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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,长春市规划》局听证工作暂行规】定,
长规发】[2:011]17号
】
第一条 》为规:范我:局听证工《作保护?公民、法《。人和其他组》织的合法权益依据】中华:人民:共和国行《政,许可:法、中华《人民共?和国城乡规划—法、:中华人民共和国行】。政处罚法和》有关法律《、法规结合长—春,市城市?规划管?。理实际制《定本规定
】
第二条【 我局组织编制的】城市的控制性详细规!划和重要地块的【修建:性详细?规划报送审》批前以听证》会形式征求公—众意见的;》作出许可《决定和行政处—罚决定前依法或【依申请举行听证会】。的应当?遵守本?规定:。
【 第:三条: 听证应当遵循合法!。、公:开、:。公平、公正》和,。便民的原则充分听取!公民、法《人和其他组》织的意见除涉及【。国家秘密《、商业?秘密或者个人—隐私外应当公开举行!听证
! 第四条 听证实行!告知、回避制度【
第!五条 行政许—可事项?的行政?许可申请人、利害】关系人应当在—被告知听证权—利之日起5日内【。向,市规划局承办行政许!可事项处室提交【书面听证申》请;行政处》罚事项的当事人应】当在被告知听证权】利后3日内》向所在地规划分局提!交书面?听证申请逾期不提交!的视为放《弃听证权利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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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第六条 行政许!可,。事项的承办处室【应当在受理听—证申请之日起20日!内组织听证;—行政:。处罚事项的承办【分局应当《在受:理听:证申请之日起—15日内组织听证】
《
? 第七条 组织编制!的城市?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】和重要地《块的修建性详细【规,划的承办《处室应当在》举行听证《。7日前以公告形式将!听证会的时间—、地点、内容、听证!代表产?生的办?。法、参加《听证:须知等告知听证会】参加人符合规定条】。件的公民、法人【和其他?组织均可申请或者】推选代表申请参加听!证
!第,八条 ?行政许可事项—的,承办处室应当在【举行听证《7日前以公告形式将!。听,证会的时间》、地点、内容、【听证代表《产生的?办法、参加听证须】知等:。告知听证《会参加人听》证公:告规定的《代表产生办法、听】证,事项及公民、法人和!其,他组:织的申请情况—确定听证代表—听证代表名》额一般为五至十人特!殊情况可适》当增加确定的—听证代表应当具有广!泛性、代表》性听证代表确定【后应当书面通知或者!公,告告知听证代表
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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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第九条 》行政处罚事项的【承办规划分局应当制!作听:证通知书在举行【听证会?7日前将送达当事人!由当事人在通知书】送达回证上签字
! 》 听证通知书应当载!明下列?事项
【 (一》)听证的《事,。由与依?据;
》 (二)听!证,会的时间、地点【;
? , 》(三)听证主持人、!记录员的姓名、职】务;
】 (四)》当事人的权利与义】务,;,
,
: (五【)其他应该的注【意事项;
!
第十条 听证!会,由承办行政管理事】项的处?室(分局)具体【组织负责确定会【议地点、时间、通知!等但听证主持人必须!是局:法规处或办理该行】政管理?事,项以外的人员—担当记录员由听证主!持人指定
【
? 第?十一:条 行政许可事【项的听?证会参加人包括【行政许可申请—的审查人、行政许】可申请人《。、利:。害关系人《及其代表和承办处】室,认为需要参》加的相关设计单位】、监察机关及—人大:代,表等:
— 行政许》可申请人《。参加听证《人员:为一:。至三名利害》关系人和其委托【代理人参加听证的人!员总数应为五人以下!(含五?人)利害关系人【超过五人的应当【。推举听证代表参加
!
《
, :第十二?条 行?政处:罚事项的《听证会参加人—包括案件调》。查,人、当?事人及其《委托代理《人
? 当事】人委托代理》人参加听证的应【当在举行听证会前】提交授权委托书授】权委托书应当载【明委托事项及代理】权限
》
《 第十三条 听证】主持人、记录员与听!证事:项有:直,接,。利害关?系的应当主》动申请回避申请人】、利:。害关系人认为听证】主持人、记录员或者!其他:工作:人员与听证事项有直!接利害?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!听,证,主持人、记录员【。或者:其他工作人》。员与听证事项确【。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!当,回避:
》
第十》四条 听证主持人】在举行听证》活动中行《。使,下列权力
》
?。 决定听证】的延期、中止和【终止;
— : ?核实听证参加人身份!及其委托代理—人身份权《限;
》 询问听】证参加?人;
! 接收有《关证:。据;
】 维持听证秩序;!
【。 本规?定赋予的其他权利
!
? ?
》第十五条 听—证代表、当》。事人、 《行政许可申请人和】利益:关系人或者其委【托代理人在听证【中的权利和》。义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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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一!)有权?。申请:。与,听证事项有利—害关系的《听证主?持人、记录员及其他!相关工作人》。员回避;
》
《 (二》。)有权就《听证事项涉》。。及的事实《、政策?。、法规及有》关情况进行陈述【和申辩;
! : (三)有》权对:。行政许可事》项审查人《员提出的《意见和证据进行质询!并,提出新的证》据;
】 (四《)如实陈述行政许可!事项:的事实?和回答听证主持人的!。提问;
— , 《(五)遵《守听证会纪律
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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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第十?六条: 听证会《。按下列程序进行
! 》 (:一)听证主》持人核实《听,证参加人的身份和】。到,场情:况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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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 —(二)听证主—持人宣?。布,听证会开始公布听证!事由介绍本》人、记录员及其他】听证参加人的—姓名、工《作单位?及职务告《知听证?参加人?的权利和《义务:并询问?。当事人、行政许【可申请?人和利害关系人是否!申请听?。证主持人、》记录:员回避?;申请听证主持人回!避的听证主持人应】当报市?规划:局局长决定是否【回避;申请记录【员回:避的由听证主持人决!定是否回避
【 (三】)听证主持人—宣,读,听证会?纪律
— 1.—听证参?加人要求《发言:或者提问需举手示】意,经,听证主持人允—许后方可发》言或者提问未经【听,证主持人允》。许,不得:随意发言和提—问旁听人员不得发】言或者提问;
】 2.】未经听证主持人准许!听证参加人不得【录音、录《像和摄影《;
【 3.未》经听:证主持人《准许听证参》加人不得随意—退场中途退场—的,按放弃听证权利处】理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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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4.?。听证参加人发—言不:得使用人《身,攻击或者侮辱性语】言,有书面发言材料【的发言后请》将发言材料上—交记:录,员;
】 5.《听,证参加人及旁听人】员不得?大声喧?哗、鼓?掌、哄闹或者妨碍听!证秩:序的行为;
! 6.—听证会场禁止—吸烟关闭移》动电话和寻呼机【;
》。 7.对违反!听证秩序的》听证:主,持人有?权予以制止情节严】重的:。责令其退场》
《 (四—。)负责该行》政管理事项的—工作人员提出审查】。意见并?。陈述理由提供—。有关依据《、证据等材料
】 (五】)当事人、》行政许可申请人、利!益关系人或者其【。委,托代理人陈述维护其!合法权益的事—实、理由和依据进】行申辩?和质证?;,
】。(六)?。负责该行政管理事】项的工作人员就有争!议的:事,实、:依据、处理建议进】行答辩;
— : ? (七)听》。证代表、当》事人、?行政许可《申,请人和利《益关系人最》。后陈述;
【 (八【),记录员将听》证笔录提交听证【代,表,、当事人、行政许可!申请人和利益—关系人?或者其委托代理【人确认?无误或者补正后签】字(或者盖章)听】证代表、当事人【、行:政许:可申请人和利—益关系人或者其委】托代:理人无正当》理由又拒绝签字或者!盖章的记录员应当在!听证笔录中记—明情况?
》。
?第十:七条 ?听证:笔录应当载明下列内!容
》 (一)【听证事?项名称;
— (二)!听证:主,持,。人、记?录员:的姓名?、职务;
》。
— (:三)听证参加人的】姓,名或:名称、地《址以及职业》、职务?等基本情况》;
【 (四)听证【会举行的《时间:、地:。点、方式;
【 —(五:。)负责该项行政【管理事项的工作【人,员提出的《。审查:。意见;
》 (【六):当事:人、行政许可—申请人、利》害,关系人?陈述的事实、理由】和依据或者听证【代表发表《的,意,见;
【 ?(七:)听:证员意见及》听证会结论;
】 《。 (八)听证代表!。、当:事人、行政许可【。申请:人、利害关系或【者其:委托代理人》的签字或者盖章听】证代表、当事人、】行政许可申请人、】利,害关系或者其委托代!理人拒绝签字或者】盖,章的应?附,有拒:绝签字?或者盖章的情况说】明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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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? (九)《听,证主持?人认为需《要载明的其》他事项
】 (十) 听证!参,加人有权查阅听证】。笔录
》
第—十八条 承办处室(!分局)应《当根据听证情—况制:作行政?听,证报告?报局例会审定局例会!依据事实作出—决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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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!九条 行政听证报】告应当包《括,以下内容
! ?(一)听证事—由,;,
— (二)听—证主持人和听证参加!人的:基本情况;
! (三)听证!的时间?和地点;
— —(四)听证的简要】经过;
— (五)事!实,及处理意《见和:建,议
】 第二十条》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!。听证主持人应—当作出延期举行听证!的决定
《
— ,(,一)因不可》抗拒因素导致听证会!无法按?期举行的;
! (》二)提出回》避申请理由成立【暂时不能确定听证】主持人或记录员的】;
!。(,三)依法应当延【期的其?他情形
! 延期《听证的承办单—。位应当书面通知听证!参加人?说明理由
】 ? 延:期听证的情形消失后!。承办单位应当在五】日内举行听证—并,书面通知听》证参加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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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, 第二十一条 【有下列情《形之一的《听证:主持人应当作出【中止听?。证的:决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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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:(,一)听证主持—人认为听证过程中】提出新的事实—。、,理由和?依据或?者提出的事实—有待调查核实的【;
? , (—二)因?不可抗拒因素导致】听证参加人无—法继续参加听证会】的;
— ? ,(三)依法应当【中止听证的其他【。情形
! 中止听证的听证】主持人应当》告知:听证参加人并说明理!由
【 中止听证的情形!消,失后承办《单位应当在五日内】。恢复听证并通知听】证参加?。。。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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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二条】 有下列情》形之一?的听证?主持人?应当作出终止听【证的决定
】 (一)申】请人撤回听证—申,请或在听证》过程中声明退出的;!
? 《 (二?)申请人无正—当理由不到场的或】者未经听证主持【人允许中途》退场的;
! ?(三)听证申—请人放弃听证权【利的;
— (四)】依法:应当终止听证—的其他情形》
《 终止—听证的听证主持人】应当告知听》证参加人并说明理由!
【 终止听证后由城市!规划:行政主管部门—依法作出行政—许可决定或》者行政处罚决定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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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【三条 听证》资料(包《括听证笔《录、录音、》摄像、行《政管理事项承办【单,位及:听证代表、》当事人、《行政许可申请单位和!利,益关系人及其委【托代理人提供—的有关证《。据,等)由?承办单?位立卷后交档案室归!档
:。。
》 第二十》四,条 组织听证所需经!费由:市规:划局承担听证事项】的申请人、利—害关系?人不承担组》。织,听证的?费用;严禁承办【单,。位向听证参加人【收取或者变》相收取任何费—。用
》
第二十五】条 对违反国家【法律和本《。规,定不履行《法定告知听证—。义务、不依法或【依,申请应当《举行的听证》以及组织《听证会中的违法违规!行为依照责任追究的!有关:法律、法规的规【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!任
!第二十六条 本【规定自下发之日起】试行
二○—一一年六月二—十八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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