长【春市规划局建设工】程验线管理》。规定
【长规:发,。[2012]2【号,
第一条 为加】强建设工程》验线:管理确保建设项目】按照规划许可内【容实施?。。结合:本市实际根据有关】法律、法规》制定本规定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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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第二条 》在本市?规划区范围内进行】所有建设工程验【线应遵守本规定【本规定?。所称建设是》指在本?市规划区内》新建、扩建、改建】建筑物、《构筑物和人民—防空、市政》公用、地下取—水、工程管线、对】外交通?设施以及整治—江河:湖泊等其他改变【地形地貌的活—动
!第三条 建设单位或!者个人在建》设工程场《地平:整完毕规划要—。求应拆除原有建筑物!。(构筑物)》拆,除后建设工程—开工前应当自主委托!具有规划定》位放线?资质的测《绘单位?进行定?位放线
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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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四条 【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安!排定位?放线时规划分—局(开发区》规划局?)应当?组织建设《单位或者个人、测绘!单位、?施工单?位、设计单位、监理!单位参加进行—初步验线《必要时?邀请:市局相关《处室工作人员—。召开现场交底—会并:。完成以下内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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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(一)核对建设【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!件、附?图;建设《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!件、:附图;
】 (二)—核对建设《单位或者个人交【给施:工单位的施》工,图纸是否齐》。全是否经市规—划局审定;》
》 (三)—查验现场拆迁情况】是否符?合规划要求;
! (四)告!知建设单位或者个人!。在,建设过程中应遵守的!规划要求和注意【。事项;
》 (五)!核对建设工程—放线:位置、尺寸》、标高等是否符合规!划要求;
》。
(】六)核对放》线建筑边沿和—相邻建筑物》间距、退让道路【红线距离《等是否符合规划要求!;,
【 ,(七)对由于地形图!误差引起的》影响正?常,放线的问题综—合参加?现场交底会各单位】(部门)《意见提出解决方案】。;
? ? (八)记录】现场放?。线情况、初》验结果和应遵守的事!项;
【 (九》)核:对测绘单位》相应资质
— 《 参加现》场交底会人员—。应当在建设工程验线!交底:会议纪要上》签字
《
第五条! 测绘单位在定【位放线?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!
(!一,)放线必须按照【建设工程《规划许?可证:及附件?、,。附图的要求》进行;
— 》(二)放线严—格按城?市测量规《范,(CJJ8》-,99)实施》并统一使《用长春市的》平面:。坐标和高程系统【;
《 》(三)对《地形图纸引起—的建筑位置、尺寸】、间距?。等误差和规划—。设计图纸上数据错】漏影响?正常放线的应经市规!划局相关处(室)】核准或纠正》后再予?放线:;
】 (四)《放线人员不》得擅自变更规划许可!内容及核准的建筑尺!寸,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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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第六条 放线完【成后建设《单位和个人应当要】求测绘单位在三日】内,向其提交真实的建】设工程定《位放线测量报告【。及附图一式五份报告!应包括以下内容
! 1【.放线情况、作业】情况;
【 ? 2.放线点—位检测情《。况;
《 3.】实地桩位布局示意图!;
》 :。 4.放线桩【位交接?单;
— , 5.平面【。和高程控制点成果】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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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七】条 定位放线后工】程开工?前建设单《位或:者个人应《当,持书面申《请、建设工程—定位放线测量报告】等相关材料到规划分!局(开发区》规划局)申请—正式验线《。申,办建设工程定位验】线合格通知》书
】 第八条 规—划分局(开》发区规划局)—自接:到书:面申请之日起五日】。内现场验线并完成】以下:工作:内容
! (一)核对定位桩!。点位置是否符合【建设工程放线—。测量报告及附图内容!;
!(二:),确定建设位置—测量标?志;
《 ? (三)检【查建:设工程公示》牌,设置情况
! 对符》。合规划要求的核发】建设工程定》。位验线合格》通知书;对不—符,合规划要求》的,责令改正改正—后建:设单位或者》个人重新申请验线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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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第九条 建设单位】或者个人取得建设工!程定位验线合格【。通知书?和,建,设工程施工许—可证后方《可,进行施?。工建设?单位或者个》人未经城乡规划主管!部门:验线擅自开工建设】的依据吉林省城乡规!划条例第七十三【条,执,行
《。 , 建设工程基!础或隐蔽工程完工】时建设?单位或者个人应当】委托放线测》绘单位对工程±0】.,000?进行:实测后向所在—区规划分局(开发】区规划?局)申请±0.【0,00检验符》合规划?要求的方可进行主】体,。工程施工
】
: 第十条》 本规定自公布之】。日,起实施?
二〇《一二年三月十—九,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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