景德】镇市最低收》入家庭廉租住房管】理办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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景?德镇市人《民政府?
?。 景府发[20【05]?34号
》景德镇市最》。低收入家庭》廉租住房管理办【法已经200—4年:12月?20日市政府—第35次常》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!发布自20》。05:年3月1日起施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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市长
二O!O五:年一月三十一日【
第一条 —为建立?和完善我市多层次】的住房供应体制【切实解决城镇最低收!。入家庭的住房—问题根据建设—部,。等,。五部委城镇》最低:收,入家庭廉租住房管】理办:。法结:合我:。。市,经济社会发展及【住房实际情况—制定:本办法
!。 第二条 本【办法所称《廉租住房《是指由政《府,向符合城镇居—民最低收《入标准的《家庭提供租》金补贴或以低廉的】租金提供具有—社会保障性质的普通!住房
】。 未达到》本办:法规:定的基本住》房需要又符合城镇居!民最低收入标—准的家庭《可以:。申请廉租住房人均廉!租住房的保障面【积标准原则上不超过!当地人均住房面【积的60%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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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【三,条 本市行政—区域内城镇廉租住房!的管理适用本—办法
》
第—四条 市房屋主管部!门是本市城镇廉租住!房管理的主管部门】市财政、市建—设、:市民政?、市物?价、:市国土资《源、市税务等行政主!管部门和各》街道办事处根据各】自职责协《。同做:好城:镇廉租住房的—相关工作《
《 市》房屋主管部门所【属,的城镇廉租住房管理!机构负责城镇廉租住!房的:具体管理《工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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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五条 补!贴城镇最低收入【家,庭,廉租住房的资金来源!贯彻多渠道筹—集的方针主》要包括
—。 (一】)市财政每年度【按照补助规模安排的!预算资金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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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(二《)住房公积》金增值收益中按【。规定提?取的城市廉租—。住房补充《资金;
】。 (《三,。)社会捐赠的资金;!
【。 (四)直管公房出!售后的净《归集资金;
】 (—五)行政《事业单位《的公:房出售后15%的】净归集资金》;,
】(六)?其,他渠道筹《集的资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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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六》条 城镇最低收入】家庭廉租住房资金实!行收:支两条线建立—财,政专户进行管理专】项用于租赁住房补贴!发放廉租住房的【购、建、维》修和物业《管理等不得挪作他用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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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市财政部门应【对廉租住房资—金的筹集、使—用和管理进行监督】。城镇廉租住房管理机!构每:。年收支预决算应及时!报,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后!报市政?府批准执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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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第,七条 城镇最低【收入家庭廉租住【房保障?方式应当《。以发放租赁住房补贴!为主实?物,配租、租金核减【为,辅实物配租应当优】。先面向孤、》老,。。、病、残等》。特,殊困难家庭及其它】急需救助的》家庭:
《。 本》办法所称租赁—住房补贴《是指向符合条件的申!请对象发放补贴【由其到?市场:上,租赁住房《
】本办法所称租金核减!是指产权单位按照】。规定在一《定,时期内对现已承【租公有住《房符合城《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!标准的家庭给予【租,金减免
】 本办法所【称实物配租是指向符!合条件的申请对象】直,接提供?住房:并按照廉租住房【租金标准收》取租金
》
》 第:八条: 实物配租的廉租住!房主要?来源包括《
《 ? (一)《以政府出资在二级】市场收购符合—本市廉租住房—标准的普通住—房,为主:;
!(,二)有限制的集中兴!建符合本《市廉租住《。房标准?的普通住房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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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三!)认定符合本—市廉租住房标准的公!有住房;《。
— (四)接受社会!。捐赠和通《过其他方式筹集的】符合:本市廉租《住房标准的普—通住房;
】 (》五)在公房提租【时将:。一,部分困难《家庭退出的住房通】过减租归入》廉租:。住房
】 第九条 —廉,租住:房分小?套和中?套,标准为
《
: 《 小套?一室:一厅、一《厨一卫建筑面积35!--5?0平方米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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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中套二室一】厅、:一厨一卫建筑面【积50-《-70平方米;【
》。 廉租》住,房,租金标准《和租金补贴标准由市!房屋主管部门会同】市价格管理部门制订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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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第十条 对房屋主!管部门兴建廉—租住房建《设的用地实》行行政划拨方—式供应;
—。 —对房屋主管部门购】买旧:住,房作为廉租》住房:及实物?配租:的廉租住房租—金等收入按》。照规定给予税收优惠!
: 《 其他行政—事,。。业性收费等具—体的:优惠:扶持政策由市房【屋主管部门》商市财?政、市建设》、市规划、市国土资!源等有关部门比【照经济适用》住房建?设的优惠政策执行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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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第十:一,条, 享受廉租住—房的家庭《应当同?时符合下列》条件:
】(一)取得本市珠】山区、昌江区的【城镇常住《户口5年以上(含】5年)并在上述范围!内,。实际:居住的人员》;
《 《。 (二)《连续享受本市城市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!遇1:年以上的特困家庭】;
— (三》)家庭人均》住房使用面积低于】6平方米(根据我市!经济发展水平市政】府不定?期对:该面积标准进行【。调整后?。公布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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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—十二条 《最低收?入家庭申《请廉租?。住,房应当由户》主持户籍证》件和全体家庭成员】的身份证件取得【户籍:所在地的民政部【门或街道《办事处出具的—有关收入情况、【基层房管所出具【的有关?住,房情况?的证明后向》廉租住房管理机【。构提出书面申请【
有!关部门可以通过入户!调查、邻里访问以】。及信函索证》等方:。式对申请人的家【庭收:入和住房状况进行核!实申请人及有关【单位、组织或者个人!应当配合调查—。如实提供《有关情况
!。
?第,十三条 廉租住【房管理机构应当根】据可以提供》的,廉租住房《情况和可以用—于补贴廉《租住房的资金来源情!况按照受理时—间,的先后顺序对—。申请家庭的情况进行!审查
《 —廉租住房《管理机构《应,当,优先审核和优先解决!家庭收?入低于最低生活【保障标准和家庭人均!使用面积5平方米以!下的“双特困家庭】”其他申请家—庭依序轮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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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【四条 房屋主管部门!收到:申请:后应:当在15日》内完:成审核经审核符合条!件的应当《予以公示公示期【限为15《日经公?。示无:异议或者《异议不成立》的予以登记》并将登记情况予以】公布
】 第十《。五条 经登记—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!不成立的对于申【请租金核减的家庭由!产权单?位按照规定予以租】。金减免;对于申请】租赁住房补》贴和:实物配租的家庭【由市及各县(市、区!)人民?政府:房屋主管部门按【照规定条件发放或配!租
? 市【及各县?(市:、区)人民政—府房屋主管部门应当!根据轮候顺序—对申请人发放租【赁住房补贴或者【配租廉租住房并将】。发放租?赁住房补《贴和配?。租廉租住房的结【果予:。以,公布
! 在轮候《期间:申请人家庭基本情况!发生变化的申请【人应:当,及时向有关部门申】报;经审《核不符合申请—条件的取《消轮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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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—六条 经市及—各县:。(市、区《)人:民政府房《屋主管部门确—定可:。获得:租赁住房《补贴的家庭可以【根据居住需要选【择承租适《当的:住房:。在与出租人达—成初步?。租赁意向后报房屋】主管部门《。审查;经审查同意】后方可与房屋—。出租人签《订,廉租:。住房租?赁,。合同;房屋主—管部门按规定标【准,向该家庭发放租赁住!房补:。贴并将补贴资—金直接拨《付出租人用于—冲减房?。屋租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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经市!及各县(《市、区)人民政【府房屋主管部—门确:定可配租廉租—住房的家庭应当【与廉租?住房产权人签订廉租!住房租赁合同廉租】住,房,承租:人应当按照合同约】定缴:纳租金
! 第十《。。七条 登记公布后异!议成立?的廉租住房管理【。机构应当作出—。不予登?记的决定但应当【说明理由并书—面告知申请家庭【申请家庭可》以,要,。求房屋主《管部门复核一—次申请家庭》对复核结果有异【议的可以向》市人民政府或者上级!房屋主管《部门提出复》议申请
【。
第十八条】 轮候的申》。请家庭或其他知【情人对?房屋主管部门的【审核、登记公—。布、轮候、》配租以?及,基,本,情况发生《。变化的配租》家庭等情况有异议】的可以向房屋主管】。部门书面提出—有证据?证明异议成立—。。而房屋主管部门【未接:受的可以向本—级人:民政府或者上一级房!。屋主管部门》申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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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第十九条 【廉租:住,房管理机构应当在一!定范围内公布—廉租住?房和发放住房补贴】。的情况接受》社会监督已》享受廉租住房待遇】的家庭应当按年度】向廉租?住房管理《机,构如实申报家—庭收入、家庭人口及!住,房变动等情》况;廉租《住,房管理机构应—当,每年会同《民政部门以及街道办!事处等有关部门对其!申,。报情况进《行,核查并按《照核查情况对享【受廉租住房待遇【家庭进行调》整
《 , 房屋主管部!门有权对享受—廉租:住房待遇家》庭,的收入情况和—住房情况不定期进】行,复核:
: 《 对家庭的年均】总收入连续》1年以上超》出规定收入标准的应!当取消其廉租住房保!。障资格停发租赁经】营补贴或《。者,在合理期限内—。收回廉租房或者【停,止租金核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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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第二十《条, ,。申请家庭违反本【规定不如实申报家庭!收入、家庭人口及住!房状况的由房—屋主管?部门取消其轮候资】。格;:
《 骗取享受】。廉租:住房待遇的家庭【由房屋主《管部门?根据情况责》令其补交核减的租金!、,退还已领取》的租赁住房补贴【、退出廉租住房并】补,交市场?。平均租?金与廉租房》标准租金的》差额情?节恶劣?的,可并处?。1,0,00元以下的罚【款
】 第二十一》条 享受廉租住房】待遇的家庭》。。有下列行为之—一的根据情况由房屋!主管:部,门责令?其补:交核减?的租金、退还已领】取的:租赁住房补贴—、退出?廉租住房并》补交市?场平:均租金与廉》租房标准租金—的差额或者按市场价!格标准?提高租金
【 ? (一)—将承租的廉租住房】转借、?转租的;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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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(二)擅自—改变房屋用》。。途的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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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(三)—连续:6,个,月以上未在廉租住房!居住的
! 第?二十:二条 房屋》主,管部门或《。者其他行《政管理部门的工【作人员违反本办法在!廉,租住:房管理工作》中利用职务》上的便利收受、索】要他人财物或者【其他好?处的不依法履行【监督管理职责—的或者发现违反【。本办:法行为不予查—处的给予行政—处分;?构成:犯罪的依法》追究刑事责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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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【二十三条 本办法在!具体应?用中的问《。题由市?房屋主管《部,门,负责解释
【
第二十四条】 本办法《自2005年—3月1日《起施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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