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景德镇!市工程建设项目投诉!举报处理办法— 第一【章 总则 第【一,条 :为,保护国家利益、社会!公共利益和工程建设!项目当事人的合法权!益,建立:公平、高效的工【程建设项目投诉举报!处理机制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!宪法、信《访条例和国家有【关法律、法规结合本!市,实际制定本办法 】 ?。 ? 第二条 —本办:法所称工程建设是指!各类:房屋建筑、城—。乡道路、公共交通、!供水、排《水、燃?气、热力《、园林、《环卫、污水处理【、垃圾处理》、防洪?、地下公共》设施及?。其附:属设施的土》建、管道、设备安】装和装饰装修工程 ! : 《 第三《条 本?办法所称投诉是指公!民、法人《。和其:他组织认为工—。程建设项目或—参与工程建设—的当事人《。违法违规导致其权利!和利:益或国家、集体利】益受:到影响而向有关部】。门所作的反映 【    本!办法所?称举报是指》公民、法人和其【他组织?。认,为工程建设》项,目或参与工》程建设的当事人【违法:违规而?向有关部《门进行的检举 【  》  本办法所称投!诉举报人是指依【法就工程建设—领域违法违规问题】向有:关部门进行控告【、检举?的公民、法人和【。。其他组?织 》 , ,。 第四条 凡—在本市行政区域【内对:工程建?。设项目或参与工程】建设的当事》人违法违规》进行的投《诉举报及其处理活】动应当遵守本—办法 《 《 第五条 各级监察!机关应当《。做好投诉举》报,处理工作认真—处理人民群众来信】接待人民《群众:来,访倾听人《民,。群众的意见、建【议和要求接受—人民群?众的监督努力—为人民服务 — 《 第六条 工程建!设投诉举报》。处理工作《应,。当在市委、市政【府和上级治理—工程建?设领:域突:。出问题工作》领导:小组领导下坚持分】级负责、归口办【理谁主管、谁—负责及时、就地依法!解决问题与思想疏】导教育?相结合的《原则 ? 》 第七条《 投诉举报》人依法进行投诉【举,。报,活动受国家法律的保!护,任何单位和个人【不得:对投:诉举报人歧》视、刁难和打击报复! 第二章 工!作机构和职责 第!八条 各级治理工】程建设领《域突出问《题工作领导小组及其!成员单位《应当:。设,立投诉举报处理中心!配备与工作任务相适!应,。。的工作?人员具体负责受理】、办理?信访举报事项 ! —。第九条 投诉—举报处理中心代表】本级治理《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!题工作领导小—组受理投诉》举报事项《。其职责是《    【(一)?受理人民群众—来信、来访维护投诉!举报人的合法权益】  —。  ?(二)承办上级治】理工程建《设领域突出问题工】作领:导小组和《本级治理《工程建设领域突【出,问题工作领导小组负!。责人以及有关部门转!办、交办的投诉举】报事项 】   (三)向】下级: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突!出问题工作领导小】组或者?有,关责任单《位转办、交》办、督办投诉举报】事项 《。 ,    》 (四?)协调处理有—关投:诉举:报,事项提出《解决:有关投诉举》报事项的《意见和建《议  【  (五)调【查研:究投诉举《报情况及时向—本级治理工程建【设领域突出问题【工作领导《小组及其负》责人:或者有关部》门提供投诉举报信】。息  【。  (六》)指导、《检查下级治理—工程建设领域突【。。出问题工作领导小】组,的投诉举报工作审】。查,下级治理工程建设】领域突出问题—工作领导小组回复的!投诉举报《事项 》  ?  (《七)向投诉举报【人,。宣,传有关的法律、【法规、规章和政【策   】。 (八)承办其他!投诉举报事》项 第三章 !投诉举报人的权利和!义务 《第十条 投》诉举报人在》投,诉举报活动中—享有下列权利 !    》 (一)控【告、检举《工程建设《项目存在的安全、质!量及其他损害—国家集?体或人民《群众利益问》题    】。(二)控告》。、检举参与工—程建:设的当事《人存在?的违法违规行—为    ! (三)《控告工程建设方【面侵害自己合法权益!的行为  !  (四)向治理!。工程建?设,领域突出问题工作领!导小组反映》问题提出合理—要求 ? 《  : (五)》依照本办法规定的程!序向治理工》。程建设?领,域突出问《题工作领导小组【要求:处理:、答复和复查投诉举!报事项  !  (《六)要求《治理:工程建设领域突【。出,问题工作领导小组】相,关人:员,回避 — 第十一条 】投诉举报《人在投?诉举报活动中—应当履行《下列义务《    】 (一)遵守宪法】、法律、法》规和规章 — :    《 (二)如实—反映情况不得—捏造、歪《。曲事实不《得诬告、陷》害他人 —   《 (三)采用【上访形式时应当遵守!。接待秩序 —    (】四)接受治理工程建!设,领域突出问》题工作领《导小组符《合法律?。、法规?、规章?和政策的处理决【定不得无理》取闹 第四章! 投诉举《报受理形式 第十!二条 ?投诉举报《人提出?投诉举报《事项一?般,应当采用采用书信、!电子邮件、传—。真、电话、》走,访等形式《 》 第》十三条 各级—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突!出问题工作领导小】组及其成《员单位应当向社【会公布投诉举报中】心的通信地》址、:电子信?箱、投诉《。电话等?事项:。 ? 第十四!条 投诉、举报的】。内容应当满足以下条!件 —   ?。 (一?)提供被投》诉举报单位的—真实名称《、地址或者被投诉】举报:个,人的真实姓名、职务!、所:。属单位 【    《 (二)描述基【本事实?、现状及已经或者】可,能,产生的不良后—果 ?。。    (三!)提供?。有效线索或者证据 ! 第十】五条: ,鼓励和提倡署—名,举报以备《查询和回复投诉举报!中心:对署名投诉举—报优先办理对—不愿:公开自己姓名、【工作单?位和通讯方式的投诉!举报:人,尊重其?意,。愿 第—五章 投诉举报受】理范围? 第十六条 各级!。治理工程建设领【域突出问题工作领导!小组依?法受:理以:下投诉举报 !    《 : (一)工程—建设项目决》策和审批中的违法违!规问题    ! (二)工程建设项!目招:标,投标过程中的—违法违规问题 【 ,。    【(三)工程建—设项目实《施过程中违法违规】问题 —。    (四)土!地使用权、矿业【权审批和出让中【的违法?违规问题《。 《   ? , (五)城乡规划管!理和:房,地产开发中的—违法违规问题 ! 第六章 投诉【举,。报,办理程序 第十】。七条 ?各,。级治理工程建设领域!突出问题《工作领导小组根据】职责权限和投—诉举报?事项:性质按照《下列程?。序办理信访事—项, ? :   —(一)登记、转办对!投,诉举报人《的书信、《电话、电传、—上访和上级治理工】程建设?领域突出问题工作领!导小组、《有,关,部门转?办、交办的》投诉举报事》项投:诉举报中心应当完善!各项登记手续—;及时转交给有【关责任单位办理【    — (二)呈批、【立案对上级治理工程!建设领域突出—问题工?作,。领导小组或本级【治理工程建设—领,域突出问《题工作领《导小组负责人—交办的投《诉举报事《项,投诉举报中心应当立!案处理?;对投诉举》报人提出的重—要投诉?举报事项投诉举【。报中心认为需要经本!级治理工程建—设领域突出》。问题工作领导—小组负责人阅批的】。应,当及时呈批并根据阅!批意见转《办或立案交》有关责任单位—办理;对投诉举报】。人提出的投》诉,举报事?项投诉举报中—心,认为需要立案—交办的可以自行立】。案交有关责任—单位办理《    】 ,立案交办《信访事?项应当用本级—治,理,工程建设《领域突出问题工作】领导小组或投诉【举报中心的公函发出!    !(三)催办对交办】的,投诉举?报案件投诉举报中】心应当及时催—。办对大案、》。要,案、难案可以派人】下去协调处》理,或者通?知有:关,。职,。能部:门派人处理也可以责!。。成,下级治理工》程建设领《域突出问题工—作领导小《组协调处理 【 :。    (四【),。上报对上级治—理工:程,建设:领域:。突出问题工作领【导小组和《本级治理工程—建设领?域突出问题工作领导!小组负责人》交办:的投诉举报事项应当!自收到之《日起90日内办结并!将,办理结?果报告交办的治【理工程建《。设领域突出问题工作!领导小组;不能按】期办结的应当向交办!的治理工程建设领】域突出问《题工作领导小组说明!情况 》    (【五)答复对投诉【举,报,人提出的《投,诉举报事项直接【。办理的治理工程建设!领域突出问题工【作领导小组应当在3!。0日内办《理完毕并《视情况?将办理结果答—复,投诉举报人;情况复!杂,的经本级治理工【。程建设领域突出问】题,工作领导小组负【责人同意可以适当延!长但最长不得—超过3个月 !   (六)【复查投?诉举:报人对治《理工程建设领域【突,出,问题工作领导小【组做出的投诉举报事!项,处理决定不服的除】依,照,法律:、法规的《规定提起行政诉讼外!可自收?到处理?决定书之日起3【0日内向办理的治理!工程建设领域—突出问题工》作,领导小组提出复查】请求办理的治理工】程建设?领,域突出问题》工作领导小组应当】自收到复查》请求之日《起,30日内提出复【查,。意见并予以答—复;投诉举报人【对复查?意,见不服的可自收到】复查:意见书之日起—30日内《请求上级《治理工?程建设领域突出【问题工作领导小组复!查上级治理》工程建设领域—突出问题工作领导】小组应自收到复【查请求?之日:起30日内提—出复查?意,见并:答复投?诉举报人 》 《   上级治理工!程建设领域突—出问题工作领导小】组发现?下级治理工程建【设领域突出问题【工作领导《。小,组对投诉举报事【项的:。处,理、复查确有错误】的有权直接处理【。或,者责成下级治—理工程建《。设领域?突出问题工作—领导小组重新处理 !。    】。经复查投诉举报事】。项处理正确的不再】处理  】  ?(七)?结案、归档投诉举】报案件经审核可【以结案的投诉举报中!心应当及时办—理结案手续并按【照,档案管理的有关【规定整理归》档 ? 第七章 投诉举!报秩序? 第十八条 各】级治理工程建—设领域突出问—题,工作领?导小组及工作人员以!及投:。诉举报人应》当共同维护投诉举】报秩序 《。 : 第【十九条 各级治理】工程建设《领域突出问题工【作领导小组及其工】作人员?在,投诉举?报活动中《应当遵守下列规定】 :    《 (一)认真处理人!。民群:。众来信热情接待人民!群众来访对投诉举】报事项不得置之【不理或敷《衍、推?。诿、拖延《 ,    】(二)坚《持,原则秉公办》事严禁利用工作之】便徇私舞弊接受贿】赂 《   《 (三)遵—守保密制度不—得泄漏工作秘密和】投诉举报人要求保密!的内容不得将—控告、检举材料交给!或者通知被控告【。人、被检举人 【。 《   (四)【遵守回避《制度依法应当回【避的必须《回避  】。。  (五)—。不得丢失、隐—匿和擅自销毁—信访材料 ! 第二十条— 投诉?举报人?在投诉举报活动中】应当遵?守下:列规定 —   《 (一)》采用走?访形式反映意见和】要求的应当到有【关治:理工:程建设?领域突?。出,问题工作领导小【组设立或指定—的接:待场所提出 —   — (二)走访【时,。不得:围堵、冲击》国家机关不得拦截】公务:车辆和行《人不得堵塞交通【。   【 , (三)走》访时不?。得影响?国家机关工作秩【序,不得损毁公》私财物不得侮辱、】殴打或威《胁接待人员不—得携带危险品、爆炸!品,以及管制器械—进入接待场所不【得使用暴力或—煽动使用暴》力   】 (四)走访时反!映意见完毕后不得滞!留不得占据办—。公场所妨碍公务【  —  (五)投【诉举报?。。事项已经上一—级治理?工程建设领域突出】。问题工作领导小【组复查认为》。原处理决定是正【。确的投诉举报人不得!无理纠缠 【 第二十一条! 多人参《与反映共同意—见、建议和要求的】一,。般应:当采用书信、电话】、电传等形》式提出;需要采用】走,访形式提出的—应当推选代表—代表人数不得超【过,。5,人;不得采用游行】、示威的方式进【行上访?。 【第,二十二条 任何人不!得采用任《何手段强迫》他人参加集》体走:访或者阻止他—人退出集体走—访投诉举报时不得串!联或者代替他—人在投诉举报—。。书信上签《。名 : 》 第二十三》条 投诉《举报中心遇》到来访人《员难:以疏导时可》通知来访人所在【地区:、单位?派人协助处》理并负担有》关费用必要时可通】知投诉举报中心所在!地的:公安机关派人—到现场维持秩序【 : ? 第二十四条【 对于?可能造成社》会影响的重》。大、:紧急的投诉举报事项!有关治理工程建设】领域突出《问题工作领导小组应!当在职权范》围内依法采取措【施果断处理并—。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和!本级:及上:级治理工程建设领】域突出问题》工作:领导小组并通报有】关主管?部门防止不良—影响的?发,生、扩大 —。 第八章 奖【。励与处罚《 第二十五条 对!在投诉?举报工作中做出优】。异成:绩的单位或者个人】由本级治理工程建设!。领域突出《问题:工作领导《小组或?上,级治理工程建设领】域突出问题工—作领导小组给—予奖励 ! 第二》十六条 投诉举报人!对违法行为的—。控告、检举揭发或】者提:出的建议、意见对国!民经济和社》会发展或《者改进国家机关【工作:以及保?护社会公《共,利益:有贡献的由受益行】。。政机:关或者单位给予奖】励 — 第二十【。七条: ,治理工?程建:设领域突出问题工】作领导小组》在投:诉举报工作中不履】行职责、推诿、【敷衍、拖延》的上级治理工程【建设领域突》出问题工作领导【小组可?以对其?通,。报批评并视情节对】有关责任人》员依法给予行政处】。分;构成犯罪的【由司法机关依—。法,追,究刑事责《。任 【 ? 第二十八条【 投:诉举报人妨碍信【访秩序的投诉举报】中心可以《给予批评教育也可】以建议其《。。所在单位给予批评教!育,或者依法给予行政处!分;违反《治安管理的由公【安机关依照中—华人民共和国—治安管理《处罚条例予》以处罚;构成—犯罪的由司法机关】依法:追究刑事责任 !。 第九章 附则 ! 第二十九条! 本办法由》景德镇市《治理:工,程建设领域突—。出,。问题工?作领导小组负责【解释 《 【 第三十条 本办!法自发布之日起施】行 《 :