吉林省高速公路路政管理条例2005年 建标库

第一章 总 则

第一条 为加强高速公路路政管理,保障高速公路安全畅通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》等有关法律、法规,结合本省实际,制定本条例。

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高速公路路政管理适用本条例。
    本条例所称高速公路路政管理是指高速公路养护、保护、通讯、收费和服务方面的管理。

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高速公路路政管理工作,其所属的高速公路管理机构负责高速公路路政管理的具体工作。
    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,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高速公路路政管理工作。

第四条 高速公路受国家保护,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、损坏或者非法占用高速公路、高速公路用地及高速公路附属设施。
    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爱护高速公路、高速公路用地及高速公路附属设施的义务,有权检举和控告破坏、损坏高速公路、高速公路用地、高速公路附属设施和影响高速公路安全的行为。

第五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在高速公路上设卡、收费、罚款和拦截车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