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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景德镇关于【修改景?德镇市?燃气窑炉安全管理暂!行,规定的通知
】
景?。府发[?20:02]1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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景【德镇市人民》政府关?于修改景德镇市燃】气窑炉安《全管理?暂行规?定的通知
各县(!市、区)人民—政府市政府各部【门市直有关单位
! 经20!0,1年:。9月23日》市政府第5次常务会!议审定对景德镇市】燃气窑炉安》全管理暂《行规:定作如下修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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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!。标题改为景德—镇,市燃气窑炉安全管理!规,定
】 二:、第一条改为为【加强:燃气窑炉《安全生产管理保障人!。民生:命财产安全根据【。中华人民《共和国产品质量法】、中华人民共和【国消防法《、,城市燃气安》全管理规《。定、城市燃气管理规!定、江西省城—市燃气?安全管理《实施细则《等有关?法律、?法规的规定》结合我市实际制【。订本规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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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三、第四《条,改,为市经贸《。委负责指导燃—气窑炉的安》全,生,产工作市建设部【门负责城市新建、】改建、扩建燃气窑】炉的规?划市技术监督—部门负责燃气—窑炉及管道、压力】容器的安全》监察市公《安消防机构负—责燃气窑炉》及,其场所?的消防监督企业【主管部门《负责做好所属企业】的燃气?窑炉的安全管理工作!;燃气窑炉所在地】的县:。(市、区)和—乡镇人民《政府及街道办事【处,依据属地《管理的原则》负责做?好辖区内燃气窑【炉安全管《理工作
】 市安》全生产监督管理部】门负责组《织、协调燃气—窑炉重大死》亡事故和恶》。性事故的调查—处理承办复核结案工!作负责新建、改建、!扩建燃气《窑,炉工程项目的—安全监督检查—工,作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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四、—增加一条为》第五条“新设—立的企业有燃气【窑炉装置的在—办理营业执照时由市!工,商,部门征求《市,经贸:委的:。意见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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五】、第七条改为第八条!修改为“新建、【。扩建、?改建燃气窑炉的单】位,或个人必须在开工】前分别?向市建?设、:技术监督部门和公】安消:防机构申报》同时提供《设计图纸设计、【施,工单位资质证书等有!关资料?经,市建设、技术—监,督部门和公安消防】机,构审核批准后方可】施工施工完毕后需】报经市?经贸委由市》经,贸委组?织各有关职能部门】进行验收《燃气窑炉投入使用】前使用单《位或个人必须—经市:公安消防部门验收】并出具消防竣—工验收意见书到市】技术:监督:部门办理使用登【记手:续领取?燃气窑炉《使用证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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六、—第九条改为第—十条修改为“—燃气窑炉的设—。计和:施工必须按照景德镇!市燃气梭式窑安全技!术要求、景德镇【市燃气梭式窑—。设计、防火技—术要:求以及国《家或主管部》门有关标准、—规范、规定进行【施工必须保证质量并!经授权的检》验单位检验合格由】。市建设、技术监督】部门和公安消防机】构组:织验收发证后方可】投入使用《。。”
!七、删除第十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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八、】增加一条作》为第十一条“—。市技:术监督部门应按【照景德镇市燃气窑】炉定期检《验规则?的规定加强》对燃气窑《炉的定期检验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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九【、第十一条改为第十!二,条修:改为“燃《气窑炉管《理、操作人员须【经市技术监》。督部门?和公安消防机构【培训考核合》格取得相应证书【方能上岗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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十、【第十七?条改为第十八条【修改为“使》用,单位或个人发现钢】瓶、管道超前未检、!腐蚀严重、漏气等】现象时应立即停止】使用并及时》向技术监督部门通报!”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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十】一、第十九条改【为第:二十条修改》。为“对?于,违,反本规定的单位或】。个人有关执法—。部门按各自法—定的:职责责?令其限期整改;逾期!未整改的责》令停止施工或停【止,使用:并按有关《法律法规予以行政处!罚造成严重》事故构成犯罪的【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】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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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十二、第二十二条!改为第二十三条修】改,为“本规定》具体:应用:中的:问题由市经贸委负责!解释”
【 本通知【自发布之日起施行】
【 ,景德镇市燃》气窑炉安全管理【暂行规定根据本通】知作:。相应的修《正重新发布》
二OO》二年一月十》六日
景德镇市燃!气窑炉?安全管理规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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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2】000年1月18】日市政府发布2【002年1月16】日根:据市政府关》于修改景德镇—市燃气窑炉安—全管理暂行规定【的,通知:修正发布)
【
《 第一《章 总 则
】第一条 《为加强?燃气窑炉安全—生,产管理保障人—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!。中华人民共和国【产品质量法、—中,华人:民共和国消防—法、城?市燃气安全管理规】。定、城市《燃气管理规定、江西!省城市燃气安全管】理实施细则等有【关法律、《法规的?规定结合《我,市实际制订》本规:定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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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第二条 》本,规定所称燃气是指】液化石油气》、天然气、》人,工煤:气(煤制气、重油制!气)等气体燃料【本规定所称燃—气窑炉是指以气体】为燃料的隧道窑【、,。梭式窑、辊道窑【。、烘干炉、烤花炉】等工:业窑炉及其附属设】备、设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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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【条 :凡在本市辖区内设】计、制造、安装【。、检验、使》用燃气窑炉的单位或!个人:。均应遵守本规定
】
》 第四条 市经】贸委负责指导—燃气窑?炉,的安全生产工作市建!设部门负《责,城市新建、改建、】扩建燃气窑炉—的规划市技术监【督部门负《责,燃气:窑炉及管道、压力】容器的安全监—察,市公安?消防机构《负责燃气窑》炉及其场《所的消防监督
】 : 企业主》管部门负责做—好所:属企:。业的燃气窑》。炉,的安全管理工作;燃!气窑炉所在地的县】(市、区)和乡镇人!民,。政,府及街道办事处依】据属地管理的原则负!责做好辖区内燃【气窑炉安全管—理工作市安全生【产监督管《理,。部门:。负责组织、协—调燃气窑炉重大死】亡事故?和恶性?事故的调查》处理承办复核结案】工作负责新》建、改?建、扩建燃气—窑炉工程项》目,的安全监督检查【工作
】 第五条 —新设立?的企业有燃》气窑炉装置的在【办理营业《执照时由市工商【部门征求市经—贸委:。的意见
】
第六》条 燃?气窑炉集《中的工业区应—推广采用管道供气凡!在管道供气区域【内的燃?。气窑炉宜使》用管道?燃气:
第二章 — :燃,气窑炉的设置—
第七条 —燃,气窑:炉的设置必》须选择人《流少、道《路宽敞、远离居民区!及,。。高层:建,筑物的地方并符【合城市规划和防【火防:爆要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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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八【条 新建、》扩建、改建燃气窑炉!的单位或个人必须】。在,开,工前分别向市—建设、技术监—督部:门和公安《消防机构申》报同时?提供设计图纸—。设,计、施?。工单位资质证书等】有关资料经市—建设、?技术监督部门和【公安消防机构—审核批准《后方可施工》施工:完毕后?需报经市经贸—委由市经贸委—组织各有关职—能部门进行验—收燃气?窑炉:投入使用前使—用单位或个》。人必:须经:市公安消防部—门验收并《。出具消防竣工—验收意见书到市技】术,监督部门办理使用登!记手续领《取燃气窑炉使用【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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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九条 !燃,气窑炉工程的设【计和施工必须—由持有相应资质证】书的单位承担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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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条! 燃气窑炉的设计和!施工必须按》照景德?镇市燃气梭式窑安】全技术要求、景德】镇市燃气梭》。。式窑设计、防—火,技术:要求以及国家—或,。主管部门有关标准】、,规范、规《定进行施《工必须保证质—量并经授权的检【验单位检验合格由】市建设、《技术监督部》门,和公安消《防机构组织验收发证!后方可投入使—用
第三》章 燃气窑炉】使用管理
第十一!条 市技《术监督部门应—按照景?德镇市燃气》。窑炉定期检验规【则的规定加强对燃气!窑炉的定期检验【
— 第十《二条 燃气窑—炉管理、操作人员】须经市技术》监督部门和公安【消,。防机构?培训考核合格取得相!应证:书方能上岗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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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。 第十三条》 ,使用燃气窑》。炉的:单位或?个人必须由熟悉燃】气安全知识的专业】人员负责《安,全管理工作制—订严格的管理制【度和安全操作—规程:加强管理确》保安全运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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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 第十四条— 燃气窑炉操作【人,。。员应坚守岗位做好】运行检查和记录【加强设备的维护、保!养防止燃《气泄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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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【五条: ,瓶间、气化间应【有安全标记按规定配!置消防设备非—操作人员不得进入】
? 》作业场所(含窑【炉车间、瓶间、【气化间)《可燃气体浓度不【得超过0.4—%,
— 第十六条 窑】。炉间、瓶《间、气化间的耐【火等级应达到二【级以上与窑炉等明火!点,或散发火花》地点的距离》要符合防火要—求当气瓶总容积小于!1立方米《时,可将其设置在—没有:明火:点通风良好的建筑】物内:。或专:。用房间;当气瓶总容!积等于或大于1【。立方米时《必须:设置独立《的、通?风良好的《专用:。房间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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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七!条 供?。、用气设备、—仪表及其附》属装置必须符合【国家或行业标准燃】气的窑炉、钢瓶【。和管道应定期—由锅:炉压力?容器检验部门检【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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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八条】 使用单《位或个人发》现钢瓶、管》道超期未《检、腐蚀严》重、漏气等现象时】应立即停止使—用并及时向技术监督!部门通?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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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》九条 发生》火灾或意外事故操】。作人:员应迅速关闭—所有供气《阀门将钢瓶》转移到安全地带【采取有效措施—扑灭火灾并立—即报告有关部门【和,保护现?场
?第四:章 ?法律责任
—第二十条《 对于?违,反本规定的单位或个!人有关执法》部门按各自法定的】职责责令其限期整】改;逾期未整改【的责令停止》施工或停止使用并】。按有关法律法—。规予:。以行政处《罚造成?严,重事:故构成犯罪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!
— :第二十一条 当事】人对处罚《决,定不服的可依法申】请复议或向人民法】院提起?。诉讼:
— 第?二十:二条 有关部门工作!人,员,滥用职权、》玩忽职守、徇私舞弊!、索贿受贿的依法给!予行:政处分构成》。犯罪的依法》追究刑事《责,任
第五章— 附? 则
第二—十三条 本规—。定,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!市经贸委负责解【释
【 第二十四条【。 本规?定自发布《之日起施《。。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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