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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五【章 路政管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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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四十二条】 公路建筑》控制区的范围从公路!用,地外缘起向外的距离!。标,准,为
? (一—)国道不少于二十】米;:
》。 (二)省》道不少?十五米?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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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三)县!道不:少于十米;
】 (四)乡【道不少于五米;
】
?。 (五)村道【不少于二米
第】四十三条 除公路防!护、养?护需要外禁止在公】路建筑控制区内修】建永久性建筑物和构!筑物;需要建设临】时,性建筑物和》构筑:物的必须事》先征得?有关公路管理—机构同意并依—法办理相《关手续
— 在公路建筑控!制区内先于》公,路建成的永久—性建筑物和构筑物不!得扩建
】 ,公路建筑控制区【内建设临时性建筑物!、构筑?物,和堆放物《品在公路拓宽、改】。造需要拆除或者【搬迁时应当无—条,件,拆,除,或者搬迁
第【四十四条《 新建村镇、开发】区、学校、住宅区、!娱乐场所《、商业街《以及农贸《市场:等建筑群或者货物】。集散地尽可》能在:公路一侧进行
】 , 确因自然环】境、地?理,位置等?原因不能按照本【。条前款规定建设【的应当按照》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!建设主管《部门的要求修建【必要的?隔离:和跨越、穿》越公路的设》施
第四十五条 !在,下列范围《内禁止从事》采矿:、采石、取土、爆破!作业等危《及公路及其设施【安全:的活:动
《 (?一)国道、省道、】县道的公路用地外缘!起向外一百米乡道】、村道的公路用【地外缘起向外五十米!;
—(二)公路渡口【和中:型以上?公路桥梁《周围二百米;
【
《(,三)公路《隧,道上方和洞》口外一?百,米,
:第四十六条 拟建设!铁路、河道、渡【槽、管(杆)线等】设施需要跨越、穿】越,现有公路或者在【建公路时应》当事:先征求?交通运输主》管部门的意见交通】运,输主管?部门发现拟建—设施的设计和施工方!案不符合技术—。要求的应当提—出修改意见建设单】位应当采纳
【第四十七条》 建:设,工程施工确》需占用?。、挖掘?、跨越、穿越公路】、公路用地及公【路建筑控制区的应当!遵守下?列,。规,定
《 , ,。 (一)与公—路,管,理机构协《商一致涉及交通安】全的还须征得公安】机关交通管》理部门同意;—。
《 (二《)拟建设施》与公路建《设规划和计划—相协:调符合?公路工程技术标【准和规范不妨碍【安全通行视》距不遮?挡公路标《。志、信?号灯;
— (三》)新建跨《越,公路电讯、广播【。、,电力:线路时导线距离【路面的垂《。。直高度不低于七【米;
—。 (?四)按?照批准的施工方案施!工确保施工安全【。
在公路!、公路?用地:、公路建筑》控制区范围内—设置非公路设施的】应当按省有关规【定缴纳公《路占用费
—第四十八条》 根据公路安全保】护条例规定扣—留车辆时违法—行为人拒不配合【的公路管《理机构可以先行采用!技术性措《施限制车辆行—驶
第四十九【条 公路、公—路用地及公路建筑】控制:区范围内的非—。公路设施《由其产权人或—者管理人负》责维护和管理
【
公—路管理?机,构发现?非公路设施损坏【影响公路安全畅通的!应当通知《其产:权人:或者管理人处理;】危及公路《正常使用的可以采取!临时安?全措施并通知其【产权人或者》管,理人限期修复—、处理?;逾期?未予修复、处理的或!者,设,施的产权人、管理人!难以找到的公路【管,。理,机构应当采取—修复、拆除、—清除:等,。消除危?险的措施费用由其产!权人或者管理人承】担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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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五十《条 在公路》用地和公路建筑控制!区内提供加油—、维修?、餐:饮、购物、休—息、广告经》营,服务的单位和个人】应当遵?守,公路经营服务规【范
第五》十一条 《。公路管?理机构对涉》嫌违反公路》法律法规《的行为应《当及时检《查,就地处理;不—能就地处理的应【当就近处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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