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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? ,景德:镇市违?法违规建设》项目及行为处罚暂】行办法(试行)【 第一条 !为保障和监督建口各!单,位或部?。门(以下统称行【政机关)对》我市建筑市场有效实!施行政?管理保护《公民、法人和其【他,组织的合法》权益促进建设行政】执法工作程序化、规!范,化根据行《政处:罚,法、:建设行政《处罚程序暂行规定】、江西省建设行【。政处罚程序若—干规定、江西省建】设行政处罚听证程】序实施办法》的有关规《定结合?我市:建设系?统实际制定本—办,法 —。 第二条 景德!镇,市建设局《。负责:组织和管理建—筑市场行政处罚【工作行政机关依【照法律、法规—、规章及市》建,设局的?职责分工《在职权范围内行使行!政处罚权 】。    《对当事人的同—一违法?。行,。为根据不同法—律、:法规、规章规定两】。个以上的《行政机关都有管辖权!的,应当由?先立案的《行政机?关处:罚但是行政机关在决!定,行政处?罚时不得给予当事】。人两次以上罚款的处!罚   【 , 行政机关之间对管!辖权发生《。争议时应当协—商解决或者》提,请市建设局》指定管辖 》 ,     一个】。行政机关对违法【行为实施行》政处罚后依法应当】移送有关行政机关处!理的应当《及,时将:案件:及,有关材料移送相【应机关被移》送的机?。关应当接收 【。 》 第三条 行政机】关依据职权》或者:依据当事《人的申诉、控—告等途径发》现违法行为除依法可!以当:场决定行政》处罚的外执法—人员发现公民—、法人?或者其他组织有违法!行为应当予行政处罚!的应当报《。行政机关《负责人批《准立案 — 第四【。条 :违法事实清楚、证据!确凿对公民处—以50元以下、【对法人或者其—他组织处以》100?0以下?罚,。款或者警告的行政】处罚可以《当场作出处》罚决定 —。 第五条 !行政机关《在作出?吊,销资质证书》、执业资格》证书、?责令停业整顿(【包括属于停》业整顿性质的、责令!在规:定的:时限:内不得承接》新的业务)、责令】停止执业业务—、,没收违?法建筑物《、构筑物和其—他设施以及》对公民处以》超过1000—元的罚款、对法人或!。者其它组织处—以超过30000元!的罚款等《行政处罚决》定前应当告知当事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】的权利? :   《 , 前款罚款数额省人!。民政府另《有,规定的从其》规定   】 , ,听证的具体组织实】施按江西《省建设?。行政处罚听证程序】实施:办法执行《 —。 ,。 第六条《 对给?予本办法第五条【所列行?政,处罚以及情节复杂的!(牵涉到公益—、工业项目、民生】工,程、重点工程)【。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!。提交市建设局建筑】市场监?管工作联席会会议】讨论决定法》律、法规、规—章、:规定应当经市级以】上人民政府批准【的行政处《罚应当报《经批准后决定 】 》 第七条 行政【处罚决定一》。经作:出,即,发生法律效力当事】人应:当,。自觉履行当事人不】履行:处罚决定行政机【关可以?提,请市城管支队依法强!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!院强制执行并可以从!逾期之?日起每日按罚款【数额的百《分之:三加:处罚款 《 ? 第八条 】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!需要延期或者分【期缴:纳罚款?的应当写出书面申请!提出具体、可行的】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!款的计划经作出处】罚决定的《行政机关《上级分管领》导批准可以延—。期或者分期》缴纳:同时报联席会—会议备案 】 第九条【 行政处罚》终结后执法人—员应当及时将立【案登记?表,、案件处理批件、证!据材料、行政处罚】决定书和执》。。。行情况记《录等:材料立卷归档—     】上级:交,。。办的行政处罚案件】办,理终结后承办单位应!当及时?将案件的处理结果向!交办单位报告 ! 第十【条 行政《机关及?其执法人员应当在法!定职权范围内、依】法定程序从》事执法活动;超越】职权范围《、违反法定》程序所作出的行政】处罚无效 — , 第—十一条 上级—行政:机关发现《下级行?政机关作出的处【罚决定确有错误可】以责令其限期纠【正对拒不纠正的上级!机,关可以依据职权作】出变更或者撤销【行政处罚的决定【 《 , 第十二—条 对于无理阻扰、!拒绝执法人》员依法行使职—权打击?报复执法人员的单】位或者个《人由建?设行政主管》部门或者有》关部门视情节—轻重:根据有关法》律、:。法规的规定依法【追究其责任 】 , , 第十》三条 ?工程投资额在2【0万元?以下或者建筑面【积,在300平》方,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可!以不申请办》理施工许可》证 》  :  抢?险救灾?工程:、临时性《建筑工程、农民自建!两层:以下(?含两:层,)住:宅工程不适用建【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!方法  【   军事》房屋:建筑工程施》工许可的管理按国务!院、中央《。军事委员会》制定的办法》执行   】  施工许可按照】有关规定实行分级】管理 — 第十四条】 建设行《政处罚的有关文书】统一使用江西省【建设厅印制》的规范性文本 】。 第十五!条 本办《法由市建设局负责解!释 :。 —第十六条 本办【法自发布之》日起施行 —