南,昌市市政《公用设施配套费征收!管理办法《
(2010年1月!7日南昌《市人:民政府?令第137号公【布 根据2017年!10:月23日南昌市【人民:政府令第《161号南》昌市人民《政府关于《修改〈?南昌市病媒生物【。预防控制管理办【法,〉等:1,5件规章的决定修】正)
—第一条 为了—加快城市市政—公用设施建设提高城!。市的综合服》务功:能根据?国家和省人民政府有!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!制定本办法
【 第二条 在本】市东湖区《、,西湖区、青云谱区、!青山湖?区和:高新技?术开发区、南昌经】济技术开发区—、红:谷滩新区范》围内:新,建,、改建、扩建—建设项?目应当按照本办【法,缴纳市政《。公用:设施配套费
】 第三条 市—城乡:规划行政管理部门】负责市政公用—设施配套《费的征收工作—
财《。政、物价《、发展?改革、建《设等行政管理部【门按照各自》。职责:做好有关征收管理】工作
—第四条 市》政公用设施配套费】按照建?设项目的总》建筑面积征》收,具体征收《标准按照省》发展改革、财政【部门的?规,定执行
》 :第五条 《建设单位应当将市政!公用设施配》套费列入建设项目设!计总概算纳入建设】项目成本
】。第六条 建设—单位在领取建设工】程规划许可证—前应当向《市城乡规划》行政管理部门缴纳】市,政公用设施配套费】
?市城乡规划》行政管理部门—。征收市政公用设施】配套费应《当使用省财政部门统!一印:制的收费票据并全】额缴入?。。市财政?专,户
第七【条 :除国:务院、省人》民政:府和省级以上发展】改革、财《政部:门有规定的外—任,何单位和《个人不得擅自减【。免市政公用设施【配,套费
第八条! 建设项目实际建筑!面积超过批准面【积经城市管理行政执!法部门依法处—理,后,允许保留的建设【。单位应当补缴—市政公用设施配【套费
》 第九条 市政【公用设施配套—费由市人民政—府统一安排使用主】要用于城市供水【、排水、污水处【理、道路、》。燃气、公《共,。交通、园林绿—化、环?境卫生?等,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和!维护不得挪》作他用
第十—条, 征收市《政公:。用设施配套费所需工!作经费由《市财:。政部门核拨
【 第十一条 市财!政、物价、》审计等行政》管,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市!政公用设《施配:套费征收和使—用的监督检查—发现违法行为应当及!时依法?处理
—。第十二条 》建设单位未按—照本办法规定缴【纳市政公用设施【配套费的由市城乡规!划,行政管理部门—责令:限期缴纳;逾期不缴!纳,的,市城乡规《划行政管《理部门?可以向?人民法院申请强【制执行
— 第:十三条 市》城乡规划行政—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!行政管理部》门的工作人》员违反本办法规定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!法,给,。予处分;构成犯【罪的依法追》究刑事责任
(!一,)未按照规定的标准!征,收市政公用设施配套!费的;
》 (:二,)擅自减《免,市政公用《设施配套费》。的;
? (?三)将市政公用【设施配套《费,挪作他用的;
!(四)其他玩忽职守!、滥用职权、徇私舞!弊的情形
【 第十四条 经市】人民政府同意按照历!史,遗留问题处理的建设!。项目补缴市政公用】设施配套费按照该】建设项目建设时的】规定执行
第!十五条 市城—乡规划行政》管理部门《可以:会同市物价、财政和!其他有关《行政:管理部?门根据本办法制【定具体实《施细则报《市人民政府批准【后执行?
: 第?十六条 各》县,和湾里区《市,政公用设施配—。。套费征收管理参【照本办法执行—
: 第?。。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!布之日起《施行南昌《市人民?政府批转市物—价局:、市规划局、市财】。政局关于制》定,南昌市?征收城?市,市政公用设施配【套,费实施细则》请示的通《。知(洪府《发[1998]【23号)同时废【止,