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长春》。市规划局建设—工,。程验线?管理:规定
【长规发[2012]!2号
第一条 】为加强建设工程验线!管理确?。保,建设项?目按照规划》许可内容《实施结合本市实【际根据有关法律、】法规制定本规定
】。
第二!条 在本市规划区范!围内进行所有建设】工程验线应遵守本】规定:本规定所称建—设是指在本市规【划区内新《建、扩建、改建【建,筑物、构《筑物:和人民防空、市【政公用、地下—。取水、工程管线【、对外交《通设施以及整治江】河湖泊?等其他改变地形【地貌:的活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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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, 第三条 建设【单位:或者个人《在建设工程场—地平:整完毕规划要求应拆!除,原有建筑物(构【筑物)拆除后—建设工?程开工前应》。当自主委托具有规】划定:位放线资质的测绘】单位进行定位放【线
《
? :第四条 建设单【位或者个《。人安:排定位放线》时规:划分局(开发区规】。划局)应当组织建设!单位或者《个,人、测绘单位、【施工单?位、设计单位—、监理单位参—加,进行初步验线必要时!邀请:市,局,相关处室工作人【。员召开现场交底【会并完成以下—内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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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一!),。核对建设用地—规划:许可证及附件、附图!;建设工《程规划许可》证及附件、附—图;
【 (二)核对建!设单位或者个人交】给施工?单位的施《工图纸是否齐全是否!经市:规划:局审定;
》
— (:三)查?验,现,场拆迁情况是否符】合规划要《求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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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 《 (四)告知【建设单位或者个【人在建设《过程中应遵守的规划!要求和注意》事项:;
】 (五)核对建设】工程放线位置、尺寸!、标高等是否符【合规划要求;
】 (六】)核对放线建筑边】。。沿和相?。邻建筑?物间距、退让道【路红线距离等是【否符合规划要求【;
【 (七《。)对由于地形图【误差引起的影响【正常放线的问—题综合参加现场【。交,底会:各单位(部门)意见!提出解决方案;【。
】(八)记录现场放线!情况:。、初验?。结果和应遵》守,的事项?;
》 (九—)核对测绘单位相】应资质
《
: , 参加现【场交底会人员应当】在,建设工程验》线交底会《议纪要上签字
【
第五!条 :测绘单?位在:定位放线时应当【符合下列要求—。
】(一)放线必须【按照建设《工程规划许可证及】。附件、附图的要求】进行:。。。。;
【 :(二)放线严—格按城市《测量规范(CJJ8!-99?)实施并统一使用长!春市的?平面坐?标和高程系统—;
:
? , (《三):对地形?图纸引起的建筑位】置、尺寸、间距【等误差和规划设计】图纸上数据错漏【影响正常放》线的应?经市规划《局相:关处(室)》。核准或纠正后再予】放线;
【 (》。。四)放线人员—不得擅自变更规划】。许可内容及核准的】建筑:。尺寸;
《
:。
? 第六《条 放?线完成后《建设单位和个—人应当要《求测绘?单位在三《日内向其提交真【实的建设工》程定位?放线:测量:报告:及附图一《式五份?报告应包括以下【内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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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!放线情况、作业情】况;
》 , 2.放【线点:位检测情况》;
》 3》。.实地桩位》。布局:示意图;《
《 4.放线】桩位交接《。。。单;
— , 5.平—面和高?程控制点成果等
!。
—第七条 定位放线】后工程开《工前建设单》位或者个人应—当持书面申》请、建设《工程定位放线测【量报告等相》关材料到《规划分局《(,开发区规划局)【。申请正式验线申办】。建设工程定位验线合!格通知?书
!第八条 规划分【局(开?发区规划局)自接到!书面申请之日起五】日内现?场验线并完成以【下工作?内容:
【 (一)核对定【位桩点位置是否符】合,建设:工程:放线测量报告—及附图内容;—
【。 (二)确定建设位!置测量标《。志;
》 》(三)检查建设工】。程公示?牌设置?情况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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对符!合,规划要求的》核,发建设?工程定位《验,线合格通知书;【对不符合规划要【求的责令改正改正后!建,设单位或者个人重】新申:请验:线
【。 第九条 建【设单:位或:者个人取得建设工】。程定位验《。。。线合格通知书和建设!工程施工许可证后】方,可进行施工建设【。单位或者个人未经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验!线擅自开《。工建设?的依据吉林》省,城乡规划条例—第七十三条执行
】
建】。设工程基础或隐蔽工!程完工时建设单位】或者个人应当委【托放线测绘单位对工!。程,±0.000进【行实测后向所在区】规划分局(》开,发区规划局)申【请,±0.0《00:检验符合规》。划要求的方》可,进行主体《工程施工
》。
第十!条 本规定自—公,布,之日起?实施:
二〇一二年三月!十,九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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