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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 景德镇市!防雷减?灾实施细《则 : : 发文《单位景德镇》市,人,民政府 【文 号景德镇市人】民,。政,府令第21号 ! 发布日《期2:001-8-—20 《 , 执行日期20【01-8-20【 2001年6】月7日?市政府第35次常务!会议讨论通过现【予发布自发》布之日起施行 二!00:一年八月二》十日 《第一:。章 总则 第一条! 为了防《御和减轻雷电灾害保!。护,人民生命财产安【。全,促进经济《。建设和社会发展根】据中华人民共和【国气象?。法、江西省气象管】理规定的《有关规定结合本【市实:际制定本细则 】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!域内防御和》减轻雷电《灾害:(以下简称》。防雷减?灾)活动《适用本细则 第】三条 防雷减—灾工作实行预防为】主、防治结合—的方针? 第四条》 ,。市气象主管机—构负责管理全市防雷!减灾工作《。县(市)气象主管】机构根?据职责分工负责管理!所辖:区域防雷减灾工【作 第五条 鼓励!开展防雷减灾—科学研究和》科普宣传推广应【用防雷科学技术【成果 《第六条 气》象主:管机构应当》逐步:建立雷电监》测网络加《强,对雷电?。灾害的监测、预【警和:防御:指导工作 》 第二章 》防雷装?置的安装范》围, , 第七条 下列场所!、,建(构)《筑物:和设:施应当安装防雷装置!   — (一)》建,筑物防雷《设计规范规定—的一、?二、三类防雷建【(构)筑物; 【。  :  ?(二)本《市所有高层建筑【、高度?在12米以上—的厂房以及》15米以上》的烟囱、水塔—等; 《  : (三)》。宾馆、会《堂、体育馆、展【览馆、?影剧院?等大型公《共场所;《    (四】)油库、液化—气储气站、煤气储气!站、:。加油站、露天—化工设施等易—燃易爆设施以及粮棉!等重:要物资仓库; 【    (五【)重点文物保—。护建筑物;》 ,  : , (六)程控系统!、卫星接收系统【、计算机网络系统】;   》 (?七)重要的航—空地面导航设施;】    (八】)电力生产设施和输!配电系?统;  》 , (九《。)邮:电通信、交通运输、!广播电?视、医疗卫生、教育!、金融、《计算机?信,息等社会《公,共服务系统的重【要设施; —  : (十)按照【法律、法规、规章】和有关技术规范应】当安:。装防雷装置的其它】场,所和设施 》  本《细则所称防》雷装置是指接—闪器、引下线、接】地装置、《。。电涌保?。护器:。以及其他连接导【体等防雷产品和设】施的总称 —第三章 《防雷工程专业设【计与施工 —第八条 新建—、扩建、改建的【建(构)筑物和其他!。设施需安装》防雷装置应当—。符合国家防雷标准】。要求并由具有相应】。。防雷工程专业—设计或?者施工资质的单【位承担设计或者施工! 第九条 防雷】工程设计应当—根据雷电活动—的规:律和地理、》地质、土壤》、环境?等外:界条件结合雷电【防护对?象的防护范围和目】的严格按照国家【和省、市规定的防】雷设计规《范,进行并?经,气象主管机构—审核 《。 :   防》雷装置设计方案提交!审核时设计单位应当!提供以下资》料    (一!)安装?防,御直击雷、感应雷、!雷电波?侵入装?置的场所和设施的】基本:情况;    】 (二)防御直击雷!、感应雷、雷电波侵!入装置的设计方【案、施工《。。图纸;?    —(三)?综,合布线图;  【 (?。四)采用的防—雷产品的技术—性能资料 —第十条 防雷装置】。的设计实行审核制度!气象主管机构—应当参加施工图【的审查?未经审查同意的【施工图有关部门【不得发放建筑—施工许可证》对,不,符合:国家防?雷标准和设计规范的!。应当提出《。书面意见由》设计:单位修改后》重新报审 —第十一条 》防雷工?程的施工单位应【当按照审核》同,意的防雷工程专【业,设计:方案进行施工并接受!气象主管机构监【督与指导在》施工中?需变更和《修改防?雷工程专业设计方案!应当按照原审—核,程序重新报》审 :。 第四章 防雷【工程检测与》验收 第十二条 !气,象主管?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!门指:导对可能遭受雷【击的建(构)筑物和!其他设施安装的防雷!。装置的检《。测工:作 第十》三条 防雷》装置实行定期检测制!度,防,雷装置检测为每年一!次对于油库、—液化气储《气站、煤气储—气站、加《油站、露天化—工设施等易燃易爆设!施的防雷装置每半】年一次   —。 防雷装置检测应】当委托具有检测资格!的单位进行检测单位!在对防雷装置检测后!应当出具检》测报告 第十四】。条 气象《主管机构应》当加:强,对防雷装置》检测工?作的指?导和监督对检测不合!格的应当限期—整,改 : 第:十五条 从事防雷】装置设计《、施工和检测—的单位应当取得相应!的资质?证书:并在其?资质等?级范围从事设计、】施工和检《测   》从事防雷《装,置设计、施工—和检测的专业人【。。员,应当经培《训合格取得》相应的?资格证书《 , 第十六《条 对防雷装置施工!检测应按以下阶段分!段检测检《测合:格,再进行下阶段—施工   】 (一)》基础接地体(—桩、承台、地—梁)焊接完成、【浇混凝土之前—;,    (二)!分层柱筋引》下线、均压环、【外,墙金属门窗》以,及玻璃幕墙等电位连!接完成浇混凝土之前!;   (三)】。天面避雷网络、避雷!带、铁塔等金—属物:体安装焊接完成时 ! 第十七条》 防雷装置竣—工时应当经气象【主管机构验收未经验!收合格?不得:投入:。使用 ? 第十八条 对新】建,、改:建,、扩建建(构—。)筑物防雷装置【的设计方案》审核和竣工验收气】象,主管机构应当会同有!。关行政管理》部门进行 第【十九条? 防雷装置使用单】位必须?做,好防雷装《置,的日常维护工作并指!定专人负责》发现问题由使—用单位及时维修或】者报告承担该装【置检测?的单位进行处理 】 第五章 防雷产品!管理 第二十【条 防雷《产品应?当符合国务院气象】主管机构规定的使】用,要求 第二十一条!。 安:。装使用?的防雷产品应当通过!。正式鉴定并》。经法定的检》验机构?测试合格方可投入】使用 第二十二条! 防雷产品的使用应!当接受?。。本,级气象主管机构的】监督检查禁止使用未!经认可的《防雷:产品 《第六章? 雷电灾《害调查?与鉴:定 第二十三【条 气象主管机构】负责组?织雷电灾害调查【。、,统计和?鉴定工作其他有关】部门和?单位应当配》合本:级气象主管机构【做好雷电灾》。害调查?与鉴定工《作, 第二十》四条 遭受雷电灾】害的单?位和个人应当及时】向本级气象》主管机构报告—并协助本《级,。气象主管机构对雷电!灾害进行调查—与鉴定 第—二十五条 》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当!及时向市政府—。和上级气象主—管机构?上报本行政区域【内的重大雷电灾【情和年度雷电灾【害情:况 第七章— 罚则 》第,。二十六条 》应当采取防雷措【施而未采《取的:未按国家有关防雷】设,计标准和技术规【范采取?防雷措施的防雷【设施未经气》象主管机构验收合格!擅自投?入使:用,的按照江西省气象】管理规定由》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!正并:处5000元—以,上10000元【以下的罚款》 第二十七—条 违反本细则【规定有下列行为之】一的由气象主管【机构责令其整—改并给予警告 【 ?  : :(一)不具备防【雷检测、防雷—工程专业设》。计或者施工资格【擅自从事防雷检【测、防雷工程专业】。设计或者施》工的;   (】二):已,。。有防雷?。装置拒绝进》行检测或者经检测】不,合格又?不整改的《 第二十八条 违!反本细则规定侵占、!损毁:防雷装置的由气象主!。管机构责令限—期恢复原《状,或者依法《。予以赔偿 第二十!九条 违反》本细:则规:定未取得相应资【质证书或者超越【。资,质等级范围从事【防,雷,。装置设?计、施工的》由气象主《管机构会同有—关行政管理部—门依法处罚》 第三十条— ,违反本细则规定导致!雷,电灾害发生造成人员!伤亡或者财产损失】的对直接负责的主】管人员和其他—直接:责,任人员给予行政【。处分;?构成犯罪的依法追】究,刑事责任 第三】十一:条 气象主管—机构的工作人员【玩忽职守、滥用职】权、徇私舞》弊的由?其所在单《位或者上级机构【给予行政《处分:;构:成犯罪的依法追究】刑事责任 —第八章 附则 【 第三十《二条 本《。细则具体应用中的问!题由市气象》主管机?构,负责解释 第【三十三条 本—细则自发《布之日起《。施行 《