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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南》昌市机动车停车场】管理办法 【 (已《经2:009年12月31!日市人民政府第【48次常务会议通过!。20:。10年1月》15日市人民政【府令第138号发】布,) 第一—章,。 总则 第一条 !为,了加强本市机动车】停车:场的管理《保障城市《道路交通安》全和畅通根据中华】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!法、中华人》民共和国道路—交通安?全法及其实施—条,例,等有关法律、法规的!规定结合本》市实际制定》本办:法 第二条 本】市城市?规划区内机动—车,停,。车场的规划、建【设和管理适用—本办:。法 第三条 本办!法所称机《动车停?车场(以下简称停】车场)是指供机动】车停放的《室,内或者露《天场所?包括公?共停:车场、专用停车场和!城市道路《临时停车泊位  !  : 公共?停车场是指供社【会车辆停放》的场所;专用停车】场是指供《本单位、本居住区】或者其?他特定人群车—辆停放的《场所;?城市道路临时停【车泊位?。是指供车辆临时【停放:的场所 【第四条 本市各级】人民:政府应当加强对【。。停车场?管理工作的》领导建立停车场【规划、建设、—。管理的协《调,机,制制定优惠政策引导!和鼓励单位、个人】投资建设公共停车】场和向社会开—放专用停车场 】第五条 市公安【机关:交,通管理部门是本【市停车场管理的行】政主:管部门负责停—车场的有关行政【管理工作   】  市城《乡,规,。划行政管理部—门,负责停车场》的规划管《理工作  —   市城市—道路行政管理部门】负责:城市道路临时停车泊!位的:管理工作  【  : 建设、《城市管?理,行政执法《、工商、物》价、财政《等有关行政管理部】门按照各自职—责,做好停车场有关管理!工作 第六条 停!车场的管理》。应当遵循《统筹规划、》协调发展《、配建?为主、规范》。使用和谁投资—、谁受益《的原则 第二章 !规划与建设 第】。七条 市城》乡规划行政》管,理部:门应当会同市公【安机关交通管—理等有关行政管理】。部门根据《城市总体《规划编?制公共停车场专项规!划报市人《民政:府批准?。后实施?    》 经批准的公共停车!场专项规划任何【单,。位和个?人不:得,擅自变更《确需变更的应当按】照原审批《程,序,报批 第八条【 市城乡《规划行政管》理,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和!省建设项目停车场配!建标:准结合本市停—车需求情况制定本】市建设项目》停,车场配建标准并每】三,年评估一次》。逐步提高建》设项目停车场配建标!。准 :。 第:九条 公共停车场可!。以,由政府投资建设也】可以由其他》单,位和个人投资建设投!。资建设?单位和个人的合【法权益受《法律保护    !  :政府投资建设—的公共停车场纳入市!政基础设《施建设?计划 ? 第十?条 鼓励单位和【个人利用自有—待建土地、人—防工程?或者空闲厂》房、:场地等建设临时公】共停车场 第【十,一条 城市新—区开发和《旧区改造应当按【照,公,共停车场专项规划】和城市控制性详细】规划同时《建设公?共停:车场 ? 第十二条 新建】、改建?、扩建公共》建筑、商《业街区、居住区【、大中型建筑—等应当按照本市建设!项目停车场配建标准!配套建设停车场 】 , ,    配套—建设的停车场应【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!计、:同时施工、同—时交付?使用 第十—三条 下列》公共建筑未》按照本市建设—项目停?车场配建标准建【设停车场《的应当在改建、扩建!。时补:建     【(一)?车站、码头、机场】以及公共交》。。。通与自用《车辆换乘《的,枢,纽站; —    (二)体育!场(馆?)、影(剧)院、展!览馆、图书馆、医】。院、旅游景》点、办公楼; 】。  :  (三)建筑面】积在:3000平》方米以上的商场【、旅馆、餐饮、娱】乐等经营场所 【 第十四条 —开办娱乐、》餐饮经营场》所,应当具有与》其经营规模相适【应的停车《条件:    》。 新建、改建—。、扩建娱乐》、餐饮经营场所【或者改变《建筑物原规划使用】性质用于《娱,乐、餐饮的应当向市!城乡规划行》政管:理部门办理审批【手续市城《乡规划行政管理【部门在办理审批手续!时,应当征求市公安机关!交通管理部门的意见! 第十五条 停】车,场设计?方案应当符合设【计,规范和?本市建?设项目停车场配建标!准市城乡规划行政管!。理部门在对》停车场设计方案进行!审查时应《。当征求市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】部门的意《见 第《十六:条 停?车场建设应当按【。照经批准的设计【方案施?工 第十七条【 停:车场竣工《后市城乡规划行政管!。理部门应当对停车】场,是否符合《规划条件予以核【实未经核《实或者?经核实不《符合规划条件的【建设单位不得组织】竣工验收 第十】八条: 已建?成的停车场》任何单位和个人不】得擅自改《变用途或者》。将,停,车泊:位改作他用》本办:法实施前已》经改变用途的由市】政府组织停车—场,所在区政府和市【城乡规?划、城市管理行政执!法、公安机关交通管!理等有关行政管理】部门进行清理整顿】限期恢复《原用途 第三】章, 公共停车场与专】。用,。停车场管理 【。第,十九条 公》共停车场经》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工!商、税务登记等手续! :  :  公?共停车场经营者【应当自领取营业【执,照之日?起15日内向—市公安机《关交通管理》部门办理备案—登记手续 》。 第:二十条 公》。共停车场经营者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!     (一)在!停车场?出入口设置醒目的停!车场标志并公—示停车场管理制【度、开放时》间、收费依》据、收费标准和监】。督电话?; :    《 (二)在停—车场内按规定设置明!显的出入口标志、行!驶导向标志施划【停车泊位线配置必要!的通风、照》明、排水、通信、监!控,等设:施和设备并保证【正常使用;》     (【三)负责《进出车辆的》查验:、登记;《。     (四】),维护停车场内车辆停!放秩序?和行驶秩序;—    》 (五)停车—费实行明码标价使用!税务统一票据—;  《   (六)不【得在:停车场内从事影响】车,辆行驶和停放的经营!活动;?。     (七)!做好停车场防—火、防盗等安—全防范?工作发?生火险、盗窃、抢劫!。及场内交通》事故等情况时应【当采:取紧急措施并及【时,向有:关部:门报告?。 第二十一条 】专用:停车:场管:。。理者应当《遵守:本办法第二十条【第(二?),项和:第(七)项的规定;!向社会?提供经营性》停车服务的应—当遵守本《办法第?十九条和第二—十条的规定》     本【居住区业主享有【专用停车《场优:先使用权专用停车】场不得因向社会提】供经营性停车服务或!者出:售停车泊位造成本】居住区业主的停【车需求?得,不到满?足 :。 第二十二条 居】住区没有停车场【。或者停车场停车位不!足需要占用业主共】有的:道路或者《其他场地停放—。机动车的应当确保】消防通道和道路畅】通 第二十—三条 ?机动车驾驶人—在,停车场停放车辆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】     —(一)遵守停车场】管理:。制度服从停车场【。工作人员《指挥:。按,照交通?标志、标线的指示行!驶和停放车辆; !    (二)不得!在停车场内随意丢】弃垃圾或者其—他废弃?物;    【 (三)不得损坏停!车设施?、设备;《     (【四):遵守有?。关消防安《全的规?。定,;   》  (五)离—开车辆时采取安【全防盗措施 第二!十四条 市》公安机关交》通管理部门》。应当组织建设公共停!车,场信息系统监督【公共停车场信—息系统的运行—推广应用智能、信】息,。化手段管理公—。共停车场并及时向】社会发布本地公共停!。。车场的具体位置、泊!位,数量和停《车场变?化情况等信息 】第二十五条 —公共停车场和专用】停车场的停车收费标!准区:别不同情况分—别实行?政,府定价、《政府指导价》和市场调节》价管理实行政府定价!、政府?指导价的《停车场?价格行政管理—部门应?当会同财政》、公:安机关交通管—理等行政管理部【门区别不同区域、不!同,时段:按照差别《收费的原《则制定停车》收,费,标准 》第四章 道路—临时停车泊位—管理 第》二,十六条 在不—影响行人、车辆通行!的,情况下市公安机关交!通管理部门可以会同!。市城市?道路行政管》理部门?和市城乡规划—行政管理部》门在城市道路—范围内设置临—时停车泊《位   》  其?他任何单位和—个人不得《在城市道路范围内设!置临时停车泊位【 第二十七—条 临时停车泊位的!设置应当遵》循总量控制》、布局合理》、规范有序的原则】 , ,。    下列路段】不得设置临时停车】泊位     (!一)公共《停车:场300米范围【内; 《    《(二)距《公共汽车站、—消,火栓3?0米:以内的路段》;  《   (三)消【防通道和盲道; 】     (四【。)距离交叉》路口、铁路道口【、桥梁、隧道50米!以内:的路段; —    (五)【法律、法规》、规章规定禁—止停车的《其他路段 》 第二十《。八条 临时停车泊位!应,当施划泊位》线设置标《志牌    【 任何单位》和个:人不得擅《自涂抹泊位线、【移,动标志牌或者占用临!时停:车泊位从事经营和】其他活动 第【二十九条《 市公?安机关交《。通管理部门应当会】同市城市道路行【政,。管理部门和市—城乡: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定!期对城市道路—临时:停车泊位的使—用情况进行评估【。。并根据评估情况增】。加或者取消》临,时,停车泊位 第【三,十条 城市道路【行政:管理部门管》理临:时停车?泊位应?当遵守下列规定【     (【一)管?理人员应当佩戴统】一标:识,; :   ?  (二)按照【价格行政管理—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!停车泊位费并出具财!政部门统《一印:制的票据《。; :     》(三)指挥车辆【有序停放维护—停,。车秩:序; ?     》(四)?不得将临时停—车泊位?出租给?单位和个人》作,为专用停车泊位 】 第三十一条— 机:动车驾驶《人在:临时:停车泊位《内停放车《辆应当遵守》下列规定  【   (一)—。服从管?理人员的指》挥有:序停放不得妨—碍其他车《辆和行人通行—;    — (二)按规定缴纳!。停车泊位费》并采取车辆安—全防:范措施 第—三十二条 》。城市道?路行政管理部门收取!的停车泊位》费全额上缴财政纳入!。专,户管理用于》城,市道:路、:交通设施的建设【、养:护和维修以及临时】停车泊位的管理 】 ,第,三十三条 经市政府!批准在临《。时停车泊位内停放】车辆实行咪表收【费管理?的按照有关规—定,执行 第五—章 法律责任— 第三十四—。条 :。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!将停车场改作他用】的由市城市管—理行:政,执法部门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该!停车场造价5%【的罚款 》第三十五条 公共停!车场经营者有下【列行为之《。一的由公《安机关交通管理【部门责?令限期改正;逾期】不,改正的处以500元!以上10《00元以下罚款【     (一】)未在停车场—出入口设置醒—目的停?车场标志并公示停车!场管理?制度、开《放时:间的;?    》 (二)《未在停车场内按规】定,设置:明显的出入口标志、!行驶导向标》志施划停车》泊位线的; 【    (三—),未,维护停车场内车辆】。停,放秩序?和行驶?秩,序的;?  ?   (四)在停】车场内从《事,影响车辆行驶和停】放的经?营,活,。动的 第三十六条! ,。违反本办法》规定擅自《在,城市道?路范:围内设置临时—停车泊位或者占用】临时:停车泊位从事经营】或者其他活动的【由公:安机关交《通管:理部:门责令限期》。改正;逾期》不改正的用》于非经营活动的处以!500元以上—10:。00元以下罚款用于!经营活动的》处,以5:000元以上1万元!以下罚款 第三】十,七条 违反本办【法规定在临》时停车泊位内—停车不缴纳》停车泊位费的—由市城市管理—行政执法部门—责令改正;拒—不改正的处以1【00元罚款 第】三十八条 违反【本办法规《定不按照价格行政管!理部门核定》的标准收取》停车费或者不—。出具统一票据的由价!格行政管理》部门依法处罚 】第,三十九条 》违反本办法》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!、法规、规》章有处罚规定的由】有关行政《管理部门依》法处罚 第—四十:。条 公安机关—交通管理部门或者其!他,。有关:行政管理部》门的工作人员玩忽】职守、滥用职—权、徇私枉法—的依法给予处分;】构成犯?罪的依法追究刑事】责任 第—六章: ,附则 ? 第四十一》条 公?共交通车辆停车场】、,道路客?货运输?。停车场的规划、建设!和管:。理法律、法规、【。规章另有规定的【从,其,规定 第四十二条! 本办法自》2010年3月1】。日起施行2》002年4月1【1日市人《民政府?发,布,的南昌?市机动车临时占道停!放管理规定(市政府!第89号令)同【时废止 》