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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抚顺市水》库工程管理》条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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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(19?。95:年6月28日辽【宁省抚顺市第十一】届人民代表大会常】。务委员?。会第十七次会—议,。通,过 :19:95年?7月2?8日辽?宁省第八届人—民代表大会常—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!议批:准 1995—年8月15日公【布施行)
【。第一条 为加—强水:库工程管理确—保工程安《。全充分发《挥效益根据》中华人民共》和国水法及》有关法律、法—规结合我市实—际情况制定本—条例 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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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条 !本,行,政区域内的中、小】型水库?。工程均按《本条例管理 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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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第三条 市、】县(含区下同)、】乡,(,含镇下?同)人民政》。府应当加强对水库】工程:管理工作的领导【水库工程安全—实行行政首》长负责制 —
— 市、《县人民政府水—行政主管部门主【管本行政区》域内水库工程管【理工作
【
乡水】利工作?站负责本乡水库【工程管理工作 【。
】 第四?条 水库工程—按照分级管》理、分级负责的原则!确,定管理权《属设:置管理单位
】
— 中型水库由县【管、小?(一)?型水:。库由乡管均》设置水库工程—管,理,所;小(二》)型水库由村—级,集体经济组织—或村民委员》会直接管理也可由】乡水利工作站管理 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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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跨乡、村《受益的水《库由乡、村》。协商管?。也可由县、》乡,管并设?置管:理单: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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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第五条 水库工】。程管理单位的任【务和:职责 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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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(,一,)检:查、观测工》程运:行情况发《现重大问题立即【组织抢修并向上【级,报告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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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二!)负责工程》设施、设备的养护、!维修;
】
?。 (三)执—行上级批准的供水调!度计划?适时、合理供水【;
! :(四)?制定防汛方案做好】防汛工作;》 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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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(五)》依法收缴工程水费】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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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(六:)管理、利用库【区资:源;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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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 (七)积—累、整编工程管理】和运用的《资料:建立档案 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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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《六条 水《。。库工:程,的管理和保》护范围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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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一)!管理范围上游及【两侧为?。设计洪水位外延二百!米,;下游?中,型水:。库坝脚外《一百:米,至三百米小(—一,)型水库坝脚外【不,少于一百米小(二】)型水库坝脚—外不少于五十米管理!范围由管《理单位设立标志 !
【 (二)保》护范围上《游为管理范围外延一!公里至二公里两侧为!山脊线以下
!
》 第七条 在水【库工程?管理范围《内禁止下列行为【。 :
》
(一)修建影!响水库工《程,管理和安全》的建筑物《、构:筑物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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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》二)取土、埋坟、】爆破、采石、开荒】、,毁林和坝上放牧【; ?
?
(三)毁!坏工程?设施及水《文、通讯、》照明:。、电力、观测等设备!;
】
(四》。),非专管人《员操作溢洪》道、输水洞》闸门以及其它—。专用设备《 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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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第八条 水库【工程管理单位对【所属的水面、土【地,和旅游等资》源,。实行:承包经营的必—须明确承包者—的责任和义务完善】承,包合同并报》水行:政主管部门审查、】备案
!。
: 第九条 在水【库工:程保护范围》。内兴建工矿企业、】旅,游景点?。以及爆破、采石【、森林?主伐等活动需征得】水库工程管理单位】和水行?。政主管?部门的同意并要【采取防止水》土,流失和污染水—质的:。。有效措施
!
第十【条, 市、县水行政主管!部,门应当对水库工程每!年进行一次全面检】查和安?全鉴定对未达—到设计标准或者【有质量缺陷的水库工!程应:当编制?除,。险加固方案各—级人民政府要纳入】治理计划按期—完成除险加固任务】
》
《 对未进行除—险加固?的病险水库须采取】以下:措施
【
(一)】未达到设计标准的】由市、县水行—政主管部门核—定汛期?限制水位按设计【标准:制定临时抢险—方案:;
】
(二)有轻度!漏水、滑坡、沉陷】、断裂等质量缺陷的!市、县?水,行政主?管部门和乡水利【工,作站应当监督水库】工,程管理单位加—强检:查、观测并制定【应急方案;
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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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《三)市、《县水行政主管—部门确?定的严?重危:险水库不准蓄水【停止使用《;,需废弃的报上一级人!民政府批准后由【。工程管?理单:位做出妥善处理 !
【 第十一条 水库】工程:管理单位必须严【格执行防洪调度运用!计划不得擅自—超限蓄水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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出现超!标准:。。。洪水和意外》事,故危及水库工程【安全且?与上级?失去联?系时水库工程现【。场负责人有权采取非!常抢险措《施保护大坝安—全,并向下游紧》急,报,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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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—十二条 凡有灌【溉任务的水库—工程:在死水位以上运用时!水库工?程管理单《位,须首先保《证农业?生产用水因养殖、发!电,等经营活《动影响?农,业生:产用水的由县—水行政?主管部门或乡—水利工作站责令其】改正拒不改正造成农!业生产损失的由【。管理单位和责任人】予,以赔偿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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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】十三条 水库工程】。实行有偿供水用【水,单位:和,个人应当依》法交:纳工程水《费农业水《费按年度交纳非农】。业,水费按月交纳—逾期不交者》按月补交百分之五】的滞纳金对无故拒交!和拖欠水《费的水库工程—管理单位有》权限制供水或—停止:供水 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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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》四条 ?水库工程的养—护、维修和除险加固!所需资金的筹—集
【。
? (一)收》缴的工程水费—;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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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二)—综合经营利润和承包!费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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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 (三)受益【单位和个人投资【、投劳;
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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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(四:)各级人《民政府的专项补助】。资金 ?
》。
: 第十五》条 违反本条—例第:。七条规定的除责【令其停止违法行为】限期拆除建筑物、构!筑物:没收非法所得赔【偿损失外可以—并处五千元以下罚】款;构成治安管【理处罚的由公—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!;触犯?刑律:的依法追究刑事责】任
】
违反本条【例第九条规定—造成水土《流失除责令》其停止违法行—为限期治理外—可以并处三千元以】下,罚,款,;,造成水质污染—的由环?保部门按规》定处:罚 :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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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。 第十六条 违反本!。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!和后果之一的应当】追究责任人和水库工!。程管理单位领导以及!有关人员的》责任由所在单位【或上:。级主管机关》给予:行政处分;》触犯刑律的依法【追究刑?事责任
【。
(一)!玩忽职守造》成水:库工程设施》、设备损失和出【现重大事故的;【 , 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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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《二)不?执行汛期限制水位】或防洪调度失误的】;
! (三)防洪【抢险不力造成工程】重大损失的 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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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七—条 盗窃水》库工程设备》、物资贪污或挪【用工:程水费?、承包费、工程专】项,资金应当给予—治安管理《处罚的由公安机关】依法处罚;应当【给予行政处分的由所!在单位或上》级主管机关决定;构!成刑事犯罪》的依法追究刑事【责任
】
? 第:十八:条 本条例规定【的行政处罚决定由】市、县水行政主管】部门或乡水利—工,作站作出《并执行? 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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当《事人对行政处—。罚决定不服的—可,以在接到处》罚通知?之日起十五日内向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!上一:级机关或同级人民】政府申请复》议;对复《议决定不服的可【以在接到《复议决定之》日起十五日》内向人民法院起诉】当事人也可以在接】到处:罚,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!直接向人民》法院起?诉当事人《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!不向人民法院起【诉又不履行处罚【。。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!定的机关申》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!。
! ,第十九条 本—条例:实施中的《具体问题《由市:水行政主管部门负】责解释
】 ,
《第二十条 本条【例自:。公布之?。日起施行 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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