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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景德镇市—违法违规建》设项目及行》为处罚暂行办—法,(试行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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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条— 为保障和监督【建口:各单位?或部门(以下统【称行政机关)对我市!建,筑市场有效实施行】政管理保护公民、法!人和其他组》。织的合法权益促进建!设行政执法工—作程序化、规范化】根据行?政处罚法、建—设行政处罚程序暂】行规定?、江西省建设行政】处罚程?序若干规定、—江,。西省建设行政处【。罚,。听证程序实施—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!我市建设系》统实际制定本办法】
【 第二?条 景德镇市建设局!负责组织和管理建筑!市场:行政处罚工作行政】机关依照法》。律,、法规、规章及【市建设?。局的:。职责:分工在?职权范?围内行使行政处罚】。权
— : 对当事人的同【一违法行为根据【不同法律、法规、规!章规定两《个以上的行政—机关都有管》辖权的?应当由先立》案的行政机关处罚但!是行政机关》在决定行政处罚时】不得给?予当事人两次以【上罚:款的处罚
— 行【政机关之间对管辖权!发,生争议时应当协【商解决?或者:提请市建设局指【定管辖
— : , 一个行政机【关对违法行为—实施行政处罚后依】法应当移送有关【行政机关处理—的应当及时将案【件及有关材料移送相!应机关被移送的机关!应当接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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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第三条 行政机关!依据职权《或者依据当》事人:的申:诉、控告《等,途径:发现违法行》为除依法可以—当场决定行》政处罚的外执法人】员发现公民、—法人或者其他—组织有违《法行为应当予行【政处:罚的应?当报行政机关负责人!。。批准立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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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第四条 违法事!实清楚、证据确凿】对公民处《以50元以下、【对法人?或者其他组织处以】1000以下罚款或!者警告的《行,政处:。罚可以当场作出【处罚决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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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第五条》 ,行政机关在作出【吊销资质证书—、执业资《格证书、责令停【业整顿(《包,括属于停业整顿性】质,的,、,责令在规定的时限内!不得承接新的—业务)、责》令停止执业业务【、没收违法建筑物、!构筑物和《其他:。设施以及对公—民处以?超过1000元【的罚款、对法人【或者其它组织处【以超过3《0000元》的罚:款等行政《处罚决定前》应当告知当》事人有要求举行听】证的权利
! , 前款罚款数【额省:人,民政府?另有规定的从—其规定
! 听证的具体组】织实施按江西省【。建设:行政处罚听证—程序:实施办法执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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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六条 】对给予本《办法:第五条所列》行政处罚以》及情节复《杂的(牵涉到公益、!工,业项目?。、民生工程、重点】。工程:)行:政机关负责人应【当提交?市建设局建筑—市场监?管工:作联席会会议讨论】决定法律、法规、规!章、规?定应当经市》级以上人民》政府批准的行政【处罚:应当:报经批准后决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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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《七,条 行政处》罚决定一经》作出:即发生?。法律:效力当事人应当自觉!履行当?事人不履《行,处罚决定行政—机关可以提请市城】。管支队依法》强制执行或申—请人民法院强制【执行并可以》。从逾期之日起每【日按罚款数额—的百:分之三加处罚款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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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八》条 当事人确有经】济困难需要延—期或者分期缴纳罚】款的:应,。当写出书面申请【提出具体、可行的延!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!的计划?经作出处《罚决定的行政机关上!级分管领导批准可以!延期或者分期—。缴纳同时报联—。席会会议备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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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第九?条 行政《处罚终结后》。执,法人员应当》及时将立案登—记表、案件处理批】件、证据材料—、行政处罚决定【书和执行情况记录】等材料立卷》归档
》 上级交办!的行政处罚案件【办理:终结后承办》单,。位应当?及,时将案件的处理结】果向交办单位报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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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条 】行政机关及》其执法人《员应当在法定—。职权:范围:内、依?法定程序从事执法活!动,;超:越职权范围、—违反法定程序—所作出的行政处【罚无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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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 第十一条 上】级行政机关发现下】级行政机关作出的处!罚决:定确有?错误可以《责令其限《期纠正对拒不纠正的!上级机关《可以依据《职权作出《变更或者撤》销行政处《罚的决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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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二条 】对于无理阻扰、【。拒绝执法《人员依法行使职权打!击报复执法人员【的单位或者》个人由?建设: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!关部门视情节—轻重根据有关法律、!法规的规定依法追究!其责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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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三【条 工程投资额在2!0万元以下或者【建筑面积在30【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!工程可?以不申请《办理施工许可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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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。 : 抢险救》灾工程?、临时性建筑工【程、农民自建两层】以下(含《两层)住宅》工程不适用建筑【工程施工许可管【理方法
】。 军《事房屋建筑工程【施,工许可的《管理按国务》院、中央《军事委员会制—定的办法执行
! 施—工许可按《照有关规定》。实行分级管》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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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》四条 建设行政【处罚的有关文书统】一使用江西》省建设厅印》制的规范《性文本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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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五条【 本办法《由市建设局负责【解释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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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第十六?条 本办法》。自发:布之:日起施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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