南昌市城市绿化管】理规定实施细则
】(2008年2月】2日南昌市人民【政府令第《127?号公布 根据201!2年1月20日【南昌市人民政府令】第145《。号南:昌市人民政府关【于修改〈南昌—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!暂行办法〉等14】件规章?的决:定第一次《修正 根据20【17年1《0月23日南昌【市人民政府令第16!1号:南昌市?人民:政府关?于修改〈南昌市【病媒:生物预防控制管理办!法〉:等1:5件规章的决定【第二次修正)—
第一条 !为了:贯彻实施南昌—市城市绿化》管理规定制定本实】施,细则
第二】条 本市《市城市?规划区内的》城,。市绿化规划、建【设、管理《和保护应《当遵守南《昌,市城市绿化管—理规定和《本实施?细,则,
第三条 】市城市绿化》行政管理《部,。门,负责市城《市规划区内的城市】绿化:管理工作
区】城市绿化行》。政管理部门按照【职责分工负责—所,辖区域内的城市【绿化管理《工作:
有关行政管】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!做好城?市绿化?管,理工:作
《 第四条 城市绿化!行政:管理部门应当鼓【励和加强城市绿化】科学研究组织—培育、引进适应本】市自然条《件的植物新》品种优化植物品【种的配置《。使,本市四季有花—提,高城市绿化的—。科学技术《和艺术?水平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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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五》条 城市绿地—系统规划公布—后城市绿化行政【管理部?门应当?及时:通,知各部门《、,单位在规定期限【内完成具《体绿化方《案,的编制
—。具体绿化方案按照】规定报经审查同【意后应当及时组织实!施
》第六条 市城市规划!。行政管理部》门应当会同市城市绿!化行:政,管理部门按》照规定划定城市【。绿线:城市绿线划定后应】当向社会公布任何】。单位和个人不得擅】自占用城市绿线【管理按照有关规定】执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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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七》条 新建《、改建、扩》建建设项《目的绿化用地—。面积按?照下列规定计算
! (一)建设项目总!用地面积按照—。。实,际用地面积计算【;
: (二《)道路按照道路红】线内规?划的绿地《。面积计算;株—距在6米以》下的:乔木行道树绿带【宽度按照《。1,.5米?计算
第八条! 下列费《用应当纳入》市、区财《政城市绿化经费专】户管理
(【一)按?照规:定的比例《。从城:。市维:护建设税和城市市政!公用设?施配套费《中提取的城》市绿化资金;
【 (二)社会捐赠!的城市绿《化资金
— 第九?条 :城市绿化《经费:应当用于以下方【面
(一—)城市绿化建设和维!护;:
(二)被【损坏的绿地、树木及!园林设施的修—复;
(三)】。。苗圃基地《。的扩大;
》 , (四)《新品种?的引进;
(五!。)科学技术研究【。和新技?术的推广应用;
】 (六)技—术,人才的培训;
【 , (七)城市绿【化,管理学术研究—;
(八)【对举报破坏》城市:绿,化,。。行为的奖《。励
第【十,条 绿化工程—竣工:后建: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!时应当通知城市绿】化行政?。管理部门参》加
《 ,第十一条 市—城市绿?化行政管理》部门应?当根据有关规定制定!道路、公园、广场、!单位庭院、居住区等!绿地的管护标准【和规范并《指导有关单》位做:好绿化工《作,
? 第十二条》 鼓:励创建园林单位、园!林小区市《。人民政?府对符合条件的单位!和小区予以命名
! :第十三条 》老城区依《法,收回的土地》、拆除危旧房屋【和违法?建筑物?腾,出,的土地在符合—城市规划的》。条,件下应当优先—用于建设公共绿【地
: , ,闲置土地不得—长时间裸露》土,地闲置超过6个月】的建:。设单位应当进行临时!绿化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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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》四条 经《批准移植树》木的移植《树,木,的单位或者个—。人应当委托专业单位!实施并保证成活;未!成活的按照“伐【一栽三?”,的原则补《植,
?。“伐一栽三”是【指砍伐一棵树—木应:当栽种三《棵规格相当》的树: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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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五条 任!何单:位和个?人不得?擅,自修剪公共场所【的花:、,草、树木为保—证电力、《路灯、电车、电【信、有线电视等管线!的安全使用需—要修剪树木的—由管线管理》部门提出《申请城市《。绿化行政管理部【门组织修剪所需【费用由管《线管理部门承担【
第十六条 !建设:单位将经《批准的建设项目【绿化用地擅自改【作他用的《依照城?市规划管理法律【、法规的有关规定予!以处罚
第十!七条: 损坏?公共绿地和》绿化设施的赔偿标准!由市城市绿化行政】管理部?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!报市:人民政府批准后【执行
—第十八条 城市【绿化行政管理部【门和其他有关—行政:管理部门违反本【实施细?则规:定有:下列行为之一的【对直接?负责的主管人员和】其他直接《责任人员依法给【予处:分;:构,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!事责任?
(一)挪用、!截留城市绿化资【金的;
(【二)其他滥用职权】、玩忽职《守、徇私舞弊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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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九条【 市城?市,规划区以外的—各县人民政》府,。所在地的镇》。和其他建制镇城市】规划区范围内的绿化!参照:本实施细则》执行:。
《 第:二,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!2008年4—月,1日起施行》