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长春【市规划局建》设工程验线》管理规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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长规发[2—0,12]2号
第一!条 为加《强建设工程》验线管理确保—建设项?目按照规划许可【内容实施结》合本市实际根据【有关法?律,、法规?制定本规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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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条【 在本市规》划区:范围内进行所有建设!工程验线应遵守本】规定本规定所称建设!是指在本《市规划区内新建、】。扩建、改《建建筑物、构筑【物和人民防空—、市:政公用、地》下,取水、工程管—线、对外《交通设施以及整治江!河湖泊等其他改变】地形地貌的》活,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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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条 【建设单位或者—个人在?建,设工程场地平—整完毕规划要求应】拆除原有建》筑物(构筑》物,)拆除后建设工【程开工?前应当自主委—托具有规《划定位放线资质的测!绘单位进行定位放】线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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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四》条 建设《单位或者个人安排】。定位放线时》规划分局(开发【区规划局)应当组织!建设单?位或者个人、测绘】单位、施工》单位、设计单位、监!理单位?参加进?行初步?验线必要时邀请【市局相关处室工【作人员召《开,现场交底《会并:完成以下《内容
【 (一)核对】。建设用地规》划许可证及附件、】附图;建设》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!件、附图;
! (二)核】对建设单位或者【个人交给施工单【位的施工图》纸是否?齐全:。是否经?市规:划局审定;
】。 (三【。)查验?。现场拆迁情况是否符!合规:划,要求;
【 (四)告知!建设单位或》者个:人在建?设过程中《应遵守的规》划,要求和注意事项【;
— (五)核对】建设工程《放线位置、尺寸【、,标高等是否符合规划!要求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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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】六,)核对放线建筑【。边,沿和相邻建筑—物间距、《退,让道:路红线距《离等是否符》合规划要《求;
《 (【。七)对?由于地形图误—差引起的影响正常】放线的问题综合参加!现场交?底会各单位》(部门?)意:见提出解决方案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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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 《 (八《)记录现《场放线情况、初验】结,果和应遵守的事项】;
【 (九)》核对测?绘单:位相应资质
【 《。 参加现场—交底会?人,员,应,。。当在建设工程—验线交?底会议纪要上签字】
【。。 第五?。。条 测绘《单位在定《位放线时应当符合下!列要求
【 (一)放线!必须按照建设—工程:规划许可证及附件、!附图:。的要求进行》;
【 (二)放线严】格,按城市测《量规范?(CJJ8-99】)实施并统》一,使用长春市的—平面:坐标和高《程系:统;:
(!三)对地《形,图纸引起的》建筑位置、尺寸【、间距等误差和规】。划设计图纸》上数据错漏影响【正常放线的》应经市规划局相关】处(室)核准或纠】正后再予放线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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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(,四)放线人员不得擅!自,变,更规划许可内容及】。核准的建《筑尺寸?;
】 ,第六条? 放线?完,成后建设单》位,和个人应《当要求测绘单位【在三日内向其提交真!实,的建设工程定—位放线测量报告及】附图一式《五份报告应》包括以下内容—
: 《。。。 1?.放:线情况、作业—情况;
》 , 《 ,2.放线点》位,检测情况;》
: 3【.实地桩位布—局示意图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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4.!放,线桩位?交接单;
— 》 5.?平面和?高程控制点成果等】
第!七条 定位放—线,后工程开工前建设单!位或者个人应—当持书面《申请、建《设工程定位放线测量!报告等相《关材料到规划分局(!开发区规《划局:)申请正《式验线申办建设工程!定位验线合格通【知书
】 第八条 规划分!。局(开发区规划局)!自接到书面申请之】日起五日内现—场验线?并完成以下工作内】容
!(一:)核对定位桩点位】置是否符合建—设工程放《线测量报告及附图】内容;
【 《(二)确定建设【位置测量标志;【
》 ?。(三)检《查建:设工程公示牌设【置情况
【。 , , 对?符合规?划要求?的,核发建设工程定位验!线合格通《知书;对《不符合规划要—求的责令《改正改?正后建设《单位:或者个人重》新申请验线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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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—九条 建设单位或】者个人取得建设【。。工程定位验线—合格通知《书和建设工程施【工许可证后》方可进行施工建设单!位或者个人未—经城乡规划主管【部门验线《擅自开工建设的【依据吉?林省:城乡规划条例第七】十三条执《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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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建设工程—基础或隐蔽工程完】工时建设单位—或者个人应当—委托放线测绘单位对!工程±?0,。.00?0进:行实测?后向所在区规划【分局:(开:发区规划局》)申请±0.00】0检验符合规划要求!。的,方可进行《主体工程施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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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第十条 本规【定,自公布?之日起实施
【。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九!日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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