安全验证
长春市!规划局建设工程验】线管理规定 —。 长规发【[2012]2号】 第一条 为加】强建设工程验线【管理确?保建设项《目,按照规?划许可内容实施结】合本市实际根据有关!。法律:、法规制定》。本,规定 ! 第二条 在本【市规划区范》围内进行所有建设】工程验线应》遵守本规定》。本规定所称建—设是指在本市规【。划区内新建》、扩:建、改建《建筑物、《构,筑物和人民防空、市!政公用、地》下取水、工程管线】、对外交通设施以及!整治江?河湖泊等其》他改变地形地貌【的活动 ! 第三条 —建设单位《或者个人在建—设工程场地平整完】毕规划?要,求应拆?除,原有建筑物(构【筑物)拆除后建设】工,程,开工前应当自—主委托?具有规划定位放线资!质,的测绘单位》进行定位放线 【 :。 第—四条 建设单位或】者个:人安排定位放线【时规划分局(开发】区规划局)应当【组织建设单位或者个!人、测绘单》位、施工《单位、设计单—位、监理单位—参加进行初步—验,线必要时邀请市局】相关处室工作人员召!开现场交《底会并完成以下内容!    【 (一)核对—建设用地规》划许可?证及附件、附图;】建设工程规划许【可证及?附件:、附图?; 《     》(二)核对》建设单位或者—个人交?给施工单位的—施工:图纸是否齐全—是否:经市规划局审定;】 ,     (】三)查验现场拆迁情!况是否符合规—划,要求;  】   (四)告【知,建,设单位或者》个人在建设过程中应!遵守的规划要求和】注意事项《; 》 ,   (五)核对】。建设工程放线位【置、尺寸、标高【等是否符合规划【。要求;   !  (六《)核对放《线建:筑边沿?。和相邻建筑物间【距、:退让道路红线距离等!是否符?合规划要求》; 》。   ?。 (七)对由于【。地形图?误差引起《的,影响正常放线—的,问题综合参加现【场交底会《各单位(部门—),。意见提出解》决方案; 》    — (八)《记录现场放线情况、!初验结果和》应遵守的事项; 】 :    《 (九)核》对测绘?单位相应资质 【     参】。加现场交底会人员应!当,在,建设工程《验线交?底会议纪《要,上,。签字 ! 第五条《 测:绘单位在定位—放线时应《当符合下列要求【    【。 (一)放线—必须:。按照:建设工程规划—许可证?及附件、附图的要求!进行; —。  :。   (二)—放,线严格按城市—测量规范(C—JJ8-99—。)实施并统一—使用长春市的平面坐!标和高程系统—;     !(三)?对地形图纸引起【的建筑位置、尺寸】、间距?等误差和《规划设计图纸—。上数据错漏影—响正常放线的应经市!规划局相《关处(室《)核准或纠正—后再予放线》;   【  (四《)放线人员不得擅】自变更规划许可内】容及:核准的建筑尺寸;】 : 第六】条 放?线,完,成后建设《单位和个人应当要求!测绘:单位在三日内向【其提交真实》的建设工程》定位放线测量报【告及附图一式五【。。份报:告应包括以》下,内容   】 , 1.放线情—况、作业情况; 】     2.!。放线点位检测情【况; —    3.实地桩!位布局示意图—;     !4,.放线桩位交接单】;, ? ,   ? ,5.平面和高程控制!点成果等 》 【第七条 定位放线后!工程开工前》建设单位《或者:。个人应?当持书面申请—、建设工程定位【放线测量报》告等相关材》料到规划《分局(开发区规划局!)申请正式验—。线,申,办建设?工程定位验线合格】通知:书 ? 《 第八《条 规?划分局?(开发区规划—局)自接到书面【申请之日《起五日?内现场验线并—完成以下工作内【容    】 (:一)核对定位桩点位!置是否符《合建设工程放线测量!报告及附图内—容;:  》   (二)确定】建设位置测量标【志,;    】 (三?),检查建设《工,程,公,示牌:设置情况  !   对符合规划要!求的:核发建设工程定【位,验线:合格通知《书;:。对不符合规》划要:求的责令改正改正后!建设单?。位或者个人重新申】请验线 — , 第九条 建!设,单,位或者个《人取得建设工程定位!验线合格通知书和】。建设工程《施工:许可证后方可—进,行,施工建设单位或者】个人未经城》乡规划主管部—门验:线,擅自开工建设的【依据吉林省城乡【规划条例第》七十三条执》行    】 建:设工程基础》或隐蔽工《程,完工时建设单位或者!个人应当委》托放线测绘单位对】工程±0.000】进行实测后向所在】区规划分局》(开发区《规划:局):申请±0.000检!。验符合规划要求【的方可进行主体工程!施,工 : ? 第十条 】本规定自公布—之日起?。实施:。 二〇一二—年三月十九日— , ? ,。 》