景德】。镇关于修改景—德镇市燃气》窑炉安全《管理:暂,行规定的通》。知 :
《景府发[200【2]1号《
【。
景德镇—。市人民政府》关于修改景德镇市燃!气窑炉安全》管理暂行规定的通】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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各县(市、—区)人?民政府市政府—各部:门,市直有关《单位
— 《经2001》年9月2《3日市政府第—5次常务会议审定】对景德镇市燃气【窑炉安全管理暂行】规,定作:如下修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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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一、标题改为景!德镇市燃气窑—炉安:全管理规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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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二、第一条改为为】加强燃气窑》炉安全生产管理【保障人民生命财产】安,全,根据中华人民共和】国产品质量法、【中,华人民?共和国消防》法、城?市燃:气安全管理规定、城!市,。燃气管理规定—、江西省城市燃气】安全管理实》施细则等有关法【。律,、法规的规定—。结合:我市实际制》订本规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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三、第【四条改为市》经贸委负责指—导燃:气窑炉的安全生产工!作市建设部门—负责城市新建、改】建、扩建燃气窑炉】的规划市技术监【督部门负《责燃气窑炉》及管道、压》力容器?的安全监察市—公安消防机构负【责燃气窑《炉及其场《所,的消防监《督企业主管部门负】责做:好所属企业的—燃气:窑炉:的安全管理工作【;燃气窑炉所在【地的:县(市、《区)和乡镇人—民政府及街道办事】处依据属地管—理的原则负责—做好辖区内燃—气窑:。炉,安全管理《工,作
》 市安全【生产监?。督管理?部门负责组织—、,协调燃?气窑:。炉重:大死亡事故和—恶性:事故的调查处理承办!复核结案工作负责】新建、改建、—扩建燃气窑》炉,工程项?目的安?全监督检查》工作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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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,四、增加一条为第】五条“新设立的企】业有燃气窑炉装置的!在办理营业执照时由!市,工商部门征求—市经贸委的》意见”
! 五?、第七条改》为第八条修改—为“新建《、扩:建、:改建燃气窑炉—的,单位或?个人必须在》开工:前,。分别向市建设—、技术监督部—门和公安消防机构】申报同时提供设计图!纸设计、施工—单位资质证书等有关!资料经市建设、技】术,监督部门和》公安消?防机构?审核批准后方可施工!施工完毕后需报经市!经贸委由市》经贸委组织各有【关,职能部门《进,行验收燃《气窑炉投入使用【前使用单位或—个人必须经市公安消!防部门验《收,并,出具消?防竣工验收意见书到!市技术监督部—门,办,理使用登记手续【领,取燃:。气窑:炉使:用,证”
! 六、第《九条改为第十条【修改为“燃气窑【炉的设计和施工必】须按照景德镇市【燃,气梭式?窑安全技术》要求:、景德镇市燃气【梭式窑设计、防火技!术要求以及国家或主!管部门有关标准、规!范、规定《进行施工必须保【证质量并《经授权的《检验单位检验合【格由:市建设、技术—监督部门和公安【消防:机构组织验收发证后!方,可投入使用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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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七、删除第—十,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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八、增加一条!作为:第十一条“》。市技术监《督部门应按照—景德镇市燃气窑【炉定期检验规则的规!定加强对燃气窑【炉,的定:期检验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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九、—第,十,一条改为第十二【条修:改,为“燃?气窑炉管《理、操作人员须经】市技术监督》部门和公《安消防机构培训考核!合格取得《相应:证,书方能上岗”
【
》 十、第十七条】改为第?十八条修改》为,“使用单位或个人】发现钢?瓶、管道《超前未检《、腐蚀严重、漏气】等现象时应》立即停止使用并【。及时向技《术监督部门通—报”
》。
十一、】。第,十九条改为第二【十条修?改为“对于违反【本规:定的单?位或个人有关执【法部门按各自法定】的职责?责令其限期整改【;逾期未整》改的责令停》止施:工或停止《。使用并按《有关法律法规予以行!政处罚造成严重【事故构成犯罪—的依法追究刑事【责任”
】
十二、第【二十二条改为第【二十三?条修改?为“本规定具—体应用中的》问题由?市经贸?委负责解释”
】 本通】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!
— ,。 景德镇市燃气窑炉!安全:。管,理暂:行规定?根据本通知作相应的!修正重新发布
二!OO二年一月—十六日
景德镇】市燃气?窑炉安?全管理?。。规定
【
(2000】年1月?。18:日市政?。府发布2002年1!月16日《根据市政府》关于修改景德镇【市燃气窑《炉安全管《理暂行规《定的通知修正发布)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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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章 总! ,则
第《。一,条 为加强燃气窑炉!安全生产管理—保障人民《生命财?产安全根据中华人】民共和国产品质量】法,、中华人《。民共和?国消:防法、?城市燃?气,。安全管理规定—、城市燃气》管理规定、江西省】城市燃气安全—管理实施细则等有】关法:律、法规的》规定结合我》市实际制《订本规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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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》条 本规《定所称燃气是指【液化石?油气、?天然:气、人工煤气(煤】制气、重油制气)等!气体燃料本规定所】称燃气窑炉是指以】气,体为燃料的隧道窑】、梭式窑、辊道【窑、烘?干炉、烤花》炉等工业窑炉及其附!属设备、《设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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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》三,。条 凡?在本市辖区内设计】、制造、安装、检验!、使用?燃气:窑炉的单位或个【人均:应遵守本规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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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, 第四条 市经贸委!负责指导《燃气窑?炉的安?全生产?工,作市建设部门—负,责城市?新建、?改建、扩建》燃气:窑炉的规划市技术监!督部门负责燃气【窑炉及管道、压力】容器的安全》监,察市公安消防机构负!责燃气窑炉及其【场,所的:消防监督
! 企业主管部门【负责做好《。所属企业的燃气窑炉!的安全管《。理工作;燃气窑炉所!。在地的县(市、【区)和乡镇人民政府!及街道办事》处依据属地管理的原!则负责做好辖区内】燃气:。窑,炉安全管理》工作市?安全生产监督管【理,部,门负责组织、协【调燃气窑炉》。重大死亡事故和恶】性,事故的调查》处理承办复核结【案工作负责新—建、:改,建,、扩建燃气窑炉工程!。项目的安全监—督检查工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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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《五条 新设立的【企业有燃气窑—炉,装置:的在办理营业—执照时由市》工商部门征求市【经贸委的意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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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六条】 燃气窑炉》集中的工《业区应推广采用管道!供气凡在《管道供气《区域内?。的燃气窑炉宜使用】。管道燃气
第二】。。章 : 燃气窑》炉的:设置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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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七条《 燃气窑炉的设【置必须?。选择人流少、道路】宽敞、远离居—民,区及高层建筑物的地!方,并符合城市》规,。划和防火防爆要求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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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八!条 :新建、扩建、改建】燃气:窑炉的单位或个人必!须在:开工前分别向市【建设、技术监督部】门和公安消防—机构申报同时提供】设计图纸设计、施】工单:位资质证书等—有关资料经市建设、!技术:监督部?门和公安《。消防机构审核批准】后方可施工施工完】毕,后需报经市经贸【委由市经《贸委组织各有关职】能部门进行验收燃气!窑炉投入使用前使用!单位:或个人必须经市公安!消防部?门验收并出具消防竣!工,。验收意见书到市技术!监督部门办理使用登!记手续领取燃气窑】炉使用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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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》。九条 燃气窑—炉工程的设计—和,施工必须由》持有:相应资质证书—。的,单位承担
【
第十【。。条, 燃气窑炉的设计和!施工必须按照景德镇!市,燃气梭式窑安全技】。术要:。求、景德镇市燃气梭!式窑设计、防火技】术要求以及》国家或主管部门【有关标准、规—范、规定进行施【工必:须保证质量并—经,授权的检《验单:位检验合《格由市建设》、技术监督部门和】公安:消防机构组》织验收发证后—方可投入使用
第!三章 燃—气窑炉?使用管理
第十】一,条 :市技术监督》部门应按照景德镇】市,燃气窑炉定期检验规!。则的规定加强对燃气!窑炉的定期检验【
第!十,二条 燃气窑炉【管理、操作》。人员须经市技术监】。督部门?和公安消防机构培训!考核合格取》得相应证《书方能?。上岗:
》
第十三—条 使用燃》气窑:炉的单位或个—人必须?由熟悉燃《气安全知识的专业】人员负?责安全管理工作制订!严,格的管理制度和安】全操作规程》加强管理确保安全运!行
!第十四条《 燃气窑炉操作人】员应:坚守岗位做好运【行检查?和记录加强》。设备的维护、—保养防止燃气泄漏
!
【第十五条《 瓶间、气》化间应?。有,安全标记按规定配】置消防设备》。。。非,操作人员不》得进入
— ? 作业场》所(:。含窑炉车间、瓶【间、气化间)可燃】气体浓度《不得:超过:。0.4?%
《
第—十,六条 窑炉》间、瓶间、气—化间的耐火等—级应达到《。二级以上与窑—炉等明火《点,或散发火花地点的】距,离要符合防火要求】当气:。瓶总容积小》于1立方米时可【将其设置在》没有明火点通风良】好的建筑物内或【专用房间;当气瓶】总容:积等于或大于1立方!米,时,必须设置《独立:的、通风良好的专】用房间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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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:第十七条《 供、用气设备、仪!表及其附属》装置必须《符合国家或行—业标准燃气的窑炉、!钢瓶和?管道应?定期由锅炉压—力,容器检验部门检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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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【。八,条 使用《单位或个人发现【钢瓶、管道超期未检!、腐蚀严《重、漏气等现象【时,应立即停止使—用并及时向》技术监督《部门:通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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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, ,第十:九,条 发生火灾或意外!事故操作人员应迅速!关闭所有《供,气阀门?将钢瓶转移到安全】地带采?取有效措施》扑灭火?灾,并立:即报告有关部—门和保护现场
第!。四章 法律责【任
第《。二十条? 对于违反本规【。定的单位或》。个人有关《执法:部门按?。。各自法定《的职责责令》其限期整改;逾期未!整,改的责令《停止施工或停止使用!并按有关法律法规】予以:行,政处罚?造成严重事故构成犯!罪的依法追究刑事】责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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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第二十?一,条 当事人》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!依法申请复议或向人!民法院提起诉—讼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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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。 第二?十二条 有关部门】工作人?员,滥用职权、》玩忽职守、徇私舞】弊、索贿《受,贿的依法给予行【政处分?构成犯罪的依法【追究刑事责任
第!。五章 《。附 则
第二【十三条 本规—。定具体应用中的问】题由市经贸》。委,负责解释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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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第二十四条 本规!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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