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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。 景德镇关!于,修改景德《镇市燃气窑》炉安全管《。。理暂:行规定?的通知 — 景府发[2【002]1号— 【 景德镇市人】民政府关于修—改景德镇市燃气【。窑炉安全管》理,。暂行:规,定的:通知 各县—(市、区)人民政府!市政府各部》门市直有关单位 !   《  经200—1年:9,。。月23日市》政府第?5次常务会议审【定,。对景:德镇市燃气窑炉安】全管理?暂行规?定作如下修改— ? 一、【标题改?为景德镇市燃—气窑炉安《全管理规《定 — , 二、第一—条改为为加强燃气窑!炉,安全生产管理保障】人民生命财产安【全根据中华人民共】和国产品质量法、】中华人民共和—国消防法、城市燃气!。安全管理规定—、城市燃气管—理,规定、江《西省城市燃气安【全管理实施》细则:等有关法律》、法规的规定结合】我市实际制订—本规定 ! :三、第?四条改为市经贸【委负责指导燃气窑】炉的安全生》产工作市建设部门负!责城市新建、改建、!扩建燃气窑》炉的规划市技术监】督部门负《责燃气窑炉及管道、!压力容器的安全监察!。市公安消防》。机构负责燃气窑炉及!其场所的消防监【督企业主管部—门负责做好所属企业!的燃气?窑炉的安《全管理?工作;燃气窑炉所】在地的县(市、【区)和乡镇人民【政府及街《道办事处依据属地】管理的原则负责做好!辖区内燃气窑炉安】全管理工《作     !市安全生产监—。督管:理部门?负责组织、协—调燃气?窑炉重大死亡事故和!恶,性事故的调查处理】承办复核结案工作负!。。责新建、改》建、扩建燃气—窑炉工程项目的【。安全监督检查工作】 — 四、增》加一条为《第五条“新设立的】企业有燃气窑炉装置!的在:办理营业《执照时由市工商部门!征求市经贸》委的意见” ! ,。。 五、第七条改!为第八条修改为【“新建、《扩建、改建》燃气窑?炉的单位或个人必】须在开工前分别【向市:建设、技《术监督部门》和公安消防机构申】报同时提《。供设计图《纸设计?、施工?单位:。。资质证?书等有关资料经市建!设、:技术:监督部门和公安消防!。机构审核批准—后方可施工施工【完毕后需报经市【经贸委由《市,经贸委组《织各有关职能部【。门进行验收燃气窑】炉投入使用前使用单!位或个?人必须经市公—。安消防?部门验收并出具消】防竣:工验收意见书—到市:。技术监督部门—办理使用《登记手续领取燃气】窑炉使用证” 】。 —六、:第九条改为第十条修!改,为“燃气窑炉—。的设计和施工—必须按照《景德镇市《燃气梭式《窑安全技术要—求,。、景德镇市燃气【梭式窑?设,。计、防?火技:术要求以《。及国家或主管—部门:有关标准、规范【、,。规定:。进行:施工:必须保证质量—并经授权的检验单】位检验合格由市建】设、技术监督部【门和公安消防机构】组织验收发证后方】可投入使《用” — ? 七、删除第十【条 : 八、!增,加一条作为》第十一条“市—技术监督部门应【按照:景德镇市燃气窑炉定!期检验规则的规定加!强对燃气窑炉的定】期检验” — , 九—、第十一《。条改为第十二条修改!。为,“燃气窑炉管理、操!作人员须经市—技术监督部门和【公安消防机构—培训:考核:合格取得相应证书】方能上岗” 】 : : 十、第十七条改为!第十八条《修改为“使用—单位或?个人发现钢瓶、管道!超前未检《、,腐,蚀严重、漏》气等现象时应—。立即停止《使用并及时向技【术监督?。部门通?报” — 十》一,、第十九《条改为第二十—条修改为“对于违反!本规定的单位或【个人有?关执法部门按各【自法定的职责责【令其限期整改;逾期!未整改的责令—停止施工或停止【使用并按有关法律法!规予以行政处—罚造成严重事故构】成犯罪的《。。依法追究《刑,事责:任,”, : 十二、!第二十?二条改?。为第二十《三条修改为“本规】定具体应《用中的问题由—市经贸委负责解释】” 》   ? 本通知自发—布之日起施行 【    — 景德镇市燃气窑炉!安全管理暂行—规定根?据本通知作相—应,的修正重新》发布 二》OO二年《一月十六日 — 景德镇市燃气窑炉!安全:。管理规定 【 ? (20》00:年1月?18日?。市政:府发布2002【年1月16》日根据?市政:府关:于修改景德镇市燃气!窑炉安全管》理暂行规定的通知修!正发布) 】 ? 第一?章 : 总 则 —第一条?。 为加强燃气窑炉】安全生产管理保【障人民生命》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!民共和国产》品质量法、中—华人民共和》国消防法、城市【燃气安?全管理规定、城市】燃气管理《。。。规定、江西省—城,市燃气安全管理实施!细则等有关》法律、法《规的规定结合我市】实际制订《本规:定, 《 ,。 第二》条 本规定》所称:燃气是指液化—。石油气?、天然?气、人?工煤气(煤制气【、重油制《气)等气体燃料本】规定所?称燃气窑《炉是指以气体—为燃:料的隧道窑、梭式】。窑、辊?道窑、烘干炉、烤】花炉等工业窑炉及其!附属设备《、设施 ! :第,三条 ?凡在本市辖区—内设:计、制造、》安装、检验、—使用燃气窑》炉的单位或个—人,均应遵守本规定【 》。 第四条 市经!贸委负责《指导燃气窑炉的【安全生产工作市建】。设部门负责城—市新建、改建、【扩建燃?气,窑炉的?规划市技术》监,督部门负责燃气窑】炉及管道、压—力容器的安全—监察:市公安消防机构【负责燃气窑》炉及:其场所的消防—监督   —  :企,业主管?部门负?责,做好所属企业的燃】气窑炉的安全管【理工:作;燃气窑炉所在】地的县(市、—区)和乡镇人—民政府及街道办事处!依据属地管》理的:原则负?责做:好辖区内燃》气窑炉安全管理【工作市?安全生产监督—管理部门负》责,组织、协调燃气【窑炉重大死亡事【故和恶性事》故的调?查处理承办复核结】。案工:作负责新建、改建】、扩建燃气窑—炉工程项目》的安全监督检查工作! 《 第五条【 新:设立的?企业有燃《气窑炉装置的在办理!营业执照时由市【。工,商部门?征求市经贸委的【意见 ! ,第六:条 燃?气窑:炉集中的工业区应推!广,采用管道供气凡【在管道供气区域内的!燃气窑炉宜使用管道!。燃,气 第《二章 》燃气窑炉的设置 】 第七条 燃气【窑炉的设置必须选择!人流少、道路宽【敞、远离居民区及高!层建筑物的地方并符!。。。合,城市规划和》。防火防爆要求 】 , 第八【条 新建、》扩建、改建燃—气窑炉的《单位或个人必须【。在开工前分别向【市建设?。、技术监督》部门和公安消防【机构:申报同时提供—设计图纸设计、施】工单位资质证—书等有关资料经市建!设、技?术监督部门》和公安消防机构审】核批准后方可施工】施工完毕后需—报经:市经贸委由市经贸】委组织?各,有关职?能部门进行验—收燃气窑炉投入使】用,。前使用单位或个人】必,须,。。经市公?安消:防部门验收》并出具?消防竣?工验收意见书到市】技术监督《部门办理使用登【记手续领《取燃气窑炉使用证 ! 【第九:条 :燃气窑炉《。工程的设计和施工】必须由持有相应资质!证书:。的单位承《担 》 第十条【 燃气?窑炉的?设计和?施工必?须按照景德镇市燃】气梭:式窑安全技术要求、!景德镇市燃气—梭式窑设计、—防,火技术要求》以及国家或主管【部门:有关标准、规范【、规定进行施工【必,须保证质量》并经授权的检验单位!检,验合格由市》建设、?技术监?督部门?和,公安消防《机构组?织,验收:发证后方可投入使】用 第三章 !。燃气窑炉使》用管理 《 第十一条 —市技术监督部门应按!照,景德镇市燃气窑炉定!。期检验规则的规定加!强对:燃气窑炉的定期【检验 】 :第十二条 》燃气窑炉管理—、操作人《员须:经市技?。术监督部门和公【安消防机构培—训,考核:。合格取?得相应证书方能上岗! 第!十三:条 使用燃气窑炉】的单位或《。个人必须由熟悉【燃气安全知识的【专业人员负责安【全,。管理工?作制订严格》的管理制度和安【全操作规程》加强:管理确保《。安全运行 ! 第十四条【 燃气窑炉》。操作人员应坚守岗】位做好运《。行,检查和记录加强设】备的:维,护、:保养防止燃气泄漏】 : ? : 第十五条 瓶间、!气化:间应有安全标—记,按规定配《置,。。消防设备非》操作人员《不得进入 —。     —作业场所(》含窑炉车《间、瓶间、》气化:间,)可燃?气体:浓度不得超过0.】4% 】 , 第十六条 窑炉】间、瓶间、气化间】的耐火?等级:应达到二级》以上与窑炉等—明火点或散》发火:花地点的距离要【符合防火要求当气瓶!总容:积小于1立方米时】可将其?设置在没有》明火点?通风良好的》建筑物内或专用【房间;当气瓶总【容积等于《或大于1立》方米时?必须设置独立的【、通风良好的专用房!间 《 : 第十七条【 供、用气》。设备、仪表及其【附属装置必须符合国!。家或行业《。。标准燃气的窑炉、】钢瓶:。和管道应定期由锅】炉压力容《器检验部《。门检:验 !。第十八条《 使用单位或—。。个人发现钢瓶、管】道超期未检》、腐蚀严重》、漏气等现》象时应?立即停?止使用并及时向技】术,监督部门通报 ! 第十九条! 发生火灾或意外事!故操作人员应迅【。速关闭所《有供气阀《门将钢瓶转移到【安全地带采取有效措!施扑灭火灾并立即】报告有关部门和保】护现:场 第四章—。 法律《责任 第二十条 !对于:。违反本规《定,的单位或个人有【关执法部门按各自】。法定的职责责—令其限期整改—;逾期未整》改,的责:令停止?施工或停止》。使用并按有关—法律:法规予以行政处【罚造成?严,重事故构成犯罪的】依法追究刑事责【任 《 》第二十一条 当【事,人,对处罚决定》不服的可依法申请】复议或向人民法院】提起诉?讼 【 , 第二十二条— 有:关部门?工作人员滥用职权】、玩忽职守、—徇私舞?。弊、索贿受贿的依法!给予行?。政处分构《成犯罪?的依:法追究刑《事责任? 第五章 【附, 则 第二十三条! 本规定具体应用中!的问题由市经贸【委负责?。解释 》 第—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!发布之?日起施行 》 ,