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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景德镇》市违法违规建—设项目及行为—处罚暂?行,办法(试行》) ? 第一条— ,为保障和监督—建口各单位或—部门(以下》统称:行政:机关)对我》市建筑市场有效实施!行政管?理保护?公民、法人和其【他组织的合》法权益促《进建设行《政,执法工作程序—化、规范化》根据行政处罚法【、建:设,行政处罚程序—暂行规定、》江西省建设》行政处罚《程序若干规》定、江西省建设行政!处罚听证程》序实施办法的有关】规定结合我市建设】系统实际制定本办】法, 第!。二条 景德镇—市建设局负》责,。组织和管理建筑市】场行:政处罚工作行政【机,关,依照法律、法规、】规,章及市建《设局的?职责分工在职权范围!。内行使行《。政处罚权 【    《 对:当事:人的同一违法行为根!据不同法律、—法,规、:规章规定两个以上的!行政机?关都有管辖权—的应当由先立案【的,行政机关处》罚但:是行政机关在决定】行政处罚《时不得给予当事人】两次以上罚款的处罚!。   —  行政机关之【间对管辖《权发生争《议时应当协商解决或!者提请市《建设局指定管—辖 ?     一个行!政,机关对违法行为实施!行政处罚后》依法应?当移送有关行政机】。关处理的应当及【时将案件及有—关材料移送相应【机关被移送的—机关应当接收 】。 第三】条 行政机关依据】职权或者依据当事人!的,申诉、?。控告等?途径发现违法行为】除依法可以当—场决定行政处罚的外!执,法,人员发现《公民、法《。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违!法行为应当予行【政处:罚的应当《。报行政机关负责【人批:准立案 【 ?。 第四条《 违:法事实清《楚、证据确》凿,对公民处以5—0,。。元以下、对法人【或者其他组织处以】1000《以下罚?款或者警告的—行政处罚《可以当?场作出处罚》决定 ? : 第五条】 行政机《关在作出吊销资质证!书、执业《。资格证书、责令【停业整顿(包括属】于停业整顿》性,质的、责令在规定】的时限?内不得承接新—。的业务)、责—。令停止执业业务、没!收违法建筑物、【构筑物和其他设施】以及对?公民处以《超过:1000元的罚款、!对,法人或者《其它组织处以—超,过3000》0元的罚《款等行政处罚—。决定前应当告知【当,事人有要求举行听】证的权利 》   》  前款罚款—数额省人民》政府另有规定的从】其规定 《     听】证的具?体,。组,织实施按江西—省,建设行政处罚听证】程序实施办法执行】 : —第六条 对给—予本办法《第,五条所列行政处罚】。以及情节复杂的(】牵涉:到公益、《工业项目、民生【工程、重点工程)行!政,机关负责《人应当提交市建设局!建,筑,市,场监管工作联席【会会议讨论》。决定法?律、法规《、规章、规定应当】经市级以《上人民政府》批,。准的行政处罚应当报!经批准后决定 ! 第七【条 行政处》罚决定?一经作出即发—生,法律效力当事人应当!自觉履行《当事:。人不履行处罚决定行!政机关可《以提请市城管支【队依法?。强,制执行或申》请人民法院强—制执行并可以从逾】期之:日起每日按罚款数】。额的百分之》三加处?罚款: 【 第八条 当事人】确有:经济困难需要延【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!的应当写出书—面申请提出具体【、可行的延期或者分!期缴纳罚款的计划经!作出处?罚决定的行政机【关上:级分管领导》批准可以《延期:或者分期缴纳同时报!联席会会议备案【 】第,九条 行政处罚终】。结后执?法人员应当及时将立!案登记表《、案件处理批件【、证据材料、行政处!罚决定书和执行情】况记:录等材料立卷归档】。     上!级交:办,。的行政处罚案件办理!终结后?承办单位应当及【时将案件的处—理结果?向交办?单位:报告 》 第十条】。 行:政机关及其执法人】员应当在法定职权范!围,内、依法定程—序从:事,执,法活动;《超越职权范》围,、违反法《定程序所作出的行】政处罚无效 】。。 第十【一条 上级》行,政机关发现下级行】政机关?作出的处罚》决,定确有错《误可以责令》其限期纠正对拒不纠!正的:。上级机关可》以依据职权作出【变更或者撤销—行政处罚的》决定 》 第十二条! ,对于无理阻扰、拒】。绝执法人员依法【行使职权打》击报复执法人—员的单位或者个人】由建设行政主管【部门或者有关部【门视情节轻》重根据有关法律、法!规的规定《依法追究《其责任 】 第十三—条 工?程投资额在2—0万元以下或—者建筑?面积在300平方米!以下的建筑工—程可以不申请办【理施工许可证 【  《   抢险》救灾工程、临时【性建筑工程、农民自!。建两层以下(—含两层)住宅—工程不适用建筑工程!施工许可管理—方法    ! 军事房屋建筑工程!施工许可的管—理,。按国务院、中央军事!委员会制定的办法执!行 》    施工许可按!照有关规定》实行分级管理 【 》 第十四》条, 建设行政》处罚的?有关文书《统一:使,用江西省建设厅印制!的,规范性文本 — : ? , 第十五条》 本:办法由市建设局负】责解释 — 第十六【条,。 本办法自发—布之日?起施行 》