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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 长春市规划【局听:。证,工作:暂行规定
【。
长?规发[2011【],1,7号
《第一条? 为规?。范我:局听证工作》。保护:公民、法人和—其他组织的合法权】益依据中《。华人民?共和国行政许可法】、中华人民共和【国城乡规划法、中】华人民共《和国行政《处罚:。法和有关法律、【法规结合长春市城】市,规划管理实际制定本!规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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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。第二条 我局—组织编制的城市【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和!重要地块的修建【性详细规《划报:送,审批前以听证会形】式征:求公众意《见的;作出许可决定!和行政处罚决定前】依法或依申请举【。行听证会的应当【遵守本?规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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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【条 听?证应当遵循》合法、公开、公平、!公正和便民》的原则充分听取公民!、法人和其》。他组织?的意见除涉及—国家:秘密、?商业秘密或》。者个:人隐私外应当公开举!行听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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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四条】 听证实行告知、】回避制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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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。 第五条 行—政许可事项的行政】许可申请人》。、利害关系》人应当在《被告:知听证权利之日【。起5日内向市规划】局承办行政许—可事:项处室提《交书面听证申请;行!政处罚事项》的当事人应当在【被告:。知听:证权利后《3日内向所在地规划!分局提交书》面听证申请逾—期不提交的视为放弃!听证权利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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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六条 行!政许可事项》的承办处室应当在】受理听证《申请之日起20日内!组织听证《;行政处罚事—项的承办分局—应当在受理听证【申请之日起15【日内组织听证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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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第七条《。 组织编制的城【市的控制性详—细规划和重》要地块的《修建性详细规划【的承办?处室应当在》举行:听证7日《前以公告形式将听证!会的时间、地—点、内容、听证代】表产生的《办,法,、,参加:听证须知等告—知,听证会参加人—符合规定条件的公民!、法人和《其他组?织,均可申请《或者推选代表申请参!加听证
》
第【八条: 行政许可事项的承!办处室?应当在举行听证【7日前以公告—形,式将听证会的—时间:、地点、内容、听证!代表:产生:的办法、参》加听证?须知:等告知听《证会参加人》听证:公告规定的》代表:产生办法、》听证事项及公—民、法人和》其他组?织的申请情况确【定听证?代表听证代表名【额,一般为?五至十?人特殊?情况可适当增加确定!的听证代表应当【具有广泛性、代【表性听证代表确定】。后应当书面》通知或者公》告告知听证代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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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第九《条 行政处罚事项】的,。承办规?划分局应当制—作听:证通知书在举—。行听证会7日前【将送达当事人由当】事人在通知书送达】回证上签字
【 听证通!。知书应当载明—下列事项
》
》 (一《)听证的事由与依】据;
! (二?)听证会的时间、地!点;
》 : (三》)听证主持人、【记录员的姓》名、:职务;
! (四)当事人的!权利与?义务:;
!。(五)其他应该【的注意事《项;:
《
第十—条 听证会》由承办行政》管理事?项的处室(》分局)具体》。组织负责确定会议地!点、时间、通知【等但听证主持人【必须是?局法规处或办理该行!。政管理事项》以外的人《员担:当,记录员由听证主持人!指定
》
第十一】条 行政许可事项】的听证会参加人包括!行政许可申请—的审查?人,、行政许可申请人】、利害关系》人及其代表和—承办处室认为需要】参加的相关设计单位!、监察?机关:及人大?。代表等
【 : 行政《。许可申?。请,人参加听证》人员为一至三名利害!关系人和其委托【代理人参加听证的】人员总数应为五人以!下(含五人)利害】关系人超过五人的】应当推举听证代表】参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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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二条】 行政处罚事项的】听证会参加人包括】案件调查《人、当事人》及其委托代理人【
】当,事,人委托代理人参【加听证的应当在举行!听证会前《提,交授权委托书授权】委托书应《当,载明委托事项—及代理权限
!
第十三【条, 听证主持人、记】录,员与听证事》项有直接《利害关系的应—当主动?申请回避申请人、利!害关系人认为听证】主持人、记》录,员或者其他工作人员!与听证事项有直【接利害关系的有权】申请:。回避听证《主持人?、记录员或者其他】工作人员与》。听证事项《确有直?接利害关系的应当】回避
—。
第十四【条 听证《主,持人在?举行听证活动—中行使?下列权力
】。 决定—听证的延期、中【止和终止;
【 : ? 核实听证参加人】身份:及其委托代理人【身份权限;
! 询问—。听证参加人;
【
: 接—收有关证据;
】 维【持听证秩序;
! 本规定】赋予的其他权利【
《
【 第十五条 听【证代表、当》事人、? 行政许可申请人和!利益关系《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!在听证中的权利和义!务
】 (一)有》权申请与听证事项】有利害关系的听【证,主持人、记录—员,及其他相《关工作?人,员回避;
!。 ?(二:)有权就《听证事项涉及—的事实、政策、【法规及有关情况进行!陈述和申辩;
】 , 》(三)?有权对行《政许可事项审查人】员提出的意见—和证据进《行质询?并提出新的证据;】
: ? ?(四)如实陈述行政!许可事项的事实和】回答听?证主持人的提问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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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(五)遵【守听:证会纪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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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第十六《条 听证《会按下列《程序进行
【 (一)】听证主持人核实【听,证参加人《的身份?和到场情况;
】 》 (二)听证主持人!宣布听证会》开始公布听证事由】介绍本?人、记录《。。员,及其他听证参—加人的?姓名、?工作:单位及职务告知听证!参加人的权利和义】。务,并询问当事人、行政!许可: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!是否申请听证主持人!、记录员回》避;:申请:听证主持人回—。避的听证主持人应当!报市规划局局长【决定是否回避;申请!记录员回避的由听】证主持?人决定是否回避
】
》 (?三)听证主持人宣】读听证会《纪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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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!听证参加《人要求?发言或者提问需【举,手示意经听证主持人!允许:。后方:可发言或《者提问未经听证主持!人允许不得随意发】言和提问旁》听,人员:不得发?言或者提问;
!。 2—.未经?听,证主:持人准许听》证参加?。人不:得录音?、录像和《摄影;
】 3.未经听】证,主持人?准许听证参加—人,。不得随意退场中【途退场的按》放,弃听证?权利处?理;
! 4.听证》参加人发言不得使】用人身攻《击或者侮辱性语【言,有书面?发,言材料的发言—后,请将发言《材料上交记录员【;
【。 5.听证参加】人及旁听人员—不得大声喧哗、鼓掌!。、哄闹或者妨碍【听证秩序的行为;】
— 6.听证会场】禁止:吸烟关闭《移动:电话和寻呼》机,;
《 , 《7.对违反听证【秩序的听证主持【人有权予以制—止情节?严重的责《令其退场
》
《。 (四》)负责该行政管理】事项的工作人员提出!审查:意见并陈述理由提】供有关依据、—证据等?材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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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(五)当事—人、:行政许?可申请人、利益关】系人或者其》委托代理《人陈述维护》其合法权益的事【实,、理由?和依据进《行,申辩:和质证;
! (六)负责该!行政管理事项的工作!人,员就有?争议的事实、依【据,、处理?建议进行答》辩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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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(七)】听证代表《、当事人、行政许】可申请人和利益关系!人最后?。陈述;
》。 (八)!记录员将听证笔录】提交听证代》表,、当事人、行政【许可申请人》和利:益关:。系人或者其委—托代理?人确:认无误或者补正后签!字(或者盖章)听】证代表?、当事人、行政许可!。申请:人和利益关系—人或者?其委托代理人—无正:当理由?。又拒绝签字或者盖章!的,。记,录员应当在听—证笔录中记明—情况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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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第十七条《 听:证笔录?应当载?明下列内容
【 : (一—),听证事项《。名称;
— :。 : (二)听证主持人!。、记录员的姓名、职!务;
! ,(三)听《证参:加人的姓《名或名称、地址【以及职业《、职务等基》本情:况;
— (》四,)听证会举行—的时间、《地点:、方:式;
》 》(五)负责该—项行政管理事项的工!作人员提出》的审:查意见;
!。 , , ,(六)当事人—、行政许可申请【人、利害关系人陈述!的事实、理由和依据!。。或者听证代表发【表的意见;
【 , (—七)听证《员意见及听证会结论!;
》 (八)听】证代表、当事人、】行政许可申》请人、利害》。。关系或者其委托代】理人的签字或—者盖章听《。证代表、《当事人、行政—许可申?请,人、利害《关系或者其委—托,代理人拒《绝,签字:或者盖章的》应附有拒绝签字或】者盖章的情况说【明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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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(九)听证》。主持人认为需要载明!的其他事项
—
, 》 ,(十) 听》。证,参加人有权查—阅听证笔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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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
第十八条 承!。办处室?(分局)应》当根:据听证情况制作【行政听证《报告:报局例会审定局【例会依据事实作出决!定
:。。
:
? 第十九条 【。。。行政:听证报告应当包括】以下内容
》
(一!)听证事由;
】 (二)!听证:主持人和《听证参?。加人:的基本情况;
! (三【)听证的时间和地点!;
【 (四《。)听证的简要经过】。;
》。 (五)事】实及处理《意见和建议
【 ,
第—二十条 有》下,列情形?之一的听证主持人】应当作出延期举行】。。听证的决定》
《 (》一)因不《可,抗拒因素《导致听证会》无法按期举行的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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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, : (二)》提出回避申请理由成!立暂时不《。能确:定听证主持人或记】录员:的;
! (三)依法应当延!期的其他《情形
! 延期听《证的承办《单位应当书面通【知听证参加人说【明理:由
? , , 《延期:听证:的情形消失后承办单!位应:当在五日内》举行:听证并书面通知听证!参加人
! 第?二十一条《 有下列情形—之一的听证主持人】应当作出中止听【证,的决: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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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 《 (一)听证主】持人认为听》证过程中提》出新的事实、理由】。和依据或者》提出的事实》。。有待调查核实的【;
? : , (二)因【不,可抗拒因素导—。致听:证参加人无法继续参!加听:证会的;
》
(三!)依法应当中止听】证的其?他情形
》 》 中止听证的听证】主,持人应当告知听【证参加?人并说明理》由
《。 中止听】证的情?形消失后承》办单位应当在五日内!恢复听?证,并通知?听证参加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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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:第,二十二条 》有,下列情?形之一的听证主持】人应当作出终止【。。听证的决定
! ? (一)申请人撤】回听证申请或在听证!过程中声明退出的】;
— : (二?)申请人无》正当理由不到场【的或者未《经听证?主持人允许中—途退:场的;
】 , :(三)听《证申请人放》弃听证权利的;【
【。 (四)依法—应当终止听证—的其他情形
! 终止听【证的听证主持人【应当告知听证参【加人并?说,明理由
! 终止《听证后由城市—规划:行政主管部》门,依,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!或者行政《处罚决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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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—三条 听证资料(包!括听证笔录、—录音、摄像、—行政:管理:事项承办单》位及听证代表、当事!人、行政许可申【。。请单位和《利,益关系?人及其?委托代理人提供的】有关证据等)—由承:办单位立卷后交档案!。室归档
! 第二《。十四条? 组织听证所需【经费由市规划局承担!听证事项的申—请人、利《害关系人不承—担组织听证的—费用;严禁承办单位!向听证?参加人收取或者变相!收取任何费》。用
【 第二《十五条 对违反国家!法律和本《规定不履行法定【告知:听证义务、不依【。法或依?申,请应当举行》的听:证以及?组织听证会中的违】法违规行为依—照责任追《究的有关法律、法规!的规定追究有关人员!的责任?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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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!十六条? 本规定自下发之】日起:试行
二》。○一:。。一年六月二十八【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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