景德】镇市供水管理规定】
景—。德,镇,市人民政府关—于印发景德镇市供水!管,理规定的通知
】 景府发[200!。6]:。7号
各县(市】、区)人民政—府市政府各》部门市直有》关单位
】
景德》镇市:供水管理《规定:已,经2005年12】月28日市政府第4!2,次常务会议审议【通过现?印发给你们》望认真遵照执行【。
二?。O,O六年元《月,十七日?
第一章》 总则
第【一条 为了加强城!市供水管《理发展城市供—水事:业保障城市生活、生!产用水和《其他各项建设用水根!据中华人民》共,和国水法、》国务院城市供水【条例、城市节约【用水管?。理规定和江西—省城镇供《水管理暂行办—法结合我市》实际:情况:。制定本规定
】
第—二条 本》。规定所称城市供水是!指城市公共供水【和,自建设施供水
】 《 本规《定,所称城市公共供水是!指,城市供水企业—以公共供水管道【及其附属设施向单】位和居民的生活、生!产,和其它各《项建设提供用水
! 》 本规定所》称自建设施供水【是指用水单位以【。其自行建设的—供水:管道及?其附属设施向—本单位和居民提供】的生活、生产—和,其他各?项建设用水
—。
第】。三条:。 凡本行政区【域内从事城市供水】工作的企业和使【用城市供水的用【。户必须遵守本—规定
【
, 第四《条 城市供水工作!实行开发水源—和计划用水、—节约用?水相结合的原则
】
:
《 第:五条 市政府实】行有利于城市供水】。事业:发展的政《策将供水事业纳【入,国民经济和社—会发展计划鼓励城】。市供水、节》约用水科学》技术研究推》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!供水、节约用水【的现代化水平
【
,
—第,六条 市建设局】主管全市行政区域】内的城市供水—工,作
:
》 县(市)建设】局主管本《。行,政区:域内:的,城镇:供水工作
【
第七条 ! 对:在城:市供水、节约用【水工:。作中做出显》。著成:绩的单位和个—人给:予奖励
第—二章 城市供水水!。源管理
第八条】 市、县(市)】政府:应,组,织城市规划和—供水行政《主管:部门会同水行—政主管部门和地【质矿产行政主—管部门等共同—编制城?市,供水水资《源开发利用》规划作为城市供【水发展规《划的:组成部分纳入城【市总体规划
!
第》九条 《编制城?市供水水《。资源开?发利用规划应当【从城市?发展的需要》。出发并与水资源统筹!规划和水长期供求】计划相协《调
:
:。 ,
第十条 !编制城市供水—水资源?开发利用规划—应当根据我》市情况合《。理安排地表》水和地下水
【
?
第十一—条 编制城市【供水水资源开发利】用规划应当优先【保证城?市,。生活:用水统筹《兼顾工业用水和其】他各项建设用水【。
: —城市地下水资源由】市,水行政主管部门【管理凡开采地下【水必须经市水行【政主管部门批准并】装表计量按规定缴纳!地,下水资源费》
— 第十二》条 由市、—县(市)《政府:。。协商:提出饮用水水源保】护区划?定方案报省政府批准!
,
— 禁止向生活—饮用:水地表水源》一级保护区的水【体排放?污水
! 禁止在生活饮用】水,地表水源《一级保护区内从事旅!游、游?泳和其他可能污【染生活饮用水体的】活动
?
【禁止在?生活饮用水地表水】源一级保护区新建】、扩建与《供水设施《和,保护:水源:无关的建设项—目
— 在生活饮【用水:地表水?源一级保护区—内已设置的排污口】由县级以上政—府按照?国务院规《定的:权限责令限》期排除或《限,。期治理
》。 : 《对生:产饮用水地》表水源?应当加强保护
【
《
第十三条【 :做好昌江和南河上游!。污水排放综》合治理工作》确保水厂源水—符合国家《饮用水水《。源标准
第三章】。 城市供水—工程管理
第【十四条 《 城市供《水工程的建》设应:当按照城市供水发展!规划:及其年度建设—计划进行
】
: , 第十五条 城】市供水?工程的设《计、:施工应当委托持【有相应资质证书的设!计、施工单位—承担并?遵守国家有关技术标!准和:规范禁止《。无证或者超越—资质证书规定的经】营,范围承担城市供水】工程的设计、施【工任务
【。
《第十:六条 城市供水工!程竣工后应当按照】国家:规定组织验收未【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!格的不得投入—使用:
?
《 第十七条 城】市新建、扩建、改建!。工程项目需要增【加,用水:。的应当同《时制定节水措施【方案、配《套建设?节水设施其》。工程项目《总概:算应当?包括供水工程建【设投资需要增加【城,市,公共供水《量的应当将其供水】工程建设投资交【付城市
供】水行政主管部门由其!统一组织城市公共】供水工程《建,设
《
第十八】条 ?在规定?的城市公共供水管道!及其附属设》施的地面《和地下的安》。全距离防护范围内按!照各类技术规—范的要求禁止建造房!屋和构筑物、埋【设线杆?。和各式电缆、—。挖坑取土、堆放【物品、种植乔木等】危害城市《。供水安?全,的活动
! , 在:规定的城市公共供水!设施安全距离防护范!围内:搭盖:棚亭种植花灌木和】草坪:等应征得供水企【业的同意因城市公共!。供水设施维修和工程!施,工需要迁移或消除在!原有城市公》共供水设施》。规定的安全距—离范围?内的花灌木、草坪】。、修:建的各类《设,施、堆放的物品供】。水企业不负赔偿【责,。。。。任但在施工前—应通知?有关:单位和个人
【第四章 》城市供水《经营管?理
第十九条 】 ,城市自?来,水供水企业和自【建设施?对,外供水的《。企,业必:须经资质《审查合?。格并取?得卫生许可证后经工!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!注册后方可从事【经营活动资质审查】办,法,按国务院《城市建设行政—主管:部门规定
—
第二】十条 城市自来水!供水:企业应当建立健【全水质检测制度【确保城市供水的【。水质符合国家—规定:的饮用水卫》生标准
—
第—。二十一条 —城市自来水供水【企业应当按照国【家有关规定》设置管网测压点【。做好水压监测工【作确保供水管—网的压力符合—。国家规?定的标准《(高层?建筑、局部高地以及!对水压有特殊—要求:的由:用户自?行加压解决》),
禁》止在城市公共供水】管道上?直接装泵抽水
】
—第二:十二条? :城市自来水供水企】。业应当保《持不间断供水—由于:工程施工设施维修】等,。原因确需《要停止供水》的应经主管局批【准并提前24—小时通知《。用,水单位和个人因发】生灾害或者停电等紧!急事故?不能提前《通知的应当在抢修】或事故?发生的?。同时:通,知用水单《位和个人《尽快恢复正常供【水并报?告主管局
】
第二十三】条 《城市自来水供—水企业应《当实行职工持证上】岗制度具体办—法按建设部》会同人事部制—定,的办法执《行
】 第二十四》条 凡需新装【、改装、迁移供【水设施的用》户应向供水企业提出!申请单位用户—并提供接水》场地平面图、设【计图、用水》量等资料经审查同意!并办妥?规定的手续后由供】水企业派员》进行接水施工工程竣!工经验收《。合格:后方可供《水其所需一切费用】由用户承《担收费?标准按市、(县【、市)物价》主管部门核定—的标准?计取
! 接水工程需要破路!和,处理障碍物》(如下?水道:、煤:。气管道、电缆、建筑!物等)时由用户向】有关部门办》理手续?并承担费用
—
:
第二十】五条 用水单位和!。个人应当按照各级】价格主管部门的收费!标准按时缴》纳水费
》。
》 第二十《六条 用》户对:交纳:水费有?异议的应当自接到水!费缴纳通知》单之日起7日内向】供水:经,营企:业提出异议供水经营!企业应当自接到【异议之?日,起,7日内核实并—。书面答复用户逾期】未做答复的视—为,异议成立
】
第二十【七条 用户—应当:节约用水用户应当使!用国家规《定的节?约用水设施禁止使】用国家已明令—。淘汰的落后的耗【水量高的工艺设备和!产品
?
【。。。第二十八条 严格!。按照国?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颁!布强制?检定:的工作?量器具?强,检形式及强》检适用范围表规定】的检定规程执行【在用:贸易结算水》周期强制检定制【度
?
《 第二十》九条 计量标准】必须按说明书—或计量规程规定的要!求使用?、操作按用》水类:。及规格确定》。周期即生《活用水DN15~2!5mm?为6年DN3—2,~,50mm为4—。年到期轮换工业【用水:(,含其它类型》用水)按周》期采:取检定DN15m】m为5年DN20】~50mm为3年D!N80~《1,00m?m为2年《。DN150》mm为1年
!
: :第三十条《。 供水企业—应按计量要》求,加强对水表的管理定!期维修、校验当【水,表失常或无法抄见时!非用户?责任的当月用水【量按前3个月平均月!用水量或参照往【年同期水量结—合当前实际用—水情况会《同用户商定;如是用!户,故意损?坏按前3个月平均用!水量:2倍计?。收水费若《用户对水表运—转有异议可要求【检验水表校验结果】超过:误差标准±》5%的当《月水费按《校验结果《予以更正《符合标准的由用户交!付校验费收费—标准按照国》家、省价《格主:。管,部门制定的标准【计收
《
?
第三》十,一条 用户用水应!当实行分类计量【不同用水性》质的用户共用—。。一具水表《的按最高类》别计:收水费或由供水企业!。按不同性质用水量确!定比:例收取水费用户改】变用水?。性质必须经》供水企业同》意并办理变》更手续
! 第?三十二条 》 市消防部门应【随时统计使用消防栓!的,。水量按月向供—。水,企业:报送消防用水量消】。防部门生活》及冲洗?车辆用水应另—。行安装?计量水表非》火警需要不》得启用?消防栓居民小区的消!防栓应装表计费
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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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十!三条 禁》止盗用或者》转,供城市?公共供水
【 ,
: 第三十四条 】 城市供水应按供】水成本加税费—加合理利润的原【则确定水《费标准居民生活用水!按保本微利》的原则定价》实行分级加价收费消!防、环卫《和绿化用《水按成本《。价,。收费其它《用水合理计价
! 城:市供水?价格制定由价—格主管部门制定
!。 , 第五章 城市供!水设施的建》设和维?护管理
第三【十五条? 城市自》来水供水企业对其】管理:的城市?。供水的取水口、泵站!、输水管网、进户总!水,表、净(配)水厂】、公用水站等—设,施,应当定期检查维修】确保安全运行
!
》第三十六条 用水!单位自行建》设的与城《市,公共供水管道连接】的户外管道》及,其附:属,设施必须《经城市自《来水:供水企业验收合格】并交其统一管—理后方可使用
【
, , ,
,。
, , ,第三十七《。条, 供水企业的公】共供水管道》及其附?属,设,施两侧1米以内不】。得堆放物《件、:植树不?得,进行:有害供水管道及设施!安全的行为
】 ? 公共供》水,管道及其附属设施】的地面和两》侧(口径300【毫,米以下管道》两,侧各2米《。内口径300毫米以!上管道两侧各—3米内)禁止挖坑取!土或者修《建建筑物、构筑物】
《 修建与公共!。供水管道并行或【交叉的地下管—道及设施应》严格执行城市管理设!计规范的规定不得危!害供:水管道及其》附属:设施的安《全不得?影响供?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!的使用、维护、检】修
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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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—十八条 》因工程建设确需改装!、拆:除或者迁移城市公】共供水?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!报经:建设局批《准到供水企业办理】手,续,并采:。取相应的补救措施
!
《
第三十九条 ! ,涉,及,城,市公共供水设施的】建设工程开工—前建:设单位和施工—单位应当向城市供水!企业或城《建档案馆查明地【下供:水管网情况施工【影响城市《公,共供水安全的建【设单:位和:施工单位应采取相应!的保护措施该保护措!施,应,经供水企业同—意或者由供水企业】实施但?。。施工费用由建设单】。位和施?工,单位承担《
第!四十条 《 禁止擅自将自建】设施供水管网—系,统,与城市公共供水管】网系统连接因特殊】情况确需连接的【必须经城市供—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卫!生行政主管部门批】准,。并在管道连接处【采取必?要的防护措施
! 《 禁止产生或者使用!有毒有害物质的单】。位将其生产》用水管网系统与【。城市公共《供水:管网系统直接连接】
【 第四十一》条 ?城市公共供》水设施发生跑—水、:漏水事?故供:水企业?接到报告后应—立即派人《抢修对影响抢—修,的其它?。设施:供水企业可》采取:应急措施抢修后【及时通知有关—部门:公安、?交通、市政等有【关行政管理部门应】予配合 》
《 ? ?供水企?业在抢修或维—修供水设施时应【对,现场采取必要的防】护措施?道,路维护?单位接?。到供:水企业修复的—通知后应当及时修】复路面
【
? 第四十二条 【 供水企业》注册水表及其以外】的城市公共供水设】施由供水《。企业统?一,经营管理供水企业】应当定期检查—维修注册水表—以内的用水》设施由?用户(房屋产权单】位或产权人》。),负责维修管理
!
第四十三!条 由于特殊原因!用户自行投资—铺设的输水管道、计!量水:表及其它表外设【施竣工后经供水企】业同:意联网均应移交【供水企业统一管理】、使用和维》修计量水表以后的供!水,设施产权属用户【由用户维《修管理计量水表和表!箱由用户负责保护水!表由:供水企业负责正【常维修、校验—但费用由用户承担
!
第六?。章 罚《则
第四十四条】 城市《自,来水供水企业或【者自建设施供水企】业出现下列》情况之一的由城市】供水主管部门责令改!正,可以依法处以罚【款情节严重的报经县!级以上行政政府批】准可以停业整顿【对负有直接责任的】主管人?。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!员其:所在:单位或者《上级机关可》以给予行政处分
! 》 (一)供水水质、!。水压不?符合国家规定标准】的
:
: 》。(二)擅自》停止供水或者不履】行,。停水通知义务的【
—。 (三《)未:。按照规定检》修供水设施或者【在供水设《施发生故障后未及】时抢修的
— :
,
第四十五条 ! 违反本规定—有下列行为之—一的由城市供水【。行政主管部门—责令停止违法行为】可以依法处以罚款对!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!人员:和其他直接责—任人员其《所在单位或者—上级机关可》以给予行政处分【
》 (一)无【证或者?。超越资质证》书规定的经营范【围进行城市》供水工程《的设计或者施工的
!
【。(二)?。未,。。按国家规《。定的技术标准—和范:围进行城市》供水工程的设计或者!施工的?
《 : :。(三)违反城市【供水发?展规划?及其年度建设计划兴!建城市供水》工程的
》
第四】十六:条 违反本规【定有下列《行为之一的》由城市供水行—政主管?部门或者《县(:市)建设行政管【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!可以依法处以罚款
!
: (一)】盗用供水的责令其】限期改正
! , :(二)?擅自转供公共供水的!责令:其,限期改正
— 《 (三)阻挠或者!干扰供水设施抢【修工:作的责令其改正【有前款所列行为【。之一情节严》重的经市或者县(】市)政府批》准可以在一定时间】内,对其停止供水
】 :
第四—十七条 违反本】规定有下《列行为?之一的由城市供水】行政主?管,部门或?其授权的《。单位责?令限:期改正
】 , , (一)用户—应在规定时》间交:付水费逾期按每【日加缴1%》的滞纳?金(不足0》.5的按0.5【元计收)《拖欠3个月不—交费的供水企—业,有,。权暂时停《止对其?供水直至缴清水【费
!(二)私自移—动、拆除、》损坏、?窃取公共供水管道及!其附属设施的—
《 (三)【在规定的《。公共供水《管道及其附属设【施的安全保护范围】内进行危《害供水设施安全活动!
(!四)擅?自,启用市政消防栓或破!坏市政消防栓—
《 ? (五)直接在公共!供,水,。管道上接装水—泵抽:水,。
:。 —(六)擅自将—自建设?施供:水管网系统与—公共供水管网直接】连通
— (七)使用!或产生有毒、有【害物质的单位将其生!产,用水管?。道与公共供水管道直!接连通
》 , 有—上述:第一项、第二项、】第五项、第六项、第!七项行为情》节严重的经城市【供水:行政主管部门—批准供水企业还【可以在?一,定时间内对其停止供!水
!第,四十八条 —有下列行《为之一的由公安【机关依?法,予以:处,罚构成犯罪的依【法追:究刑事责任》
》 (一)盗窃城!市公共供水设施的】
》 , (二)》。破,坏城市公《共供水设《施造成严重》危害的
! , (三?)阻碍供水》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依!法执行公《务或阻挠供水—企业工作《人员:抢修、维修、—施工、验表、收【费等正常经营活动的!
》
?第四十九条 【建设工程施工—危害城市公共—供水设施的由城市】供水行?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!危害活动造成损失的!由责任方依法赔偿损!失对:负有直?接责任的主》要人员和其他直接】责任人员其所—在单位或《者,上级机?。关可以给《予行政处分》
》
第五十—条 : 城市?供水行政主管部门】的工:作人员玩忽职守【、滥用职《权、:。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!单位或者上级机关】。给予:行政:处分构成《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!责任
?
?
,
第《五十一条 —。当事人对行政管理部!。。。门的具体行为不【服的:可以依?据中华人民共和国】行政复议法和—中华:人民共和《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!向行政管理部—门的同级《政府或?其上级主管部门申】请行政复议》或向人民法》院提起行政》诉讼
第七—章 附则
第五!十二条? 本市辖》区内发生《重特大水污》染事件的《。依照:有关程序启动景德镇!市城市供水系—统重:。大事故应急预案
】
— 第:五十三?条 本规定具体】应,用中的问题由市建设!局负:责解释
! , 第五?十四条 》本规定自2》00:6年 1月》 1日起施行
】