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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: 【抚顺市?水,库工:程管理条例 ! (《1995年6月【。28日辽《宁省抚?顺市第十一届人【民代表大会常务委】员会第十七》次会:。议通:过 19《95年7月》28:日辽宁省第八届人】民代:表大会常务委员会】第十五?次会议批准 199!5年8月15日【公布施行) 】第一条 《为加:强水库工程管理【。确保工程安全充分】发挥效?益根据中华》人,民共和国水法及【有关法律、法—。。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!制定本条例 】 ? 第二—条 本行政》区域内的中、小型】。水库工程均》按本条例管》理 — 《 第三条 市、县】(含区下同)、【乡,(含:镇下同?)人民政府应当加强!对水库工程管理工】作的领导水库工程安!全实:行行政首长》负,。责制 》   ? ? 市、县《人民政府《水行政?主管部门《主管本行《政区域内《水库:工程管?理工作 —   ? 乡》水利工作站负—责本乡?水库工程《管理工作 ! , : 第四条 水【库工程按照分级【管理、分级负责的】原则确?定管理权属设—。置管:理,单位   】 中型—水库由县管、小(】一)型水库》由乡管均设置水库】工程管理所;小(】二)型水库由村级】集体:经,济组织?或村民委员》会直:接,管理:。也可由乡水利—工作站?管理 》    跨乡!、村受益的水库【由乡:、村协商管》也可由县《、乡管?并设置?管理单位 】 : 第五条【 水库工《。程管理单位的任务】和职责? , :    — (一)检查、【观测工?程运行情况发现重】大问题立即组织抢】修并向上《级报告; 【    《 : ,(二)?负责工程设施、设备!的,养护、维修》;  —  : (三)执行上!级,批,准的供水《调度计划适时、合理!供水;? :    》 , (四)制定防汛!方案做好防》。汛工作; 【。    》 ,。 (五)依法收缴】工程水费; — ?  : (》六)管理、利用【库区资源《。;    】 ?(七)?积累、整编工程管理!和运用的《资料建立档案 【 【。 :。第六条 水库—工程:的管理和保护—范围 ? :    》 (一)管理范】围上游及两侧—为设计洪水位外延二!百米;下游中型水】库坝脚外一百—米至三百米小—(,一)型水库》坝,脚外不少于一百米】小(二?)型水库坝脚外不】少于五?十米管理范围由管理!单位设立《标志 《    — (二《。。)保护范围上游为】管理范围外》延一公里至二公【里,两侧为山脊线以【下 ! 第七条》。 在水库工程管理范!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! ?   《 (?一)修建影响水【库工程?管理和安全的建筑】物、构筑物; 】    》 ?(,二):取土、埋坟、爆破】、采石、开荒、【毁林和坝上》放牧; 《    】 (三)毁坏工【程设:施及水文、通—讯、:照明、电力、—观测:等设:备;:   — ? (四)非专管人】员操作溢洪道、【输,水洞闸门以及—其,。它专用设备 — : 《 第八条 水】库工程管理》单位对所属》的水面、土》地和旅游等》资源实行承包—。经,营的必须明确承包者!的责任和义务完【。善承包合同并报【水行:政主管部门审查【、备案 】 : : 第九条《 在水库工程—保护范?围,内,。兴,。建工矿企业、旅游景!。点以及爆《破、采石、森—。林,主伐:等活动需征》。得水库工程》管理单?位,和水行政主管部【。门的同意并要—采取防止水》土,流失和?污染水质《的有效措施 — 》 第十—。条 :市、县水《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!水库工程每年—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和!安全鉴定对未达到设!计标准?或者有质量缺—陷的水库《工程应当《编制除险加》固方案各级》人民政府要》纳入治理计》划按期完《成除险加固任务 !    — 对未进行除险】加,固的:病,险水库须采》。取以下措《施 ?。    【。 (一)未达到设】计标准的由》市、县水《行政主管《部门核?定汛期限制水位按设!计标:准,。制定临时《抢险:方案; —    — (二)有轻度漏】水、滑坡、沉陷、】断裂等质量缺陷【的市:、县水行政》。主管部门和乡水利工!作站应当监督—水库工程《管理单位加强检查】、观测并制定应急】方案;? 《   (三)!市、县水行政—主管部?门确定的《严重危?险水库不准蓄水停】止,使用:;需废弃的报上一】级人民政府批准后】。。由,工程管理单位—做出妥?善处理? 】 , 第十一条》 水库工程》管理单位必》须严:格执行防洪调—度运用?计划:不得擅自超限蓄【。水    】 出《现超标准《洪水和意外事故【危及水库工程—。安全且与上级失去联!。系时水库工》程现场负责人有【权采取非常抢—险,措施保护《大坝安全《并向下?。游紧急报警 ! —第,十二条? 凡有灌《溉任务的水》库工程?在死水位以》上运用时水库—工程管?理单位须首先保证】农业生产用水因养】殖、发电等经营【。。活,动影响农业》生产用水的由县【水行政?主管部门或乡水利】工作站责《令,其改正拒《不改正造成农业生产!损失:的由管理单》位和责任人予以【赔偿 》 :。。。 , , 第十三—条 水库工程—实,行有偿?供水用水单位—和个:人,应当依法交纳工程】水,费农:业水:。费按年?度交纳非农》业水费按月交纳【逾期不交《者按月补交》百分之五的滞—纳,金对无故拒》交和拖欠水》费的水库工程管理】单位:有权:限,制供水或停止供水】 】 第十四条 【水库工?程的养护、》维修:和除险加固所需【资金的筹集 【    》 ?(一)?。收,缴,。的工程水费; 【    — (二)综合经!营,利润和承包费—; : :  :  (三【)受益单位和个【人投资、投》劳; 《    】(四)各级人—民政府的专》项补助资金 【 ? 第十五】条 :违反本条例第七【条规定的《除责令?其停止违《法行为限期》。拆除建筑《物、构?筑物没收非法所【得,赔偿损?失外可以《并处五?千元以下罚》款,;构成治安管理【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!法给予处罚;触犯】刑,律的依法追》究刑事责任 】    》 违反本》。条例第九条规—。定造成水土流失【除责令其停止违法行!为,限期治理外可以并处!三千元以下罚—。款,;造成水质污染的由!环保部?门按规定处罚— 《 , 《。 ,第十六条 违反本条!例规定有《下,列行为?和后:果之: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人!和水库工程管理【单位领导以及有关】人员的责任由—所在单位或上级主】管机:关给予?行政处?分,;触犯刑律的依法】追究刑?事责任 【   》 (一?)玩忽职守》造,成水库工程设施、】设备损失和》出现重?大事:故的; 《 ,   《 ? (二)不执行【汛期限制《水,位或防?洪调度失误的; ! ,    《 (三)—防洪抢险《不力造成工程重【大损失的 】 , : ?第十七条 盗窃【水库工程设备、【物资贪污或挪用工】程水费、承》包,费、工程专项资【金,应当给予《治安管理处罚的由】公安机关依法处【罚;应当给予—行政处分的由所【在单位或上级—主管机关决定—。;构成刑事犯罪的依!法追究刑事责任 】 】 第:十八条 本》条例规定的行政处】罚决定?。由市、县水行政主管!部门或乡《。水利工作《站作出并执行— ?    当】事人对行政》处罚决?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!处罚通知《之日起十五日内【向作出处罚》决定机关《的上一级机关或同】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!;对复议决定不【服,的可以?在接到复议决—定之日起《十五日内向人民【法院:起诉当事《人也可以在接到处】罚通知之日起—十五日内《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!。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!议或者不向人—民法院起《诉又不?履行处罚决定的【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!。。关申请?人民法院《。。强,制执:行 【 : 第十九条 本】条例实施《中的具体问》题由市水行政主管部!门负责解释 】 》 第?二十条 《本条例自公布之【日起施行 — : , ,