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长春市—规划局建设》工程验线《管理规定 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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长规发[20【1,。2]2号
第【一条 为加》强建设工程验线管】理确保建设项目按照!规划许可内容—实施结合本市—实际根据有关法律】、法规制定本—规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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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条 在本!市规:划区范围内进行所】有建设工程》验,线应遵守本规定本规!定,所称建设是》。指在本市规》。。划区内新建》。、扩建、改建建筑物!、构筑物和人民防空!、市政公用、—地下取水、工—程管线、对外交通设!施以及整治江河湖】泊等其他改变—地,形地貌的活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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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第三条 建设单位!或者个人在建设工程!场地平整《完毕规划要求—应拆除原有建筑物(!构筑物)拆》除后建设工》程开工?前应当自主》委托:具有规?。划定位放线》资,质的测?绘单位进《行定位放《线
【 第四条 —建设单位或》者个人安排定位放线!时规划分局(开【。发区规划局)应当】组织建设单位或者个!人、测绘单位、【施工单位、设计单位!、监:理单位参加进行【初步验线必要时邀】请市局?相关处室工作人员】召开现场《交底:会并完成以》下内:容
《 《 (一)核对—建设用地规》。划许可证及附—件、附图《;建:设工程规划许—可证及附件、附图】;
《 》(二:)核对建《设单位?或者个人交给施工】单位的施《工图:纸是否齐全》是否:经市规划局审定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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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(三)查验—现,场拆迁情况》是否符?合规划要求》;
— (四)告知】建设单位或》者个人在建设—过程:中应遵守的》规,。划要求和注意事项;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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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 》 (五?)核对?建设工程放线位【置,、,尺寸、?标高等是《否符合规划要求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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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(》六)核对放》线建筑?边,沿和相邻建筑物【间距、?退让:道路红线距离等是】否符合规划要求;】
《 (七)对由!于地形图误差—。引起的影响正常放】线的问题《综,合参:加,现场交底会各单位(!部,门)意?见提出?解决方案;
【 : (八—)记:录现场放线情况、初!验,结果和应《遵守的事项》;
】 ,(九)?核对:测,绘单位?相,应资质
》 》 参:加现场交底会人员】应,当,在建设工程验—线交:底会议纪要上签字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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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第:。五条 测绘单位在定!位,放线时应《当符合下列要求
】
(一!),放线必须按照建【。设工程规《划许可证《及附件、《附,图的要?求进:行;
— (二)【放线:严格按城市测量规】范(CJJ8-【9,9)实施并统一使用!长春市的平面—坐标和高程系—统;
【 : (:三):。。对地形图纸引起【。的建筑位《置、尺寸、间距等误!差和规划《设计图纸上数—据错漏影响正—常放线的应经市【规划局相关》处(室?)核准或纠正后再予!放线;
》 ,。 , (四)【放线人员不得擅【自变更规划许可内】容及核准的建筑尺】。寸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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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第六条? 放线完成后建【设,单,位和:个人应当要》求测绘单位在—三日内向其》提交真实的建设【工程定位放线测量报!告及附图一式—五份报告应包括以下!内容
— 《。1.:放线情况、作业情】况;
—。。 2.—放线点位《检测情况;
【 》 3.实地桩位【布局示意图》;
》。 《4.放?线桩位?。交接单;
— , 5—.平面和高程—控制点成果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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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。。。第七条 定位—。放线后工程开工前】建,设单位或《者个人应当持书【面申请、建设工【程定位放线》测量报告等相关材料!到规:划分局(开发区规划!局)申?请正式验线申办建设!工程定位验线合格通!。知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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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第八条 规—。划分局(开发—。区规划?局)自接到》书面申请之日—起五:日内现场验》线并完成以下工【作内容?
《 (》一):核对定位桩点位置是!。否符合建设工—程放线测量报告及】附图内容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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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(二)确》定,建设位置测量标【志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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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三!)检查?建,。设工程?公示:牌设置情况
【 —对,符合规划要求的核发!建设工程定位验【线合格通知书;对不!符合规?划要求的责令改正改!正后:建设单位《或者:个人重新申请验线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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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九!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!人取得?。建设工?程定位验线合格通知!。书和建?设工:。程施工?许可证后方可进行施!工建设单位或者【个人未经《城乡:规划主?管,。部门验线《擅自开工建》设的依据吉林省城乡!规划条?。例第七十三条执【行
? —建设工程《。基础或隐蔽工—程完工时建设单【位或者个人应—当委:托放线?测绘单位对工—程±:0.000进行实】。测后向所在区规划】分局(开发区规划局!),。。申请±0.000检!验符合规划要求【的方:可,进行:主体:工程施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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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【十条:。 本规定自公布【之日起实施
二〇!一二年三月》十九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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