《 :。景德:镇关于修《改景德镇市燃气窑】炉安全管理》暂行:规定的通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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景府?发[20《0,2]1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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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景德镇市人民政】。府关于修改景德镇】市,燃气窑炉安》全管理暂行规—定的通知
》
各县(市、—区)人民政府市【政府各部门》市直有关《单,。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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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经20》01年9《月23日市政—府第5次常务—会议审定对》景德镇市燃气—窑炉安全管理暂【行规定作《如下修改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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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, 一、标题改为【景德:镇市燃气窑炉安【。全管理规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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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、—第一条改为为加强】燃气:窑炉安全生产管理】保障人?民生命财产》安全根据中》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!量法、中华人民共】和国消防法》、城市燃《气安全管理规定、】城市:燃气管理规定、江】西省:城市燃气安全—管理实?施细则等有关法律、!法规的规定结合我】市实际制订》本,。规,定
》
《三、第四条改为市】经贸:委负责指《导燃气?窑炉的安全生产工作!市建设部《门负责城市新建【、改建?、扩:建燃气窑《炉的规划《市技术?监督部门负责燃【。。气,窑炉及管道》、压力容器的安全】监,。察市公安消》。防机构负《责燃气窑炉及其场所!的消防监《督企业?主管部?门负责做好所属企业!的燃气窑炉》的安全管理工作【;燃气窑炉所—在地的县(市—、区)和乡镇人【民政府?及街道办《事处:依,据属地管理的—原则负责做好辖区】内,燃气窑炉安全管【理工作
《。
? 市安全【生产监?督管理部门》负责组织、协调燃】气窑炉重大死亡【事故和?恶性事故的》调,查处理承办复核结案!工作负责新》建、改建、扩建燃】气窑炉工程项目的】安全监督检查工作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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四、增加】一条为第五》。条“新设立的企业】有燃气窑炉装置【的在办理《营业执照时由市工】商部门征求市经【贸委的意见”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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五—、第七条改为第八】。条修改为“新建、扩!。。建、改?建,燃气窑炉的单位或个!。人,必,须在开工前分别【向市建设、》技术:监督:部,门和公安《消防机构申报—同,时提供设计》图纸设计、》施工单位《资质证书等有—关资料经市建设【、技术?。监督部门和公安消防!机构审核批准—后方可施工》施工完毕后》。需报经市经贸委【由市:经,贸委组织各有关职能!部门:进行验收燃气—窑,炉投入使用前使用单!位或:个人必须经市公【安消防部门验收并】出具消防竣工验收】意见:书到市技术监督【部门办理使用登【记手续领取》燃气窑炉使》用证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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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,六、第九《条改为第十条修改】。为“燃?气窑炉?的设:计和施工必须按【。照景德?镇市燃气《梭式窑?安全技术《要,求、景德《镇市燃气梭》式窑设?计、防?火技术要求以及国家!或主管部门》有关标?准、规范、规定【进行施工必须保证质!量并经授权的检验】单位检验合格—由市建设、技—术监督部《。门和公安消》防机构组《织验收?发,证后方?可,投入使用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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七《、,删除第十条》
】八、增加《一条作为《第十一条“市技术】监督部门应按照景】德镇:市燃气窑《炉定期?。检验:规则:的规:定加:强对燃气窑》炉的定期检验—。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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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。 九?、第十一条改为【第十二条修改为“燃!气,窑,炉管理、操作—。人员须?。经市:技术:监,督,部,门和公安消防机【构,培,训考核合格取得相】应证书方能上岗”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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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, 十:、第十?七条改为第十八【条修改?为,。“使用单位或—个人发现钢瓶—、,管道超前未》检、腐蚀严重、【漏气等现《象时应立即停止【使用并及时向技【术监督部门通报”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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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十一、第十【九条改为第二十条修!改为“对《。于违反本规定的【。。单,位或个人《有关执?法部门按《各,自法定的职》责责令?其限期整《改,;逾期未整》改的责令停止—施工或停《止使用并按有关法】律法规予《以行政处罚造成严重!事故构成犯罪—的依法?追,究刑事责任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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十二、第【二十二?。条改:为第二十三条修改为!“本规定具体—应用中的问题—由市经贸《委负责解释”—
【 本:通知自发布》之日起施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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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。 景—德镇:市燃:。。气窑炉安《全管理暂行规定根据!本通知作相应—的修:正重:新发布
二O【O二年?一月十六日
【景德镇市燃气窑【炉安:全,管理规定
】。
(2—000?年1月18日市【政府发布《2,002年1》月16日《根据市政府关于修改!景德镇市燃气窑炉安!全管理暂行规定【的通知修《正发:布,)
【 第一章 — 总 则《
第?一条 为《加,。强燃气窑炉安全【生产管理保障人民生!命财产安全根据【中华人民共和国【产品质量法、中【。华人:民共:和国消防法、城市】燃气安全管理—规定、?城市燃气管》理规定?、江西省城》市燃气安全管理实施!细则等有关法律、法!规的:规,。定结合我市实—际制订本规》定,
》
: 第:二条 本规定所称燃!气,是指液化石油气、天!然气、人工煤气【(煤:制气、重《油制气)等气体燃】。料本规定所称燃【气窑:炉是指以气体为【燃料的隧道》。窑、梭式窑、—辊,道窑、?烘干:。炉、:烤花炉?等工业窑炉及其附】属设备、设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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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—三条 凡在本市辖】区内设计、制—造、:安装:、检验?、使用燃《气窑炉的单》位或个人均应—遵守本?规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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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第四条 市经贸委】负责指导燃气窑炉】的安:全生产工《作市建设部》门,负责城市新》建、改建、》扩建燃气窑》炉的:规划:市技术?监督:部门负责燃》气窑炉及管道、压力!容器的?安全:。监察:市公安消防机构负】责燃气?。窑炉及其场》所,。。的消:防监督
》 企》业主:管部门负责做—好所属?企业的燃气窑炉的安!全管理工《作;燃气窑炉所在】地的:。县(市、区)和【乡镇人民政》府,及街道办事处依据】属地:管理的?原则负?责做好辖区》内燃:气窑炉安全管理工作!市安全生产监—督管理部《。门负:责组织、协调—。燃气窑炉重大死【亡,事故和恶性事故【的调查?。处理承?办复核结《案工作负责新建、改!。建、扩建燃气窑炉工!程项目?的安全监督》检查工作
】
? 第五条 新设【立的企业有燃—气窑炉装置的—在办理?营业执照《时由市工商》部,门征求市经贸委的意!见,
【 ,第六条 燃》气窑炉集中的工【业,区应推广采》用,管道供气凡》在管道供气区域内的!。燃气:窑炉:宜使:用,管道燃气
第二章! 燃气窑炉的设!置
第《。七,条 燃气窑炉的设】置必:。须选择人流少、【道路宽敞、远离【居民区及高层建筑物!的,。地方并符合城市【规划和防火防爆【要求
【
, 第八条 新建、!扩建、改建燃气【。。窑炉:的单位或个》人必须在开》工前分?别向市建《设、技术监督部门和!公安消防《机构申?报同时提供》设计图纸设》计,、施工单位》资质证书等》有关资料经市建【设、技?。术监督部《。门,和公安消防机构审】核批准后方可—施工施?工完毕后需报经市】经贸委由市经贸委】组织各有关职能部门!进行验收燃》气窑炉?投入使用前使用单】位或:个人必须经市公安消!防部门?验收并出具》消防:竣,工验收意见书到【市技术监《督部门办理使用登】记手续领取燃—气窑炉使用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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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九!条 燃气窑炉工程】的设计和施工必【须由:持,有相应资质证书【的单位承担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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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《十条 燃气窑—炉的设计和施—工必须按照景德镇市!燃气梭式窑》安全:技术要?求、景德镇市燃气】梭式窑设计、—防火技术要求—以及国家《或主管部门有关标准!、规范、规》定进行施工必—。须保证质量并—经授:权的检验单》位检验?合格由市《建设、技术监督部门!和公安消防机构组】织验:收发证后方可投入】使用:
:。第三章 燃气窑!炉,使用管理
第【十,一条:。 市技?术监督部《门应按照景》德镇:市燃气窑《炉定期检验规则的规!定加强对燃气窑炉的!定期检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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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二】条 燃气窑炉管理】、,操,作人员须经市技术】监督部?门和:公安消防机构—培训考核合》格取得相应证书方能!上,岗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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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第十三《条 使用燃气窑炉】的单位或个人—必须由?熟悉:燃气安全《知识的专业人员【负责安全管理工作制!订严格的管》理,制度和安全操作规】程加:强管:理确保安全》运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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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】十四条 燃气—窑炉操?作人员应坚守—岗,。。位做好运行检—查和记录《加强设备的维护、】保养防止燃气泄漏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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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第十五条 瓶间】、气化间应有安全标!记按规定配置消防设!备非操作人员不得进!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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作】。业场所(《含窑炉车间、瓶【间、气化间)—可燃气体浓度不【得超:过,0.4%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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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—。六条 窑炉间、瓶间!、,。气,化,。间的耐火等》。级应达?到二级以上与窑炉等!明火点或散》发火花地《点,的距:离要符合防》火要求?当气:瓶,总,容积小于1立—方米:时可将其设置在没有!明火点通风良好的建!筑物内?或专用房《间;当气瓶总容积等!。。于或大于1》立方米?时必须设置独立的、!通,风良好的《专用房间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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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第十七条 —供、用气设备、仪】表,及其附?属装置必须符合【国家或行《业标准燃气的窑炉、!钢瓶和管道》应定:期由:锅炉压力容器—检验:部门检验
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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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八条 !使用单位或个人【发现钢瓶、管道超期!未检、腐蚀严重【、漏气等现象时应立!即,停止使用并及—时向技术监督—部门:通报
! 第十九《条 发生《火灾或意外事故操作!人员应迅速关闭所有!供气阀门《将钢瓶转移到安全地!带采取有效》措施扑灭火灾并【立即报告有关部门】和保护现场》。
第四章 【法律责?任,
第?二十条? 对于违反本—规,定的单位或个人有】关执法部门按—各自法定的》职责责令其限期整改!;,逾期未?整改的责令停止施工!或停止?使用并按《有关法律法规予以】行政处罚造》成严重事故》构,成犯罪的《依,法追究刑事责任【
第!二十一条《 当事人对》处罚:决定不服的可依【法申请复议或—向人民法院提起【诉讼
【
: 第二十二条 有】关部门工作人员滥用!职,权、玩?忽职守、徇私舞【弊、索贿《受贿的依法》给予行政《处分构成《犯罪的依法追究刑】事责任
》第五章 《 附 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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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?十三条 本规—。。定具体应《用中的问题由市【经,贸委负?责解释?
— 第二十四—条 本规定自—发布:之日起施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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