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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长春市城市雕】塑管理办法 【 (2》012年6月1日长!春市:。人民政?府第5?1次常务《会议:审议通?过 2?012年6》月1日长《春市人民政》府令:第35?号公布 自2—012年7月15】日起:实施:) : 第一条 为加【强,。城市:雕,塑管理?提升城市《文化品位促进—城市:雕塑建设健康—发展根据中华—人民共和国》城乡规划法等法【律、法规及有—关规定结合》本市:实际制定本办法【 》 第二条 【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!区范围内城市雕【塑,的,规划、建设和管【理 【 第三条 —本办法所称城—市,雕塑是指在》道路、广场、绿地】、居:住区、风景名胜区、!公,共建筑物及其—。他活动场《地建设的室外雕塑 ! 第四!条 城市雕塑建设应!。当遵循统一规划、主!题鲜明、内容健【康、艺术性强、有序!发展的原则注—重与城市整体—。环境相协调 【 第五】条 市城乡规划【主,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!雕塑:管理工作 》 ?    市》城市雕塑规》划管理办公室(以下!简称:市雕塑办《)具体负《责本市城市雕—塑建:设,的组织实《施和日常《管理工作 【   ? , 各区人民》。政府:和市有关主管部【门应当按照各—自职责依法做—好城市雕塑管理的相!关工作 ! :第六条 《市,城乡规划主管部【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!规划结合本市经【济、社会《发展的实《际会同有关部门组织!编制城市雕塑专项规!划报市人《民政府批准后组织】。实施 《 》 第七条 市雕【塑办应当《根据城市《雕塑专项《规划制定和落实【城市雕塑建设—实施计划并》负责:策划、组织世界雕塑!大会和国际雕塑【作品邀请展》等文:化交流活动 【 第八】条 :建设城市雕塑—应当经市城乡规划】主管部门《批准 》   ?  在新建》建,设项目规划用地【范围内建设》城市雕塑的建设单】位应当将城市雕塑】的设计方案随—建设项目《的设计方《案一并?报批 《。。    》 在改建项》目范:围,内建:设城:市雕塑?的建设单位应—当,将,。城市雕?塑的设计《方案随改建项—目的设计方》案一并报批 【 :    单》独建设城《市雕塑的《建,设单位应当持土地使!用权证书、》现状地形图、设【计方案等相关材料】报批 》     占用城】市绿地、市政设施建!。设城市雕塑的还【应当经园林绿—化、:市政设施主》管部:门同:意 : 第九!条 建设《单位报批的城—市雕:塑设:计方案应当经—市雕塑?办审核 ! 第十条 城【市雕:塑建设应《当,根,据城市雕塑专项【规划:按照下列规定分【。别组织实施 —     (一!)国家、省》。、市确定的》城市雕?塑建设项目由市【雕塑办?负责组?织实施; —  ?   (二》)各区(开发区【)确定的城市雕塑】建设:项目由各《区人:民政府(开发区【管委会)负责组【织实施;  ! , , (三)《居住区、企事—业单位、校园—等范围内建设的城市!雕塑建设项目—由,项目建设单位负【责组织实施 】 : 第十》一条 国家、省、】市,确定的城市雕塑以及!道路:、广场、车站—、机:场、文体《和,会展场馆、绿地、】风景名胜区等重要城!市地段的城市雕塑的!。设计方案由市雕塑办!通过招标《或者公开征集等方式!征集 《 , 第十【二条 单独建设的】城市雕塑建设单位应!当委托具《有相应资质的测绘】单位进行定位、放线!测绘单位《应当按照《要求实地放线并出具!测量报告《  》   放线后建【设单位应当持—书面申请、》测量报告《等相关?材料向市城乡规划】主管部门申请—验线 —    新建建设】项目规划用地范围内!和改建项目范围【。内建设?的城市雕塑随—。建设:项目:一并放线《、验线 — , 第十三条 !单独:建设的城市雕塑建成!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市!。城乡:规,。划主:管部门提交》书面申请、城市【雕塑竣工测绘图【等相关资料办理规】划核实手续 】    《 新:建建设?项目规划《用地范围内和—改,建项目范围内建【设的城?市雕塑随建》设,项目一并办理规划核!实手续 】 第十四—条 城市雕塑的【建设资金可以通【过下列方式筹—集,。 : :    (一—)城市建《设专项资金;—  》   (《二,)建设单位自—筹; —    《(三)?企,。业,、事业单《位资:助;   】  (四)社会捐款!和捐助 【    新建建设】项目内城市》雕塑的建《设资金应当纳—入建设项目的—总预算 【。 , 第十五—条 禁?止建设?含有下列内》容的城?市雕塑 【    《(一)损害国—家尊:严歪曲、篡改国家历!史的; 》     (【。二)损害民》族情感有《悖,于民族传统风俗的】;,     (!三)有歧视性、侮】辱性内容的;— ,   》  (四)可能引发!社会矛盾、危—害社会稳《定的:;   【  (五)法律【、法规禁止的其他内!容的 】 第十六条 凡】在本市从事》城市:雕塑设计《的人员?应当持?有国家有关部门审】。核颁发的《城市雕塑创作—设计资格证》书到:市雕:塑办:备案:    【 凡在?。本市从?事城市雕塑制作【的单位或者》个人应当持有关【资料:到市雕塑办》备案 《 第【十七 ?条城市雕塑的所有】权和知识产权按照国!家有关规定》或者合同约定—确认 】 :第,十八条 城市雕【塑,的日常维护和保【。养,工作按照下列规定】。。分别组织实》施,。     (!一):市雕塑办负责国【家、省、《市确定建设的—城市雕塑的日常维】护和保养工作;【 《  :  :。(二)?各区人民政府(【。开发区管委》会)负责各区(开发!区)确定建设的城市!雕,塑的日常维护和保】。养工作; 【     (三)项!目,建设单位《。。或者:权属单位负责在居住!区、企事业》单位、校园等范【围内建设《的,。城市雕塑的》日常维护《和保养工《作  —   ?市雕:塑办应当加强—巡查发现城市雕塑发!生破损无《。法修复的通知产权】人或者管理人—报经市城乡规划主】。。管部门同意》后拆除 】。 第十九条 市!城乡规划主管部【门,应当:加强对集中展示城市!雕,塑场:地的管理《并制定相应的—管理细则 — 第二】十条 禁止损毁城】市雕塑及在》城市雕塑上悬挂【、粘贴物品 】 : , 第二十》。一条: 任何单位》和个人不得擅自迁】移,。或者拆?除按照本办法规定建!设的:城市雕塑因特殊情】况,。确需:迁移或?者拆除的须报—市城乡规划主—管部门批《准后到市《雕塑办备案所需费】用由:迁移或者拆》除单位?承担并对《造成的损失予以补偿! —。。 第二十》二条 违反》。本办法规定未经【许可或者未》按照许可内容建设】城市雕塑《的由市城乡》规划主管部门—按照有关法》律,、法规的规》定,予以处罚 !。 第二十三条】 违反?本办法?规定擅自迁》移或者?拆除城市《雕塑:的由市城乡规划主】管部门?责令限期《复原;逾《期未复原的处以五百!。元以上一千元—以下罚款造成损失】的依法予以赔—偿,。 第!二十四条 违反【本办法?规定:在,城市雕塑上》悬,挂、粘贴物品的由】有关部门依法予以】。。处罚 ? 第】二十五条 违反【本办:法规定故《意损毁城市》。雕塑的由公》安,机关依法予以处【罚;情节严重—构成犯?罪的依法追究—刑事责任 【 : , 第二十六条 市!城乡规?划主管部门工作人】员在城市雕塑管理】过程中玩忽职守、】滥用职权、徇私舞弊!的依法给《予,处分:;构成犯罪的—依法追究刑事—责任: 】第二十?七条 本办》法自2012—年7:月15日起施行2】002年9月1日市!人民政府公》布施行的长春—市城市雕塑管—理办法同时废—止, 《