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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景德镇关于【修,。。改景德?镇市燃气窑炉安全管!理暂行规定的—通知 》 景府《发[200》2]1号 】 《 景德镇市—人民政?府关于?修改景德镇》市燃气窑炉安全【管理暂行规定的【通知 《各县(市、区)人民!政府:市政:府,各,。部门市直有关单位】    【 ,经2:001年9》月23日市》政府第5次常务会】议审定对景德镇市】燃气:窑炉安全《。管理暂行规定—作如下修改 ! 《一,、标题?改为:景德镇市《燃气窑炉安》全管理规定 】。 , 二》、第:。一条改?。为为:加,强燃:气窑炉安全》。生产管理保障人民】。生命财产《安,全根据中《华人:民共和国产品质量】法、中华人民共和国!。消防法、城》市燃气?安全管理规定、城市!燃气:管理规定、江西省城!市燃气安全管理实】施细:则等:有关法律、》。法规的规定结合【我市实际制订—本规定?。 【 三:、第四条改为市经】贸委:负,责指导燃气》窑炉的安全》生产工作市建设【。部门负责城市新建】。、改建、扩建燃【气窑炉的规划市技术!。。监督部门负责燃气】窑炉及管道、压力容!器的安全监察—市公安消防》机构负责燃气窑炉】及其场所《的消防监督企业【主管部门负责—做好所属企业的燃气!窑,炉的安全管》理工作;燃气窑【炉所在地的县(市、!区)和乡镇人—民政:府及街道办事处依】据属地?管理的原则》负责做好辖区内燃气!窑炉安全管理—工作    ! 市安全生产—。监督管理部门—负责组织《、协调燃《气窑炉重大死亡事】故和恶?。性事:故,的调查处理承办复核!结案:工作:负责新建、改—。。建,、扩建燃《气窑炉工程项—。目的安全监》督检查工作 ! , 四、增—加一条为第五条【“新设立的》。企业有燃气窑炉装】置的在办理营业执照!时由市工商部门【征,求市经贸委的意见”! 《。 : 五、第七条改】为第八条修改为“新!。建、扩?建、改建燃》气窑炉?的单位或个》人必须在开工前【分别向市建设、技术!监督部门和公—安消防机构》申报同时提供设【计图纸设计、施工单!位,资质证书等有关【资料:经,市建设?、技术监督部—门和公?安消防机构审核【批准后方可施工施工!。完毕后需报经市【经贸委由市经贸委】组织各有关职能【部门进行验》收,燃气窑炉《。投入使用前使用单位!或个人必须经市公】安,消防部?门,验,。收,。并出具消防竣—。工,验,收意见书到市技术监!督部:门办理使用登记手】续,领取燃气窑炉—使,用证” 《。 — 六、第九条改【为第十条修改—为“燃气窑》炉的设计和施工必须!按照景德镇市燃气】梭式窑?安全技术要》求、景德镇市燃【气梭式窑设计、防】火技术要《求以:及国家或主管部门】有关标准、规范【、规定进行施工【必须保证质量—并经授权的》检验单位检验合格由!市建设、技术—监,督部门和公安消防机!构组织?验收发证后方可投入!使用”? 》 七、删除【。第十条 《。 — 八、增加一条作】为第十一条“市技术!。监督部门应按照景德!镇市:。燃气窑炉《定期检验规则的规】定加:强对:燃气窑炉的定期【检验” — : 九、第十一】条改为第十二—条修改为“燃气窑】炉管:理、:操作人员《须经:市技术监督》部门和公安消—防机构培训》考核合?。格取得?相应证书方能上岗】” ? 十、第!十七:条改为第十八条修】改为“使用单位或】个人发现《钢,瓶、管道超前未检、!腐蚀严重《、漏:气等现象时应立即】停止使用《并及时向技术—监,督部门通报” 【 【十一、?第十九条《改为第?。二,十条修改为“—对于违反本规定【的单位或《个人有关执法部【。门按各自法定的职】责,责,令其限期《整改;逾期未—整改的责令停止施工!或停止使用并按有关!法律:。法规予以行政处罚】。造成严重《事故构成犯罪的依】法,追,究刑事责任” 】 : 十》二、第?二十二条改为第二】十三条修改为“本】。规定具体应用中【的问题由市经贸委负!责,解释”  】   本通知—自发:布之日起施行 【     【景德:镇市燃气窑炉安【。全管理暂行规定根】据本通知作相—应的修正重新发布 ! 二OO二年一【。月十六日 》 景德镇市燃气窑炉!安全管理《规定 《。 (20!00年1月18【日市政府发布20】02年1月1—6日:根据市政府关于修改!景德:镇市燃气《窑,。炉安全管理暂行规定!的,通知修正发布)【 ? : : 第一章 总【 则: 第一条 为【加强燃气窑》炉安全?生产管理保》障人:民生命财《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!共和国产品》质,。量,。法、中华《人民共?和国消?防法、城市燃气安全!管理规定、城市燃】气,管理规?定、:江西省城《市燃:气安全管《理实施?细,则等有关法律—。、法规的规定—结合我市实际制订】本规定 》 》 第二条 本规定】所称燃气是指液【化石油气、天然【气、人工煤气(【煤制气、重油制气)!等气体燃料本规【定所称燃《气窑炉是《指以气?体为燃料的隧—道窑、梭式窑—、辊道窑、烘干【炉,、烤:花,炉等工业窑炉—及其附属设备—、设施 】 第三条 【凡在本市辖》。区内设计、制造、安!装、检验、》使用燃气窑炉的【单位或个《。。人均应?遵守本规定》 《 ? 第四条 市经【贸委负责指》导燃气窑炉》的安全?生产:工作市建设部门【负责城市新》建、改?建、:扩建燃气《窑炉的规划市—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燃!气窑炉及管道—、压力容器的安全】监察市公《安消:。。。防机构负《责燃气窑炉及其场】。所的消防监督  !   企《业主管部门负责做好!所属:企业的燃气窑炉的安!全管理?工作;燃气窑炉所在!地的县(市、区【。)和乡镇人民政府及!街道办事处依据属地!管理:的原则负责做好辖区!内燃:气窑炉安全》管理工作市安全生产!监督管理部门负责】组织、协调燃气窑炉!。重大死亡《事故和恶性》事,故的调?查处理承办复核结案!工作负责新建、改】建、扩建燃气窑炉工!程项目的安全监督检!查工作 【 第五条 新!设立的?企业有燃气》窑炉装置的在办理营!业执照时由》市工商部门征—求市经贸委》。的意见 《 第六!条 燃气窑炉集【中,的工业区《应推广采《用管道?供气凡在管道供【气区域内的燃气窑炉!宜使用?管道燃气 第二】章 : 燃气窑炉—。的,设,置 ?第七条? 燃气窑炉》的设置必须选择人】流,少、道路宽敞、远离!居民区及《。高层建筑《物,的地方并符合城【市规划和防火—防爆要?。求 【 第?八条 新建、—扩建、改建》燃气窑炉的》单位或个人必须在开!工,前分别向市建设、】。。技术监督部门和公】安消防机构》。申报同时《。提供设计图纸—。设计、施工单位资】质证:书等有关《资料经市建》设、:技,术监督部门和公【安消防机构审核批准!后方可施工》施工完毕后》需报经市经贸—委由市经贸委—组织各?有关职能部门—进行验收燃气—窑炉投入《使用前使用单位或】个人必须经市—公安消防部》门验收并出具—消,防竣工验收》意,见书到市技术监督部!门办理使用》登记:手续领取《。燃气窑炉使》用证 】 第九条 燃气窑!。炉工程的设计和施】。工必须由持有相应】资质证书《的单位承担 ! 第》十条 燃气》窑,炉的设计和施工必】须按照景德》镇市燃气梭式窑安全!技术要求《、景德镇《市燃:气梭式窑设计、【防火技术《要,求,以及:国家或主管部门有】关标准、《。规范、规定进行施工!必须保?。证质量并经》。授权的检验单位检验!合格由市建设、【技术监督部门和【公安消?防机构组织验—收发证后方》可投入使用 — 第三章 燃】气窑:炉使用管理 【第十:一条 市技》术监督?。部门应?按照景德镇市燃【气窑炉定期》检验规则的》规定加强对燃气【窑炉的定《期检验? 》 第十二条 燃!气窑炉管理、操作人!员须经市《技术监督部门—。和公安消防机—构培训考核合格取】得,相应证书方》能上岗 《 ? 《第十三条 使—用燃气窑《炉,的单:位或个?人必须由熟悉燃气】安全知识的专业人】员负责?安全管理《工作制订严格—的管理制度和安全】操作规程加强—管理确保安全运行】 】。第十:四条 ?燃气窑炉操作人【员应:坚,守岗位做好运行【检查和?记录加强设备的【维护、保养防止燃】气泄漏 !。 第十《。。五,条 :瓶间、气化间应【有,安全标记按规定配】置消防设《备非操作人员不得进!入  —   ?作业:场所(含窑炉车间、!瓶间、气化》间)可燃气体浓度不!得,超过0?。.4% 【 第十六【条 :窑炉间、瓶》间、气化间》的耐火等级应达【到二级以上与窑【炉,等明:火点或散发火花【地点:的距离要符合—防火要?求当:气瓶:总容积?小于1立方米时可】将其设?置在:没有明火《点,通风良好的》建筑物内或专用房间!;当气瓶《总,容积等于或大—。于1立方米》时必须?设置独立的》、通风良好的专【用,房间 《 第十】七条: 供:、,用气设备《、仪表及《其附属装《置必须符《合国家或行》业标准燃气的窑炉】、,钢,瓶和:管道应?。定期由锅炉压力容器!检验部门检》验 【 第十八条— 使用单位或个人】发现钢瓶、管道超期!未检、腐蚀严重、】漏气:等现象时应立即停】止使用并及时向技】术监督部《门通报 ! 第十九条— 发:生火灾或意外事故】操作人员应迅速【关闭所有供气阀门将!。钢瓶:转移到安《。。全,地带采?取有效措施扑灭火】灾并立即报告有关】部门和保护现场 !第四章 》法律责任 —第二十条 对于违】反本规?定的单位或个人有】关执法?部门按各自法定的职!责责令其限》期整改;逾期未整】改的责令停止施工】或,停止使?用并按有《关法律法规予以行政!处罚造成严重事故构!成犯罪的《依法追?。究刑事责任》 【 ,第二十一条 当【事,人,。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!依法申请复议或向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! 第二!十二条? 有关?部门工作人员滥【。用职权、玩忽职守、!徇私舞?弊、索贿受》贿的依法给予行政处!分构成犯罪》的依法追究》刑事责任 —第五章 附— 则 第二十【三条 本规定具体应!用中的问题由市经】贸委负责解释 】 第【二十四条 本规定】自发布之日》。起施行 》