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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南昌市—港口管理规》定 市】人,。民政府令第1—1,1,。号 第一条 【为了加强港口—管理促进港口的建设!与发展根据中华人】民共和国《港口法结合》本市实际制定本规】定 ?第,二条: 本市行政》区域:内从事港《口规划、建设、经】营、管理及其相关】活动应当遵》守,中华人民共》和国港口法和本规】定, 第三条 市交通!主,。管部门负责》全,市港口?的行政管理工作【并具体实施对南昌港!的行政管理》。;县交通主》管部门?负责本行政区—域内南昌港》范围以?外港口的行政管理】工作: ,  :。   市《、,县交:通主管部门所—属的港口《管,理,机构承担港口—。行政管理的具—体工作 第四条】 ,港口总?。。体规划的编制—和审批按照中—华人民?共和国港口法的【规,定办理经批准的港】口总体规划应当公】布     港】。口总体规划确定【的,范围为港口》总体规划区 第!五条 建设》港口设施应当符合港!口总体?。规划任?何单位和个人不【得擅自改变港口【总体规划区内的自】然地形或者违法建】设港口?设,。施, ,     建设港】口设施依法须经有】关部:门批准?。的应当依法办—理审批手《续 第六条 【 在:港口总体规划区内】建设港口《。设施:使用深水岸》线或:者,使用非深水岸线期限!在两:年以上的应》当依:法,报,经国家?或者省交通主管部】门批准 第七条】 在港口总体—规划:区,内建设港口设施【使用:非深:水岸线期限在两【。年以内的应当按【。照管理权限向市或者!县交通主管部门申】请办理审《批,手续     】申请办理《审批手续应当提【交下列材料 —    《 (一)申》请书:;  《  : (二)使》用岸线位置图;【   《  (三)使用岸线!对其他建《设项目、防洪、航道!及环境可能产生影响!的论证报告 【第八条 市》或者县交《通主管部门》应当自?受理申请《之日起?。20日内作出决定其!中生米大桥》至赣江大桥范围【。内的应当报》经市政府同》意后再?作出决?定许可的颁》。发批准文件;不【予许可的书面通【知申请?人并告知《理由     】批准:文件应当载》明,。使用非深水》。岸线使用权人、范】围、用?途及:期,限等    【 县:交通主管《部门应当《将批准文件报市交】通主管部门备案【市交通主《管,部门应当将批准【文件及县交通—主管部门上报的批】准文件报省交通主】管部:门备案 第九条 !经批准使用非—深水:岸线的应《当按照批准的范围】、用途及期限使用】不得擅自转让—使,用权需变更使—用权:人、用途或者—范,围的应当向审批机关!申请:办理变?更手续 第十【条 经批准使用非!深,水岸:线的期限《届满使用权人应当及!时拆除有关港口【设施:在使用期限内因国家!建设、防洪或者其】他公共利益需—要拆除?有关港?口设施的由有—关部门依法》给予相应补偿 】第十一条 从事港口!经营应?当按照?本,规定取?得港口?经营许可并依—法办理工商登记 !    《港口经营包括—码头、库场、储罐、!趸,船、水上作业平台等!港口设施的经营【港口:旅客运输服务经营在!港区陆域、》。水域从?事货物的装卸、【驳运、仓储》的经营和港口—拖轮经营《等 : 第:十二条 《 申请?港口经营许》可应:当按照管理》权限向?市或者县《。交通主管《部门提交下列—材料     】(一)申请》。书;     (!二)经营《管理机?构,的组成及办公用【房的所有权或者使】用权证明;   !  (三)港—口码:头,、库场、储罐—等固定设施竣—工验收证明; 【  :   ?(四)港口岸线【使用:批准文?件;     】。(五)与经营规模、!范围相适应的专业技!术人员、管理人员资!。料;   —  (六)使用港口!作业:船舶的提交》。船舶证书;》。   《  (?七)依法《。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! 第十《三条 市《或者县交通主管部】门应当自受理—申请之?日起20日》内,作,出决定许可的颁发港!口经营许可证—;不予许可的书【面,通,知申请?人,并告:知理由 第十四条! 港口经》。。营人应当《按照国?家有关规《定向市或者县交通】主管部门如》实提供?港口经营统计—资料及有关信—息,市或:者县:交通主?管,部门依?法实施?监督检查时可以查】阅港口经营》人的:有关资料并为港【口经营人《保守商业秘密 【     港口【经,。营人:。应当按照《国家和省有关规【定及时足《额缴纳港口行政【性规费 《 第十五条 港】口经营?。人不得为无》船,名船号、无船籍港、!无船舶证书的船舶组!。织装卸作业不得超过!核定的载重吨位、客!位为船舶《。配载货物、旅客【 第?十六条 《。违反本规定市或【者县交通主管部门有!下列:情形之一的对直【接负责的主管人【员和其他直接责【任人员依法给—予行:政处分;构成—犯,罪的依?法追究刑事责—任   》  (一)不按照规!定批准使用非深水】岸线:的; ?     (二【)不按照《规定实施港口经营许!。可的;    】 (:三)其他滥用职权】、玩忽职守》、,徇私舞弊的情形【 第十《七条 ? 违反本规定—未经批准《建设港口设施使【用港口岸线的由【。市、县人民政—府或者交通主管【部,。门责令限期改正【。;逾期不改正的【由作出限期改正决】定的机关申请人民】法院强制拆除违法建!设的设施可以—处2万?元以下罚款》。。 , 第十八条 【违反本规定不按照批!准的范围、用途、期!限使用非深》水岸线或者擅自转让!非深水岸线使用权的!由市或者县交通【主管部门《责,令限期改正》。并,可以处1万元以下】罚款 第十九条 ! 违反本规定使【用非深水岸线—期限届满使用权人】不拆除有关》港口:设,施,的由:。市或者?县,交通:主管部门组织拆除所!需费:用由:使用:权人承担 —第二十条 违反【本规定港《口,经营人不及时足额缴!纳港口行《政性规费的责令【补缴:。并自应缴之日起【。每日按照欠缴金【额的千分之五加收滞!纳,。金 第二》十一条 本规定自2!006年5月1日起!施行: :