南昌市市政公用设施!配套费?征收管理办》法
(2《010?年1月7日南昌【市,。人民政府令第1【37:号公布 根据20】17年1《。。0月23日》南,昌市人民政府—令第161号南昌市!人民政府《关于修改〈南昌【市,病媒生物预防控制】管理办?法〉等15件规【。章的决定修正)
! 第一《条 为了加快城市市!政公用设施》建设提高城》市的综合《服务功能根》据国家和省人民【政府有关《规定结合本市实【际,制定本?办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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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 第?二条 ?在本市东湖区、【西湖区、《青云谱区、青—。。山湖区和高新—技术开发区、南【昌经济技术开发区】、红谷?滩新区范《围内新建、改建、扩!建建设?项目应当按照本【办法缴?纳,。市政公用设施配套】费
《 第三条《 市:城乡:规划行政《管理:部门负责市政公用】设施配?套费的征收工作【
财政、—物价:、发展改《革、建设等行政管】理部:门按照各自职责【。做好有关《征收管?理工作?
第四条【 市政公用设施【配套费按照建设项目!的总建?筑面积征收具—。体征:收,标准按照《省,。。发展改革、财—政,部门的规定》执行
第五条! 建设单位应当【。将,市政公?用设:施配套费列入建【设项目设计总—概算纳?入建设项目成本
! 第六条》 建设单《位在领取《建,设,工程规?划许:。可证前应当向市【城乡:。规划行政《。管理部门缴纳—市,政,公,用设施?配,套费
市—城乡规划行政—管理部门征收—市政:公用:设施配?。套费应当使用省财政!部门: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!并,全额缴入市财政专户!。
第七—条 除?国,务院、省人民—政府和省级以上【发展改革、财政部门!有规定?的外任何单位和个】人不得擅自减免【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!
第八条 建!设项目实际建筑面】积超过批准》面积经城《市管理行政执法【部门依法《处理后允许保留的建!设单:。位应当?补缴市政公》用设施配套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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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第九条 市政公用设!施,配套:费由市人民政府【统,一安排?。使,用主要用于城—市供水?、排水、污水处理、!道路、燃气、公共】交通、园林绿化【、环境卫《生等市政《公用设?施,建设和维护不得挪作!他用:
第十条 征收市】政公用设施配—套费所需工作—经费由市《财政部门核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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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一条 】市财政?、物价、《审计等?行政管理部门应【。当加强对市》政公用设施》配套费征收和使用】的监督检查发现违法!行为:应当及时依》法处理
》 , 第:十二条 建》设单位未按照本【办法规定缴纳市政】公用:设施配套费》的由市城乡》规划行政管理—部门责令限期缴纳;!。逾期不缴《纳的市城乡规划行】政管理部门可以向】人民法?院申:请强制执行
】 第十三条 市【城乡:规划行政管理—部门和其他》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!工作人员违反本办】法规定有下列情形】之一的依法给—予处分?;构成犯罪》的依法追究刑事【责任
《 (一)未按照规定!的标准征收市政【公,用设施配套费的;
! (二)擅自减】。免市政公用设施【配套费的;
【。 (三)将市政【公用设施《配套费挪作他用的;!
, , (四?)其他玩《忽职守、滥用职权】、徇私舞弊的情形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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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 :。第十:。四条 经市人民政】。府同:意按照历《史遗留问题处—理,的建设项目》补缴市政公用设【施配套费按照该【。建设项目建设时【的,规定执行
】第十五条 》市城乡规划行政管理!部门可以会同市物】价、财政和其—他有关行政》管理部门根据本办】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!报市人民政府批准】后执行
— 第十?六条 各县和湾【里区市政《公用设施《配套费征收管理参】照本办法《执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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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》七条: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!起施行南昌》市,。人民政府批转市物】价局、市规划局、】市财:。政局关于制定南昌市!征收:城市市政公用—设,施,配套费实《施,细则请示的》通知(?洪府发[1998】]23?号)同时废》止,