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南昌:市市政?公用设施配套—费征收管理办法 (!2010《年1:月7日南昌》市人民政府令—第137号公布 】。根据201》。7年1?0,月23日南昌市【人民政府令第161!号南昌市人民—政府:关于修改〈南昌【市病媒生物预防控】制管理办法〉等15!件,规,章的决定《修正)?   第》一条 为了加—快城:。市市政公用设施建】设,。提高城市的综合服务!功能根据国家和【。省人民?政,府有关规定结—合,。本市实际《制定本办法 【  第二条 在本市!。东湖区、西湖区【、青:云谱区、《青山湖区和高—新技术开《发区、南昌经济技】术开:发区、?红谷:滩新区范围内新【建、改建、》扩,建,建,设项目应当按—照本办法缴纳市政公!用设施配套费—  ? 第三条 》。市城乡规划行政管理!部门负责《。市政公用设》。施配套?费的征收工作  】。 ,财政、物价、发【展改革、《建设:等,。行政管理部门按【照,各,。自职责做好有关征】收,管理工作 》   第四条 【市政公用设施配【套费:按,照建设项目的总建筑!面,积征收具体征收标准!。按照:省发展改《革,、财:政部门的规定执行 ! ,  :第,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!将市政公用》。。设施:配套:费列入建设》项目设?计总概?算纳入建设项目成本!。   《第六条 《建设单位在领取【建设工程规》划许可证《前应当?向市城乡《规,划行政管理部—门缴纳市政公用设】施配套?费, ,  市城乡规划行政!。管理部门征收市政】公用:设施配?套费应当使用省财政!部,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!据并全额缴》入市财政专户  ! 第:七条 除《国务院、省人民【政,府和省?级以上发展》改革:、财政部门有规定】的外任何单位和【个人不得擅自减免市!政,公用设施《配套费 》  第八《条 建设项目实际建!筑面积超过批—准面积经城市管理】行政执法部》门依法处理后允许保!留的建设单》位应:当补缴市政》公用设?施配套费   】。第九:条 市?政公用?。设施配?套费由市人民政府】统,一安排使用主要用于!城市供水、》排水、污水》。处理、道路、燃【气、:公,共交通、园林—绿化、环《境卫生等市政公用设!施建设和维护—不得:。挪作他用《 第十条《 征收市《政公用?设施配套费所—需,工作经费由市—财政部门核拨  ! 第十一条 市财政!、物价、审计等【行政管理部门—应,当加强对市政公用】。。设,施配套费征收和使用!的监督检查发现违】法行为?应,当及时依法处理 !  第十二》。条 建设单位未按】照本办法规定缴纳】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!的由市城乡规—划行政管《理部门?。责令:限期缴纳;逾期不缴!纳,的市城乡规划行【政管理部门可—以向人民法院申【请强制执行   !第十三条 市城乡规!划行政?管理:部,门,和其他有关行政管理!部门的工作人员【违反本办法规定有】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!给予处分;构成犯】罪,。的依法追《究刑事责任》 ,  :(,一,)未按照规定的标准!征收市政《公用设施配》套费的;《   (二)擅【自减免市《政公:用设施配套费—的;   (三)将!市政公用《设施配套费挪作【他用的;   (四!),其他玩忽《职守、?滥用:职权、徇私舞弊的情!形   》第,十四条 经市人民政!府同意按照历史遗】留问题处理》的建:设项目补缴市政公用!设施配套费按照该】。建设项目《建设时?的规定执行  】 第十五条》 ,市城乡规划行—政管理部门可以会同!市物价、财政—和其他有关行—政管:理部门根《据本办法制》定具体实施》细则报市人民政【府批准后执行  ! 第十六条》。 各县?。和湾里区市政公用设!施配套费征收—管理参照本办法【执行   第【十七:条 本办法》自发布之日起—施,行,南昌市?人民政府《批转:市物价局、》市规划局、》市财政局关于—。制定南昌市征收城】市市政公用设施【配套费?实施细?。。则请示的《通知(洪府发[1】。998]23号)】同时废止《