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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。 : 景德镇市住】宅共:用部位、共用设施设!备,维修基?金,。。管理实施办法 【 景》德镇市人民政—府 ? :景府发?[2005]—33号 景德镇市!住宅:共用部位、共用设施!设备:维,修基金?管,理实:。施办法已经2004!年12月20日市政!府,第35次常务—会议讨?。论通过现予发布【自,2005年》3月1日起施行 !。市长 二【O,O五:年一月三十一—日 第《一章 总 【则 第一》条为了建立房—屋维修保《障机制规范物业管】理行为维护业主和使!用人的合法权益根】据建设部、财政部住!宅共用部位》、共用设《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!。办法(建住房[19!98]213号)及!江西省城市居住小区!物业管理条例的【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!际制定本办法 】 : 《。第二条凡《属于我市城市—规划区内商品—住房(包括经济适】用房以下简》称“商品住房”【)和公?有住房?出售后的共用部位】共用设施设备维修】。基金的?管理均适用本办法】 《 第三条【本办法所称》共用部位是指住宅】主体:承重结构部位(包括!基,础,。、内外承重墙体、柱!、,梁、楼板、屋—顶等:)、户外墙面—、门厅、楼梯间、走!廊通道?等    】 共:用设施设备是指住宅!小区:或单幢住《宅内:建设费用已分摊进入!住房销售价格的共用!的上下水管道—、落水?管、:水箱、加《压水泵、电》梯、天线、供电【线路、照明、—锅炉、暖气线路、】煤气线路、消防【设,施、绿地《、道:路,、,路灯、沟渠、—池、井?、非:经营性车场车库、公!益性文体《设施和共用设施【设备使用《的,房屋等? , ?。。 第》。四,条凡商?品,住宅和公有住房出】售后都应当》建立:住宅共用部位、共用!设施设备维修—基金(以下简—称维修基金》)专:项用:于住:宅共用部位、共用设!。施设:备保修期满后的【大,修、更新、改—造 — 第五条—市房产管理部门和财!政部门负《责指导、协调维修】基,金的管理与》使用市房《管局是维修基金具体!筹,。集、管理部》门 第二章 【 ,维修基金的归集与】管理 第六—条维修基金来源【 :   《  (一)公—有住房出售时售房】单位分别按多—层住房、高层—住房售房款的—20%?、,30%提取》售,后维:修基:金该部分基金属售房!单位所有购房—者按购房款的2%向!售房单?位缴交维修基金售】房单位代《收,取的维修基金属全体!业主共?同所有不计入—。公房出售收入 【     (二!)多层商品》住房、高层》。商品住房出》售,时购房者《分别:按售房?款的2%和3%缴交!购房者?缴交的维修》基金属全体业主共】同所有不计入住宅销!售收入 ! :第,七条对公有住—房、商品住房—的购房?户,应当在售房合同【中按:上述规定《约定其维修基—金缴交额《由售:房单位代《办收取在《业主办理房屋权属】证书前售房单位应】当将维修基金缴【交至市房产》。管理部门设立的【。。维修基?金专户内 — ? 第八条维【修基金不敷使用时经!市房产管理部门或业!主委员会研究决定按!业主:占有的?住宅建筑面》积比例向业主续筹】 《 第九条本】办法实施前已售【商品房和公有—。住房维修基金—归集建立按以—下,规定执?行, 《 ,   (一)公有】住房出售后售房单位!未按规定提取维修】基金的由售》。房单位在售房—款中或其他费用按第!六条规定之比例【提补:     】(二:)公有住房出售【。后购:房者未按本规—定,缴交维修基金的由】购房:者,在业:主委员会成立后补】交 ?。    》。 (:三)商品房在—销售时购房者未按规!定缴交维《修基金的由》购房者在业主—委员会成立后补交 ! 第三章 维修基!金的管理及》使用 第》十条维修基金全部】存,入市房管《局设立的维修基金】专户实行专户—管理、专《款专用  】   为了保—证维修基金》的安全维修基—。金闲置时除可—用于购买国债或【者法律、法规规定的!其它范围《外严禁?挪,作它用 ! , 第:十一条经《业主委员会同意或未!成立:业主委员《会的经业主同意维】修基金的管理费用在!维修基金的增值收益!中提:取并纳入预算—外,资金:管理提取管理费用】后的增值收》益应转作维修基【金滚存使用和管理】。 《 《第十二条《维修基金按幢设置】。按户核算 【 《 第十三条维修基金!。自存入维修》基金专户之日起按】规定计息 !。 : 第十四条》业主委员会成立前维!修基金的使用由【售房:。单位或售房单位委托!的管理单位提出使用!计划经市房管局审核!划拨    ! 业主委员会成【立后维修《基金的使用》。由物业?管理企业《提出:。。年,度使用计《划经业主委员会审定!后报市房管局划【拨经业主委》员会同?意,房地产行政主管【部门可以《将维修?基金移交《给物:。业管理企业代管物业!管理:企业代管《的维修基金》应当:。定期:接受业主委员—会的检查与监督 !。 《 第十《五条房屋共用部【位、共?用设备大修》、更新、改造—。的费用由《整栋房屋的业主按】拥有的房屋》建筑面积比例分摊】承担;共用设施大】修、更新、》改造的?费用由居住小区内】全体业主《按拥有?的,房屋:建筑面积《比例分摊承》担 《 第十【六条房屋的共—用部位、《共用设?施设备属人》为损坏的其维修【、,更,新费用由责任人承】担 ? :   ? 市房管《局和物?业管理企业应每【。年公布一次维—。修基金?的使用情况接受业】主和业主委员—会的监督 【 , , 第十七—条,业主转让房屋所【有权时结余维修基】金不予退还随—房,屋所有?权同时过《户 》。    因房屋【。拆迁或其他原因造】成,。住房:灭失的?维修基金代管—单位应当将维—修基金帐《面余额按业》主个:人缴交比例退还给】业主 》 第—十八条?公有住房售》房单:。位未按照本办法【规定足额提取维修】基金的市财政局和市!房管局应当》责令其?限期补提维修基【金本息;《。逾期:仍不足额《提取的应当处—以自应提取之日起未!提取额每日万分【之三的罚款 】 《 第十九条维—修基金管理单位【违,反本办法《规定挪用维修基金或!者,造成维修《基金损失的由市财政!。部门和房产管理【部门按规定》进行处?理情:节,严,重的:应追究直接责—任,人员和领《导人员的行政责【任,;构成犯罪的应【依法追究刑》事责任 《 第四章《 附则 —第二:。十,。条公有住房》出售后维修基金的】财务管?理按照财《政部的有关规定执行! 第!二,十,一条:非住宅商品房维修基!金的:管理参照本办法执】行 】 第二十二条本办】法由市房管局负责】解释 ? : 第二十三条】本,办,。法自2005年【3月1?。日起:施行 《