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景【德镇市防雷减灾实施!。细则 发文!单位景德镇市人【民政府 文】 号景德镇市人民政!府令第21号 】。。 ,。 发:布日期2001【-8-20 】 ,执行日?期2001-8-】20 2001】年6月7日市政【府第3?5,。次常务会议》讨论:通过现?予发布自发布之【日起施行《 二00一年八】月二十日 —第一章 总则 】第一条 为了—防御和减轻》雷电灾害保护人民】。生命财产安全促进】。经济建设《和社会发《展,根据:。中华人?。民共和国气象法、江!西,省气:象管理规《定的有关规定结合】本市实际《制定本细则》 第二《条 本市行政区域】。内防御和减轻雷【电灾害(以下—简称防雷减灾)活动!适用本细《则 第三条 【防雷减灾《工,作实行预《防为主、防治结合的!方针 ? 第:四条 市《气象主管机》构负责?管理全市防雷减【。。灾工作县(市)气】象主管?机构根据职责—分工负责《管理所?辖区域防雷减灾【工作 第五条 鼓!励开展防雷减—灾,。科学:研究和科普宣—传推广?应,用防雷?科学技术成果 】第六条 《气,象主管?机构应当逐步建立】雷电监测网络—加强对雷电灾害【。。的监测、预警和防】。御指导工作 第二!章 防雷装置的安】装范围 《 第七条 》下列场所、建(构)!筑物和设施应当【安装防雷装置 】   《 (一)建筑【物,防,雷设计规范规—定的一?、二、三类防雷建】(构)筑物;  !  (二)本市】所有高层建》筑、高度《在12米以上的厂】房以及15米以上】的烟囱、水塔—等;:    (三】)宾馆、会堂—。、体:育馆、?展,览馆、影《剧,院等大?型公共场所;—    —(四:)油库、液化气储】。气站:、煤气储气》站,、加油站、》露天化工设施等易】燃易爆设施以及粮棉!等重要?物,资仓库; —   (五)重】点文物保护建筑【物;  》  (六)程控】系统、卫星接收【系统:、计算机网》络,系统;    !(七)重《要的航空地面导【。航设施;   】 (八)》电力生产设施和【输配电系《统;   — (九)邮电通信!、交通运输》、广播电视、医疗】卫生、教《育、金融、计算机信!息,。等社会公共服务系统!的重要设施;—    (十)!按照:法律、?。法规、规章和—有关技术规范应当】安装防雷装置—的其它场所和设施 !  : 本细则《所称防雷装置是【指接:闪器、引下线—、接地装置、电涌】保护器以及其他【连接导体《等防雷产品和—设施的总称 第】。。三章 防《。雷工程专《业,设,。计与施工 第【八条 ?新,建、扩建、改建的建!(构)筑物和—其他设施需》安装防雷装置应当符!合,国家:防雷:标准要求并由具有】相应防雷工程专业设!计或者施工资质【的单位承担设计或】者施工? 第九条 防雷】工程设?计应:当根据雷电活—动的规?律和:地理、地质、土【。壤、环境等外界条件!结合:雷电:防护对象的防护范围!和目的严格按照国】家,和省、市规定的防】雷设计规范进行并】经气:象主管机构审核 】    —。 防雷?装置设计方案提【交审:核时设计单位应【当,提供以?下资料 《    (—一)安装《防御直击雷、—感应雷、雷电—。波侵:入装置的场所和【设施的基本》情况;   【 , (二)《防御直击雷、感【应雷、雷电波侵【。入装置?的设:计方案、施工—图纸;?    —。(三)综合布线图;!   ? (四)《采用的防雷》产,品,的技术性能资料【。 ,。 第十条《 防雷装《。置的设计实行审【。核制度气象主—管机:构应当参加》施工:图的审查未经—审,查同意的施工—图,有关部门不得发【放建筑施工许可证】。对不符合国家防雷】标准和设计规范的应!当提出书面意见由设!计单位修改》后重新报审》 第十《一条 防雷》工程的?施工单位《应当:。按,照审核同意》的防雷工程专业设计!方案进行《施工并接受气象【主管机构《监督与指导在施【工中需变更和—修改防雷工程专业设!计方案应当按照【。。原审核程序重新【报审 第四章 防!雷,工,程检测与验收 第!十二条 气象主管】机构应?当会:同有关部门指—导对可能遭受雷【。击的:建(构)筑物和其】。他设施安装》的防雷装《。置的检测工作 第!十三条 防雷装【置实:行定期检测制度【防雷装置检》测,为每年一次对于油库!、液:化气:储气站、《煤气:储气站?。、加油站、露天化】工设施?等易燃易爆设施的】防雷装置每半年一次!  : 防雷装置—检测应当《委托具?有检测资格》的单位进《行,。检测单?位在对?防雷装置检》测后应当出具—检测报告 —第十四条 气象【主管机构应当加强】对防:雷装置检测工—。。作的指导和监督【对检:测,不合格的应当限【期,整改 第十五条】 从事防雷装置【设计、施《。工和检测的单位应】当取得相应》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!质等级范围从事【设计、施《工和检测   】从事防雷装置设【计、施工和检测的专!业人员应当经培训合!格取得相应的资【格证书 《 第:。十六条 对防雷【装置:施工检测应按以【下阶段分《段检测检测合—格再进行下》阶段施工 —   《。 (一《)基础接地体(桩】、承:。台、地梁)焊接【完,成、浇混凝土之前】; ?   (》二)分层柱筋引【下线、均压环、外墙!。金,属门窗以及玻璃【幕墙等电《位连接完成浇混【凝土:之前;   【。(三)天面避雷网络!、避雷?带、铁塔等金属物】体安装焊接完—成时 第十七【条 防雷装置—竣工时应《当经气象主管机构验!收未经验收合格不得!投入使用 —第十:八,条 对新建、改【建、扩建建(—构)筑物防雷装置】。。的设计方《案审核?和,竣工验收气》。象主管机构应—当会:同有关行政管—理部门?。进行 第十—九条 防《雷装:置使用单位必须【做好防?雷装置的日常维护】工作并指定专—人负责发现》问题由使用单位【及时维修或者—报告:承担该装置》检测的?单位:进行:处理 第五章 】防雷产品管理— :第二十条 防—雷产:品应当符《合国务?院气象主管机—构规定的《使用要?求 第二十一条 !安装使用的防—雷产品应《当通过正式鉴定并】经法定的检验—机构测试合格—方可投入使用 第!二十二条《 防雷产品的—使用应当接受本【级气象主管》机构的监督检查【禁止使用未经认可的!防雷产品 第六】章 雷?。电,。灾害调查《与鉴定 第二十】三条 气象主管机构!负责组织雷电灾害调!查、统计和鉴定工】作其他?有,。关部门和单位应当配!。。合本级气象》主管机?构做好雷电灾害【调查与鉴定工作 】 第二十《四条 遭《受,雷电:灾害的单位和—个,人应当及时向本级气!象主:。管机构报告并协【助本级气《象主管机构对雷【电,灾害进行调查与【鉴定 《第二:十,五条: 市:气象:主管机构应》当及时?向市政府和上级气象!主管机构上报本【。行政区域内的—重大雷电灾情—和年度雷电灾害【情况 第七章 罚!则 ?。第二十六《条 应当采取防【雷措施而未采取的】未按国家有》关防雷设《计,标准和技术规范采】取防雷措施》的防雷设施未经气象!主管机构验》收合格擅自投—入使用的按照江西】省气:象管理规《定由气象主管—机构责令改正并处5!00:0元以上《10000元以【下的罚款 第二十!七条 ?。违反本细则》规定有?。下列行为《之一的由《气,象主管机构责令其整!改并给予警》告, :    (【一)不具备防—。雷检测、防雷工程专!业设计?或者:施工资格擅自从事防!雷,检测、?防雷工程专业设【计或者?施工的;  — (二)已有防】雷装置拒绝》进行检测或者经【检测不?合格又不《整改的 第二【十八条? 违:反本:细则规?定侵占、损毁防【雷装置?的由:气象主管《机构责令《。限期恢复原状或【者依法予以赔—偿 第二》十九条 《违反本?细则规定《未,取得相应资质—证书或?者超越资质等级【范围从事防雷—。装置设计、》施工的由气象—主管机构会同—有关行政管理—部门依法处罚 【 第三十条 违反】本细则规定》导致雷电《灾害发生造成—。人员伤亡或者—财产:损,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!。管人员?和其他直接责任人】员给予行政处—分;构成犯罪—的依法追究刑事责】任 第三十一【条 气象主管机构的!工作人?员玩忽职守、—滥用:职权、徇私舞弊的由!其所:在单位或《者上级机《。构给予行政处分;构!成犯罪的依法追【究,刑事责?任 第八章 【附则 第》三十二条 本细【则,具体应用中的—问题由?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!。解释 ? 第三十三条—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!起施:行 : ,