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景【德镇市?供,水管理规定 —
景德—镇市人?民政府关于》。印,发景德镇《市供水管理规定的】通知
《 景府发[20】06]7号》
各县《(,市、区)人民—政府市政府各—部门市直有关—单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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景》德镇市供《水管理规定已经【200?5年12月28【日,市政府第4》。2次常务会议—审议:。通过现印发给你【。们望:认真遵照执》行,
二OO》六年元月十七日
】。
第一章 总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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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条 为了加!强城市?供水管理发展—。城市:供水事业保障—城市:生活、生产》用水:和,。其他各项《建设用水根据中华人!民,共和国水法》、国:务院城市供》水条例、城市节约】用水管理规定和江】西省城镇《供水管理暂行办【法结合我《市实际情《况制定本规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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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, 第二?条 本规》定所称城市供水是指!城市公?共供水和自建—设施供水
】 本》规定所称城市—公共供水是指城【市,供水企业以公共【供水管道及其—附,属,设施向单位和居民的!。生活、生产和其【它各项建设》提,供用水
》 本【规定所称自建设施供!水是指用水单位【以其自?行建设的供》水管道及其附属【设施向本单位和居民!提供的生活》、,生产和其《他各项建设用水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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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【三条 凡本—行,政区:域内从事城市—供水工作的》企业和使用城市供水!的用户必须》遵守:本规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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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第四条《 城?市供水工《作实行开发水源和计!划用水、节约—用水相结合的原【则
》
第五条【 市政府实行【有利于城市供水事业!发展的政策将供【水事业纳入国民经】济和社会《发展计划《鼓励城市供水、节】约用水科学技—术研究推广先进【技术提高城市供水】、节约用水的现代】。化水平
》 :
:。 第六条 市建!设局主管全市行政区!域内的城市供水工】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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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县(市)【。建设局主管本行政区!域内的城镇供—水工作
《
《
?第七条 对在城】市供水、节约—。用水:。工作中做《出显著成绩的—。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!
第二章 城】市供水水源管理【
第八条 市】、县(市)政府【应组织城市规划和】供水:行政主管部门—会同水?行政主管部门和地】质矿产行政主管【部,。门等共同《编制城市供水水资源!开发利用规划作【为城市供水发展规】划的:组成:部分纳入城市总体规!划
】 第九条 编制】城,市供水水资源开发利!用规划应当从城市发!展的需要出》发并与水资源统筹】。规划和水长期供【求计划相协调—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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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:。。第十:。条 编制》城市供水水资—源开发利用》规划应?当根据我市情—况合理安排地表【水和地下水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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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第?十一条 编制【城市供?水水资源《开发利用规划应【当,优先保证城市—生,活,用水统筹兼顾—工业用水和其他【各项建设用水
】 :。 , 城市地下水】资源由市水行—政主管部门管理凡】开采地下水必—须经市水行》政主管部门批准并】装表计?量按规定缴纳地下】水资源费《
【 第十二条 【由市、县(市—)政府协《商提出饮用》水水:源保护?区划:定方案报省政—府批:准
《 ? 禁止《向生:活饮用?。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!区,的水体排放污水
! 《 禁止在》生,活饮:用水地表水》源一级?保护区内从》事旅游、游泳和其他!可能污染生活饮用水!。体的活动
【 《 禁止在生活饮用水!地表水源一级保护】区新建、扩建与供水!设施和保护水—源无关的建设项目
!
《 , 在生活》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!保护区?内已设置《的排:。污口由县级》以上政府按照国务】院规定的《权限责令《限期排除或》限期治理
— —对生产饮用水地【表水源应《当加强保《护
】 第十三条》 做好昌》江,和,。南河:上游污水《排放:综合治理工作确保水!厂源水符合国家【饮用水水《源标准
《
第三章 》 城市供水》工程管?理
第十》四条 城市供【水工程的建》设应当按照城市供水!。。发展规划及其年度建!设计:。划进行
《。
》 第十《五条 《。城市供水工程的【设计、施工》应当委?。。托持有相《应资质?。证书的设计》、施工单位承—担并遵守国家有关】技术:标准和?规范:。禁止无?证或者超越资质证书!规定的经营范围承】担,。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!、,施工任务
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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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六【条 城市供—水工:。程竣工后应当按【照国家规定组织验收!未经验收或者验【。收不合格的不得投】入使用
!。 第十七条 城!市,新建、扩《建、改建《工程项目需要增加用!水的:应当同时制定—节水措施方案、配套!建设节?水设:施其工程项目总概】算应当包括供—水工程建设投资需要!增加城市公共供水量!。的,应当将其供水—工程:建设投?。资交付城市》
供水行政主!。管部:门由其统《一,组织:城市公?共供水工程建—设
!第十八条 在规】定的城市《公共供?水管:道,及其:附属设施《的地面?和,地下的安全距离【防护:范,围内:按,照各类技术规范的要!。求禁:止,建造房屋和构—筑物、埋设线杆【。和各式电缆、挖【坑取土、《堆放物品、种植乔】木等危害《城市供水安全的活动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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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。 在规】。定的城?市公共?供水设?施安全?距离防?护范:围内搭盖棚亭种【植花灌木和草坪等】应征得供水企业的】同意因城市公—共供:。水设施维修》和工程施工需要【迁移或消《除在原有城市公【共供水设施规定的】安全距?离范围内《的花灌木、草坪、】。修建的各类设施【、堆放的物品供水企!业不负赔偿责任但】在,施工前应通知有关单!位和个人《
第四章 城】市,供,水经营?管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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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?九条 城市自【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!设施对外供水的企】业必须经资质审查】合格并取得卫生许】可证后经工》商行政管理机关【登记注册后》方可从?事经营活动资质【。审查办法按国务院】城市建设行政—主管部门规定
】 ,。 ,
: 第二十条 】城市自来水》供水企业应当建立健!全水质检测制度确保!城市供水的水—质符合国《家规定的饮》用水:卫生标准《
【 第二十一条 城!市自来水供水—企业应当按照—国家有?关规定设置管网测压!点做好水压监—测工作确保供水管】网的压力符合国家】规定的标准》(高层建筑、局部高!。地以及对水压有【特殊要求的由—用户自?行加压解决)
【
禁止在城市公!共供水管道上直接】。装泵抽水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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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二】条 城市自来水供!水企业应当保持不】间断供水由》于工程施工设施【维修等原《因确需要停止供【水的:应经主管《局批:准并提前2》4,。小时通知用水—单位和个人因—。发生灾害或者停【电等紧急事故不能提!前通知的应当在抢修!或事故发生的同时通!知用水?单位和个《人尽:快恢:。复正常供水并报告主!管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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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—三条 》城市自来水》供水企业应当实行】职工:持证上?岗,制度具体办法按【建设部会同人事部】制定的办法执行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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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。
》第,二十四条 凡【需新装、《改装、迁移供—水设施的用》户应向供水企业【提,出申请单位用户并】。提,供接水场《地,。平面图?、设计图、用水【量等资料经审—查同意并办》妥规定的手续后由】供水企业派员进【行接水施工》工程竣工经》验收合格后方可供】水其所需一切费【用由用户承担收【费标准按市、(县、!市)物价主管—部门核定《的标准计取
! : 接水工程需要破!路和处理障碍物【(如下水道、煤【气管道、电缆、建】筑物等)时由用户】向有关?部门办理《手续并承担费用
】
《
?第二十五条 用水!。单位和个人应当按】照各级价格》主管部?门的收?费,标准按?时缴纳水费
【
第二十!六,条 : 用:户对交纳水》费有异议的》应当自接到水费缴纳!通知:单之日起7日内向供!水经营企业提—出异议供水经营【企业应当自接到异议!之日:起,7日内核实并—。书面答?复用户逾期未做【答复:的,。视为:异议成立
【。
《 第二十七条 】用户应当节》约用水用户应当【使用国?家规定?的节约用《水设施禁止使用【国家已?明令淘汰的落后【的耗水量高的工艺设!。备和产品
【
《 ,第二十?八条 严格按照】。国家质量技》术监:督局颁布强制检【定的工作《量器具强检形式【及强检适用范围表规!定,的检定规《。程执行在用贸—易结算水周期强制】检,定制度
【
第二十【九条 《计,量标准必须按说明】书或计量规程规【定的要求使用、操作!按,用水类及规格确定周!期即生活用》水,DN15~25mm!为6年DN》32~5《0,mm为4年》到期轮?换工业用水(含其】它类型用水》)按周期采取检定】DN:15mm为5年DN!20~50mm【为3年DN》80~?。。100mm》为2年DN1—50mm为1年
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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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十【条 供水企业应按!计,。量要:求加强对水表—的管理定期》维修、校验当—水表失常《或无法?抄见时非用户责【。任的当月用水量按前!。3个月平均月用水】量或参照往年同期】水量:结合当前实际用【水情况会同》。用,。户商定;如是用户故!意损坏按前3个月平!均用水量2倍计【收水费若用户对水表!运转有异议可要求】检验水表校验结【果超过误差标准【±5%的当月—水费按校《验结果予以》更,正符:合标准的《由用户交付校验费收!费标准按《照国家、《省价格主管部门制定!的标准计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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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十【一,条, 用户用》水应当实行》分类计量不同用水性!质的用户共用一【具水表的《按最高类别》计,收水费或由供水【企业按不同性质用】。水量确定比例收【取水:费用户改变用—。水性:质必:须经:供水企业同意并【办理变更手续
】
第三】十二条 市消【防部门应随时统计使!用消:防栓的水量按月向供!水企业报送消防【用水量消防部—门生活及冲洗车辆用!水应另?行安装计量水表非】火警需要不得启用】消防栓居民小—区的消?防栓应装表计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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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十!三条 《禁止盗?用或者转供城市【公共:供水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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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—三十四条 城市供!水应按供水》成本加税《费加合?。理利润的原则确【定水费标准居民生】活用:水,按保本微利的—原则:定价实行分级加价收!费消:防、环?卫和绿化用》水按:成本价收费其它用水!。合理计价
】城市供水价格—制定由价格主管部】门制定
第五!。章 城《市供水设《施的:建设和维护管理【
第三十五—条 城市自来水】供水企业《。对其管?理的城市供》水的:取水口、泵站、输】水管网、《进户总水表、净【(配)水厂、—公用水站等设施【应当定期检查维修确!。。保安全运行
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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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第三《十六条 用—水单位自行》建设的与城市公共】。供水管道连接的户】外管:道及其附属》设施必须经城—市自来水供水企业】验收合格并交其统一!管理后方可》。使用
】 第三十七条【 供水企业的公共!供水:管道及其《附属设施两侧—1米以内不》得堆放物件、植树】不得进行《。有害供水管》。道及设施安》全的行?为
? 公共供!水管道及其附—属设施的地面和【两侧:(口径300毫米】。。以下管道两侧—各,2米内口径30【0毫米以上管道【两侧各3米内—)禁止挖坑取土或】者修建建筑物、构】筑物
! 修建与《公共供水管道并行】或交叉的地下管道及!设施应严格执行【城市管理设计规【范的规定不得危害供!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!的安全不得影响【供水管道及其—。附属设施的使—用、维护、》检修
! 第三十八条—。 因工程建设【确需改装、》拆除或者《迁移城市公共供水】设施的建设》。。单位应当报经建【设局批准到供水【。企业办理手续并采】取,相应的补救措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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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第三十九条【。 涉及城市公【。共供水设施》的建设工程》开工前建设单—位,和施工单位应当向】城市供水企业—或城建?档案馆查明地下供水!管网情况施工影响】。城市:公共:供水安全的》。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!应,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!该,保,护措施应经供水企业!同意:或者由供水企业实】施但施?工,费,用由建设单位和【施工单位承担
】
第四】十,条, 禁止擅自将自建!设施供水管网系统与!城市公共供水管网】系统连接因》特殊情况《确,需连接?的必须经城市—供水行政主管部【门和卫生行政主管】部门批准并》在管道连接处—采,。取必要的《防护措施
》
《 禁止产生或】者,使用有毒有害物【质的单位将其—生产用水管》网系统与城市公共】供水管网系统直接】连接
【
第四十—一,条 城市》公共供水设施发生跑!水,、漏水事故供水【企业接到报》告后应立即派人抢】修对影响抢修的【其,它设:施供水?。企业可采取》应急措施抢修后及】时通知有关部门【公安、?交通、市《政等:有关行?政管理部门应—予配合 【
? 供—水企业在抢修—或维:。修供水设施时—应对现场《采取必要的》防护措施《道,。路维护单位接到【供水企业修复的通】知后应当及时修复路!面
】 第四十二条— 供水企业—注,。册水表及其以外【的城市公《共供水设施由供水企!业统:一,经营管理《供水:企业:应当定期检查维修注!册水表?。以内的用水》设施由用《户,(房屋产权单位或】产权人)负责维修】管理
! 第:四十三条 由于】特殊原因用户自【行投资铺设的输水】管道、计《量,水表及其它表外【设,施竣工?后经:供水企业同意—联网均应移交供水企!业统一管理、使用和!维修计量水表—以后的供水设施产】权,属用户?由用户维修管理计】量水表?和表箱由《用户负责《保护水表由》供水企业负责正【常维修、校验但【费用由?用户承担《
:第六章? 罚则
—第四十四条》 城市自》。来,水供水企业或者自建!设施供?水企业出现下列【情况之一《的,由城市?供水:主,管,部门责令改正可【以,依法处以罚款—情节严?。重的报经县级—以,上行政?。政府批?准可以停《业整顿?对负有直《接责任的主管人【员,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!其所在单《位或者上级机关可以!给予行政处分
】 ? (《一)供水水质、水】压不符合国家规【定标准的
— (【。二)擅?自,停止供水或者不【履,行停水通《。知义:务的
?
【(三)未按》照,。规定检?修供水设施或—者,在供:水设施发《生,故障后未及》时抢修的
【
《 第四十五》条 违反》本规定有《下列行为之一的【由城市?供水行?政主管部门责令停】止违法行为可—以依法处以罚款对负!有直接责《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!直接责任人》。员其:。所在单位或者—上级机关可以给予行!政处分
! (?。一,)无证或者超越资质!证书规定的》经营范围进行城市】供水工程《的设计或者施—工的:
,
: ? (二)未—按,。国家规定的》技术标准和范围【进行城市供》水工:程的设计《。或者施工的
【 《 (三)违—反城市供水发展规】划,及,其年度建《设计:划兴建城《市,供水工程的》
》
: ,第四十六条 — 违:反本规定有下—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!供水行政主》管部:门或者县(市)【建,设行政管理部—门责令?限期改正可》以依法处以罚款【
】(一)盗用》供水的责令》其限期改《正
《 ? (二《)擅自转供公共供】水的责令其限—期改正
— 《 ,(三)阻《挠或者干扰供水【。设施抢?修工作的责令其改】。正有前款所列—行为之一情节严重】的经市?。或者县?(市:),政府批准可以—在一定时间内对【其停:止供水?
— 第四十七条【 违?反本:规定有?下列:行为之一的由城市】供水行政主管部【门或其授权的单位责!令限期改正
【 :。 ? (一)《用户应在规定时间交!付水费逾期按每日】加缴1%的》滞纳金(不》足0.5的按0.】5元:计收)拖《欠3:个月不交费的—供水企业有权—暂时停止对其供【水直至缴《清水费
】 : (:二)私?自移动、拆除、损】坏、窃取公共—供水:管道及其附》。属设施的
! , (三)在规定】的,公共供水《管,道及其附属》设施的安全保护范】围内进?行危害供《水设施安全活动【
(!四)擅自启》用市政?消防栓或《破坏市政消》防,栓
!(五)直接在公共供!水管道上接装水泵抽!水
?。 —(六)擅自》将自建设施供水管网!系统与公《共供水管网直—接连通
》 —(七)使用或产生】有毒、有害》物质的单位将其【生产用水管道与公】共供水管《道直接连通
! 有上述【第一项、第二—项、第五《项、第?六,项、第七项行为情】节严重?的经城?市,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!准供水企《业还可?以在一定时间内对其!停止供水
【
第四【十八条 有—下列行为之一的【由公安?机关依法予以—处罚构成犯罪—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!
《 ? ,。(一)盗《窃城市公共供水设施!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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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(二)破坏城!市公共供水设施造成!严,。重危害?的
【 (三)阻碍供水!管理机构工作人【员依法执行》公务或阻挠供水企】。业工作人员抢修、维!修、施工、验—表、收费《等正常经营》活动的
》 ,
第四【十九条 建设【工程施工危害城市】公共:供水设施的由城市】供水行政《主管:部门责令停止危【。害活:动造成?损失:的由:责任方依法赔—偿损失对负有直接】责,任的主要人员和其他!直接:责任人员其所在单位!或者:上级:机关可以给》。予行政处分
】
第五十条! , 城市供《水行政主管》部门的工作人员【玩忽:职守、滥用职权、徇!私舞弊的由其所在】单位或者上级—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!成犯罪的依法追【究,刑事责任《
,
,
《 第五十一条 】 当事?人对:行政管理部》门的具体行》为不服的《可以:依据:中,华人民共和国行政】复议法和中华人【民共:和国行政诉》讼法:的规定向行政管理】部,门的同级政府或【其上级主管部门申请!行政:复议或向人民—。法院提起行政—。诉讼
第七章【 :附则
第》五十二条 》 本市?辖区内发生重特大】水污染事件的依【照有关程序启—动景德镇市城市【供,水系统重大》事故应急《预案
! 第:五十三条 》 本:规定具体《应用中的问题由市】建设:局负责解《释
】 第五十《四条 本规定【自2:006年《。 1月 1》日起施行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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