长【春,市,规划:局规划?行政许可撤回撤销】程序操作规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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长规发》[2011]20号!
第一条 为规范!撤回、撤销规划行政!许可行为,保障长】春市:规划局?正确实施《行,政许可保护》公民、法人或—者其他组织的合【法权益,根据—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!许,可法、长春市城乡规!划条例等法律、【法规的?规定制定本规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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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!条 : 撤回、撤销长春】市规划局作出的建】设项目选址意—见书、?建设用地规》划,许可证、建设工程】。规,划许可证、》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!、建设工程定位【验线:合格通知书、—建设工程竣工规划】核实通知书行政【许可决?定适用本规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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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》条 有下列情【形之一的可以撤回】行政许?可
《 (—一)规划行政许可】。所,依据的法律》、法规、规章修改或!。者废止的继续实施该!行政许可可》能影响到社会公【。。共,利益的;
! (二)与已】经生效?的行:政许可相《关的地域《的城:市规划已经调—整完毕?继续实施该行—政许可可《能,影响到社会公共利益!的;
! (三)已经生效】的行政许可与新【批准的?城市规划有》矛盾继续实施该行政!许可可能影》响到:社会公共利益—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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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四条— 根据利》害,关系人的《。请,求或者长春》市规划局在》执法检查以及通【过其他途径》发现有下《列,情形之一的可以或】应当撤?销行:政许可?。
【 (?一,)工作人员滥—。用职权、玩》。忽职:守,作出:准,。予行政许可》决定的可以撤销行政!许可:;,
? 》 (二)超越法定职!权作出?准予行政许可决定】的可以撤销行—政,许,可;
】 (《三)违?反法定程序》作出准予行政许【可决定的可以撤销行!。政许可?;
》 《(四)对不》具备申?请资格或者》不符合?法定条件的申—请人准予行政许可决!定,的可:以撤销行政许可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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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五!)申请人《以贿赂等不》正,当手段取得行—政,许可的应当撤销行政!许可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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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(六:。)申:请,人,。以欺骗等不正当【手段取得行政—许,可的应当撤》销行政许《可,;,
】(七)依《法,可以撤?销行政许可的其他】情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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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五条 经!行政许可利害关系人!申请:、举报人举》报或长春市规划【局行:政执法人员检查【以及通?过其:他途径发现有符【合本规?定第三条、第四【条所列撤《回、撤?。销行政许可》情,形之一的《,,可以启动行》政许可撤回》。、撤销程序并按【照下列分工》确定承办单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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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(一)属于本规【定第四条第》。。(一:)、:(二)?、(五)《项所列情形的由【纪检:委调查承办;
】 —(二)?属于本规定第四条第!(三:)、(七《)项所?列情形的《由法:规处调查承办;【
— (三)属于本】规定第三条和第【四条第(四)、(六!)项所列情形的由相!关许可单位调查承办!
【。 第六条《 案件查办必须由!两,名以上的工作—人员进行作出该【行政许可决定的审批!人员实行《回,避制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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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。 第七《。条 调查人》员对下列事项进【行查证核实 —
《。 : :。(一)作出行—政许可?决定所?。。依据的事实和法律规!范;
】 ,。 (:二)作出行》政许:可决定直接负责的主!管人员和其他直接】。责任:人员的相关情况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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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(《三,)作:出,行政许可决定的性质!、,原因及?其危害后果;—
? (四)其!他相:关情况
《
第八!条 调查《人员在调查收集到】相关证?据后:应写出调查终结报】告连:同相关证据材料【报局例会批准局例会!讨论结果应》当形成?。会,议记:录
《 ,。 调查终【结报告的内容应【包括当事《人的基本情》况、主要事实—、处理依据、处【。理建议、不予撤销】或者撤回行》政许可?可能:产生的不良后果【以及撤?回或者撤销行—政许可可能对公共】利益造成损害的评】价等
— ? ,
《第九条 案—件查办单位》根据:局例会作出的决定制!作,不予撤回《、撤销行政许可听证!告知书送达利害关】系,人(举报人)或者撤!回、撤销行政许【可听证告知书—送,达被许可人》
— :第十条 被许可】人或者利害关系人】、举报?人要求听证的—由案件承办处室【组织、法规》处主持召开听证【会听证程《。序和要求参照吉林省!行政许可听》证实施办法执行
! 《 :在听取被许》可人、利害关系人】、举报?人意见后必要时【可以召开《专,家论证会《对撤回、撤》销与否?的,必要性进行经济技】术论:证专家论证会—由案件承办》单位组织召开—专家论证会》必须制作会》议纪要
】。
第十一—条 被许可人、利!害关系人、举报【。人放弃听《证或者经听证—。、专家论证认为【应当不予撤回、【撤销或者应当撤回】、,撤销行政许可的经】。分管局?长批准案件承办单位!制作不予《撤销(撤回)行政】许可:决定书送《。达利害关《系人(举报人)【或者撤?销(撤回《),行政许可决定书送】达被许可人》
】不予:撤销行政许可决定】书、不予撤》回行政许《可决定书或者撤【销行政许可决定书、!撤回行政许可决定】书的:内容应当包括不【予撤销(撤回)或】予以撤销(撤回)的!。理由、?依据并?告知被许可人—或者利害关系—人,相应的?诉权
】 第十二条 被】许可人应当按照【。撤销行政许可决【定书:或,者撤回行政许可【决定书规定》的时限到行政审批】办公室办理注—销手续?缴回许可证件及相关!资料行政审》批,办公:室承办人员》填写注销行政许可登!记表将?撤销行政许可决【定,。书或者撤回》行政许可决定—书等相关证据资【。料与收?缴许可?证件、注销材—。。料一并归入原—行政:许可档案
】。 被许可【。人,。不按:照撤销?行政许可决定书或者!撤回行?政许可决定书规定的!时限到行政审—批办公室《办理注销手续的行政!审批办公《室应当根据案件承办!单,位转交的撤销(撤】回)行政许可决【定书文?件填写注《销,行政许可登记表【并将:撤,销(撤?回)行政许可决【定书相关证据资料等!注销材料一并归【。入原行政许》可档案
【 经过行政诉!。讼,审判的案《件应当?根据:生效的?行政判决法律文书确!。定的结论《办,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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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》。三条: , 长春市规划局信息!中心要?及时将撤销》(,撤回)?行政许?可决定书在长春市】规划局网站上—向社会?公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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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四!条 因撤销(撤】回)规?划行政?许可被许可人—要求赔偿或补偿的按!相关法规规定处理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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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第十五?条 本规定自【公布之日起施行
!二○一一年》八月二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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