》 景德镇《关于修改景德镇市】燃气窑炉安》全管理暂行》规定的通知》 ,
景府发[2!002]1号
】 ?
景德【镇,市,人民政府《关于修?改景德镇市》燃气窑?。。炉安全管理》暂行规定的》通知
各县(市】、,区):人民政府市政府各】部门市直有关单位】
: : 《经,200?1年9月23—日市政府第5次常】务会议审定对景德镇!市燃气窑炉》安全管?理,暂,。行规定?作如下修改
—
:。 ,
,
一、标—题,改为景德《镇市燃气窑炉安全管!。。理规定
【
二、第一】条改为为加》。强燃气窑炉安全【生产:管理保障人》民生命财产安—全根据中华人民【共和国?产品质量法、中华】人民共和《国消防法、城市【燃气安全管理规定、!城,市燃:气管:理规定、江西省城】市燃气安全管理实施!细则等有《关,。法律、法规的—规定结合我市实际】制订本?规定
【。
, :三、第四条改—为市经贸委负责【指导燃?气窑炉的《。安全生产工作—市建设部门负责城】市新建?、改建、扩建燃气】窑炉的规划市技术】监,督部门负责燃—气窑炉及《管道、?。压力容器的安全监】察市公安消防机构】负责燃?气窑:。炉及其?场所的消防监督企业!主管部门负责—做好所属企业的燃气!窑炉的安全管—理工作;燃气窑炉】所在地的县(—市,、区)和乡镇—人民政府及街道【办事处依据属地管理!的原:则负责做《好辖区?内,燃气窑炉安全—管理工作《。
— :市安: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!负责组?织、协调燃气窑炉重!大死亡事故和恶性】事故的调查处理承】办复核结案工作【负责新建、改建【、扩建燃气窑—。炉工程项目》的安全?监督检查工作
】。
四、】增加一条为第五【。条“新设《立的企业有燃气窑】炉,装置的在办理营业执!照时由市工商部【门征求市经贸—。委的意见”
!
五、第七】条,改,为,第八条修《改为“?新建、扩建、改【建燃气窑炉的单【位或个人必须在开工!前分别向市建设、】技术监?督部门和公》安消防机构申—。报同时提供设计【图,纸设计、施工单位资!质证书等《有关资料经市—建设:、技术监督部—门和公安《消防机构《审核批准《后方可施《工施工完毕》。后,需报经市《经贸:委由市经贸》委组织?各有:。关职能部门进行验收!燃气窑炉投入—使用前使用》单位或个人》必须:经市公安消防—部门验收并出具【消防竣工验收—意见书到市技术监】督部:门办理使《用,登记手?续领取?。。。燃气:。窑炉使用证”
】 :
《六、第九条改为【第十条修改为—“燃气窑炉的设【计和施工必须按照】景德镇?市燃气梭式窑—安全:技术要求、景德【镇市燃?。气梭:式窑设计、防—。火,技术要求以》及国家或《主,。管部门有关》标准、规范、规定进!行施工必须》保证:。质量:并,经授权的检验单【位,检验合格《由市:建设:、技术?监督部门《和公安消防机构【组织验收发》证后方可投入使用”!
七!、删除第十条
】
?
?。八、增加《一,条作为第十一条“】市技术监《督部门应按照景德】镇市燃气窑炉定【期检:验规则的规定加强对!燃气窑炉《的定期检验”—。。
:
?
九、第十一条!改为第十二》条修改为“燃—气窑炉管《理、操作人员须【经市技术监督—部门和公安》消防机构培训考【核合格取得》相,应证书方能上岗【”
】 十、第十七条改】为第十八条》修,改为“使用单—位或个人发现—钢瓶、管道超前未】检、腐蚀严重—、漏气等《现象时应立》即停止使《用并及?时向技术监》督部门通《报”
《
《 ,。 十一、第十—九,条改:为,第二十条《修改为“对于—违反本规《定的单?位或个?人有关执法部—门按各自法定—的职责责令》其限期整改;—逾期未整改的—责令停止施工或【停止使用并按—有关法律法规予以行!政处罚造成严重事】故构成犯罪的依【法追究刑事责任【”
【 十二、第二十二!条改:为第二?十三条修改为“【本规定具体应用中】的问题由《市,。。经贸:委,负责解?释”
【 本通知自发布!之日起施行
! 《景德镇市燃气—窑炉安全《管理暂行规定根据本!通知作相应的修【正重:新发:布,。
二OO二年一】月十六日
景德】镇市燃气窑炉安全】管理规定
》
(】2000《年1月18》日市政府发布2【002年《1月:16日根据市—政府关于修改景德】镇市燃气窑炉安全管!理暂行?规定的通知》修,正发:布)
?
?
? 第一章 》 总: 则
第一条 为!加强燃气窑炉—安全生产管理保【障人:民生命?财产安全《根据中华人民共【和国产品质量法、中!华人民共和》国消防法、城市【燃,气安全?管理规定、城市燃气!管理规定、江西省城!市燃气安全管—理实施细则等—有,关法律、法》规的规定结合我【市实际制《订本规定
】
《第二:条, 本规定《所称:燃气是指液化石油】气、天然气、人工】煤气(煤制》气、重油制气)等气!体燃料本规定所称燃!气窑炉是指以气【体为燃料《的隧道窑、梭—式窑、辊道窑、烘干!炉,、烤花炉等工业【窑炉及其附属—设,。备、设施
!
第《三条 凡在本市【辖区内设计、制造】、安装、检验、【使用燃气窑炉—的单位或《个人均应遵守—本规定
》
—第,四条 市经贸委【负责指导燃气—。窑炉的安《全生产工《作市建?设部门负责城—市新建、改建、【。扩建燃气窑炉—的规划市技术监督部!门负责燃《气窑炉及管》道、压力容器的【安全监?察市公安消防机构】负责:。燃气窑炉《及其场所的消防监】督
《 企《业主管部门负责【做好所属《企业的?燃气窑炉的安全【管理工作《;燃气窑《炉所在地的县(市】、区)和乡镇人民】政府:及街:道办事处依据属地管!理的原则负责做【好,辖,区内燃气《窑炉:安全管理《工作市安全生产【。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!。织、协调《。。燃,。气窑炉?重大死亡事故和恶】性,事故的调查》。处理承办复核结【案工作负责新建【、改建?、扩建燃气窑炉工】程项目的安》。全监督检查工作【
第!五条: 新设立的企业有燃!气,窑炉装?置的在办理营—业执照时由》市工商部门征求市】经贸委的意》见
:
?。
第六—条 燃气窑炉集【中的工业区应推广】采用管道供》气凡在?管道供?气区域内《的燃气?窑炉宜使用》管道燃?气,
第二章 燃!气窑炉的设置—
第七条 —燃气:窑炉:。的设置必须选择人】流少:、道路宽敞、远离】居民:区及高层建筑—物的地方并符合【城市规划和防火防】爆要求
! 第八条 新建、!。扩建、?改建燃气《窑炉的?单位或个人》。必须在开《。工前分别向市建设、!技术监?督部门和公安消防】机,构申报同时提供设计!图纸设计、》。施工单位资质—证,书等有关资料—经,市建设、技术监督部!门和公安消》防机构审核批—准后方可《施工施?工完毕后需报经市】经贸委由市经贸【委组织各有关职能部!门进行验《收燃气窑炉投入使】用前使用单位或个人!必须经市公安消防部!门验收并出具消防竣!工验收意见》书到市技《术监:。督部门办理使用登】记手:续领取燃气窑炉使】。用证
》
》第九条 燃气窑【炉工程的设计和施】工必须?由持有相应资质证】书的单位承担
!
第十【条 燃气窑炉的设】计和施工必》须按照景《德,镇市燃气梭式—。窑安全?技术要?求、景德镇市燃气梭!式,窑设计、防》火技术要求以及【。国家或主管部门有关!标准:、规范、规定进行施!工必须保《证质量并经授权的检!验单位检验合—格由市建《设、:技术监督部门和公安!消防机构组织验收】发证后方可投入使用!
第三章 】。燃气窑炉《使用管理
第十一!条 市技术监督部门!应按照景德》。镇市燃气窑炉定期检!验规则的规定加【强对:燃气窑炉的定—期检验?
《
第十二条】 燃:气窑炉管理》。、操作人员须经市技!术,监督部门和公—安消防机构培训【。考核合格取得相应证!书方能上岗》
?
第十三】条 使用《燃气窑?炉,的单位或《个人必须《由熟悉燃气安全知】识的专业人员负【责安全管理》工作:制订严格的管—理制度和安全—操作规程《加强管理《确保安全《运,行
》。
第十四条】 燃:气窑炉操作人员应】坚守岗位《做好运行检查—和记录加强设—备,的维护、《保养防?止燃气泄漏
】 ,
,
第十五条 】瓶,间、气化间应有安】全标记按规》。定,配置消防设备—非操作人员不得【进入
?
作】业场所(含窑炉车】间、瓶间、气—化间)可燃气体浓度!不得超过0》.4%
—
第十六】条 窑炉间》、瓶间、《气化间的耐火等【级应达到二》级以:上与窑炉等明火点或!散,发火花?地点的距离》要符合?防火要求当气瓶【总容积小于1立【。。。方米时可将其设置在!没有明火点通—风良好?的建筑物《内或专用《房间;当气瓶总容】积等于或大于1立方!米时必?须设:置独立的、》通风良好的专用【房间
【
第十七条 供!、用气?设备:、仪表及其》附,属装置必须符合国家!或行:业标准燃气的窑炉】、钢瓶和管道应定】期,由锅炉压力》容器检验部门检验
!
第】十八条 使用单位或!个人发现《。钢瓶、管道超—期未检?、腐蚀严重、漏气】等现象时应立即【停止使?用并及时向技术【监督部门通报
!
第十九条! 发生火灾》。或意:。外事故操作人—员,应迅速关《。闭所有供《气阀:门,将钢瓶转移到安全地!带采:取有效措施扑灭火】灾并立即报告—有关部门和保护现】场
第四章 】法,律,责任
第二十【。条 对于《违反本规定的—单位或个人》有关执?法部门按各自法定的!职责责令其限期【整改;逾期未整改的!责令停止施工—。或停止使《用并:按有关法《律法:。。规予以行政处罚【造成:严,重事故构成犯罪【的依法追究刑事【责任
》
》第二十一条》 当事人对处罚决】定不服的可》依法申请复议或【向人民法院提起【诉讼
—。
第二十二】条, 有关部门》工,作人员滥用职权、玩!。忽职守、《徇私舞弊、索—贿受贿的依法—给予行政处分构【成犯罪?的依法追《究刑事责《任
?第五章 附 则】
第二十三条 本!规定具体《。应用中的问题由市】经贸委负责解—。释
》
第二十四条! 本规定《。自发布之日》起施行
》