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。 ? 景《德镇市工程》建设项目投诉举报处!理办法 — :第一章 《总则 第一条 】为保护?国家利?益、社会公共利益和!工程建?设项目当事人—的合:法权益?建立公平《、,。高效的工程建设项】目投诉举报处理机】制根据中华人民【共和国?宪法、信访条例和】。国,家有:关法律、法规结合】本,。市,实际制定本办法 ! : : 第《二条 本办法所【称工程建《设是:指各类房屋建筑、城!乡道路?、公:共交通、供水、排】水,、燃气、热力、园】林、环卫《、污水?处理、垃圾处理、防!洪、地下公共—设施及?其附属设施的土建】、管道、设备—安装和装饰装修工】程 ! 第:。三条: 本办法所称投诉是!指公民、法人—和其他组织》认为工程建设项【目或参?与工程?建设:的当事人违法违【规,导致其?权利和利益或—国,家,、集体利《益受到影响而向有关!部门:所作:的反映 【    》。本办法所称》举报是指公》民、法?人和其他组织—认为:工程建设项》目或参与工》程建设?的当事人《违法:。。违,规而:向有关部门进行【的检举 】   本办—法,所称投诉举报人是指!依法就工程建设领】域违法违规》问题向有《关部门进行控—告,、检举的公民—、法人和其他组【织 《 第四条 】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!对工程?建设项目或》参,与工程建设的—。当事人违法违规【进行的投《诉举:报及其处理活动应】当遵守本办》法 】第五条 各级监察】机关应当做好投诉举!报处理?工作认真处理人民群!众来信?接待人民群众—。来访倾听人民群众的!意见、建议和要【求,接受人民群众—。的监督努力为人民】服务 【 第六《条, 工程建设投诉举】报处:。理工作应《。当在市委、市—政府和?。上级治理工程—建设领域突出问题】工作领?导,小组领导《下坚持?分级负责、》归口办理谁主管、】谁负责及时、—。就地依法解决问题与!思想疏导教育—。相结合的原则 【 第【七条 投诉举报人依!法进行投诉举报【活动受国家》法,律的保护任何单位】和个人不得对投【诉举报人歧》视、刁?难和打击报复 】 第二章 —工作机构和职—责 第八条—。 各级治理工程【。建设领域突出问题】工作:领导小组及》其成:员单:位应当设《立投:诉举报处理中心配】备与工作任》务相适应《的工作人员》具体负责受理、办】理信访举《报事项 】 第九条【 投诉举报处理【。。中心代表《本,级治理工程建设【领域突出问》题工作领导》小组受理投》诉举报?事,项其职责是》  《  (一》)受理人民群众来】信、来访维护—投诉举报人》。的合法权益 — :    (【。二)承办上级治【理工程建设》领域:突出问题工作—领导小组和本级治】。理工程建设领域【突出:问题工作领导小组负!。责人以及《有,关部门转办、交办】的投诉举报》事项 》    》 (三)向下—级治理?工程:建设领域突出问【。题工作领导小组或者!。有关责任单位转办、!交办、督办投诉【举报事?项 —   (四)【。协调处理有关投诉】举报事项提出解【决有关投诉》。举报事项的意—见和:建议 《 :    《 (五)调查研究】投诉举报情》况及时向本级治【理工:程建设?领,。域突出?问题工作领导—小组:。及其负责人或者有关!部门提?供投诉?举报信息 !   (六)指导!。、检查下级治理【工程建设领》域突出?问题工作领导小组的!投诉举报工》作审查?下级治理工程建设领!域突:。出问:题工作领导小组回复!。的投:诉举报?事,项 ? :    《 (七)向投诉【举报人宣传有关的法!律、法规、规章和】政策 —    (八)】承办其他投诉举报】事项 ? 第三章— 投诉?举报人的权利—和,义务 第》十条 投《诉举报人在投—。诉举报活动中—享有下列《权利  】  (一)】控告、检举》工程建?设,项目存在的安全【、质量及其他损害国!家集体?或人民群众利益问】题, ?   《(二)控告、检举参!与工程建设的当事人!存在的违法》。违规行为 】  :。  : ,(三)控告工—程建设方《面侵害自己》合法权益的行为 】    (!四)向?治,理工程建设》领域突出问题工作】领导:小组反映问题提出合!理要求 —    (五】)依:照本办法规》定的程序向治理【工,程建设领域》突,出问题工作领导小】组要:。求处理、答复和【。复查:投诉举?报事项 【    》(六)要《求治理工程》建设领?。域突出?问题:工,作领导小《。组相关人《员,回避 《 第十一】条 投诉举报人【。在投诉举报活动中】应当履?行下列义务 】 ,    (—。一):遵守宪法、法律【、法规和规章—    】 (二?)如实反映情况不】得捏造、歪曲—事实不得诬告、【陷害他人《  —  (三》)采用上访》形式时应当》遵,守接:待秩序  !  (四)接受治!理工:程建设领域》突,。出问题工作领导【小组符合法律—、法规?、规章和政策的【。处理决定不》。得无理取闹 】 第四章 投—诉举报?受理:形,式 第十》二,条 投诉举报人提】出投诉举报事项【一,般应当采用采用书信!、电子?邮件、传真》、电话、走访等【形式 》 第【十三条 各级—治理工程建设领域】突出:问题工作领》导小组及其成员单】位应当向社会公布投!诉举报中《心的通信地址—、电子信箱》、投诉电话》等事项 ! 第十》。四条: ,投诉、?举报的?内容应当满足—以下条件 】    (一【)提供?被投诉?举报单位《。的真实名称、地址或!者被投?诉,举报个人的真实【姓名:、,职务、所属》单位 ? ,    (二!)描述基本事实【、现状及已经或者】可能产生的不良【后果   ! , (三)提供有效】线索:或者证据 【 第十五【条 鼓励和》提倡署名举》报以备查询和—回复投诉举报中【心对署名《。投诉举报优先—。办理对不愿公开自】己姓名、工作单位】和通讯方式的投诉】举报人尊《重其意?愿 ? :第五章 投诉—举报受理《范围 第十六【条 各级治理—工程建?设领域?突出问题工作领导小!组依法受理以—下投诉?举,报 》  :  》(一)?工程建设《项目决策和审批中的!违法违规《问题 》   (》二)工程建设项目招!标投标过《程中:的违法违规问—题  【  (三)工【程建设项目》实,施过程中违法—违规问题《 ?   《 (四《)土地使《用权、矿业》权审批?和出让中的违法【违,规问题 —  ?  ?(五)城乡规—划管理和房地产开发!中的违?法违规问题》 第六章 】投诉举报办理程【。序 第十七条【 各级治《理工程建设领域突】出问题?工作领导小组根据】职责权限和投诉【举报事项《性质按照下列程【序办理?信访事项 】。    (】一)登记、转办对】投诉:举报:人,的书信、电话、电传!、上访和上级—治,理工程建设领域【。突出问题工作领导小!组、有关部门转【办、交办的投诉举】报事项投诉举报中】心应:当完:善各项?登记手续;》及时转交给有关责任!。单位办理  】。  (二》)呈批、《立案:对上级治理工—。程建设领域》突出问题工作领【。导小组或本级治【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!问题工作领导小组负!。责人交办的投诉【举报事项投》诉,举报中?心应当立案处理【;对投?诉举报人提出的重要!投诉举报事项投【诉举报中心认为需要!。经本级治理工程【建设领域突出—问题工作领导小组负!责人阅批《的应当及时呈—批并根据《阅,批意:见转办?或立案交有关责【任,单位办理;对投诉】举报:人提出的投诉举报】。事项投诉举》报中心认为需要立】案,交办的?可以自行立案交【有关责?。任单位办理 】    立案】交,办信访事项应—当,用本级治理工程建设!领域突出问题工【作领导小组或—投,。诉,举报中心《的公函发出 —  》  (三)—催办对交办的—投诉举报案件投诉举!报中:心应当及时催办对大!案、要案《、难案可以派—人,下去协调处理或者】通知有关职能部门】派人:处理也?可以:责成:下级治理《工程建设领域突【出问题工《作,领导小组协调处【理  【  (四)上报】对,上级治?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!问题工?作,领导小组《和本级治理工程【建设领域突出—问,题工作领导小组【负责人交办的投诉】举,报事项应《当自收到之日起9】0日:内,办,结并将办理结果报】告交办的治理工程】建设领?域突出问题工—作领导小组;不能按!期办:结的应当《向交办的治理工程】建设领域突出—问题工作领》导,小组说?明情况 —    (五)!答复对投诉举报【人提出的投诉举报事!项直接办理的—治理工程建》设领域?突出问题工作领导小!组应当在30日内办!理完毕并视情况【。将办理结果答复投】诉举报人;》情况复杂的经本【级,治理工程《建,设领域突出问题【工作领?导小:组负责人同意—可以适?当延长?但最长不得超过3】个月 ? : ,。   (》六)复查投》诉举报人对》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突!出问题工作领—导小:组做出的投》诉举报事项处理【。决,定不服的除依照法】律、法?规的规定提起行政诉!讼外:可,自,收到处理决定书之】日起30《日,内向:办,理的治理工程建设领!域突出问题工—作领导小组提出复】查,请求办理的治理工】程建设领域突出【问题工?作领导小组应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!日起30日内—提出复查《意见并?予以:答复;?投诉举?报人:对,复查:意见:不服:的可自?收到复查《。意见书之日起30日!。内请求?上级治理《工,程建:。设领域突出问题工】作,领导小组复查上级治!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!问题工作领》导小组应自收到复查!请求之日起3—0日内提出复查【意见并答复投诉【举报人 》 , , ,   《上级治理《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!题工作领导小—组发现下级治理工】程建设领域突出【问题工作领导小组对!投诉举报事项的【处理:、复查确有错误的】。有权直接处理或【者责成下级》治理工程建》设领域突出问题工作!领,导小组重新》处理: , ?    经复查】投诉举报事项处理】正确的?不再处理《 ?    (【七)结案《、归档投诉》举报案?件经审核可》以结案的投诉—。举,报中:心应当及时》办理结案手》续,并按照档案管—理的有关规》定整理?归档 ? ?第七章 投诉—举报:秩序 第十八条 !各,。级治理?工程建设领域—突出问题工作—领,导小:组及工作人员以及投!诉举报人应当共同】维护:投诉举报秩序— , 《 ?。 第十?九条 ?各级治?理工程建设领—域,突出问题工作领导小!组及其工作人—员在:投诉举报活动中应当!遵守下?列规定    ! (一)认真处理人!民群众来信热情【接待人民群众来访】。对投诉举报》事项:。不得置之不》理或:敷衍、推诿、拖【延,    !(二)坚持原则【秉公办?事严禁利《。用工作?。之便徇私舞弊接受贿!赂 《    —(三:)遵守保密》。。制度不得泄漏工作秘!密和投诉举报人要求!。保密的内容不得将控!告、检举《材料交给或者通【知被控?告人、?被检举人 — ,    》 ,(四)遵守回避【制度依法应当回【避的必须《。回避   !。 :(,五)不得《丢失、隐匿》和擅:自销毁信访材料【 第二!十条 ?投诉:。举报人在投诉举报活!动中应?当遵守下列规—定,    】。 (一)采》用走:。访形式反映》意见和要求的应【。当到有关治理工【程建设领域》。突,出问题工作领导小】组设立或指定的接待!场所提出 — ?   《(二)?走访时不得围—堵,、冲:击国家机关不得拦】截公务车辆和—行人不?得堵塞交通 — :。 ,    》(三:)走访?时不得?影响国家机》关工作?秩序不?得损毁公私财—物,不,。得侮辱、《殴打或?威胁:接待人员《不得携带危险品、】爆炸品以及》。管制器械进入接待场!。所不得使用暴力【或煽动使用暴力 !    — (四)走》访时反映意见—完毕后不《得滞留不得占据办公!场所妨碍公务 !   《 , (五)投诉—举报事项已经上【一级治理工》程建设领域突—出问题工《作领导小《组复:查认为原处理决【定是正确的投—诉举报人《不得无理纠》缠 第!二,十一条? 多人?参与:反映共同意见、建】议和要求的一般应当!采用书信《、电话、电传等【形式提出;需要采】用走访形式》提出的?。应当推选《代表代表人数—不得超过5人—;不得采用游行【、示威的方式进【。行上访 《 《 ,。 第二十《二条 ?任何人不得采用任】何手段强迫他—人参加集体走访或】者阻止他人退出集体!走访投诉举》报时不得串联或【者代替他《人在投诉《举报书信《上签名 【 第二十三【条 :投,诉举报中《心遇到来访》人员难以疏导时可通!知来访人《所在地区、单—位派:。人协助?处理并负担》有,关费用必要时可通】知投诉举报中心所】在地的公《。安机关派人》。到,现场维持秩序 【 , 第二十】。四条 ?对,于,可能造成社》会影:。响,的重大、紧急的投诉!举报事项有关—治理工程建设—领域突出问题工作】领导小?组应当在职》权范:围内依法《采取措施《果断处理并报告本级!人民政府和》本级及上级治理【工程建?设领域突出问题工作!领导小?组并通报有》关主管部门防止不良!。。影响的发生、扩【大 第八章】 奖励?与处:。罚 第二十—五条 对《在,。投诉举报《工作中做出优异成】绩的单位或者个人由!本级治理《工程: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工!作领导?小组或上级治理工程!建设领域《突出问题工作领导小!组给予奖《励 】 第二十六条【 ,投诉举报人对—违法:行为:的控告、《检举揭发《或,者提出的建议、意见!对国民经济和—社,会发展或《者,改进:国家:机关工作以及—保护社?会公共利益有—贡献:的由受益行政机关或!者单位给《予奖:。励 — 第二十七条! ,治理工程建》设领域突《出问题工作领—导小组在《。。投诉举报工作—中,。不履行职责、推【诿、敷衍、拖延【的上级治理工程建设!领域突出问题工【作领:导小组可以对其通报!批评并视情节对有关!责,任人员依法给予【行政处分;构—成犯罪的由》司法: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!任 — 第【二十八条 》投诉举报人妨碍信】访秩序的投诉举【报中心可以》给予批评《教育也可以》。建议其所在单位给予!批评:。教育或者依法给予】。行政处分《;违反治《安管理的由公—安,机关依照中华人【。民共:和国治安管》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!;构成?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!。法追究刑事责任 ! 第《。九章: 附则 第!二十九条《 本办法由景德镇市!治理工程建》设领域突出问题【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!释 ! : 第:三,十条 本办法自【发布之日起》施行 — ,