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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 》南昌市机动车停【车场管理办法 】 , (已经2009!年12月31日市】人,民政府第48—次常务?会议:通,过,2010《年1月15》日市:。人民政?府令第13》8号:发布) 》 第一章《 总:则 第一条 为了!加,强本:市机动?车停:。。车场的管理保—障城市道路交通安全!。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!共和国城乡》规,划法、?中华人民共和国道】路交通安全法及其】实施条例等》有关法?律、:。法规的规《定结合本市》实际制定本办法 !第二条 本市城市】规划区内机动车停车!场,的规划、建设—和管理适用本办法】 第三条 本办法!所称机动车停—车场(以下简称【停车场)《是指供机动车—停放:的室内或者露天【场所包括公共停【车场、专用停车场】和城市道路临—时停车泊位 —。     公—共停车场是指—供社:。会车:辆停放的场所;专用!停车场是《指供本单位、本居住!区或:者其他特定》人群车辆停放的场所!;城市道路临时停】车泊位?是指供?车辆临时停放的场】所 ? , 第四条《 本市?各,级人民政《府,应当加强对停—车场:管理工?作的领导《建立停车场规划、】建设、管理的协调】机制制定优》。惠政策引导和鼓励单!位、个人投资建设公!共停车场和向社【会,开放专用《停车场 第五【条 市?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!门是本市停车—。场管理的行政—主管部门负责—停车场的有关—行政管?理工作   【  市城乡规划行】政,管理部?门负责?停车场的《规划管理工》作  《  : 市城市《道路行政管理—部门负责《。城市道路临时停车泊!位的管理工作 【     建设【、,城市管理行》政执法、《工,商、物价、财—政等有关行政管理部!。门,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停!。。车场:有关管理工作 【 第六?条 停车《场的管理应当遵【循统筹规划》、协:调发展、配》建为主、《规范使?用和谁投资》、谁受益《的,原则 第》二章 规划》与建设 第七【条 :市城乡规划》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!同市公安机关交【通管理?等,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根!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!公,共停:车场专项规》划报市人民政府【批准后实施 【    经批准【的公共停车场专项规!划任何?单位:和个人?不得擅?自变更确需变—更的应当按照原审】。批程序报批 第八!条 市城乡规划行政!管理部门应当根【据国家和《省建:设项目?停车场配建》。标准结?合本市停车需—求,情况:制定本市建设项目】停车场配建》标准并每三年评估一!次逐步?提高建设项目—。停车场配建标准【 第九《条 :公共停车《。场可以由政》府投资建设也可【以由其他单位—和个人?投,资建:设投资建设单位【和个:人的合法权益受法】律保护    】  :政府投资建设—。。的公共停车场纳入市!政基础设施建设计】划 第十》条 鼓?。励单位和个人利用自!有待建土地、人防工!程或者空闲厂—房、场地等》建设临时公共停车场! 第十《一条 城《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!造应当按照公共【停车:场专项规划和城市控!制性详细《规划同时建设公【共停车场《 第十二条 新】建、:改建、扩建公—共建筑、商》业街区、居住区、大!中型建?筑等应当按照本市】建设项目停》车场配?建标:准配套建《设停车场 》      配套建!设的停车场应当与】主体工?程同时设计、同【时,施,工,、同:时交付使《用, 第十三条 下】列公:共建筑未按照本【市建设项目停车场配!建标准建设停车【场的:。应当在改建、扩建时!补建     (!一)车?站、码头《、,机,场以及公共交通与】自用:车辆换?乘的枢纽站;—     (二!)体:育场(?馆)、影(》剧)院?、,展览馆?、图书馆《、医院、旅》游景点、办公—楼;     (!。三)建筑面积在【300?0平方米以》。上的商场、旅馆【、餐饮?、娱乐等《经营场所 第十】。四条 开办娱—乐、餐饮经》营场所应当》具有与其《经营规?。模,相适应的停车条件】     新【建、改建《、扩建娱《乐、餐饮经营场所】或者改变建》筑,物原规划使用性质用!。于娱乐、餐饮—的应当向《。市城乡?规划行政管》理部:门办理审批手—。续市城乡规划行政】管理:。部门在办理审批手】续,时应当?征求市公《安机关交通管理部】门的意见《 第十五》条 停?车场设计方案—应当符合设计规【。。范,和,本市建设项》目停车场配建标准】市,城乡规划行》政,管,理,部门在对停车—场设计方案进行审查!时,应当征求市公安机关!交通管?理部门的《意见 第》十六条 《停车场建设应当按照!经批准的设》计方案施工》 , 第十七条 停车场!竣工后?市城乡规划行政【管理部?门应当对停车场是否!符合规划条》件予以核《。实未经核实或者经】核实不?符合:规划条件的》建设单位《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! ,第十八条 已建成的!停车场?任何单位《和个人不《得擅自改变用途【。或者将停车泊位改】作他:用,本办:法实施前已》经改变用途》的由市政府组织停车!。场所在区政府和市】城乡规划、城—市管:理行政执法》、公安机关交通管】理,等有关行政管理部】门进行清理整顿限】期恢复原用》途,。 第三章 【。公共停?车场:与专用停车场—管理 第十—九条 公《共停车?场经:营者应当依》。法办理工商》、,税务登记等手续 】。 ,。    公》。共停车场《。经营者应《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!日起15日内向市公!安机关交通管—。。理部门办理》备案登记手续 】第二:。十条 公共停车场】经营:者应当遵《守下列规定   !  (一)在停车场!出入口设《。置醒目的停》车场标志并公—。示,停车场管理制—度、开放《时间、收费依据、】收,。费标准和监督—电话;    】 (二)在停车场内!按规定设置明显的】出入口?标志、行《驶导向标志施划【停车泊位线配置必要!的通风?、,照明、排《水、通信、》监控等设施》和设备并保》证正常使用;  !   (《。三)负责进》出,车辆:的查验、登记;【     (四)!。维护停车场内—。车辆停放秩序和行驶!秩序; 《   ?  (五)停车费】实行明码标价使【用税务统一》。票据; 》    (六)不得!在停车?场内从事影响车【辆行驶和停放的经营!活动; 《     (—七)做好《停车场防火》、防盗等《安全防范工作—发生火险、盗窃、】。抢劫及场《内交通事故等情况时!。应,当采取紧急措—施并及时向有—关部门报告 第二!十一条 专用—停车场管理者应当遵!守本办?法第二十条第(【二)项和第(七【)项:的规定;向社会【提供经?营性停车服务的应当!遵守本办《法,第十九条和第—二十条的规》定 ?。    本》居,住,区业主享有》专用停车场》优先使用权专用停】车场不得因向社【会提供经营性—停车服?务或者?出,售停车泊位造—成本居住区业—。主的停车《需,求,。得不到满足 — 第二十《二条 居住》区没有停车场—或者停车场停—。车位不足需要—占用业主共有—的道路?或者其他《场,地停:。放机动?车的应当确保消【防通道?和道路?畅通 第二十三】条 机动车驾驶人在!停,车,。场停放车辆应当遵】守下:列规定     !(一)遵《守停车场管》理制度服从停—车,场工作?人员指挥按》照交:通标志、标线的指示!行驶和停放》车辆;     !(二)不得在停车场!内随意丢《弃垃圾或者其他废弃!物;  》 ,  (三)不得损】坏停车设施、设备;!    》 (四?)遵守有关》。消防安?全的规定;  】   (五)离开车!辆时:采取安全防盗—措施 第二—十,。四条 市公安机关交!通管理部门》应当组织建》设公:共停车场信息—系统:监督公共《。停车场信《。息系统的运行推广应!用智能、信息化手】段管:理公共停《车场并?及时向社会发布【本地公共停车场的具!体位置、《泊位:数量和停车场变化】情况:等,信息 第》二十五条 》公共停车场和专【用停车场的停车收费!标,准区别不同情—况分别实行政—府定价、政府指导价!和市场调节价—管理实行政府定价】、,政府指导价的停车场!价格行政管理—部门应?当会同?财,政、:公安:机关交通管理—等行政管理部门区】别不同区《域、不同时》段按照差《别收费的原则制【定停车收费标准 】 第四章 道路】临时停车泊》位,管理 ? ,第二十?六条 ?在不影响行人、【车辆通行的情况【。下市公安机关交通管!理部门可以》会同市城市道路【行,政管理部门和市城】乡规划?行政管理部》门在城?。市道路范围内—设置:临时停车泊位 】    其他任何单!位和个?人不得在城市道【路范:围内设置临时停车泊!位, 第二《十七条 临时停【。车,泊位的设置应当遵循!。总量:控,制、布局合》理、规范有序—的原则 《     》下列路段不得设置】临时:停车泊位   】  (?一)公共《停车场30》0米范围《内,;     (】二)距公《共汽车站、消火栓3!0,米以内?。的路段; 》。     》(三)消防通道【和盲道; —    (四)距离!交叉路?口,、铁路?。道口、桥梁、隧道5!0米以内的路段;】     —(五)法律、—法规、规章规定禁】止停车的其他—路段 第二十八】条 临时停车泊位应!当施划泊位线设置】标志牌 《     任何单】。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涂!抹泊位线、》移动标志牌或者占用!临,时停车泊位从事【经营和其他活动 】 第:二十九条 市公安机!关交通管理部门应】当会同市城市道路】行政管理部门和【市城乡规划行政管】理部门定期》对城:市道路临时》停车泊位的使用情】。况进行评估》并根:据评估情况增—加或者取消临时停车!泊位 第三十条】 城市道《路行政管理部—门管理临时停车泊位!应当遵守下列规【定 : ,    (一—)管理人员应当佩戴!统一标?识;     】(二:)按照价《。格行政管理部门核定!的标准收取停车【泊位费并《出,具财政部门》统一印制的票据;】  ? ,。。  (三)指挥【车,辆有序停放维—。护停车秩序;  !   (四)不得将!临时:停车:泊位:出,租,给,单位和?个,。人作为专用》停,车泊位? 第三十一条 】机动车驾驶》人在临时停车泊位内!停放车辆应当—遵,守,下列规定 —。    (》一)服?从管理人员的—指挥有序停放不【得妨碍其他》车辆和行人通—行; ?     (—二,)按规定缴纳—停车泊位费并—采,取车辆安全防—。。范措施 》。第三十?二条 城市道路行】政管理部门收取的】停车泊位《费全额?上,。缴财政纳入专户【。管理用?于城市道路》、,交,。通设施的《建设、养《护和维修以及临时停!车泊位?的管理 第三十三!条 经市政府—批准在临《时停车泊位》内停放车辆》实行咪表收费管【理的按照有关规【定执行 第五章 !法律责?任 第三十四条】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!自将停车场改—作他用的由市城【市管理行《政执法?部门责令限》期改正并处该停【车场造?价5%的罚款 【 第三十五条— ,公,共停车场经营—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!由公安机关》交通:管理部门责令限期】改正;逾《。期不改正的处—以,500元以上—1000元以下【罚款   — , (一)未在停车场!出入口设置醒—目的停车场标志【并公示?停,车场管理制度、【开放时?间的;    】 ,(二)未在停车【场内按?规定设置明显—。的出入口标志、行】驶导向标志》施划:停,车泊位线的; 【   ?  :(三)未维护停车】场内车辆停放秩序和!行驶秩序《的;     (!四):在停车场内从事影响!车辆:行驶和停放的经营活!动的 第三十【六条 违反本—办法规?定擅自在城市道路范!。围内设?置临时?停车泊位或者占用临!。时停车泊位从事经营!或者其他活动—的由公安机关交通】管理部门责令限期】改正;?逾期不改正》的用:于非:经营活动的处—以500元以上【1000元以—下罚款用《于经营?。活动的处以500】0元以?上1万元《以下:。罚,款 第三十七条】。 违:反本办法《规定在临《。时停车泊《位内停车《不缴纳停《车泊位费的》由市城市管理行【政执法部门》责令改正;》拒不:改,正,的处以1《00元?罚款 第》三十八?条 :违反本办法规定【不按照价格》行,政管理部门》核定的标《准收取?停车费或者不—出具统一《票据的由价》格行政管理》。部门:依法处罚 第三】十,九条 违反本办法】规定的?其他行为《法律、法《规、:。规章有处罚规定【的由有关行政管【。理部门依法处罚 !第,四十条 公安机关交!通,管理部门或者其他】有关行政管理部【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!守,、滥用职权、徇【私枉法的依法—给予处分;构成犯罪!。的依法追究》。刑事责任 第】六章 附则 第四!十一条 公共交【通车辆停车场、道】路客货运输停车场的!规划、建设和管理法!律、法规、规章另有!规定的从其规—定 : 第四十二条 【。本办:法自2010年【。3月1日起施行20!02:年4月?11日市《人民政府发布的南昌!市机动车临》时占:道停放管《理规定(市》政,府第89号令)【同时废止 —