景德镇!市供水管理规定【
景德【镇市人民政府关于印!发景德镇《市供水管理》规定的通知
】。 景府发[20【06]7号
各县!(市、区)人民政】府,市政府?各,部门市直有关单【位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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景德镇市供水【管理规定已经200!5年12月28【日,市政府第42次【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!印发给你们望—认真遵照执行
二!OO六?年元月十《七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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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章 总【则,
第一条 — 为了加强城市供水!管理发展城市供水事!业保障城市生活、】生,产用水和其他各项建!设,用水根据中华—人,民,共和国水《法、国务院城市供水!条例、?城市节约《用水:管,理规定和江西省城镇!。供水管理《暂行办法结》合我市实际》情况制定本》。规定
! 第二条 》 ,本规定所称》城市供水是指城市公!共供水和自建设施】供水
【 ?本规定所称》城,。市公共供水是—指城:市供水企业以公【共供水?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向!单位:和居民的生活、生】产和其它各项建设提!供用水
》 本【规定所?称自:建设施供《水是指用《水单位以《其自行建设的供【水管道?及其附?属设施向本单位和居!民提:供的生活、》。生产和其他各项建】。设用:水
!第三条 《 凡:本行政区域内从【事城市供《水工作的企业和使】用城市供水的用户】必须遵守本规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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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四条【。 城?市供水工作实—行,开,发水源和计划—用水、节约用—水相结合的原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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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五条— 市?政府实行有利于【。城市供水《事,业发展?的政策将供水事业纳!入国民经济和—社会发展计划鼓励】城市供水《、节约用水科—学技术?研究推广先进技【。术提高城市供水、节!约用水的现代化水】平
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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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六条 】市建设局主》管全市?行,政区域内的城—市供水工《作
? —县(:市)建设局主管【本行政区域内—的城镇供水工作
!。
》 第七?条 对在城市供水!、节:约用水?工作中做出显著【成绩的单位和—个,人给予奖励
第】二,章 城市供水水源!管理
第八条 】 ,市、县(市)—政府应组织城—市规划和供水—行,政主管?。部门会同《水行政主管部门和】地质矿产《行,政主管部门等共同编!制城市供水》水资源开《。发利用规划作为【城市供水发展—规划的组成部分【纳入城市总体规划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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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第九条 》编制城市供水水【资源开发《利,用规划应当从—城市发展《的需要出发并与【水资源统筹》规划和水长期供求计!划相协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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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第十条 《 编:制城市供《水水资源开发利【用规划应当根据【。我,市情况?合理安排地》表水和地《下,水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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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一!条 编制城市【供水水资源开发利】用规划应当优先【保证城市生活用水】统筹兼顾《工,业,用水和其他各项【建设用?水
》 城市地下水!资源:由市水行政》主管部门《管理凡开采地下水】必须:经市水行政主管部】门批准并装表计量按!规定缴纳《地下水资源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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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第?十二条 由市、县!(市)?。政府协商提出—饮用水水源》保护区划定》方案报省政府—。批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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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, ,禁止向生活饮用水地!表水源一级保—。护区的水体排—放污水
》 禁止】在,生活饮用水地—表水源一级保护区】内从事旅游、游泳和!其他可能污染生【活饮用水体》的活动
》 —禁止在生活》饮用:水地表水源》一级:保护区新建、扩【建与供水《设施和保《护水源?无关的建设项目
! ? 在生活饮用】水地表水源一级保】护区内已设》置的排污口由—。县级以?上政:府按照?。国务院?规定的权《限责:令限:期,排除或限《期治理
— 对—生产饮用水地表水源!应当加强《。保护
》
《。 第十三条 做好!。昌江和南《河上游污《水,排放综合治理工作】确保水厂源水符【合国家饮用水水【源标准
》第三章 城—市供水工程管—理
第十四条 】 城市供水工—程的:建设应当按》照城市供水》发展规划《及其年度建设—计划进行《
》
, , 第:。十五条 《 城市供水工程的】。设计、施工应当委】托持有相应》资质证书的设计、施!工单位承担并遵守】国家有关技术标准】和规范禁《止无证或者超越【资质证书规定—的经营范围承—担城市供水工—程的设计、施工任务!。
《
: 第十六》条 城市供水工】程竣工后应》当按照国家》规定组?织验收未经验收【或者验收《。不合格?的不得投入使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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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 第十七条 城!市新建、扩建、改建!工程项目需要增【加用水的应当同【时制定?。节水措?施方案、配套建【设节水设施其工程】项目:总概算应当包—括供水工程建设【投资需要增加城市】公共供水《量的应当将其供水工!程建设投资》交付城市
供!水行政主管部门由】其统一组织》城市公共供水—工程建设
!
: 第十八条》 :在规定的城市公【共供水管《。。道及其附属设—施的地面和地下【的,安全距离防护范围内!按照各类技》术规范的要求—禁止建造《房屋和构筑物、埋】设线杆和各式电缆、!挖坑取土、堆放物】品、:种植乔木等危害城市!供水安全的活动【
【 在规定《的城市?公共:供水设施安全距离】防护范围内搭盖【棚亭种植花灌木和草!坪等应征得供水【企业的同意因城市】公,共供水设施》维修和工《程施工需要迁移【或,消除在原有城市【公共供?水设施规《。定的安全距离范围内!。的花:。。灌,木、草坪、修—建的:各,类设施、堆放的物品!供,水企业不负赔—。偿责任但在施—工前应通知有—关单位和个人
】第四:章 城市供水【经营:。管理
第十九条】 城市自来水【。供水企?业和自建设施对外】供水的企业必—须经资质审查—合格并取得》卫生许可证后经工】商行政管理》机关登记注册后【方可从事经》营活动资《质审查办法按国务】院城市?建设行政主管部门】规定
》
第—二十条? :城市自来水》供水企业应当—建立健全水》。质检测制度确—保城:。市供水的水质符合】国家规定的饮用【水卫生标准
】
第二十一!条 城市自来水供!。水企业应《当,按,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!管网测压点做好水压!监测:工作确保《供水管网的》。压力符合《国家规定的标—准(:高层建筑、局—部,高地:以及:对水压有特殊要【求的由?用户自行加压—解决)
《。
禁《止在:城,。市公共供水管道【上直接装泵》抽水
》
第二【十二条 城市自】来水供水企业应当保!持不间断供》水由于工程施工【设施维修《。等原因确需要—停,止供水的应经主管局!批准并提前2—4小时?通知用水单位和个】人因发生灾害或【者停电等《紧急:事故不能提前通知的!应当在抢修或事【故发生的同时通知用!。水单位和个人尽快】恢复正常供水—并报告主管局
!
》第二:十三条 《。 城市自来水供水!企业应当实行职工持!。证上岗制度具体办法!按建:设部会同人事—部制定的办法执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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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第二:十四条 《。 凡需新《装,、,改装、迁移》。供水设施的用户应】向供水企业提—出申请?单位用户并提—供接:水场地平面图、设计!。图,、用:水量等资料经审【查同意并办》妥规定的手续—。后由供水企业派员】进行接?水施:工工程?竣工经验《收,合格后方可供水【其,所需一切费用由用户!承担收费《标准按市、(—县、市)物价主管】部门核定的标准计取!
: 接【水工程需要破路和处!理障碍?物(如下水道、【煤气管道、电缆、】建筑物?等)时由用》户,向有关部门办理手】续并承担费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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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】五条 用水单【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各!级价格主管部门的】收费标准按时缴纳】水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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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《二,十六条? 用户对交—纳水费有《异,议的应当自接到【水,费缴纳通知单之【。日起7日内向供水】经营企业提出异议供!水经营企业应当自接!到异:议之日起7日—内核实并书面答【复用户?逾期未做答复的【视为异?议成:立
】 第二十七条 用!户应当节约用—水用户?应当使用国》家规定的节约—用水设施《禁止使?用国家已《明令淘汰的落—后,的耗水量高的工艺】设备:和产:品
!第二十八条》 严格按》照国:家质量技术监督【局颁布强制》检,定的:工作量器具强检形式!及强检适用范围表】规定的检《定规程执行》在用:贸易结算水周—期强制?检,定制度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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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第二十九—条 计量标准必】须按说明《书或计量《规程规定的要求使用!、,操作按用水类及【规格确定周期即【生活用水《DN15~2—。5mm为6年DN】32~50mm为4!年到期轮换工业【用水(含其它—类型用?水,),。。按周期采取检定【。DN15mm—。为5年DN20~】50mm为3年D】N80~100mm!为2年D《N150mm为1】年
!第三:十条:。 供?水企业应按计—量要求?加强对水表》的,管理定期维修—、,。校验当水表失常或】无法抄见时非用【户责任的当》月用水量按前3个】月平均月用水量或参!照往年同期》水量结合当前实际】用水情况会》同用户?商,。定;如?是,用户故意损坏按【前3个月平》均用:水量2倍《计收水费若》用,户,对水:表运转有异议可要】求检验水《表校验?结果超过误差标准】±5%的当月水费】按校验结果》。予以更?正符合标准的由【。用户交付校》验费收费标准按照国!。家、省价格主管部门!制定的?。标,准计收
】
: ,第三十一条 用户!用水应当实》行分类计量不同【用水:性质的用户共用一具!水表的按最高类别计!收水费或由供—。。。水企业按不》同性质用《水量确定比例收取水!费用户改变用水【性质必须经供水企业!同意:并办:。理,。变更手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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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》三,十二条 》市消防?。部门应随时统计【使,用,消防栓?的水量按月向—供水企业报送消防】。用水量?消防部?门生活及冲洗—。车辆用水应另行安】装计量水表非火警需!要不得启用消防栓】居民小区的消防栓应!装表:计费
【
第《。。三十:。三,条 禁止盗用或】。者转供城市公共【供水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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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【十四条 城市供水!应按供水成本—加税费加合理利【润的原则确定—水费标准居民生活】用水按保本微利的原!则定价实行分级加价!收费消防、环卫和】绿化用水按成本【价收费其它用水合】理计价
— 城市供水价格制】定由价?格主管部门》制定
》 ,第五:章 : ,城市供水设施的【建设和维护管理
】
第三十五条 】城市自来水供水【企业对其《管理:的城市供水的取【水口、泵站、输【。水管网?、进:户总水表、净(配)!水厂、公用水—站等设施应当定【期检查维修》确保安全《。运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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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十!。六条 《用水单位自行建设的!与城市公共》供水管?道,连接的户外管道及其!附属设施《必须经城市》自来水供水企业【验收合格并交其【统一管理《。后方可使用》
】第,三十七条 供水】企业:的公共?。供,水管道及其附属设】施两侧1米》以内不得堆》放物件、植树不得】。进,行有害供水管道【及,设施安全《的行为
【 , , :公共供水管道及【其附属设《施的地面和两侧(】口,径,。300毫米以下管】道两:侧各2米《内口径300—毫米以上《管道两侧《各3米内)》禁,止挖坑取土或者【修建:建筑:。物、构筑物
【。 修【建与:公共供水管道并行】或交叉的《地下管道及设施【应严格?。执,行城市?管,理设计规范的规定不!得危害供水管—道及其?附属设施的安全不】得影响供水管道及】其附属?设施的?使用、维护、检【修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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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十八!条 ?因工程建设确需改装!。、拆除或《者迁移城《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建!。设单位应当报经建】设局:批准到供水企业【办理手?。续并采取《相应的补救》措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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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第三十《九条 涉及城【。市公共供水设施【的建设工程开工前】建设单?位和施工单位—应当向城市供水企】业,或城建档案馆查【明地下?供水管?网情况施工影响城市!公共供水《安全的建设单位和】施工单位《应采取相应的保护】措施该保护措施应】经供水企业同意或】者由供水企业实施但!施工费用《由建:设单位和施工单位】。。承担
《
第四】十,条 ?禁止:擅自将?自建设?施供水管网系统【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!系统连?接因特殊《情况:确需连接《。。的必:须经:城市供?水行政主管部门【和卫生行政主—管部门批准并在【管道连接处采取必要!的防护措施
【 禁止产!生或者使用有毒有】害物:质的单位将》其生产用水管—网系统与城市—公共供水管网系统直!接,连接
!。 第四十一条 【 城市公《共供水设《施发生跑《水、漏水《事故供水企业接到】报告后?。应立即派人》抢修对影响抢修的其!它,设施供水《企业:可采取应《急措施抢修后及【时通知有关部门【公安、交通、市【政等: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!予,配合 《 :
《。 : 供水企》。业在抢修或维修供】水设施时应对—现,场采取必要的防护措!施道:路维护单位》接到:供水企业修复—的通知后应当—及时修复路》面
【 第四十二条【 供水《企业注册《水表及其以外—的城:。市公共供水设—施由供水《企业统一经》营管理供水企业【应当定期检查维修】注册水表以内的用】水设施由用户(房屋!产权单位或产权【人,)负责维修管理【
— 第四《十三条 由于特殊!原因用?户,自行投资铺设的输水!管道、计量水表及】其它表外设》施竣工?后经供?水企业同意联网均应!移交供水企业统一管!理、使用和维修计量!。水表以后的供水【设,施产:权属用户由用户维修!管理计量《水表和表箱》由用户负责保护【水表由供水企业【。负责正常《维修、校《验但费用由用户承】担
第六章 罚!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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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四十四条 【 城:市自:。来水供水企业或【者自建设施》供水:企业出现下列—情况:之一的由城市—供水主管部门责【令改正可以依—法处以罚款情节严】重的:报经县级以上行政】。政府批准可以停【业整顿对负》有直接责《。任的主管人员—和其他直接责—任人员其所在单位或!者上:级机关可以》。给予行政处分
】 《 (一《)供水水质、水压不!符合国?家规定标准的
! 》(二)擅自》停止供水或》者,不履行停水通知【义务的
】 , (三《)未按照规》定检修供《。水设施?或者在供水设—施发生故障后未及】时抢修的
】
《第,四十五条《 违反本规—定有:下列行为之》一的:由城市?供,水行: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!违法行为《可以依法处以—罚款对负有直接【责任的主管人员【和其:他直:接责:任人员其所在单位】或,者上级?机关可以给予—行政处分
【 : (一)无证或!者超越?资质证书规定的经营!范围进行《城,市供水工程的—设计或者施工—的
》 (二)【未按:国家规?定的:技术标准和范围进行!城市:供,水工程的《设计:或,者施工的《
】(三)违反城市【供水发?展规划及其》年度建设计划兴【建城市供水工程【的
:
【第,四十六条 违反】本规定有下列行【为之一的《由城市供水行政主】管部门或《者县:(市)建设行政【管理部门责令限期】改正可以依》法处以罚款
】 , 《(一)盗用供—水的责令《其限期改正
【 《 (?二)擅自转》供公:。共,供水的?责令其限期改正
】
, : (三)阻】挠或者干《扰供水设施抢—修工作的责令其改】正有:前款所列行为之【一情节严重的经市或!者县(市)政府批准!可以在一定》时间内对其停—止供水
! 第四十七条【 违反本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】一的由城市供水【行政主管《部门:或其授权的单位责令!限期改正《
(!一)用户应在规定时!间交:付水费?逾期按每日》。加缴1?%的:。滞纳金(不足—0.5的按0.5元!计收)拖欠》3个月不交费的供水!企业有?权暂时停止》对其供水直》至缴清水费
【 ,。 ?。 :(二)私自》移,动、拆除、损坏【、窃取公共供水管】道及其附属设施【的
】 (三)在规—定的公共《供水管道及》其附属设施的安全保!护范围?内进行?危,害供水?设施安全活动—
,。
【(四)擅自启用市】政消防栓《或破坏市政消防栓
!
: 》(,。五)直接《。在公共?。供水管?道,上接装水泵抽—水
? (【六)擅?。自将自建设施—供水管网系统—与公共?供水管网直》接连通
》 》。。 ,(七)使用》或,产生:有毒、有害物质的】单位将其生产—。用水管?道与公共《供水管道直》接连通?
? 》有上述第一》项、第二项、第五】项、:第六项、第七项行】为情:节严重的《经城:市供水行政主管【部门批准供水企【业还可以在一定时间!内对其停《止供水
! 第四十》八条 《有下列?行为之?一的由?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!罚构成?犯,罪的依法追》究刑事责任
! 《(一:)盗窃城市公共【供水设施的》
《 : (二)破坏城】市,公共供水设施造【成严重危《。害的
》。 (三)】阻,碍供水管理机—构工:作,人员依法执行公务】或阻:挠供水企《业工作人员》抢修、维修、施【工、:验表:、,收费等正常经—营活动的
!。
第四十—九条 建设工程施!工,。危害城市公共—供水设施《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!。管部门责令停止【。危害活动造成损失的!由责任方依法赔偿】损失对负有》直,接责任的主要人员和!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其!。所在单?位或者上级》机关:可以给予行政处【分
—
: 第:五十:条 城市》供水行政主管部门】的工作人员》玩忽职守《、滥:用职:权、徇私舞弊—的由其所在单位或】者,上,级机关给予》行政处分构成犯罪】的依法追《究刑事责《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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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》五十一条 》 ,当事人对行政管理部!门的具?体行为不服的可以依!据中华人《民共和国行政复【议法和?中,华人民共和国行【政,诉讼法的规定向【行政管?。理部门的同级政【府或其上级主管部】门申请行政复议【。或向人民法》院提起?行政诉讼
》
第七章 》 附则
第五【十二条?。 本市《。辖区内发《。生重特大水》污染事件的依照有关!程,序,启,动,。景德镇?市城市供水系统重】大事故应急预—案
《
第五十】三,条, 本规《定具体应用》中,的问题由市建设【。局负责解释
【
第五十!四条 本规—定自2?006年 1月 】1日起施行
【