长【春,市规划局建》设工程验线管理规】。。定
—长规发?[,。20:12]2号
【第一条 《为加:强建:。设工程验线管理确保!建设项目《按照规划许可内【容实施结合本—市实际根据有关法】律、法规制定本规】定
!第二条 在本市规划!区范围内《进行所有建设工程验!线,。应遵守本规》定本规定所称建设】是指在本市规划【区内新建《、扩建、改》建建筑物、构—筑物和人民防空、市!。政公用、地下取水、!工程管线、对外交】。。。通设施以《及整治江《河湖:泊等其他改》变,地形地貌的》活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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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 第三条 —建设单位或者—个人在建设工程【。场地:平整完毕《规划要求应拆除原有!建筑:物(构筑物》)拆除?后,建设工程开工前应当!自主委托具有—规划定位放线资质】的测:绘单:位进行定位放线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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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四【条 建?设单:位,或,者个人?安排定位放线—时规划分局》(开发?区规划?局)应当组织建【设单位?或者:个人、测《绘单位?、施工单位、设计】单位、监理单位参】加,。进行初?步验:线必:要时邀请市局相关处!室工作人员召开【现场交?底会并完《成以下内容
! , (《一)核对建》设,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!件、附图;建设【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!件、附图;
】 《 (二)核对建设单!位或者个人》交给施工单》位的施?工图纸?是否齐全是否—。经市规划局审—定;
》 : , (三)查—验现场拆迁》情况是否符合规【划要求;
! , :(四)告《知建设单位或者个人!在建设过《程中应?遵守的规《划要求和注意事【项;
【 (《五)核对建》设,工程放线位置、尺】寸,、标高等是否符【合规划要求;—
? (—六)核对放线建筑】边沿和相邻建筑物间!距、退?让道路红线距—离等是否符合—规划要求;
! (七—),对由于?地形:图,误差引?起的:影响正常放》线的问题综合参【加现场交底会—。各单位(部门)【意见:提出解决方案;
! ?。 (《八)记录现场放线】情况、初验结果和】应遵守的事项;
! (九】)核对测绘》单位:相应资质《
【 参加现场交—底会人员应当在【。建设工程验线交【底会议纪要上签字】
— 第五条》 测绘单位在—定位放线时》应当符?合下列?。要,求
— ?(一:)放线必须按照建设!工程规划《许可:证,。及附件?、附图的《要求:进行;
】 (《二)放线严》格按城市测量规范】(CJJ8-—9,。9)实施并统一使用!长春市的平面坐标】和高程系统》;
》 (》三,)对地形图纸引起】的建筑位置、尺寸】、间距等误差和规划!设计图纸上》数,据错漏影响正常【放线的应经》。。市规:划,局相关处《(室)核准或纠【正后再予放线;
】
, (四)!放线人?员不得擅自变—更规:划许可?内容及核准的建筑】尺寸;
】
?。第六条 放线完【成后建设单位和个人!应当要求《测绘单?位在三?日,内向其提交真—。实的建设工程定位】。放,线测量报告》及附:图一式五份》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!
— 1.放线情况】、作:业情况;
【 : ?2.放?线点位检测情况;
!
: 3.实地!桩位布局示意图;
!
》 4.放线桩位】交接单?;
:
? 5.平面和!高程控制点》成果等
! 第七条 定【位,放线:后工:程开工前建设—单位或者个人应当】持书面申请、—建,设工程定位放—线测量报告等—相关材料到规划【分局(开发区—规划局)申请正【式验线申办建设【工程定位验线合【格通知书
》
》 第八条》。 ,规划分局(开发【区规划?。局,)自接到《书面申?请之日起五日—内现场验线并完成】以下工作内容
【
— (一)核对定【位,。桩点位?置是否符合建设工】程放线测量报告【及附图?内容;
— 》(二)确定建设位置!测量标志;
—
: (三【)检:查建设工程》公示:牌设:置情况
【。 对符合【规划要求的核发【建设工程定位验【线合格通知书;对不!符合规?划,要求的责《令,改,正改正后建设单位】或者个?人重:新申请验线
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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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九条 建设!单位或者个》人取得建设》工程定位《验线合格通知书和建!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后!方,可进行施工建设单】。位,或者个人未》经城乡规划》主管部门验线—擅自开工建设的【依据吉林省》城,乡,规划条例第七十三】条执行
【 建设工程基!础或隐蔽工程完工】时建设单位或者个人!应当:委托放线测绘—单,位对工程《±0.00》0进:行实测后向所在【区规:划分局(开发—区规划局)申请±】0.000检验符】合规划要求的—方可:。进行主体工程施【工
【 第十条 本规】。定自公布之日—起实施
二〇一】二年三月十九日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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