景德镇!市个人住房公积金】贷款管理细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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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《景德:镇,市人民政府 —2004年3月2】4日)
》。。第一章 总 【 ?则
第一》条 根据《住房公积《金管理条例(—国务院令第》350号)规定、】景德镇市职工住房公!积金贷款《暂行办法(景府发[!200?0]:7号)精神》结合本市实际—。制定本细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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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第二条 个—人住房公积》金贷:款以住房公积金为资!金来:源向参加《住,房公积金《制,度并按时足额缴存】住房:公积金的《职工发?放用于购买、—建造、翻建、大修】自住住房职工购买】的自:住住房?。。包括商品房》、经济适用房、二手!。房
!第三:。条 市住房公积金管!理中心(以》下简称管理中—心)为个人住房公积!金贷款的管》理,。机,构负责审批职工住】房公积金贷》款申请管理住房公】积金贷款和结算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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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《四条 管理中心【委托本市商业—银行(以下》简,称贷:款银行)办》理个人?住房:公积:。金贷款金融》业,务督促其及时办【理委托合《同约:定的业务贷款—银,行应按照《委托合同的约—定定期向管理中【心提:供有:关,的业务?资,料中国人民银行景】德镇中?。心支行?对贷:款银行的住房公积金!信贷业务实施监【督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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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第五?条 借?款人申请住房—公积金贷款不足以支!付购买、建造、【翻建、大修自住住房!所需:费用时可同时—向贷款?。银行申请《。商,。业性个人住》房,贷款由贷款银行以住!房公积金贷款—和商业性个》人住:房贷:款组合的《形式向借款》人发:。放
第《二章: 贷?款对象及条件
】。第,六条 凡连续足额】缴存住房公积—金1年?以,上并具有完全民事行!为能力的职工在购买!、建:造、翻建、大修【自住住房资金—不足时均可》申请个人住》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公!。积金已封存的职工】。不能申请个人住【房公:积金贷款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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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, ,第,七条 借款人申请】公积金贷款应当同】时具备以《下条件
! :(一) 具有稳【定的职业和收入信】用良好有偿还贷【款本:息的能力;
! (二—) 具?有依法签订的购【买住房的合同或协议!建造、翻建住—房,须具有规划、土【地等管理部门批准】的文件大修自住住房!须具有管理职能【部门批准的文—件;
》 》(三)? 购买商品房、经济!适用房、二手房【首期付款不低于所购!住房总额的30%建!造、翻建自住—住房有30%的【自筹资金;
】 (—四) 同《意,按照:法,定担保方式》进行担?保;
》 (五)】 管理中心或—贷款银行规定的其】他条件
第—。三章: 贷款额度、【期限和利率
第八!条 个?人住房公积金贷【。款限额1-》10万元《贷款:人须符合《以下两个条》件
? :。。 (》一) 个人住房公】积金贷款额度不高于!。所购、建、》修,。自住住房全部价款的!70%;
— (【二) 贷款》额度不超过管—理中心当《年公布?。的,最高贷款限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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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九】条 住房《公,积,金贷款期限为11】5年借款人所—贷,款期限不能超—过法:定离退休《年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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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第十条 住房公】积金贷款利率按照】国家有关《规定执?。。行贷款期限在—1年以内(含1【年,)的贷款实行合同】利率:遇法定利率调整【不分:段计息贷款期—限,在1年以《。上,的遇:法定:利率调整于下—年初开始按》相应利率档次执行】新的利率
第四章! 贷 款 担 】保
第十一—条, 借款人申请住【房公积金《贷款:应提供法定的担【保担保方式有—以下四种
】。 (一) 】住房抵押(含抵【押,加,阶段:性保证)可用自住、!所购及第《三,人的房产作抵押【
》 1、用自住住!房和第三《人房产作抵》。押具有房屋所有权证!并,到,相关:部,门办理房价评估【手续贷款额度不得超!过抵押?物价值的70%; !
》 《 2?、用所购住房作抵押!时须将价值全额用于!贷款:抵押所购住房未办】理,房屋所有权证—由售房单位提供阶】段性:保证
【 (《二): 有价证券质押用银!行定期存单或凭证】式国:债作质押其贷款额】度不得超过》质押权利凭证票【面价:。值的90《%,。
【 (:。三) 连《带责任保《证,。借款人不能》足额提供抵押(【质押)时可由—管理中心认可—的第三方提供承担连!。带责任的保》证
】 (四) 联名担】保借款人《可联:系若干名具》有住:房公积?金贷款资格》的人员为借款人提】供联:名担保并《承担连带责任的书面!保证
! 第十?二条 借款》人采取住房抵押【方式担保《。须,依法办理住房抵押】登,记借款人以共有、第!三人住房抵押须征】得共有人或第—三,人的同意并办理【公,证抵:押住房的现值—按购房价或评—估价确?认抵押值不得超过】抵押:房现:值的70%抵押【人对设定抵押的财】产在抵押期内必须】妥善保管负有维【修、保养、保证完】好无损的责任并随】时接受贷款银行【的监:督检查?
】第十三条 有价证券!由贷款银行》保管:借款人按照借—款合同还本付息后贷!。款,银行将质押》的有价证券退还借】款人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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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四】。条 以住房抵押【或,以有价证券质押抵】押,。人或出质人须与贷】款银:行签订书面抵押或】质押合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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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【十五条 住房—置业担保中介—机构提供的贷—款担保为偿还贷款的!连带责任保证—人住:房置:。业担保机构须与借款!人和贷款银行—。签订担保合同或【协议同时有权—要求借款《人以住房抵》押方:式提供反担保—
第五《章 贷 款 程】。 序
第十六条 !住房公积金申请贷】款人向管理中心提】出书面申请填写景】。德镇市住房公—。积金贷款申请审【核书并如实提—供下列?证,件
!(一)? 具有法律效力的】身份证件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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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。 《 (:二) 住房》公,积金缴存《凭证:及借款人印章;
!。 》 (三?) 依法签订—的购买、建造、翻】建,或大修自住住房【。的合同协议及—其相关资料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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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(四) 购买住【房首期付款证明【或建造、翻建、大】。修,自住住房的》自筹资?金证明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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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, (五《) 借款人配偶【的住房公积金缴存】凭证、身《。份证及复印件—。、结婚证或》证明夫妻关》系的材料;
】 《 (六) 管—理中心和贷款银行要!。求,提供的其它资料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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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】十,七条 ?借款人的申请贷款】资料管理中心—在,15天内审核完毕并!作出:准予贷款《或不:予贷款的《决,定
!第十八条 经管理】中心审核同意的贷】款由贷款人与贷【款银行签订借款合】同及相关协议—
【 第十九条》 ,贷款手续办理后贷】款银行及时》把贷款有关材料【送交管理《中,心管理中心在1个】工作日?内,将贷款资金划入贷】款银行委托基金账】户
!第二十条《 用于?购买住房《的贷款贷《。款银:行按照借款合同【约定的时间和—金额以转账方式支】付给:房屋出售人》;用于?建造、翻建》、大修自《住住房的贷》款由借款人按借款合!同约定提取》
第六章 贷 !款, 偿 还《
第二《十,。。一条 借款》人按借款合同—约定的?还款计划、》还款:方式偿还贷款—。本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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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第二十二》条 借款人在—借款合同规》定的贷?款期限内《按月等额偿还—贷款本息计》算公式为
】。 — 】 ? , ,。 》
! 【 : 【 《 》 : 贷款?本金×月《利率×(1+月利】率)12《×贷款年限
】 , 每月《等额:偿还:贷款本息 =
!。。 【 ! —。 : 》 》 (?1+月利率》)1:2×贷款年限-【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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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《三条: 借款人自银行划款!之日的?次月起进入还款期】借款人可在银行规】定的每月还款日到】贷款银行偿还贷款本!。息或委托《贷款:银行通过个人银行】结算账户等方—式代:扣贷款本息
【
第二十四—条 借款人》提前归?还全部贷款》本息其?提,前,归还部?分不再计收利—息已:计收的利息不再【调整
第二十!五,条 借款人在贷款】期,内应配合贷款银【行,对贷款使用情况【进行检查《
第二十六条! 借款人还》清贷:款,本息后在《30日内《。。。到产:权管理部门办理【注销抵押手续
【
第七?。章 法 律 责】 任
第二十七】条 借款人有下列】情,形之一的贷款—银行有?权停:止支付?贷款或提前收回全部!贷款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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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 (一】) 借款人采用【。欺诈手段隐瞒真实情!况提供虚假证明【材,料,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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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, 《(二) 《保证人违反保证合同!或,丧失承?担,。连,带责任能力抵押物】毁损不足《以清偿?贷款本息质物明显减!少影响?。贷款:人实现质权》而借款人《未按要?求,落实新的保证—或新的抵押(—质押);
】。 ? (三) 》不按借?款合同规定用途使用!贷,款;
》 (—四) 未经》。贷款人同意借款【人将设定抵押—权、质?押权财产《或权:益拆迁、出》售、转让、赠与或重!复,抵押:;
【 (五)》 借款人拒》绝或阻挠贷款人【对贷款使用情况进行!监督检?。查;
— , (六)—由于借款人原因【。影响借款偿还—或损害贷《款银行利益;—
? (—七) 贷款银—。行,与借款人约定的其它!事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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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八条】 借:款,人将贷款挪作他【用贷款银行有—权对挪用部分按中】国人民?银行规定计收利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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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。
?第二十九条 借款】人未按?贷款合同《规定偿还贷》款本息逾期部—分按中国人民银行有!关规定计收利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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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
第《三十条 借款人连续!3个月或累计6个】。月,未,按时偿还贷款—。本息借款人》在借款合同终止前】死亡、被宣告失踪】或移居国外其合法继!承人或?受遗:赠人:拒不承担偿还—贷款本息《或无力偿还贷款【本息贷款银》行有权会《同有关部门处理【抵押物、质物并【要连带保证人承【担责任?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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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—三十一?条 贷款银行按照】。有关规定处理抵押房!。产所:获价款按《下,列顺序?。分配:。
》 (一) 支付!抵押房产拍卖费【和处理抵押房产的】。其它费用;》。。
—。 (二) 扣除】抵,押房产应缴纳的税】款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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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(三) 【归还借款人所—欠住:房公积金《贷款本息及支付违约!金;
【 (四》) 赔?偿因:借款人违反》合同而对贷款银行造!成的损害;
【 —(五) 剩余金额】。退还抵押人抵押房产!所得金额不足—以,支付贷款本息和【。违约金、《。赔偿金时贷款银行有!权向借款人或—连带保证责任人【追索不足部分
第!八章: 附 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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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:。三十二条 发生纠纷!时,应协商解决协—商不成当事人可申】请仲裁或向人民【法院提出《诉,讼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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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第三:。十三条 本细—则由管理中》心负:责,解释
】 第三《十,四条 本细》则,自公:布之日起施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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