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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。 景德镇市供【水管理?规定 景】德镇市人民政府关】于印:发景德镇市供水管】理规定的通知 】 景府发[2【。006]7号 】各县(市、区)【人民政府市政府各】部门市直有关单位 !    —。 景德镇市》供水管理规定已经2!。00:5年12月28【日市政府《第42次常务会【。议审议?通过现印发给你们】望认真遵照执行 】 二:OO六年《元月十七日 第】一章 总则 【 第一条 为【了加强?城市供水管理—发展城?市供水事业保—障城市生活、生产】用,水和其他各项建【设用水?。根据:中华人民共》和国水法、国务院城!市供水条例、城【市节约用水管理规】定和江西省城镇供】水管理暂行办法结】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!本规:定 ? 第【二条 ? 本:规定所称城市—供水是指城市—公共供水和自建设施!供水: 《    本规定所称!城市公共《供水是指城市—供水企业《以公共供水管道及其!附属:设,施向单位《和,居民的生活》、生产和其它各项建!设提:供用水 《 ,     —本规:定所称自《建设施供水是指用】水单位以其自行【建设:的供水管《。。道及:其附:属设施向本》。单位和居《。民提供的生活、生产!和其他各项建设【用水 【 第三》条 凡本行—政区域内从事城【市供水工作的企业和!使用城?市供水的用户必须】遵守本规定 — 【第四条 》城市供水《工作实行开发—水源:和计划用水、节约用!水相结合的原则 ! 第五】条 市政》府实行有利于—城市供水事业发展的!政策:将供水事业纳入【国,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!划鼓励城市供水、节!约用水科学技术研究!推广先?进技术?提,高城市?供水:、节约用水的现【代化水?平 : 第】六条: 市建设局—主管全市行政区域】内的城市《供水工作 【     县(市】)建设局主》管,。本行政区域内的【。城镇供?水工作 】 : 第:七条 对在—城市供水、》节约用水工作中做】出,显著成绩的单—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! 第二章 》 城市供水水—源管理 第—八条 市、县【(市)政府应—组织城市规划和供水!行政主管部门会【同水:行政主管部》门和地质矿产行政】。主管部?门等共同《编制城市供水水【资源开?。。发利用规划作为城】。市供水发展规—划的组成部》分,纳入:城市总体规划 ! 》第九条 《 ,编制城市供水水资】源开发利用规划【应当从城市发展【的需要出发并与水资!源统:筹规划和水》长期供求计划相协】调 —。 , 第十条 — ,编制城市供水水资源!开发利用规划应当】根据我市情况合理安!排地表水和》地下水 】。 第十一条 !编制城市《供水水资源》开发利用规划应当优!先保证城市》生活用水《统筹兼顾工业用水和!。。其他各?项建设?用水 ?     【城,市,地下水资源由市水】行政主管部门管理】凡开采地下》水必须经市水行政】主管部门批准并装】表计量按规定缴纳】地下水资源费 】 》。 第:十二条 由市、县!(市)政《府协商提出饮—用,水水源保护区划【定方案报省政—府批准 —    《 禁止向生活饮用水!地表水源一级—。保护区的水》体排放污水 ! ,  : 禁止在生活饮用水!地,表水源一级》保护区内《从事旅?游、游泳和其—他可能污《染生活饮《。。。用水体?的活动 —     禁止在生!活,饮,用水地表水源一级】保护区新《建、扩建与供—水设施和保护—。水源:无关的建设项目 】 :     在生【活饮用水地表水【源一级保护区内已设!置的排污口由县【级以上政府》。按照: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!令限期?排除或限期》治理    ! 对生产饮用—水地:。表水源应当加强【保护 》 《 第十三条 做好!昌江和南河上—。游污水排放综合【治理:工作确保水厂源水符!合国家饮《用水水源标准 【 第三章《 :城,市供:水工程管理》 :第十四条 —城市:供水工?程的建设应当按【照城市供水》发展规划及其年【度建设计划进—行 】 第十五条 城市!供水工程的设计、】施,。工,。应当委托持》有相应资质证书的设!计、施工单位承【担并遵守国家有【。关,。技术标准和规—范禁止无证或者超】越资质证书》规定的经《营范围承担城市供】水工程的设》。计,、施工任务 】 , 第十—六条 城市供水】工程:竣工:后应当?按照国家规定组织验!收未经?验,收或者验收不合格】的不得投入使用 】。 — 第:十七条 》城市:新建、扩建、改【建工程?项目:需要增加用》水的应当同》时制定节《水,措施方?案、:。配套建设《节水设施其工程【项目总?概算应当包括供【水工:程建设投资需—要增加城市公共【供,水量的应当将—其供水工《程,建设投资交付城市 ! 供水行政主】管部:门由其统一组织城市!公共供?水工程建设》 : ? 第十八条 !。在规定的城》市公共供水管道及其!附,。属,设施的地面和地下】的安全距离防—护范围?内按照各类技术【规范的要求》禁止建造《。房屋:和构筑物、埋设线】杆,和各式电缆、挖坑取!土、堆放《物品、种植》乔,木等危?害城市供《水安全的活》动,。     】在规定的城》市公共供水设施安全!距离防护范》围,内搭盖棚亭种植花】灌木和草坪等应征】。得供:。水企业的同意因城】市公共供水设施【维修:和工程施工需要【迁,移或消除在原有城】。市公共供水设施规】定的安全距离范围内!的花灌木、草坪、】修建的各类设施【、堆放的物品供水】企业不负赔》偿责任?但在施工前应通知】有关单?位,和个人 第四【章, 城市供水—经营管理 》。 第十九条 城】。市,自来水供水》企业和自建设施对】外,供,水的企业必须经资】质审查合格并—取得卫生《许可证后经工商【行,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!后方可?从事经营活动资【质审查办法按—国务院城《市建设?行政:主管部门规定— 》 : 第二?十条 城市自来水!供水企业应当建立健!全水质检测制—度确保城市供水【的水质符合国家【规定的饮用水卫【生,标准 】 第二十一—条 城《市自来水供水企业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!定,设置管网测压—点做好水压》。监测工作确保供水管!网的压力符合—国,家,规定的?标,准(高层《建筑、?局部高地《以及对水压有—特殊要求《的由:用户自行加压解决】) ? 禁止在城市公共!供水管道《上直接装泵》抽水 【 , 第二十》二,条 城《市自来水《供,水企业应当》保持不间断供—。水由于工程施—工,设施维?修等原因确需—。要停止供水的应经】主管:局批准?并提前24小时通知!用水单位《和,。个人因发生灾害或】者停电等紧》急事:故不:能,提前:通知的应当在抢修】或事故发生的同时通!知用水?单位和个人》尽快恢复《正常供水《并报告主《管局 《。 第二】十三条 》 ,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!应当实行职工—持证上岗制度具【。体办法按建设部【会同:。人事部制定的办法执!行 《 《 第二十四条— 凡需新装、改装!、迁移供水设施的用!户应向供水企业提出!申请单位《用户并提供接—水场地?平面图、设计图、用!水量等资料经审查】同,意并办?妥规定的手续后由供!水企业派员进—行接水施工工—程竣工经验收合【格,后方可供水其—所需一切费用由用户!承,担收费标准按—市、(县、市)【物价主?管部门核定的标【准计取 【    接》水工程需《要破路?和处理障碍物(【如下水道、煤气管】。道、:电,缆、建筑物等)时】由用户向《有关部?门办理?手续并承担》费用 《。 第【二,。。十五条 《 用水单位和个人】。。。应当按?照各级价格》主管部门的》收,费标准按时缴纳【水费 】 第二十六—条 : ,用户:对交纳水《费有异议的应当自接!到水费?缴纳通知单》之,日起7日内向供水】经营企业提出异议】供水:。经,营企业?应当自?接到异议之》日起:7日内核实并书面】答复用?户逾期未做》答复的视为异议【成立 ? ? 第二十七条! 用户《应当节约《用水:用户应当《使用:国家规定《的,节约用?。水设施禁止使用【国,家,已明令?。淘,汰的落后《的耗水量高》的工艺设备和产品 ! : 第—二十八条 》 严格按照国家质量!技术监督局颁布强】制检定的工作量【器具强检形式及强检!。适用范?围表:规定的检《定规程?执行在用贸易结算】水周期强制检定制】度 】 第二?十九条 计量标准!必须按说《。。明书或计量规程规】定的要?求使用、操作—按用水类及规格确定!。周期即?生活:用,水D:N1:5~25mm为【6年DN32~50!mm为4年到期轮换!工业用水(含其它】类,型用水)按周期【采取检?定DN1《5mm为5年—DN20~》50mm为》3年:。DN80~100m!m为2年DN150!mm为1年 【 第三十!条 : 供水?。。企业应按计量—要求加?强对水表的》。管理定期维修、校】验当水表失常或无法!抄见时非用户—责任的当月用水量】按前3个《月平均月用》水量或参照往年【同期水量结合当前】实,际用水情《况会同用《户商定?。;如是用户故意【。损坏按前3个月平均!用水量2《倍计收水费若用户】对水表运转》有异议可要》求检验水表校—验结:果超过误差标准【±5%的当月水费按!校验结?果予以更《正符合标准的由用户!交付校验费收费标】准按:照国:家,、省价格主》管部门制《定的标准计收 】 ? 第三十一条】 用户用水—应当实行分类—计量:不同用水性质的用户!共用一具水表的【按最高?类别计收水费或由供!水企业按《不同性质《用水量?确定比例收取水费】用户改变《用水:。性质必须经》供水企业同意并【办理变更手续 【 第三!十二条 《 市消防部》门应:随时统计使用—消防栓的《水量按月向供水企业!报送消防用》水量消防部门生活及!冲洗车辆用水—应另行安装计量水】表非火?警需要不得启用消】防栓居民小区的消防!栓应:装表计费《 : : 第三十三】条 禁止盗—用或者转供》城市公共供水 【 : ? :第三十四《。条 城市供—水应按供水》成本加税费》加,合理利润的原—则确定?水费标准居民生活】用水按保《本微利?的原则定价实行分】级加价收费》消防、环卫和绿化用!水,按成:本价收费《其它用水合理计【价 城市【。。供水价格制定—由价格?主管部门制定—。 第五章 !城市供水设施的【建设和维护管—理, :第,三,十五:条 城市自来水供!水企:业对其管《理的城?。市供水的《取水口、《泵,。。站、输水《管网、进户总水表】、净(配)水—厂、公用水站—等设施?应当定期检查维【修确保?安,全运行 ! 第三《十六:条, 用水单位自行】建设的与城市—公共供水管道连接的!户外管道《及其附属设》施必须经《。城,市自来水供》水企:业验:收合格并交其—统一管理后方—可使用 【 第三—十七条 供水企业!的公共供《水管道?及其附?属设施两侧1米以内!。不得堆放物》件、植树不得进行】有害供水管道及【设施安全《的行为? 《    公共供水】管道及其附属设施】的,地,面和两侧(口—径300毫米以下管!道两侧各2米内【口径3?00毫米以上管【道两侧?各3米内)》禁止挖坑取土或者】修建建筑物、构筑物! ,     修】建与公共《供水:管道并行或交—。。叉的地下管》道,及设施?应严格执行城—市管理设计规—范,的规定?不,得危:害供水管道及其【附属:。设施:。的,安全不?得影响供《水,管道及其附》属设施的使用—、维护、检修 ! ? 第三十八条 】 因工程建设—确需改装、拆除或者!迁移城市公》共供水?设施的建设单位【应当:报,经建设局批准—到,供水企业《办理:手续并采取相应的】补救措施 【 《 第三十《九条 涉》及城市公共》供水设施的建—设工程开工前—建,。。设单位和《施工单位应当—向城市供水企业或城!建档案馆查明地下供!水管网情况》。施,工,影响城?。市,公共:供水安全的建设【单位和施工单位【。应采取相应的保护】措施该保护》措施应经供水企业同!意,。或,者由供水企业—实施但施工费用由建!设,单位和施《工单位承担 !。 第》。四十条 禁止擅自!将自建?设施:供水管网系统与城】市公共供水》管网系统《连接因特殊情况确需!连接的?必须经城市供水行】政主管部门和—卫,生行政主管》部门批准并在管道连!。接处:采取必要的防护【措施 》     禁—止产生或者使用【有毒有害《物质的单位将—其,生产用水管网—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!管网系统直接连接 ! 第四!十一条 城市公】共供水设施发—生跑水、漏水事【故供水企业》接到报告后应—立即派人抢修对影响!抢修的其它》设,施供水企《业可采取应急措【施抢修后及时通知】有关部?门公:安、:交,通、市政等》有关行政管理部【门应:。予配合  》 ,  》    供水企【业在抢修《或维修供水设施时】应对:现场采?。取必要?的防护措施道路维】护单位接到供—水企业?修复的通知后应当及!时修复路面》 — :第四十二条》 供?。水,企业注册水表及其以!外的城市公共供水】设施由供水企—业统一经《营管理供水企业应】当定:期检查?维修注册《水表:以,内的用水《设施由用《户(房屋产权单位或!产权人?)负责维修管理 】 : 第四十三!条 ?由于特殊原因—用户自?行投资铺设的—输水管道、》计量水表及其它【表外设施竣工—后,经供水企业》同意联?网均应移交供水【企业统一管理—、使用和维修计量水!表以后的供水设施产!权属用?户,由用户维修管理计量!水表和表箱》由用户?负责保护水表由供水!企业:负责正常维》修、校验但费—用由用户承担 】第六章 罚则 】 第四十四条 【 城:市自来水《供,水企业或《者自建设施》供水企业出现下【列情况之《一的由?城市:供水主管部门责【令改正可以依法【处以罚款《情节严重《。的报经县级以上行政!政府批?准可以?停业整顿对负有直】接责任的主管—人员和其他直接责】任人员?其,。所在:。单位或者上级机关】可以给予《行政:处分 —    (一)供】水水质、水压不符合!国家规定《标准的 【    (二)【擅自停止供》水或:者不履行停水通知义!。务的  【   (三)未按照!规,定检修供水设—施或者在供水设【施发生故障后—未及时抢《修的 《。 ? 第四十五条 ! 违反本规定有下】列,行为之一的由城市】供,。水行政主《管,部门责?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!依法处以《罚款对负有直接【责任:的,主管人员和其—他直接责《任人员其所在单位】或者:上级机关可以给【予行政处分 【    》 (一)无证或【者超越资《质证:。书规定的经营范【围进行城市供—水工程的设计—或者施工《的 ?     (二】)未按国家》规定的技术标准【和,范围进?行城市供水工程的】设计或者施工—。的 ?     (【三):违反城?市供水发展规划及】。其年度建设计—。划兴建城市供—。。水工程?的 】 第:四十六条 —违反:本规定有下列行【为,之一的由《城市供水行政主管】部门或者县(市【)建设行《政管理部《门责令限期改正【可以依法处以—。。罚款   】  (一)盗用供水!的,责令其限期改正 】     (】二)擅自转供公【共供水的责令其【限期改正 】。    (》三,)阻挠或者干扰供水!设施抢修《工作的责令》。。其改正有前》款所列行为之—一,情节严重《的经市或者》县(市)政府批准可!以在一定《时间内?对,其停止?供水 【 : 第四十七条 】违反本?规定有下《列行为之一的由【城市供水行政主管】部门或其授权的单位!责令限期改正 】。    》 (:一):用户应在规》定,时间交?付水费逾期按—每日加缴1%的【滞纳金(不足—0.:5的按0.5元计收!)拖:欠3个月不交费【的供水企《业有权暂时停止对】其,供水直至缴》清水费 》    》 (二)私自移动、!拆除、损《坏、窃取公共供水】管道及其附属设【施的 《。   《  (三)在规定的!公共供水管道—。及其附属《设,施的安全保》护范围内进行危【害供水设施安全活动!  》   ?(四)擅《自启用市政》消防栓?或,破坏:市政消防栓 【     —(五)直接在公共供!水管道?上接装水《泵抽水 》   《  (六)》擅自将?自,建设:施供水?管网系统与公共供水!管网直接连》通  —   (《七)使用或产生【有毒、有害》物质的单位将其【生产用?。水管道与公共供【水管:。道直接连《通 》    有上述【第一项、第二项、】第五项、《第六项、第七—。项,行为情?节严重的经城—市供水行政主管【部,门批准供水企业还】。可以在一定》时间内对其停止供】水 》 , 第四十—八条 ? 有下列行为之一】的,由公安机关依法【予以处罚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】究刑事责任 】     (—。一)盗窃城市—公共供水设施的【 ,     (二!)破坏城《市公共供水设施造】成严重危害的 !     (三)】阻碍供水管理机构】工作人员依法—。执行公务或阻挠【。供,。水企:业工作人员抢修【、维修、施》工、验表、收—费等正常经营活【动的 ! 第四十九条 】建设工程施工危害】城市公共供水设施】。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!管,部门责?令停止危害活动造】成损:。失的由责任》方依法赔偿损失对负!有直接责任的主要人!员和其他《直接责任人》员其所在单》位或者上级机关可】以给予行政处分【 第!五,十条 城市供【。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工!。作人员玩忽职守、滥!用职:权、徇私舞弊的【由,其所在单《位或者上级机—关给予?行政: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!追,究刑事责任 】 第五十一!条 ?当事人对行政管理】部门的具体》行为不服的可—以依据中华人—。民共和国行》政复议法和》中华人民共》和国行政诉讼法【的,规定向行政管—理部门的《同级政府或其上【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!复议或向人民法【院提起行政诉—讼 第七章— :附则 第五十二】条 本市辖区内发!生重特大水污染【事,件的依照有关程【序启动?景德:镇市城市《供水系统重》大事故应急预—案 :。 第】五十三条 —本规定具体应—用,中的问题由市建设局!负责:解释: 《 第五十【四条 《本规定?自2006》年 :1,月, 1日起施行— :