景德】。镇市最低《收入家庭廉租—住房管?理办法
【
景德镇市》人民政府
景!府发:[2005》]34号
景德镇!市最低收入家—庭廉租住房》管,理办法已经2—004年《12月2《0日市政府第—35次常务会—议讨论通过现予【发布自20》05年3月1日起施!行
?市长:
二O—。O五:年一月三《十一日
第一【条 为建《立和完善我市—多层次的住房供应体!制切实解决城—镇最:低收入家《庭的住房问题根据建!设,部等五部委城镇最低!收入家庭廉租住房】管理办法《结合我市经济社【会发展及住》。房实际情《况制定本《办法
】 第二条》 ,本办法所称廉租住房!是指由政《府向:符合城镇居民最低收!入标准的家》庭,提供租金补贴或【以低廉的租金提供具!有社会保障性—质,的普通住房
! ? 未达到本》。办,法规定的基本住【房需要又符合城镇】。。居民最?低收入标准的—家庭可以申请—廉租:住房人均《廉租住房的保障面】积,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当!。地人均住房面积的】60%
! 第三条 本市】行政区域内城镇【廉租住房《。的管理适用》本办法?
,
— 第四?条 市房《屋主管部门》是本市城镇》廉租住?房管理的主管部门市!财政、市建设、市民!政、市物《价、市国土资源、市!税务等行政主管【部门和?各街道?办事处根据》各自职责《协同做好城镇廉租】住房:的相关工《作
:
, 市房】屋,主管部?门所:属的城镇廉租—。住房管理机构—负责城?镇,廉租住房的具体管】理工作
《
》 第五条 补贴】城镇最低收》入家:庭廉租住房的—资金来源贯》彻多渠道筹集的【方,针主要?包括 ?
《 ? (:一):市财政每年度按【照补助规模》安排的预《算资金;《
(!二):住房公积金增—值收:益,中按规?定提取的城》市廉租住房补充资金!;
:
(】三)社会《捐赠的资金;
【
》 (四)直管公】房出售后的净—归集资金;》
,
《 (五)行【政事:业单位的公房出【售后:15%的《净归集?资金;
! (六)其他渠】道筹集?的资金
【
,。
第六条 城镇!最低收入《家,庭廉租住房资金实行!收,支两条线建立—财政专户进行管理】专项用?于租赁住房补—贴,发放廉租住房的【购、建、维修和【物业管?理等不得挪作他用
!
— 市财政部门—应对廉租住房资【金的筹集、使—用和管理进行监【督城镇廉租住房【。管理:机构每年收支预【决,算应及时报同级【财政部门审批后【报市政府批准执【行
? :
?。 第七条 城镇【最低收入家庭廉租】住房:保障方式应当以发放!租赁住房补贴为主实!物配租、租》金核减为辅实—物配租应当优—先面向孤、老、病、!残等特殊困难—家庭及其它急需救】助的家庭
【 》本办法所称》租赁住房补贴是指向!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!发放补贴由》其到市场上租—赁住房?。
—。 本办《法所称租金核减是指!产权单位按照—规定在一定时—。期,内对现已《承租公有住房符合】城镇居民《。最低生?活,保障标准的家庭给予!租金减免
! , 本办法所称实物!配租是指向符合【。条,件的申请对象直接提!供住房并按照廉【。租,住房租金《标准:收取租金
》
【第八条 实物配租】的廉:租住房主要来—源包括
! (?一)以?政府出资在二级【市场收?购符:合本:市廉:租住房标准》的普通住《房为:。主,;
【 (二《)有限制《的集中兴建符—。合本市廉租住房【标准的普通》住房;
! :(三)认定符合本市!廉租住房标准的【公有:住房;?
【 (:四)接受《社会捐赠《和通过其《他方式筹集的—符合本市廉租—住房标准的普通住】房,;
!(五)在公房提【租,时将一部分》困难家庭退出的住房!通过减租归入廉【租住房
《
》 第九条 —廉租住房分小套【和中套标准为
【
小】套一室一《厅、一厨一卫建筑面!积35--50【平方米;
! 中套二—。室一厅、一厨—一卫建筑面积5【0--70平—方米;
《
— 廉租住房》。租金标准《和租金补贴标准由市!房屋主管部门会【。同市价格管理部门制!订
—
第《十条 ?对房屋主管》部门兴建廉》租住房建设的用【地实行行《政划拨方式》供应;
】 对房屋主管】部门购买旧》住房作为廉租—住房:及实物配租的廉租住!房租金等收》入按照规定》给予税?收优:惠
【 其他行》政事业性收费等【具体的优惠》扶持政策由市房屋主!。管部门商市》财政、市建》。设、市规划、—市国土资《源等有关《部门比照经济适【用住房建设的—优惠政策《执行
—。
: 第十《一条 享受廉租住】房的家庭《。应当同时《。符,合下列条件
【 : (一)取得!本市:珠山区、昌江—。区的城镇《。常住户口5年以【。上(含5年》)并:。在上述范《围内:。。实际居住的人—员;
】。 (?二,)连续享受本市城】市,居民最低生》活保障待遇1年以上!的特:。困家庭;《
】(三)家庭人—。均住房使用面积【低于6?平方:米(根据我市经济】发展水平市》政府:不定期?对该面积标》。准进行调《。整后公布)》
第!十二条 《最低收入家庭申请廉!租住房应当由户主】持,户籍证件和全体家】庭成员的《身份证?件取得户籍》。所在地的民政部【门或街道办事—处出具?的有关收入情况【、基层房管所—出具的有关住房【情况的证明后向【廉租住?房管理机构》提出书面申请
】 ? 有关》部门可以《通过入户调查、【邻里:访问以及《信函索证等》方式对申请人的【家庭:收入和?。住房状况进行核实申!请,人及:有关:单,位、组织或者个人应!当配合调《查如实提供有关情】况
—
第《十三条? 廉租住《房管理机构应当【根据可以提》供的廉租住》房情况和《可以用于补贴廉【租住房的资金—来源情况按》照受理时间的先【后顺序对申请—家庭的情况进行审】查,
: ? 廉租住房管理!机构:应当优先审核—和优先解决家庭【收入:低于最低生活保【。障标:准和家庭人均使用面!积5平方米以下的】“双特困家》。庭”其他申》请家庭依序》轮候
】 第?十四条 《房屋主管部门收到申!请后应当《。。在15日内完成【审,核经审核符合—条件的应当予以公示!公示期限为15【。日经公示无异议【或者异议不》成立的予《以,登记并将登记情况予!。以公布
】
, 第十五条— 经登记公示无【异,议或者?异议不成立的对【于申:请租:金核减的家庭由【产权单位按照规【。定予以?租金:减,免;对于申请租【赁住房?补,贴和实物配租的家庭!由市及各县(市【、,区)人?民,政,府房屋主管部门按照!规定条件发放或【配租
《 —市及各?县(市、区)人【民政府房屋》主管部门应当根【据轮候顺序》。对申请人发放—租赁住房《补,贴或者配租》廉租住?房并将发放》租赁住房补贴—和配租廉租住房的】结果予以公布
】。 《 在轮候期—间申请人家》庭基本情况》发生变化的申请人应!当及时向有关部门申!报,;经:审,核不:符合申请条件的取】消轮候
》
第十六!条 经市及》各县(市、区)人】民政府?房屋主管部门确定可!。获得租赁住房补贴】的家庭可《以根:据居住需要选择承租!适当的住房》在与出?租人达成初步—租赁意向后报—房屋主管部门—审查;经审查同【意后方可与房屋出】租人签订《。廉租住?房租赁合《同,;房屋主管部门【按规定?标准:向该家庭发放租赁住!房补贴并将补—贴资金直《接拨付出租人—用于:冲减房屋租》金
? ,。 《 经市及各》县(市、区)人【民政府房屋主管部门!确定可配租廉—租住房的家庭—应当与廉租住房产权!人签订?廉租住房租赁合同】廉租住房《。承,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!定缴:纳租金?
?
《 第十七条 登【记,公布后异议》。成立的廉租住房【管理机构应当作出】不予登记的》决,定但应当说明理由并!书面告?知申请家《庭申请家庭可以要】求房屋主管部门复核!一次申?请家:庭对:复核结果有》异,。。议的可以向市人民】政府或者上级房屋】主管部门《提出复议《申,请
? :
:。 第十八条 轮候!的申请家《庭,或其:他知情人对房屋主】管部门的审核、登】记,公布、轮候》、配租以及基本情况!发生变化的配租【家庭等情况有异【议的:可以向房屋主管部】门书面提出有—证据:证明异议成》立而房屋《主管部门未接受的可!。以向本级人民政府】或者上一级房屋主管!部门申?。诉
:
?
第》十九条 廉租住房管!理机构应当在—一,定范围内公布廉租住!房和发放《住房补贴的》情况接?受,社会监督已享受廉租!住房待遇的家庭应当!按年度?向廉租住房管—。理机构如实》。申报家庭收入—、家庭人口》及住房变《动等情?况;廉租住房管理】。机,构应:当每年会同民政部门!以及街道办事—处等有关《部门:对其申?。报情况进行核—查并按?照核查情况对享受】廉租住房待遇家庭进!行调:整
!房屋主管部》门有权对《。享受廉?租,住房待遇家庭的收】入情况和住房—情况不定期进—行复:核,
】对家庭的年均总收】入连续1《年以上超出规定收】入标:准的应当取消其【廉租住房保障—资格停发租赁经营补!贴或者在《合理期限内》收回廉租房或者【停止租?金,核减
?
第二!十条 ?申请家庭违反本规定!。不如实?申报家庭收入—、家庭人《口及住房状况—的由房屋主管部【门取消其轮候—资格;
《
, 》 ,骗,取享受廉租住房待遇!的家庭?由房屋主《管部门根据情况责令!其补交核减的租【金、退还已领取【的租赁住房》补贴、退出廉租【住房并补《交市场平均租金与】廉租房标准租金的】差额情节恶劣—的可并处1000】元以下的《罚款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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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
, :第二十一条 享【受廉租?住房待遇的家庭【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!据情况由房屋—主管部?门责令其补交—核减的租金、退【还已:。领取的租赁住房补】贴、退?。出廉:租住房并《补交市场平均租【金与廉租房》标准:租金:的差额或《者按市场《价格标准提》高租金 《
》 (《一,)将承租的》廉租住房转借、转租!的;
— , , (二《)擅自?改变房屋用途的; !
】(三)连续6个月】以上未在《。廉租住房居住—的,
?。
》第二十二条》 房屋主管部门或者!其,他行政管理部门【的工作人员违—反本:办,法在廉租住房管理工!作中利用《职务上的便利收受】、索要他人财物【或者其他好处的不】依,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!的,或者发现《违反本办《法行为不予查处的】给予行政处分;【构,。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!事责任?。
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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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—十三条? 本办法《在具体应用》中,。的问题由《。市房屋主管部门负】责解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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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第二十?四条 本办法自2】005年3月1【日起施行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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