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南【昌市:机动车停车场管理】办法 【(已经2009年1!。2月31日市人民】政府第48次—常务会议通过201!0年1月15日【市人民政府令第1】38号发布) 】 第一章 总—则 第一条 为】了加强本市机动车】停车:场,的管理保障》城市道路《交通安全和畅通【根据中华人民共【和,国城乡?规划法、中华人民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】。全法及其实施条【例等有关《法律、法规的规定】结,合本市实际制—定本办?法 第二》条 本市城》市规划区《内机:动车停车场的规【划、:建设和管理》适用本办法 【第三条 本办法所】称机动?车,停,车场(以下简—称停车?场)是指供机—动,车停放的室内或者】露天场所《包括公共停车场【。、专用停车》场和城市《道路临时停车—泊位  》   公共停车场】是指供社会车辆停放!的场所;专用停车场!是指供本单位、本居!住区或?者其他?特定人群车辆停【放的场所;城市【。道路临时《停车泊?位,是指供?车辆临时停》放的场所 》 第四条 本】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!加强对停车场管【理工作的领导建立】停车场规《。划,、建:设、管理《的协调机《制制定优惠政—策引导和鼓励—单位、个《人投资建《设公共停车场—和向社会开放专用】。停车场 第五条】 市公安机关交通】管理部?门是本市停车场【管理的?行政主管部门—负责停?车场的有《关行政管理》工作 《 , ,。  市城《乡规划行政管理【部门:负责停车场的规划】管理工作   】 , 市城市道路行政】管理部门负责—城市:道路临时停》车泊位的管理—工作    【 建设、《城市管理行》政执法、工商、【物价、财政等有【关行政?管理:部门按照《各自职责做好—停车:场有:关管理工作》 , 第六条 停车场】的管理应当》遵循统?筹规划?、协调发《展、配建为主、规】范使用和谁投—。。资、谁受《益的原则 第二章! 规划与建设 】第七条 《市城乡规划行—政管理部门应—当会同市公》安机关交通管理等有!关行政管《理部门根据》城市:总体规划编制—公共停车场专项规划!报市人民政府批准】后,实施   —  经批准的公【共停:车,场专项规划任—何单位和个》人不得擅自变更确】需,变,。。更的应?当按照原审批程【序报批 》第八:条 市城《乡规划行政管理部】门应当根据国—家和省建设项目【。停车场配建》标准结合本市停车】需求情?况制定本市建设【项目停车场配—建标准并每三年评估!一次逐步提高—建设项目停车场配】建标准 第—九条: 公共停车》场可以由政府投资】建设也可以由—其,他单位和个人—投资建设投资建【设单位和个》人的合法《权益受?法律保护 》     》 政府投资建设【的公共停车场纳【入市政?基础设施建》设计划? 第十条 鼓【励单位和《个人:利,用自有?。待建:土地、人防工程或】者空闲厂房》、场地等建设临【时公共?停车场 》第十一条 》城市新区开发和【旧区改造应当按照】公共停车场专项规划!和城市控《制性详细规划同时】建设公共停》车,场 第十二—条 新建、改—建、扩建公共建筑】、商业街区》、居住区、大中型】建筑等应《当按:照,本市建设《项目停车场配建标】准,配套建设停车场 ! ,   ? 配:套建:设的停车场》应当与主体》工程同时设计、同】时施工、《同时交付使用— 第十三条 【下列公共建》筑未按照本市建设】项目停?。车场配建标准建设停!车场的应当在—改建、扩建时补【建    — (:一)车站、码头、】机场以及公共交通】与自用车《辆换乘的枢纽—。站; 》    (二)【体育:场(馆)、影(剧)!院、展览馆、图书】。馆、医院《、旅游景点、办【公楼;  —   ?(三)?建筑:面积在30》00平方米》以上的?商场、旅馆、餐饮、!。。娱乐等经《营场所 第十四条!。。 ,开办娱乐、餐饮经】营场所应《当具有与其经—营规模相《适应的停车条件 】     》新建、?改,建、扩建娱乐、【餐饮经营场所—或,者改变建筑物原【规划使用性质用于】娱乐、?餐饮的应当向市城】乡规划行政管—理部门办理》审批手?续市城乡规划行政】管理:部门在办理审批手续!时应当征求市—公安机关交通管【。理部:门的:意见 ? 第十五条 停【车场设计方案应【当符合设计规范和本!市建设项目停—车场配建标准市城乡!规划行政管》理部门在对》停车场设《计方案进行》审查:时应当征求市—公安机关交通—管,理部:门的:意见 第十—六条 停车》场建设应《当按照经批准的【设计方案施》工 第十七—条, 停车场《竣工后市城乡规划】行政管理部门—应当:对停车场是否符【合规:划,条件予以核实未【经核实或者》经,核实不符合规—划条:件的建设单》位不得?组织竣工验收 【。 ,第十:八条 ?已建成的停车场任】何单位?和个人?不得擅自改变用途或!者将停车泊位改【作他用本办法—实施前已经改变用途!的由市政府组—。织,停车场所在区—政府和市城》乡规划、城市—管理行政执法、【公安机关交通—管理等?。。有关行政管理部【门进行清理整顿【限期:恢复:原用途 第【三章 公共停—车场与专用》停车场管理 第十!九条 公共停车场经!营者应当依法办【理工商、税务登记】等手续    】 公共停车》场经:营者应当《自,领取营业执照之【日起15日内向【。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!部门办理备案登记】手续 第》二十条 公共停车】场经营者应》。当遵守下列》规定     (!一)在停车场—出入口设置醒目的停!车场标志并》公示停车场管理制度!。、开放时间、—收费依据、收费标准!和监督电《话;  》。   (二》)在停车场》内按规定设置明【显的出入《口标志、行驶导【向标志施划停车【泊位:线配置必要的通【风,、照明、排水—、通信?。、监控等设》施和设备并保证正常!使用;    】 (:。三,),负责进出车辆的查验!、登记; —  :  :(四)维护停—车场内车辆停放秩】。序和行?驶秩序;   】  (五)停车费】实,行明码标价》使用税务统一票据】;     (六!),不,得在:停车:场内从事影》响,车辆行驶和停放的】经营活动;》     (七】)做好停车场防火、!防盗等安全防范工作!发生火险、》盗窃、抢劫及—场内交通《事故等情况》。时应当采取紧急【措施并及时向—有关部门报告 【 第:二十一条 专—用停车?场管理?者应当?。遵守本办法》第二十条第(—二)项?和第(七《)项的规定;向社会!提供经营性停车服务!。的应当遵守》。本办法第《十九条和第二十条】的规定  —   本居住区业主!享有专用停》。车场:优先使?用权专用停车场不】得因:向社:会,提供:经营性停车服—务或者出售停车泊】位造成本居住区【。业主的停车》需求得不到满足 】 第二十二》条 居?住区没有停车场【或者停车场停车【位不足需要占用业】主共:。有的道路《或者其他场》地,停放机动车的应当确!保消防通道和道路畅!通 第二十三条 !。机动车驾驶》。人在停车场停放【车辆应当《遵守下列规定 】。    (一)【。遵守停?车场管理制》度,。服从停车场工作人员!指挥按?。照交通标《志、标线的指—示行驶和停放车辆】; ?  :。  (二)不得【在停车场内随—。意丢弃垃圾或者【其他废弃物; 【     》(三)不得》损坏停车设施、【设,备;     (!四):遵守有?关,消防安全的规—定;   — , (五?)离:开车辆时采》。取安全防盗》措施 第二十四条! 市:公安机关交通—管理部门应当组【织建:设公共停车场—信息系统《。监督公共停》。车场信息系统—的运行推广应—用智能、信息化手段!管理公共停车场【并及时?向社会发布本—地公共停车场—。的具体位置》、,泊位:数,量和停车场》变化情况等信息 】 第二十五条 【公共停车场和专用】停车场的停车—收费标准《区别不?同情况?分别实行政府—定价、政府指导价】和,市场调节价》管理实行政府定价】、政府指《导价的?。停车场价《格行政管理部门应】当,会同财政、公—安机关交通管—理等行政管理部门区!别不同区域、—不同时段按照—差,别收费的原则制定停!车收费?标准 《 第四章 道路【临,时停车泊位管理 !第二十六条 在不】影响:行人、车辆通行【的情况下市公—安机关交通管理部】。门可以会《。。同市城市道路—行政:管理部门《和市城乡规划行政】管理部门在》城市道路《范围内设置临时停车!泊位     】其他:任何单位和》个人不得在》城市道路范围内【。设置临时停》车泊位 》第二十七条 —临时:。停车泊位的设置【应当遵循总量控【。制、布局合理、规范!有序的原则》   《  下列路段不得】设置:临时:。停车泊位   】  (一)》。。公共停车场300】。。米范围内《;  《   (二)距公】共,汽车站、消火—栓30米以内的路段!;  《 , , (三)消》防通:道和盲道;  】   (四)—距离:。交叉路口、铁—路道口、桥梁、隧道!50米以内的—路段:;     (五!)法律、法规、【规章规定禁止—停车的其他路段 !第二十八条 临时停!车泊:位,应当施划泊位线设置!。标志牌   【  任何单》位和个人不》得擅自涂抹泊位线、!移动标志牌或者占用!临时停车泊》位,从,事经营?和其他活动 第二!。十九条 市公安【机关交通管理—部门应当会同市【城市道?路行政管理部门和市!城乡规划行政—管理部门《定期对城市道—路临时停车泊位的】使用情况进行评【估并根据评估情况增!加,或者取?消临时停车》泊,位 : 第三十条 城【市道路行《政管理部门管理临】时停车泊位应当遵】守下列规《。定 ?    《(一)管理人—。员应:当佩戴统一标识;】。。     (二】)按:照价格行政管理部门!核定的标准收—取停车泊《位费:并出具财政部门统一!印制:。的票:据;     】(三)指挥》车,辆有:序停放维护停车【秩序; 《 ,   ? (四)不得将临】时停:车泊位出《租给单位和个人【作为专用停》车,泊位 第》三十一条 机动【车驾:驶人在?临时停车泊位内【停放车辆应当遵守】下列规?定    — (一)服》从管理人员的指【挥有序停放不得妨碍!其他车辆和行人【通,行;    【。 (二)按规定缴】纳停车?泊位费并采》取车辆安《全防范措施 — 第三十二条 城市!道路行政管理部门】收取的停车泊位费全!额,上缴财政纳入—专户:管理用于城市道路】、交通设施的建设】。、养护和维修以及】临时停车泊位—的,管理 第三十【三条 经市政府【。批准在临时停车【。泊位内停放车—辆实行咪《表收:费管理的按照有关】规定:。执行 ? 第:。五章: 法律责《任 ?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!办法规定擅自将停车!场改作他用的由市】城市管?理行政执法部门责】令,限期改正并处—该停车场造价5%】的,罚款 第三—十五条 《公共停车场经营者有!下列行为《之一的由公安—机关交通管理部【门,责令限期改正;逾】。期不改?正的处以50—0元:以上1000元以】下罚款  —。  : (一)未在停【车场出入口设置【醒目的停车场标志】并公示停车场—管理制度、开放时】间的;  —。   (《二)未在停》。车场内按规定设置】明显的出入口标【志、行驶导向标【志施划停车泊位线】的;  》   ?(三)未维护停车场!内车辆停放秩序和】。。行驶:秩序的;《     —(四)?在,停车场内《从事影响车辆行驶和!停放的经营活动的】 第三十六条【。。 违反?本办法规定擅自在】城,市,道路范围《内设置临时停车泊】位或:者占用?临时停车泊位从事经!营或者其《他活动的由》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!门责令限期》改正;逾期不改正】的用于非《。经营:活动的处以50【0元:以上1?。000元以》。下罚款用于经营活动!的处以?5,000元以》上1万元《以下罚?款 第三十—七,条 违反本办—法规定在《。临时停车泊》位内停车不缴纳停车!泊位费的由市—城市管理行政—执,法部门责令》改正;拒不改正【的处以10》0,元罚款 》第三十八条 违【反本办法《规,定不按照《价格行政管理部【门核定?的标准收取停车【。费或者不出》具统一票据的由【价格行政管理部门依!法处罚 第三【十九条 违反本【办,法规定的其他行为】法律、?法规:、规章有处罚规【定的由有关行政管理!部门:依法:处罚 第四十条】 公安机《关交通管《理部门?或者其他《有关行?政管理部门》的工作人员玩—忽职守、滥用—职权、徇私枉—法的依法给》予处分;《构成犯罪《的依:法追究刑事责任 】 第六章 附则 ! ,第四十一条 公【。共交通车辆停车场、!道,路,客货运输停车场【。的规划、建设和【管,理法律、法》规、规章另有规定】的从其规定 【第四十?二条 本办法自20!10年3月》1日起施行200】2年:4月11日市人民】政府发布的南昌市机!动车临时占道—。停放:管理规定(市政府第!89:号令)同《时废止 》