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长【春,市规划局听证—工作暂?行规定 】长规发[201【1]17号》 第一条 为规】范我局听证工作保护!。公民、法人和其他组!织的合法权》益依据中华人—民共和国行》政许可?法、中华人民共和】国城乡规划法、【中华人民共和—国行政处罚法和有】关,法律、?法规结合《长春市城市》规划管理实际—制定本规定 ! 第二条 】我局组织编》制的城市的控—制,性详:细规划和重要—地块的?。。修建性详细》规划报送审批前【以听证会形式—征求公?。众意:见的:;作出许可》决定:和行政处罚决定前】依法或依申》请举行听证会—的应当遵守本—规定 【 , 第三条 听证应!当遵循?合,法、公开、》。公平、公《正和:便民的原则充—。分听取公《民、法人和其他组织!的,意见除涉及国家秘】密、商业秘密或【者个人隐私外—应当公开《举行听证 》 《 第四条—。 听证实行》告知:、回避制《度 — 第五条— 行政许可事项的】行政许可申请人、】利害:关系人应当在—。被告:知,听证权利之日起5】日内向市《规,划局承办行政许可事!项处室提《交书面听证申请;】行政处罚事项的当事!人应当在被告—知听:证,权利后3日内—向所在地规划分局提!。。交书面听《证申请逾期不提交】的视为放弃》听证权利《。 :。 —第六条 行》政许可事项的—承办处室应当在受】理听证申请》之日起20日内组织!听证:;行政处罚事—项的承办分局应当在!。受理听证申请之日起!15:日内组织听证 】 ? ?第七条 组》织编制的城市的【控制性详细规划和重!要地块的修建性【详细规划《的承办处室应当在举!行听证7日前以【公告形式《将听证会的时—间、地点、》内容、听证代—表产生的办法—、参加听《证须知等告知听证会!参加人符合规定【条,。。件,的,公民、法人和其他组!织均可申《。请或者推选代表申请!参加听证 ! 第八条 【。行政许?。可事项的承办—处室应当在举—行听:证7日前以公—。告形:式将听证会的时【间、地点《、内容?、听证代表产生【。的办法、参加听证须!。。知等告?知听证会参加人听】证公:告规定的代表产【生办法、听证—事,项及公民、法人和】其他组织的申请情况!确定:听证代表听证—代,表名额一《般,为五至十人特—。殊情况可适当增加】确定的听证代表【应当具有广泛性、代!表性听?证代表?。确定后应当书面通】知或者公《告告知听证代表 ! 《 第九条 行【政处罚事项的承办规!划分局应当制作【听证通知书在举【行听:。证会:7日前将送达当事】人由当事《人在通知书送—。达回证上签字—     听!证通知书《应,当载:明下列事项 【   《  (一)》听证的事《由与依据;》 , ,   《  (二)》听证会的时间、地点!;,  》   (三)—。听证主持人》、记录员《的姓名?、职务?;    】 ,(,四):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!; 》    (五)其他!应该的注意事—项; — 第十条 听!证会由承办行政管理!事,项的处室(分局【)具体组织》负,责,确定:会议地点《、时间、通知等但】听证主持《人必须是局法规处】或办理该行》政管理事项以外的】人员:担当:记录:员由听证主持人指定! — , 第十一《条, 行政许可事—项的听?证会参加人》包括行政许》。可,申请的审查》人、行政《许可申请人、利害关!系人及其代》表和承办处室认为】需要参加《的,相关设计《单位、?监察:机关及人大代—表等 ?   》  行政许可申【。请人参加听》证人员为一至三名】利害关系人》和其委?托代理?人参加听证的人员】总数应为五人以下(!含五人)利害—关系人超过五—人的:应当推举听》证代:表参加 】 ?第十二条 行政处】罚事:项的听证会参加人包!括,案件调查人、当事人!及其委托代理—人     !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参!加听证的应当在举行!听证会前提交授权委!。托书授权委托书【应当载明委托事【项及代理权限 】。 ? ?第十三条 》听证主持人、—。记,录员与听《。证,事项有直接利—害关系?的应当主动》申请回避申请人【、利害?关系:人认为?听证:主持:人,、记录员《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与!听证事项有直—接,利害关系的有—。权,申请回避听证—主持人、记录员或】者其他工作》人员:与听证事项》确,有,直接利害关》系的:应当回避 ! 第十四条 听!证主持人在》举行听证活动中【行使:下列权?力,     】决定听证的》延期、中止和—终,止;:  》   核实听证【参加人身份及—其委托代理人身份】权限; 》    》 询问?。听证参加人; 【 ,     接收有!关证据; —     维持听!证秩序;《   —  本规定》赋予的其他权利 ! ,  :    《 ,。 :第十五?条 听证代表、【当事人、《 行政许可申请人和!利,益关系人或者其委】托代理人在听证中】的权利和义务—     (!一)有权申请与听证!事项有利害关系的】。听,证主持人、记录员】及其他相《。关工作人员》回避; 【    《(二)有权》就听证事项涉及【的事实、政策、法规!及有关情况进行陈述!和申辩; 】    (三)【有权对行政许可【事项审查人员—提出的意见和证据】进行质?询并提出《新的证据; 【。   《  (四《)如:。。实陈述行政》许可:事项:的事实和回答听证主!持人的提问》。;  —。   (《五)遵守《听证会纪律 — 》。 第十六条— 听证会按下—列程序进行 —   》  (一《)听证主《持人核实听证参【加人的身份和—到场:情况;? :     (二)!听证:主持人宣布》听,证会开始公布听证】事由介绍本》人、记录员及其【他听证参加人—的姓名?。、工作单位及职务告!知听证参《加人:的权利和义务—并询:问当事人、行政许可!申请:人和利害关系人是】否申:请听:证主持人、记录员回!避;申?请听证?主持人回避的听【。证主持?人应当报市规划局局!长决定是否回避;申!请记录员回避的由】听证主?持人决定《是否回?避    】。 (三)听证主持人!宣读:听证会纪律》 《 ,   1.听证参加!人要求发言或者【提问需举手示意经听!证主:。持人允许后方可【发言:或者提问《未经听证主持人允】许,不得随意《发言和提问》旁听人员不得发【言或者提问; !。  :   2.未—经听证主持人准许听!证参加人不得录【音,、录像和《摄影; 》     3【.未经听证主持人】。准许听证参》加人不得随》意退场中途》退场:的按放弃听证权【。利处理;《    【 4.听证参—加人发?言不得使用》。人,身攻:。击或者侮辱性语言】有书面发言材料的发!。言后请将发言材【料上交记《录员; 【    5.—听证参?加人及旁听人员【不得大声喧哗、【鼓掌:、哄闹?或者妨碍听证秩【序的行?为; —   ?。 ,6,.听证会《场,禁止吸烟关闭—移,动,电,话和寻呼机; !     7.【对,违反听证秩序—的听证主持》人有:权予以制止》情节严重的责—令其退场 —  ?   (四》)负责该行》政管理事项的工作人!员提出审《查意:见并陈述理由提供有!关依:据、证据等材料 】  《   (《五)当事人、行【政许可申请人—、利益关《系人或者其委托代理!。人陈述维护》其合法权益的事实】、理由和依据进行申!辩和质证; 】     (六)负!责,该行政管理事项【的工作人员就有争】议的事实、依—据、处理《。建议进行《答辩; 【  :  (七《)听证代表、当【事人、行政许—可,申请人和利益关系人!最,后陈述; 【。     (八【)记录员将听证笔录!提交听证《代表、当事人、行政!许可申请人和利益】关系人或者其—委托代理人确认【无误或?者补:正后签?字(:或者盖章)》。听证代?表、当事人》、行政许可申请人】和利益关系人或【者,其委托代理人无正】当理由又拒绝—签字:或者盖章的记录员应!当,在听证笔录》中记明情《况 》 第十七条 !听证笔录应当—载,明下列内容》 《    (一)【听证:事项名称《;,     (!二)听?。证主持?。。人、:记,录员的姓名、—职,务;: ,。 ,     (三】)听证参《加人的姓名或名【称、地?。址以及职业、职务】等基本情况; 【     【(四)听证会举行的!时间、地《点、:方式; 【 ,  : (五)负责该【项行政管理事项的】工作人员《提出:的审查意见;— :     —(六)当《事人、行政许可【申请人、利害关系】人陈述的事实、【理由和依据或—。者听证代表发表的】意见; 》  ? ,  (七《)听证员意见及听】证会结论《; :。     【(八)听《证,代表、当事人—、行政许《可,申请人?、利害关系》或,者其委?托代理人的签字或】者盖章听证代表、当!事人、?行政许可申请人、】利害关系或者—其委托代理人拒绝签!字或者盖章》的应附有拒绝签字】或者盖章的》情况说?明;  【   (九)听证主!持人认为需》要载明的《其他事项 【     (十)】 听:证参加人有权—查阅:听证笔录 【 第十八】条 承办处室(【分局)应当根据听证!情况制作行政—听,。。。证报告报局例会审】定局例会《依,据,事实作出决定— ? 第十【。九条 行《政听证报告应—当包括以下内—容 :     (一!。)听证事由; 】     (二)!听证主?持人和听证参加【人的基本情况; 】    — (三)听证的时】间和地点;》     】(四)听证的—简要:经过;?  》 ,  (五)事实及处!理意见和建议— — 第二十条— 有下列情形之一】的听证主持》人应当作出延期举行!。听,证的决定 》 :  :   (一)因【不可抗拒因素导【致听证?会无法按期举—。。行的;  】   (二)提【出回避申请理由成】。立暂时?不能确?定,听证主?持人:或记:录员的; 》  《   (三)依法应!当延期?的其他情形 】     》。延期听证的承办单】位应当书面通知听证!参加人说明理由 !  ?   延《。期听证的情形消【失后承办单位应【当在五日内举行听】证并书面通》知听证参加人— 第!。二,十一:条 有下列情—形,之一的听《证主持人应当作【出中:止听证的决定 !   ?  (?一)听证《主持人认《为听:证过程中提出新【的事实、《理由和依据或—者提出的事》实有待调查核实的;! ?  :   (二)因【不可抗拒因》素导致听证参—。加人无法继续参【加听证会《的;  【。  : (三)《依法应当中止听证】的其他情形》 《 , ,  中?止听证的听证主持】人应当告知听证参】加人并说明理由 】。 :。    《 中止听证的—情形消失后》承办单位应当在五】日,内恢复?听证并?。通知:听证参加人》 : 第【二十:二条 有下》列情形之一的—听证主持人应—当作出终《。。止,听证的决定 —     (】一)申请《人撤回听证申请或】。在,听证过程中》声,明退出的; 】     (二【。)申请?人无正当理由不到场!的或者未经听—证,。主持人允《许中途退场的; 】 ?   ? (三)听证申【请,人放:弃听:证权利?的;  【   (四)依法】应当终止听》证的其他情形 【 ,  ?   终止听证的】听证主持人应当告知!。听证参?加人并说明理—由,   —  终止听证后由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!门依法作出行政【许,可决:定或者行政》处罚决定《 第!二十三条 听证【资料(包括听—证笔录、《录音、摄像、—行,政管理事项承—办单位及听证—代表、当事人、【行政许可《申请单位和》利益关系人及—其委:托代理人提》供的:有关:证据等)由承办单位!立卷后交《档案室归档 — ? : 第?二十四条 组织听】证所:需经费由市》规划局承担听证事】项的申请人、利【害关系人不承担组织!听证的费《用;严禁承》办单位向听》证参加人收取或者变!相收取任何费—用 【 第?二十五条 对违反国!家法:律,。。和本规定不履行【法,定告:知听证义务、—不依法或依申请应】当举行的听证以及组!织听证会中的违法违!规,行为依照责任—追究的有关法—律、法规的规定【追究有关人员的【责任 》 : : 第二十六》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!日起试?行 二○一一年六!月二十八日 【 :