《 南昌市》机动车停《车场管理办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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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已经20】09年1《2月31日市—人民:政府第4《8次常务会议通过2!01:0年1月15日【市人民政府令第1】38号?发布)
第一章! ,总则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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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条《 为了加强本市【机动车停车场的【管理保障城市道路交!通安全和畅》通根据中华》人民:共和国城乡规划法、!中华人民《共,和国:道路交通安》全法及其《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!、法规的规定结【合本市?实际制?定本办法
—第二条 本》市城:市规划区内机动【车停车场的规划、建!设,和管理适用》本办法
第三【条, ,本办法所称》机动车停《车场(以下简—称停车场《)是指供机动—车停放的室内或者】露天场所包括公共】停车:场、专用停车场【和城市道路临时停】车泊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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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公共》停车场是指》供社会车《辆停:放,的场:所;专用《停车场是指供本单】位、本居住区或【。者其他特定人群车辆!停放的场所;—城市道路《临时停车泊位—是指供车辆临时停】放的场?所
《
第四条 》本市:各级:人民政府《应当加?强对停车场管—理工作的领》导建立停车场规【划、建设、管理【的协调机制》制定优惠政策—引导和鼓励》单位、个人投资【。建设公共停》车场和向社会开放】专用停车《。场
第五条 【市公安?机关交通管理部【。门是:本市:停车场?管理的行《政主管部门》负责停车《。场的有关行政管理工!作
市城!。乡规划行政》管理部门负责停车】场的:规划管理工》作,
市【城,市道路行政管理部】门负责城市道路临】时停车泊《位的管理《工作
【 建设、城市管理】行政:。执法、工商、物价、!财政等有《关行政管理部门按】。照各自职责做—好,。停车场有关管—理工作
》第六条 停车场的管!理应当遵循统筹规划!、,协调发展、配建为主!、,规,范使用和谁投资【、谁受益的原则【
第二章》 规划与建》。设
第七条 市】城乡规划行政管理】部门应当会同市公安!机关交通管理—等有关行政管—理部门根据城市总体!规划编制公共停车】场专项规《划报:市人民政府批—准后实施
》
《。 经批?准的公共停》。车场:专项规划任何单位】和个人?不得擅自变更确需】变更的应《当,按照原审批程序【报批
第》八条: 市城乡规划—行,政管理部门应当【根据国家和省建【设项目停车场配【建标准结合本—市,停车:需,求,情,况制定本《市,建设项目《停车场配建标准【并每三?年评估一次》逐步提高《建设项目停车场配】建标准
《
第九条《。 公共停车场—可以由政府》。投资建设也》可以由其他单位和个!人投:资建设投资建设【单位和个人》的合法权益受法【。律保护
《
《 政府投资建设的!公共停车场纳入【。市政基础设施建【设计划
》。第十条 《鼓励:单位和个人利用自有!待,建土地、《人防工程或者—空,闲厂房、《场地等建设临—时公共停车》场
第十一条 城!市新区开发和旧【区改造应当按照公】共,停车场专项规划【和城市控制》性详细规划》同时:建设公共停车—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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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二条 新【建、改建、扩建公共!建筑、商《业街区、居》住区、大《。中型建筑等应当按照!本市建设项目—停车场配《建标准配套建设停车!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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配【套建设的停车场应当!与主体工程同时设】。计、:同,时施工、《同,时交付使《用
第《十三条 《下列公共建筑—未,按照本市建设—。项目:停车场?配建标准建设停【车场的应《当,在改建、扩建时【补,建
:
: (《一)车站、码头【、机场?以及公共交通与【自用车?辆换乘的枢纽—站;
《
(二)体!育场(馆)、—影(:剧,)院、展览馆、【图书馆、医院、旅游!景,点、办公楼》;
《 , , ,(三)建筑面积在】30:00平?方米以?上的商场、旅馆、餐!饮、娱乐《等经营场所
第】十四条 开办—娱乐、餐饮经营场】。所应当具有与其【经营规模相》适应的停车条—件
— 新建、改》建、扩建娱》乐、餐饮《经营场所或者改变】建筑物原规划使【用性质用于娱乐、】餐饮的应当向市【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!门办理审《批手续市城乡规划行!政管理部门在办理】审批手续《时应:当征求?市,公安: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!。意见
第十—五条 停车场设计方!案应当符《。合,设计规范《和本市?建设:项目停车《场配建标准市城乡规!划行政管理部—门在对停车场设计方!案进行审查时应当】征求市公安机关【交通管理部》门,的意见?
第十六》条, 停车场建设—应当按?照经:批准的设《计方案施工
第】十七条 停车场【竣工后?市城乡规《划行政管理》部门:应当对停《车场是否《符合规划条件—。予以核实未经核【实或者经核实不符】合规划条件的—建,设单位不得》组织竣工《验收
第十八条 !已建成的《停车场任《何单位?和个人不得擅自改】变用:途或者将《停,车,泊位改作他用本办】。法实施前已经改变用!途的由市政府—组,织停车?场所在区政府—和市城?乡规划、城》市管理行政》执法:、公安机关交通【管理等有关行政管理!部门进行清理整顿】限期恢复原用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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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章《。 公共停车场与专用!停,车场管理
第十九!条 公共停车场经营!。者应当依法办理【工,商,、,税务登记等手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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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共停车!场经营者应》当自领取营》业执:照,之日起?15日内向市—公安:机关交通管》理部门办理备案登】记手续
《
第二十条 —。公共停车《。场经营者应》当遵守?下列规定
— (一)在停!车场出入口设—置醒目的停》车场标?志并公?示停:车场管理制》。度,、开放时间、收费依!据、收费标准和监督!电,话;
《 (二)在停!车,场内按规定设置【明显的?出入口标志、行驶导!。向标志施划停车泊位!线配置必要》的通风、照明—、,排水、通信、监【控等设施《和设备并保》证正常使用》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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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(三)负责进出车】辆的查验《、登记;《
《 , (四)维》护停车?场内车辆停放—秩序:和行驶?秩序;
【 , ,(五)停车费实【行明:码标价?使用税务《统一票据《;
》 :。(,六)不得在》停车场内《。从事影?响车辆行《驶和停放的经营活】动;
】(七)做好停车【场防火、防盗等【安全防?范工作发生火险、盗!窃、抢劫及场—。内交通事故》等情况时应当采【取紧急措施并及时向!有关部门报告
】第二十一条 —专用停车《场管理者应当遵【守本办法第二十【条第(二)项—和第:(七)项《的规定;《向社会提《供经营性《停,车,。服务的应当遵守【本办法第十九条和】第二十条《的规定
【 本居住区业主享!。有专用停《车场优先使用权专】用,停车场不得》因向社会提供经营】性停车服《务或者出售》停车泊?位造:成本居住区》业主的停车需—求得不到满足
【
第二十二》条 居住《区没有停车场—或者停车场停车位】不足需要占用业主】共有的?道路或者《其他场地停放机动】车的:应当确保消防—通道和道路畅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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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三条 机动!车驾驶?人在停车场停—放车辆应当》遵守下列规定—
—(,一):遵守停?车场管理制》度服从停车场工【作人员指挥》。按照交通《标志、标线的指示】行驶和停放车辆;】
:。 (二)不】得,在停车场内随意丢弃!垃圾或者其他废弃】物;
【 (三)不》得损坏停车设施【、设备;《
(四】。),遵守:。有关消防安全的规】定;
【 (五)离开车辆时!采,取安:全,防盗措施
第二十!四条 市公安机关交!通管理部门应当【。组织:建设:公,共停车场信息系统】监督公共停车场信】息系统的运行—推广应用《智能、信息化手段管!理公共停《车,场并及时向社会【发布本?地公共停《车场的具体位置、泊!位,数量和停车场—变,化情况等信息
】第二:十五条 公共停车】场,。和,专用停车场》的停车收费标准区】别不同情况分别【。实行:政府定价、政—府指导价和市场【调节:价,。管,理实行政府定—价、政府指导—价的停车场》价格行政管理部【门应当会同财政、】公安机关交通管【理等行?。政管理部门区别【。不同:区域、不《同时:段按照差别收费的原!。则制定停车》。收,费标准
—第四章 道路临时停!车泊位管理
第二!十六:条, 在不影响行—人、车辆通行的情况!。下市公安机》关,交通管?理部门可以会—同市城市道路行政管!理部门和市城—乡规划?行政管?理部门?在城市道路》。范围内?设置临时停车泊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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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其他任何《。单位和?。个人:不得在城《市道路范《围,内设:。置临时停车泊—位,
第二十》七,条, 临时停《车泊位的《设置应当遵循总量】控制、布局合理【、规范有序的原【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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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下列路段【。不,得设置临时停—车,泊位
(!一)公共停车—场300米》范围内;
》
(—二,),距公共汽车》站、消火栓30米】以内的路段;
】。 《(三)消防》通道和盲道》;
《 (四)距离交!叉路:口、铁路道口、桥梁!、隧道50米以【。内,的路:段;
】。(,五)法律、法—规,、规:章,规定禁?止停车?的其他路段
第】二十八条 》临时:停车泊位应》当施划泊《位线设置标志牌【
》。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!得擅自?涂抹泊位线》、移:动标志牌或》者占用临《时停车泊《位从:事,经营和其他活动【
第?二十九条 》。市公安机《关交通管理》部门应当会同市城市!道路行政管理—部门和市城乡规【划行政管《理部门?。。定期对城市道路临】时停车?泊位的使用》情况进行《评估:并根据评估情况增加!或者:。取消临时停车泊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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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:三十条 城市—道路行政管理部门管!理临时停车泊位【应当遵守下列规【定
—。 (:一)管理人员—应当佩戴统一标【识;
?。
《 (二)按照价格】行政管理部门核定】的标准?收取停车《泊位费并出具财政部!门统一?印制的票据;
! (三)—指挥:车,辆有序停放维护停车!秩序;
!(四)不《得将:临时停车泊位—出,租,给单位和《个人作为专用停车泊!位,
第三十一条 】。机动车驾驶人在临】。时停车泊位内—停放车辆应当遵守】下列规?定
— (一)服》从管理人员的指挥】有序停放不得—妨碍其他车辆—。和行人?通行;
《
(二【),按规定缴纳停车泊】。位费并采取车辆安全!防,范措:。施
第《。三十二条 城市道】路行:政管理?部门收?取,的停车泊《位费:全额上?缴财政纳入专户管】理用于城市道—路、交通设施的【。建设:、养护和维修以及】。临时停车泊位的管理!
:第,三十三?条 经市政》府批:准在临时停车泊位内!停,放车辆实行咪表【收费管理的按照有关!规定执行
第五章! 法律?责任
《。。第三十四条》。 违反?。本办法规定擅自【将停车场改》作他用的由市城市管!理行:政执法?部门责?令限期?改正:并,处该停车场造价【5%的罚款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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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十五条— 公共停车场经营者!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!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!门责令限期改正;逾!期不改正的处以5】。00元以上1—000元以下罚款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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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一【)未在停车场出入口!设,置醒目的停车—场标志?并公:示,停车场管理制度、】开放时?间的;
】。 (二)未在停【车场内按规定—设,。置明显的《出入口标志、行驶导!向标志施划停车泊位!线的;
】 (三)未维护停车!场内:。车辆停放秩序和【行驶秩?。序的:。;
? 《。(,四)在停车》场内从事《影响车辆《行驶和?停放的经营活动的】
第?三十六?条 违反本办法规】定,擅自:在城市道路》范围内设置临时停车!泊位或?者占用临时停—车泊位从事经营或者!。其他活动的由公【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!责令限期《改正;逾期不改正的!用于非经营活动的】处以:500元以上—1000元以—下罚款用于经营【活,动的处以500【0元以上1万—元,以,下罚款
第三【十七条? 违:反本办法规定—在临时停车》泊位:内停:车不缴纳停车泊位】费的:由,市城市管理行—。政执法部门责令【改正;拒不改正【的处以100元【。罚款
《第三十八条 违【。反本:办法:规定不?按照价格行政管理部!。门核:定的:标准收取停车费【或者不出具统一【票据的由价格—行政管理部门—依法处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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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十九条— 违反本办法规【定的其他行为法律、!法规、规《章,有处罚规定的—由有关行政管理【。部门依法处罚—
第四十条 【公安机关交通管理】部门或者其他有【关行政?管理:部门的工作人员玩】忽职守、《滥用职权、徇私枉】法的依法给予处分;!构成犯罪的依—法追究刑事责任【。
第六》章 附则
第四】十一条 公共交通车!辆停车?场、道路《客货:运输停?车场:的规划、建》设和管理《法律:、法规、规》章另有规定》。的从:其规定
第四十】二条 ?本办法自2》010年《3月1日起施行【2002年4—月11日《市人民政府》发布的?南昌市机动车—临时占道停》放管理规定(市【政府第8《9号令)同时废止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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