—长春市规划局—。。建设:工程验?线管理规《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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长规发[2012!]2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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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第一条? 为加强建设工程】验线管理确保建设】项目按?。照规:划许可内容实施结合!本市实际《根据有关法》律、法规制定—本规定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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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!条 在?本市规划《区范围内《进行:所有建设工程验线应!遵守本规定》本规定所称建设是指!。在本市?规划区内新》建、:扩建、改《建建筑物、构筑物和!人民防空、市政公用!、地下取水、工【程管线、对外交通】设施以及《整治江河湖泊—等其他改变地形地貌!的活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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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第三条 建设单位】或,者个人在建》设工程场地平整完】毕规划要求应—拆除原有建筑物(】构筑物)拆除后建】。设,工程开工前应当自主!委托:具有规划定位放线资!。质的测绘单位进行定!位放线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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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四条 建设!单位:或,者个人安《排定位放《线,时规划分局(开发区!规划局?)应当组织建—设单位或者个人、】。测绘:单,位、施工单位—、,设计单位、监理单位!参加进行《初步验线必要—时邀请?市局相关《处室工?作人员召开现场交底!会并完?成以:下内容
— ,。 : (一)》核对建设用地规划许!可证及附件》、附图;建设工程规!。划许可证及附件、】附图;
】 : (二)核》对建设单《。位或者个《人交给施工单位的施!工图纸是否齐全是】否经市规划局审定;!。
— (三)》查验现场拆迁—情况是否《。。符合规划要求;
】
: (—四)告知《建设单位《。或者个人在建设过】程中应遵守的规划】要求和注意事项【;
?。 (【五)核对建设工【程放线位置、—尺寸、?标,高等:是否符?合规划要求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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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】六)核对《放线建筑边沿和相邻!建筑物间距、—退让道路红线距离】等是否符合》规划要求;》。
? (—七,)对由于地》形图误差引起—的,影响正常放》线,的问:题综:合参加现场》交底会?各单位(部门)意】见提出解《决方案;
— —(八)记录现—场放线情《况、:。初验:结果和应遵守—的事项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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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? (九)核—对测:绘单位相应资—质
】 参加现场交—底会人员应当在【建设工程验线交底会!议纪要上签字
!。
》第五:条 测绘单位—在定位放线时应当】符合下列《要求
— , (《一,)放线必须按照建】设工程规划许—可证及附件、附图的!要求进行;
! 《(二)放线严格【按城:市测量规范(CJJ!8-99《)实施?并统一使《用长春市的平面【坐标和高程系—统,;
】 ,(三)对地形图纸引!起的建筑位置、尺】寸、间距等误差和规!划设:计图纸上数》据错漏影《响正常放线的—应经市规《划局相关处(室【)核准或纠正后再】予放线;《。
】。(四)放线》人员不得擅自变更规!划许可内容及核准】的建筑尺寸》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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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六》条 放?线完成后建设单【位和个人应当要求】测绘单位在三日内】向其提交真》实的建设工程定【位放线?测量报告及附—图一式五份》报告应?包括以下内容
】。 1【.放线情况、—作业情况《;
【 :2,.放线点位》检测情况《。;
》 , 3.》实地:桩位:布,局示意图《;
【 4.放》线桩位交接单;
! , 》5.平?面和高程控制点【成,。。果等
【
第七条 定】位,放线后工程开工前建!设单位或者个人应】当持书面《。申请、?建设:工,程定位放线》测量报告等相关材】料到规划分局—(开发区规划—局)申请正式验线申!办,建设工程定》位验线合格通知书】
— 第?八条 规划》分局(?开发区规划局—)自接到书面申请】之日起五日内现场】。验线并完《成以下工作内—容
》 《(一)核对定位桩】点位:置是否符合建—设,工程放线《测量报告及附图【内容:。;
— (二)—确定建设《位置测量标志;
! (三)!检查建设工程公示牌!设置情况
! 对符合规划】要求的核发建设工】程定:位,验线合?格通知书;对不【符合规划要求的责令!改正改正后》建设单位或者个【人重新申《请验线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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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 第九条 建设】。单位或?者个人取得建设【工程定位验线合格】通知:书和:建,设工程施工》许,可证:后方可进行施工建设!单位或者《个人: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!门验线擅自开工建】设的依据吉林—省城乡?规划条例第七—十三条执行
!。 , , 建设《工程:基础或隐蔽工—程完工时建设单位或!者个人应当委托【放线测绘单位对工程!±0.000—。进行实测《后向所在区规划分局!(开发区规划局)申!请±0.000【检验符合规划—要,求,的,方可进行主体—工程施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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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第十条? ,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!实施
《二〇一?二年三月十九—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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