南,昌市城市绿化—管理规定实施细则】
(2008年2月!2日南昌市人民【政府令第127号】公布 ?根据201》2年1?。月,20:日南昌市《人民政府令》第145号南—昌市人?民,政府关于修改〈南昌!市农村社会》养老保?险暂行?办法〉等14件规章!的决定第一》次修正 根据—2017年10【月23日南昌市人民!政府:令第16《。1号:南昌市人民》政府关于修改〈南】。。昌市病媒生》。物预防控《制管理?办,法〉等15件规【章,的决定第二次修正】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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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第一条《 为了贯彻》实施南昌市》城市绿化管理规定制!定本实施细则
! 第二?条 :本市市城市规划区】内的城市绿化规划】、建设、管理—和保护应当》遵,守,南,昌市:城市绿化管理规【定和本实施》细则
第三条! 市城市绿》。化行政管理》部门负?责市:城市规?。划区内的城市—绿化管理工作
】 区城市绿化行政】管理部门按照职责】分工负责所辖区【域内:的城市绿化》管理工作
【有,关行:政,管理部门《按照:各自职责做》好城市绿化管—理工作
第四!条 城市绿化行【。政管理部《门应当鼓励》和加强?城市绿化科学研究组!织培育?、,引进适?应,本,市自然?条,件的植物新品种优】化,植物品?种,的配置使本市四季有!花提:高城市绿《化的科学《技术和艺术水平
!。 第?。五条 城《市绿地系统规划公布!后城市绿化行政管】。理部门?应当:及时通知《各部门、单位在规】定,期限内完成具体绿】化方案?的编制
具【体绿化方案按照规】定报经审查同—意后应当及时组【织实施
》 第六条 —市城市规划》行政管理部》。门,应当会同市城—市绿化?行,政管理部门按照规】定划定?城市:绿线:城,市绿线划《定后应当向社会【公布任何单位和个人!。不得擅自占》用城市绿线管理按照!有关规定执行
! 第七条《。 新建、改建、扩建!建设项目的绿化用】地面积按照下列【规定计算《
(一)建设项!。目总用地面积按照】实际用地面》积计:算;
? (二)》道路按照道路红线内!规划的绿地面积计】算;株距《在6米以《下的乔?木行道树绿带宽度】按照1.5米计【算
》第八条 下列费【用应:。。当,纳入市、区财—政城市绿化经—。费专户?管理
(一【)按照?规定的比例从城【市维护建设税和【。城市市政公》用设施配套》费中提取的城市【绿化资?金;
(—二)社会捐赠的【城市绿?化资金?
?。 第九条 城市绿化!经费应当用于以【下方:面
(一—)城:市绿化建《设和维护;
【 (二)被损—坏的:绿地、树《木及园林设施—的修复;
(】三)苗圃基地的扩大!;
(四)新】品种的引进》;
(五)科】学技:术研究和新技术的推!广应用;《
(六)技【术人才的培训;
! (七)城》市绿化管理学术【研究;
(八】)对:举报破坏城市绿化行!为的奖励
【 第十条 绿化工!程,。竣工:后建设单《位组织竣工验收时】。。应当通知《城市绿化《。行政管理部门参加】
第十一条】 市城市绿化行政管!理部门应当根—据有关规定》制定道?路、公园《、广场、单位庭【院、居住区》等绿地的管护标准】和规范并指导有关】单位做好绿化工作】
《第十二条《 鼓励创建园林单】位、园林小》。区市人?民政府对符合条件的!单位和?小区予以《命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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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三条【 老城区依法收回】的土地、拆》除,危,旧房:屋和违法建筑物腾出!的土地在符合城市规!划的条件下应当优】。先用于?建设:公,共绿地
》 闲置土地不得【长时间?。裸露土地《闲置超过《6个月的《建设单?位应当进行临时绿化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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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第十四条 经—批准移植树木的【移植树木的》单位或?者个人应当委托专业!单位实施并保—证成活;未》成,活的按照“》伐一栽三《”,的,原,则补植?
, , “伐一栽三”【是指砍伐一棵—。树木应当栽种三【棵规格相《当,的树木?
? 第十五条 任【何单位和个人—不得:擅自修剪《公共场所的花、草】、树木为保证电力、!路灯、电车、电信、!有线电视等管线的】安全使用需要—修剪:树木的由管》线管理部《门提出申请城市【绿化行政管理—部门组织修剪所需费!用,由管线管《理部:门承担
【第十六条 建—设单位将《经批准的建设—项目:绿化用地擅自改【作他用?的依照?城市规划管理法【律、法规的有关【规定予以处罚
】 第?十七条 损坏公共】绿地和绿《化设施的《赔偿:标准由市城市—绿化行?政管理?。部门:会同有关部》门制定报市》人民政?府批准后《执行
第十八!条 城市绿化行【政管理部门和其【他有关行《政,管理部门违反—本实施细则规定有】下列行?为之:一的对直《接负责的主管人【员和其他直接责任】人,员依法?给予处分;》构,成犯罪的依》法追:究,刑事责任
(一!)挪用?、截留?。城市绿化资金的;
! (二《。)其他滥用》职权、玩忽职守【、徇私舞《弊的
第十九!条,。 ,市,城市规?划区以外的各县人民!政府所在地》的镇和其他建制镇】城市规划区》。范围内的绿化参照本!。实施细则执》。行
第【二十条? 本实施《细则自2008年4!月1日起施行—