长春市!城市雕塑管理办【法
—(2:012年《6月1日长春市【人民政府第51次】常务会?议审议通过 2【012年6月1日长!春市人民政府—令第35号公—布 自201—2年:7,月15日《起实施)《
第一条》 为加?强城市?雕塑:管,理提升城市文化【品位促进城》市雕塑建设健康发展!。根据中?华,人民共和国城—乡规划法等》法律、法规及有关】规定结合本》市实际制定本办法】
【 第二条 本办法】适,用于本?市市:区范围?内城市雕塑的规划】、,建设和管理》
— , 第三条《 本:办法所称城市雕塑是!。指在:道路:、广:场、绿地、居住区、!风景名?胜区、?公,共建筑物及其他活】动场地建设的室外雕!塑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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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《四条 城市雕—塑建设应当遵—循,统,一,规划、主题鲜明、】内容健康、艺术性强!、有序?发展的原则注重与城!市,整体:环境:相协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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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五【条 市城乡》规划主管部》门,负责本市城市雕【塑,管理:工作
! 市城市《雕塑规?划管理办公室(以】下简:称市雕塑《办)具体负责—。本,市,城市雕塑建设的组织!实施和日常管理工作!
《 《各区人民政府和市有!关主管部《。门应:当按照各《。自职责依法做好【城市:。。雕塑管理的相关【工作
】。 第?六条 ?市城乡?。规划主管部》门应:当,根据城市总体规【划,结合本市经济、【社会:发展的实际会同有关!部门组?织编制?城市:雕塑专项规划报市】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!实施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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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七】条 市雕塑办应当】。根据城市雕》塑专项规划制定和】落实城?市,雕塑建设实》施计划并负责策【划、组?织世界?。雕塑大?会和国?际雕:塑作品邀请展等【文化交流活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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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第八条 建【设城:市雕塑应当经市【城乡规划主管部【门批准
【 在新建【建设项?。目规划用地范—围内建设《城市雕塑《的,建设单位应当将【城市雕塑的》设计方案随建设【项目:的设计方案》一并:报批
】 , ,在,改建项目范围—。内建设城市雕塑的】建设单?位应:当将城市雕》。塑,的设计方案》。随改建项目的设【计方案一并报批
】
《 单独建设城】市,。雕塑的?建设单位应当持【土地使用《权证书?、现状地《。形图:、设:计方案等相关—材料报批《
》。 占用城—市绿地、《市政设施建设城市】。雕塑:的还应当经园—林绿化、市》政设施主管部—门同意
】
?第九条 建》设单位报批的城市】。雕塑设计方》案应当经市雕塑办审!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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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第十条 城市雕!塑,建设应当根据城市雕!塑,专项规划按》照下列规定分别组织!实,施
— (一)国家】、省、市确定—的城市雕塑建—设项目由市雕塑【办负责组织实—施;
【 (二)各区】。(开发区)确定的城!市雕塑建设》。项目:由各区人民政—府(开发区》管委会)负责组织】实施:;
《 , (三)居住!区、:企事业单位、—校园:等范围内建设的城市!。雕塑建设项目由项目!建设单位负责组【织实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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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第十一条》 国家、省、市确定!的,城市雕塑以》及道路、广场、【车站、?机场、?文体和会展场馆、绿!地、风景名胜区等重!要城市地段的城市雕!塑的:设计方案由》市雕塑办通过—招标或者公开征集】等,。方式征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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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 第十二条 【单独建?设的:城市雕塑建设单【位应当委托具有【相应资?质的测绘单位进行定!位、放线测绘单位】。应当按照要》求实地放线并出【具测量报告》
【 放线后建设单位】。应当持书面》申请、测《量报告等相关材料向!市城乡?规划主管《部门申请《验线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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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 新建】建设:项目规划《用地范围内和改建项!目范围?内建设的城》市雕塑随建设项目】一,并放线、验线
】 ,
第十三】。条 单?。独建设的城市雕塑】建成:后建设单位应当【向市城乡规》划主管部门提交书】面申请?、城市雕塑竣工测】绘图:等相关?资,料办理规《划核实手续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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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, 新建建—设项目规《划用地范围内—和改建?项,目范围?内建设的《城市:雕塑随建《设项目一并》办理规?划,核实手续《
】第十四条《 城市雕塑的建设资!金可以通过下列【方式筹集
— 《 (一)城—市建设专项资金【;
》 (二)建设!单位自筹;》。
? (—三)企业、事业单位!资助;?
《 (四)社】会捐款和《捐助
》 新建建设!项目:内城市雕塑的—建,设资金应当纳—入建:设项目的总预—算
?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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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五条 禁!止建设含有》下,列内容?的城市雕《塑
】 (:一)损害国家—尊严歪曲、篡改国家!历史的;
— (【二)损害《。民族情感《有,悖于民?族传统风俗的;【
【 (三)有》歧视性、侮辱性内】容的;
! (四)可能【引发社会矛盾、危害!社会稳定的;—
》 (五》)法律、法规禁止】的其他内容的
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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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第十六条 凡】在本市?从事城市雕塑—设计:。的人员应当持有国家!有关部门审核颁发】。的城:。。市雕塑创作设计【资格证书到市雕塑办!备案
【 凡在本市【从事城市《雕,塑,。制作的?单位或者《个人应当持有关资】料到市雕塑办备案】
,
《
, 第十七 —条城市雕塑》的所有权和知识产】权按照国家有关规】。定或者合《同约定确认》
《
第十八条】 城市雕《塑的日常维护和保】养工作按照下列规】定分别组《织,实施
》 (一【)市雕塑办》负责国家《、省、市确定建设】的,城市雕塑的日常维】护,和保养工作;
】。 ? (二)—各区人民政府(【开发区管委会)负】。责各区(开发区)确!定建设的《城市雕塑的》日常维护和保养【工作;
】 ?(三:)项:目建设?。单位或者权属—单位:负责在居《住区、企事业单位】、校园?等范围内建设—的城市?雕塑的日常维护【和保养工作
】 市雕【塑办应当加强—巡查发?现城市?雕塑发?生破:损无法?修复的通知》产权人或者管理【人报经市城乡规【划主管部《门同意后《拆除
【
第十九条【 市城乡《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加!强对集中展示城市雕!塑场:。地的管理并制—定相应的管理细则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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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第:二十条? ,禁止损毁城市雕塑及!在城市?雕塑:上悬挂、《粘贴物?。品
!第二十一条 任何】。单位和?个人不得擅自—迁,移,或者拆除按》照本办法《规定建设的城市雕】塑因特殊情》况确需迁《移或者拆除的须报市!城乡规划主管—部门批准后到市雕塑!办备案所《。需费用由迁移或者拆!除单位承《担并对造《成的:。。损失予以补》偿,。
第!二,十二:。条 :违反:本办法?规定未经《许可或者《未按照许可内容建】设城市雕塑的由【。市城:乡规划主管部门按】。照有关法《律,。、法规的规定—。予以:处罚
【
: 第二十三》条 违?反本办?。法规定擅自迁移或者!拆除城市雕塑的【由市城乡规划主管】部门责令限期复【原;逾期未》复原:的处以五百》元,。以上一?千元以下《罚款造成损》失的依?。法予以赔《偿,。
【 第二十四条 违反!本办法规定在城【市雕塑上悬挂—、粘贴?物品的由有关部门】依法予以处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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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】。五条 违反本办【法规:定故意损毁城市雕】塑的由公安机—关依法予以处—罚;情节严重构成犯!罪,的依法追《究刑事责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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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,第,二十六条 市城乡】规划主管部门工【作人员在城市雕【。塑,管理过程中玩—忽职守、《滥用职?。权、徇私舞弊的依】法给予处分;—构成:犯罪的依法追究刑】事责任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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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《二十七条 本—办法自2012年7!月15日起施行2】002年9月1【日市人民政府公【布施:行的长春市城市【雕塑管理办法同时】废,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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