景德】镇市供水管理规定】
景—。德,镇市人民政府关于印!发景德镇市供水管理!规定的通知
!景府发[200【6]:7号
各》县(市、区)人民政!府,市政府?。各部门?。市直有关单位
!
《
景德镇市》。供水管理规定—已,。。经20?05年12月2【8日市政府第4【。。2次常务会议审议】通过现?印发给你们望认真】遵照执行《
二O《O,六年元月《十七:日
第一章— 总?则
?第一条 《 为了加强城—市供:水管理发展城市【供水:事,业保障城《市生:活、生产用水和其他!各项:。建设用?水根据?中,华,人民共和国水—法、国务院城—。市供水条例、城市】节约:用,水管理规定和江西省!城镇供水管理—暂行办?法,。结合我市实际情【况制定本规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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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条】 本规定所称城市!供水是指城市公共】供水和?自,建设:施供水
》。 本规定!所称:城市公共供水是指】城市:供水:企业以公共》。供水管道及其附【属设施向单位和居】民的生活、生产和其!它各项建设》提供:用水
?
》 本规定所称【自,建设施供水是指【用,水,单位以其自》行建设的供水管道及!其附属设施向本单位!和居民提供》的,生活、?生产和其《他各项?。建设用水《
【 第:三,条 凡本行—。政区域内从事城【市供水?工作:的企业和使用—城市供水的用户必须!遵守本规定》
】第四条 城市供】水工作实《行开:发水源和计》划用水、《节约用水相结—合的原?则,
— 第五条》。。 市政府实行有利!于,。城市供水事业发【展的政策将供水【事业纳入国民经济】和社会发展计划鼓】励城:。市供水?、,节约用水科学—技术研究《推广先进技》术提:高城市供水、节【约用水的《现代化水平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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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
, 第六条 — 市建设局主—。管全市行《政区:域内的城市》供水工作
】 县(市)】建设局主管本行政区!域内的城镇供水工】作
【 , 第:。七条 对在—城市供水、节约用水!工作中做出显著【成绩的单位》和个人给予》奖励
第二章 】 ,城市供?水水源管理
第】八条 市》、县(?市)政府应组—织,城市规划和供水行政!主管部门《会同水行政主—管部门和地质—矿产行政主管部【门等共?同编制城市供水水】资源开发《利用:。规划作为城》市供水发《展,规划的组成部分纳入!城市总体规划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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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 第九条》 编制城市供水水!资源开?发利用?规划应当从城市发】展的:。需要出发并与水资】源统筹?规划和?水长期供求计划相协!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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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】十条 编》。制城市供水水—资源开发《利用规划应当根据我!市情况合《理安排?地,。表水和地下水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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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一—条 编《制城市供水水资源开!发,利,用规划?应当优先保证城市】生活:。用水统筹兼顾—。工业用水《和其:他各项建设用水【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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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城市地下水资】源由市?。水行政主管部门管】理,凡开采地《下水必须经》市水行政主》管部门批准并装表】计量按规定缴纳【。地下水资《源费
】。 第十《二,。条 由市、县【(市)政《府协商?提出饮用水水源保】护区划定方案报【省政府批准
! 《禁止向生活饮用【水,地,表水源一级》保护区的水》体排放污《水
— 禁止在生活】饮用:水地表水源一级【保护区?内从事旅游、—游泳和其他可能【污染生活《饮用水体《的活动
! 禁?止在生活饮》用水地?表水源一级保—护区新建、扩建与】供水设施和保护【水源:无关的建设项—目
》 ? 在:。生活饮用水地—表水源一级保护区】内已设置的排污【。口由县级《以上政府按照—国,。务院:。规定的权限责令限期!排除或?限,期,治理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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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对生产饮用水【地表水?源应当加强》保护:
《
第十三条 ! 做:好昌江和《南河上?游污水排放综—。合治理工作确保水厂!源水符合国》家饮用水水源标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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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:三章: 城市供》水工:程管理
《。
第十?四条: , 城市?供水工程《的建设应当按照【城市供?水发展规划及—其年度建设计划进行!
《
第十五【条 城市》。供水工程的设计、施!工应当委托持有【相应资质证书的设计!、施工单位承—担并遵守国家有【关,技术标准和规范禁止!无证或者《超越资质证书—。规定的经营范围承担!。。城市供水工程—。的设计、施工任【务,
》
第十六条 】 城市供水工程【。竣工后?应当按照《国家:规,定组织验收未经验】收或者验收不合【格的不得投》入使用
—
《 第十七条 城】市新建、扩建、改】建工程项目》需要增加用水的应】当同时制定节—水措:施方:案、配套建》设节水设施其工【程,项目总概算》应当包括供》水工程建设投—资需:要,增加:城市公?。共供水?量的应当将其供水】工程建设投资交付】城市
供水行!政主管部门由其统一!组织城市公共供【水工程建设
!
第》十八:条 在规定的【城市公共《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!施的地?面和地?下的安全距离防护】范,围内:。按照各类技》术规:。范的要求禁止建【造房屋和构》筑物、埋设》线杆和各式电缆、】挖坑取土、堆—放物:品、种植乔》木等危害城市—供水:安,全的活动
! 在规》定的城市公共供【水,设施安全距离防【护范围内搭盖—棚亭种植花灌木和草!坪等应征得供水企业!的同意因城市公【共供水设施维修和】。。工程施工需》。要迁移或消除在原】有城市公共供水设】施,规定的安全距离【范围内的花》。。灌木、草坪、修【建,的各类设施、堆放的!物品供水企业—不负赔?偿责:。任但:在施工前应》通知有关《单位和个人
第】四章 城市供水经!营管理
第—十九条 》城市自来《水供水企业和—自建:。设施对外《供水:的,企业必须经资质审】查合格?并取得卫生许可证后!经工商行政管理【机关登记注册后方可!从事经营活》。动资质审查办法按】国,务院城市建设行【政,主管:。部,门规定?
【 第二十条》 城市《自来水供《水企业应当建立健】全水质检测制度【确保:城市供水《的,。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!饮用水卫《生标准
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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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一!条 城市自来【水,供水企业应当按【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!管网测压点做好水压!监测工作确保供水】。管网的压力符合国】家规定?的标准(高层—。建筑、?局部高地《以及对水压有特【殊要求的由用户【自行加压解决)【
禁》止在城市《。公共供水管道上直】接装泵抽水
—
》 第二十二条 !城市自来《水供水?企业应当保》持不间断供水由于】工程施工设施维【修等原因确需—。。要停止供水》的应经主管局—批,。。准并提前2》4,小时:通知用水单》位和个人因发生【灾害或者停电—。等紧急事故不能【提前通知的应当【在抢修?或事故发生的同时】通知用水单位和【个人尽快《恢复正?常供水?。并报告?主管局?
: , ,
: 第二十》三条 ? 城市自来水供水!企业:应,当实:行职工持证上—岗制度具《体办法按建设部【会同:人事部制定的—办法执行
— ,
《 ,第二十四《条, 凡需新装、改装!、迁移供《水设:施的用户应向—。供水企业提出申【请,单位用?户并提?供接水场地平面【图、设计图、用水量!等,资料经?审查同意并办妥规定!的手续后由供水企】业派员进行接水施工!工程:竣工经验收》合格后方可供水其所!需一切费用由—用户承担《收费标准《按市、(县、市)】物,价主管?部门核定的》标准计取
》。
【接,水工程需要破路和】处理障碍物(如下水!道、煤气管道、电缆!、,建筑:物等)时由用—户向有关部门办理手!续并承担费用—
》
第二》十五条 用水【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!各级价格主管部门】的收费标准》按时缴纳水费
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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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第:二十六条 用户】对交纳水费有异【议的应当自接到水】费缴纳通知单之日起!7,日内向供水经营企】业提出异议供水【经营企业《应当自接到异—。议之日?起7日内《核,实,并书面答复》用,户逾期未做答复的视!为异议成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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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, 第二十七条— , 用户应当节约用水!用户应当使用—国家规定的节约用水!设施禁?止使用国家已明令】淘汰的落后》的耗水量高的—工艺:设备和?。产,品
? :
第二十八条! 严?格按照国家质量技术!监督局颁布强制【。检定的工《作量器具强检形【式及强检适用范围表!规定的检定规程执】行在用?贸,易结算水《周期强制检定—制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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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第二十九条— 计量标准必【。须按:说明书或计》量规程规定的—要求使用、操作按】用水:类及规格确定周期即!生活用水DN15】~25mm为6年D!N,32~50mm为】4年到?期轮换工业用水【(含其?它类型?用水)按周期采取】检定DN15mm为!5年DN2》0~50mm为3】年DN80~100!m,m,为2年DN15【0mm为1年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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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
?第三十条 供水】企业应按计量要求加!强对:水,。表的管理定期—维修、校验当—。水表失常或无法抄】见时非用户责任【的当月用水量—按,。前3个月平均月用水!量或参照往年同期水!量,结合:当前实际用水情况会!同用户商定;—如,是用户故意损坏按前!3个月平均用水量】2倍计收水》费若用户对水表【运转有异议可要求】检验水表校验结【果超过误差标—准±5%的》当月水费按校验结】果予以更正》符合标准的由—用户交付《校验费收费标—准按照国家、省价格!主,管部门制定的标准】计收
—。
第三十一】条 用户用水【。应当实?行分类计《量,不同用?水性质的《用户共用一具水【。表的:。按最高类别》。计收水费或》。由供水?企业按不同性质用水!量确定比《例收取水费》用户改?变用:。。水,性质:。必,须经供水《企,业同意并办理变【更,手续
《 :。
第三十二条!。 市消防部—门应随?时统计?使用消防《栓的水?。量按月向供》水企业?报送消防用水量【。消防部门生活—及冲洗车辆用水应】另行安装计量—水表非火警》需要:不得启用《消,防栓居民小区—的消防栓应装—表计费
—
第三十三!条, :禁,止,盗用或者转供城市公!共供水
—
? , 第三十四》条 ?城市供水应按供水成!本加税费加合—理利润的原则确定水!费标准居民生—活用水按保本—。微,利的原则定价实行分!级加:价收费消防》、环卫和绿化用【水按成?本价:收费其?它用水?合理计价
】城市供水价》格制定由价》格主管部门制定【
? 第五章 》 城市供《水设:。施的建设和》维,护管: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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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十《五条 ? ,城,市自:来水供水企业对【其管理的城市供【水,的取水口、泵—站、输水管网、进】户总水表、》净(配?)水厂、公用水站等!设施应当定期—检查维修《。确保:安全运行
【
第三十六!条 用水单位【自行建设的与城市】。。公共供水管道连接】的户外管《道及:其附属设施必须【经城市自《来水供?水企业验收合格并交!其,统一管理后》方可使用
】
第三十七】条 供水》企业的公共供水管】道及其?附属设施两》侧,1米以内《不得堆放物件—、,植树:不得进行有害—供水管道及设施安全!的行为?
? 公共供】。水,管道及其附属设施】的地面和两侧(口】径,300毫米》以下管道《两侧各2《米内口?径3:00毫米以上管【道两侧各3米内)禁!止挖坑取土或者修建!建筑物?、构筑物
【 修—建与公共供水管【。道并行或交》叉,的,地下管道及》设施应严格执行【城市管理设计—规范的规定》不得危害《供,水管道及其附—属设施的安全不得】影响供?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!。的使用、维护、检修!
第!三十八?条 : ,因工程?建设确?需改装?、拆除?。或者迁移城》市,公共供水设施的建】设单:位应当报经》建设局?批准到?供水企业办》理手续并采取相应的!补救措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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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十九条】 :涉及城市公共—供水设施的》建设工程《开,工前:建设单位和施—工单位应《当向城市供水企业】或城建档案馆—查明地下供水管网情!况施工?影响城市公共供【。。水安全的建设单位和!施工单位应》采取相应的》保护措施《该保护措施应—经,供水企业同意或【者,。由供水企业》实施但施工费用由】建设:单位和施工单位承担!
【 第四?十条: 禁止《。擅自:将自建设施供—水管:网系统与城市公共】供水管网系统连【接因特殊情况确需连!。接的必须经城市【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!卫生行政主》管部门批《准并在管道》连接处采取必要【。的,防护措施《
? 禁止【。产生或者使》用有:毒有害物质的—单位将其《生产用水管》网系统与城》市公共供水管网系】统直接?连接
! 第四十一条— 城市公共—供水设施发》生跑水?、漏水事故》供水企?业接到报《告后应?立即派人抢修对影】响,抢修的其它设施【供水企业可》采取应?急措施抢修后及时】通知:有,关部门公安、—交通、市《政等有关行政管理】部门应予配合 【 ,
》 《 供水企业》在抢:修或维修供水设施】时应对现场采取【必要的防护》措,施道路维护单—位接:到供水企业修复的】通知后应当及—。。时修复?。路,。面
《
第—四十二条 供水】企业注册水表—及,其以外的城市公共供!水设施由《供,水企业?统一经营《管理供?水企业应当定期检查!维,。修注册水表》以内的用水设施由】用,户,。(,房屋产权单位—或产权人)》负责维修管理
! 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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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四十三条】 由于特殊原因用!户自行投资铺设的】输水管?道、计量水表及【其它表外设施竣工后!经,供水企业同》意联网?均应移?交,供水:企业统一管理、使用!和维:修计量水表》以后的供水设施产】权属用户由用户【维修管?理,计量水表和表箱由】用户负责保护水【表,由供水企业负责正】常,维,修、校验但费用由用!户,。承担
第六章 !罚则
《第四十四条 城】市自来水供水—企业或者自建—设施供水《企业出?。现下列情况》之一的由城市供水】主管部门责令—改正可以《依,法处以?罚款情节严重的【报经县级以上—行政政府《批准可以停》业整:顿对负有直接责任的!主管人员《和其他?直接责任人员其所】在单:位或者上级机关【可以给?予行政?处分
【 , (一)供水【水,质、水压不符合国】家规定标准的
】。 》 (二)擅自停止供!水或者不履》行停水通《知义务的
— 《 (三)未按照规!定检修供《水设:施或者在供水设施发!生故障后未及时【抢修的
【
第四—十五条 《 违反?本,规定有下列行—为之一的由城—市供水行政主管【部,门责令停止》违法行为可以—依法处以罚》款对负有直》接责任的主管人员】和其他?直,接责任人员》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!机关可以给予行【政处分
— (一【)无证或者》。超越资质证书规定】的经营范围进行城】市,供水工程的设计或者!施工的
! (二)未按国】。。。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!范围进行城》。市供水工程的—设计或者施工的
! ? (三)违反城!。市供水发展》规,划及其年度建设【计划兴建城》市供水工程的
】
《 第四十六条 !违反本规定》有下列?行为:之一的?由城市供《水行政主《管部:门或者县(市)建设!行,政管理部门责—令限期改正可—以依法处以》。罚款
【 (一)盗【用供水的责令其限期!改,正
《 (—二)擅自转供—。公共供水的责令其】限期改正
— : :。 (三)阻—挠,或者干扰供水—设施抢修工作的责】令其改正有》前款所列行为之一情!节严重的《经,市或者?县(市)政》府批准可以》在一定时间内对【其停止供水
—
》 第四十七—条 违反》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!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!主管:部门或其授权的【单位责令限期改正
!
? (一)用】户应:在规定时间交—。付水:费逾期按每日加【缴1%的滞纳金(】不足0.5的按【0.5元计收—。。)拖欠3《个月不交费的供【水,企业:有权:。暂时停止对其—供,水直至缴清水费
】
? , ?(二)?私自移动、拆除、】。。损坏、窃《取公共供水管道及】其附属设施的
【
(三!)在规定《。的公共?供水管?道及其附《属设:施的安全《保护范围内进行【危害供水设施—安全:活动
— (四)擅】自启用市《政消防栓或破—坏,市政消防栓
】 《 (五?)直接在公共供【水管道上接装水泵】抽水
— (六—。。)擅自将自建—设施供水管网系统】与公:共供:水,管网直接连通
【
《 (七)使用】或产生有毒、有害物!。质的单位将》其生产?用水管道《与公共供水管道直】接连通
【 有上述第一!项、第二项、—第五项、第六项、第!七项行为《情节严重的》经城市供水行政【主管:部门批准供水企业】还可以在一定时【间内对其停止供【水
:
》 , ,第四十八条 有】下列行?为之一的由公安机】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!犯罪:的依法追究刑—事责任
—。 : (一》)盗窃城市公共供】水设施的
】 (二)【破坏城市公共供水设!施造成?。严重危害的
】 ? (三)阻—碍供水管理》机构工作人员依【法执:行公务或阻挠供【水企:业工作人员》抢修、?维修、?施工、验表、收费等!正常经营《活动的
《
第四!十九:条 : 建设工程施工【危,害城市公共供水【设施的由城市供【水行政?主,管,部,门责令停止危害活】动造成损《失的由?责任方依法》赔偿损失对负有【直接责任的主要人员!和其他?直接责任《人员其所在单—位或者上级机关可】以给予行政处分
】
第】五十条 城—市供水?行政主管部》门的工作人》员玩忽职守、—滥用职权《、徇私舞弊的由其所!在单位?或者上级机关—给予行政处分—构成犯罪的依法【追究刑事责》任
—
第五十—。一条 当事人【对行政管理》部门:的具体行《为,不服的可以》依据中?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!议法和中华人民共】和国行?政诉讼法的规—定向行政管理部【门的同?级政府或其上级主管!部门申请《行政复议或向人【民法院提起行—政,诉讼
?
第七章 —附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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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五十二》条 : ,本市辖区内发生重】特大:水污染事件的依照】有关程序《启动:景德镇市城市—供水系统重大事故】应急预案
!。
第五十三条 ! 本规定具体—应用中的问题由市】建设局?负责解释《
— 第?五十:四条 《本规定自200【6年: 1月 1日起施行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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