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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景德镇市供【水管理?规定
【景德镇市人民政【府关:于印发景德镇市供水!管理规定的通知【
《景府发[《。。2006]7号
】
,各县(市、区)【人,民政:。府市政府各部门市】直,有关单位
!。
景《德镇市供水》。管理规定已经20】05年?12月2《8日:市政府第42次常】务会:议,审议通过现印发【给你们望认》真遵照执行
二O!O六年?元月:十,七日
第》一,章 总则
第一!条 为了加强城市!供水管理发展—。城市供水事业—保障城?市生活、生产用水】和其他各《项建设用水》根据:中华人民《。共和国水《法、国务院城市供】水条例?、城:市节约?用水管理规定和【江西省城镇供—水管理暂行办法结】合我市实际情况制】定本规定
》
》 第二条》 :本规定所称城市供】水是:指城:市公:共供水和《自建设施供水
】。 《 本规定所称【城,。市公共供《水是指?城市供水企业以公】共供水管道及—。其附属设施向单位】和居民的生活、生】产和其它各项建设提!供用水
《
, 本【规定所称自建设施供!水是:指用水单位以其【。自行建设《的供水管《道及其附属设—施向:本单位和《居民提供《。的生活、生产和其】他各项建设用水【
,
》 :第,三条 ? 凡本?行政区域内》从事城市供水—工作的企业和—使用城?市供水的用户必须】遵守本规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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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四条 !城市供水工作实行开!发水源和计划用水】、节约用水相结合的!原则
—
第》五,。条, 市?政府实行有利于城市!供水事业《发展的?政策将?供水事业纳》入国民经济和社会】发展计划《鼓励城市供水、【节约用水科学—技术研?究推广先《。进技术提高》城市供水《、节约用水》的现代化水平
【
—。 第六条 》。 市:建设局主管全市行政!区域内的城市供水】工,作
》 县》(市)建设局主管】本行:政区域内的城镇【供水工作
】
第七条 !对在城市供水、节】约用水工作中—做出显著成绩的【单位和个人给—予奖励
第二【章 城市供水水】源管理
第八条 ! 市、县(市)【政府应组织城市【规划:和供水行政主管部】门会同水行政主【管部门和《地质矿产《行政主管部门等共】同编制?城市供水《水资源开《发利用规划作为城市!供水发展规划的组】。成部分纳入》。。。城市总体规划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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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九】。。条 :。 编制城市供水【水资源开《发利用规划应—当从城市《发展的需要出发并】与水资源统筹规划】和水长期供求计划】相协调
】
第十条 【 编:制城市供水水资【源开发利用规划应】当根据我《市情:况合理?安排地表水和—地下水
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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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第十一条 编制】城市供水水资源开】发利用规划应当优先!保证城市生活用水】统筹:兼顾工业用》水和其他各项建【设用水
》 , 城—市,地下水资源由市【水行政主管部门【管理凡开采地下水必!须经市水行政主管】部门批准并装表计量!。按规定缴纳地下【水资源?费
》
第十—二条 由市—。、,县(市)政府协【商提出饮用水水【源保:护区划定方案—报省政府批准
】 : 禁》。止向生活饮用水地表!水源一级保护—区的水?体,排放污水
【 》禁止在?生活饮用水地表水】。源一:级保护区内从—事旅:游、游泳和》其他可能污》。染生活饮用水体的】活动
》 : ?禁止在生活饮用水】地表水?源一级保护》区新建、扩建与【供水:设施和保护水源【无关的建设项目【。
》 ?在,生活饮用水地—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!。。已设置的排污口由】县,级以上政府按—照国务院规定—的,权限责令限》期排除或《限期治理《
《 ? 对生产饮用水地表!水源应当加强保护】
— :第十三条 —做好昌?。江和南河上游—污水排放综合治理工!作确保水厂源—水符合国家饮—用水水?源标准
第三章 !。 城市供《。水工程管《理
第十四条 】 城市供水》工程的建设应当按照!城市供水发展—规划及其年度—建,设计划进《行
【 第十五条 城!市,供水工程的设计、】。施工应当委托持【有相应资《质证书的设计、施】。工单位?承担并?遵守国家有关技术标!准,和规范禁止无证或】者超越资质证书规】定的经营范围承担城!。。。市供水工《程的设?计、施工《任,务
》
: ,。 第十六条 — 城市供水工程竣工!后应当按照》国家规定组织验【收未:经验收或者验—收,不合格的《不得投入使用
【
, ,
》第,十七:条 城市新建【、扩建?、改建工程》项目需要增加用【水的应当同》时制定节水措施方】案、配套建设—节水设施其工程项目!总概算应当》包括供水工程建设投!资需要增加城—市公共供水量—的应当将其供水【工,程建设?投资交付城市
【
供水》行政主管部门—由其统一组织城市公!共供水工程建设【
】第十八条 在规定!的城市公共》供水管道及其—。附属设?。施的地?面,和地下的安全距【离防护范围内按照】各类技术《规范的要求禁止建】造房:屋和构筑物》。、埋设线杆和—各式电缆、挖坑取】土、堆放物品—、种:植乔木?等危害城市供水【安全的?活动
— , 在规定—的城市公共供水设】。施,安全距离防护范围内!搭盖棚亭种》植花灌木和》草坪等应征得—供水企?业的同?意因城市公共供水】设施维修和工程施】工需要迁移或消除】在原有城市公共【供,水设施规定的安全】距离范?围内的花灌木、【草坪、修建的各【。类,设施、堆放的物【品供水企业》不负赔偿责》任但:。在施工前应通知【有关单位和个人
!第四章 城—市供水?经,营管理
》第十九条 城市】自来水供水》企业和自《建设施对《外供水的企业必须经!资,质,审查:合格并?取得卫生许可证【后经工商行》政管理机关登记注】册后方可从事经【营活:动资质审查办法按】国,务院城市建》设行政?。主管部门规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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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第二十条 》 城市自来水供水企!业应当建立健全水】质检:测制度确保》城市供水的水质符】合国家规定的饮用水!卫生标准
】
第》二十一条 城市自!。来水:供水: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!关规:定设:置管网测压点做【好水压监测工作确】保,供水管网的压—力符合国家》规定的标准(—高层建?筑、:局部高地以及对【水压有特殊要求【。的由:用户自行加压—解决)
《
?禁止在?城市:。公共:供水管道上直—接装泵抽水
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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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第二?十二:条 城《市自来水供水企【业应当保持不间断】供水由于《工程施工设施—维修等原《因确:需要停止供》水的应经主管局批】准并提前24小【时通知用《水单位和个人因发生!灾害或?者停电等紧急事故不!能提前通知的应当】在抢修或事》故发生的同》时通知用水》单位和个人尽快【恢复正常供水并报】告主管局
— ,。
第—二十三条 【。城市:自来水供水企—业应当实行职—工持证上岗制—度具体办《法按建设《部会同人事部制【定的办?法,执行
! 第二十四》条 凡需新装【、,改装:、迁移供水设施的】用户应向供水—企业提出申请单位】用户并提供接—水场地平面图、设】计图、?用水量等资料经审】。查同意?。。并办妥规定的手【续后由供水企业【派员进行接》水施工工程》竣工:经验收合格后—方,可供水其所需一【切费用由用户—承担:收费标准按》市、(县、市)物价!主,管部门?。核,定的标准计取
! 接水工】程需要破路和处理障!。碍物(如下水道【、煤气管《道、电缆《。、建筑物等)时由用!户向有?关部门办《理手续并承担费【用
? , ,
: 第二十五—条 用水单—位和个人应当按【照各级价格主—管部:门的收费标准按时】缴纳水费
!
: 第二?。十六条 《 用户对交纳水费有!异议:的应当自接到水【费缴纳通知单—之日起?7日内向供水经营】企业:提出异议供水经营企!业应:当自接到《异议之日起7日内核!实并:书面:答复:用户逾期未》做答复的视为—异议成立
】
: 第?二十七?条 用户》应,当节:约用:水用户应《当使用国家》规定的?节约用水设施禁止】使,用国家已明令淘汰】的落后的耗水量【高的工艺设备—和产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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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八条! 严格按》照国家质量技术【监,督局颁布强制检【。定的工作量器具强检!形,式,及强检适用范围表】规定的检定规程执】行在用贸易结—算水周期《强制检定《制度
《
第【二十:。九条 计量标准必!。须按说明书或—计量规程规定的要求!使用、操作按用水】类及规格确定周期即!生活用水《D,N15~25mm】为6年D《N32?~50mm为4年】到期轮?换工业用水(—含其:它类型用水》)按周?期采取检定DN【15mm为5年【DN20《~,5,0mm为《3年:DN8?0~:100?mm为2年D—。。N150mm为1年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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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!十条 供水企业】应按计量要求加【强对水表的管—。理定期维修、校验当!水表失常或无法【抄见时非用户责任】的当月用水量—按前3个月》平均:月用水量或》参照往年同期水量】结合当?前实际用《水情:况会同?用户商定;如是用】户,故意损坏按前—3个月平均用水量2!倍计收水费若用【户对水表运转有异】议可要求检验水【表校验结果超—过误差标《准±5%的当—月水费按校》验结果予以》更正符合标准的由】。用户交付校验费收】费标准按照》国,家、省价格主管部门!制定的标准》计收
】 第三十一—条 用《户用水应《。当实行分类计量不同!用水性质的用户【共用一具水表—的按最高类别计收水!费或由供水企业按】不同性质《用水量确定比例收取!水费用户改变用水】性,质必:须经:供水企业同意并办理!变更:手,续,
第!。。三十二条 —市消:防部:门应:随时统计使用消防】栓的水量《按月向供《水企业报送消防用水!量消防部门生—活及冲洗《车辆用水应另行安装!计量水表《非火警需要不得【启用消防《栓居民小区的消【防栓应装表计—。。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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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第三十三条 【禁止盗用或者转供城!市公共供水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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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第三十《四条 城》市供水应按供水成】本加税费加合理利】润的:原则确定水费标准居!民生活用水按保本】微利的原则定—价实行分级加价收】费消防、环》卫和绿化用水按成】本,价收费其它用水合】理计价
— 城市供水价格制】定,由价格主管》部门制定
第!五章 城市供【水设施的建》设和维护管理
】第三十五条 【城市自来水》供水企业对其管理】的,城市供水的》。。取水口、泵站、【输水:管网、?进户总水表、—净(配)水厂—、公用水站》等设施应当定期检】查维:修确保安全运—行
》
第三十【六条 用水—单位自行建设—的与城?市公共供水管—道连:接的户外管》道及其附属》设施必须经城市自】来水供水《企业:。验收:合格并交其统一【管理:后,方可使用
【
第—。。三十七条 供【水企业的公共—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!施两侧1米以内【不得堆放物件、植】树不得进行》有,害,供水管道及》设施:安全的行为
【 》 公共供水》。管道:及,其附属设施的地面和!两侧(口径》3,00:毫米:以下管道两侧—各2米内口径3【00毫米以上—管道两侧各3米内】)禁止挖坑取—土或者修建建筑物、!构筑物
》 《 修建与》公共供水管道并【行,或交:叉的地下管》道及设施应严格执】。行城市管理设计【规范的规定不得危】害供水管《。。道及其附《。属设施的安》全不得影响供—水管道及其附—属设施的使》用、:维护、检修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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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》三十八条 因【工程建设确需改装】。、拆除或者迁移城市!公共:供水设施的建设单位!应当:报经建设局》批准到供水企—业办理手续并采【。取相应的补》救措施
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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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十九条 ! ,涉,及城市?公,共,。供水:设施的建设工程【开工前建设》单,位和施工单位应当向!城,市,供水企业或城建【档案馆查明地下供水!管网情?况施工?影响城市公》共供水安全的—建设单位《和施工单位应采【取相应的保护措【施,该保护措《施应经供水企业同】意,或者由供《水企业实《施但施工费用—。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!。位承:担
》。
《第四十条 禁【。。止擅自将《自建设施供》。水管网系统》与城市公共供水【管网系?统连接因特殊情况】。确需连接的必须经】城市供水行政—主管部门《和卫生行政主—。管部门批准并在管道!连接处采取必要的防!护,措施
《。 禁止】产生: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!质的单位将其—生产用水管网系【。统与城市《公共:供水管网系统直接】连接
! 第四十一》条 城市公—共供水设施》发生跑水、》漏水:事故供水《企,业接到报告后应立】即派人抢修对影【响,抢修的?其,。它,设施供水企业—可采取应急措施抢】修后:及时通知《有关部门公安、交】通,、市政?等有关?行政管理部门—应予配?合
! 供水企业】。在抢修或维修供水】设施时应对现场【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!。道路维护单》位接到供《水企业修复的通知】后应当及时》修,。复路面
】
?第四十二条 — 供水企业注册水】。表及其以《外的:城市公共供水—设施由供水企—业,统一经营管理供水】。企业应当定期检查维!修注册水表以内的】。用水设?施由用户(房屋【产权单位或》产,。权,人)负责维修—管理
《
?
: ,第四十三条 【。由于特殊原因用户】自行投资铺设的【输,水管道、计》量水表及《其它表外设施竣【工后经供《。水企:业同:意联:网均应移交供水企业!统一管?理、使用和维—修计:量水表以后的—供水:设施产权属用户由】用户维修管理计【量,。水,表和表箱由用户【负责保?护水表?。由供水企业负责正】常维:修、校验但费用由用!户承:担
第六》章 罚则
第】四十四条 —城市:自来水供水企业或】者自建设施供水企业!。出现:下列情况之》一的:由城市供《。。水主管部《门责:令改:正可以依法处以【罚款情节严》重的报?经县级以上行政政】。府批准可《以停业?整顿对负有直—。接责任的主管—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!人员其所在单位或】者上:级机关?可以给予行政处分】
,
, (一)!供水水质、水—压不符合《国家:。规定标准的
】 : (二》)擅自停止供水或者!不履:行停水通知》义务的
【。 , :。。 (三?)未按?照规定检修供水设施!。或,者,在供水设施》。发生:故,障后未及时抢修的
!
,。 :
? 第:四十五条 违反本!。规定有下列行为之】一的由城市供水行】。政主管部门责—令停止违法行—。为可:以,依法:处以罚款对负有【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!。和其他直接》责任人员其所在【单位或者上级机关】可,。以给予行政》处分:。
【 (一)无》证或者超越资质证】书规:定的经营范围进行】城市供水工程—的设:计或者施《工的
! (二)未按国家规!定的:技术标准《和,。范围进?行,。城市供水工程—的设计或者施—工的
】 (三)违反【。城市供水发展规划】及其年度建设计【。划,兴建城市供水—工程:的
?
第四】十,六条 违反本【。规定有下列行为之】一的由?城市供?。水行政主管部门【或者县(市)建设】。行政管理部门责【令限期改正可以依】法,处以:罚款
》 《 (一)盗用供水的!责令其限《期改正?
— , (二)《擅自转供公共供水】的责令?其限期?改正
— (三—),阻,挠或者干扰供—。。。水,设施抢修工作的责】令其改正《有前款?所列:行为之一情节严【。重,的经:市或者县(市)【政府批准可以—。在一定时间内对其停!止供水
! 第四十七—条 : 违反本规定—有下:列,行为之一的由城市】供水行政主管部【门或其授权的—单位责令限期—改正
! (一)用户—应在规定时》间交付水费逾—期按每日加缴—1%的滞纳金(不】足0.5的按—0,。.5元计收)拖【欠3个月不交费的】供水企业有权暂时停!止对其供《。水,直至缴清水费—
【 (:二)私自《移动、拆除、损坏】、窃取公共供—水,管道:及其附?属设施的
【。 (三)】在规定的公》共供水?管道及其附属设施】的,安全保?护范围内《进,行危害供水》设施安全活动—
【 ,(四)擅《自启:用市政消防栓—或破坏市政消—防栓
— ?。 (五)直接在公共!供水:管,道上接装《水泵抽水
— 《 (六)擅—自将:自建设施供水管【。网系统与公共供【水管网?直,接连通
】 (七)—。使,用或产生有毒、【有,害物质的单》位将其生产》用水管道《与公:共供水管道》直接连通《
】有上述第一项—、第二项、第五项】、第:六项:。、第七项行》为情节严重的经城市!供水行?政主管部门批准供】水企业还可以在【一定时间内对—。其停止供水
【
?
第四》。十八条 有—下,列行为之一的由【公安:机关依法予以—处罚:构成犯罪的依法追】究刑:事责任
》 (一】)盗窃城《市公共供水设施【的
》 《(二)破坏城市公共!供水设施造成—。严重危害的
【 (三】)阻碍供水管理【。机构工作人》员依法执行公务或阻!挠供:水企业工《作人员抢修、维修】。、施工、验表、收】费等正?。常经营活动的
!
第四十】九条 建设工程施!工危害城《市公共供水设施的】由,城市供水行政主【管,部门:责令停?。。止危害活动造成【损,。失,的由责任方依法【赔偿损?失对负有直接责【任的主要人员和其他!直接责任人员其所在!单位或者上级机关可!以给予行政》处分
【。
, , 第五十条》 城市供水行政】主管部门的工作人】员,玩忽职守、滥用职权!、徇私舞弊的由其】所在单位《或者上级机关给予】行政处分构成—犯罪的依法追究【刑,事责任
—
第五十】一条 当事人对行!政管理部门的具体行!为不服的可》以依据中《华人民共和国行【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!共和国行政诉讼法】的规定向行政管理】部,门的:。同级政府或其—。上级主?。。管部:门,申请行?政复议或向人—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!
,
第:七章 《附则:
,
,第五:十二:条 本《市辖区?内发生重特》大水污染事件的【依照有关程序启动景!德镇市城市供水系统!。重大事故《应,。。急预:案
?
《 第五十》三条 本规定【具体应用《中的问题由市建设】局负责解《释
?
第五】十四条 《 本规定自》2006年 1月】 1日起施行
】