长春】市,城市:雕,塑管理办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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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《201?2年:6月1日长春市【人民政府第51次】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!2012年6—月1日长春市人民政!。府,令第35号公布【 自201》2年7月15—日起实施)
【第一条 为》加强城市雕塑管【理提升城市文化【品位促进城市雕【塑建设健康发展根】据,中华人民共和国【城乡:规划法?等,法律、法规及有关规!定结合?本市实?际制定本办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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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!于本市?市区范?围内城市雕塑的规划!、建设?。和管理
!。 第?三条 ?本办法所称城市【雕塑是指在道路【、,广场、绿地、居住】区、风景名》胜,。区、公共建》筑物:及其他活动场—。地建设?的室外雕《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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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:第四:。。条 城市雕塑建设】应当遵循《统一规划、主—题鲜明、内容健【康、艺?术,性强、有序发展的】原则注?重与城市整体—环境相?协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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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五—条 市城乡规划【主管部门《负责本?市,城市雕?塑管理工作》
? 市城【。市雕塑规划管理办】公室(以下简称市】。雕塑:办)具体负》责本市城市雕—塑建设的组织实施】。和日常?。管理工作
】 各区人民政!府和市有关主管部门!应当按照《各自职责依法做好城!。。市雕塑管理的相关】工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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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六条— 市城乡规划主【管部门应《当,根据城市总》。体规划?结合本市经济、社】会,发,展的:实际会同有关部【门组织编制城市雕】塑专:。。项规划报市》人民政府批》准后组织实》施
】 第七条《。 市:雕塑:办应当?根据城市雕塑专项】规划制定和落实【城市雕塑建设实【。施计划并《负,责策划?、组织世界雕塑【大会和国际雕—。塑作:品邀请?展等文化交流—活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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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八条 【建设城市雕塑—应当经市城乡规划主!管,部门:批准
! 在新建建设—项目规划用地范围内!建设城?市雕塑?的建设单《位应当将《城市雕塑的设计方案!随建:设项目的设计—方案一并报》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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在】改建项目范围内【建设城?市雕塑的建设—单位应当将城市【雕塑的设计方案【随改建项目的设计方!案一并报批
】。 : , 单独建设城【市雕塑的建设单【位应当持土地使用】权,证书:、现状地形图、【设计方案等相关【材料报?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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占用!。城市绿地、市政设】施建设城市雕塑【。的还应当经园—林绿化、市政设施】主管部门同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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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《九条 建设单位【。报批的城市雕塑设】计方案应当经市【雕塑办审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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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》十条 城市雕塑建设!应当根据城市雕塑专!项规划按照下列规定!分别:组织:实施
— 《(,一)国家、》省、市确《定的城?市雕:塑建:设项目由市》雕塑:办负:责,组织实施;
】 (二【)各:区(开发区)确【。定的城市雕塑—建设项?。目由:各区人民政府(开】发区管委会)负【。责组织实施;—。
? ? , (三)居住区【、企事业《单位、?校园等范围内建设】的城市雕塑建设【项目:由项目建设》单位负责组织—实,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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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第十一条 —国家、省、》市确定的城市雕塑以!及,道路、广《场、车站、机场、文!。。体和会展场馆—、绿地、风景名【胜区等重要城市地段!的城市?雕塑的设计方—案由:。市雕塑办通过招标】或者公开征集等【。方式征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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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。第十二条 单独建设!。的城市雕塑建设【单位应当委托具有】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!进行定?。位、放线《测绘单位应当—按,照要求实地放线并出!具测量报告
!。 《放线后建设单—位应当持书面申请】、测量报告》等相关材料向—市城乡规划主管【。部门申?请验线
— 《 新建建设项目【。规划用地范围—内和改建项》目范围内建设—的城市雕《塑随建设项目一并】放线、验线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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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第十三条 【单独建设的》城,市雕:塑建成后建》设单位应当》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!门提交书面》。申请、城市雕—塑竣工测绘图等相关!资料办?理规划核实》手续
】 新建《建设项目规划用地范!围内:和改建项《目范:围内建?设的城市雕塑随【建设:项目一并办》。理规划核实手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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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【四条 城《。市雕塑的建设资金】可以通过《下列方式筹集
【
— (一)城市建【设专项资金;
【
, (【二):。建,。设单位自筹;
【
— (三)企业、事】业单位资助;
】 —。(四)社会捐款【和捐:助
《 新—建,建设项目内城市雕塑!的建设资金应当纳入!建设项目的》总预算
《
第十!五,条 禁止《建设:含有下列内容的城】市雕塑
》 《 , ,(,一)损害国家尊【严歪曲、篡改国家】。历史:的,;
!(二)?损,害民:族情感有悖于民族传!统风俗的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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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(,三,),。有,歧视性、侮》辱性:内容:的;
】 (四)可能【引发:社会:矛盾:、危害社会稳—定的;
【 (五)法】律、法?规禁止的其》他内容?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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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—十六条 凡在—本市从事城市雕塑设!计的:人员应当持有—。国家:有关部门审核—颁发的城市雕塑创】作设计资格证书到】市雕塑办备案—
— 凡在本市从【事,城市雕塑制作的单位!或者个?。人应当持有关资料】到市雕?塑办备案
!
第十七 条】城市雕塑的所有权】和知识?。产权按照国家—有关规定或者合【同约定确认
!
第》十,八条 城市》雕塑的日常维护和】保养工作按照—下列规定分别—组,织,实施
》 : (一)市雕塑!办负责?国,家、:省、市确定建—设的城市《。。雕塑的日常》维护和保养》工,作;
【 (《二)各区人民政【府(开发区》管委:会)负责《各区(开发区—)确定建设的城【市雕:塑的日常维护和保】养工作;
— (三】。)项目建设单位【或者权属《单位:。。。负责在居住》区、企事业单位、校!园等范?围,内,建设的城《市,雕塑的日常维—护和:保养工?作
?。。 : 市雕塑办】应当加强巡查发【现城市雕塑发生【破损无法修复的【通知:产权人?或者:管理人报经》市城乡?规划主?管部门?同意:后拆除
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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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,第十:。九条 市城乡规划主!管部门应当》加强对集中展示城市!雕,塑场地?的管:理并制定相应—。的,管理细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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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第二十《条 禁止损毁城市雕!塑及在城市雕塑上】悬挂、粘贴物—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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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 第二十一条 任!何单位和个人不【得擅自迁《移或者拆除按照【本办法规定建—设的城市雕塑因特】。殊情况确需迁—。移或者拆除的须报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】。门批准后到市雕塑办!。备,案,所需费?。用由迁移或》者拆:除单位承担并对【造成的损《失予以补《偿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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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。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!办法规?定未经许《可或者未按照—许可内容建设城【。市雕塑的由》市城乡?规划主管部门按【照有:关法律?、法规的规定—予以处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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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第二十?三条 违《反本办法规定擅【自迁移或者拆除城市!雕,塑的由市城乡—规划主?管部:门责令限期复—原;逾期未复原的】。处以五?百元以上《一千元以下》罚款:造成损?失的依法《予以赔?偿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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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四!条 违反本办法【规定在城市雕塑【上悬挂、《粘贴:物品: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!以处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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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【二十五条《。 违反本办法规【定故意损毁城市雕】塑的由公《安机:。。关依法予《以处罚?。;情节严重构成【犯罪的依法追究【刑事责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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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第二十六条 —市城乡规划》主管部门《工作人员在城—。。市雕塑?管理过程中玩忽职】守、滥用职权、徇私!舞弊:的依法给予处分;】构成犯罪的依法【追究刑事责任—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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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—十七:条, 本办法自》2012年7月【15日起施行—。20:02年9月1日市人!民政:府公布施《行的:长春市城市雕塑管】理,办法同?时废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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