安全验证
? 【 第五?章 路政管理 ! 第四十二条 公】路建筑控制》区的范围从公路用】地外缘起向外—的距离?标准为?   《  (一)国道不】少于二十米;  !  : (二?。),省,道不少十五米;【 ,  :。。 ,  (?三,),县道不少于十—米;  》   (四)乡【道不少于五米; !    《。(五)村《道不少于二米 【 第四?。十三条? 除公路防护、养护!需要:外禁止?在公路建筑控制【区内修建永久性建筑!物和构筑《。物;需要建设临时性!建筑物?和构筑物的》必须事先征得有关】。公路管?理,机构同意并依法办理!相关手续    ! 在公路建筑控【制区内?先于公路建成—的永:久性建筑物》和构筑物不得—扩建 ?  : ,  公路建》筑控制区《。内建设临时性建【筑物、构《筑物和堆放》。物品在公路拓宽、改!造需要拆除或者搬】迁,时应当无条》件拆除或者搬迁 】 第四十四》。条 新建村镇—。、开发区《、学校、住宅区、】娱乐场所、商—业街以及农贸市场】等建筑群或》者货物集《散地尽可能在公【路一侧进《行,     确【因自然环《境、地理位置等【原因不能按照本条】前款规定建设的【应当按?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!。和建设主管部—门的要?。求修建必要的隔离和!跨越:、穿越公路的设施 ! 第四十五条 在下!列范围内禁止从【。事采矿、《。采石、取《土,、,爆破:作业等危及公路及其!设,施,安全的活动 【   (一)—国道、省《道、县道的公—路,用地外缘起向—外一百米乡道—、村道的公路—用地外缘起向外【五,十米:;,。    (二【)公路渡口》和中型以上公路桥】梁周围二百米; !   (三)—公路隧道上方—。和洞:口外一百米 第】四十六条 拟—。建设铁路《、河道、渡槽、管(!杆)线等设施需【。。要跨越、穿》越,现有公路或者在【建公路时应当—事先征求交通—运输主管部》门的:意见交通运输—。主管:部门发?现拟建?设施的设计和—施工:方案不符合技术要】求的应当提》出修改意见建设单位!应当采?纳 : 第四十七条 建】设工程?施工:确需占用、挖—掘、跨?越,、穿越公路、公路】用地及公路建筑控制!。区的应?当,遵,守下列规定  】   (一》)与公路管理—机,。构协商一《致涉及交《通安全的《还须:征得公?安,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!意; ?   ?  (二)拟—建设施与公路—建设规划和》计划相协调符合【公路工程技》术标准和《规范不妨碍安—全通行视距》不,遮挡公路标志—、信号?灯; 《    《(三)新建》跨越公路电讯、【广播、电力线—路时:导线:距离路面的垂直高】度,不低于七《米;    【。 ,(四)按照批准的】。施工方案《施工确保施工安全 !     在公路、!公路用地《、,公路:建筑:控制区范围内设置非!公路设施《的应:当按省?有关:规定缴纳公路占用】费 第四十—八条 根《据公路?安全保护《条例规定扣留车辆时!违法行为人拒不配】合的公路管》理机构可以先行采用!技术性措施限制车辆!行驶 第四十【九条 公路、—公,路用地及公路建筑控!制,区,范围内的非公路设】施由其产权人或者】管理人负责维—护和管理《     公路管!理机构发《。现非公路设施—损坏影响公》路安全畅通的应【当通知其产》。权人:或者管理《人,处理;危《及公:路正常使用的可以采!取临时?安,全措施并通知—其,产权人?或,者管:理人限?。期修复、处》理;:逾期未?予修复?、,处,。理,的或者设施》的产权人、管—理人难以找到的公】路管理?机构应当《采取修复、拆—除、清除等消除危】险的措施费用由【其产权人或者—管理人?承担 第五十条】 在公?路用地和公》路建筑控制区内提】供加:油、维?修,、餐饮、购》物、休息、广告经营!服务的单位》和个人应当遵守【公路经营服》务规范 》第五:十一条 公路—管理机?构对涉嫌《违反公路《法,律法规?的行为?应当及时检查就地】处,理;不?能就地处理》的应当就近处理 】 ?