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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 : : 长春?市规划局建设—工程:验线管理规定— 长—规发[2012]】2号 第一条 】为加强建设工程【验线:管理确?保建:设项目按照规划许可!内容实施结合本【市实际根据》有关法律、法规制定!。本规定 【 第二—条, 在本市规》划区范围内进行所有!建设工程验》线应遵守本规定本】规定所称建设是指在!本市规划区内新建、!扩建、改建建筑【物、构筑物和人民】防空、市《政公用、地下取【水、工程管线、对】外交:通设施?以及整治江》河湖泊等其》他改:。变,地形地?貌的活动 】。。 : 第三条 —。建设单位或》者个人在建设工【程场地平整》完毕规划《要求应拆除原—有建筑物(构筑【物,)拆除后建》。设工程开工前应【当自:主委托具有规划【定位放线资质的测】绘单位?进行定位放线— 第!四条 建设单位或者!个人安?排定位放线时规划分!局(开?发,区规划局)应当组】织建设?单,位或者?个人、测绘单位、】施工单位、设计单位!、监理单《位参加进行初步【。验线必要时》邀请市局相关处【室工作人员召开现】场交底会并完成【以下内?容 : ,   《  (一)核对建】。设用地规划许—可证及附件、—附图;?建设工程规划许可】证及:附件、附图》;,    【 (二)核对—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交!。给施工单位的—施工:图纸:是否齐全是否经市】规划局审定; 【  《   (《三,)查验现场拆迁【情况是否符合规划】要求; 【    (四)【告知建设单位或者个!人在:建设过程《中应遵守的规划要求!。和注意事项; !    《 (五)核对建【设工程放线》位置、尺寸》、标高等是否符合规!划要求; 【    《 (六)核》对放线建《筑边沿和相邻建筑物!间距、退让道路【红线距离等是—否符:合规划要求; 【     (】。七)对由于地形图】误差引起的》影响正常放线—的问题综合参加现】场交底会各单—位(部门)意见提】出解决方案; 【 ? ,  : (八)记录现场放!线情况、初验结果和!应遵守的《事项; —     (九)】核对测绘单》位,相应资质 【 , ,   参加》现,场交:底会人员应》当在建设《工,程验线交底会议纪要!上签字 《 ?。 第五—条 测绘单位在定位!放线时应当符合下列!要求   】  (?一)放线必须按照建!设工:程,规划许?可证及附件、—。附图:的要求进《行;  【   (二)放【线严格按城》。市测量规范(CJ】J,8-:99)实施》并统一使《用长春市的平—面坐标和高程—系统; 》     (【三):。对地形图《纸引起的《建筑位置、尺寸、】间距:等误差和规划设计图!。纸上数据错》。漏影响正常放线的应!经市规划局》相关:处(室)核准或纠】正后:再予放线; !    《(四)放线》人,员不:得擅自变更规划【许可内容及》核准的建筑尺寸;】 第!。六,条 放?线,完成后建《设,单位和?个人:应当要?求测绘单位》在三日内向其提【交真:实的建设工程定【位放线测量报告及】附图一式五份报【告应包括以下内容】 :  ? ,  1.放线情【况、作业情》况; 》     》2.:放线点位检测情况;!   —  3.实地桩位布!。局示意图;》 :。     —4.:放线桩位《交接单;《    【 5.平面和高程】控制点成果等 】 》 第七条《 定位放线后工【程开工前建设单【位或:者个人应当持书【面,。申,请、建设工程—定位放线测量报【告等:。相关材?料到规?。划分局(《开发区规划》局)申请正》式,验线:申办建设工程定位】验线:合格:通知书 【。 《。第八条 规划分局(!开发:区规划局《。)自接到书面申请之!日起五?日内现场验线并【完成以下工作内【。容    】 (:一)核对定位桩点】位,置是否符合建设工】程放线测《量报:告及附?图内:容;:    【 (二?),。确定建设位置测量】标志:;   【  (三)检—查建设工程公示【牌,设置情况《     对!符合:规划:。。要求的核发建设工程!定,位验线合格通知【书;:对不符合规划—要求的责令》改正改正后建—。设单位或者个—人重:新申请验线 【 第九条! 建设?单位或?者个人取得建设工程!定位验线合格通知书!和建设工《程施工许可证后方】可进行施工建设【单位或者个人未【经城乡规划主管部】门验:线擅自开工》建设的依据吉林【省城:乡规划条例第七【。十三条执行 —   》  建设工程基础】。或隐蔽工程》。完工时建设单位【或者个人应》。当委托放线》测绘单位对工程±0!.000进》行,实测后向所在—。区规划分《局(开发区》规划局)《申请±0.00【0检验?符合规?划,要求的方可》进行主体《工程施工《 》 ?第十:条 本规定自公【布之日起实施— 二〇一二年三月!。十九日 ! 《