安全验证
《 , ,景德镇?市昌江河水环—境质量保护管理办法! ? 颁布《日期2004-0】2-18 》 实施日期【2004-》03:-01   ! 第一章 【。总则 第一条 !为保护和改善我市】境内昌江《河水环?境质:量促进我市经济【健康稳步发展—根据中华人》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!、中: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!防,治法、中华人民【共和国水污染防【。治法实?施细则?、中华人民共和国】水法、江西省环【境污染防治》条例、江西省建【设项目环境保护条】例,等,。有关法律法规结合】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!办法 ? — 第二条 》 本:办法中的昌江—河指我市辖区内的东!河、西?河,、南:河及昌江《河,各支流的总称水【体指昌江河水—体 》 》 第三条《 坚?持可持续发展战略大!力推:广新成果、新—工,艺优先发《展资源?型、:生态型及《经,济、:环境“?。双赢”建设项—目节:约用:水清洁生《产总量控制削减污】染物:排放保证外排废水符!合受纳?水体的环境功能要求! : , ? 第》四条 市及县(市】、区)环境保护行】政主:。。管部门对本辖区内河!水,水环境保《护实施统一监督管】理计:委、经贸委、建设】、,卫生、农业、水【务、国土资源、林】业、:交通、?水文等行政主管部】门依法在各》自的职责范围—内对昌江河水水质实!施,监督管理 》 : 第二章 环境质!量保护?管理 第五】条 : 凡影响昌江—。河水环境《质量的建设项—。目必须?执行先评价》、后建设的环—境影响评价》。审批制度《和,环保“?三同:时”制度 》    建】。设项目?环境影?。响评价?应当在项目可—。行,性研究阶段完成【;按照国《家有关规《定不需要《进行:可行性研究的—建设:项目建设单位—应当:在建设项目开—工前报批环》境影响报《告书(?表)或者环》境影响登记表对需】办理环境影响评价】审,批手:续但未办理的建【设项目?项目审?批部门不《批准可?行性研究报告建【设行政主管》部门不得办理建【设用:地规划许可》。证国土资源行政【主管部门不得办理用!地手续和采矿许可证!。工商行?政主管部门不得办】理营业执照》  ! , 建设《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!污水处理设施必【须与主体工程同【时设计、同时施工】、同时投入使用【建设项目竣工后【建,设单位应《申请建设《项目竣工环》境保护验《收 】 , 第六】条 浮梁县—水厂取水点上游【100?0,米处至市第四—水厂取水点下游20!0米处;《黄泥头?水厂取水点上游【1000米至—下游20《0米处为饮用水【源保护区在》饮用水?。源保护区内 【 :   (一)严禁!。新增排污口; 】   】 (二)严—禁挖沙淘金;— 》    — (三)禁止开设水!上娱乐场《所;: 】。   (》四)不得设立装卸垃!圾、油类及其他【有,毒有害?物品的码头》 《 《 : : 第七条 在城!市规划区内》以及城市规划区上游!禁,止新建?、扩建化工、电镀、!造纸:、制药、化肥等【污染严重《企业 — : 第》八条 对排放废】水的企?。。事,业单位实施排污申】报登记和排》污许可证制度 【  《  : 向水体排》放污染物的企事【。业单位必须》向环保部门如实提交!排污申?。报登记表《环保:部门收到排污申报】登记表后经调查【核实对不超过国家】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!排放标?准及国家规定—的企业事《业,单位污染物排—放总量指标的发【给排污许可证—;对超过国家和【地,方规定的污染物【。。排放标准《。或国:家规定的《企业事业单位—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!的应当限《期治理限期治理【期间发给临时排【污许可证同时按规定!缴纳:。排污费 【 ! 第九条 在河】道管理范围内进【。行下列活《动必须报《经水行政主管部门】批准;涉及其他部门!的由水行《政主管部门会同【有关部门《审批 —   (一—)采砂、采石、取】。土、淘金; 】 《   ? (二)爆破、钻!。探、垦荒《、挖筑鱼糖》; : 【   (三)在河!道及滩地兴建—构筑物、跨河建筑物!和存:。放,物料;? ? 《    《 (四)在河—道滩地开采地下资】源及进行考古发掘 ! 【 第【十条: , ,。禁止向?水体排放剧毒废液】或者将含有汞、镉】。。、砷、铬《、氰化物、黄磷等可!溶性:剧毒废渣向水—体排:。放、:倾倒禁止《向水体排放》、倾倒放射性固体废!弃,物油类、酸液、【碱液或者含》有高、中放射—性物质的废水 !  :  ?。禁止:向水:体,排,放、倾倒工业废渣】、城市生活垃—圾或者其他》污染物或在昌江【河最高水位线以下】的滩地?和岸坡堆《放、存贮固体废弃物!或其他污染物 !。 — 第十一】条 禁止在水【体,清洗装贮油类、有毒!污染物的车辆—。、容器?;,在,河道内?。航行、停泊的—船舶不得向水体排放!废油、残油和船【舶垃圾船舶》装,载运输油类或者有】。毒货物必须采取【防止溢液和防—渗漏的措施防止【货物落水造成污染】 ?。 》。 第十二》条, 禁止销售、使用!。含磷洗涤用品— !。 ,第十三条 —向水体排放含热废】水应当采取措施【保证:水体的水温符—合水环境质量标准防!止热污染危害 】 ,    向水体排!放含病原体的污水】必须经过消毒处理】。符合国家有关—。标准后?方,准排放 — 】 : 第十四《条 排污单位发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然!性事件排《放,污染物?超过正常排放—量造成或者》可能:造,成,水污染事故的—。必须立即采取—应急措施通报可能】。受到水污染危害【和损害的《单位并向当》地环保?部门报告船舶造【成污染事故的应当】向就近的航政—机关报告接受调查】处理;造《成,渔业污染事》故的应当《接受渔政监》督管理机构的调查】 【 第《十五条 保护【水生生物加强渔【业资源的保》护、增?殖、开发和合理【利用禁?止采取撒药》、电击、炸鱼等灭绝!。性捕涝和《无证捕涝;》不得在禁渔区和禁渔!期进行捕涝 】 , 第十】六条 《合理使用化肥农【药减轻农业面源污染!鼓励畜禽养》殖业粪便资源化【。运输、存贮》农药和处《理过期失效》农药:。必须加强管理防止造!。成水污染 】 :。 《第十七条《 对实现水污【染物达标排放仍不】能达到?。国家规定的》水环境?质量标?准的河段水体实施污!染物总量控制— :  ?  : (一)限制并【。淘汰污?染严重?。的落后生产技—术和工艺;》 :。 ? , :。 ,  (二)—提高水资《源综合利用》率,工业用水循环利用】率; 《 , 《。  :  (《三)推行《清洁:生产将污染物—消化:在生产工艺之中 】 《 ? , ? 第十《。八条 采取—有效治理措施防【治污染物对水环【境的污染与》危害 《 :   《(一)?支持和鼓励工业【废,。水、生活《污水防治技术—的研究、开发和推广!使用;? 《 《   (二)加快!工,业废:水治理步伐实现工业!。废水达标排放; 】 —   ? (三)继续推广!。A,RF污水净化装置;! 】。   (四)【新建或改造城—市公共厕所应—按水冲式公厕建【设标准进行建设【做到无害《化处:理 !第三章 各部门职!责 第十九条! 水质监测部【门负责对昌》江河:水质监测《并定期向社会发布】公报 ! : 《 第二十条 !市环境保护局负责】对城:市,工,。业废水和经营—性行业生活污水排】。放,的监管市建》设,局负:责组织?建设城市污水截留】管,道和城?市污水集中处理【。设,施 》。 , 第二十一!条 : 市:水务:局加强河《道管理和整治—市航:务分局(市》地方海事局)负责航!道整治与疏竣的【管理及船舶向水【。体排放废油、残油及!船舶垃圾的监管【 》 《 第二十二条— ,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!昌江河?两,岸的土地《管理、保护市林【业局、市水务局【、市建?设局负责昌江河【两,。。岸绿化带的保护管理!。 】 第二十三条 】 市质量技术监【督局、?市工商局负责市场销!售含磷洗涤用品的监!督管理 【 , : 第二十四条】 建筑质量—管理、施工》监理部门《在建设项目》施工阶?段监督管理中应对】污水处?理装置实施同步【监督污?水达标排《。放列为评定合—格工程的必备条【。件 《 第四章 》 法律责任》 第二十五条! 违反本办—法第五条《规,定的建设《。项目未履行环评【报批手续的由负责审!批,的环:境保护行《政主管部门责—令限期补办》手续逾期不补办手】续擅自开工建设的责!令停止建设可以【处1万元以》上10万元》以下的罚款对直接】负责:的主: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!任人员由其所在单】位或者上级主管机】关给予?行政处分 【    》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!施,。没有建成或者未【经验收及验收不合】格而投?入生产?或者使用的由环境】保护行政《主管部门责令停【止生产或者使—用,可以处1万》元以上10万—元以下的罚》款,对直接负责的—主管人员和其他直】接,责任人员由其所【在单位或者》。上级主管机关给予】行政:处分 《 — : ? 第二!十六条 违反本】办法第六条》、第七条、第九条】规定的由有关—行政主管《部门责令停止违【法行为限期改正【恢,复原貌并《依法处以罚款— : :。 《 第二十七条 !违反本办法第八条】规定拒?报或:者谎报污染》物排放登记的—可由环保部门处1】万,元以下罚款;不按照!排污:许可证或者临时排污!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!染物的由颁发许可证!的环保?部门责令限期改正】可以:处,5,万元以下的罚款;情!节严重的并可以处以!吊销排污许可—证,或者临时排污许可】证;不按《。规定缴纳排污费和超!标排污费的由环【。保,部门:依法给予警告并处】以1千元至》1万元的罚》款 — 第二十八!条 ?违,反本办?法第十条第一—款规定的可以处【1,0万元以下的—罚款;违反第—二款规定的处—5万元以下的罚【款;违反第》三款规定的可以处】1万元以《下的:罚款: 《。 :。 第二十九】条 违反本办【。法第十一条规定擅】自,向水体排放船—舶废油、残油或者】在水体清洗装贮【。过油类有毒污染【物的车?辆和容?器的可处《以1:万元以?下的罚款《;,向水体倾倒船舶【垃圾的可处》以2:千元以下的罚款【。 》 : 第三十条【 对造成》水,污染事?故的企事业单位按】照直接损失的20%!计算罚款但是最【高不得超过20【万元;?对造成重《大经济损失的按【照,直接损?失的:30:%计算罚款但是最高!不得超过lOO万】元 ? — 第三十一条 】 违:反本办?法,第十五条规》。定的按中华人民【。共和国渔业法—进行处罚 》。 : 第】三,十二条 各县【。(市、区)、—乡(镇)《政府及政府》职能部门对违反环境!。。保护法律、法—。规行为的行政责任不!作为的按江》西省:。环境保护违法违规】行为行政责》任追究暂行》规定处理《 《 ? 第三十三【条 当事人对行政!处罚决定《不服的可《依法申请行政—复议:。或者提起行政诉讼】。当,事人逾?期,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!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!处罚决定的》由作:出处罚决定》的机关申请》人民:法院强制《执行 》 第五章 】附 则 — : ,。 】 第三十四条 【 本:。。市其他河水》环境质量保护管理】参照本办《法执行 《 】 第三十五》条, 本办法由市环】境保护?局负责解释 ! , 第三十六!条 本《办法自2004【年3月1日起施行】 《