长春市!规划局建设工程【验线管理规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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长?规,发[2012—],2号
第一条 】为加强建设工—程验线管理确保建】设项目按照规划【许可:。内容实?。施结合本市实—际根据有关法律、】法规制定本》规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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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条 【在本市规划区范围内!进行所有建设工【。程验线应遵守本规】。定本规?定所称建设》是指在本市规划【区内新建《、扩建?、,。改建建筑物、构筑】物和:人民防空、市政公用!、,地下取水、》工程管线、对外交】通设施?以及整治《江,河湖泊等其他改变地!形,地貌的活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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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第三《条 建设《单,位或者个人》。在建设工程场—地平整完毕规划要求!应拆除原有建—筑,物(构筑物)拆【除,后建:设工:程开工前应》当自主委托具有规】划定位?放线资质的测绘单】位进行?定位放?线,
第!四条 建《设单位或者个人安】排定位放线时规【划分局(开发区【。规划局)应当组【织建设单位或者【个人、测绘单—位、施工单》。位、设计单位—、监理?单位参?加进行初步》验线必要时邀请市局!相关处?室工:作人员?召开现场交底—会,并完成以《下内容
— 《 (一)核对建设】用地规划许可证及】附件:、附:图;建设工》程,规划许?可证及附件》、附图;
【 》(二)核对建—。设单位或者》个人交给《施工单位的施工【图纸是否齐全是否经!市规划局审定;
】
: (三)查!验现场拆迁情—况是否符合规划【要求;
《
(四!)告知建设单位或者!。个人在建设过程中应!遵守的规划要求和注!意事项;
》。
【(五)核对建设工程!放线位置《、尺寸、标高等是】否符合?规划要求;
! (六)核】对放线建筑边沿和】相邻建筑物》间距:、退让道路》红,线距离等是》否符合规划要求;】
【 (七)对由—于地形图误》差引起?的影响正常放线的问!题综合参《加现场?交底会各单位(【部门)意见提出解】决方案;
》。
【(八)?记录现场放线情况、!初验结?果和:应遵守的事》项,;
】 (九)核》。对测绘单位》相应:资质:
: 《 参加现场交底会!人,员应当?。在建设工《程验线交《底,会议纪要上》签,字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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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第五条 —。。测绘单位在定—位放线时应当符合下!。列要求
! (一)放线【必须按照建设—工程规划许》可证及附件、附图的!要求进行《;
:
— (二)《放线严?。格按城市测量规范】(C:JJ8-《99)?。实施并统《一使用长春》市的:平面坐标《和高程系统;
】。 —(三)对地》形图纸引起的建【筑位置、尺寸、间】距,等误差和规划—设计图纸上数据错漏!。影响正常放线的【应经市规划局相关处!(,室)核准《或纠:正后再予《放线;
— (四)放!。线人员不得擅—。自变更?。规,划,许可内容及核准【的建筑尺寸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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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六【条 :放线完成后》建设单位和》个人应当要》求测绘?单位在三《日内:向其提交真实的建】设,工,程定位放线测量【。报告及?附图一式五份—报告应包括以—下内容?
》。 1.放线【情况、作业情况【;
:
2】.放线点《位检测情况》;
》 3》.实地?桩位布局《。示意图;《
?。 4.放线!桩位交?接单;
《
《 5.》平面:和高程控制》点成果等
— :
? 第七?条 定位《放,线后工程开工前建设!单位或?者个人应《当持书面申请—、建设工程定位【放线测量报告—。等相关材料到规划分!局,(开发区规》划局)?。。申请正式验线申办建!设工程定位验线合】格,通知书
【
第八条 】规划分局(开—发区规划局)自【接到书面申请之【日,起五日内现场验线并!完,成以:下工作内容
【 : (》一,)核对定《位桩点位置是否符】合建设工程》放线测量报告及附图!内容;
《
》 :(二)确定建设位置!测量标志;
】 ? (三)检查【建设:。工程公示牌设置【情况
】。 对?符合规划要》求的核?发建设工程定—位验线合格》通知书;对》不符合规划》要求的责令改—正改正后建设单【位或者个《人重新申请验线
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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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第九《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!人取得建《设工程定位》验线合格通知书和】建设工程施工许【可证后方可进—行施工建设单位或】。者个人未经城—乡规划?主管部门验线—擅,自开工建设的依据吉!林省城乡规》划条例第七十三条执!行
》 建设—工程基?础,。或隐蔽工程完工时】建设: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委!托放线测绘单位对工!程±0.00—0进行实测后向所】在区规?划分局(开发区规】划局:)申请±0.000!检验符合规划要【求的方可进行主体】工程施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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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第十条? 本规定自公布【之日:起实施
二〇一二!年,三月:十九日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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