景【德镇市住《宅共用部位》。、共用设施》设备维?修基金?管理实施办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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景德镇市》人,民政府
景】府发[?2005]3—。3号
景》。德镇:。市住宅共用》部位、共用设施设备!维修基金管理实施】办法已经《2004年》1,2月2?0日市政府第3【5次常务会议讨【论通过?现予发布自》2005年3月1】日起施?行
市长
】 二OO五年一月三!十一日
第一章】 总? :则
第一条为【。了建:立房屋维修保—障机制规范》物业管理行为维护业!。主和使用人》的合法权益根据建】设部、财《政部:住宅共?用部位、共用设施设!。备,维修基金管理办【法(:建住房[199【8]213》号,)及江西省》城市居住《。小区物业管》理,条例的有关规定结】合我市实际》制定本办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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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第二条凡属于我市城!市规划?区内商品住房(包】括经济适用房—以下简?称“:商,品住房”)和公有】住房出售后的共用部!位共用?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的!管理均适《用本办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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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第三条本办法所】称共用部《位是指住《宅主体?承重结构《部位(包括基础【、内外承重墙—体、柱、梁、—楼板:、屋:顶等:)、户外墙面—、门厅?。、楼梯间、走—廊通道等《
【 共用设《施设备?是指住宅小区或单】幢住宅内建设费用已!分,摊进入住《房销售价格的—共用的上下水—管道、落水管、水】箱、加压水泵、电梯!、天线、供电线路、!照明、?锅炉、?暖气线路、煤—气线路、消防设【施、绿地、》道路:、路:灯,、沟渠、池、井【、非经营《。性车场车库、公益性!文,体设施?。和共用设施设—备使用的《房屋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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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四条凡!商,品,住宅和公《有住房出售后—都应当建《。立,住宅:共用部位、共—。用设施设备维修【基金(以下简称【维修基金)专—项用于住宅共用【部位、共用设施【设备:保修期满后的大修】、更新、改》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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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五条【市房产管理》部门和财政部门【负责:指导、协《调维修?基金的管理与—使用市房管局—。是维修基金具体【筹,集、管理部门
第!二章 维修基金】的归集与管理
】第六条维修基金【来源
】 (一)公—有,住房出售时售—房单位分《别按多层住房、高层!住房售房款》。的20%、30%提!取售后维修基金【该部分?基金:属售房?。单,。。位所有购房》者按购房款的2%】向售房?单位缴交维修—基金售房单位代【收取的维《。修基金属全体—业主共同《所有不计入公—房出售收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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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(—二)多层商品住【房、高层商品住房】出售时购房者分别】。按售房款《的,2%和3《%缴交购房者缴【交的维修基金—属,全体:业主共同《所有不计入住宅【销售收入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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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第七条对公有住房】、商品住房的购【房,户应当在《售房合同中按上述规!定约定其《。。维修:基,。金缴交额由售房单位!代办:收取在业主办理房屋!权属证书前售房【单位应?当将维修基金缴交至!市房产管理》部门设?立的维?修基金专户》内
!第八条维修基—金不:敷使用时经市房产管!理部门或业主委【员,会,研究决定按业主占有!的住宅建筑面积比例!。向业主续筹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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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第九条本办》法实施前《已售商?品房和公有住房维】修基金归《集建立按以下规定执!行
? (一)!公有:住房出售后售房【单位未按规定—提取维修基金的由】售房:单位在售房款中【或其他费《用按第六《条规定之比》例提补
【 (二)公有!住房出售后购房者未!按本规定缴交维修】基,金的由购房者在业】主委员会成》立后:补交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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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】三,)商品?房,在销售时《购房者未按规定【缴交:维修:基金:的由购房者在业主】委员会成立后—补交
第三章【 维修基金的管理!及使用?
:。第十条?维修基金全》部存:入市房管局设立的维!修基金专户实行专】户管理、《专款专用《
《 《为了保证维修基【金的:。安全维修基金闲置】时除可?用于购买国》债或者法律、法规】规定的其它》。。范围:外严禁挪作》它,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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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】十一条经业》。主委员会《同意或未成》立业主委员会的经】业主同意维修基金】的管理费用在维修】基金的增值》收益中提取并纳【入预算外资金管理】提取管理费用后【的增值?收益:应转作?维修基金滚》存使用和《管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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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二条维!修基金按幢设—置按户核算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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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, 第十?三条维修基金自存】入维修?基金专户之日起按】规,定计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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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第十四条业主委员会!成立前维《修,基金:的使用?由售房?单位或售房单位【委托的管理单位提出!使用计划经市房管局!审核划拨
— —业主委员会成立后维!修基金的使用由【物业:。管理企业提》出,年度使用计》划经:业主委员会》审定后报市房—管局划拨经业—主委员会同意—房地产行政》主管部门可以—将维修?基金移?交给物业管理—企业代管物》业管:理企业代管的维修基!金应当定期接受【。业主:委员会的检查与【监督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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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,第十五条房屋共用部!。位、共用设备大【修、更新、》改造的费用由整【栋房:屋的业主按拥有的房!屋建筑面积比例【分摊承担;共用【设施大修、更新、改!造的费?用由居?住,小区内?全体业主按拥有的】房屋:建筑面积比例—分摊承?担
【 第十六条—房屋的共用部—位、共用设施设备属!人为损坏的其维修、!。更新费?用由责任人承—担
— 市房管局和物!业管理企业应每年公!布一次维修》基金的使用》情况接受业主和【业主委员会的监督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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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:第十七条业主转让】。房屋所有权时结余维!修基金?不予退还随》房屋所有权同时过】户
》 《因房屋?拆迁:或,其他原因造成—住房灭失的维修基】金代管单位应当【将维修基金》帐面余额《按业主个人》缴交比例退还给业主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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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八条公有!。住房售房单位未【按,。照本办法规定—。足额提取维修基金】的市:财政局和《市房管局应当—责令其?。限期补提维修基【金本息;逾期—仍不足额《提取的应当》处以自应《提取之日《起,未提取额每日万【分之三?的罚款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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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。第十九条维》修基金管理单位违反!。本,。。办,。法规定挪用》维修基金或者—造,成,维修基金损失的由市!财政部门和房产管理!部门按规定进行【处理情节《。严重的?。应追究直接责—任人员和领导人员的!。行政责任;构成犯罪!的应:依法:追究刑事责任
第!四章 附则
第!二,十条公有住房出售】后维修基金的财【务管理按照》财政部的有关—规定执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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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 第二《十一条非住宅商【品房维修基金的管理!参照本办法执—行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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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第二?十二条本办》。法由市房《管局负?责解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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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》十三条本办法—自2005年—3月1日起施—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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