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南昌:市市:政公用设《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!法 :(2010》年1:月7:日南昌市《人民:政府令第《137?。号公布 根据2【0,17年10月2【3,日南昌市《人民政府令》第161号南昌市】人民政府关于修改〈!南,昌市病媒生》物预防控制》管理办法〉等15件!规章的决定修正【。)   第—一条 为了加—快城市?。市政公用设》施建设提高城市【的综合服务功能【根据国?家和省人《民政府有关规—定结合本市实际【制定本办法   !第二条 在本市东湖!。区、西?湖区、青云谱—区、青山湖区和高新!技术开?发区、南《。昌经济技术开—。发区、红谷滩新区】范围内?。新建、改建》、扩建?建设项目应当按【照,本办法缴纳市—政公用设施配套费 !   第三条 市城!乡规划行政》管理部门《负责市政公》用设施配套》。费,的征收工作   】财政、物价》、发展?改革、?建设等行政管—理,部门按照《各自职责《做好有关征收—管理工作   】第四条 市政—公用设施《配套费按照建—设项:目的总建《筑面积征收具体【征收标?准按照省发展—改革、财政部门【。的规定执行   !第五条 建设单位应!当将市?政公用设施配套费列!入建:设项目设计总概算】纳入建设项目成【本   第六【条 建设《单位在领《取建设工《程规划许可证前【应当向市城》乡规划行政管理【部门缴纳《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!   市城乡—规划行?政管理?部门征收市政—公用设施配套费应当!使用省财政部—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!据并全额缴》入,市财政专户 —。   第七条— 除国务院》、省人民政府和省】级,以上发展改革、财政!部门有规定的外【。任,何单位和个人不得】擅自:减免市政《。公用设施配套费 】   第《八条 建设项—。目,实际建?筑面积超过批准面】积经城市管理行政】执法部门依法处理】后允许保留的建【设单位应当》。。补缴:市,政,公用设?。施配套费  【 第九条 市政公】用设施配套费—由市人民政府统【。一安:排使用主要用—于城市?供水、排水》、污水处理、道路、!燃气、公共》交通、园林绿—化、环境卫》生等市政公用设【施,建设:和维护不得》挪作:他用: 第十条 征—收市政公用设施配】套费:所需:工作经费由市财【政部:门核拨   第十!一条 市财政、物价!、审计等行政管【理,部门应当加强—对市政公用设—施配套费征收和使用!的监督检查发现违】法行为应当及时依】法处理 《   第十二—条 建设《。单位未?按照本?办法规?定缴纳市政公用【设施配套费的由【市城乡规划行政管理!部门责?令限:期,缴纳;逾期不缴【纳的市城乡规划行政!管理部门可以向【人民法院申请—强制执行   】第十三条 市城乡】规划行政管理部【门,和其他有关》行政管理部》门的工作人员违反】本办法规定》。有下: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!予处:分;构成犯罪的依法!追究:刑事责任  — (一)未按照【规定的标准征—收市政?公用设施配》套费的;   (】二)擅自《减免市政公用设施】配套费的;   (!三):。将市政公用》设施:配套费挪《作他用的;   (!四)其他玩忽职守】、,滥用职权、徇私舞】弊的情形《   第十四条 !经市人民政府同意】。。按照历史遗留问【题处理的建设项目】。补缴市政公》用设施配套》费按照?该,建设项目《建设时的规》定执行   第】十五条 市城乡【规划行政管理—部门可以《会同市物《价、财政《和其他?有关行政管理部门】根据: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!细则报市人民政府批!准后执行 》 ,。  :第十六条《 各县和湾》里区:。市,政公用设施配套【费征收管理参照本办!法执行?   第》十七条 本办法【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南!昌市人民《政府批转《市物:价局、市规划局、市!财政局关于》制定南昌市征收城】市市政公用设施配】套费实施《细则请示的通—知(洪府发》[1998]23】号)同时废》止,