景德】。镇市供水《管理:规定:
景—德镇:市人民政府关于【印发景德《镇市供水《管理规定的通知
!。。 景府发[2【。006?]7:号
?各县(市《。、区)人民政府【市政府各部门市直】有关单位
】
?
景德镇《市供水管理》规定已经2005】年,12月28》日市政府第42次】常务会议《审,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!望认真遵照》。执行
二OO六年!元月十七日》
第一《章 总则
第】一条 为》。了加强城市供水【。管理发展城市供水】事业保障城市生【活、生产用水—和其:他各项建设》。用水:根据中华人民共【和国水法、》国务院城《市供水条例、城市节!约,。用水:管,理规定和江西省城】镇供水管理暂行【办法结合我市实【。际情:况制定本规定—
第!二条 本规定所】称,城市供水是》指城市公共供—。水和自建设施供【水
【 本规《定所称城市公共供】。水是指城市供水企业!以公共供水管道【及其附属设施向单位!和居民的生》活、生产和其它【各项:建设:。提供:。用水
】 本规定所称【。自建设?。施供水是指用水【单位以其《自行建设的供—水,管道及其附属设施】向本单位和居民提供!的生活、生》产和其他《各项建设用水
!
第三条 ! 凡本行政》区域内从事城市【供水工作的企业和使!用城市供水的用户必!须遵守本规》定
!第,四条 城》市供水工作实行开】发水:源和计?划用:水、节约用》。水相结合《的原则
《
第五!。条 市政》府,实,行,有,利于城市供水—事业发?展的政?策,将供:。水,事业纳入《国民经?。济和社会发展—计,划鼓励城市》供水、?节,约用水科学技术【。研究推广先进—技,术,提,高城市供水、—节约用水《的现代化水平
】
》 第六条 市【建设局?主管全市行政区域内!的城市供水》工作
】 县(市)建【设局主管本行政区】域内的城《镇供水工作》
?
第—七,条 对在城市供】水、节约用水工作】中做出显著》成绩的单位和个【人给予奖励
第】。二章: 城市供水水源】管理
第八条 】 市、县(市)政】府,应组织城市规划和】供水:行政主管《部门会同《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地!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!等共同编制城市供水!水资源开发利用规划!作为城市供水发展规!划的组成《部分纳入城市—总体规划
》
【第,九条 编制城市】供水水资《源开:发利用规划应当从】城市发展的需要【出发并与水资源统筹!规划和水长期供求计!划相协调《
》
: 第十条 编制】城市供水水资—源开发?利用规?划应当根据我—市,情况合理安排地表水!和地下水
—
第十】一条:。 :编制城?市供水?水资源开发利用规】划应当优《先保证城市生—活用水统《筹兼顾工业用水【和其他各项建—设用:水
:
城】市地下水资》源由市水行政主管部!门管理凡开》。。采,地下水必须经市水】行,政主管?部门批准并装表【计量:按规定缴纳地—下水资?源费
》
第—十二:条 由市、县【(市)政府》协商提出饮用水水源!保护区划定方—案报省政《府,批准
—。 禁止向生】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一!级保:护区的?水体排放污》水
【 禁止在生活饮】。用水地表水》源一级保护区内【从事旅游、游泳【和其他可《能,污,染生活饮用水体的活!动
》 禁止在生活!。饮用水地表水—源一级保《护,区新建、扩建与【供水设施《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!。设项:。目,
: 》 在生?活饮用水《地表:水源一级保》护,。区内已设置的排污口!由县级以上》政府按照国》务院规定的权—限责令限期排除或】限,。期治理
》 对【生,产,饮用水地表》水源应当加强—保护
《
—第十三?条 做《好,昌江和南河上游污水!排,放综合治理》工作确?保水厂?源水符?合国家饮用水水【源标准
第三【章 城市供水工】程管理
第十四条! 城市《供水工?程,的建设应当按—。照城市供水发展规】划及其年度建—设计划进《行
》。
第》十五条 城市供水!工程的设计、—施工应当委托持有相!应,资质证书的设计、】施,工单位承《担并遵守国》家有关技术标准和】规范禁止无证或者】超越资质证书规定的!。。经营范围承》担城市供水工程的设!计、施工任》务
》
: :第十六条 城市】供,水工程?。竣,工后应当《。按照国家规》定组织验《收未经验收或者【验收不合格的不得】投入:使用
】 第十《七条 城市—。新建、扩《建、改建工》程,项目需要《增加:用水的?应当:同时制定节水措施方!。案、配套建》设节:水,。。设施:。其工:程项:目总:概算应当《包括供水工》程建设投资需—要增加城市公共供】水量的应当将—其供水工程建设【投资交付城市—
供水行政主!管部门由其统一【组织城市公共供水工!程建设
—。
第—十八条 《 在规定的》城市公共《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!施的地面《和地下的安全距【。离防护范围》内按照各类技术规范!的要求?禁止建造房屋和构筑!物、埋设线》杆,和各式电缆、挖坑取!土、堆放《物品、种《植乔木等《危害城市供水安【。全的活动
— , , 《在规定的城市公共】供水设施安全距【离防护范《围内搭盖棚亭种【植花灌木和》草坪等?应征得供《。水企业的《同意因城《市公共供水设—施维修和工程—施工需要迁》移或消除在》原有城?市公共供水设—施规定的安》全,距离范围内的—花灌木、《草,坪、修建的各—类设:施、堆放《的物品供水企业不】负,赔偿责任但》在施:工,前应通知有关—单位和个《人
第《四章:。 城市供水—经营:管理
第十九条 !。 城市自《来水:供水企业《和自建?设施对外供》水,的企业必须》经资:质审查合格并取得卫!生许可证后经工商】行,政,管理机关《登记注册《后方可从《事经营活动资—质审查?办,法按国务院》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!门规定
】
第《二十条 城市【自来:水供水企业应当建】立健全水质检测制】度确保城市供水的水!质符:合国家?规定的饮用》水卫生标准
!
,
第二十—一条 城》市自来水供水企【业应当按《。照国家有关规定【设,。置管网测压点做好水!压监测工作》确保:供水管网的压力【。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!(,高层建筑、局部高地!以及对水压有特殊要!求的由用户》自行加压解决—)
《 禁止在城市—公共供水管道上直接!装,。泵抽水
《
,
》 第二十二条 【 ,城市:自来水供水企业应】当保持不《间断供水由于工程】。施工设施维》修等原因确需要停止!供水的应经主管【。局批准并提前—24小时通知—。用水单位《。和个:人,因发生灾害或者停电!等紧:急事故不能提前通】知的应当在抢—修或事故发生的同时!通知:用水单位和个人尽】快恢复正常供水并】报告主管《局
《
第二【十三条? 城市自—。来水供水企业应当】实,行职工持《证上岗制度具体办】法按建设部会—同人事部制定—的办法执行
】
第二十】。四条 《凡,需新:装、改装、迁移供水!设施的用户应向供水!。企业提出《申,请单位用户并提供接!水场地平面图、设计!图、用水量等资料】经审查同《意并办妥规定的手续!后由供水企业派【。员,。。进行接水施》工工程竣《工经验收合》格后方可供水其【所需一切费用—。由用户承担收费标准!按市、(县、市【)物价主《管部门核定的—标准计取
— ? 接水》工程需?。要,破路和?处理障碍物》(如下水道、煤【气管道?、电缆、建筑物等】)时由用户向有【。关部:门办理手续并承担】费用
《
第二】十五条 》用水单位和个人应】当按照各《级价格主《管部门的收费—标准按时缴纳—水费
—
: 第二《十六条 《 用户对交纳—水费有异《议,的应当自接到水费缴!纳,通知单之日起—7日内向供水经营】企业提出异》议供水经营》企业应?当自接到《异议之日《起7日内核实并书】面答复?用户逾期《未做答复《的视为异议成—立,
【 第二十《七条: 用户应当节约用!水用:户,应当使用《国家规定的节约用】。水设:施禁止使用国家已明!令淘汰的落后—的耗水量高的工艺设!备,和产品
—
第—二十八条 —。严格按照国》家质量?技术监督局颁布【强,制,检定的工作量器【具强:。检形式及《强,。。检适用范围表规定的!检定:。规程执行《在用贸易《。结,算水周期强制检【定制:。度
》
: 第二十》九条 计量—标准必须按说—明书或计量规程规定!的要求?使用、?操作按用水类及【规,格确定周期即生【活用水D《N15~25mm】为6:年DN3《2~50mm—为4:年到期轮换》工业用水(含其【它,类型用水)按周【期采取?检定DN15m【m为5年DN20~!50:mm为3年D—N80~10—0mm为2》年DN150—mm为1年
—
《
第三十条 !供水企业应按计【量要求加强》对水表的管理定期】维修、校《验当水表失》常或无法抄》见,时非用?户责任的当月—用,水量按?前3个月平均月用水!量或参?照往年同《期水量?结合当前实际用【水情况会同用户商定!;如是用户故意损】坏按前3个月平【均用水量2倍—。。计收:水,费若用户《对水表运转有—异议可?要求检验水表校验结!果超:过误差标准±5%】的当月水费按—。校验结果予以—更正符合标准的【由用户交付校—验费收?费标准按《照国家、省价格主管!。部门制定的标—准计收
《
?
《第三十一条 — 用户用水应当实行!分类计量不同用水】性质的用户共—用一具水表的按最】高类别?计收水费或由供水企!业按不同性》质用水量确定比例】收取水费用户改变】用水性质必须经供】水企业同意并办理变!更手续
—
:
第三十—。二条 市消防部门!应随:时,统,计使用消防栓的【水量按月《向供水?企业报?送消防用水量—消防部门生活及【。冲洗车?。辆用水应另行安装】计,量水:表非火警需要—不得启用消防—栓居民小区的—消防:栓应装表计费—。
《
第三—十三条? 禁?止盗用或者转供城】市公:共供水
【
第三十四】。。条 城市供水【应按供水成本加税】。费加合理《利润:的原:则确定水费标准【居民:生活用水按保—本微利的《。。原则:定价实行分级—加价收费《消防、环卫和绿化用!水按成本价收费【其它用水合理—计价:。
城市—供水价格《制定由?价格主管部门制定
!
第五章 【 城市供水》设施的建设和维【护管理
《
第三十五条—。 城市自来—水供水企业对其【管理的城市供水【的取水口、泵站、输!水管网、进》户,总水表、净(配【)水厂、公用水【站等设施应当定期检!查维修确《保安全运行
!
《第三十六条 — 用:。水单位?自行建?设的与城市公—共供水管道连接的户!外管道及其附属设】施必须经《城,市自来水供》水企业验收合格并交!其统一管《理后方?可使用
》 ,
第—三十七条 供【水企业的《公共:供水管道及其—附属设施两》侧1米以内不得堆】放物:件、植?树不:。得进:行,。有害供水管道—及设施安全的行为】
,
: 公共供】水,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!地面和?两,。侧(口径3》00毫米以下管【道两侧各2米—内口径3《00:毫米以上管道两侧】各3米内)》禁止:挖坑取土或者—修建建筑物、—。构筑:物
!修建与公共供—水管道并行或交叉】。的地下?管道及设施应严格】。。执行城市管理—设计规范的规—定不得危害供水【管道及其《附属设施《的安全不得影—响供水管道及其【附属:设施的使《用、维?护,、检修?
》
?第三十八条 【因工程建设确需改】装、拆除或者迁移城!市公共?供水设施的建设单位!应当报经建》设局批准到供水【企业办理手续并【采取相应的补—救措施
《。
《
第三十九条 ! 涉及城市》公共供?水设施的建设工【程开工前建设单位】和,施工单?位,应当向城《市供水企业或城建档!。案,。馆查明地下供—。水管网?情况施工影响城【市公共?供水安全的》建设单位和施工【单位应采取相—应的保护措》施该保护措施应经供!水企业同意或者由供!水,企业实施但施工费用!由建设单位和施工】单位承担
》
?
第四十条】 禁止擅自将自建!设施:供水管网《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!管网系统连接因【特殊:情况确需连接的必】须经城市供水行【政主管部门》。。和卫生行《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在!管道连接处采取必】要的防护措施
】 禁【止产生?或者使?用有毒有《害物质的《单位将其生产用水管!网系统?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!系统:直接连接
】
? 第四十一条— 城市《公共供水设施—发生跑水、漏水事】故供:水企业接到报告后】应立即派人抢修【对影响抢修》的其它设施供水企业!可采取应急措施【抢修后及时通知【。有关部门公安、交通!、市政等有关行政】管理部门应》。予配合 【
《 供水企【业在:抢修或维修供—。。水设施?时应对现场采—取必要的防》。护措施道路维护单位!接到供水企业修复】的通知后应当—及时:修,复,路面
?
》 第?。四十二条 供【水企业注册水表【及,其以外的城市—公共供?水设施由供水企业】。。统一:经营管理《供水企业应当—定期检查维修注册】水表以内的用水设施!由用户(房》屋产权单《位或产权人》)负责维修》管理
【
第四》十三条? :由,于特殊原因用户【自行投资铺设的【输水管道、计量水】表及其它表外设【施竣工?后经供水企》业同意联网均—应移交供水企业统一!管理、使用》和维:修,计量水表以后的供水!。设施产权属用—户由用户维》修管理计量水—表和表?箱由:。用户负?责保护水《表,由供水企《。业负责正常维修、校!。验但费用由用户承】担
第六》章 罚则》
第四十》。。四条 城市自来】水供水企业》。或者自建《设施供水企业出【现下列情况之—一的由城市》供水主管部》门责令?改正:可以依法处以罚款】情节严?重的报经县级以【上行政政府批准可以!停业整顿《对负有直接责任的】。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!责任人员《其所在?单位或?者上级机关可以给】予行政处分
—
— (一?)供水水质、水压】不符合国家规定【标准:的
【。 (二《。)擅:。自,停止供水或》者不履行停》。水通知义务的
】 (【三)未按照规定【检修供水《设施或者在供水设施!发,生故:。障后:。未及时抢修的—
第!四十五条 》 违反本规》定,有下列行为之一【的由城市供水行【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!违法行为可以依法】处以罚款《。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!管人员和其他直接】责任:人员其所在单位或】者上级?机关可以给予行政】处分
】。 (一)无—证或者超越资质证】书规定的经营范围进!行城: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或!者,施工的
【 (》二)未按国家规定】的技术标准和范围】进行城市供》水工程?的设:计或者施工》的
【 (三)违—反城市供水发展【规划及其年》度建设计划兴建城】市供水工程的
】
》 第四?十,六条 违反—本,。规定有下列行为之】一的由城市供水行】政主管部《门或者县(市—)建设行政管—理部门?责令限期《。改正可以依》法处:以罚款
— (一【)盗用供水》的责令其《限期改正《
,
(二!),擅自转?供,公共供水的责令其】限期改正《
,
— ,(三)阻挠或者干】。扰供水设施抢修工作!的责令其改》正有前?款所列行为之—一情节?严,重的经市或者县(市!)政:府批准可以在一定】时,间,内对:其,停止供水
】
: 第四十七条 !违反本规《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!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!部门或其授权的单位!责令限?期改正?
? 《。 (:一)用户应在规定时!间交:付水费?逾期按每日加缴【1%的滞纳金(不】足0.5的》按0.5元计收【)拖欠?3个月不《交费的供《水企:业有权暂时》停止:对其供水直至—缴清水费
— , (—。二)私自移动、【拆除、损坏、窃取】公共:供水:管道及其附》属设施的
》
— (三)在规—定,的公共供水管道及其!附属设施的安—全保护范围》内,进行危害供水设施】安全活动
—。 , (四【)擅自启用市政消】防,栓或破?坏市政消防栓—
《 (五)直】接在公共《供水管道上接装【水泵抽水
— (六)!擅自将自建设—施供:水管网?系统:与公共供水管网【直接连?通
【 ,。 (七)使用或【产生有毒、有—害物质的单位将其】。生,产用水?管道与公共供水管】道直接连通
—
有】上述第?一项、?第二项、第五项、第!六,项、第七项》行为情节严重的经城!市供:水行政主《管部门批准供水【企,业还可?以在一?定时间内对其停止】供水
【
第四十八条】 有下列行为【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依!法予以处罚构成犯】罪的依法追究—刑事责任《
】(一)盗窃城市【公,共供水设《。施的
《。。。 , : (二)—破,坏城市公共》供水设施《造成:严重危害的
! 《(三)阻碍供水【管理机构《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!务或:阻挠供水企业—工作人员抢修—、维修、施工、【验表、收费等—正常经营活动的
】
第四!。十九:条, 建设《工程:施工:。危害城市公》共供:水设施的《由,城,市供水行政主管部】门责:令停止危《害活动造成》损失的由责任方依】法赔偿损失对负【有直:接责任?的主要?人员和其他》直接责任人员其【所在单位《或,者,上级机关《可以给予行》政,处分
》
第五【十条 ? 城市供水》行,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!员玩忽职守、滥用】职权、徇私舞弊的由!其所在单位或者【上级机?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!犯罪的依《法追究刑事责任
】。
》 第?五十一条 —当事人对行》政管理部门的具【体行为不服的可以】。依据中华人民共【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!华人民共《和国行政《诉讼法的规》定向行政《管理部门《的同级政府或其【上级主?。管部门申请行政【复议或向人》民法院提《起行政诉讼
—
第七章 附【则
第五十二【条 本市》辖区内发生重—特大:水污染事件》的依照有关程—。序启动?景德镇?市城市供水系统重】大事故应《急预案
》 :
,
第五》十三条 本—规定具体应用中【的问题由市建—。设局负责解释
】
第【五十四条 本规定!。自2006》年 1月《 1日?起施: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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