景德】镇市供?水管理规定
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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景德镇市人—民政府关于印发景】德,镇市供水管》理规定的通》知
:
: 景府发[20【0,6]7号
各【县(:市、区)人民政【府市政府各》部门市直有关单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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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。
景德镇市供】水管理规《定已经2005年1!2,月28日市政府【第42次常务会议】审,议通过现印发给你】们望认真《遵照执行
—二OO六年》元月十七日
【第一章 》总,则
第一条 【 为了加强城市【供,水管理发展城市供】。水事业保障城—市生活、生产用水】和其他各项建—设,用水根据中》华人民共和国水【法、国务院城市供水!条例、城市节约用水!管理规定和江西【省城:镇供:水管:理暂行办法》结合我市实际—情况制定《本规: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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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》条 本《规定所称城市供水】是指城市公共—供水:和,自建设施供水
! 本规【定所称城《市公:共供水是指城市供水!。企业以公《共供水管道》及其附属设施—向单位和居民的生活!、生产和其它各【项建:设提:供用:水
《 《 本规定所称自【建设施供水是指用】水单位以《其自行建设的—供,水管道?及其附属设施向本单!。位,和居民提供的生活、!生产和?其他各?项建设用水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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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。
第三条— 凡本《行,政区域内从事城【市供:水工作的企业和【使用城市供水的用户!必须遵守本规定【
【 第四条 —城市供水工》作实行开发》水源和计划用水、】节约:用水相结合的原则
!。
第五!。条 市政府实【行有利于城市供水事!业,发展的政策》将供水事业纳入国民!经济和社会发—展计划鼓励城市【供水、?。。节约用水科学—技,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!提高:城市供水、节约【用水的现代化水【平
》
第六条【 , 市建设局主—管,全市行政区域内的城!市供水工作
】 县(【市)建设局主管本行!政区域内的》城镇供水工作
】
《 , 第七条 对在】城市供水、节约用水!工作:中做出?显著成绩的》单位和个人给—予奖:励
第二章 】。城市供水《水源管理
》。
第八条 市、县!(市)政府应—组织城市规划和供水!。行政主管部》门会同水行政—主管:部门和地质矿产【行,政主管部门等—共,同编制城市供水水资!源开发?利用规划作为城市供!水发展规划的组【。成部分纳《入城市总体》规划
《
第【九条: , 编:。制城市?供水水资源开发【利用规划《应当从城市发—展的需要出》发并与水资源统筹】规划和水长》期供求?计划相协调》
— :第十:条 编制城市供水!水资源开发利—用规划?应当根据我市情况】合理安排地》表水和地下水—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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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【十一条?。 编制城》市供水水资源开发利!用,规划应当《优先保证《。城市生活用水统筹】兼顾工业用水和【其他各项建设用【水
《 城市地】下水资源由市—水行政主管部门管】理凡:开采地下水必—须经:市水行?政,主管部门批准并装】表计量?按规定缴纳地下【水资源费
—
《 , 第十二条 【由市:、县(市)》政,府协商提出饮—用,水水源保护区划定方!案报省?。政府批准
【 禁止向】生活饮用水地—表水源?一级保?。护区:的水体排放污水【
】禁止在生活》饮用水地表水源【一,级保护区内从事旅游!、游泳和其》他可能污染》生活饮用水体的活动!
《 禁止—在,生活饮用水地表水】源一级保护区新建、!扩建与?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!无关的建《。设项目
— : 在生》活饮用水地表—水,源一级保护》区内已设《置的排污口》由县级以上政—。府按照国《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!限期排除或限期治】理
!。对生产饮用水—地表水源应当—加强保护
】
,
第十三—条 做好昌江和南!河上游污水排放【综合治理工作—确保水厂源水符合国!家,饮,用水水源《标准
第三章 】 城市供《。水工程管《理
第十四条 】 城:市供:水工程的建设—应当按照城市供水】发展规划及其—。年度建设计划进【行
!第十:五条 城》市供水?工程的设计》、,。施工应当委》托持有相应资质【。证书:的设计?、施工单位》承担并遵守国家有】关技术标准和规【。范禁止无证或者超越!资质证书规定—的经营范围》承担城市《供水工程的设计、施!工,任务
—。
第》十六条 城—市供水工程》竣工后应当按照【国家规定组》织验:收未: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!格的不得投》。入,使用
?
《
第《十,七条 城市新建】、,扩建、改建》工程项目需要增【加用水的应当同时】制定:节水措施方案、【配套建设节水设施其!。工程项目《总概:算应当包括供水【工,程,建设投资需要—增加城市公共供【水量的应当将其供】水工程建设投—资交付城《市
供水【行政主管部门由其】统一组织城市—公共:。供水工程建》设
【 :第十八条 在【规定的城《市公共供水管—道及其?附属设施的地—面和地下的》安全距离防》护范围内按照各【类技:术规范的《要求禁?止建造房屋和构【筑物、埋设线杆和】各式电缆、挖坑取】土、堆放物品、【种植乔木《等危:害城市?供水安全《。的活动
】 在规定的城市!公共:供水:设施安全距离—防护范围内搭盖棚亭!种植花灌木和—草坪:等,应征得供水企业的】同意因城市》公,。共供水设施维修和工!。程施工需《要迁移或《。消除在原有》城市:公共供水设施—规定的安《全距离?范围内?的花灌木《、草坪、修建的各类!设施、堆放的—物品供水企业不负赔!偿,责,。任但在施工前—。应通知有关单—位和个人《
第四章 城】市供:水经营?管理
第十—九条 城市自【来水供水企业和自】建设:施对外供水》的企业?必须经资质审查合格!并取:得卫生许可证—后经工商行政管理】机关登记注册后【方可:。从事:经营活动资质审查】办法:按国务院《城市建设《行政主管部》门规定
! 第二十条 】城市自来水供水【企业:应当建立健全—水,质检测制度确保城市!供水的水质符合国】家规定的饮用水卫】生,标准
《
》 ,第二:。十一条? 城市自来水【供水企?业应当?按照国家有关规定】设置管网测压点做好!水压监测《工作:确保:供水管网的压力【符,合国家规定的标准】(,高层建筑、局部高】地以及对水压有特】殊要求的由用户自】行加:压解决)
禁!止在:城市公?共供水管道》上直接装泵抽水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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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, ,第二十二条》 城市自》。。来水:供水:企业应当保》。。持不间断供水由于】。工程施工设施维修】。等原因确需》要停止供水》的应经主《管局批准并》提前24《小时通知用》水单位和个》人因:发生灾害或者停电】。。等紧急?事,故不能提前》通知的应当在抢修或!事故发生的同时通】知用水单《位和个人《尽快恢?复正:常供:水并:报告主管《局
? ,。
《 第二十三》条 城市自【。来水供水企业应当实!行职工持证上岗【制度具体办法按建设!部,会同人事《部制定的办法执【行
】 第二十四条 凡!需新装、《改装、迁移供水设施!的用户应向供—水企业提出申请单】位用户并提供—接水场地《。平面图、设计图【。、用水量等资料【经审查同意并—办,妥规定的手》续后由?供水企业派员进【行接水施工工—程竣工经验收合【格后方?可,供,水其所需《一切费用《由,用户承担收费标准按!市、(县、》市)物价主管部【。门核:定的标?准计取
! , 接:。水工程需要》破路和处理障碍物(!如下水?道、煤气管》道、电?缆、建筑物》等)时由用户向有关!部门:办理手续《并承担费用
!
第二十【五条 用水单位和!个人应当按》照各级价格》主管部门的》。收费标?准按时缴《。纳水费
》
第【二十六条 》。 用户对交纳水费】有异议的应当自【接到水?费缴纳通知单之日】起7日内《向供水经营企业提】出异议供《。水经营企业》应当自接《到,异议之日起7日内核!实并书?面答复?。用户逾?期未做答复的视【为,异议成立
】
第二十七条! 用户《应当节?约用水用户应当使用!国家规定的节约用水!设施:禁止使用《国,家已明令淘汰的落后!的耗水量高》的,工艺设备和产—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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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!八条 严格按照国!家质量技术》监督局颁布强制【。检定的工作量—器具强检形》式及强?检适用范围表规定的!检定规程执行在用贸!易结:算水周期《强制检定《制度
》 ,
第二十【九条:。 :计量标准《必须按说明书或计】量规程规定》的要求使用》、操作按《用水类及规格确【定周期即《生活用水DN—15~25mm为6!年DN32~5【0mm为《4年到期《轮换工业《用水(含其它类型】用水)按周期采【。取检定?DN15mm为【5年:DN2?。0~50mm—为3年D《。N80~1》0,0mm为《2年DN《150mm为—1年:
《
第三十【条 供水》企业应按计量要求】加强:对水表的管》理定期维《修、校验《当,。水表失常或无—。法抄见时非》用户责任的当—月用水量按》前3个月《平均月用水量或【参照往年同期—水量结合当前—实际用水情》况会同用户商定【;如是用户故意损坏!按前3个月平均用水!量2倍计收水—费若:用户对水表运转【有异议?可要求检验》。水表:校验:结果超过误差标准±!5%的当月水费按校!验结果予以更—正符合?标准的由用户—交付校验费收费标】准按照国家》、省价格主》管部:门制定的标准—计收
! 第三十一》条 : 用户用水应当【。。实行分类计量不同】用水性质《。的用户?共用一具水表的按】最高类别计收水费】或,由供水企《业按不同《性质用水量确定【比例收取水费用户改!变用水性质必—须经供水《企业:同意并办理变更手】续
《
第三十】二条 市消防【部门应随时统计【。使用消防栓的水量按!月向供?水企业报送消防用】水量消防部》门生:活,及冲洗车《辆用水应另行安装计!量水表非火警需要】不得启?用消防栓居民—小区的消防栓应装表!计,费
【 第三《。十三条 禁止盗用!或者转供城市公共】供水
《。
第三】十,四条 城市供水】应按供水成本加税】费加合理利润的原则!确定水费标准居民生!活,。用水按保本微利【的原则定价》实行分级加价—收费消防《。。。、环卫和绿》化用水按成本—价收费其《它,用水合理计价
【
城《市,供水价格制定—。由,价格主管部门制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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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《五章 城市供【水设施的建设和【维护管理
第三】十五条 《。 城市?自来水供水企—业,对其管理的城市【供水的取《水口、泵站、输水管!网、进户总水—表、:净(配)水厂、公用!水站等?设,施应当?定期检查维修—确保:安全运行
!
, 第三十六—条 用水单位自行!建设的与《城市公共供》水管道连接的户【外管道及其附属【设施必须经城—市自来水供水—企业验收合》格并交其统一管理】后方可使用
【
第三十!七条 《供水企业《的公共?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!施,两侧1米以内—不,得堆放?物件、植树不得进】行有:。害供水管道及设【施安全的行为
】 公共供!水管道及其附属【。设施的地面和两侧(!口径3?00毫?米以下管道两侧各2!。米内口?。径300毫米以【上管道两《侧各3米内)禁止】挖坑取?土或者修建建—筑物、构筑物
! 》修建:与公共供水管—道,并行或交叉的—地下管道及设施【应严格执行》。城市:管,。。理设计规范》的规:定不得?危害供水管道及其附!属设施的安全不【得影响供水管道【及其附属设施的【使用、维护、检修
!
— 第三十八条— , 因工程《建设确需改装、拆】除或者迁移城市公】。共供水?设施的建设》单位应当报》经建:设局批?准到供水企》业办理手《续并:。采取相应《的补救措施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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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十九!条 涉及城市【公,共供水?设施的建设工程开】工前建设单》位,和施工单位应—当向城市供水企业】或城建档案馆—查,明地下供水》管网情况施工—影响:城市公共供水安全】的,建,设单:位和施工单位应采】取相应的保护—措施:该保护措《施应经供水企业【同意或者由供水企业!实施但施工费—用由建设单》。位和施工单位承担
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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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第,四十条 禁—止擅自将自建—设施供水管网系统】与城市公共供—水管网系统连接因特!。殊,。情况确?需连接的必须经城市!供水行政主管—部门和卫生行政【主管部门批准并在】管,道连接处采取必要】的防护措施
! : 禁止《产生或者使用有毒】有害物?质的:单位将?其生产用《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!共供水管网》系统直接连接
! ,
第四十【一条 ? 城市公《共,供水设?施发生?跑水、漏水》事故供水企》业接到报告后应立即!派人抢修对影响抢】修的其它设》施供水企业可采取应!。急措施抢修后及时通!知有:关部门公《安、交通、市政【等有关行政》管理部门应予配【合
! 供水企业】在抢修或维修供【水设施时应》对现场采取必要的】防护措施道》路维护单《位,接到供水企业修复】的通知?后,应当及时修复路面】
,
第四!十二条 供水企】业注册水《表及其以外的城【市公共供水设施由】供水企业统一经营】管理供?水企业?应当:定期检查维》修注册水表以内的用!水,设施由用户(—房屋产权单》位或产权人)负责】维修管?。理
】 第四十三条 【 由于特《殊原因用户自行【。投资铺?设的输水管道、计量!水表及其它表外【设施竣工后》经供水企业》同意联网均应移交】供,水企业统一管—理,、使用和维修计【量水表以后的供水设!施产权?属用户由用户维修管!理计:量水表和表》箱由用户负》责保护水表》由供水企业负责正】常维:修、校?验但费用由用—户承:担
第六章 】罚则
《第四:十四条 城市自来!水供水企业或—者自建设施供水企】业出现下列情况之】一的由城《市供水?主管部门《责令改?正可以依法处以罚】款情节严《重的报经《县级以上行政政府批!准可:以停:业整顿对《负有:直接责任的主—管人员和《其,他,直接:责任人员其所—在单位或者》上级机关可以给予】行政处分《
: (一)!供,水水质、《水压不符《合,。国家:规定标?准的
》 : ?(二)擅自停止【供水或者不履—行停水?通知义务《。。的
【。 (三)》未按:照规定检修》供水设施或者在【供,水设施发生故障后未!及时抢修的
】
第—四十五?条 违反本规定有!下列行?。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!行政主管《部门:责令停止《违法:行为可以依法处以罚!款对负有《直接责?任的主管《人员和其他直接【责任人员其所在单位!或者上级机关—可以:给予行政处分
】 (一】)无证或者超越【资质证书规定的【经营范围进行—城市:供水工程的》设计或者施工的【
【 (二)未按国家规!定的技术标准和范围!进行城?市供水工《程的设?计或者施《工的:
《 (三)违反!城市供水《发展:规,划及其?年度建?设计划兴《建城市供水工程的
!
:。
》第四十六《条 违反本—规定有下列行为之】一的由?城市供水行政主管】部门或者《县(市?。),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责!令限期改正可—以依法处以罚款【
】(一)?盗用:供水的责令》其限:期,改正
】 (二)擅—自转供公共供水的责!。令其限期改正
! (三)】阻挠或者《干扰供水《设,施抢修工《作的责令其》改正:有前款所列行为之】一情节严《重,的经市或者县(市)!政府批?准,。可以在一定》时间内对《其停止供水
!。
? ,第四十七《条 : 违反本规定有【下列行为《之一的由城市供【水,行政主管部门或其】授权:的单位责令限期改】正
《 《 (一)用户—应在规?定时间交付水—。费逾期按每日加缴1!%的滞纳《金(不?足0.5的按0.】5元计收)》拖欠3个月不交费】。的供:水企业有权》暂时停止对其供水】直至缴清水费
!。 《 (二)私自—移动、拆除、—损坏、窃取公共供】水管道及其附—属设施的
》
(三!)在规定的》公共供水管》道及其附属设施【。的安全?保护:范围内进行危害【。。。供水设施安全活【动
? (四)!擅自启用市》。政消防栓或破—。坏市政消防栓—
,
(】五)直?接在公共《。供水:管道上接装》水泵抽水
【 , ? (六)擅》自,将自建设施》供水管网系统与【。公共供水《管,网直接连《通,
? (七)使!用或产生有毒—、有害物质的单位】将其生产用水管道】。与,公共供水管道直【接连通
《。
》 有?上述第一项、第二项!、第五项、第—六,项、第七项》行为情节严重的【经城市供水》。行政主管《部门批准《供水企业《还可以在一》定,时间内?对其停止供》水
!第四十八《条 有下列行为之!一的:由公安机关》依法予?以处罚构成》犯罪的依《法追究刑事责—任
【 (一)》盗窃城市公共供水设!施的
》 ? (二)破坏城】市公共供《。水设施造成严重【危害的
》。 》 (三)阻》碍供水?管理:机构工?作人员依法执行公】。。务或阻挠供水—企业工作人员抢修】、维修?、施工、《验表、收费》等正:常,经营活动的
【
第【四十:九条 建》设,工程施工危害城市】公共供水设》施的由城市供水行政!主管部门《责令停止危害活动造!成损失的由责任【。方依法赔偿损—失对负有直》。接责任?的主要人员和其他】直接责任人员—其所在?单位或者上级机关可!以给予行《。政处分
—
第五十条! 城市供水—行政主?管部门的《工作人员玩忽职【守、滥用职权、【徇私舞?。弊的由其《所在:单位:或,者上级机关给—予行政处分构成犯】罪的:依法追?究,。刑事责任
》
第五!十一条? 当事人》对行政管理部门【的具体?行为不服的》可以依据中华—人民共和国》行政复议法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】行政:诉讼法?的规定向行政管【理部门的同级政【府,或其:上级主管部门申请】行政复议或向人民】法院提?起行政诉讼
【第七:。章 附则
第五!十二条? 本市辖区内发】生重特大《水污染事《件的依?照有关程《序启动景德》镇市:城,市供水系统重大事故!应急预案
】。
? 第五十《三条 本规定具】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!建设局负责解释
! 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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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五十四条】 :本,规定自2006年】 1月 1》日起施行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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