《 , 景德镇市个—人住房公积》金,贷款管理《细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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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:景德镇市人民政府 !2004年3月2】4日)
第一章】。 总 【则
第一条 【根据:住房公?积金管理条例—(国:务院令第350号)!规定、景德镇市职工!住房公积《金贷款暂行办法【(景府发[2000!]7号)精神—结合本市《实际制定本细则【。
第!二条 个《人住房公积金—。贷款以住《房公积金为资金来】源向参加住》房公积?金制:度并按时足额缴存】住房公积金的职【工发放用于购买【、建造、翻》建、大修自住住房职!工购买的《自住住房包括—商品房、经济—。适用房?。。、二手房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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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条 】市住:。房公积金管理—中,心(以下简称管【理中:。心,)为个人《住房公积《金贷款的管理机【构负责审批职工【住房:公积金贷款申请管】理住房?公,积,金贷款?。和结算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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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四】条 管理中》心委托?。。。本市:商业银行(》。以下简称贷款—。银行:),办理个人住房公积】金贷款金融业务督】促其及时《办,理委托合《同约定的业务—贷款银行应按照委托!合同的约定定期【向管理中心提—供有:关,的,业务资料中国—人民银?行景德镇中心支行】对贷款银行的—住房:公积金信贷业务实施!监督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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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五—条 借款人申请【住房公积金贷款不足!以支付购买、—建造、翻建、—大修自住住房—。所需费用时可—同时向贷款银行申请!商业性个《人,住房贷款由贷款银】行以住?房公积金贷》款和商业性个—人住房?贷款组合的形式向借!款人发放
第二章! 贷款对象及条件!
第六条 —凡连续足额缴存【。住房公积金1年【以上:并具:有完: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职!工在购买《、建造、翻建—、大修自《住住房资金不足时均!可申请个人住房公】积金贷款住房—公积金?已封存的职》工不能申《请个人住房公积金】贷,款
【 第七条》 借款?。人申请公积金贷款应!当同时?具备以下《条件
《 (【一) 具有稳—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!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!的能力;
】 (二)【 具:有依法?签订的购买住房的合!同或协议建》造、翻建住房须具有!规划、土地等管【理部门?批准的文《件大修自住住房【须具有管理职—能部门批准的文件;!
》 (三》) :购买:。商品房、经济适用房!、,二手房首期》付款不低于所购住】房,总额的?30%?建造、翻建自—住,住房有3《0%的自筹资金【;
】 (四)《 同:意按照法《定担保方式进行【担保;
— , (》五) ?管理中心《。或贷款银行》规,定的其他条件
】第三章? 贷款额度、期】限和利率
第【八,条 个人《住房公积金贷款限】额,1-:10万元贷款人【须符合以下两—个条件
】 (《。一) 个人》住房公积金贷款额】度不高于所购、建、!修自:住住房全《部价款的《。70%;《。
《 , : (二) 贷款额】度不超?过管理中心当年【公布的最高贷款限额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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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九条 住房!公积金贷款期—限为1?15年借款人所贷款!期限不能超过法定】离退休年龄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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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》条 住房公积—金贷款利率按—照国家有关》规定执行贷款—期限在1年以—内(含1年)—的贷款实行合—同利:率遇法定利率—调整不分段》计息贷款期限在【1年以?上的:遇法定利率》。。调整于?下年初?开始按相《应利率档次》执行新的利率
】第四章 》贷 款 《担 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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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:十,一条 借款人申【请,。。住房公积金贷款【应提供?法定的担《保担保方式有—以下四种
】 (一) 】住房抵押《(含抵押加阶段【性保证?)可用自住、所【购及第三《。人的:房产作抵押
【 1、用!自住住房和》第三人?房产作抵《押具有房屋》所有权?证并到相关部—门办理房价》。评估手续贷款额度不!得超过抵押物—价,值,。的70?%; 《
! 2、用《所,购住房作抵押—时须将价值全额用】于贷款抵《押所购住房未办理房!屋所有权证》由售房单位提供【阶,段性保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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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(二) 有价证!券质押用银行—定,期存单或凭证式国】债作:质押其贷款额—度不得超过》质押权利凭证票【面价值的90%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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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(》三) 连带责任【保证借?款人:不能:足额提供《抵押(质押)时可由!管理中心认可的【第三方提供承—担连带责《任的保证《
】(四) 联名担保】。借款人可联系若干】名具有住房公—积金贷款资格的人员!为借款人提》供联名担保并—承担连带责任的【书面保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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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二条【。 借款人采》取住房抵《押方式担保须依法】办理住房抵押登记】借款人以共有、第】三人住房抵》押须征得共》有人或第三人—的同意并办理—公证抵押住房—的现值按购房价或】评估价?确认:抵押值不得》超,过抵押房现》值的70%》。抵押人对设》定,抵,押,的财产在抵押期【。。内必须妥善保—管负有维修、—保养、保证完好无损!。。的责任并随时—接,。受贷款?银行的监督检—查
】 第十三条》 ,有价证券由贷款银】行,保管借款人按照借】款合同还本付息【后,贷款:银,行将质押《的有价证《券退还借《款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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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四—条 以住房抵押或】以有价证券》质押抵押人或出质人!须与贷款《银行签订书面—抵押或质押合同【
【 ,第十五条 住房置】业担保中介》机构提供的》贷款担保为》偿还贷款的连带责任!保证人住房置—业担保?机构须与借款人和贷!款银行签订担保合】同或协?议同时有权要求借款!人以住?房,抵押方?式提:供反担?保
第五章 贷! 款 程 》序
第十六条 住!房公积金申》请贷:款人:向管理中心》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景!德镇市住房公积金】贷款申请审核书并如!实提供?下列证件《
? : , (一) 具【有法律?效力的身份证件【;
? ? , (二)》 住:房公积金《缴,存凭证及借》款人印章;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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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】三) 依法》签订的购买》、建造?、翻建或大》修自住住《房,的合同协议及其相】关资:料;
! (四) 购—。买住房首期付—款证明或建造、【。翻建、?大修自住住房的自筹!资金证明;》
》 , :。(五)?。 借款人配偶的住房!公积:金缴存?凭证:、身份证及》复印件?、结婚证或证—明夫妻关系的—材料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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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。(六) 《管理中心和贷款【银,行要求提供的其它】资料
】。 第十七条 借款!人,的申请贷款资料管】理中心在15—天内审?核完毕并《作出准予贷款或不】予贷:。款的:决定
! 第十八条 经管理!中心审核同意的贷款!由贷款人与贷款银行!签订借款合同及相】关,协议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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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第,十九条 贷款手续办!理后:贷款银行及时把贷】款有:关材料送交管理中心!管理中心在》1个工作日内将贷款!资金划入贷款银【行委托基金》账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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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【十条 用于购买【住房的贷款贷款【。银行按?照借款合同约定的时!间和金额以》转账方?式支付给房屋—出售人;用于建【造、翻建、》大修自住住房的贷款!由借款人按》借,款合同约定提取【
第六章 【贷 款 偿》 还
第二十【一条: 借:款人按?借款合同约定的【还款计划《、还款方式偿还【贷,款本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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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》十二条 借款人【在借款合同规定【的贷款期限》内,按月等额偿还贷【款本息计《算公式为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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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 【 》 》 ! 贷款【本金×月利率×【(1+月利》率,。),12×贷款》年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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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。 :。 每月等额偿还贷】款本息 =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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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。 》 】 : 《 :。 【 《(1+月利》率)12×》贷,款年限?-1
—第,。二十三条 借款人自!银,行,划款之日的次月起】进入还款《。期借款人可在—银行规定的每月【还款日?到贷款银行》偿还贷?款,本息或委《。托贷:。款银行通过个人银行!结算:账户等方式》代扣贷款本》息
第二十】四条 ?借,款人提前归还全【部贷款本息其—。提,前归还部分不—再计收利《。息,已计收的利息—。不再调整
第!二十五?条 借款人在贷款】期内应配合贷—款银行对贷款使【用情:况进行检查
!第二十六条 借款人!。还清贷款本息后在】30日内到产权管】理部门办理注销抵】押手续
第七章】 :法 律? 责 ?任
第二》十七:。。条 借款人有—下列:情形之一的》贷款银行有权停止支!付贷款或《提,前收回全《部贷款
! (一) 借款人!采用欺?诈手段?隐瞒真?实情况提供虚假【。证明材料《;
【 (?二) ?保,证人违反保证合同或!丧失承担连带—责任能力抵》押物毁损不足以【清偿贷款《本息质?物明显减少影响贷款!人实现质权而借【款人未按要求落【实新的保证或新【的抵押?(质押);
! (三)【。 不按借款》合同规定《用途使用贷款;【
【 (四) 未经贷款!人同:意借款人将》设定抵押权、质【。。押权财产或权益【拆迁、出售》、转让、《赠,与或重复抵押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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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】五) 借款》人拒绝或阻挠贷款人!对,。贷,款使用情《。况进行监《督,检查;
— 》(六)?由于借款人原因【影,响借款偿还》或损害贷《款银行利益》;
? , (—七) 贷款银行【。与借款人《约,定的其它事》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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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第二十》八条 借款人将贷款!挪作他用贷款银行有!权对挪用部分按中国!人民银行规定计收】利息
! 第二十九条 借款!人未:按贷款?合同规定偿还贷【款本息逾期部分【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!。规定计?收利: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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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第三十条 借【款,。人连续3个月或累计!6个月未《按时偿?还贷款本息借款人在!借,款合同终止前死亡、!被,。宣告失踪或》移居国外其》。合法继承《人或受遗赠人拒不】承担偿还贷款本息或!无力偿还贷》款本息贷款》银,行有权会同有—关部门处理抵—押物、质《物并要连带保证【人承担责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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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—十一条 贷款银【行按照?有,关规:定处理抵押》房产所?获,价款按?下列顺?序,分配
—。 (一—) 支付抵押房产拍!卖费和处理抵押房】产的其它费用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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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(二) 扣除抵押】房产应缴纳的—税款;
】 (三)— 归还?借,款,人所欠住房公积【金贷款本息及支【付违约金《;
—。 (四) 【赔偿:。因借款?人违反合同而—对,贷款银行造成的损】害;
】 (五) 剩余金!额退还抵《押,人抵押房《产所得金额不—。足以支付贷款本【息和违?约金、赔偿》金时贷款银行有权向!借款:人或连带保证责任】人追索不足部分
】
第八章 —附 则
】第,三十二?条 发生纠纷时应协!商解决协《商,不成当事人可申请仲!裁或向人《民法院提出诉讼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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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!十三条 《本细则?由管理中心负—责解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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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》十四条 本细—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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