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。 , : 景德镇市供水!管理规定 【 景德镇市人民】政府关于《印发景德镇市供水】管理规定的通—知 ? 景府发[20】06]7号》 各?县(市、《区)人民《。政,府市政府各部—门市直有《关单位 《    【景德镇市供》水管理规定》已经2005年12!月28日《市政府第42—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!现印发给你们望认】真遵照执行 【二OO六年元月【十七日 第一章 ! 总:则 第一条 【 为了加强城市供】水管理发展城市【供水事业保障城市】生活、生《产用水和《其他各项建设用【水根据中《。华人民?共,和国水?法、国务院城—市供水条例、—城市节约用》水管理?规定和江西》省城镇供《水管理暂行办法结合!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!规定 【 第二条 【 本规定所称—城市供水《是指城市公共—供水和?自建设施供》。水     !本规定所称城—。市公共供水是指城】市供水?企业以公共供—水管道及其附属【设施向单位》和居民的生活、【生产和其它各—项建设提供》用水  【   本规定所称】自建设施供水是指用!水单位?以其自?行建设的《供,水管道?及其附属设施向【本,单位和居民提—供的生?活、生?产和其他各项建【。设用水 》。 , : : ,第三条 凡本行政!区域内从事城市【供水工作的》企业和使《用城市?供水:的用户必须遵守本规!定 !第四条 城市供水!。工作实行开》发水源和计划用水、!节约用水相结合的】原则:。 【 第五?条 ?。市政府实《行有利于城市供水事!业发展的政策将【供水事业纳入国民经!济和:社会发?展计划鼓励城市【供,水、节?。约用水科学技术【研究推广《先进技术《提高城市《供水、节《约用水的现代化水】平, 《 第六条 !。市,建设:局主管?全市行政区域内的】城,。市供水?工作 《    》。 县(市)建设局】主管本行政区—域内的城镇供水【工,作 【 , ,第七条 对在【城市供?水,、节约用水》工,作中做出显著—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!予奖:励 第二章—。 城市供》水水源管《理 ?第八条 市、县(!市)政?府应组织《城市规?划和供水行政主管部!门,会同水行政》主管部门和地质矿产!行政主管部门等共】同,编制城市供水水资源!开发:利用规划作》为城市?供水:。发展规划的组—成部分?纳入城市总体—规划: — 第?九,条 编制城市【供水水资《源开发利用规划应当!从城市发展的—需要出发《并与水资源》统筹规划和》水长期供求计划相协!调 】。 ,。第十条 》编,制城市?供,水水资源开》发利用规划应—当根:据我市情况合理安排!地,表水:和地下?水 》 : 第十一条 【 ,编制城市供水水资源!开发利用规划应【当优先保证城市生】活,用水统筹兼顾工【业用水和其》他,各项建设用水 【     城市!。地下水资源》由,市水行?政主管?部,。门管:理凡开采《地下:水必须经市水—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!装表:计,。量按规定缴纳—地下水资《源费 《 第十二!条 由《市,、县(?市)政?府协商提出饮—用水水源《保护区划定》方案:报省政府批准 !     禁止向生!活饮用水《地表水源一》级保护?区的水体《排放污水《 ,。  《   禁止在生活】饮用水地表水—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!旅,。游,。。、游:泳和其他可能污【染生活饮用》水体的活动 】    《 禁:止,在,生活:饮用水地表水源一】级保护区新建—、,扩建与供《水设施和保护水源】无关的建设项目【     在!。生活:。饮用水地表水—源一级?保护区内《已设置的排污口【。。由县:级以上政府》按照国务院规定【。的权限?。责令:限期:排除或限期治—理,    【 对生产饮用—水,地表水源《应,当加强保《护, , — 第十三《条 做好昌江和】南河上游污水排放综!合治理工作确保水厂!源水符合国家饮用】。水,水源标准 第三】章, 城?市供水工程管理【 第十四条 【 城市供水工程的建!设应当按照》城市供水发展规划】及其:年度建设计划—进行 ? , 第十五!条 城市供水【工程的设《计、施工应当委托持!有相应资质证书的】设计、施工单—位承担并遵守国家有!关技术?标准和规范禁止无证!或者超越资质证书】规定的经营范围承】担城:市,供水工?程,的设计、施》工,任务: 》 第十六条 !城市供水工程竣工后!应,当按:。照国家规定组织验】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!不合格的《不得投入使用 】。 ? , 第十《。。七条: 城市新建、扩】。建、改建工程项目需!。要增加?用水的应当同时制】定节水措施方案【、配:套建设节水设施其工!程项:目,总概算应当》包括供水《工程建设投资需【要增加城市公共供水!量的应当将其—。供,水工程?建,设投资交付城市【 供》水行政?。主管部门由其统一组!织城:市,公共:供水工程建设— — 第?十八:条,。 在?规定的城市》公共:供,水管:道,及其:附属设施的地面和地!下的:安全距离防护范围】内按照各类技术【规范的?。。要,求禁止建造房—屋,和构筑?物、埋设线杆—和各式电缆、挖坑】取土、堆《放物:品、种植乔木—等危害城市供水安全!的,。活动 —    在》规定的城市》公共:供水设施安全距离防!护范围内搭盖棚亭种!植花灌?木和草?坪等应征《得供水企《业的同意《因城市公共供水设】施维修和工程施工】需要:迁移或消除在原有城!市公共供水设施【规定:的安全距离》范围:内的花灌木、—草坪:。、,。修建的各类》设施、堆放的物品供!水企业不负》赔偿责?任但在施工前—。应通知有关单位和】个人:。 :第四章 《 城市供水经营【管理 ? 第十九条 城市!自来水供水企业和】自建设施对外供水】的企业必须经资质审!查合格并取得—卫生许可证》后经工商行政—管,理机:关登记注册》后方可从《事经营活动资质审查!办法按国务院—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!门,规定 — 第》二十条 城市自】来水供水企业—应当建立《健全水质检》测制度确保城市【供水的水质符合国家!规定的?。饮用水卫生标准【 《 第二—十,一条 城市自来】水供水企业应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】定,设置管?网测压?点做好水压监—测工作?确保供水管网—的压力符合》国家规定《的标准(《高层建筑、局部高】地以:及对水压《有,特殊要求《的由用户自行加压解!。决) —禁止在城市公—共供水管道》上直接?装泵抽水 【 ? 第二十二条 】 ,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!应当保持《不间断供水由于工程!施工设施维修等原因!确,需要停止供水的应经!主管局批准并提前2!4小时通《知用水单位和个人因!发生灾害或》者停电等紧急事【故不:能提前通知的—应当在抢修》或事故?发生的同时通知用】水单位?和,个人尽快恢复正常供!水并报告主管—局 》 《第二:十三条 —城市自来水供水【企业应当《实行职工持证上岗制!度具体办法》按建设?部会:。同人事部制定的办】法执行 》 , 第—二十四条 凡需】新装、改装、迁【移供水设施》的用户?应向供水《企业提出申请单位用!户并提供接水场地】平面图、设》计图、用水》量等资料经审—查同意并办妥—规定的?手,续后由?供水企业派员—。进行接水施工—工程竣工《经,验收合格后方—可供水其《所需:一切:费用:由用户承担收—。费标准?。按市、(县、—市)物价《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!计取  【   接水》工程需要破路和处】理障碍物《(,如下水道、煤气【管道、电缆、建【筑物等)《时由用户向有关【部门办理手续—并承担费用 ! 第二—。。十,五条 用水单位】和个:人应当按照各级【价格:主管部门《的收费?标准按时《缴纳水费《 , — 第二十《六条 ? 用户对交纳水【费有异议《的应当自接》到水费缴纳通知单】之日起7日内向供水!。经营企业提出—异议供水经营企业应!当自接到异议之日】起7日?内核实并书面答复】用户逾期《未做:答复的视为异议成立! 第!二十七?。条 用户》应当节约用》水用:户,应当使用国》家,规,定的节?约用水?。设施禁止使》用国家?。已明令淘汰的—落后的耗水量高【的工艺设备和产【品 《。 第二十八!条 : 严格按照国家质】量技术监督局颁布强!制检定的工》作量器?具,强检形?式及强检适》用范围?表规:。定的检定《规程执行《。在用贸易《结算水周期强—制,检,定制:度 : : ? 第二十》九条 计》。。量标准必须按—说明书或计量规【程规定的要求—使,用、操作按用水【类及规格确定周【期即生活用水DN1!。5,~2:5mm为6》年DN32~50m!m为4年到期轮换工!业用水(含其它类型!用水:)按周期采取—检定DN15m【。m为5?年DN20》~,50:mm为3年D—。N80~10—0mm为2》年D:N150mm为【1年 — 第三十条】 供?水企业应《按计量要求》加强:对水表的《管理定期维》修、校验当水表失】常或:无法抄见时》非用:户责任的当》月用水?量按前3个月平均月!用水:。量,或参:照往:。年同期水量结—合当前实际用—水情况会同》用户:商定;如《是用户故意损坏按前!3个月?平,均用水量2》倍计收水《费若:用户对水表》运,转有异?议可:要求检验水表校验】结,果超过?误差标准±5—%的当月水》费按校验结果—予以更正符合标准】的由用户交》付校验费《。。收费标准按照国【家、省?价格主管《。部门制定《的标:。准计收 【。 : 第三十一条 】 ,用,户用水?。应当实行《分类:计量不同用水性【质的:用户共用一具水【表的按最《。高类别计收水—费或由?供水企业按不同性】质用水量确定比【例收取水费》用户改变用水—性质必?须经供水企业同【。。意并:办理变更《手,。续 — 第三》。。十二条 《 市消?防部:门应随时统计使用消!。。防栓:的水量?按月向供《水,企业报送消》防用水量消防部【门,生活:及冲洗车辆》用水应另行安装【计量水表非火—。警需:要不得启用消—防栓居民小区—的消防?栓应装?表计:费, 【 第三十三条 】禁止盗用或者转【供城:。市公共供水 【 第【三十四条 城【市供:水应:按,供水成本加税费【加合理利润的原【则确:定水费标准居民【生活用水按》保本:微利:的,原则:定价实?行分级加价收费消】。防、环卫和绿化用】水按成?本价收?费其它用水合—理计价? ? 城市?供,水价格制定由价格主!管部门制定 !第五章 城市【供水:设,施的建设《和,维护管?理 第《三十五条 城市】。自来水供水企业对其!管理的城市供水的取!水口、泵《站、输水管网、进户!总水表、净(配)水!厂、公用水站等【设施应当《定,期检查维《。修确:。保安全运行 】 第三十六!条 用水单位自】行建设的与城市公】共供水管道连接的】户外管道及其附【属,设施必?须经城?市自来水供水企业】验,收,合格并交其统一管】理后方可使用 ! 第三十七!条 供水》。。企业的公共供水管】道及其附属设施【两侧1米《以内:不得堆放物件、植树!不,得进行有《害供水管《道及设?施安全的行为 】     公共供!水管: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地!。面和两侧(口径【300毫米以下管道!两侧各2米内口径3!00毫?米以上?管道两侧各3—米内)?禁止挖坑取》土或:者修建建《筑物、构筑物—。     】修建与?公,。共供水管道并行或】交叉的地下管道及】。设施应?严,格执行城《市管理设计规—范的规定不》。得危害供水管道【及其附属《设施的安《全不得?影响:供水管道《及,其附属设施的使用、!。维护、?检修 !。 第三十八条— :因工程建《设确需改装、拆【除或者?迁移城市《公共供水设施的建设!单位应当报》经建设局批准到供】水企:业,办理:手续并?。。采取:相应的补救措—施 !第三十?九条 ? 涉及?城市:公共供水设施—的,建设工程开工前建】设,。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!向城市供水》。企业或城建档案馆】查明地下供水管网情!况施:工影响城市公共供水!安,全的建设单》位和施工单》位应采取相》应的保护措施该保】护措施应经供水企业!同意或者由供—。水,企业实施《但施工?费,。用由:建设单?位和施工单位承担】 :。。 》 第四十条 【禁止擅自《将自建设施供—水管: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!水,管网系统《连接因特殊情况确需!连接的必须经城市供!水行政主管部门【和卫生行《政,。主管部门《批准并在管道连接】处采取必《要的防护措施— ,。 ?    禁止—产生:。或,者使用有毒有害物】质的单位将其生【产,用水管网系统与【城市公共供水—管网系统直接—连接 】 第四十一条【 城市公共供水设!施发生跑水、—漏水:事故供水企业—接到报告后应立即派!人抢:修对影响抢修—的其它设施供水【企业可采《取应急措施抢—。修后及时《通知有关部门公安、!交,。通、市政等有—关行政?管理部门应予配合 !  : ,。   —  供水企业在抢修!或维修供《水设施时《应对现场《采取必?要,的防护措施道路维护!单位接到供水企【业修复?的通:知后应当及时修复路!面 【 :第四十二《条, , 供水企《业注册?水表及其以》外的:城市公共供水设施】由供水企业统一经营!管理:供水企业应当—定期:检查维修注册水【表以内的用水—设施由用户》(房屋?产权单位或产—权人)负《责维修管理 — — 第:四十三条 —由于特殊原因用户】自行:投资铺设的》输水管道、计量水】表及其它《表外设施竣工后经】供水企业同意联【网均应?移交供水企业统【一管理、《使用:和维修计量水表以】后的供水设施—产权属用《户,由用户维《修管理计量水表和】表箱由用户负—责保护水表由供【水企业负责正常【维修、校验但费用由!用,户承担 第六【章 : 罚则 第—四十四条《 城市《自来水?供水企业或者—自建设施供水企业】出现:。。下列情况之一的【由城市?供水主管部门责令改!正可以依法处以罚款!情节严重《。的报经县《级,以上行政政府—批准可以停》业,整顿对负有直接责任!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!。。接,责任:人员其所在单—。位或者上级机关可】以给予行《政处分 【    (一—)供水水质》、水压?不符:合国家规定标准的 ! ?    《(二)擅自停—止供水或者不履行停!水通:知,义务的  】   (三)未按】。照规:定检修供《水设施?或者在供水》设施:发生故障后未—及时抢?修的 — 第四—十五:条 违反本—规定有下《列行为?之,一的由城《市供:水,行政:主管部门责》。令停止违法行为【可以依?法处以罚款对—负,有,直,接责任的主管人【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!员其所在单位—或者上级机关可以给!予行政处分 】 , ,   (一)无证或!者超越资质证书规】定的经营范围进【行城:市供水工程》的设计或者》施工的  】   ?(二)未按国家规定!的技术标准和范围】。进行城市供水—工程的设计》或者施工的 !  :  :(三)违反城市【。供水发展规划及其年!度建:设计划兴建城市供】水工程?的 】 第四十六条 】违,反本规定《有,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!市供水行《。政主管部门或—者县(市《)建设行政》管理:部门责令《限期改?正可以依法处—以罚款   !  (一)盗—用供水的责令—其限期改正 【     —(二)擅自转供公】共供水的《责令其限期》改正 》     》(,三)阻挠《或者干扰供水—设施抢修工作的责】令其改正有前款所列!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!经市或者县(市)】政府:批准可以在一—定时间内对其停止供!水 】 ,第,四十七条《 违反本规定有】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!市供水行政主管部】门或:其授权的单位—。责令:限期改正 》     (一!)用户应在》规定时间交付水【费逾期按《每日加?缴1%的滞》纳金:(不足0.》5的按0《.5元?计收)拖欠》3个月不交费的供】。水企业有《权暂时停止对其【供,水直至缴清水费【  》   (二)—私自移动、拆除、损!坏、窃取公共供【水管道?及其附属设施的【     】(三)在规》定的:公共供水管道及其】附属设施的安全【保护范围内进行危害!供水:设施安全活动 !     》(四)?擅自启用市》政消防栓或》破,坏,市政消防栓》   —  (?。。五)直接在》公共供水管》道上接装水》泵抽:水 ?   《  :(六)擅自将—自建设施供》水,管网系?统与:公共供水管网直【接连通 —     (七)】使用或产生有毒、有!害物质的单位将其生!。产用水管道与—公共供水《管道直接连》通, 《。    有》上述第一项》、第二项、第五项】、第六项、第—。七项:行为情节严重的经城!市供水?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供!水企业还可以—在一定时间内对【其,停止供?水 : 第】四十八条《 有下列》行为:之一的由公安机【关依法予以处罚【构,。成犯罪的依法追【究刑事责任 !   ? (:一)盗窃城》市公共供水》设施的 【    (二—)破坏城市》公共供水《设,施造成严《重危害的 【     (三)】阻碍供水管》理机构工作》人员依法执行—公务:或阻:。挠供水?。企业工作人员抢修】、维修、施工—、验表、收费—等正常经营活—动,的, 第!四十九?条 建《设工程施工危—害城市公共供水设施!的由城市《供水行政主管部【门责令停止危害活动!造成损?失的由责任方依法】赔偿损失对负—有直接?责任的主要人—员和其?他,直接责?。任人员其所在单位】或者上级机》。关可以给予行政处分! 第!五十条 》城市供水《行政主管部》。门的工作人员—玩忽职守、滥—。用职权、徇私—舞弊的由其所—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!给予行?政处分构成》犯罪的依法追—究,。刑事责任 》 《 :。 第五十一》条 : 当事人对行政管】理部门的具体—行为不服的可以依】据中华人《。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!和中华人民》共和国行政诉—讼法的规定向行【政,管,理部:。门的同级政府或【其上级主管部门申请!。行政复议或向人民】法院提起行政诉【讼, 第七章 附】则 第五十—二条: 本市辖区—。。内发生重特大—。水污:染事件的《依照有?关程:。序启动?景德镇市城市—供水系统重大事【故应急预案 】 第五【十三条 本—规定具体应用—中的问题由市建【设局负责解》。释 】 第五十四条 】本规:定自2?006年 1—月 1?。日起施行《 :