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景德【。。镇关于修改景德镇市!燃气:窑炉:安全管?理暂行?规定的通知》 ,
景》府发[2002]1!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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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景德《镇市人民政府关于修!改景德镇市》燃气窑炉安全管【理暂行规定的通【知
各县(市【、,区)人民政》府市政?府各部门市直有关】。单位
》 : , 经20》01年9《月23日市政—府第5次常务—会议审定对景德【镇市燃?气窑炉安全管理【暂行:规定作如下修—改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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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【、标题改为景—德镇:市燃气窑炉安全管理!规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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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二、第一《条改为?为加强燃气窑炉安全!生产管?理保障?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!据中华?人民共和国产—品质量法、中华人】民共和国消防法、城!市,燃气安全管理规【定、:城市燃气管理规定、!江西省城市燃—。气,安全管理实施细【。则等有关《法律、法规的规定】结合:我市实际制订本规定!
三!、第:四条:改为市经《贸委负责《指导燃气窑炉的安全!生,产工作市建设部门】负责城市新建—、改建、扩建—燃气窑炉《的规划市技》术,监督:部门负责燃气窑炉】及管:道、压力容》器的安?。全监察市公安消防】机构负责《燃气窑炉及其—场所的消防》监督企业《主,管部门负责做—好所属企业的燃【气窑炉的《安全管理工》作;燃气窑炉所在】地,的县(市、》区):和乡镇人《。民,。政府及街《道办事处依据属地】管理的原则负—责做好辖区内—。燃气窑炉《。安全管理工作
】 ? 市《安全生产监督管【理部门?负责组织、》协调燃气《窑,炉重大死亡事故和】恶性事?故的调查《处理承?办复核结案工作【负责新建、改建、】扩建:燃气窑炉工程项目】的安:全监督检查工作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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四、【增加一条为》第五条“新设立的】企业:有燃气窑炉装置【的在:办理营业执照时【由,市,工商部门《征求市?经贸:委的意见《”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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五、—第七条改为第八条】修,。改,为“新建、扩建、改!建燃气?窑炉的单位或个人必!须在开工前分—别向市建设、技术监!督部门和公安消防机!构申报同时提供【设计图?纸设:计、:。施工单?位资质证书等有关资!料经市建设、—技术监督部门和【公安消防机》构审核批准后方可施!。工施工完毕后需【报经市经《贸委由市经贸—委组织各《有关职?能部门进行验收【燃气窑炉《。。投,入使:用,前使用单《位或个人必须—经市:公安消防部》门验收并《出具消?防竣工验收》意,见书到?市技术监督部门办】理使用登记》手续领?取燃气窑炉使用证】”
】 六、?第九条改为第十条修!改为:“燃气窑炉的设【计和施工《必须按照景德镇市】燃气梭式窑安全【技术要求、景德【镇市燃气《梭式窑设计》、防火技《术要求以及》。国家:或,主管部门有关标准】、规范、规定进行】施工必须保》证,。质量并经授权的检】验单位?检,验合格?由市:建设、?。技术监督部门和【公安消防机构组【织验收发证后方可】投入使用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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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七、删除》第十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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八、》增加一条作为第十】一条“?市技术监督部门【应按照?景德镇市《燃气窑炉定期—检验:规则的规定加—。强对燃气窑炉的定】期检验?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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九、第!十一条改《为第十二条修改为“!燃气窑炉管理、操作!人员:须经市技术监督部】。。门和公安消防机构】培训考核合格取得相!应证书方《。能上岗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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十、第十七!条改为第十》八条修改为》“,使用单位或个人发现!钢瓶、管《道超前未检、腐蚀】严重、漏气等—。现象时应立》即停止使用并及时】向技术监督部门【通报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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十《一、:第十九?。条改为第二十条【修改为“对于违【反本规?定的单位或个人有关!。执,法部门按各自法【定的职责责》令其限?期整改;逾期未【整改的责令停止施】工或停止使用并按】有关法律法规—予以行政处》罚造成严《重事故构成犯罪【的依法追究刑—事,责任”
! 十二、第二十】二条改为第二十三】条修改为《“本规?定具体?应用中?。的问题由《市,经贸委负责解释”】
】本通知?自发布之日起—施,行
!景,德镇:市燃气窑炉安—全管理暂行规—定根据本通》。知作:相应的修正重新发布!
二O《O二年一月十六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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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景德镇市燃气窑【炉,安,全管:理规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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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(?200?0年1月1》8,日市:政府发布《2002年1月16!日根据市政》府关于修改景德镇市!燃气窑炉安全—管理暂行规》定的通知修正—发布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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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第一章 总【 则
第一条【 为加?强,燃,。气窑炉安全生—产管理保障人民生】命财产安全根—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!品质量法、中华人民!共和国?消防:法、城市燃气—安全管理规定、城】市燃气?管理规定、江西省城!市燃气安《全管理?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!、法规?的规定结合》我市实际制订本【规定
! 第二条 本规定】所称燃气是指—。液化石油气》、天然气《、人工煤气(煤【制气、?重油制气)等气体燃!料本规定所》称燃气窑炉是指以气!。体为燃料《的隧道窑、梭式窑】。、辊:道窑、烘干》炉、烤花炉等工【业窑炉及《其附属设备、设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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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条 【凡在本市辖区内设】计,、制造?、安装、检》验,、,使用燃?气窑炉的单位或个人!均,应遵守本规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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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第:四条 市《经贸委负责指导燃气!。窑炉的安《全生产工作市建设】部门负责城市—新建、改建、扩建燃!气窑炉的规划市【技术:监督部门负责—燃气窑炉《及管道、《压力容器的安全监】察,市公安消防机构负】责燃:气窑炉及其场所的】消防监督
— 企》业主管部门负—责做好所属企业的】燃气窑炉的安全管理!工,作;燃气《窑,炉,所,在地的县(市、区】),。和乡镇人民政府及】街道办事处》依据属?地管理的原则负责】做好辖区内燃气窑】炉安全管理》工作市安全生—。。产监督管理部—门负责?组织:、协调燃《气窑:炉重大死亡事—故和恶性事故的调】查处理承办复核【。结案工?作,负,责新建、《改建、?扩建燃气窑炉工程】项目的?安全监督《检查工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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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—五条: 新设立的企业【有燃气窑炉》装,置的在办理》营业:执照时由市工商【部门征求市经贸委】的,意见
! 第六?条 :燃气窑炉集》中的工业区应推【广采用管道供—气凡在管道供气区】域内的?燃气窑炉宜使—用管道燃气》
第二章 燃!气窑炉的设置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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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七?条 燃?。气窑炉的《。设置必须选择人流少!、道路宽《敞,、远离居《民区及高《层建筑物《的地方并符合城【。市规划和防火防爆】要求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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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第,八条 新《建、扩建、改建【燃气窑炉的单—位或个人必须在【开工前分别向市【。建设、技术》监督部?门和公安消防机【构申报同时》提供设计图》纸设计、施工单【位资质证书等有关】资料经市建设、技】术监督部门和公安消!防机构审核批准后方!可施工施《工完毕后《需报经市经贸—委由市经贸》委组织?各有关?职能部门进行验【收燃气窑炉投—入使用前使》用单位或个人必须】经市公安消》防部门验收》并出具消防竣工验】收意见书《到市技术监督部【门,办理使用登记手续领!取燃气窑《炉使用证《
第!九条 燃气窑—炉工程的设计—和施工?必须由?持有相应资》质证书的单》位承担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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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—十条 燃气窑炉的设!计和施工必须按【照景德镇市》燃气梭式窑安全技术!。要求、景德镇市燃气!梭式窑设计、防火】技术要求以及国【家或主管部》门,有关标准、规范【、,。。规定:进行施工必须保证】质量并经授》权的检验单位检验合!格由市建《设、技?术监督部门和公安】消防机?构组织验收发证后】方可投?入使用?
第三章 燃!气窑:炉使用管理
【。第十:。一条 市技术监督】部门应按照景—德,镇市燃气窑炉—定期检验规则的【规定加?强对燃气窑炉—的定期检《验
!第十二条 》燃气窑炉管理、操作!人员须经市技—术监督部门和公安】消防机构培训考【核合:格取得相应证书方】能上岗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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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第十三》条 使用燃气窑炉】的单位或个》。人必:须由熟悉燃气安全】知识的专业》人员负责安全管理工!作,制订严格的》。管理制度和安—。全操作规程加—强管:理,确保安全运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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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第十四条 燃气窑!炉操作?人员应坚《守岗位做好》运行检查和记录加强!设备的维《护、保养防》止燃气泄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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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】五条 瓶间、气【化间应有安全标记按!规定配置消防—设,备,非操作人员》不得进入《
》 作《业场所(《含窑炉车间、瓶间】、气化?间)可?燃,气体浓度不得超过】0,。.4%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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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第十六?条 窑炉《间、瓶间、气化【间的耐火等级应达】到二级以上与窑【炉等明火点或散发火!花地点?的距离要符合防火要!求当气瓶总容积小于!1立方米时可将其】。设置在没《有明火点《通风良好的建筑物内!或专用房间;当【气瓶总容积等于或大!于1立方米》时必须?设置独立的、通风良!。好的专用房》。间
】 第十七条 —。供,、用气设备、—仪,表及其附属》装置必须《符合国家或行业标】。准燃:气的:窑炉、钢《瓶和管?道应:定期由锅炉压力【容器检?验,部门:检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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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第十八条 》使用单?位或个?人发现钢瓶、管道超!期未检?、腐蚀?严重、漏气等现象时!应立即停止》使用并及时向技【术监督部《门通:报
!第十:九条 发生》。火灾或意外事故操】作人员应迅速—关闭所?有,供气阀?门将钢瓶转》。移到安全地带采取有!效措:施扑:灭火灾并《立即报告《有关部门和保—护现场
第四章】。 法律责任
】第二十条 对于【。违反本规定》的单:位或:个人有关执法—部,门按:各自法定的职责责】令其限期整改—;逾期未整改的责】令,停止施工或停—止使用并按有关法律!法规:予以:行政处罚造成严【重,事故构成犯罪的依】法追究刑事责—任
】 ,第,二十一条 当事人对!处罚决定《不服的可《依,法申请复议或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】讼
】 第:二十二条 有关【部门工作人员—滥用职权、》玩忽职守《、徇私舞弊、索贿】受贿的依法给予【行政处?分构成犯罪的依【法追:究刑事责《。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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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五章 附【 则
第二十【三条 本规定具体应!用中:的问:题由市经贸委负责解!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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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第二十四》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!日起施?。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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