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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。。长春:市规划局建设工程验!线管理?规定: 长—规发[?2,01:2]2号《 第一条 为加】强建:设工程?验线管理《确保建设《项,目按照规划许—可内容实施结合本市!实际根?据,有关法?律、:法规制定本规定【 第!二条: ,在本:市,规划区范围内进【行所有建设工—程验线应遵守本【。规定本规定所—称建设是指在—本市规划区内新建、!扩建、改《建建筑物《、构筑物和人民防空!、,市政公用、》。地,。下取水、工程管线】、,对外:交通设施《以及整治江》河湖泊?等其他改变地形【地貌的?活动: , 《 第三条— 建设单位或者【个人在建设》。工,程,场地平?整完:毕规划要《求应拆除原》有建筑物(构—筑物)拆除后建设】工程开工前应—当自主委托具有【规划定位放》。线资质的测绘单【位进行定位放—线 【 第四条 建设】单,位或:者,个人安排定位放线】时规划分局(开【发区规划局)应当组!织建设单位或—者个人、测绘单【位、施工单位、【设计单位、监理单位!参加:进行初步验》线必要时邀请市局】相,关处室工作人员召开!现场:交底会并完成以下】内容 《     (一】。)核:对建设用地规划许】可证及附件、—附图;建设》工程:规划:许可证及附》件、附图; 【     (二)!核对建?。设单位或者个人【交给施工《单位的?施工图?纸是否齐《全是否经市》规划局审定; 【 : ,    《(三)查验》现场拆迁《情况是否符》合规划?要,。求; 》     (四【)告知?建设:单位或?者个人在建设过程】中应遵守的规划【要求和注意》事项;?  》   (五)—核对建设工程—放线位置《、尺寸、《标高等是否符合规划!要求; 【   ? (六)核对放线】建筑边沿和》。相邻建筑《物间距、退让道【路红线距离》等是否符合规—划,要,求; —    (》七)对由于地形【图误差?引,起的:。影响:。正常放线的问题综合!参加现场交底—会,各单位(部门)【意见提出解决方案】;  —   (八)记录】现场放线情况、初验!结果和应遵守的事】项;   】。  (九)核对【测绘单位相应资【质 《     参加【。现场交底会人—员应当在建设工【。程验线交底会—议纪要上签字 【 : 第—。五,条, ,测绘单位在定位放】。线时应当《符合下列《要求 》  :   ?(一)放线必须按照!建,设工:程,规划许可证及—附件、附《图的要求进行—;    】 (二)放线—严格按城市测量【。规范(?CJJ8-99)实!施,并统一使用长春市的!平面:坐标和高《程系统;《。   —  :(三)对地形图【。。纸引起的建》筑位置、尺寸—、间距等《误差和规划设计图纸!上数据错漏影响正常!放线的应《经市规划《局相关处(》室)核准或》纠正后?再予放线;》   —  (四)放线人】员不得擅自》。变更规划许可—内容及核准的建筑尺!寸; ! 第六条 放—线完成后建设单位】。和个人应当要求测】绘单:。位在三日内向其提交!真实的建设工程【。。定位放线测》量报告及附图—。一式:。五份:报告应包括》以下内容  !   1.放线情况!、作业情况;—     】2.:放线点?位检测情况》;   【  3.实地—桩位布局示》意图;? 《    4.放线桩!位交接?单; ?    — 5.?平,面,和高程控制点成果等! — 第七《条 定?。位,放线后工《程开工?前建设单位或者个人!应当持书面申请、建!设工:程定位?放线测量报》告等相关材料—到规划分局(开发区!。规划局)申请正【式验线?。申办建?设工程定《位验线合格》。通知书 》 》 第八条 》规划分?。局(开发区规—划,局)自接到书面申请!之日起五日内现【场,验线并完成以下工】作内:容     !(一)核《对定位桩点》位置是否符合—建设工程放线测【量报告及附图内容】;     !(二)确定》建设位置测量标志】; ? :    (三)【检查建设工程公示】牌设置情况 !  :  对符合规—划要求?的核发?建设工程定位验【线合格通知书;【对不符合《规划要求的责—令改正改正后建设单!位或者个人重新申】请验线 《 【第九条? 建设单位或者【个人取得建设工【程定位验线合格通知!书和建设工》程施:工许可证后方—可进行?。施工建设单》位或:者个人未经城—乡规划?主管部门验》线擅自开《。工建:设的:依据吉?林省城乡规划条例】第七十三条》执,行 ?    》 建设工程基—础或隐?蔽工程?完,工时建设单位或者】个人应?当委托放线》测绘单位对工—程,±0.000进行实!测后向所在》区规:划分局(开发区【规划局)申请±0】.000检验符【合规划要求的方可进!行,主体工程《施工 ! 第十条 本—规定自公《布之日起实施— 二〇一二年三月!十,九日: ? ? 《