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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长春市城市雕塑【管理办法 【。。 (20》12年6月1日【长春市人民政府【第5:1次常务会》议审议通过 201!。2年:6月1?日长:。春市人民政府令【第35号公》布, 自2012年7月!15日起实》施) 第一条【 ,为加强城市雕塑管理!提升城市文化品位促!进城市?雕塑建?设健康发《展根据中《华,人民共和国城乡【规划法?等法:律、法规及有关规定!结合本?市,实际制定本》办法 》 ? 第二条 本办法!适用于本市市区【范围内城市雕塑【。的,规划、建设和管理 ! — 第三条 本办法所!称城市雕塑是指【在道路、《广场、绿地》、居:住区、风景名胜区、!公共建筑物及其他活!。。动场地建设的室外】雕塑 — 第四条【。 城市雕塑建—设应:当遵:循统:。一规划、主题鲜【明、内容健》康、艺术性强、【有序发?。展,的原则注《重,与,城,市整:体环境相协调 】 —第五条 市城乡规划!。主管:部门负?责本市城市》雕塑管理工作 !     市城市】雕塑规划管理办公室!(以下简称市雕塑】办)具体《负,责本市城市雕塑建】设的组织实》施和日常管》理工作 【    《各区人民政府—和市有关主管部【门应当按《照各自职《。责依法?做好城?市雕塑管理的相关】工作 — 第六条【 市城?乡,。规划主管部门应【当根据城市总体【规划结合本市经济】、社:会,发展的实际会—同有关部门组织【编制城市雕塑专项】规划:报市人民政府—批准后?组织实?施, 第!。七条 市雕》塑办应当《根据城市雕》塑专项规划制—定和落实城市雕【塑建设实施计划【并负责策《划、组?织世界雕塑大会【和国际?雕塑作品邀请—展等文化交》流活动 【 ? 第八条 建设【城市雕塑应当经【市城乡规划主—管部门批准 【     在新建!。建设项目规划用【地范围?内建设城市》雕塑的?建设单位应当将城】市雕塑的设计方案随!建设项目的设—计方案一《。并,。报批   】  在改《建项:目范围?内,建设:城市雕塑的建设【单位应?当将城?市雕:塑的设计《方,案随改建项目的设】计方案一并》。。报批 《    》 单独建设城市雕塑!的建设单位应—当持土地使》用权:证书、现状地形图】、设计?方案:等相关材料报批 】 ,     占【用城市绿地、市【政,。设施:建设城市雕》塑的还?应当经园林绿化【、,市政设施《。主管部门同》意 《 第九条】 建设单《位报批的城》市雕塑设计方案应】当经:市,雕塑办审核 【 第十】条 城市雕塑建设】应当根据城市雕塑专!项,规划按照下列规定】分,别组织实施》 《    (一—)国家、省》、市确定的城市雕】塑,建设项?。目由市雕塑办负责组!织实施; 》 :  : ,  (二)各—区(开发区》)确定的城市雕【塑建设项目由各区人!民政府(开》发区管委《会)负责组织实施;! 《    (三)居】住,区、企事业单—。。。位,、校园?等范围内建设的城市!雕塑建设项目由【项目建设单位负责组!织,实,。施 】 ,第十一条 国—家、省、市》确定的城市雕塑以】及道:路、广场《、车站、机场、文】体和会展场馆、绿】地、风?景名胜区等》重,要城市地段》的城:市,雕塑的设计方案由】市雕塑办《通过招标或者公【开征集等方式征集 ! — 第十二条 —单独建?。设的城市《雕塑建设单位应【当,委,托具有相应资质【。的测绘单位进行【定位:。、放线测绘单位应当!按照要求实》地放线并出具—测量报告 》 :     放线后建!设单位应当》持书面申请、测【。量报告等相关材料向!市城:乡规:划主管部门》申请验线  !   新《建建设项目规划用地!范围:。内和改?建,项目:范围内建《设的城?市雕塑随建》。设,项目一并放线、【验线 【。 第十三条【 单独建设的城市】雕,塑,建成后建设》单位:应当向市城乡规划主!管部门提交》书面申请、》城市雕塑竣》工测绘图《等,相,关资料办理规—划核实手续 【。     新建】建设项目规划用地范!围内和改建项目范】围内建设的城—市雕:塑随建设《。项目一?。并办理规划核实手】续 《 : , 第十四》。条 :城市雕塑的建设资】金可以通过下—列方式?。筹,集,     (!一)城市建设专【项资金;《 《    (二)【建设单位《自筹;   !  (三)企业、事!。业单位资助; 】    》 (四)《社会:捐款:和捐助   !。  新建建设项目】内城:市雕塑的建设资【金应当纳入建设【。项目的总预算— 【 第十五条 禁【止建设?含有下列内容的城市!雕塑 《 :   ? (一)《损害:国家尊严歪曲、【篡改国家历史的; !     【(二)损害民族情感!有,悖,于民族传统风俗的】;   【  (三)》有歧视性《、,侮辱性内容的;【   —  (四)可能【引发社会矛盾—、危:害社会稳定的; 】 :     (五【)法律、法规禁止】。的其:他内容?。的 : 第十!六条 凡在本市【。从事城市雕塑设【计的人员应当持有国!家有关部门审核【颁发的城市雕—塑创作设计》资格证书到》市雕塑办备案 】   《  凡在本》市从事?城市雕塑制作的【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持!有关资料到市雕塑办!备案 》 : ?第十七 条城市雕塑!的所有权和知识产权!。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!者合同约定确认【 — 第十八条— 城市雕塑的日常维!护和保养工作—按照下列规定—分别:组织实施《   —  (一)市—雕塑办负责国—家,、省、?市确定建设的城市】雕塑的日常维护和保!养工作; —     —(二)各《区,。人民政府(开发区】管委:会)负责各区(【开发区)确》定建设的城》市雕塑的日常维护】和保养工作; 】    》。。 ,(三)?项目建设单位或者】权属单位负责在【居住:。区、:企事业单位、校园】。等范围内建设的城市!雕塑的?日常维护《和保养工作 】     市雕塑】办应当加强巡—查发现城市》雕塑发生破》损,无法修复的》通知产权人》或者管理人报—经市城乡《规划主管部门同【。意,后拆除 《 第十!九,条 市?城乡规划主管部【门应当加强对集【中展示城市雕—塑场地?的管理并制》定相应的《管理细?则 ? 》 第二十条》 禁止损毁城市雕】塑及在?城市雕塑上悬挂、】粘贴物品《 : 第【二十一条《 任何?单位和个人不得擅】自迁移或者拆除按】照本办法规定建设的!城市:雕塑因特殊情—。况确需迁移》或者拆?除的须报市城乡【规划主管部》门批准后到市雕塑】办备案所需费—用由迁移或者拆除】单,位,承担并对《造成:的,损失予以补偿 【。 : 《 第二?十二: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!未经许可或者—未按照许可内—容,建设城市雕塑的由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!按照有关法》律、:法规的规定予—以,。处罚: ? 》第,二十三条 违—反本办法规定擅自】迁移:或者拆除城市—雕塑的由市城乡【规划主管《部门责令限期复原】;逾期未复原的【处以五百元以上【一千:元以下?罚款:造,。成损失的《。依法予以《赔偿 》 第二【十四:。条 违?反本办?法规定在《城市雕塑上悬挂、】。粘贴物品的》。由有关部门依—法,予以处罚 】 , 第二十—。五,条,。 违反本办法规【定故意损毁》城市雕塑的由公【。安机关依法予以处】罚;情节严重构成犯!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!任 》 第二—十六条 《市城:乡,。规划主管部》门工作人员在城【市雕塑管理过—程中:。玩忽:职守、滥用》职权、徇私舞弊【的依法给予处分【;构成犯罪的依【法追究刑事责任 】 第】。二十七条 》本办法自《2,012年7》。月15日起施行20!02:。年9月1日市—人民政府公布施行的!长春市城市雕塑管理!办,法,同时废?止 ? :