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南【昌市港口管理规定 ! , 《市人民政府》令第111号— 第一《条 为了加强港口】管理促进《港口的建设与发展根!据中华?人民:共和:国港口法结合本【市实际制《定本规?定 ?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!域内从事港口—规划、建设、经营】、管理及其》相关活动应当遵守】中,华人民共《和国港口法和本【规定 第三—条 市交通主管【。部门负责全市港【口的行政管理工【作并具体实施对南】昌港的?行政管理《;县交通主》管部:门负:责本行政区域—内,南昌港范围》以外港口的行政管理!工作 ?。     》市、县交通》主管部门所属的港口!管理机构承担—港口行政管理的具体!工作 第》四条 港《口总体规划的—编制:和审批按照中—。华人民共《和国港口法的规【定办理经批准的港】口总体规划应当公】布    — 港口总体规—划确定的范围为港口!总体规划区 第!五条 建《设,港口设施应当符【合,。港口总体规划任何】单位和个人不得【擅自改变港》口,总体规划区内的【自然:地形或?者违法建设港—口设施 》    《建设港?口设施依法须—经有关部门》。批准的应当依法【办,理审批手续》。 第六《条, 在?。港口总体规划区内】建设港?口设施使《。用深水岸《线或者使用非—。深水岸线期限在两】年以上的应当依法报!经国家或者省交【通主管部《门批准 第七条】 在港口总体规划】区内:建设港口设施使用非!深水:岸线期限在两年以内!的应当按照管理权限!向市或?者县交通《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审!批手:续   》  :。申请办理审批—手续:应当提交下列材【料     (】。一):申请书;    ! (二)使用岸【线位置图; 【    (三)使用!岸线:对其他建设项目【、防洪、航道及【环境可能产生影【响的论证报告— 第八条》 市或者县交—通主管部门》应当自受理》申,请之日起20—日内:作出决定《其中:生米:大,桥至赣江《大桥范围内的应【当报经市政府同意】后,再作出决定》许可的颁发批准【文件:;不予许可的书面通!知申请人并告知理】由  《  : 批准文件应当载明!使用非深水岸线使用!权人、范围》、用途及《期,。限等 ?     县交【通主管部门》应,当将:批准文件报市交【通主管部门备案市】交通:主管部门应当将【批准文件及县交通主!。管部门?上报的?批准文件报省交【通主管部门》备案 第九—条 经批准使用非深!水岸线的应当按【照,批准的范围、用途】及期限使用不—得擅自?转让使用《权需变更使》用权人、用途或【者范围的应当向审批!机,关申请?办理变更手续— 第十条》。 经批准使用【非深水岸线》的,期,限届满使用》权人应当及时拆【除有关港口设施在使!用期:。。限内因国家建设、】防洪或者其他公共】利益需要拆除有【关港:口设施的由有—关部门依《法给予相应补偿【 第十一条— 从事?。港口经营应当按【照本:规定取?得港口?经营许可并依法办理!工商:。登记 《  :  港口经》营包括码头》、库场、储罐—、,趸船、水上作业平台!等港:口设施的经营港口】旅,客运输服务》。经营在港区陆域、】水域从事货物的装卸!、驳运、《仓,储的经营和港口拖】轮经营等 第十】二条 《申请港口经营许【可应:当,按照管理《权限向市《或者县交通主—管部:门提交下列》材料:   《  :(一)申请书; 】 ,  :  (二)经营【管理机构《的组成及办公用房的!所有权或者》使用权证《明;:     (【三)港口码头、库】场、储罐等固定设施!竣工验收证明; 】  : ,  (四)港—口岸线使用》。批准:文,件; 《    (》五)与经营》规模、范围》相适应的专业技【术人员?、管理人员资料;】。     (六】)使用?港口作业船舶—的提交船舶证—书;     】(七)依法应—当提交?的其他材《料 第十三条【 ,市或者县《交通主管部》门应当自受》理申请?之日起20日—内作出决定许可【的颁发港口经营许可!证;不?予许可?的书:面通知?。申请人并告知理【由 第《十四条 港口经营!人应:当按照国家有关【规定:向市或者县交—通主管部门如实【提供港口经营统计资!料,及,有关信息《市或者县交通—主管部门依法实施】监,督,。检查:时可以查阅港口经】营人的有关资料【并为港口经营人保】守商业?秘密  》   港口经营【人应当按照国—家,和省有关规定及时】足额缴纳港口行政】性规费 第—十五条?。 港口经》营人不得为无船【名船号、无船籍港】、无船舶证书—的,船舶组织装卸作【业不得超过》核定的载重吨位、】。客位为船舶配载【货物、旅客 第十!六,条 :违反本?。规定市或者县交【通主管部门有下【列情形之一》的对直接负责的【主管人?员,和其他?直接责任人》员,依法给?予行政处分;构成】犯罪:的依法追究刑—事责任  —   ?(一)不按照规【定,批准使用非深—水,岸线的; —    (二)【不按照规定实施【港口:经营许可的;  !   (《三)其他滥》用职权?、玩忽职守、徇私】舞弊的情形 第十!七条 违反本规】定未:经批准?建设港口《设施使用港》口岸线的《由,市、:县人民政府或者交】。通主管部门责令限】期改:正,;逾期不改正的【由作:出限:期改正决《定的机关申请人民】法院:强制拆除违法—。建设的设施可以处】2万元以下》罚,款 第十八条【 违?反本规定不按照批准!的范围、用》途、期限使》用非深?水岸线或者擅自【转让非深水岸线【使用权的由》市或者县交通—主管:部,门责令限期》改正并可以处1【万,元以:下罚:款 第十》九条 ? 违反本规》定使:用非深?水岸线期限》。届满使用权人不拆除!有关港口设施的【由市或者县交通主管!部门组织拆除—所,需,费用由使用权人承担!。 第二十条 【违,反本规定港口经【营人:不及时足《额缴纳港口》行政性规费的—责令补缴《并自:应,缴之日起每日—按照欠缴金》额的千分《之,五加收滞纳金— 第二十一条【 本规定自20【。06年5《月1日起《施行 《