安全验证
。 —景德镇关于修改景德!镇市燃气《窑炉:安全管?理暂行规《定的:通,知 《 景府发[20】0,2]1号 】 《 景德镇》市人民政府关于修】改景德镇市》燃气:。窑炉安全管》理,暂行规定的通知 !各县(市、区)人】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!市直有关单》位  —。   经2》001年《9月23日市—政府第5次常务会】议审定对《景德镇市燃气窑炉安!全管理暂行规—定作如?。下修改 】 一《、标题?改为景?德镇市燃气窑—炉安全管理规—定 ? 二、】第一条?改为为加强燃气窑炉!安全生产管理保【障人:民,生命:财产:安全根据中华人【民共和?国产品质量法、中】。华,人民共和国消防【法、城市燃气安全管!理规定、城市燃气】管理规定、江—西省城?市燃气安全管理实】施细则等有关法律】、法规的规》定结合我市实—际制订?本,规定: , 》。 , 三、第四条改为】市经贸委负责指【导燃气窑炉的安全生!产工作市《建设部门负》责城市新建、改建、!扩建燃气窑》炉的规划市》技术监督部门负责】燃气窑炉及管道【、压力容《器,的安全监《察,市,公,安消防机构》负,责燃:气窑炉及其场所的消!防监督企业》主管部门负责—。做好所属企业的【燃气窑炉的安全管】理工作;燃气窑炉】所在:。地的县(市、区)】和乡镇人《民,政府及街道办—事处:。依据属地管理的原】则负责做好辖—区内燃气窑炉安全管!理工作 》    》 市安全生产监督】管理部?门负责?组织、协调燃气窑】炉重大死亡》事故和恶《性事故的调查—。处理承办《复,。核结案工作负—责新建、改建、扩建!燃气:。窑炉工程项目—的安:全监督检查工作【 : —四、增加一条为【第五条“新设—立的企业《有燃气窑炉装—置的在?办理营业执照—时由市工商部门【征求市经贸委的意】见” ? ? 五》、,。第七条改为》第八条修《改为“新建》、扩:建、改建燃气窑炉】的单位或《个人:必,须在开工前分别【向市建设、技术监】督部门和公安消防机!构申报同时提供设】计图纸设计、施工】单位:资质证书《等,有关资料《经市建设、》技术监督部门和公】安消防机构审核【批准后方可施工施】工完毕后需报经市】经,贸委由市经贸委组】织各有关职能—部门进行《验收燃气窑炉投入使!用前使用单位或【个人必须经市公安】消防部门验收并【。出具消防竣工—验收意见书到市技】术监督部门》办理使?用登记手续领取【燃气窑炉使》用证” 《 《 : 六、第九条改为第!十条修改《为“燃气窑炉的设计!和施工必须按照景】德镇市燃气》梭式窑安全技术【要求、景德》镇市燃气《梭式窑?设计、防火技—术要求以及国家或】主管部门有关标准】、规范、规定—进行施工《必,须保证质量并经【授权的?检验单位检验—合格由市建》设、技术《监督部门和》公安消防机》构组织?验收发证后方可投入!使用” 】 :。 七:、删除第十条 】 —八、增加一条—。。作为第十一条—“市技术监督部【门应按?照景德镇市燃气窑】炉定期?检验:规则的规定加强对】燃气窑炉的定期检】验” 》 ? , 九、第十一条改为!第十:二条修改为“燃气窑!炉管理?、操作人《员须经市技》术监督部《门和公安消防机构】培训考核合格取得】。相应证书方能上【岗” 《 , 十、第十!七条改为第十八条修!改为“?使用单位或个人【发现:钢瓶、管道》超前未检、腐—。蚀严重、漏气等【现象时应立即停【。止使用并及时—向技术监督部门【通报” 】 十一、第十九!条改为?第二十条修改—为“对于违》。反本:规,。定的单位或》个人有?关执法部门按—各自法定的职责责】令其:限期:整改;逾期未整【改,。的责令停止施工或】停止使?用并:按有关法律法规予】以行政?处罚造成严重事故构!成,犯罪的依法追—究刑事责任” ! 十—二,、,第二十二《条改为第二十三条】修改为“本规定【具体应用中的—问题由市经贸—委负责解《释” 《 ,     》本通知自发布—之,日起施行  !   景德镇市燃气!窑炉安?。全,管理暂行《规定:根据本通《知作:相应的修正》重新发布 二【O,O二年?一月十六日》。 景德镇市—燃气窑炉《安全管理规》定 】。 (200》。0年1月18日市政!府,发布20《02年1月16日根!据市:政府关于修》改景德镇市燃气窑】炉安:。全管理暂《行,规,定的通?知修正发布) ! 第一章 ! 总 则 第一条! 为加强燃气窑炉安!全生:产管理保障人—民生:命财产安全根据中】华人民共和》国产品质量法、【中华人民共和国【消防法?、,城市燃气安全—管理规定、城市燃】。气管理规定、—江西省城市燃—气安全管理实—施细则等有关—法律、法规的规定结!合我市实际制订本规!定 : 》 :第二:条 本规定所称【燃气是指液化—石油气、天然气、人!工煤气(煤》制气:。、,重油:。制气)等气体—燃料本规《定所称燃气》窑炉是指以气—体为燃料《的隧道?窑,、梭式窑《、辊道?窑、烘干炉、烤【花炉等工业》。窑炉及其附属设备】、设施 ! :第三条? 凡在本市辖区内】设计、制造》、安装、《检验、使《。用燃气窑炉的—单位或?个人均应遵守本【。规定 ! 第四条 》市经贸委负责指导燃!气窑炉的安全生产工!作市建设部》门负责城市新—建、:改建、扩建燃气窑炉!的规划市技术—监,督部门负责》。燃气窑炉及管道、压!力,容器的?安全监察市公安【消防机构《负责燃气窑炉及其场!所的消防监督 】    企业主【管,部门负责做好所属】企业的燃气窑—炉的安全管理工【作;:燃气窑?炉所在地《的县(市、区—)和乡镇人民政【府及街道办事处依据!属地管理的原则负责!。做好辖区内燃气窑】炉安全管理工—作市安全《生产监督管理部【门负:责组织、协》调燃气窑炉重大【。死亡:事,故和:恶性事故的调查处】理承办复核结—案工:作负责新建、改建】、扩建?燃,气窑炉工程项—目的安全监》督检查工作 【 《。 第五条 新设】立,的企业有燃气窑炉装!置的:在办理营业执照【时由:市工:商部门征求》市,经贸委的意见— , 《 : 第六?条 燃气窑炉集【中的工业区应—推广采用管》道供气凡在管道供气!区域:内的燃气窑炉宜使】用管道燃《。气 第二》章 燃气窑炉】。的设置 第七条 !燃气窑炉《。的设置必须》选,择人流少《、道:路宽敞、远离—居民区及高层建【筑物的地方并符合】城市规?划和防火防爆要【求 !第八条 新建、扩】建、改建燃》气窑炉的单位或【个人必须在开工【前分别向市建设、技!术监督部门》和公安消防机—构,。申报同时提》供设计图纸设—计、施工《单,位资质证书等—有关资料经》市建设、技术—监督部门和公—安消防机构审核批】准后方可施》工,施,工完毕后需报经【市经贸委由市经【贸,。。委组:织各有关职能部门】进行验收燃气窑炉】投入使用前》使用单位《或个人?必须经市公安消防】部门验收并》。出具消防竣工—。验收意见书到市【。。技,术监督部门办理使】用登记手续领取燃】气窑炉使用证 】 《。。 第九条 燃【气窑炉工程的设【计和施工必须由持有!相,应资质证书的单位承!担 】 第十条 燃—气窑炉的设计和施】。工必须按照景德【镇市燃气梭式—窑安全技术要—求、景德镇市燃气梭!式窑设?计、防火技术要求】以及:国家或主管》。部门:有关标准、规—范、规定进》行施工必须保—证质量并经授权的】检验单位检》验合格由市建设、技!术监督部门和公【安消防机构》组织验收发证后方可!投入:使用 第三章 】 燃气窑炉使用】管理 第十一【。条 市技术监督部门!应按照景德》。镇市燃气窑炉定期检!验规则的《规定加强对》燃气窑炉的》定期:检验 【 第十二条 燃!气窑炉管理、操作】人员须经《。。市技术监督部—门和公?安消防机构培—训考核?合格取得相应证书】方,能上岗 《 《 , 第十三条 使用!燃气窑炉《的,单,位或个?人必须由熟悉—燃气安全知》识,的专业人员负责安全!管理工作制订严格】的管理制度和—安全操作规程加强管!理确保安全运行 】 【第十四?。条 燃气窑》炉操作人员应坚【守岗位?做好运行检查和记】录加强设备的—维护、保养防止燃气!。泄漏 】 第十五条 【瓶间、气化间应有】安全标记按规—定配置消防设—备非操作人》。员不得进入 —    — 作业场所》(含窑炉《车,间、瓶间、》气化:间)可?燃,气体浓度不》得,超过0.4% 】 第十六!条 窑炉间》、瓶间、《。气化间的耐火等级】应达到二级》以上:与窑炉?等明:火点或?。散发火花地点—的距离要《。符合防?火要求?当气瓶总《容积小于1》立方米时可将其设置!在没有明火点通风】良好的建筑物—内或专用房间;当气!瓶总:容积等于或大于1立!方米时必《须设置独《立的、通风良—好的专用房间 】 第十】七条: 供、用气设—备、仪表及其附【属装置必须符—合国家或行业标【准燃气的窑炉、钢瓶!和管道应定》期由锅炉《压力容器检验—部门检验 ! , 第十《八条: 使用单位或个【人发:现钢瓶、管道—超期未检、腐蚀严】重、漏气等现象时应!。立,即停止使用并及时向!技术监督部门通报】 — 第十九条— 发生?火,。灾或意?外事故操《作人员应迅速—关闭所有《供气阀门将钢瓶转移!到安全?地带采取《。有效措施扑灭火【灾并:。立即报告有关—。部门和保护现场 】 第四章 法律】责任 第二十条】 对于违反》本规定的单位或个】人有关执《法部门按《各,自法定的职责责令其!限期整?改;逾期未》整改的责《令停止施工》或停止使用并—按有关法律法规予】以行政?处罚造成严重事故构!成,犯罪的?依法追究刑》事责任 ! , 第二十一条 当事!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!可依法申请》复,。议或向人民法院【提起诉讼 — 》 第二十《二条 有关部门工】作人:。员滥用?。。职,权、玩忽职守、【徇私舞弊、索贿受】贿的依法给予行【政处分构成犯罪的】依法追?。。究刑事责任 第五!章 附《 则 第二十【三条 本规定—具体应用中的问【题由市经贸委负【。责解释 【。 , 第二十—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!之日起施行 【