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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景德—镇,市工程?建设项目投诉举报处!理办法 — 第一章》 总则 第—一条 为保护国【家利:益、社会公共利【益和工程建设项目】当事人?的合法权益建立【公平、高效》的工:程建设项目投诉举报!。处理机制根据—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!。、信:访条例和国家有关】法律、法《规结合本市实际制】定本办?法 】 第二条 本【办法所?称工程建设是—指各类房屋建筑【、城乡道路、公共】交通、供水》、排水、燃气、【热力、园林》、环:卫、污水处》理,、,垃圾处理、防—。洪,、地下公《共设施及其附—属设:施的土建《、,管道:、设备安装和装【饰装修工《程 — 《第三条? ,。本办法所称投诉是指!公民、法人和其【他组织认为工程【建设项目或》参与工程建》设的当事人违法【违规导致其权利【和利益?。或国家、集》体利益受到影响而向!有关部?门所作的反》映, ?    本【办法所称举报是【指公民、法人和其】他组织认为工程建设!项目或参与工程建】设的当事人违法违规!而向有关部门进行】的检:举 : ? ,   本办—法所称投诉举报人是!指依法就工程建设】。领域违?法违规问《题向有?关部门进行控告【、检举的公民—、法人和《其他组织 【 第》四条 凡在》本市行政区域内对工!程建设?项目或参与工程建】设的当?。事人:违,法违规进行的—投,诉举报及《其处理活动应当【遵守本办法 】 第》五条 各《级监:察,。机关应当《做好投诉《举,报处理工《作,认真处理人民群【众来信接《。待人:民群众来《访倾听人民群众的意!见、建议和要求接】受人民群《众的监督努力为人】民服务 ! ,第六条? 工程建设投诉举报!处理工作应》。当在市委、》市政:府和上级治理工程建!设,领域突出问》题工作领《导小组领导》。下,坚持分级负责、【。归,口办理谁主管—、谁负责及》。时、:就地依法《解,决问题与思想疏【导教育相结合—的原则? : 第七条】 投诉举报人依【法进:行投诉举报活动受】国家法律的保—护任何单位和—个人不得对投诉举】报人歧视、刁—难和:打击报复《 第二章【。 工作机构》和职:责 第八》条 各级治理工程建!设领域突出问题工】作领导小组及—其成:员单位应《当设立投诉举报处理!中心配备《与工作任《务相适应的工作人】员,具体负责受理、办】理信访举报事项 】 — 第九条 投【诉,举报:处理中心代表本级治!理工程建设领域【突出:问题工?作,领导小组受理投诉举!报事项其职责—是    】(一)受理人民群众!来,信、来访《维护投诉举》报人的合法》权益 《   》。 (二)承办【上级治理工程建【设领域突《出问:题,工作领?导小组和本级治理工!程建设?领域突出《问题工?作领导小《组负责人以及—有关部门转办、交】办的投诉举报事【项 :    (!。三):向下级治理工程【建设领?域突出?问题工作领导小组或!者有关?。责任:单位转办、交办、】督办:投诉:举报事项 》    】(四)协调处理有】关投诉举《报事项提出解—决有关投诉举报事】项,的意见和建议 】 :    (五)调!。查研究投诉》举报情况及时向本】级治理工程建设领】域突出问题工作领导!小组及其负责人或】者有关部门》提供投诉举报信息 !。 ,    (六!)指导、检》查下级治理》工程建?设领域突出问—题工:作领导小组的—投诉举报工作审查】下级治?理工程建《。设领域?。突出问题工作—领导小组回复的投】诉举报事项》 《。。    (七)向!投诉举报人宣—传有关?的法律、法规—、,规,章和:政策 》   《 (八)承办其他!投诉举报事》项 》第三:章 投诉举报人的】权,利和义?务 第十条 投诉!举报人?在投诉举报》活动中享有下列【权利 ? , :    《 (一)控告】、检举工程建设项】目存在的安全、【质量及其《他,。损害国?家集体或《人民群众《利益问题   !。 (二)》控告、检举》参与工程建设的当】事人存在《的,违法违规《行为 【  : (三)控告工】程建设方面侵害自】己合法权益的行为 !    】(四)向治》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!问题工?作领导小组反映问】题,提出合理要求 ! :   (五—)依照本办法规【定的程?序向治理工程建设】领域突出问题工【作领:导小组要《求处理、答复和【复查投?诉举报事《项 》。。  :  (六)要【求治理工程》建设领域突出问【题,工作领导小组相关人!员回避? ? 第十—一条 投诉举报人在!投诉举?报活动中应当—履行下列义务 !。 :   《(一)遵守宪法【、,法律:、法规和规》章 : : : ,  (二)—。如,实反映情况不得【捏造、歪曲事—实不得?诬告、陷害他人【 :    (】三)采用上访形式】时应当遵守》接待秩序 【  ?  (四)—接受治理工程建【设领:域突出问题》工作领导小组符合】法律、法规、规章和!政策的处理决定不】得无理取闹 !第四:章 投诉举报受理】形式: , 第:十二条 投》诉举:报人提?出投诉举报》事项一般应当采【用采用书信、电子邮!件、传真、》电话、走《。。访等形式 】 》第十三条 各级【治理工?程,建,设领域突出问题工】。作领导小《组及其成员》单,位,应当向社《。会公布投诉举报中心!的通信?地址:、电子信《箱,、投诉?电话:等事项 】 第十—四条 ?投诉、举报的内【容应当满足》以下条件 】  : , (一)》提供:被投诉举报单位的真!实名称、地》址或者被投诉举【报个人?。的,真实姓名、职—务、所属单位—    】 (二)《描述基本事实、现】状及已经或者可能】产生的不良后—果, 《    (三【)提供?有效线索或者—证据 《 第—。十五条? 鼓励和提倡—署名举报以备查【询和回复投诉举报中!心对署名投诉举报优!先办理对《不愿公开自》己姓名、工作—单位:和通讯方式》的投诉举报人尊重其!意愿 第五】章 :投,诉举报受理范—围 第十六条【 各级治理工—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!工作:领导小组依法—受理以下投诉举【报 :    ! (一)《。工程建设项目决策和!审,批中的?违法违规问题 【    》 (二)工程—建设项目招标—投标过程中的违法】违,规问题 —    (三】)工程建设项目实施!过程中违《。法违规问题 【 ,    (四)!土地使用权、—矿业权审批和出让中!的违法违规问题 】。 ?。    (五【。)城乡规划管理【和房地产开发中【的违:。法违规?。问题 第【六章 ?投诉举报办理程序 ! 第十七条 各级治!理工:程建:设领域突出问题工作!领导小组根据—职责权限和投诉举报!事项:性质按照下列程序办!理,信访事项 》    【 (一)登记】、转:办对投诉举报人的】书信、电《话、电传、》上访和上级治理【工程建设领》域突出问题工作领导!小组、有关》。部门转办、》交,办的投诉举》报事项投诉举报【中心应当完善各项】登记手续;及时转交!给有关责《任单位办理 】   (二)呈】批、立案对》上,级治理工程》建设领域《。突出问题《工作领导小组或本】。级治理工程建设领域!突出问题工作领导小!组负责人交办—。的投:诉举报事《。项投:诉举报中《心应当立案处理;对!投诉举报人提出【的重要投诉》举报事项投》诉举报中《心认为需要经本【级治理工程建设领】域突出问题工作领导!小组负责《人,阅批的应当及—时呈:批并根据阅批意见】。转办或立案交有【关,责任:单位办理;对投诉举!报人提出的》投诉:举报事项投诉举【报中心认为需要【。立案交办的可—以自行立案交有【关责任单位办—。理   】 立案交办信访事!项应当?用本级治理工—程建设领《域突出问《题工作?领导小组或投诉举报!中心的公函发出【 : ? ,  ?(三)催办对交【办的投诉举》报案件投诉举—报中心?应,当及时催办对大案】、,要案、难案可以派人!下去协调处理或者】通知有关职能部门派!人处理也可以责成下!级治理工《程建设领《域突出问题工作领导!小组协调处理 【 ,    【(四)上报对上级治!理工程建设领域【突出问题工作领导】小组和本级治理【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!题工作领导小组负责!人,交办的投《诉举:报事项应当自收【到之日起9》。。0日内办结并将办】理结果报告交办的治!理工程建设领域突】出,问题工作《领,。导小组;不能—按期办结《的应当向交办的治】理工程建设》。。领域突出问题工作领!导小组?说明:情况   ! (五)》答复对投诉》举报人提出的投诉】。举报事?项直接办理》的治:理工程建设领—域突出问题工作领】导小组应当在—30日内办》理完毕并视情况将】办理结果答复投诉举!报,人;情况复》杂的经本级治理工程!建设领域突出问题】工,。作领导小组》负责人?同意可以《适当延长但最—长,。不得超过《3个月   ! (?六)复查投诉举【报人对治理工程建设!领域突出问题工作领!导小组做出的投【诉,举报:事项:。处理:决定不服的除依照法!律、法规《的规定提《起行政诉讼》外可自收到》处理决定书之—日起30日》内向办理的》治理工程建设领域】突出问题《工作领导小组提【出复查请求办理的治!理,工,程建设领域突出问】题工作?领导小组应当—自收到复查请—。求之日起30日内提!出复查意见并—予以答复;投诉举报!人对复查意见不服的!可自收到复查—意见书之日起30日!内请求上级治理工程!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工!作领导小组复—查上级治理工程【建设领域突出—问题工作领导小【组应自收到复查请求!之日起30》日内提出复查—意见并答复投诉举】报人 —    上—级治理工程建设领域!突出问题工作领【导小组发现下级治】。理工程建设》领域:突出问题工作领导小!组,对投诉?举报事项的》处理、复查确有【。错误的有《权直接处理》或者责成下》级治:。理工程建设》。领域突出问》题工作领导小组【重新处理 —   》 经复查投—诉举报事项处理正】确的不再处理 【 ,    — (七)结案、归】档投诉?举报案件《经审:核可:以结案的投诉—举报中心应当及【时办理结案手续并按!照,档案管理的有关规】定,整理归档 【 第七章 投诉举报!秩序 《第十八条 》各级治?理,工程建设领》域突:出,问题:工作领导小组—及工作人《员,以及投诉举报人应】当,共同维护投诉举报】秩序 ? , , : 第十九【条, 各:级治理?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!题,工作领导小》组及其工作人员在】投诉举报活动中【应当遵守下列规【定  》。 , (一《)认真?处理人民群》众来信?。热情:接待人民群》众来:访对投诉举》报事项不得置之不理!或敷衍、《推,诿、拖延 】  :  ?。(二)坚持原则秉】公办事?严禁利用工作之【便徇私舞弊接受贿赂!  —  ?(三)遵守》保密制度不得—。泄漏工作秘密—和,投诉举报人要—求保密的内容不【得将控告、》检举材?料交给或者通—知被控告人》、被检?举人 【   (》四)遵守回》避制度依法》应当回?避的必须回避 !    —(五)不得丢失、隐!匿和:擅,自销毁信访材料 】 ,。 第二十条! ,投诉举报人在投诉】举报活动中应当遵守!下列规定《    】 ,(一)采用》。走访形式反映意【见和要求的应当到】有关:治理工程《。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工!作领导小组》。设立或指定》的接待场所提出【 》   (》二)走访时》不得围堵、冲击国】家机关不《得拦截?。公务车辆和行人【不得堵?塞交通 —。   《 (三)走访时】不得影响国家机关工!作秩序不得》损毁:公私财物《不得侮辱、殴打或】威胁接待人》员不得携带危险品、!爆炸品以及管制器】械进入接《待场所不得使用【暴力或煽动使—用暴力 】   (四—)走:访时反映意见完毕后!不得滞留不得占据】办公场所妨碍—公务 《 :    (—。五)投诉举报—事项已经上》一级治?理工:程建设?领域突出问》题工作领《。导小组复查认为【原处理决定是正确的!。投诉举?。报人不?得无理纠缠 ! 第二十一【条 多人参》与反映共同意—见、建议《和要求的一般—应当采用书信、电话!。、电传等形式提出】;需要采用走访形式!。提出的应当推选代】表,。代表人数不得超过】5人;不得采—用,游行、示威的方式】进行上访 【 第二十【二条:。 任何人不得采用】任,何手段强迫》。他人参加《集体走访或者阻【止他人退出集—体走访投诉举报时】不得串联或》者代替他人》在投诉举报》书信上签名 !。 , , 第二十三条 投】诉举报中心遇到来】。访,人员难以疏》导时可通知来—访人所在《地区:、单位派人》协助处理《并负担?有,关,费用必要时可通【知,投诉举报中》心所在?。地的公安机关派人到!现场维持秩序 ! ?。 第二?十,四条: 对于?。可能造?成社会影响》的重:大,。、紧急的投诉举【报事项有《关治理?。工程建设领域突【出问题工作领—导小组应当在职【权范围?内依法采《取措施果断处理并】。报告本级人》民,政府和本级》及上级治理》工,程建设领《域突出问题工作领导!小组:并通报有关主管部】门,防,止不良影响的发生】、扩大 【第八章 《奖励与处罚 第】二十五条 对在投】诉,举报工作中做—出,优异成绩的单位【或者:个人:由本级?治理工?程建设领域突—出问题?工,作领导小组或上【级治理工程建—设领域?突出问题工》作领导小组》给予奖励《。 】 第二十六条 投诉!举报人对违法—行为的控告、检举】揭发或者提出的建议!、意见对国民经济】和社会发展》或者改进国家机关工!作以及?保护社会公共利益有!贡献的由受益—行政机关或者—单位给予奖励— — 第二十七条】 治理工程建设【领域突出问》题工作领导小—组在:投,诉举报工作中不【履行职?责、推诿、敷衍、】拖延:的上级治理工程建】设领域突出问题【工作:领导:小组可以对其—通报批评并》视情节对有》关责任人员依—法给予?行政处分;构成【犯罪的由司法—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!任 : : 【 第:二,十八条? 投诉举报人妨碍信!访秩序?的投诉举报中心【。可以给予批评教【育也可以建》议其所在单位给予】批评教育或者依法】给予行政处分;【违反治安管理的由】公安:机关:依照:中华人民共》和,国治安管《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!;,构成犯罪的由—司法:机关依?法追究刑事责任【 ? 第九章 附则 ! : 第二十九条 本!。办法由景德镇市治理!工程建设领》域突:出问题工作领导小组!负责解释 ! 第三十!条 本办《法自发?布之日起《施行 《 ?