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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?景德镇市工程—建设项目《投诉举?报处理办法》 ? 第一章 总【则 第一条 【为保护国家利益、】社会公共利益和工】程,建设项目当》事人:的合法权益建—立公平、高效的工程!建设项目投》诉举报?。处理机制根据中华人!民共和国宪法、信】访条例和国》家,有关法?。律、法规结合本市实!际制定本办法— 《 《 第:二条: 本办法所称工程】建设是?指各类?房屋:建,筑,。。、城乡道路、公共交!通,、供水、《排,水、燃气、热—力、园林《、环:卫、污水处理、垃】圾处理、《防洪、地下公共【设施及其附》属设施?。的土建、管道—、设备安装和装饰】装修:工程 】 , :第三条 《本办法?所称投诉是指公民】、法人和其他组织】认为工?程建设项目》或参与工程建—。设的当事人违法【违规:。导致其权《利和利益或国家【、集体利益》受到影?。响而向有关部门所】作的反?映 《    》 本办法所称举报】是指公民、法人和】。其,他组织认为工—程建设项目或参与工!程建设的当事人违法!违规:而,向有关部门》进,行的检?。举   】 本办法》所称投诉举报—人,是指:依,法就工程建设—。领域违法《违规问题《向有关部门进—行控告、《检举的?公民、法人和其【他组织 【 第四条— 凡在本市》。行政区域内对工程】建设项目《或参与工程建—设的当事《人违法违规》进行的?投诉举报及其处【理活:动应当?遵守本办法》 ? 第五条 】各级:监,察机关应当做—好投诉举《报处理工作认真处理!人民群众来信接待人!民群众来访倾听【人民群众的意见、建!议和要求接》受,人民群众的监督【努力为人《民服务 《 ? ?第六条 工程—建设:投,诉,举报处理工》作应当在市委—、市政府《和上:级治理工程建设领域!突出问题《工作领导《小组领导下坚持分级!负责:、归口办《。理谁主管、谁负【。责及时、就地—依法解决问》题与:思想疏导教》育相结合的原则 】 第七条! 投诉举报人依法】进行投诉举报活动】受国家法律的保护任!何单位和个》人不得对投》诉举报人歧视—、刁难和打击—报,复 第二章 !工作:。。机构和职责 第八!条 :各级治理《工程建设领域突出】问题:工作领导小组及其】成员单位应当设立】投诉举报处理—中心配备与工作任务!相适应的《工作人员具体负责受!理、办理《信访举报事》项 》 ? 第九条 投【诉举报处理中心代】表本级治理工程建设!领,域突出问题工作领】导小组受理投诉【举报事?项其职?责是 ?    》。 (一)受理人民】群众来信、》来访维?护投:诉举报人的》合法权益 【 :   ?。 (二)承》办上级治理》工程建设领域突出】问题工?作领导?小组和本级治—理工: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!工作领导《小组负责人以及有】关部门转《。。办、:交办的投诉举报事】项 ?。 , :  : (三)向—下级治理工程建设】领,域突:出,问题工作领导小组或!者有关?责任单?位转办、交办、【督办投诉举报事项 ! : : ,  (《四)协调处理有关】投,。诉举报事项》提出解决有关投【诉,举报事项的》意见和建《议    ! (五)《。。调查研究投诉举报】情况:及时向本《级治理工程建设领域!突出问题《工作领导小组—。。及其负责《人或者有关部—门提供投《诉举报信息》 :  《  ?(六)指导、检查】下级:治理工程建》设领域突出问—题工:作领导小组的投诉】举报工作审》查下级治《理工程建设领域【突出:问题工作《领导小?组,回复的投诉举报【事项:    !(七)向投诉—举报:。。。人宣传有关的法律】、法规、规章和【政策 《    — (:八,。),承办其他投诉举【报事项 《 ?第三章? 投诉举报人的【权利和义务 — ,第十条 《投诉举报人在投诉】举报活动中享有下】列权:利 ?    【 (一)控告【、检举工程建—。设项:目存在的安全、质量!及其他?损害:国家集体或人民【群众利益问题 【  ? , (?二)控?。告、检举《参,与工程建设的当事人!。存在的违法违规【行为 》  ?  (三)控告工!程建设方面侵害自】己,。合法权?。。益的行为 》    【 (四?)向治理工程建设】领域突出问题工【作领:导,小,组反映?问题提?出合理?要求 【   (五)依】照本办?法规定的程序向治理!工,程,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工!作领导?小组要求处理—、答复和复查投【诉举报?事项  】  (六)要求】治理工程建》设领域突出问题工】作领导小《组相关人员回避【 第】十一条 投诉举报】人在:投诉举报活》动中应?当,履,行下列义务 !    (一)遵!守宪法?、法律、法》规,和规章 】   ? (二)如实反【映情况不得捏—造、歪曲事实—不得诬告、陷害他人!  —  (三)采用上!。访形式时应当—遵守接待秩序 !。。  ?  : (:四)接受治理工程建!设领域突出》问题工?作领导小组符合法律!、法规、规章和政】策的处理《决定:不得无理《取,闹 第四【章 投诉《举报受理形式— :第十二条 投诉举报!人,提出投诉举报事项】一般应?当采:用采用书信、电子】邮件、传《真、电话、》走访:等,形式 》 , 《 第十三条 —各级: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突!出,问题工作领》导小组及其成员单位!应当向社会公布投诉!举报中心的通信地址!。、电子信《箱、投诉电话等事项! — ?第十四条《。 投:诉、举报的》内容应当满足以下】条件 》。    (【。一)提供《被,投诉举报单位的【真实名称、地址【或者被投诉》举报个人的真实姓】名、职务、所—属单位 【    《 (二)描述基【本事实、现状及已】经或者?可能产生的不良【。后果 》    (三)!提供:有效线索《或者证据 【 ? 第十五条 鼓励和!提倡署名举报以【备查询和回复投诉】举报中心对署名【投诉举报优先办理对!不愿公?开自己?姓名、?工作单位和通—讯方:式的投诉举报人尊重!。其意愿 【第五章 投诉—举报受理范围 【 第十六条 各级】治理工程《建设领域突出问【题工作领《。导小:组依法?。受理:以下投诉举报 【    ! (一)工程建【。设项目决策和—审批中的违法—违规问题 — ,   ? (二)《工,程建设项目招—标投:。标过程中的违法违】规问:题 》  :。 , (三)工程建】设项目实施过程【中违法违规问—。题 :    【 (四)土》地使用权《。、矿业权审批—。和出让中的违—法违规问题 【    — (五)城乡规划管!。理和房地产开—发中:的违法违规问题【。 第六—章 投诉举报办理】程序 第十七【条 :各级治理工》。程建设领域》突出问题《工作领导小组根据职!责权:限和投诉《。举报:事项性质按照下列】程序办?。理信:访事项 —    【 (一)登记、转】。办,。对投诉举报人—的书信、《电话、电《传、上访和上级治】理工程建设领—。域突出问题工作领】导小组、有》关部门?转办、交办》。的投诉举报》事项投诉举报中心应!。当完善各《项登记手续》;,及时:转,交给有关责》任单位办理 】 ,。  ?(二)呈批、立案对!上级: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突!出问题工作领导【。小组或本《级治理工程建设领】域突出问题工作领导!小组负责《人交办的投诉举报】。事项投诉举报中心】。应,当立案处理;对投】诉举报?人,提出的重要投—诉,举报事项《投诉:举报:中心认为《需要经本级治理工程!建设领域突出问题】。工作领导小组—负责人阅批的—应当及时呈批并根据!阅批意见转》办或:立案交有《关责任?单,位办理;对投诉举报!人提出?的,。投诉举报事》项投诉举报中心认】为需要立案交—。。办,。的可以自行》立案交有关》责任单位办理 !  ?  立案交办【信访事?项,应当用本级治理工程!建设领域突》出,问题工作领导—小组或投诉举报【中心的公函发出 !    (】三)催办对交办的投!诉举报案件投诉举】报,中心应当及时催办对!大案、要案、难案】可以派人下》去协调处理》或者通知《有关职能部门派人处!理也:可以责成下》级,。治,理工程?建设领域突出问【题,工作:领导小?组协调处理 】  ?  (四》)上报对上级—治理工?程建:设,。领域突出《问题工作领导小组】和本级治理工程建设!领域突?出问题工作领—导,小组:负责人交办的—。投诉举报《。事项:应当自收到》之日起9《0,日内办结并》将办理结果报告【交办的治理工程建】设领域突出》问题工?。作领导小组;—不能按期办结的【。应当向交《办的治理《工,程建设领域》突出问?题,工作领导小组说明】情况 【   (五—)答复对投》。诉举报人提出—。的投诉举报事项直】接办理的治理工程建!。设领域突出问题工】作领导小《组应当?在3:。0日内办理完毕并视!情况将办理结果答】复投诉举《报,。人;情况复杂的经】本级治理工》程建设领域突—出问题工作领导小】组负责人同意可以适!当延长但最长不得】。超过3个月 】    (六)复!查,。投诉举报人对—治理:工程建设领域突出】问题工作领导—小组:做出的投诉》举报事项处理决定不!服的除?依照法律、》法规的规定》提起行政诉讼外可自!收到处理决定书之日!起30日内》向办理的《治理工程建》设领域?突出问题《工作领导小组提出复!查请求办《理的治理工程—建设领域突出—问题工?作领导?小组应?当自收?到,复查请求之日起3】0日内提出》复查:意见并予以》答,复;投诉举报人对复!查意见不服的可【自收到复查意见书之!日,起3:0日内请《求上级治理工—程建设领域突出【问题工作《领导小组复查上级】治,理工程建设领—域突出问《题工作领导小组应自!收到复查请求—。之日起?30日内《提出复查意》见并答复投》诉举报人 】    《 上级治理》工程建设《领域:突出问题工作领导小!组发现下级》治理工?程,建设领域突出—问题工作《。领导小组对投诉举报!事项的处《理、复查确有错误的!有,权直接处理或—者责:成下级?治理工程建设领域】突出问题工作领导】小组:重新处理 !   经复查【投诉举报事》项处理正确的不【再处理 】   ? (七)结案、【归,档投诉举《报,案件经审核可以【结案的投诉举报中心!应当:及时办理《结,案手续并按》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!定整理?归档 第七章! 投诉?举报秩序 —第十八条 各级治】理工程?。建设领域突出—。问题工作领导小组及!工作人员《以及投诉《举,。报人应当共同—维护投诉举报秩【序 — 第》十九条 各级治【理工程建设领域突】出问题工作》。领,导小组及其工—。作人:员在:投诉举?。报活:动中应当遵》守下列规定  !。  ?。(一)认真处理人】民群众来《信热情接待人—民,群众来?访对投诉举》。报事项不得置之不】理或敷?衍、:推诿、拖延 — ?。。 ,   (》二)坚持原则秉公】办事严禁《利用工作之便—徇私舞?弊接:受贿赂 】   (三)【遵守保密制度—不得泄漏工》。作秘密和投诉举【报人要求保密—的内容不得将控告】、检举材《料交给或者》通知被?控告人、被检举【。人   】 :。(四)遵《守回避?制度依?法应当回《避,的必须回避 】  ?  ?(五)不得丢失、隐!匿和:擅自:销毁信访材料 】 第—二十条 投诉—举报人在投》诉举报活《。动中应当遵守下【。列规定 【    (一)采!用走访形式》反映意?见和要求的应当到】有关治理《。工程建设领域突出】问题工作领导小【组设立?或指定的接》。待场:所提出  !  (二》)走访时《。不得围?堵、冲击国家机关】。。不得拦?截公:务车辆和行人—不得堵塞交通 】  《  (三)走【访,时不得影响国家【机关工作秩序不得损!毁公私财物不得侮辱!、殴打或威胁接【待人:员不得携带危险品】、爆炸品《。以及管制器械进入】。接待场所不》。得,使用暴力或煽动使用!暴力 —    (四)走!访时反?映,意见完毕后不得滞留!不得占据办公场所妨!碍,公务: 《 , ,  (五)—。投诉举报《事项已经上一级【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突!出问题工《作领导?小组复查认为—原处理决定是正确】的,投诉举报人不得【无理纠缠《 第】二十一条 多人【参与反映《共同意见《、建议和《要求的一般应—当采用书信、电话、!电传等形式提出【;需要采用走访形】式提出的应当推选代!。表代表人数不得【超过:5人:;不得采用游—行、示威《的方式进行上访 】。 》 第二十《二条 任何人不【得采用任何》手段强迫他人—参加集体走访或者】。阻止他?人退出集体走访投】诉举报时不得—串联:或者代?替他人?在投诉举报书信上】签名 】 第二十三》条 投诉举》报中心遇《到来访人员》难以疏导时》可通知来访人—所在地区、单—位派人协《助处理?并负担?有关费用必要时【可通知投诉举报中心!所在地的公安机【关派人到《现场维持秩序 【 第【二十四条 对于可】能造成社会影响的】重大、紧急的投【诉举报事项》有关治?理工程建设领—域突:出,问题工作领》导小组?。应当在职权范围【内依法?采取措施果》断处理并《报告本级人》民政:府和本级及上级治】理工程建设领域【突出问题工作—领导:小组并通报有关主】管部门?防止不?良影响的发生、扩大! 第八章 奖!励与处罚《 , 第二十五条 对】在投诉举报工作中做!出优异?成绩的单位或者个人!由,本级治理工程建设】领域突?出问题工作》领导小组或》上级:治理工程建》设领域突出问题工作!领导:小组给?予奖励 ! , 第二十六—条 投诉举报人对】违,法行为的控告、检】举揭发或者提出的建!议、:意见对国民经—济和社会发展或者】改进国家机关—。工作以及《保护社会公共利益有!贡献的由受》益行政机《关或者单位》给予奖?励 : , : 第—二十七条 治理工程!建,设领域突出问—题工作领《导小:组在投诉举报工作中!不履行职责、推诿、!敷衍、拖延的上级治!理工:程建设领域突出问】题工作?领导小组可以对其通!报批评并视情节对有!关,责任人员依法给【予,行政处分;构成犯】罪的由司法机—关依:法追究刑事责—任 : 《 :。 ? 第二?。十,八条 投诉举报【人妨:碍信访秩序的投【诉,。举报:中,心可以给《予批:评教育也可以—建议其所在单—。位给:予批评教育或—者依法给予》行政处分;违反治】安管理的由公安【机关依照中》。华人民?共和国治安管—理处罚条《例予以处《罚;构成犯》罪的由司法机关依】法追究刑事责—任 《 第九《章 附则 】 第二十九》条, 本办法由景德镇】市治理工程建设领】域突出问题工作领】导小:。组,负责:解释 ! 第三—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!之日:起施行 】