许可事项的承】办处室应当在—举,行听:证7日?前以公告《形式将听证会的时间!、地点、内》容、听?证代表产生的—办法、参加听证须】知等告?知听证会参加人听证!公告规定的代表产生!办法、听证事项及公!民、法人和》其他组织《的申请情况确定听证!代表听证代表名额一!般为五?至十人特殊情况可】适当增加确定—的听证代表应当具有!广泛:。性、代表性听证【代表确定《后应:当书面通知或者公告!告知听证代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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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九条】 行政处罚事项【的承办规划分局【应当制作《听证:通知书在举行听证会!7日前将《送达当事《人由:当,事人在通知书送【达,回证上签字
【 , 听—证通知书应当载明下!列事:项
!(一)听证》。的,事由与依据;—
》。 : (二)听证—会的时间、地点;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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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。 (三)听证主【持人、记录》员的姓名《、职务;《
(!四)当事人》的权:利与义务《;
— (五》)其他应该的注意事!项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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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【十条: ,听证会由《承办:行,政管理?事项的处室(分【局,)具:体组织负《责确定会议地点、】。时,间、:通知等但听证—主持:人必须是局法—规,处或:办理该行政管理事】项,以外的人《员,担当记录员由听【证主:持,。人指定
【
第十一条】 行:政许可事项的听证会!。参加人包括行政【许可申请的审查人】、行政?许可申请人、利害关!系人及其代表和【承办处?室认为需要参加【的相关设计单位、】监察机关及人大代】表等
! 行政许《可,申请人参加》听证人员《为一至三名利害【关系人?和其委托代理—人参:。加听证?的人员总数应—为五人以下》(含五人)利—害关系人超过五【。人的应当推举听【。证代表参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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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。 第?。十二条 《行政处罚事项的【听证:会参:加人包括案件调查】人、当事人及—其委托代《理人:
《 《。当事:人委托代理人参加听!。证,的应当在举行听【证会前?提交授权委托书【授,权委托书应当—载明:委托事项及代—理权限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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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第十三条 听证主持!人、记录员与听证事!项有直?接利害关系的应【当主动申请》回避申请人、利【害关系人认为—听证主持《人、记录员或—者其他工作人员与】听,证事项有《直接利害《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!听证主持人、记【录员或者其他工【作人员与听证事项确!有,直接利害《关系的应《当回避
【
第十四条 !听证主持人在—举行:听证活动中》行使下列权》力
!决定听证的延期【、中止和终止;【
】核实听?证,。参加:人身份及其委托【代理人身《份权限;
】 询问—听证参加人;
! ? 接收有关—证据;
》 ? ?维持听证秩》序;
】 :本规:定赋予的其他权利】
《
— :第十五条 听—证代表、当事人、】 行政许可申请【人和利益关系人或者!其委托?。代理:人在听证中的权利和!义务
】 (一)有权申】请与听证事项—有利害关系的听【证主持人《。、记录员《及其:他,相关:工作人员回避;
! ? , , (二)有权就听】证事:项涉及的事》实、政?策、法规及有关【情况进行陈述—和申:辩;
— (三)有】权对行?政许:可,事项审查《人员:提出的意《见和证据进行质【询,并提出新的证据;】
《。 《(四)如实陈述【行政许可事项的事】实和回答听证—主持人的提问;
】
》 (五《。。)遵守听证会—纪律
》
?。 第十六》。条 听证会》按下列?。程序进?行
》 (一—),。听证主?持人核实听》证参:加人的身份》和,到场情况;
【 ?。 , (二)听证主持!人,宣布听证会开—。始公布?听证事由介绍本人、!记录员及《其,他,听证:参加人的姓名—、工:作单位及职务告【知听证参加人的权】利,和义务并询问当事人!、行:政许可申请人和利害!关系人是《否,申请听证《主持人、记录员回】避;申?请听证?主持人回避的—听证主持人》。应当报市规》划局局长决定是否回!避;申?请记录?员回避的由听证【主持人决定》是否回避《
《 (三)听】证主持人宣读听证】会纪律
! :1.听证《参加人要求》发言:或者提?问需举手《示意经听证》主持人允许后方可】发言或者提》问未经听证主—持,人允许不得随—意发言和提问旁听人!员不得发言或者提】问;
! 2.未经听证主持!人准许听证参—。加人不得录音、【录像和?摄影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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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3.未经听证主持】人准许听证参加人】不得:随意退场中途退场】的按放弃听证权利处!理;
】 4.听证—参加人?发言不得《使用:。人身攻?击或者侮辱性—语言有书面发言材料!的发言后请将—发言:材料上交记》录员;
! 5.听证参加】人及旁听人员不得】。大声喧哗《、鼓掌、《哄闹:或者妨?碍听证秩序》的行为;
【 》6.听证会场禁【止吸烟关《。闭移动电话》和寻呼机《;
《 》7.对违反听—证秩序的听证主持人!有权予以《制止情节《严重的责令其—退场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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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 (四)!负责该行政管—理事项的工作—人,员提出审查意见并陈!述理由?提供有关《依据、证《据等材料
】 (》五)当事人、—行政许可申请人【、利益关《系人或者《其委托代理人陈述维!护其合法权》益的事实《、,。理由和依据进—。行,申辩和质证》;
】 (:六)负?责该行政管理事项的!工作:。人员就有《争,议的事实、依—据、处理建议进行】答辩:;
》 (七—)听证代表、当【事人、?行政许可申请人【和利:益关系?人最后陈述;
! :。 (八)记录】员将听证笔录—提,交听:。证代表、当事人、行!。政许可申《请,人和利益关》系,人或者其委托代【。理人确认无误或【者补正后签字(或】者盖章)听证—代表、?当,事人、?行政许?可申请?。人和利益关系人或者!其委:托代理人无正当理由!又拒:绝签字或者盖章【。的记录?员应当在听证笔【录中:记,明情况
! 第十七》条 听证笔录应当载!明下列内容》
: (【一):听,证事项名《称;
【 (《二):听,证主持人、记录【员的姓名、》。职务;
《
, (三】),听证参加人》的姓名或名称、地】址以及职业、职【务等基本情况;
】
【(四)听证会举行的!时间:、地点、方式;【
: (五)!负,责该项?行政管?理事项的工作人员提!出的审查意见;
】
》 (六)当事人】、行政?许可申?请人、利害关—系人陈述的事实、理!由和:依据或者听证代表发!表的意见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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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(七)听证【。员,意见及听证会—结论;
【 (》八):听证代表、当事人、!。行政许可申》。请人、利害关系【或,者其委托代理人的】签字或?者盖章听《证代表、《当事人、行政许可申!请人、利《害关系或者》。其委托代理人拒绝签!字,或者盖章的应附有】。拒,绝,签字或者盖章的【情况:说明:;
? (九】),听证:。主持人认为需要载】明,。的其他事项》
? (十) !听证参加《人有:权查阅听《证笔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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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八【条 承办处室(【分局)应《。当根:据听证情《况制作?行政听证报》。告报局例《会审定局例会依【据事实作出决定
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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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九—条 行政听》证报告应《当包括以《下内容
【 (一)听】证事:由;:
— (二)听证主】持人和听证参加人】的基本情况》;
? ? ?。(三)听证的—时间和地点;—
【 (四)听证—。的简:要经过;《
— (五)事实【及处理意见和建议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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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!形之:。一的听证主持人应】当作:出延期举行听证的】决定
【 (《一)因不可抗拒因素!导致听证会无法按期!举行的;《
【 (二?)提:出回避申请》。理由成立暂时不能】确定听证主持—人或记录员》的;
】 , (三)依法应当延!期的其他情》形
? 延期】。听证:的承:办单位?。应当书面通知听证】参加人说明理—由
【 , 延:期听证的情形消失后!承办单位应》当在五日内举行听证!并书面通知》听证参加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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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第二十一条 有!下列情形《。之,一的听证主持人应当!作出中?止听证的《决定
《 , 》(一)听证主持人认!为听:。证过程中提出—。新的事实、理由【和依据或者提出【。的,事实有待调》查核实的;》。
(!二,)因不可抗拒因素】导致听证参加人无法!继续:。参加听证会的—;
》 (三)依法!。应当中止听证的其】他情形?
: 》 中止听《证,的听证主持人应当】告知听证参加人【并说明理由
】 中止【听,证的情形《消失后承办单位应】当在五日《内恢复听证并—通知听证参》加,人,
】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!情形之一《。。的听证主持人应当】作出终止《听证的决定
! ? (一)申请人撤回!。听证申?请或在听证过程中】声明退出的;—
— (二)申请人】无正当?理由不到场的或【者未经?听证主持人》允许中?途退场的;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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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(三)听【证申请人放弃听【证权利的;
! (》四):依法应当《终止:听证的其他情形【
】终止听证《的听证主持人—应当告知听证参加人!并说明理由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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终】止听证?后由城?市,规划行政《主管部门依法作出】行政许可决定或者】行政处罚决定—
《
第二十三条! 听证资《料(包括听证笔【录、录音、摄像、行!。政管理事项承办单位!及,听证代表、当—事人、行政许可申】请单:位和利益关系人及】其委托代理人提供的!有关证?据等:)由承办单位立卷】后交档案室归档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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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【二十四条 组织听证!所需经费由市规【划局承?担听证事项》的申请?。人、利害关系人【不承:担组织听证》的费用;《。严禁承办《单位向听证参加人】收取或者变相收【取任何?费用
【
: 第二十五条 对】违反国家《法律和本规定不【履行法?定告知?听证义?务、不依法或—依申:请应当举行的—听证以?。及组织听证会—中的违法违》。规行为依《照,责任追究的有关【法律、法规的规定追!究,有关人?员的责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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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》十六条 《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!试行
二○一【一年六月二》十八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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