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长春】市,城市雕塑管理办【法 (20!12年6月1日【。长春市人民》政府:第51次常务会【议审议通过 20】12年?6月1日《长,春市人民政府令第】35号公布 —自2012年7【月15?日起实施) 第】一,条 为加强城市【。雕,塑管理提升城市文】化品位促进城市【雕塑:建设:健康:发展根据《中华:人,民共和?国城:乡,规划法等法律、法规!及有关?。规,定结合?本市实际制定本办】法 — 第二条 本办!法适用于本市—市区范围内城市雕塑!。的规划、建设和管理! 第!三条 本办法所【称城市雕塑是指在道!路、广场、绿地、居!住,区、风景名胜区、公!。共,。建筑物?及其他活动场地【建设:。的室外雕塑 — 《 第四条 【城,市雕塑建设应当遵循!统一规划、主—题鲜明、《内,容健:康、:艺术性强、》有序发展的原—则注重与城》。市整体环境相协调 ! 《 第五条 【市城乡?规,划主管部门负责本】市城市雕塑管理【工作:  》  : 市城市《。雕,塑规:。划,管理办公室(—以下简称市雕—塑办)具体负责【本,市城市雕塑建—设的组织《实施和日常管理工】作    】 各区人民政—府和市?有关主管部》门应当按照各自职】责依法做好城市【雕塑管理《的相关工《作 ? 》 第六条 市城乡】规,划主管部门应—当根据?城市总体规划结合本!市经济、社》会发展的《实际:会同有关《部门组织编制城市】雕塑专项《规划报市人民—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! 《 :。 , 第七条 市—雕塑办应当根据城】市雕塑专项规划制定!和落实城《市雕塑?建设实施计》划并负责策划—、组织世界雕塑大】会和国际雕塑—作品邀请展等文【化交流?活动 】 第八条》。 建设城市雕塑应】当,经市城乡规》划主管?部,门批准 《     【在新建建设项—。目规:划用地范围内建设】城市:雕塑的建设》单位应?当将:城市雕塑的设计【方案随建设项目的设!计方:案一并报批 】     在—改建项目范围内建】设城市雕塑》的建设?。单位应当《将城市雕塑的—设计方案随改建项目!的设计方《案一并?报批  【。   ?单独建设城市雕塑】的建设单位应当持】土地使用权证—书、现状《地形图?、,设,计方案等相》关材料?报批    ! 占用城市绿地【、市政设施建—设城市雕塑的—还,应当经园林绿化、市!政设:施主管部门同—意 】 第九条 建设单】。。位报批的城市雕塑】设,计方:案应当经市雕塑办】审核 《 第十】条 城市《雕塑建设《应当:根据城?市雕塑?专项:规划按照《下列规?定分别组织实施【   —  (一)国家、】省、市确《定的城市雕塑建【设,项目:由市雕?塑办负责组织实施;!    【 (二)各区—(开发区《)确定?的城市雕塑建—设项目由各区人【民政府(开发区管】委会)负《责组织实施; 】     (三)!居住区?。、企事业单位—、校园等《范围内建设的—城市雕塑建设项目】由项目?建设单位负责—组,。织实施 — 《 第十一《条, 国家、省、市确】定的:城市雕塑以》及道路、广场、【车站、机《场,、文体和会展场馆、!绿地、风景名胜区】等重要城市》地段:的城市雕《塑,。的设计方《案由市雕塑办通过】招标或者公开征【集等方?式征集 】 第《十二:条, 单独?。建设:的,城市雕塑建》设单位应《当委托具《有,相应:资质的?测绘单?位进:行定:位、放线测》绘单位?应,。当按照要求实地放线!并出具测量报告【。  》   放《线后建设《单位应当持书面申请!、测量报《告等相关材料向【市城乡规划主管部】门申请验线 】    《 新建建设项—目规划用地范围【。内和:改建项目范围内建设!的城市雕《塑随:建设项?目一并放线》、验线 ! 第十三条 【单独建设《的城市雕塑建—成后建?设单位应当向市城乡!规,划主管部门提交书面!申请、城市雕塑竣】工测绘图等相关资料!办理规划《核实手续 — :    新建建设】项目规划用地—范,围内和改建项—目范围内建设的城市!雕塑随建设项—目一:并办理规划核实【手续 【 第十》四条 城市雕—塑的建设资金可【以通过下列》方式筹集 》 :     (一)城!市建:。设,专项资金; 【   《。。  (二)建—设单位自筹; 】。   《  (三)企业、】事业单位《资助;   !  (四)社会捐款!和捐助 《     【新建建?设项目内城市雕塑】的建设?。资金应?当纳入建设》项目的总预》。算 】 ,第,十五条 禁止建【设含有下列内容的城!市雕塑 【   ? (一)损害国家】尊严歪曲、篡改国家!历史的; 》     (】二):损害民族情感有悖】于民族传统风俗【的;   】  (三)有—歧视性、《侮辱性内容的; 】     (】四,)可能引《发社:会矛盾、危害社【会稳定的; — ,     (五)!法,律、法规禁止的【其他内容的 ! 第十六条 !凡在本市从事城市雕!塑设计的人》员应当持有》国家有关部门审【核颁发的城市—雕塑创作设计资格证!书到市雕塑办备案 !     凡】在本市从事城市雕】塑制作?的,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持!有关资料到》市雕塑办《。备,案 !第十七 条城—。市雕塑的所有权【和知识产权按—照国家有《关规定或者合同【约定确?认 — 第十》八条 ?城市雕塑的》日常维护和保—。养工作按照下—列规定分别》组织实施  !。   (一》)市雕?塑办负责国家—、,省,、市确定建设的城】市雕塑的日常—维护和保养工—作;    ! (二)各》。区人民政《府(开发区管委【会)负?责各区(开》发区)确定建设的城!市雕塑的日常维护和!保养工作;》    【 ,(三:)项目建设》单位或者权属单位】负,。责,在居住区、》企事业?单位:、校园等范围内建】设的城市雕塑—的日常维护》。和保养工《作    】 市雕塑办应当【加强巡查发》现城市雕塑发生破】损无法修《复,。。的通知产权》人,或者管?理人:报经市城乡规划【。主管部门同意后拆除! —。。 第十九条 市】城乡规划主管部【门应当加强对集【。中展示城市》雕塑场地《。的管理并制定相应的!管理细?则 ? ?。 第二十条 】禁止损毁城》市雕塑?及在城?市雕塑上《悬挂、粘贴物品 】 《 ,。 第二十一—条, 任: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!自迁移或者拆—除按照本办法规定】建设的城市雕塑因】特殊情?况确需迁移》或者拆除《的须报市城乡—规划主管部门批准】后到市雕塑办—备案所需费用由【迁移:或者拆除单位—承担并对造成的损】失予:。以补偿 【 《第二十二条 违【反本办法规定未【经许可或者未—按照许可《内容建?设城市雕塑的由市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】按照有关《法律、法规》的,规,定予以处罚 ! 第二十三条! 违:反本办法规定—擅自迁移《。或者拆除城市雕塑】的由市城乡规—划主:管部门责令限—期复原;逾期未复】原的处以五百元以】上一千元以下罚【款造:成,损失的依法予以赔】偿, — 第二十四—条 违反本办—法规定在《城市雕?塑上悬挂、》粘贴物品的由有关】部门依?法予以处罚 — 》 :。。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!办法规定故意损毁城!市雕塑?的由公安《机关依法予以处罚;!情节严重构成—犯罪的依《法追究刑事》责,任 【 第?二十六条《 市城乡规》划主管部门工作人】员在城市雕塑管理过!程中玩忽职守、滥用!职权、徇私舞弊的依!法,给,予处分;构成犯罪的!依法追究刑事责【任 】 第二十七条 本办!法自20《12年7月15【日起施行2》002年《9月1日《市人民?政府公布施行的长】春市城市《雕塑管理办法—同时废止 》 : ,